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內部控制工作方案(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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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內部控制工作方案 篇1

爲貫徹落實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和省財政廳、監察廳、審計廳《關於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實施意見》,穩步做好我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工作,現提出以下實施方案。

局內部控制工作方案(精選5篇)

一、工作目標

以明確崗位職責爲基礎,以進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和提高執行力爲抓手,在20xx年年底前完成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實施工作。到20xx年,基本建成權責一致、制衡有效、運行順暢、執行有力、管理科學的內部控制體系,切實加強權力監控制約,保證權力規範、透明、高效運行。

二、基本要求

1、全面覆蓋。內部控制建設是對所有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的總要求,貫穿權力運行過程,要按照單位全覆蓋、權力全覆蓋、流程全覆蓋的要求,有序推進內部控制建設工作。

2、突出重點。圍繞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針對重要崗位、重要事項,通過規範的業務流程和科學的控制方法,強化內部權力運行制約,防止權力濫用。

3、注重結合。做好合理內控與依法行政的結合、權力制衡與提質增效的結合、流程控制和風險管理的結合、發現問題與解決問題的結合,既制約權力,又要發揮出權力應有的管理效率與服務效能。

4、持續完善。加強內部控制建設是項持久工程、系統工程,要隨着糧食流通外部環境變化、國家行政法規調整等因素,及時改進完善,提高內部控制能力和水平。

三、主要任務

1、界定權力事項。按照“職權法定、權責一致”的要求,在《安徽省糧食局關於公佈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通告》(皖糧通〔20xx〕18號)的基礎上,對權力事項進行全面清理確認,明確權力行使的依據、權力運行的規則和範圍。(牽頭處室:政策法規處)

2、規範崗位設置。按照分權制衡的原則,規範崗位設置,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並定期輪崗,確保崗位設置、崗位分工的合理性和科學性,發揮內部控制的作用。(牽頭處室:人事處)

3、優化權力流程。對權力運行流程按事項和崗位進行細化和分類,制定作業規範,明確操作標準,合理分解權力。通過流程控制和痕跡化管理,形成層層分解、環環相扣、有效制約的管理鏈條。(牽頭處室:政策法規處)

4、健全控制體系。圍繞權力流程中的崗位職責和權力風險點,依據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廉政要求、工作職責、工作標準,制定內部控制措施,形成操作性強、具體管用、切實可行的內部控制體系。重要措施以制度形式固化。(牽頭處室:財務處)

5、推進信息公開。權力事項、運行流程、崗位設置等內容在一定範圍內公開。每年進行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並將自我評價情況報告作爲部門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的重要組成內容進行報告。逐步建立內部控制信息公開機制,更好的發揮信息公開對內部控制建設的促進和監督作用。(牽頭處室:辦公室)

6、嚴格考評問責。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的監督檢查和問責機制,通過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檢查內部控制實施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管理漏洞和薄弱環節,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內部控制。將單位和個人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情況與幹部考覈、追責問責結合起來,對內部控制失職、失察的單位和幹部職工違規行爲進行責任追究,全面提升管理成效。(牽頭處室:人事處)

四、工作步驟

1、權力排查階段(6月上旬-7月下旬)

各單位、各處室要充分認識內部控制建設的重要性,開展“熟悉內控、理解內控、掌握內控”的宣傳活動,增強全體幹部參與內部控制建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營造內部控制建設的良好環境。及時對本單位、本處室權力事項進行全面清理確認,明確權力行使的依據、權力運行的規則和範圍,填寫《內部控制權力清單》,7月15前報政策法規處彙總,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確定。

2、內控建設階段(8月上旬-11月下旬)

按照局長辦公會議審定的內部控制權力清單,從規範崗位設置、優化權力流程、健全控制體系三個方面着手,制定各項權力崗位明細表、權力流程圖、具體內部控制措施、現有制度及查缺補漏後應修訂或新制定的制度清單,經處室分管局領導審定後,10月17日前送局財務處彙總,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研究確定後編制《省糧食局內部控制建設手冊》,明晰內部權力事項、崗位職責、控制措施等情況,實現權力、崗位、責任、制度的有機結合,形成完備的權責體系。

3、總結提升階段(12月上旬-12月下旬)

省糧食局內部控制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對各單位、各處室內部控制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責成相關部門和單位進一步整改完善。對好的做法和經驗組織經驗交流,總結推廣,加快省糧食局內部控制建設步伐。

