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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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指南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指南

第一節 前言

爲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真實反映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及財務狀況,完善資產管理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保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按照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資產管理原則,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實施對國有資產的動態管理,經批准,於2019年12月-2019年7月在全國範圍內組織實施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

爲認真貫徹落實《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的有關要求,保證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的順利進行,指導和規範資產清查工作的具體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們編寫了本指南,供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使用。

第二節 資產清查目的

一、全面摸清家底。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情況、財務情況以及資產情況等進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實、完整地反映單位的資產和財務狀況,爲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奠定基礎。

二、建立監管系統。通過資產清查,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數據庫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礎上,建立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動態監管系統,實施動態管理,爲加強資產管理提供信息支撐。

三、實現兩個結合。建立起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的運行機制,爲財政部門編制2019年及以後年度預算、加強資產收益管理、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創造條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對於資產清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在全面總結、認真分析的基礎上,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

第三節 資產清查範圍

一、2019年12月31日以前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二、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同財政部門有經費繳撥關係的社會團體等單位。

三、行政單位附屬的未脫鉤經濟實體,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不列入此次清查範圍,但須由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上報相關數據。

第四節 資產清查基準日

此次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統一以2019年12月31日爲基準日。

第五節 資產清查工作原則和方法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按照“統一政策、統一方法、統一步驟、統一要求和分級實施”的原則,由各級財政部門按財務隸屬關係組織本級政府管轄範圍的行政事業單位開展資產清查工作。財政部對中央部門和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資產清查結果進行統一彙總。其中:

(一)對於近三年已經進行過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地方,允許在以前工作的基礎上,按照此次資產清查的統一政策和要求對其資產清查結果進行補充、調整,審覈更新有關數據後,彙總上報。

(二)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過程中,首先由部門(單位)進行自查,然後請中介機構對清查結果進行專項審計。各部門(單位)向財政部上報資產清查結果時,要同時上報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意見。參與資產清查審計工作的中介機構,由財政部統一招標確定。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組織開展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時,自行確定中介機構參與工作的方式。

(三)經過清查後的固定資產,要按照財政部的統一要求建立健全賬卡,爲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奠定基礎。

(四)資產清查工作結束後,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覈實暫行辦法》和實際情況,對資產清查結果逐步覈實。資產損溢認定等方面的具體權限,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根據此次資產清查工作的具體情況另行確定。

第六節 資產清查工作內容

此次資產清查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和完善制度等。上述工作完成後,資產清查結果逐步覈實。

一、單位基本情況的清理

單位基本情況清理是指根據資產清查工作的需要,對應納入資產清查工作範圍的所屬單位戶數、編制和人員狀況等基本情況的全面清理。

1、作用:是行政事業單位做好資產清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礎。

2、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全稱、組織機構代碼、財政預算代碼、單位戶數、單位性質、隸屬關係、人員編制、人員數量及人員結構的清查。

3、要求:各單位應當依據機構編制等部門的批准文件,認真做好單位戶數、人員編制和人員狀況等基本情況的全面清理。

二、賬務清理

賬務清理是指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各種銀行賬戶、會計覈算科目、各類庫存現金、有價證券以及各項資金往來等基本賬務情況進行全面覈對和清理。達到賬賬相符、賬證相符,確保單位賬務的完整、準確和真實。

賬務清理應當以資產清查基準日爲時點,採取倒軋的方式對各類賬務進行全面清理。單位在賬務清理中,對清理出來的各種由於會計技術性差錯因素造成的錯賬,應當根據有關會計差錯調整的規定自行進行賬務調整。

三、財產清查

財產清查是指對行政事業單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清理、覈對和查實。單位對清查出的各種資產盤盈和盤虧、報廢及壞賬等損失按照資產清查要求進行分類,提出相關處理建議。

財產清查按照實物盤點同覈實賬務相結合、清理資產同覈查負債與淨資產相結合的原則,主要對單位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對外投資、無形資產、負債以及單位收入和支出情況進行全面的清查。重點做好各類應收款項、對外投資、賬外資產、資產出租出借和對外擔保等事項的清查。參與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工作的社會中介機構應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對資產盤點進行監盤。

四、完善制度

完善制度是指針對資產清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全面總結、認真分析,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產清查的基礎上,針對資產清查工作中暴露出來的資產及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問題,依據相關政策法規,建立健全單位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五、對於資產清查中發現的,已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基建項目,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及時辦理竣工決算手續。

第七節 資產清查主要依據

1、《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2、《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3、《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4、《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5、《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

6、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有關制度、規定

7、《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

第八節 資產清查工作步驟

資產清查工作分爲前期準備,組織實施,資金覈實,賬務處理,總結整改完善制度等五個階段。

一、準備階段

1、設立或明確資產清查工作小組及其辦公室,明確職責。

2、對參加資產清查工作的單位進行戶數清理。

3、研究制定資產清查工作方案。

4、進行業務培訓。

二、實施階段

1、單位自查

(1)賬務清理;

(2)財產清查;

(3)對資產清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依據國家資產清查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分類整理並收集合法證據,以備中介機構進行鑑證;

(4)填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基礎表》,編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報表》,撰寫《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報告》;

2、組織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審計

(1)會計師事務所要對各單位清理出來的各項損溢及提供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進行覈實確認;

(2)會計師事務所對個別事項出具經濟鑑證證明;

(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資產清查專項財務審計報告》初稿;

3、材料上報

單位對“初稿”進行修改確認後,編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報表》,撰寫《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報告》及準備有關備查資料,連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正式《資產清查專項財務審計報告》,由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報同級資產清查辦公室。

三、總結階段

1、資產清查辦公室撰寫資產清查專項報告,對資產清查工作進行總結。

2、財政部對全國資產清查工作進行總結、表彰。

3、根據資產清查工作情況,完善相關資產管理制度。

第九節 資產清查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部門、各地方要加強資產清查工作的組織領導,部門(單位)負責人應切實履行管理責任,分工明確,落實到人,配備強有力的領導班子,保證資產清查結果真實可靠,確保資產清查工作按時完成。

二、精心組織。各部門、各單位要做好動員、培訓工作,認真學習相關文件,並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制定資產清查的具體實施方案,保證工作順利完成。

三、嚴肅紀律。各部門、各行政事業單位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資產管理情況和存在問題,不得瞞報虛報,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依法執業。社會中介機構應客觀公正出具審計報告和經濟鑑證,嚴格履行保密義務。對於資產清查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法行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四、工作督導。各部門、各地方要加強對本系統、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監督指導,及時將資產清查工作進展情況予以上報。財政部將通過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簡報等方式對全國資產清查工作進展情況及時予以通報,並組織監督檢查。

五、行政事業單位對在資產清查中新形成的資料,要分類整理形成檔案,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並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節 資產清查工作重點事項操作方法

一、單位自查中基本情況清理要點

工作目標:

各單位在資產清查工作中,對所屬單位戶數和編制及人員狀況等基本情況進行全面清理。

工作內容:

1、戶數清理是做好資產清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各主管部門要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範圍,並依據機構編制等部門批准單位成立文件等,對所屬各類行政事業單位戶數情況進行清理覈對,把應納入範圍的資產清查基本單位按隸屬關係、單位性質進行彙總。

2、編制及人員狀況的清理包括對行政事業單位定編人數、實際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臨時人員等的清理,以及單位人員的編制狀況(行政編制、事業編制、其他編制)、在職狀況(在職、離休、退休、帶薪學習、等待分配、長休、內退、提前離崗等)、職務、級別等情況的清理。

學校、科研院所的人員清理還包括對全日制在校學生情況的清理,要對博士後、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及中專技校生的人數情況進行清理覈對,並按公助生、並軌生、自費生、委培生等分別登記。

3、對清理編制及人員狀況進行登記後,各行政事業單位要與有關檔案及編制管理部門覈定單位編制的批文相覈對,保證編制及人員狀況清理結果的真實、準確。

二、單位自查中賬務清理要點及清理方法和程序

(一)單位自查中賬務清理要點

1、工作目標:賬賬相符、賬證相符、賬表相符、賬實相符。

2、工作內容:對各類賬戶、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以及單位的各項內、外部資金往來進行全面覈對和清理 。

3、工作方法:賬務清理應當以資產清查基準日爲時點,採取倒軋的方式對各項賬務進行全面清理。單位在賬務清理中,對清理出來的各種由於會計技術性差錯因素造成的錯賬,應當根據有關會計差錯調整的規定自行進行賬務調整。

4、單位可能存在的會計差錯主要有:

(1)賬賬不符,賬表不符;

(2)會計技術性錯誤,如輸錯憑證、記錯賬等;

(3)截止基準日前的經濟業務入賬不及時;

(4)收支掛賬現象等;

(二)單位自查中賬務清理方法和程序

1、爲保證行政事業單位的賬賬相符、賬證相符,單位在資產清查工作中必須認真做好賬務清理工作,即:對各部門、各單位及其下屬單位所有賬戶進行清理,以及各單位上下級間資金往來、存借款餘額、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等基本賬務情況進行全面覈對和清理,以保證各項賬務的全面和準確。

2、行政事業單位的賬務清理應當以資產清查工作基準日爲時點,採取倒軋賬的方式對各項賬務進行全面清理,認真做好賬戶結算和資金覈對工作。

3、行政事業單位對在金融機構開立的各種人民幣、外匯賬戶等要進行全面清理。

4、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產清查中,應當認真清理單位的各種違規賬戶或者賬外賬,按照國家相關金融、財會管理制度規定,檢查本單位在各種金融機構中開立的銀行賬戶是否合規,對違規開立的銀行賬戶應當堅決清理;對於賬外賬的情況,一經發現,應當堅決糾正。

5、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產清查中,應當認真清查單位的各項賬外現金,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侵佔、截留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項現金進行全面清理,應當認真予以糾正,及時納入單位賬內。

6、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產清查中,應當認真對單位的擔保情況、財產抵押和司法訴訟等情況進行全面清理,並根據實際情況分類排隊,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風險。

7、行政事業單位在賬務清理中,對清理出來的各種由於會計技術性差錯因素造成的錯賬,應當根據會計準則關於會計差錯調整的規定自行進行賬務調整。

三、單位自查中財產清查要點及清查方法和程序

(一)單位自查中財產清查要點

1、工作目標:完成取證

2、工作內容:

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項資產和收支情況進行全面的清理、覈對和查實 。主要是對單位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對外投資、無形資產等的清查。

對各項清理出來的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依據國家資產清查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分類整理並收集合法證據,以備中介機構鑑證。

3、工作方法:

在財產清查中把實物盤點同覈實賬務結合起來,把清理資產同覈查負債和淨資產結合起來。重點做好固定資產、各類應收款項、對外投資、賬外資產的清理和核查,以及做好單位有關擔保、出租、出借資產等事項的清理。

(二)單位自查中財產清查方法和程序

◆行政單位資產清查指引

1、現金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的庫存現金。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現金的清查以財務部門爲主,具體清查工作由出納人員和會計人員共同進行。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現金清查明細表”,並與現金日記賬、總賬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盤點清查日實有庫存現金,填寫現金盤點表,將盤點金額與現金日記賬餘額進行覈對,如有差異,應查明原因並說明。在非資產清查基準日進行盤點時,應倒軋截止2019年12月31日金額。若有充抵庫存現金的借條、未提現金支票、未作報銷的原始憑證,需在清查表中備註說明。

③對於非記賬本位幣的現金,檢查其採用的折算匯率是否正確。

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現金清查明細表”的編制。

2、銀行存款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設在金融機構的結算基本賬戶、一般賬戶、房改資金專戶等。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以財務部門爲主,房改和其他等相關部門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銀行存款清查明細表”,並與銀行存款日記賬、總賬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取得銀行對賬單,並與銀行日記賬覈對,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檢查未達賬項的真實性,逐筆落實未達賬項的形成原因、時間、金額以及資產清查基準日後的進賬情況,對長期掛賬的未達賬項應查明原因,或取得相關依據後進行處理。

③所有銀行存款必須進行函證,函證範圍包括所有清查基準日存在的所有賬戶。

④對定期存款或限定用途的存款要查明情況,在清查明細表中的備註說明。

⑤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銀行存款清查明細表”的編制。

3、有價證券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行政單位持有的全部有價證券。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由財務部門負責,其他相關部門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有價證券清查明細表”,並與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盤點庫存有價證券,並編制盤點表,確定其所有權權屬。

③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有價證券清查明細表”的編制。

4、暫付款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的暫付款。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暫付款的清查由財務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和人員配合,根據暫付款的性質、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實到經辦部門和經辦人員。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暫付款清查明細表”,並與暫付款的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劃分暫付款餘額的賬齡構成,檢查暫付款賬齡劃分結果是否正確。

③暫付款外部單位款項應該採取發函詢證的方法進行對賬,並關注回函不符的情況,作出相應記錄。對暫付內部單位款項應進行對賬,並列入清查明細表有關欄目。對於經對賬後雙方結果不一致的應查明原因,並及時進行會計差錯調整;對於通過賬務清理和資產清查後仍有差錯的款項,應由中介機構出具經濟鑑證確認損溢。

④查明暫付款各明細項目的掛賬原因。

⑤對於備用金的清查,應由備用金的使用單位進行備用金盤點。

⑥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暫付款清查明細表”的編制。

5、庫存材料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的庫存材料。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主要由物資管理部門負責清查,由財務部門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分別填寫“庫存材料清查明細表”,並與庫存材料的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財務部門庫存材料明細賬餘額與物資管理部門的庫存材料登記賬餘額進行覈對,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③參照“清查庫存材料盤點表”,確定清查盤點日,制定妥善、周密的盤點方案,全面清查、盤點材料:

1)盤點前,整理材料的堆放、覈對清查盤點日倉庫實物明細賬、是否與財務賬面數之間存在差異。

2)在庫存材料盤點過程中,應採用以賬對物、以物對賬的核對方法盤點實物資產。

3)在實物盤點過程中,需同時關注材料的狀態,如存在毀損待報廢的情況,作爲清查日發現的情況。

4)確定清查日材料實際數量以及其中的毀損待報廢的材料實際數量後,應根據材料在清查基準日至清查盤點日之間所有增減變動的會計記錄的基礎上進行倒扎,得出清查基準日材料的實物數量以及其中的毀損待報廢的材料實際數量。

5)將清查基準日倉庫實物明細賬與庫存實際數量進行覈對,如有盤盈或盤虧差異,查明原因並在“庫存材料清查明細表”中進行說明。

6)將倒扎得出的清查基準日的毀損待報廢的材料實際數量作爲清查發現的其他情況列入“庫存材料清查盤點表”。

7)編制“庫存材料清查盤點表”。

<1>對清查出的盤盈、盤虧、積壓、已毀損或需報廢的材料,應當查明原因,組織相應的技術鑑定,形成有關資料,作爲申報庫存材料清查損溢的附件上報;

<2>對長期外借未收回的材料,查明原因,積極收回或按規定作價轉讓;

<3>代保管材料由代保管單位協助清查,取得代保管單位提供的代保管材料清查盤點表及材料清查明細表;

<4>對於在第三方單位存放的所有權屬於各單位的材料須編制庫存材料項目清單,具備實地清點的各單位須派出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清點,無法進行現場清點的,應通過發函等方式由第三方單位對庫存材料項目及數量予以確認;

<5>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庫存材料清查明細表”編制。

6、固定資產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的固定資產。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固定資產的清查由各單位資產使用部門負責,財務部門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財務部門填寫各“固定資產清查明細表”,檢查固定資產的分類是否正確,並與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覈對是否相符。

②各資產使用部門參照“清查固定資產盤點表”,在財務部門的配合下全面清查盤點固定資產,與基準日“固定資產清查明細表”進行覈對,並對盤點中出現的差異情況進行說明:

1)在實物盤點過程中,應採用以賬對物、以物對賬的核對方法盤點實物資產,並在盤點中同時粘貼固定資產標籤(牌),以便覈對,對固定資產卡片中固定資產信息不全或存在錯誤的,要根據清查結果進行修改、完善。

2)在實物盤點過程中,需同時關注固定資產的狀態。

3)對實物盤點情況進行整理(考慮清查日至基準日之間的變化)確定實物資產的盤盈、盤虧及毀損等事項,在此基礎上,完成基準日“固定資產清查明細表”的編制。

4)在“固定資產清查明細表”中,對於各項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及毀損等狀況須提供有關詳細依據(如:技術鑑定資料),作爲申報固定資產清查損溢的附件上報。

③相關部門配合財務部門檢查房屋產權證、車輛運營證等權屬證明文件,明確固定資產的產權歸屬,對於權屬不清的固定資產需及時補辦相關手續或專門提供依據上報。

④對於在第三方單位存放的所有權屬於各單位的資產須編制資產項目清單,具備實地清點條件的各單位須派出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清點,無法進行現場清點的,應通過發函等方式由第三方單位對資產項目及數量予以確認。

⑤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固定資產清查彙總表”和“固定資產清查明細表”的填制。

7、應繳預算款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至2019年7月21日填報單位的應繳預算款。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由財務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應繳預算款清查明細表”,並與應繳預算款的明細賬和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數覈對相符。

②檢查各款項的行政事業單位收款收據及上繳財政的一般繳款書,根據上級機關下達的收費標準及相關文件,判斷應繳預算款的真實與完整。

③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應繳預算款清查明細表”的編制。

8、應繳財政專戶款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的應繳財政專戶款。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由財務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應繳財政專戶款清查明細表”,並與應繳財政專戶款的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覈對相符。

②檢查各款項的收款收據及上繳財政的一般繳款書,根據上級機關下達的收費標準及相關文件,判斷應繳財政專戶款的真實與完整。

③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應繳財政專戶款清查明細表”的編制。

9、暫存款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的暫存款。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暫存款的清查由財務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和人員配合,根據暫存款的性質、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實到經辦部門和經辦人員。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暫存款清查明細表”,並與暫存款的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暫存款項應該採取發函詢證的方法進行對賬,並關注回函不符的情況,作出相應記錄。

③查明暫存各明細項目的掛賬原因,是否存在因會計差錯需要自行調整的情況,並作相應記錄。

④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暫存款清查明細表”的編制。

10、固定基金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固定基金的各項明細內容。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由財務部門負責,其他相關部門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固定基金清查明細表”,並與固定基金的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結合固定資產的檢查,判斷固定基金形成的合理性以及真實性完整性。

③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固定基金清查明細表”。

11、結餘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結餘的各項明細內容。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由財務部門負責,其他相關部門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收入、支出及結餘清查明細表”,並與結餘的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檢查本年各項收支相抵後的餘額,確定結餘的數額。

③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收入、支出及結餘清查明細表”。

12、收入、支出清查

(1)清查內容

2019年1-12月填報單位各種收入及支出情況。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由財務部門負責,其他相關部門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收入、支出及結餘清查明細表”,並與各項收入、支出的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檢查本年度各項收入、支出項目覈算範圍是否正確,確定相關收支項目數據的真實與完整。

③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收入、支出及結餘清查明細表”。

13、已使用未轉入固定資產的房屋構築物、附屬後勤服務單位基本情況、未脫鉤經濟實體基本情況等有關數據填報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已使用未轉入固定資產的房屋構築物、附屬後勤服務單位基本情況、未脫鉤經濟實體基本情況。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由財務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結合行政單位資產清查有關工作,對已使用未轉入固定資產的房屋構築物、附屬後勤服務單位基本情況、未脫鉤經濟實體基本情況,由行政單位進行填報。

◆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指引

1、現金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的庫存現金。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現金的清查以財務部門爲主,具體清查工作由出納人員和會計人員共同進行。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現金清查明細表”,並與現金日記賬、總賬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盤點清查日實有庫存現金,填寫現金盤點表,將盤點金額與現金日記賬餘額進行覈對,如有差異,應查明原因並說明。在非資產清查基準日進行盤點時,應倒軋截止2019年12月31日金額。若有充抵庫存現金的借條、未提現金支票、未作報銷的原始憑證,需在清查表中備註說明。

③對於非記賬本位幣的現金,檢查其採用的折算匯率是否正確。

④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現金清查明細表”的編制。

2、銀行存款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設在金融機構的結算基本賬戶、一般賬戶、房改資金專戶等。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以財務部門爲主,房改和其他等相關部分配合。

