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鑑定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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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鑑定申請表

科技成果鑑定申請表

成果名稱:

完成單位:

申請鑑定單位:(蓋章)

申請鑑定日期:

申請組織鑑定單位:

組織鑑定單位受理日期:經辦人:(簽字)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

一九九四年制

科技成果

中文名稱

(限35個漢字)

研究起始時間

□□□□□□□□

研究終止時間

□□□□□□□□

申請鑑定單位

單位名稱

隸屬省部

代碼

□□□

名稱

所在地區

代碼

□□□

名稱

單位屬性()

1.獨立科研單位2.大專院校3.工礦企業4.集體個體5.其他

聯繫人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1.2.

通信地址

任務來源

()

1-國家計劃2-省部計劃3-計劃外

成果有無密級

()

0-無1-有

密級

()

1-祕密2-機密3-絕密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技術資料目錄

主要研製人員名單

序號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技術職稱

文化程度

(學位)

工作單位

對成果創造性

貢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注:主要研製人員超過15人可加附頁

申請鑑定單位意見

領導簽字(蓋章)

主管業務部門意見

領導簽字(蓋章)

任務下達單位意見

領導簽字(蓋章)

組織鑑定單位意見

經辦人(簽字);主管領導(簽字)

鑑定形式

填寫說明

1.《科技成果鑑定申請表》:本表規格爲標準A4紙,豎裝。必須打印或鉛印,字體爲4號字。

2.成果名稱:由成果完成單位填寫。

3.完成單位:指承擔該項目主要研製任務的單位。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時,原則按計劃任務書或技術合同中研製單位的順序由第一完成單位填寫,如有變化,填寫前,完成單位必須協商一致。

4.申請鑑定單位:由成果完成單位填寫,名稱必須與單位公章完全一致。兩個以上單位完成的,原則由計劃任務書或合同書中第一承擔單位提出申請,如有變化,在提出申請鑑定之前,各完成單位必須協商一致。

5.申請鑑定日期:由成果完成單位填寫,並以申請鑑定單位蓋章日期爲準。

6.申請組織鑑定單位:指向有組織鑑定權,並向其提出鑑定申請的單位。由成果完成單位填寫。

7.組織鑑定單位受理日期:指申請鑑定單位將本鑑定申請表送達申請組織鑑定單位的日期。由經辦人填寫並簽字。

8.申請表中的“科技成果名稱”必須填寫全稱,並與封面上的科技成果名稱完全一致。

9.研究起始時間:是指該項成果開始研究或開發的時間,應以計劃任務書或合同、協議書上的時間爲準。

10.研究終止時間:是指該成果最終完成的時間爲準。

11.申請鑑定單位:

(1)單位名稱:封面上的申請鑑定單位。

(2)隸屬省部:指申請鑑定單位的行政隸屬關係屬於哪個地方或部門,如果本單位有雙重隸屬關係,請按本單位最主要的隸屬關係填寫。隸屬省部的名稱由申請鑑定單位填寫,代碼由申請組織鑑定單位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與代碼;國務院各部、委、局及其機構名稱與代碼”填寫。

(3)所在地區:是指鑑定申請單位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名稱由申請鑑定單位填寫,代碼由申請組織鑑定單位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與代碼”填寫。

(4)單位屬性:是指成果第一完成單位在1.獨立科研機構2.大專院校3.工礦企業4.集體個體5.其他五類性質中屬於哪一類,並在括號中選填相應的數字即可。

(5)聯繫人:是指申請鑑定單位的該項成果的技術負責人。

(6)通信地址:指鑑定申請單位的通信地址,要依次寫明省、市(區)、縣、街和門牌號碼。

12.任務來源:是指該項目隸屬於哪個計劃,請在括號中選填1.2.3即可。

13.成果有無密級:根據國家有關科技保密規定,確定該項目是否有密級。

14.密級:根據國家有關科技保密的規定確定的密級。該項目如無密級此欄可不填,如有密級請在括號內選填1.2.3即可。

15.內容簡介,應包括如下內容:

(1)任務來源:計劃項目應寫清計劃名稱及其編號。計劃外的應說明是橫向或自選項目。

(2)應用領域和技術原理。

(3)性能指標(寫明計劃任務書或合同書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標和實際達到的性能指標)。

(4)與國外同類技術比較。

(5)成果的創造性、先進性。

(6)作用意義(直接經濟效益和社會意義)。

(7)推廣應用的範圍、條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意見。

16.技術資料目錄:指按照規定應由鑑定單位提供的主要文件和技術資料。

17.主要研究人員:由成果完成單位根據研究人員對成果的創造性貢獻大小順序填寫。並應得到所有完成單位的認可。

18.申請鑑定單位意見:由申請鑑定單位填寫,經領導簽字後,加蓋單位公章。

19.主管業務部門意見:由申請鑑定單位的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填寫,經領導簽字後,加蓋單位公章。

20.任務下達單位意見:由該項目的任務下達單位填寫,經領導簽字後,加蓋單位公章。

21.組織鑑定單位意見:由組織鑑定單位填寫,由經辦人和主管領導簽字。

22.鑑定形式:由組織鑑定單位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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