五、保障措施

1、加強領導。省糧食局成立局內部控制建設領導小組,牛向陽同志任組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財務處,具體負責全局內部控制建設工作的指導、協調、督辦和檢查等工作。各單位、各處室要充分認識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重要意義,把制約內部權力運行、強化內部控制,作爲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來抓,切實加強對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組織領導,協同推進內部控制建設和監督檢查工作。局屬各事業單位要對照《省糧食局內部控制建設的實施方案》,相應的制定本單位的實施方案,並把實施方案文件及具體執行情況報局內部控制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2、明確職責。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各單位、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承擔領導責任,是內部控制建設的第一責任人,需要高度重視,確保制度健全、執行有力、監督到位。財務處要切實做好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各項工作;駐局監察室要督促各單位加強內部權力制衡等工作;人事處要做好規範崗位設置,制定內部控制建設問責機制等工作;政策法規處要做好權力清單梳理和彙總、指導優化權力流程等工作,切實規範內部權力運行。

3、合力推進。一是加強部門會商,財務、紀檢監察、人事、政策法規、辦公室等部門要加強會商和信息共享,協調聯動,建立聯合工作機制。二是定期、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內部控制薄弱環節,查找原因,堵塞漏洞。三是發揮市場作用,引入社會第三方參與內部控制建設,發揮外部監督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局內部控制工作方案 篇2

內部控制規範(試行)〉工作方案》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局內部控制規範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根據中央省市作風建設規定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精神,按照常德市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工作方案的要求,通過宣傳動員、內部自查、制定制度、嚴格執行的方式,夯實單位會計基礎工作,保證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資產使用安全有效、財務信息真實完整,切實防範和預防腐朽,規範內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二、目標任務

(一)工作目標。通過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使內部控制理念深入人心,形成人人注重風險防範、處處強化責任意識的良好氛圍;各類經濟活動的規章制度及其業務流程得到細緻梳理,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監督實現有效分離,議事決策機制、崗位責任制、內部監督等內控機制更加完善;內部控制牽頭科(室)及其工作職責得到進一步明確,各科(室)在內部控制中的溝通、聯動機制更加順暢、高效,形成管控合力;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培訓、評價、輪崗等機制得到建立健全;賬務處理及財務信息編報水平明顯提高;內控信息化手段建設取得進步,風險評估和內部控制方法更加科學規範;以預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採購管理、資產管理、建設項目管理、合同管理等業務層面內部控制制度爲主要內容,彙編形成我局內部控制工作手冊;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落實工作進入常態化、規範化軌道,內部控制工作成效不斷顯現。

(二)工作任務。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要求,努力從單位和業務層面兩個方面加強內部控制。一是建立並組織實施適合我局實際的內部控制體系,包括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相互分離;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關鍵崗位責任制,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加強內部控制。二是梳理我局各類經濟活動的業務流程,明確業務環節,系統分析經濟活動風險,確定風險點,選擇風險應對策略。在以上基礎上,建立健全我局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三)任務分工。單位內部控制工作機構,負責內部控制工作的組織和機制的建設、內部管理制度的完善、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管理、財務信息的編報等工作,對具體經濟業務活動進行全面梳理,查找存在的風險,提出完善意見,制定具體制度,經局黨支部會議研究同意後組織實施。具體經濟業務活動主要包括預算業務管理、收支業務管理、票據管理、政府採購業務管理、資產管理、生產發展資金使用管理、項目管理、經濟合同管理以及內部監督管理等內容。

三、主要步驟

(一)宣傳培訓學習階段(1至5月)。按照全市統一部署,我局會計劉華斌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專門培訓。同時,局辦公室開展本局宣傳、培訓和集中學習活動,使全局工作人員全面瞭解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的意義、原則、內容和方法,在全局形成“人人學內控,人人懂內控,人人蔘與內控,人人執行內控”的局面。

(二)梳理評估設計階段(6至7月)。按照內部控制規範要求,對單位和業務層面現有工作制度和業務內容進行全面梳理,完善經濟業務流程,形成本單位規範的經濟流程目錄。開展經濟活動風險評估,查找風險點。同時,在內部控制分析、診斷的基礎上,綜合運用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內部授權審批、歸口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控制、單據控制、信息內部公開等八類控制方法,設計風險控制措施。