(1)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銀行存款清查明細表”,並與銀行存款日記賬、總賬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取得銀行對賬單,並與銀行日記賬覈對,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檢查未達賬項的真實性,逐筆落實未達賬項的形成原因、時間、金額以及資產清查基準日後的進賬情況,對長期掛賬的未達賬項應查明原因,或取得相關依據後進行處理。

③所有銀行存款必須進行函證,函證範圍包括所有清查基準日所在會計年度曾經有過存款的所有賬戶,包括餘額爲零和已清戶的賬戶。

④對定期存款或限定用途的存款,要查明情況,在清查明細表中的備註說明。

⑤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銀行存款清查明細表”的編制。

3、應收票據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應收票據科目中核算的全部內容。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由財務部門爲主,會同其他相關專業部門及相關人員共同清查。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應收票據清查明細表”,並與應收票據的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對所有應收票據進行函證。

③檢查有無逾期應收票據、未到期但有確鑿證據表明不能夠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應收票據,如存在此情況應在清查明細表中說明。

④盤點庫存票據,並在應收票據登記簿的有關內容覈對,檢查其有效性,並注意是否存在已作抵押的票據和銀行退回的票據。

⑤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應收票據清查明細表”的編制。

4、應收賬款的清算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的應收賬款。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應收賬款的清查由財務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和人員配合,根據應收款項的性質、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實到經辦部門和經辦人員。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應收賬款清查明細表”並與應收賬款的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分析應收賬款的賬齡構成。對於同一債務人因業務往來較多,欠款及還款滾動發生的,應本着“先欠款,先償還”的賬齡分析原則,分析應收賬款餘額的賬齡構成的正確性。

③在資產清查實際工作中,應收款項應該採取發函詢證的方法進行對賬,並關注回函不符的情況,作出相應記錄。

④對長期掛賬的應收賬款應查明原因,並在清查明細表中進行說明。

⑤覈實應收賬款的可回收性,有無債務人破產或死亡的、破產財產或者遺產清償後仍無法收回的、以及債務人長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等情況。

⑥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應收賬款清查明細表”的編制。

5、預付賬款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的預付賬款。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預付賬款的清查由財務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和人員配合,根據預付賬款的性質、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實到經辦部門和經辦人員。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預付賬款清查明細表”,並與預付賬款的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預付賬款必須按規定函證或取得相應法律證據。

③分析預付賬款的賬齡購成。對於同一債務人因業務往來較多,欠款及還款滾動發生的,應本着“先採購,先銷賬”的賬齡分析原則,分析預付賬款餘額的賬齡構成的正確性。

④檢查長期掛賬的款項的原因,區分預付賬款的業務內容進行填列,並在清查明細表中進行說明。

⑤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預付賬款清查明細表”的編制。

6、其他應收款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的其他應收款。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其他應收款的清查由財務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和人員配合,根據其他應收款的性質、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實到經辦部門和經辦人員。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其他應收款清查明細表”,並與其他應收款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分析其他應收款的賬齡購成。對於同一債務人因業務往來較多,欠款及還款滾動發生的,應本着“先欠款,先還款”的賬齡分析原則,分析其他應收款餘額的賬齡構成的正確性。

③其他應收款應該採取發函詢證的方法進行對賬,並關注回函不符的情況,作出相應記錄。

④查明其他應收款各明細項目的掛賬原因。

⑤檢查是否存在實質爲潛虧掛賬的款項,潛虧掛賬一般是指支出的現金已經流出,該支出已經取得支出憑據,或雖未取得支出憑據但預計該支出在基準日後不會給單位帶來任何現金流入的項目。

⑥ 覈實其他應收款的可收回性,有無對方單位破產或者死亡的,以及破產財產或者遺產清償後仍無法收回,或者對方單位長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等情況,對這些情況所形成的原因及採取的措施需在清查明細表中進行說明。

⑦對於備用金的清查,應由備用金的使用單位進行備用金盤點。

⑧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其他應收款清查明細表”的編制。

7、材料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材料。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主要由物資管理部門負責清查,由財務部門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材料明細表”,並與材料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覈對是否相符。

②財務部門材料明細賬餘額與物資管理部門的材料登記賬餘額進行覈對,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③參照“存貨清查盤點指引”,確定清查盤點日,制定妥善、周密的盤點方案,全面清查、盤點材料:

1)盤點前,整理材料的堆放、覈對清查盤點日倉庫實物明細賬,是否與財務賬面數之間存在差異。

2)在材料盤點過程中,應採用以賬對物、以物對賬的核對方法盤點實物資產。

3)在實物盤點過程中,需同時關注材料的狀態,如存在毀損待報廢的情況,作爲清查日發現的情況。

4)確定清查日材料實際數量以及其中的毀損待報廢的材料實際數量後,應根據材料在清查基準日至清查盤點日之間所有增減變動的會計記錄的基礎上進行倒軋,得出清查基準日材料的實物數量以及其中的毀損待報廢的材料實際數量。

5)將清查基準日倉庫實物明細賬與庫存實際數量進行覈對,如有盤盈或盤虧差異,查明原因並在“材料清查明細表”中進行說明。

6)將倒軋得出的清查基準日的毀損待報廢的材料實際數量作爲清查發現的其他情況列入“材料清查盤點表”。

7)編制“材料清查盤點表”。

<1>對清查出的盤盈、盤虧、積壓、已毀損或需報廢的材料,應當查明原因,組織相應的技術鑑定,形成有關資料,作爲申報庫存材料清查損溢的附件上報;

<2>對長期外借未收回的材料,查明原因,積極收回或按規定作價轉讓;

<3>代保管材料由代保管單位協助清查,取得代保管單位提供的代保管材料清查盤點表及材料清查明細表;

<4>對於在第三方單位存放的所有權屬於各單位的材料須編制材料項目清單,具備實地清點條件的各單位須派出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清點,無法進行現場清點的,應通過發函等方式由第三方單位對材料項目及數量予以確認;

<5>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材料清查明細表”編制。

8、產成品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的產成品。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主要由物資管理部門負責清查,財務部門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產成品清查明細表”,並與產成品的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財務部門產成品明細賬餘額與物資管理部門的產成品登記賬餘額進行覈對,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③參照“存貨清查盤點指引”,確定清查盤點日,制定妥善、周密的盤點方案,全面清查、盤點產成品:

1)盤點前,整理產成品的堆放、覈對清查盤點日倉庫實物明細賬,是否與財務賬面數之間存在差異。

2)在產成品盤點過程中,應採用以賬對物、以物對賬的核對方法盤點實物資產。

3)在實物盤點過程中,需同時關注產成品的狀態,如存在毀損待報廢的情況,作爲清查日發現的情況。

4)確定清查日產成品實際數量以及其中的毀損待報廢的產成品實際數量後,應根據產成品在清查基準日至清查盤點日之間所有增減變動的會計記錄的基礎上進行倒軋,得出清查基準日產成品的實物數量以及其中的毀損待報廢的產成品實際數量。

5)將清查基準日倉庫實物明細賬與庫存實際數量進行覈對,如有盤盈或盤虧差異,查明原因並在“產成品清查明細表”中進行說明。

6)將倒軋得出的清查基準日的毀損待報廢的產成品實際數量作爲清查發現的其他情況列入“產成品清查盤點表”。

7)編制“產成品清查盤點表”。

<1>對清查出的盤盈、盤虧、積壓、已毀損或需報廢的產成品,應當查明原因,組織相應的技術鑑定,形成有關資料,作爲申報庫存材料清查損溢的附件上報;

<2>對長期外借未收回的產成品,查明原因,積極收回或按規定作價轉讓;

<3>代保管產成品由代保管單位協助清查,取得代保管單位提供的代保管產成品清查盤點表及產成品清查明細表;

<4>對於在第三方單位存放的所有權屬於各單位的產成品須編制材料項目清單,具備實地清點的各單位須派出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清點,無法進行現場清點的,應通過發函等方式由第三方單位對產成品及數量予以確認;

<5>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產成品清查明細表”編制。

9、對外投資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債券投資及其他投資。具體包括國庫券和其他各種債券以及以各種方式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對外投資的清查由財務部門負責,其他相關部門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對外投資清查明細表,並與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覈實對單位進行投資的合同、協議、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確認投資的真實性,必要時對投資方式及金額進行函證。

③盤點庫存有價證券,並編制盤點表,確定其所有權權屬。

④檢查是否存在庫存債券爲已提供質押或受到其他約束的情況並進行說明。

⑤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對外投資清查明細表”的編制。

10、固定資產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的固定資產。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固定資產的清查由各單位固定資產使用部門負責,財務部門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財務部門填寫各“固定資產清查明細表”,檢查固定資產的分類是否正確,並與明細賬合計數、總賬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各資產使用部門參照“固定資產清查盤點指引”,在財務部門的配合下全面清查盤點固定資產,與基準日“固定資產清查明細表”進行覈對,並對盤點中出現的差異情況進行說明:

1)在實物盤點過程中,應採用以賬對物、以物對賬的核對方法盤點實物資產,並在盤點中同時粘貼固定資產標籤(牌),以便覈對,對固定資產卡片中固定資產信息不全或存在錯誤的,要根據清查結果進行修改、完善;

2)在實物盤點過程中,需同時關注固定資產的狀態;

3)對實物盤點情況進行整理(考慮清查日至基準日之間的變化),確定實物資產的盤盈、盤虧及毀損等事項,在此基礎上,完成基準日“固定資產清查明細表”的編制;

4)在“固定資產清查明細表”中,對於各項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及毀損等狀況須提供有關詳細依據(如:技術鑑定資料),作爲申報固定資產清查損溢的附件上報。

③相關部門配合財務部檢查房屋產權證、車輛運營證等權屬證明文件,明確固定資產的產權歸屬,對於權屬不清的固定資產需及時補辦相關手續或專門提供依據上報。

④對於在第三方單位存放的所有權屬於各單位的資產須編制資產項目清單,具備實地清點條件的各單位需派出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清點,無法進行現場清點的,應通過發函等方式由第三方單位對資產項目及數量予以確認。

