關於農民工問題的社會調查三嚴三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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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假期間我專門走訪了村子裏在外打工的一些叔叔阿姨,在與他們的談話中我進一步瞭解到他們的不易與艱辛!在文中我將對如下兩個問題進行闡述並發表一下自己的觀點。

關於農民工問題的社會調查三嚴三實報告

(—)拖欠民工工資問題:據調查,拖欠民工工資大多發生在建築工地。在建築攻打的民工勞動強度大,勞動和生活條件差。而建築工程又流動性比較大,有關部門管理相對困難,許多民工工資被拖欠和剋扣。這個問題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民工背井離鄉,常年在外賣苦力,掙的是“血汗錢“和”活命錢“,拖欠民工工資,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道義上講,都是極其惡劣的行爲。

(二)民工權益保障問題:民工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導致有些民工怕上當受騙不敢外出務工,有些爲了討要工錢鋌而走險,以身試法,用綁架,暴力,跳樓,自殺等非正常手段解決,有些看別人靠非法手段聚斂財富相安無事,就放縱自己偷盜,搶劫,綁架,坑蒙拐騙等非法手段尋求生存生活,成爲嚴重影響社會安定團結和經濟發展的主要因素,應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是什麼原因造成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呢?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通過我對着方面的查詢與調查,總結出以下四點主要原因。

一, 現有法律對侵權者處罰太輕調查中我發現一個怪現象,企業用人單位老闆有意和民工不籤合同,以便侵害民工權益在發生傷殘賠償是推脫責任逃避法律制裁,有些用人單位即便籤了合同,大都是一企業老闆自身利益爲重,不考慮民工權益的霸權合同,民工一旦提出簽訂合同按法律享受權益時,往往遭到解僱開除。在我國人多崗少就業嚴峻的情況下,民工爲了生存生活只能忍辱負重,任人宰割。

二, 擺不正民工權益保障的位置前段時間新聞媒體對北京某執法部門落實每月按時不足額給民工發工資時,出臺這樣條款“用人單位每月保證300元工資,如有困難的單位可逐步落實“。我們不明白,出臺這樣的單位領導爲何對用人單位那麼地曖昧,處處考慮周到,就連每月足額發工資的法規於不顧大打其折扣,還是有困難可逐步落實。相反,對民工卻是冷漠,苛刻。當企業用人單位發生侵害民工權益和特大惡性以及流血事件是,有部門追究,有寫領導竟以影響投資環境,安定團結冠冕堂皇的理由進行袒護,壓制處理。

三、勞務市場監管不力

目前全國勞動力市場而言,企業老闆,用人單位私招成爲普遍的社會現象,職業更是魚目混雜,坑蒙拐騙,氾濫成災,發生侵權後無人過問;而拿着納稅人工資的當地政府,勞動監督部門連自己管轄內有多少用人單位,多少在業人員都搞不清楚。執法擺出一副官僚衙門作風,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如此執法,如此監管全國拖欠民工工資達千億元之後就不足爲怪了。

四、受害民工投訴艱難

民工遭受侵權後,按說解決途徑很多,可向勞動監察,政府,信訪,勞動仲裁,法院等執法部門投訴得到解決,可事實上民工投訴極其艱難。因國情人多崗少就業嚴峻,民工要求用人單位簽定合同往往遭解僱,開除。這樣的法律,這樣的公道,久而久之民工不再相信法律、相信公道,有冤大都自人倒黴。

範文二

爲了解xx縣城鄉低收入居民生活狀況,國家統計局銅鼓調查隊於近期開展了“城鄉低收入居民生活狀況”專題調研,在全縣隨機抽取10戶低收入家庭(城鎮4戶,農村6戶)進行入戶調查,通過進村(居)委會了解、整體觀察、與居民面對面座談交流等方式,剖析低收入居民家庭收支、生活狀況,瞭解他們當前的實際困難、獲得政府救助以及有何訴求等情況,旨在如實反映低收入居民的實際情況,呼籲政府及社會更加關注低收入羣體,完善政策措施,提高扶持救助水平,提出促進低收入羣體增收的對策建議。

一、低收入家庭基本情況

1.人口和勞動力情況。被調查的10戶樣本戶主平均年齡52.5歲,最大的75歲,最小38歲;總人口39人,戶均3.9人,60歲以上人口9人,在校學生12人;勞動年齡內人口16人,其中因病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3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人,臨時或無固定就業人口12人,戶均僅1.2人。

2.居住情況。10 戶樣本戶戶均住房面積97.2平方米,人均24.9平方米,其中城鎮戶均61.5平方米,農村戶均121平方米,;從房屋來源看,自有住房8戶(其中1戶爲兄弟贈送),租賃、安置公房各1戶;從建築年代看,上世紀70年代以前建築的老房屋4戶,80—90年代建築的5戶,近年建築的1戶;從結構看,土坯房 3戶,磚瓦結構4戶,磚混結構3戶。

3.經營土地情況。4戶城鎮居民無承包耕地和山地面積;6戶農村居民承包耕地25畝,戶均4.17畝,實際經營耕地的只有3戶共13畝,其他因無勞動力轉包他人耕作;6戶經營山地81畝,戶均13.5畝。

二、家庭貧困原因分析

總的來說,低收入家庭困難因素主要是因病或傷殘以及年老而喪失勞動能力、下崗失業或無穩定就業,導致無收入來源,此外就是因病因突發事故致貧。從 10戶樣本戶情況分析,因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3人,其中2人是戶主;因意外事故受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人,其中5人爲戶主;家庭人口中患有重大疾病的3人,年老且無子女贍養的老年戶1戶2人。

城鎮低收入居民中,由企業改制下崗職工6人,下崗職工年齡都在50歲左右,再就業比較困難,基本都是從事臨時性的務工,有的因工傷或意外事故導致身體傷殘,不能從事重的體力勞動,無固定就業,報酬水平都偏低,支出壓力大,維持家庭基本生活顯得十分困難。

農村低收入家庭中,主要致貧因素有,一是家庭主要勞動力因突發事件導致病殘而喪失勞動能力,失去了家庭經營或務工的主力而致貧,二是家庭人口患重大疾病,長期負擔高昂的費用而致貧,三是年邁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子女贍養的老人,此外也存在有發生災害性事故致貧的情況。

三、家庭經營和收支情況

1.家庭經營情況。城鎮低收入家庭沒有承包耕地、山地,也未從事任何的二三產業經營,沒有固定的工作單位,有一定勞動能力的則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務工,一種是受僱於個體戶,獲取每月800—1000元不等的報酬,另一種是自由擇業,在自發勞務市場從事勞務性服務,如三輪車、建築小工、臨時僱工等,獲得不固定的勞務報酬,月收入在1000元左右。農村低收入家庭中,沒有經營非農產業,或多或少有些農業經營,低收入家庭由於缺少勞動力,即使有承包耕地也無法耕種,也僅有一部分是自家經營,但主要還是靠僱工,投入高,收益就小,其他農戶則進行轉包,收取每畝100斤稻穀的租金;山地面積資源不足,經營效益低;農村家庭都自行生產一些蔬菜,或飼養少量的家禽,以滿足生活需要,以此來減輕生活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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