(三)內控制度建設階段(8至9月)。按照科學、民主、規範、嚴謹原則,根據設計的控制措施,結合工作實際和業務特點,細化工作程序,加強包括內控組織建設、機制建設、制度建設和信息化建設在內的單位層面建設,加強包括預算編制、審批、執行、決算與考評制度建設、收入和支出內部管理制度建設、採購內部管理制度建設、資產內部管理制度建設、項目內部管理制度建設、經濟合同內部管理制度建設在內的業務層面建設。利用文字、圖表等形式搭建單位層面、業務層面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框架。按照不同層面的內部控制要求,將管控措施、權責、流程融入內部控制制度,使各項制度規範化、系統化、流程化、信息化,做到各項制度完整、可操作,完成本單位內部控制工作手冊的編制。

(四)強化組織實施階段(9至10月)。根據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認真組織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並加大對各項內控制度建設和落實情況的檢查指導,提高貫徹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成立由肖繼國任組長,曾輝、謝啓宏、曾志任副組長,李愛順、熊和平、侯志剛、李恩堂爲成員的貫徹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制定我局貫徹實施內部控制規範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工作,協調解決重大事項、監督、指導內部控制工作開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李愛順兼任辦公室主任,劉華斌、代君慧爲成員,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二)精心組織。貫徹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涉及單位層面、業務層面、評價監督等多方面工作,時間要求緊,工作任務重。要將其作爲當前及今後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常態化工作來抓,精心組織落實,做到邊學習、邊梳理、邊完善、邊規範、邊執行,逐步建立權責明確、運行有效、執行有力、管理科學的內部控制體系。

(三)落實責任。內部控制規範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組織協調,細化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工作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爲內控規範實施第一責任人,要帶頭推動規範實施,做到任務到崗、責任到人、層層抓落實。

局內部控制工作方案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強化商譽減值的會計監管,進一步規範重慶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商譽減值的會計處理及信息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 15 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20__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__〕54 號)等有關規定,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其合併報表範圍內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且存在“商譽”事項的所有子公司、子公司下屬子公司。

第三條 商譽是企業合併成本大於合併時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其存在無法與企業自身分離,不具有可辨認性,不屬於無形資產準則所規範的無形資產。

第四條 公司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的規定對商譽進行減值測試,重點關注商譽所在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是否存在減值跡象,並恰當考慮該減值跡象的影響,定期或及時進行商譽減值測試;對企業合併所形成的商譽,不論其是否存在減值跡象,公司都應當至少在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

第五條 公司應合理區分並分別處理商譽減值事項和併購重組相關方的業績補償事項,不得以業績補償承諾爲由,不進行商譽減值測試。

第二章 商譽賬面價值再確認

第六條 對因企業合併形成的商譽,公司應在充分考慮能夠受益於企業合併的協同效應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基礎上,自購買日起按照一貫、合理的方法將其賬面價值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在後續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並據此進行減值測試。

(一)資產組的認定

公司在認定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時應重點關注的事項:

1、應充分考慮管理層對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或監控方式和對資產的持續使用或處置的決策方式,認定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應能夠獨立產生現金流量。

2、收購的子公司包含不止一個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時,應事先明確其中與形成商譽相關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不應包括與商譽無關的不應納入資產組的單獨資產及負債。

(二)公司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39 號——公允價值計量》的有關要求確定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公允價值,並將商譽賬面價值按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公允價值所佔比例進行分攤;如果公允價值難以可靠計量,可以按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所佔比例進行分攤。

(三)公司在將商譽分攤至相關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時,應充分關注歸屬於少數股東的商譽,先將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商譽賬面價值調整爲全部商譽賬面價值,再合理分攤至相關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

第七條 發現因各種原因造成企業合併成本、商譽分攤等計量錯誤的,應當按照會計差錯進行調整。如未考慮或恰當考慮應計入合併成本中的或有對價;未充分識別被購買方擁有但未在單獨報表中確認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對資產組的認定不符合資產組的概念,未充分考慮資產組產生現金流入的獨立性;未充分辨識與商譽相關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未合理對商譽賬面價值進行分攤,相關分攤基礎(如公允價值)的確定缺乏合理依據;未將歸屬於少數股東的商譽調整計入相關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賬面價值。