⑤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固定資產清查明細表”的填制。

11、無形資產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實質上擁有所有權的專利、商標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計算機軟件使用權等無形資產。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由財務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無形資產清查明細表”,並與無形資產的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覈實無形資產的相關權屬證明資料。

③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無形資產清查明細表”的編制。

12、借入款項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的借入款項。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由財務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借入款項清查明細表”,並與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對所有借款進行函證。

③檢查借款合同、協議及授權批准或其他有關資料和收款憑證,確認其真實性,並與會計記錄覈對。

④對預收賬款賬齡進行分析,檢查長期掛賬的原因,並做出記錄。

⑤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預收賬款清查明細表”的編制。

13、其他應付款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的其他應付款。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財務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其他應付款清查明細表”,並於其他應付款的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其他應付款必須按規定進行函證或取得相應法律證據。

③檢查是否存在借方餘額的項目,並結合應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明細餘額,查明有否雙方同時掛賬的項目。

④檢查是否存在未及時入賬的其他應付款。

⑤對其他應付款賬齡進行分析,檢查長期未結的其他應付款及其原因。

⑥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其他應付款清查明細表”的編制。

14、應繳預算款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的應繳預算款。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由財務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應繳預算款清查明細表”,並與應繳預算款的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檢查各款項的收款收據及上繳財政的一般繳款書,根據上級機關下達的收費標準及相關文件,判斷應繳預算款的真實與完整。

③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應繳預算款清查明細表”的編制。

15、應繳財政專戶款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的應繳財政專戶款。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由財務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應繳財政專戶款清查明細表”,並與應繳財政專戶款的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檢查各款項的收款收據及上繳財政的一般繳款書,根據上級機關下達的收費標準及相關文件,判斷應繳財政專戶款的真實與完整。

③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應繳財政專戶款清查明細表”的編制。

16、應交稅金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的應交稅金。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由財務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應交稅金清查明細表”,並與應交稅金的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覈對期初應交稅金與稅務機關的認定數是否一致。

③取得稅務部門彙算清繳或其他確認文件(若有)、有關政府部門的專項檢查報告(若有)、稅務代理機構專業報告(若有)、納稅申報有關資料等,並與上述明細表及賬面情況進行覈對。

④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應交稅金清查明細表”的編制。

17、事業基金的檢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的事業基金。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由財務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事業基金清查明細表”,並與事業基金的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對於已完項目撥入專款結餘形成的事業基金,檢查該項目相關文件及對於項目結餘處置的相關批准文件、相關規定,判斷該項事業基金形成的合理性及真實性。

③對於對外投資中形成的事業基金,結合對外投資的審查,檢查相關合同、協議,判斷該項事業基金形成的合理性及真實性。

④根據當期期末未分配結餘數額,確定應轉入事業基金的數額。

⑤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事業基金清查明細表”。

18、固定基金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的固定基金。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由財務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固定基金清查明細表”,並與固定基金的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結合固定資產的檢查,判斷固定基金形成的合理性及真實性完整性。

③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固定基金清查明細表”。

19、專用基金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的專用基金。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由財務部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專用基金清查明細表”,並與專用基金的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檢查專用基金的計提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各種專用基金是否均按照規定的用途和使用範圍安排開支;各單位是否編制收支計劃,支出是否超出資金規模。

③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專用基金清查明細表”。

20、事業結餘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的事業結餘。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由財務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收入、支出及結餘清查明細表”,並與事業結餘的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檢查本年度除經營收支外各項收支相抵後的餘額,確定事業結餘的數額。

③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收入、支出及結餘清查明細表”。

21、經營結餘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的經營結餘。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由財務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收入、支出及結餘清查明細表”,並與經營結餘的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檢查本年度經營收支相抵後的餘額,確定經營結餘的數額。

③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收入、支出及結餘清查明細表”。

22、收入、支出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12月填報單位各種收入及支出情況。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由財務部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收入、支出及結餘清查明細表”,並與各項收入、支出的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檢查本年度各項收入、支出項目覈算範圍是否正確,確定相關收支項目數據的真實與完整。

③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收入、支出及結餘清查明細表”。

23、在建工程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基本建設情況。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由財務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在建工程清查明細表”,並與暫付款的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檢查各項在建工程項目預算及批准文件,確定各項資金用度是否按預算執行;檢查各項在建工程是否單獨設置賬戶獨立覈算;檢查各在建工程項目其驗收、處置是否符合規定。

③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在建工程清查明細表”的編制。

24、未完項目成本的清查

(1)清查內容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填報單位未完科研項目成本情況。

(2)清查工作的責任分工

由財務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3)清查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①填寫“未完項目成本清查明細表”,並與明細賬合計數、總賬數及會計報表數覈對是否相符。

②檢查科研事業單位各項未完科研項目成本覈算範圍是否正確,確定相關未完項目成本數據的真實與完整。

③根據上述清查情況,完成“未完項目成本清查明細表”的編制。

◆實物清查指引

1、存貨清查盤點指引

(1)盤點總體要求

清查範圍內各單位主管領導、存貨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對盤點工作應給予高度重視,爲便於盤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存貨資產的實際情況必須成立由單位主管領導負責,存貨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物資供應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負責人等若干人組成的存貨盤點工作小組,使盤點工作有專人負責。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的總體時間要求,各單位作出本單位的盤點計劃並上報本單位資產清查辦公室。

參加盤點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盤點計劃規定的盤點程序步步到位,對存貨進行分類、標識、覈對,填寫盤點清查明細表;對盤盈盤虧、長期積壓、報廢的存貨必須查明原因並以文字說明。財務部門牽頭,根據盤點的實際情況,編制盤點彙總表及文字說明材料,由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及各相關部門負責人在盤點彙總表及文字說明材料上簽字,確認盤點結果。

盤點工作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要求進行,不得以任何藉口拖延。

(2)盤點基準日

盤點基準日爲:2019年12月31日

(3)盤點範圍

所有權屬於各單位的所有存貨(行政單位爲庫存材料、事業單位爲材料與產成品)。對於在各單位倉庫中存放的所有權屬於第三方單位的存貨,在進行盤點準備工作時須將該部門存貨單獨擺放,貼標籤明示並在中介機構審驗時提供相關依據;對於在第三方單位存放的所有權屬於本單位的存貨須編制存貨項目清單,具備實地清點條件的各單位須派出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清點,無法進行現場清點的,應通過發函等方式由第三方單位對存貨項目及數量予以確認。

(4)盤點時間

各單位可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的總體時間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安排具體盤點的時間,單位中各部門的盤點時間必須統一。

(5)組織與實施

①盤點人員的組織

各單位需根據盤點總體要求成立盤點工作小組,至少有一名主管領導進行統一協調工作,確保盤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另外,所有參與盤點工作的人員應被分爲若干盤點工作小組,指定小組負責人,明確各小組的工作範圍,工作職責。

②盤點準備工作

1)在進行盤點工作之前,各單位財務人員應對存貨賬務進行清理,補記盤點截止日之前尚未登記的存貨出入庫記錄,保證存貨賬務記錄的完整性;

2)倉庫保管人員需對存貨進行清理,應做到分類碼放、整齊有序。另外,覈查倉庫臺賬,保證臺賬記錄的完整性;

3)繪製存貨存放位置圖,標明各倉庫位置及存放的存放項目,以保證進行盤點時不重不漏;

4)印製盤點標識及連續編號的盤點表;

5)明確盤點方法,對於需要使用計量器具盤點的存貨應明確指出並規定計量方法,準備相關計量器具;

6)將第三方存放於本單位的存貨單獨擺放,標籤明示;

7)與爲本單位保管存貨的第三方單位取得聯繫,確定盤點事宜或發送函證;

8)實施實地盤點工作之前召開盤點工作佈置會,使所有參與盤點工作人員瞭解盤點計劃內容。

③實地盤點工作

各單位盤點工作人員在進行盤點時應認真進行清點,對已盤點存貨做“已盤點”標識,填寫清查盤點表,保證所有存貨均被清點。另外,在實地盤點時注意觀察存貨狀態,在盤點表相關欄目中進行註明,爲財務部門填寫資產清查明細表提供依據。

在各盤點小組完成盤點工作後,盤點小組應組織專門工作小組對盤點工作進行抽查複覈,確保盤點工作質量。

④盤點結果的確認

1)盤點表需經盤點人員及存貨保管人員共同簽名,確認盤點結果;

2)盤點結束後,將盤點表、倉庫存貨臺賬、財務存貨賬進行覈對,考慮盤點截止日至盤點日存貨的變化情況,倒軋出盤點截止日存貨的數額,確定盤盈盤虧;對積壓報廢存貨亦需做倒軋調整;

3)對盤盈盤虧、積壓、報廢存貨需查明原因,做文字說明並提供技術鑑定資料;

4)編制盤點彙總表及上報本單位資產清查辦公室的文字說明材料,由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及倉庫部門負責人等簽字確認;

5)根據盤點表填報存貨清查明細表,其中,清查賬面數爲存貨項目在清查截止日的賬目價值,盤盈作爲清查增加,盤虧及毀損待報廢等作爲清查減少。

⑤盤點總結工作

各單位在存貨盤點工作結束後,需認真總結在存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制訂改進措施,提高存貨管理的水平。

(6)報送材料

各單位在此次盤點工作中需報送以下材料:

①根據本指引及本單位資產清查辦公室對存貨盤點的要求及安排,制訂具體的盤點方案,及時上報本單位資產清查辦公室。

②盤點彙總表及盤點文字說明材料。

2、固定資產清查盤點指引

(1)盤點總體要求

清查範圍內各單位對盤點工作應給予高度重視,爲便於盤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固定資產實際情況必須成立由單位主管領導負責,固定資產使用部門、財務部門、物資供應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負責人等組成固定資產盤點工作小組,使盤點工作有專人負責。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的總體時間要求,各單位做出本單位的盤點計劃並上報本單位資產清查辦公室。

參加盤點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盤點計劃規定的盤點程序步步到位,對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及工程物資進行分類、標識、覈對,填寫盤點明細表;對盤盈、盤虧、毀損及報廢的資產必須查明原因並以文字說明。財務部門牽頭根據盤點的實際情況,編制固定資產盤點彙總表及文字說明材料,由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使用部門負責人等在盤點彙總表及文字說明材料上簽字,確認盤點結果。