第八條 公司不應隨意擴大或縮小商譽所在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因重組等原因,公司經營組成部分發生變化,繼而影響到已分攤商譽所在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構成的,應將商譽賬面價值重新分攤至受影響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並充分披露相關理由及依據。

第三章 商譽減值跡象

第九條 進行減值測試時應當結合可獲取的內部與外部信息進行,充分關注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宏觀環境、行業環境、實際經營狀況及未來經營規劃等因素,以合理判斷是否存在減值跡象。

第十條 當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出現以下狀況時(包含但不限於),表明存在減值跡象:

(一)現金流或經營利潤持續惡化或明顯低於形成商譽時的預期,特別是被收購方未實現承諾的業績。

(二)所處行業產能過剩,相關產業政策、產品與服務的市場狀況或市場競爭程度發生明顯不利變化。

(三)相關業務技術壁壘較低或技術快速進步,產品與服務易被模仿或已升級換代,盈利現狀難以維持。

(四)核心團隊發生明顯不利變化,且短期內難以恢復;

(五)與特定行政許可、特許經營資格、特定合同項目等資質存在密切關聯的商譽,相關資質的市場慣例已發生變化,如放開經營資質的行政許可、特許經營或特定合同到期無法接續等。

(六)客觀環境的變化導致市場投資報酬率在當期已經明顯提高,且沒有證據表明短期內會下降。

(七)經營所處國家或地區的風險突出,如面臨外匯管制、惡性通貨膨脹、宏觀經濟惡化等。

第四章 商譽減值測試

第十一條 商譽減值測試過程

(一)與商譽相關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存在減值跡象的,應先對不包含商譽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再對包含商譽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若包含商譽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存在減值,應先抵減分攤至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中商譽的賬面價值;再按比例抵減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

(二) 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的估計,應根據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與預計未來現金淨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公司應恰當選用交易案例或估值技術確定商譽所在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公允價值;公司應合理分析並確定相關處置費用,從而確定可收回金額。

(三)應將減值金額在歸屬於母公司股東和少數股東的商譽之間進行分攤。

第十二條 採用預計未來現金淨流量的現值估計可收回金額時,公司應正確運用現金流量折現模型,充分考慮減值跡象等不利事項對未來現金淨流量、折現率、預測期等關鍵參數的影響,合理確定可收回金額。

(一)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與其賬面價值的確定基礎應保持一致,即二者應包括相同的資產和負債,且應按照與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內資產和負債一致的基礎預測未來現金流量。

(二)對未來現金淨流量預測時,應以資產的當前狀況爲基礎,以統一(稅前)口徑爲預測依據,並充分關注選取的關鍵參數(包括但不限於銷量、價格、成本、費用、預測期增長率、穩定期增長率)是否有可靠的數據來源,是否與歷史數據、運營計劃、商業機會、行業數據、行業研究報告、宏觀經濟運行狀況相符。

(三)與此相關的重大假設是否與可獲取的內部、外部信息相符,在不符時是否有合理理由支持。

(四)對摺現率預測時,應當與宏觀、行業、地域、特定市場、特定市場主體的風險因素相匹配,應當與未來現金淨流量均一致採用統一(稅前)口徑。

(五)在確定未來現金淨流量的預測期時,應建立在經管理層批准的最近財務預算或預測數據基礎上,原則上最多涵蓋 5 年。在確定相關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未來現金淨流量的預測期時,還應考慮相關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所包含的主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剩餘可使用年限,不應存在顯著差異。

(六)對以前期間對商譽進行減值測試時,有關預測參數與期後實際情況存在重大偏差的,管理層應當識別出導致偏差的主要因素,在本期商譽減值測試時充分考慮相關因素的影響,並適當調整預測思路。

第十三條 利用資產評估機構的工作輔助開展商譽減值測試時,應當聘請具有勝任能力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並在業務約定書或類似文書中明確與商譽減值測試相關的委託事項;在利用資產評估機構的工作成果時,充分關注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目的、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評估對象、評估範圍、價值類型等是否與商譽減值測試相符;對存在不符的,在運用到商譽減值測試前,應予以適當調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 15 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20__ 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__〕54 號)的規定,充分、準確、如實、及時地在財務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中詳細披露與商譽減值相關的、對財務報表使用者作出決策有用的所有重要信息,不應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形。

具體包括:

(一)充分披露商譽所在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相關信息,包括該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構成、賬面金額、確定方法,並明確說明該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是否與購買日、以前年度商譽減值測試時所確定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一致。如果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的構成發生變化,應在披露前後會計期間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構成的同時,充分披露導致其變化的主要事實與依據。

(二)應在披露商譽減值金額的同時,詳細披露商譽減值測試的過程與方法,包括但不限於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方法、重要假設及其合理理由、關鍵參數(如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時的預測期增長率、穩定期增長率、利潤率、折現率、預測期等)及其確定依據等信息。如果前述信息與形成商譽時或以前年度商譽減值測試時的信息、公司歷史經驗或外部信息明顯不一致,還應披露存在的差異及其原因。

(三)形成商譽時的併購重組相關方有業績承諾的,應充分披露業績承諾的完成情況及其對商譽減值測試的影響。當商譽源自多個不同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時,應分別披露前述信息;當公司基於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進行商譽減值測試時,應在披露評估結果的同時,充分披露前述信息;當商譽金額重大時,無論商譽是否存在減值,均應詳細披露前述信息。

第十五條 公司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對公司當期損益的影響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100 萬元的,應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引用外部《企業會計準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 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20__ 年修訂)》 (證監會公告〔20__〕54 號)等制度發生變更時自動適用國家權威機構最新頒佈的相關政策。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參照公司內控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重慶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

局內部控制工作方案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防範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活動風險,規範預算業務內部控制,加強預算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等法律法規,結合行政事業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實行部門預算管理制度。各主管部門負責本單位及下屬各單位預算和決算的編制、審覈、彙總、上報、下達、執行工作,下屬單位負責本單位預算和決算的編制、審覈、上報、執行工作。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業務是根據部門(單位)的職責、任務和業務發展計劃編制、審批、執行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包括財務收支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渠道等,是財務管理活動的基本依據。

預算業務控制是對單位預算編制、預算審批、預算執行、預算決算與評價等環節實施的全過程控制。

第四條 單位實行預算控制,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預算編制過程短、時間緊、前期準備以及論證不充分,導致預算項目不細、編制粗糙、隨意性大,造成預算約束失效;財會機構與其他職能機構缺乏有效溝通,導致預算編制與執行,預算管理與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和基建管理等經濟活動脫節。

(二)預算指標分解批覆不合理,導致各內部機構和下屬單位財權與事權不匹配,影響職責履行和資金使用效率;部門預算調整缺乏嚴格控制,導致預算約束力不夠。

(三)不嚴格按照批覆的預算安排各項收支,存在無預算、超預算支出等問題,影響預算的嚴肅性;沒有及時分析預算執行情況,溝通不暢,導致預算執行進度偏快或偏慢。

(四)決算與預算相互脫節,編制口徑不一致,反映不及時、不完整、 不真實、不準確,導致預算管理效率低下。

(五)預算評價機制不完善,評價結果不當或評價結果缺乏應用,難以發揮績效評價作用,預算管理缺乏有效監督。

第五條 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加強預算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本部門(單位)預算管理體制,建立健全部門預算編制、審批、執行、決算與評價等預算內部管理制度,合理設置預算業務管理機構或崗位,明確職責權限、授權審批程序,建立內部機構之間和下屬單位之間溝通協調機制和預算執行分析機制。

第六條 主管部門(單位)領導班子是本部門(單位)預算的決策機構,預算決策屬於本部門(單位)重大決策,應由本部門(單位)領導班子集體做出,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確定本部門(單位)預算管理體制、政策和制度,確定預算管理的原則、要求和辦法。

(二)審定本部門(單位)年度預算編制的總體目標、要求,研究審定本部門(單位)年度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以及重大項目立項和經費分配等重大事項。

(三)聽取本部門(單位)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分析報告,審定本部門(單位)決算和績效評價報告。

(四)審議決定本部門(單位)預算編制和執行中的重大問題以及其他相關決策事項。

第七條 主管部門(單位)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預算工作領導小組(或管理委員會)作爲預算管理的議事協調機構,其成員由本部門(單位)負責人、財會機構分管領導、財會及相關內部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其職責主要包括:

(一)擬定預算目標,制定預算管理的具體措施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審議、綜合平衡年度預算或預算調整草案,協調解決預算編制和執行中的問題,考覈預算執行情況。