盤點工作必須按照資產清查辦公室的時間要求進行,不得以任何藉口拖延。

(2)盤點基準日

盤點基準日爲:2019年12月31日

(3)盤點範圍

所有權屬於各單位的所有固定資產。存放於各單位的所有權屬於第三方單位的以上資產,在進行盤點準備工作時須單獨擺放,貼標籤明示並在中介機構審驗時提供相關依據;對於在第三方單位存放的所有權屬於本單位的以上資產須編制資產項目清單,具備實地清點條件的各單位須派出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清點,無法進行現場清點的,應通過發函等方式由第三方單位對資產項目及數量予以確認。

(4)盤點時間

各單位可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的總體時間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安排具體盤點的時間,本單位中各部門的盤點時間必須統一。

(5)組織與實施

①盤點人員的組織

各單位需根據盤點總體要求分別或統一成立固定資產盤點工作小組,至少有一名主管領導進行總的統一協調工作,確保盤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另外,所有參與盤點工作的人員應被分爲若干盤點工作小組,指定小組負責人,明確各小組的工作範圍,工作職責。

②盤點準備工作

1)在進行盤點工作之前,各單位財務人員應對資產賬簿進行整理,補記盤點截止日之前尚未登記的相關記錄,保證資產賬簿記錄的完整性;

2)根據資產清查辦公室要求單獨編制固定資產資產清查計劃,以保證清查工作的持續性;

3)根據本指引並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固定資產清查程序,特別關注對房屋建築物、交通運輸工具的清查,有任何問題應及時上報資產清查辦公室;

4)準備固定資產清查明細表,填列賬面數;

5)印製資產清查專業標籤;

6)清理與固定資產有關的設備採購合同、房屋產權證、車輛行駛證等權屬文件;

7)明確從賬到物、從物到賬的盤點方法,對於需要使用計量器具盤點的資產項目應明確指出並規定計量方法,準備相關計量器具;

8)將第三方存放於本單位的資產單獨擺放,標籤明示;

9)與爲本單位保管資產的第三方單位取得聯繫,確定盤點事宜或發送函證;

10)結合本指引,明確各專業部門、資產使用部門、財務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盤點工作中的職責、相互配合的要求,將盤點工作具體落實到每個參與部門,每個參與的工作人員;在實地盤點工作前召開盤點工作會,使所有參與盤點人員瞭解盤點計劃內容。

③實地盤點工作

各單位盤點工作人員在進行盤點時應認真進行清點,對已盤點資產粘貼財產清查標籤或其他盤點標識,填寫盤點表,保證所有資產均被清點。另外,在實地盤點時注意觀察資產的實物狀態,在清查盤點表相關欄目中進行註明。

④盤點結果的確認

1)對實地盤點情況進行整理,考慮清查截止日至盤點日的變化;

2)將財產清查明細表、資產卡片、財務賬進行覈對,初步確定盤盈盤虧數額;

3)對盤盈盤虧、毀損報廢的各項資產需查明原因,提供技術鑑定資料及做文字說明;

4)在以上基礎上完成清查明細表;

5)清查明細表需經相關人員共同簽名,確認盤點結果;

6)編制上報資產清查辦公室的文字說明材料,由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及資產使用部門負責人等簽字確認。

⑤盤點總結工作

各單位在盤點工作結束後,需認真總結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制訂改進措施,提高固定資產管理的水平。

(6)報送材料

各單位在此次盤點工作中需報送以下材料:

①根據本指引及資產清查辦公室對資產盤點的要求及安排制訂具體的盤點方案,及時上報資產清查辦公室。

②盤點文字說明材料。

③盤盈、盤虧的技術鑑定資料及盤點表存檔,待中介機構審驗。

四、重要項目清查損溢證據要求

◆行政單位

(一)現金清查損溢應提供證據:

1、經出納員確認的現金盤點表(應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2、出納員對於長短款的說明及相關單位內部覈批文件;

3、涉及索賠的,應有理賠情況說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應當提供有關司法涉案材料。

(二)銀行存款清查損溢應提供證據:

1、清查基準日的銀行對賬單、相應的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詢證函;

2、銀行已收、單位未收款項經清查擬作爲收益的,應提供對方不再追索的證明;

3、涉及索賠的,應有理賠情況說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關司法涉案材料。

(三)暫付款清查損溢應提供證據:

1、債務人已經宣告破產、註銷工商登記或吊銷執照或者政府責令關閉的,應當取得有關文件資料(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工商部門的註銷、吊銷證明,政府部門的行政決定或文件);

2、債務人已經宣告失蹤、死亡,其遺產不足清償且沒有繼承人的,應當取得公安機關出具的債務人已失蹤、死亡的證明;

3、逾期不能收回的暫付款,有敗訴的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者勝訴但無法執行或債務人無償還能力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應取得法院的判決、裁定或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4、債務人因遭受戰爭、國際政治事件及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暫付款,由單位提出專項說明;

5、在逾期不能收回的暫付款中,單筆數額較小或特定行業的特定事項,不足彌補清收成本的,由單位財務及相關部門說明情況;

6、逾期三年的款項,具有單位依法催收磋商記錄,並且能夠確認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要有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判斷,出具債務人已資不抵債的鑑證證明和連續三年虧損的經濟鑑證證明;

7、逾期三年的款項,債務人在境外及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經依法催收仍未收回的,要取得境外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終止收款意見書,或者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債務人逃亡、破產證明);

8、對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單位爲了減少壞賬損失而與債務人協商,對逾期應收款項按一定比例折扣後收回(含收回的實物資產)的,要有根據單位管理權限決定和債權債務雙方簽訂的有效協議,以及已收回的收款證明;

9、涉及索賠的,應有理賠情況說明;

10、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關司法涉案材料。

(四)庫存材料清查損溢應提供證據:

清查庫存材料時,對於發生的如下情況應分別進行處理:

1、清查庫存材料的數量時發現盤盈、盤虧應提供:

(1)庫存材料盤點彙總表(包括盤盈、盤虧的數量、金額等);

(2)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鑑證證明;

(3)其他應附報材料。

①庫存材料保管人對於盤盈和盤虧的詳細說明;

②盤盈庫存材料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相關入庫手續、相同或相近庫存材料採購發票價格或其他確定依據(如:社會中介機構的估價報告資料);

③盤虧庫存材料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完整、有效的清查盤點明細資料、單位內部有關責任部門審定結果和審批文件;

④涉及索賠的,應有理賠情況說明。

2、對報廢、毀損的庫存材料,將報廢、毀損庫存材料的賬面價值扣除賠償後的淨損失,依據下列證據,確認損失:

(1)單項金額較小的庫存材料,由單位內部有關部門出具技術鑑證證明;

(2)單項金額較大的重要庫存材料,應取得國家有關技術鑑定部門或具有技術鑑定資格的機構出具的技術鑑定證明;

(3)涉及索賠的,應有理賠情況說明;

(4)其他應附報材料:

如單位內部關於庫存材料報廢、毀損情況說明及覈批文件。

3、被盜的庫存材料,將其被盜庫存材料的賬面價值,扣除賠償後的差額部分,依據如下證據,確認爲損失:

(1)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2)涉及索賠的,應有理賠情況說明;

(3)單位保衛部門、上級部門的審批資料等。

(五)有價證券清查損溢應提供的證據:

1、基準日證券經紀機構的股票、債券、基金對賬單;

2、經保管人確認的有價證券盤點表(倒推至基準日);

3、有價證券保管人對於盤盈、盤虧的說明及審批;如爲盤盈,還應提供有價證券的複印件;

4、如果被投資單位或投資款項管理單位已經宣告破產、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進行清理整頓而導致停業的,在取得相關政府批文、正式公告等依據的情況下,確認投資損失;

5、涉及索賠的應有理賠情況說明;

6、因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還需賠償金額說明,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關司法涉案材料。

(六)固定資產清查損溢應提供證據:

1、對盤盈的固定資產,依據下列證據作爲盤盈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1)固定資產盤點表(包括盤盈的數量、金額等);

(2)保管人對於盤盈情況的說明;

(3)盤盈固定資產的價值確定依據(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類似資產的購買合同、發票或竣工決算資料);

(4)單項或批量數額較大的固定資產的盤盈,單位難以取得價值確認依據的,應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2、對盤虧的固定資產,依據下列證據確認爲損失:

(1)固定資產清查盤點表;

(2)盤虧情況說明(單項金額較大或重要的固定資產盤虧,單位有關部門要逐項做出專項說明,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鑑證證明);

(3)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鑑證證明;

(4)單位內部有關審批文件等。

3、對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依據下列證據確認爲損失:

(1)單位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鑑定證明;

(2)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報廢、毀損,由單位作出專項說明,應當委託有技術鑑定資格的部門或機構進行鑑定,出具的鑑定材料;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鑑定報告。如消防部門出具受災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現場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房管部門的房屋拆除證明;鍋爐、電梯等安檢部門的檢驗報告等;

(4)單位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情況說明及內部覈批文件;

(5)涉及索賠的,應有理賠情況說明。

4、對被盜的固定資產,依據下列證據確認爲損失:

(1)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2)單位內部有關覈批文件;

(3)涉及索賠的,應有理賠情況說明。

(七)主要負債項目

對主要負債項目清查損溢應提供以下證據

1、債權人已經宣告破產、註銷工商登記、吊銷執照或者政府責令關閉的,不需支付的款項,應當取得有關法律文件證明資料,作爲財產收益申報;

2、債權人已經宣告失蹤、死亡,不需支付的款項,應當取得相關法律文件後,作爲財產收益申報;

3、未入賬的負債,單位應提供相關合同、協議及會計憑證,並提供情況說明及內部覈批文件。

◆事業單位

(一)現金清查損溢應提供的證據:

(1)經出納員確認的現金盤點表(應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2)出納員對於長短款的說明及相關單位內部覈批文件;

(3)涉及索賠的,應有理賠情況說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應當提供有關司法涉案材料。

(二)銀行存款清查損溢應提供的證據:

(1)清查基準日的銀行對賬單、相應的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詢證函;

(2)銀行已收、單位未收款項經清查擬作爲收益的,應提供對方不再追索的證明;

(3)涉及索賠的,應有理賠情況說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關司法涉案材料。

(三)應收款項(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及應收票據相關清查損溢應提供的證據:

1、債務人已經宣告破產、註銷工商登記或吊銷執照或者政府責令關閉的,應當取得有關文件資料(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工商部門的註銷、吊銷證明,政府部門的行政決定或文件);

2、債務人已經宣告失蹤、死亡,其遺產不足清償且沒有繼承人的,應當取得公安機關出具的債務人已失蹤、死亡的證明;

3、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有敗訴的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者勝訴但無法執行或債務人無償還能力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應取得法院的判決、裁定或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4、債務人因遭受戰爭、國際政治事件及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由單位提出專項說明。

5、在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中,單筆數額較小或特定行業的特定事項,不足彌補清收成本的,要由單位財務及相關部門說明情況,經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判斷後出具經濟鑑證證明;

6、逾期三年的款項,具有單位依法催收磋商記錄,並且能夠確認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要有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判斷,出具債務人已資不抵債的鑑證證明和連續三年虧損的經濟鑑證證明;

7、逾期三年的款項,債務人在境外及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經依法催收仍未收回的,應取得境外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終止收款意見書,或者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債務人逃亡、破產證明);

8、對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單位爲了減少壞賬損失而與債務人協商,對逾期應收款項按一定比例折扣後收回(含收回的實物資產)的,應有根據單位管理權限決定和債權債務雙方簽訂的有效協議,以及已收回的收款證明;

9、涉及索賠的,應有理賠情況說明;

10、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關司法涉案材料。

(四)存貨(材料及產成品)損溢應提供的證據:

1、盤盈、盤虧的存貨應提供證據:

(1)存貨盤點彙總表(包括盤盈、盤虧的數量、金額等);

(2)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鑑證證明;

(3)其他應附報材料:

①存貨保管人對於盤盈和盤虧的詳細說明;

②盤盈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相關入庫手續、相同或相近存貨採購發票價格或其他確定依據(如:社會中介機構的估價報告資料);

③盤虧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完整、有效的清查盤點明細資料、單位內部有關審批文件;

④涉及索賠的,應有理賠情況說明。

2、報廢、毀損的存貨應提供證據:

(1)單項金額較小的存貨,由單位內部有關部門出具技術鑑證證明;

(2)單項金額較大的重要存貨,應取得國家有關技術鑑定部門或具有技術鑑定資格的機構出具的技術鑑定證明;

(3)涉及索賠的,應有理賠情況說明;

(4)其他應附報材料:

如單位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情況說明及覈批文件。

3、被盜的存貨應提供證據:

(1)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2)涉及索賠的,應有理賠情況說明;

(3)單位保衛部門、上級部門的審批資料等。

(五)對外投資清查損溢應提供以下證據:

1、有價證券清查損溢應提供的證據:

(1)基準日證券經紀機構的股票、債券、基金對賬單;股權投資的權屬證明;

(2)經保管人確認的有價證券盤點表(倒推至基準日);

(3)有價證券保管人對於盤盈、盤虧的說明及審批;如爲盤盈,還應提供有價證券的複印件;

(4)如果被投資單位或投資款項管理單位已經宣告破產、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進行清理整頓而導致停業的,應取得相關政府批文、正式公告等依據。

(5)涉及索賠的應有理賠情況說明;

(6)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關司法涉案材料。

2、對外其他投資清查損溢應提供的證據:

(1)投資損失是指各單位發生的不良股權和債權投資造成的損失。對清理出的不良投資,應逐項進行原因分析,並有確鑿的合法證據;

(2)被投資單位已被宣告破產、清算、被撤銷、關閉或被註銷、吊銷工商登記等,造成難以收回的不良投資,應取得下列證據:

①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清算報告;

②工商部門的註銷、吊銷證明;

③政府部門的行政決定或文件。

(3)對按會計重要性原則參股投資項目金額較小,被投資單位資不抵債並連續經營虧損3年以上的,應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判斷和客觀評判,出具被投資單位已資不抵債並連續3年虧損的經濟鑑證證明。

(六)固定資產損溢應提供的證據:

1、盤盈的固定資產應提供證據:

(1)固定資產盤點表(包括盤盈的數量、金額等);

(2)保管人對於盤盈情況的說明;

(3)盤盈固定資產的價值確定依據(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類似資產的購買合同、發票或竣工決算資料);

(4)單項或批量數額較大的固定資產的盤盈,單位難以取得價值確認依據的,應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2、盤虧的固定資產應提供證據:

(1)固定資產清查盤點表;

(2)盤虧情況說明(單項金額較大或重要的固定資產盤虧,單位有關部門要逐項做出專項說明,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鑑證證明);

(3)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鑑證證明;

(4)單位內部有關審批文件等。

3、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應提供證據:

(1)單位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鑑定證明;

(2)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報廢、毀損,由單位作出專項說明,應當委託有技術鑑定資格的部門或機構進行鑑定,出具的鑑定材料;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鑑定報告。如消防部門出具受災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現場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房管部門的房屋拆除證明;鍋爐、電梯等安檢部門的檢驗報告等;

(4)單位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情況說明及內部覈批文件;

(5)涉及索賠的,應有理賠情況說明。

4、被盜的固定資產應提供證據

(1)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2)單位內部有關覈批文件;

(3)涉及索賠的,應有理賠情況說明。

(七)無形資產清查損溢應提供的證據:

事業單位清查出的無形資產損失,依據有關技術部門提供的鑑定材料,或者已經超過了法律保護的期限證明文件,將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賬面餘額,認定爲損失。

(八)主要負債清查損溢應提供的證據:

1、債權人已經宣告破產、註銷工商登記、吊銷執照或者政府責令關閉的,不需支付的款項,應當取得有關法律文件證明資料;

2、債權人已經宣告失蹤、死亡,不需支付的款項,應當取得相關法律文件;

3、未入賬的負債,單位應提供相關合同、協議,並提供情況說明及內部覈批文件。

五、中介機構審覈階段

1、會計師事務所要對各單位清理出來的各項損溢及提供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進行覈實確認;

2、會計師事務所等有關社會中介機構對個別事項出具經濟鑑證證明;

3、會計師事務所對申報有資產損溢的單位出具《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

六、中介機構出具經濟鑑證證明的內容及要求

(一)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經濟鑑證的情形

1、單位雖然取得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但其損失金額無法根據證據確定的;

2、單位難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證據的有關不良應收款項和不良投資損失;

3、單位損失金額較大或重要的單位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如適用)的報廢、損毀;

4、單位各項盤盈和盤虧資產;

5、單位各項資金掛帳損失。

(二)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經濟鑑證應實施的必要程序

1、督促和協助單位及時取得相關損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

2、在單位難以取得相關損失及資金掛帳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時,社會中介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要求單位提供相關損失的內部證據;

3、社會中介機構赴工作現場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取得相關調查資料;

4、根據收集的上述材料,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對單位相關損失的發生事實和可能結果進行鑑證;

5、通過認真核對與分析計算,對單位相關損失的金額進行估算及確認;

6、對收集的上述材料進行整理,形成經濟鑑證材料;

7、出具鑑證意見書。

(三)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鑑證證明應符合的要求

1、對於單位的相關損失應按照類別逐項出具鑑證意見;

2、鑑證意見應當內容真實、表述客觀、依據充分、結論明確。

在單位損失經濟鑑證工作中,社會中介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必須認真查閱單位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勘察業務現場和設施,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與覈實;對單位故意不提供或者提供需加會計資料和相關損失證據的,社會中介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有權對相關損失不予鑑證或者不發表鑑證意見。

七、上報資產清查材料

(一)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上報的資產清查材料

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上報的資產清查材料包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報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報告》、《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

1、各主管部門向財政部上報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的彙總報表電子數據及紙質材料、工作報告,並上報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報表電子數據,資產清查報表數據應以包括所屬所有行政事業單位的樹型結構上報;

2、省財政部門向財政部上報本地區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的彙總報表電子數據及紙質材料、工作報告;

3、基層行政事業單位向省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上報所屬單位資產清查的彙總報表電子數據及紙質材料,資產清查報表電子數據及紙質材料、工作報告、專項審計報告,以及省財政部門根據其管理需求要求上報的其他材料。

正式上報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的彙總報表及相關資料統一用A3紙打印並裝訂。

(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報告》參考格式

×××:

根據財政部資產清查工作的相關制度、政策,我單位已按時完成資產清查的主體工作,並經主審所_______會計師事務所的資產清查專項審計,現將有關資產清查的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資產清查工作總體狀況分析;

(一)資產清查工作基準日

(二)資產清查範圍

(三)資產清查工作具體實施情況

(四)資產清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問題

二、資產清查工作結果;

(一)單位清查出的資產損失情況

(二)經_____會計師事務所審覈後的資產損失情況

(三)單位申報覈銷損失的處理預案

三、對資產清查暴露出來的單位資產、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原因進行分析並提出改進措施等;

(一)存在的實際問題

(二)原因分析

(三)改進措施

四、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第十一節清查損溢證據的總體要求及索引號編碼規則

一、清查損溢證據總體要求

(一)在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的基礎上,對行政事業單位各項清理出來的資產盤盈、盤虧或者實物資產報廢、毀損及其他相關損溢等情況,依據國家資產清查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認真、細緻地做好資產損溢的認定工作。

(二)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產清查中對各項資產盤盈、盤虧或者實物資產報廢、毀損及其他相關損溢等情況的核實和認定都必須取得合法證據。合法證據包括: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

2、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鑑證證明;

3、特定經濟行爲的單位內部證據。

(三)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產清查中,要認真組織做好資產盤盈、盤虧或者實物資產報廢、毀損及其他相關損溢等情況的有關證明的取證與證據甄別。在取得各項相關證據和資料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認真甄別各項證明材料的可靠性和合理性;承擔資產清查專項財務審計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要對單位提供的各項證據真實性、可靠性進行覈實和確認。

(四)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產清查中對清理出的各種賬外資產以及賬外的債權、債務等情況在進行認真分析的基礎上,作出詳細說明,報財政部門審覈批准後及時調整入賬。

二、申報財產清查損溢需取得以下證據

(一)特定經濟行爲的單位內部證據,是指單位在資產清查過程中,對涉及申報資產盤盈、盤虧或者實物資產報廢、毀損及其他相關損溢等情況的內部證明和內部鑑定意見書等,主要包括:

1、會計覈算有關資料和原始憑證;

2、有關資產清查盤點表;

3、有關資產原始價值的證明;

4、相關經濟行爲的業務合同及協議;

5、報廢、毀損資產由單位內部技術鑑定小組或內部專業技術部門出具的鑑定文件或資料(數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應當聘請行業內專家參加技術鑑定和論證);

6、單位的內部覈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7、內部專項審計報告及相關的請示、批覆;

8、其他內部報告。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指單位收集到的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行政管理部門、上級主管單位、專業鑑定等部門依法出具的與本單位資產所有權及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1、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批覆、立項文件;

2、有關部門資產劃轉調撥文件;

3、有關部門頒發的資產產權證明文件,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准書等;

4、司法機關的裁決或裁定;

5、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覆;

6、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註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7、單位的破產清算公告及清償文件;

8、政府部門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9、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鑑定部門的鑑定報告;

10、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

11、符合法律條件的其他證據。

(三)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鑑證證明:是指社會中介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和分析計算的基礎上,進行職業判斷和客觀評判,對單位的某項經濟事項發表專業經濟鑑證證明或鑑證意見書,包括: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鑑定機構等出具的經濟鑑證證明或鑑證意見書。

三、證據的收集上報

各單位在填列資產清查基礎表時,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取得並複印以上證據,並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統一佈置進行上報。

四、證據的審批

所有擬作爲本次資產清查申報的資產損溢,應根據權限要求進行審批。

(一)由經辦人所在部門主管人員、填報單位主管領導審批清查損溢的事項和依據。

(二)各單位的重大財產損失證據必須按照統一的要求上報上一級主管單位審覈後上報。

五、歷史遺留問題處理

對於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必須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有文件規定的,嚴格按照文件規定的內容執行;與糾紛方尚未達成一致的,提出原則處理意見,報經資產清查辦公室批准進行處理。實際清查中歷史問題的影響作爲單獨事項全面清理,並將清理情況全面逐級上報,並根據資產清查辦公室統一要求進行處理。

六、資產清查損溢證據索引號編碼規則

資產清查損溢證據應按照索引號編碼規則有關要求進行排序,並統一裝訂成冊。資產清查損溢證據索引號編碼由單位性質、財政預算編碼、會計科目編碼、證據序列號編碼四部分組成。以下詳細說明編碼規則:

(一)單位性質

分別以數字1、2,代表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

(二)財政預算編碼

指單位在財政預算部門的編碼。中央一級預算單位按財政部編制的三位代碼編制,二級單位爲六位代碼,前三位填列一級預算單位代碼,後三位由主管部門自行編列。地方可參照上述方法編制預算單位代碼。已經實行部門預算的地方和部門,該代碼應與部門預算代碼一致。

(三)會計科目編碼

會計科目編碼按會計科目統一制定,主要依據會計科目的拼音首位字母,編碼如下:

◆行政單位

資產類

1 現金 XJ

2 銀行存款 YHCK

3 有價證券 YJZQ

4 暫付款 ZFK

5 庫存材料 KCCL

6 固定資產 GDZC

負債類

7 應繳預算款 YJYSK

8 應繳財政專戶款 YJCZZHK

9 暫存款 ZCK

淨資產類

10 固定基金 GDJJ

11 結餘 JY

收入類

12 撥入經費 BRJF

13 預算外資金收入 YSWZJSR

14 其他收入 QTSR

支出類

15 經費支出 JFZC

16 撥出經費 BCJF

17 結轉自籌自建 JZZCZJ

◆事業單位

1 現金 XJ

2 銀行存款 YHCK

3 應收票據 YSPJ

4 應收賬款 YSZK

5 預付賬款 YFZK

6 其他應收款 QTYSK

7 材料 CL

8 產成品 CCP

9 未完項目成本 WWXMCB

10 對外投資 DWTZ

11 固定資產 GDZC

12 無形資產 WXZC

13 其他資產 QTZC

主要負債項目

14 借入款項 JRKX

15 應付票據 YFPJ

16 應付賬款 YFZK

17 預收賬款 YSZK

18 其他應付款 QTYFK

19 應繳預算款 YJYSK

20 應繳財政專戶款 YJCZZHK

21 應交稅金 YJSJ

22 其他負債 QTFZ

淨資產類

23 事業基金 SYJJ

24 固定基金 GDJJ

25 專用基金 ZYJJ

26 事業結餘 SYJY

27 經營結餘 JYJY

28 其他淨資產 QTJZC

收入類

29 財政補助收入 CZBZSR

30 上級補助收入 SJBZSR

31 事業收入 SYSR

32 經營收入 JYSR

33 附屬單位繳款 FSDWJK

34 其他收入 QTSR

35 地勘工作撥款 DKGZBK

支出類

36 撥出經費 BCJF

37 撥出專款 BCZK

38 專款支出 ZKZC

39 事業支出 SYZC

40 經營支出 JYZC

41 成本費用 CBFY

42 銷售稅金 XSSJ

43 上繳上級支出 SJSJZC

44 對附屬單位繳款 DFSDWJK

45 結轉自籌基建 JZZCJJ

46 地勘工作支出 DKGZZC

(四)證據序列號編碼由納入資產清查範圍的申報單位自行制定,統一由XXXX四位數字構成,對於每項損溢從0001開始排列。

(五)證據索引號編碼舉例

1、1001106-KCCL-0005

該筆證據爲財政預算代碼001060的行政單位XX單位申報的庫存材料損失第0005號證據。

2、2019212-GDZC-0011

該筆證據爲財政預算代碼014212的事業單位XX單位申報的固定資產損失第0011號證據。

(六)編制證據索引號編碼的注意事項

各單位所有申報證據與它的證據索引號是一一對應的,並且它的證據索引號是唯一的,不允許出項重複索引號現象。

第十二節 資產清查工作審計方案

爲認真貫徹落實《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的有關要求,順利完成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任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組織業務的骨幹參與資產清查工作。根據資產清查的目的及特殊性,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資產清查工作。

一、基本情況

本次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按照“統一政策、統一方法、統一步驟、統一要求和分級實施”的原則,由各級財政部門按財務隸屬關係組織本級政府管轄範圍的行政事業單位開展資產清查工作。

財政部將成立“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小組”,統一領導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並組織開展中央級資產清查工作。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成立資產清查工作小組和辦公室,負責本地區資產清查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具體組織機構和職責,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執行確定。

二、審計目的

根據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相關文件的規定,資產清查的審計目的是會計師事務所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要求,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現行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執行情況進行了解,在行政事業單位以2019年12月31日爲基準日全面清查資產、負債及收支的基礎上,對相關會計記錄和資料進行審計,並在此基礎上對清查出的各項資產損溢、資金掛賬的準確性、可靠性發表審計意見,並出具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及管理建議書。

三、審計範圍

(一)被審計單位

根據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相關文件的要求,行政事業單位納入本次資產清查範圍的單位包括:

1、2019年12月31日以前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同財政部門有經費繳撥關係的社會團體等單位。

行政單位附屬的未脫鉤經濟實體,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不列入此次清查範圍,但須根據本方案規定上報相關數據。

(二)審計資料範圍

1、資產清查基準日的會計報表。

2、各單位資產管理、會計覈算等內部控制制度。

3、各單位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及相關文件等。

4、各單位按照資產清查文件規定編制的基礎表、報表及申報清查損溢的相關

證明材料。

5、資產清查審計過程中需要的其他資料。

四、審計責任

會計師事務所協助、配合資產清查部門做好政策、規定解釋;協助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工作。

會計師事務所要完成對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審計工作,並出具各單位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和彙總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出具的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和單位申報的損溢及經濟鑑證意見的準確性、可靠性承擔責任,對個別事項出具經濟鑑證意見。

五、工作要求

(一)資產清查工作機制

財政部門與各會計師事務所之間建立定期溝通制度、固定聯繫人制度與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

1、定期溝通制度

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具體按照本級財政部門有關要求執行)將資產清查的工作情況通過電子郵件或書面形式進行彙報。內容主要包括各參審所(審計小組)目前的工作進度,審計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需要資產清查部門協調的事項。

如遇重大問題,財政部門可隨時召集會議。

2、建立固定聯繫人制度

會計師事務所應明確資產清查審計工作的總負責人和對各單位進行審計的項目負責人。

3、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

各項目小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緊急的、需及時與有關各方溝通及協調處理的問題,經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清查審計總負責人提出初步意見後,以重大問題報告的形式隨時向財政部門提交。

(二)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職責

1、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諮詢和指導;

2、按照資產清查部門制訂的總體審計方案完成專項審計工作;

3、及時向被審計單位提交事務所經濟鑑證證明、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管理建議書等有關資料;

4、完成資產清查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審計主要依據

(一) 國家有關政策、法規:

1、《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2、《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3、《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4、《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5、《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6、《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7、《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

(二)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有關規範性文件:

1、《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

2、組織資產清查的組織單位制定的相關文件

七、審計方法

本次資產清查審計主要採取盤點、函證、檢查、計算、詢問等審計方法。

1、銀行存款、往來款項、投資及借款主要進行函證,對於銀行存款及借款要求全部進行函證。

2、實物資產主要進行盤點。

3、資產損溢主要進行檢查、複覈、鑑證、盤點等,對資產損溢要求一筆一審。

八、重點審計領域

(一)資產類

1、貨幣資金

主要是確定貨幣資金是否存在;貨幣資金的收支記錄是否完整;庫存現金、銀行存款賬戶的餘額是否正確。

(1)對庫存現金的清查,應當查看庫存現金是否超過覈定的限額,現金收支是否符合現金管理規定;覈對庫存現金實際金額與現金日記賬戶餘額是否相符,如有差異,應說明原因;編制庫存現金盤點表及現金倒軋表;對庫存外幣依幣種清查,並以資產清查基準日中國人民銀行外匯市場匯價的中間價摺合爲人民幣金額。

備用金餘額加上各項支出憑證的金額應等於當初設置備用金數額,對單項備用金餘額較大的,應由持備用金的相關人員予以簽字確認。

(2)對銀行存款,主要清查各單位在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以及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的情況。檢查各單位在開戶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各種存款賬面餘額與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中該單位的賬面餘額是否相符;根據銀行存款對賬單、銀行詢證函、存款種類及貨幣種類逐一查對、覈實銀行存款金額。檢查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中未達賬項的真實性;檢查非記賬本位幣摺合記賬本位幣所採用的外匯市場匯價是否正確,折算差額是否已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A. 存款明細要依不同銀行賬戶分列明細,應當區分人民幣及各種外幣;

B. 定期存款應當索取銀行定期存款單予以檢查,並取得複印件;

C. 各項存款應當由銀行出具證明文件如詢證函回函、對賬單等;

D. 外幣存款應當按外幣幣種及銀行分列;

E. 銀行存款列有利息收入時應當詳加註明。

2、應收款項(暫付款)

應收款項的清查內容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

(1)清查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暫付款)時,索取各單位與對方單位金額覈對一致的對賬確認單或向對方單位發函詢證;對有爭議的債權要認真清理、查證、覈實,重新明確債權關係;對長期拖欠款項,要查明原因,瞭解催收情況。中介機構要做好有關取證工作;

(2)索取各單位職工個人借款明細表,對借款金額較大的應由該個人簽字確認;

(3)分析應收及預付款項的賬齡、檢查回函確認或不確認的情況以及壞賬損失的確認情況,索取壞賬損失的相關依據。

3、對外投資

(1)對國庫券、各種特種債券、股票及基金進行清查,取得股票、債券及基金賬戶對賬單,與明細賬餘額覈對;盤點庫存有價證券,與相關賬戶餘額進行覈對;

(2)對其他單位投資的清查,索取有關投資的合同、協議、章程,以及有關政府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確認目前擁有的實際股權、原始投入成本、所佔股權比例、歷次分紅情況等;

(3)對已納入彙總、合併範圍的法人主體,需單獨進行資產清查,編制資產清查報表並出具資產清查報告。

4、存貨(庫存材料)

存貨的清查範圍主要包括: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備件、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

(1)要求各單位配合中介機構認真組織清倉查庫,原則上要求對所有存貨全面清查盤點;

(2)對長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貨,可以進行實地盤點或向對方單位實施詢證,並查明未收回原因,檢查各單位催收情況及是否按規定作價轉讓;

(3)代保管物資要各單位提供代保管單位確認的清查明細表;

(4)重點核實存放時間長、閒置、毀損和待報廢的存貨。

5、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清查的範圍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築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等,要求各單位配合會計師事務所認真組織清查,原則上對所有固定資產全面清查盤點。

(1)對固定資產要檢查固定資產原值、待報廢和提前報廢固定資產的數額及固定資產損失、待覈銷數額等;關注固定資產分類是否合理;詳細瞭解固定資產目前的使用狀況等;

(2)對出租的固定資產要檢查相關租賃合同;檢查各單位賬面記錄情況,檢查是否已按合同規定收取租賃費;

(3)對臨時借出、調撥轉出但未履行調撥手續的和未按規定手續批准轉讓出去的資產,要求各單位收回或者補辦手續;

(4)對清查出的各項賬面盤盈(含賬外資產)、盤虧固定資產,要查明原因,分清工作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5)檢查房屋、車輛等產權證明原件並取得複印件,關注產權是否受到限制如抵押、擔保等,檢查相關取得的相關合同、協議;

(6)對批量購進的單位價值低的圖書等,如果被資產清查單位無法列示明細金額的,按加總數量清查覈對實物,按總計金額填列固定資產清查明細表,並註明總數量。

(二)負債類

負債的清查包括各行政事業單位的流動負債、長期負債,以及賬外負債,要求覈查負債的性質、種類、金額和合法性。對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作爲本次清查資產損溢處理。

1、借入款項

借入款項包括向財政部門、上級單位、金融機構的借款和向其他單位借入有償使用的各種款項。借入款項清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向銀行和其他債權人單位發函詢證;索取相關借款協議或財政部門、上級單位的相關文件;覈實借款數額、借款條件、借款日期、還款日期、借款利率;測算借款利息計提是否充分,有無欠息與逾期未還情況,如有欠息是否已足額預提。

2、應繳預算款

應繳預算款主要包括應繳財政預算的各種款項,如非營利組織的預算管理基金、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無主財物變價收入和其他按預算規定上繳預算的款項。應繳預算款清查時重點關注是否按照財政規定的繳款方式、繳款期限及其他繳款要求及時辦理繳庫,有無緩繳、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的現象。

3、應繳財政專戶款

應繳財政專戶款清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應上繳財政專戶的各種預算外資金,按預算外資金的類別列示明細。覈查重點同“應繳預算款”。

4、應付款項(暫存款)

應付款項(暫存款)清查的內容主要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生的待結算款項,應按暫存款項的類別或單位、個人列示明細;與對方單位進行對賬,覈實金額和性質。重點關注是否將應納入單位收入管理款項列入暫存款項,是否存在長期掛賬未及時清理結算的情況。

5、應交稅金

應交稅金清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應交納的各種稅費,按應交納的稅費種類列示明細;查閱相關納稅認定、納稅通知、納稅優惠等文件;覈對有關會計期間完稅證明,對期末未交稅金餘額複覈其是否正確,列示是否允當;關注是否存在稅收罰款的情況。

(三)收支類

收支類清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檢查資產清查期間的收支數額是否真實反映會計期間的收支情況,對重大跨期現象予以調整。

(四)其他事項

1、各單位資金往來

以資產清查基準日爲時點,採取倒軋的方式對各項賬務進行全面清理,要求各單位做好內部賬戶結算和資金覈對工作。要做到內部各部門之間、上下級單位之間往來關係清楚、資金關係明晰。

單位內部往來款項原則上不能作爲資產清查損溢申報。但爲全面摸清行政事業單位及其控制單位的“家底”,如實反映單位存在的矛盾和問題,真實、完整地反映單位資產狀況,內部的單方掛賬在同時取得下列證據時可以作爲資產清查損溢:

(1)單方掛賬產生的內部證據,包括:會計覈算有關資料和原始憑證;相關經濟行爲的業務合同;形成單方掛賬的詳細原因;

(2)債務方提供的不承認此筆掛賬的理由;

(3)中介機構對該筆掛賬的經濟鑑證證明。

2、資產損溢

中介機構在資產清查中發現的資產損溢,應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有關政策的規定予以確認;

對清理出來的各種由於會計技術性差錯造成的錯賬,應當根據會計制度關於會計差錯調整的規定自行進行賬務調整。

3、文物作爲一種特殊形態的固定資產,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管理和收藏的單位負責清查登記。對文物原則上只登記實物量。一些有價文物可以按照國家文物局、財政部(89)文物計字第877號文發佈的《文物、博物館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辦法》第28條的規定辦理:“對現有文物藏品,凡能夠估價的都要估價入賬;無法估價的,可登記品種、等級和數量。對於新徵集的文物,應按實際收購金額入賬;對接收捐獻的文物可估價入賬”。

4、或有事項

審閱對外借款合同、協議等,以發現對內或者對外的或有負債、擔保情況、財產抵押和司法訴訟等線索,根據實際情況分類編制情況說明。

九、審計關注的重點

爲確保此次資產清查審計質量,確定本次資產清查的審計重點如下:

1、按申報金額排序,重點關注盤盈及報損額較大、證據不全及特殊的擬個案處理的項目

資產清查的重點應放在單筆報損金額較大、證據不全及特殊的擬個案處理的報損項目上。具體操作時可先對各單位通過初步自行清查提出的擬申報盤盈及報損清單中按金額及證據情況分爲ABC三類,A類是金額較大、影響較大或比較特殊可能需個案溝通處理的項目,會計師事務所應予以重點關注,督促各單位集中力量進行重點取證,收集材料,並積極與資產清查部門溝通;C類是金額不大或性質不重要的項目,對於此類項目,可予以適當關注;B類是界於A類與C類之間的項目,予以一般關注。

2、保證時間進度

會計師事務所按資產清查時間進度和審計內容制定審計計劃,保證資產清查工作按期完成。

3、其他關注方面

會計師事務所關注已交付使用但長時間未轉固的基建工程、以及已報廢、毀損或丟失未銷賬的固定資產情況,同時應對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等情況進行必要關注。

十、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要求

1、爲了控制審計風險,保證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的質量,資產清查部門向各會計師事務所就有關事項下發審計工作要求,各會計師事務所應按要求及時提交有關資料。

2、爲了保證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審計工作總體進度,各會計師事務所及時就審計工作進度、重大事項向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部門溝通。

3、各會計師事務所建立重大問題的及時反饋、彙報機制,資產清查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特別是一些資產損溢,與規定的標準不相符的,要及時將問題反饋、報告給同級財政部門。

重大問題主要包括:

(1) 導致會計師事務所和管理人員意見不一致的重大損溢申報;

(2) 難以評估確定價值的資產;

(3) 對資產清查中發現的產權歸屬不清、有爭議的資產等問題;

(4) 與資產清查部門要求報告不一致的事項;

(5) 任何影響資產清查報告期限的事項;

(6) 其他重大問題。

4、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內將要求的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如未申報任何清查損溢,參審所仍應按要求出具報告)、管理建議書和重要事項報告等上報資料及時報送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部門(包括紙版、電子版和報表數據庫)。報送的資料要求籤章齊全、裝訂成冊,索引號、頁碼標示規範、清晰。

5、各會計師事務所項目負責人必須有相當的審計經驗,熟悉行政事業單位業務,熟悉資產清查政策,能充分勝任所從事的工作。會計師事務所應將負責審計的各行政事業單位名稱及其項目負責人、聯繫方式等資料及時報給同級財政部門。

十一、審計費用

資產清查專項審計費用,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由委託方承擔。參與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工作的社會中介機構所需費用,由財政部統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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