(三)本部門(單位)決策機構委派或授權的其他預算管理工作。

第八條 主管部門(單位)財會機構爲預算業務歸口管理機構,負責預算編制、預算調整、預算執行分析及決算編制等具體工作,應當設置預算管理崗位,負責預算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草擬預算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報本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審定後,督促各內部機構及相關崗位、下屬單位認真落實制度。

(二)具體負責和指導內部機構、下屬單位預算編制工作,協調解決預算編制的有關問題。

(三)審覈彙總各內部機構、下屬單位提交的預算建議數,進行綜合平衡,形成預算草案報單位領導班子審定後報(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覈。

(四)將按法定程序批覆的預算分解細化後的預算指標報本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審批後,下達至各內部機構及下屬單位。

(五)跟蹤、監控、定期彙總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向本部門(單位)領導班子提交預算執行分析報告,協調解決預算執行中的有關問題。

(六)審覈彙總各內部機構、下屬單位提交的預算調整申請,形成預算調整方案,報本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審定後報(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

(七)編制本部門(單位)決算報告和相關績效評價報告,開展決算分析工作,經單位領導班子審定後報(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

(八)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 內部機構是本部門(單位)預算執行的具體機構,是單位預算編報和使用的主體。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指定專人負責本機構的預算基礎數據申報,根據本機構職能和年度工作任務提出預算建議數。

(二)依據批覆的預算控制數對預算收支計劃進行調整、細化,形成本機構預算草案。

(三)嚴格按照審批下達的預算及相關規定執行預算,加強預算執行監控分析,做好預算的綜合平衡。

(四)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提出預算調整申請,向財會機構提供決算所需信息和資料。

第十條 各主管部門(單位)內部紀檢監察機構和內部審計機構是本部門(單位)預算業務活動的監督部門,對預算編制、預算執行、決算編制實施監督,配合預算工作領導小組進行預算績效考評。

第十一條 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在建立健全預算業務管理機構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相關崗位在預算管理中的職責、分工和權限,確保預算編制與預算審批、預算審批與預算執行、預算執行與分析評價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十二條 預算年度開始後,在預算方案未經批准之前,爲保證本部門(單位)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財會機構應根據上一年度同期的預算支出項目及金額安排各項經費開支。

正式預算批覆後,嚴格按預算執行。

第十三條 在部門預算編制中應遵循“勤儉節約、量力而行、量入爲出、講求績效”的原則,優先保障基本支出預算,合理安排項目支出預算,不得以支定收,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四條 部門預算編制實行逐級審覈制度。預算編制審覈應建立內部機構負責人、財會機構、預算工作領導小組(或單位領導班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覈機制。

第十五條 預算編審人員應具備專業業務知識水平,預算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應包括本部門(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及財會人員。

第十六條 預算編制依據

(一)上年度預算收支執行情況;

(二)本部門(單位)制定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重點工作任務;

(三)本部門(單位)定員、定額標準;

(四)本部門下屬單位、各內部機構上報的年度經費預算草案;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 預算編制程序

(一)財會機構根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預算編制要求,部署各內部機構、下屬單位的預算編報工作要求;

(二)各內部機構、下屬單位按照預算編報要求,根據下一年度的實際情況,提出預算建議數,並提交申報基礎數據等材料,經內部機構和下屬單位負責人審覈後報送歸口管理機構;

(三)財會機構對各內部機構和下屬單位提交的預算建議數及申報材料進行預審,

彙總形成部門預算單位建議數;

(四)本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審定預算單位預算建議數並上報同級財政部門(一上);

(五)財政部門審覈主管部門提交的部門預算建議數,平衡彙總後及時下達預算控制數(一下)。

(八)主管部門(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批覆下達的預算控制數,分解細化和下達內部機構、下屬單位的預算控制數。

(九)各內部機構、下屬單位根據分解下達的預算控制數,安排本年度業務工作,提出預算上報數,並提交申報基礎數據等材料,經內部機構和下屬單位負責人審覈後報送主管部門預算歸口管理機構;

(三)財會機構對各內部機構和下屬單位提交的預算上報數及申報材料進行預審,

彙總形成部門預算上報數;

(四)本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審定預算單位預算上報數並上報同級財政部門(二上);

(五)財政部門審覈主管部門提交的部門預算上報數,平衡彙總後經同級人大批准後及時下達正式預算(二下)。

(八)主管部門(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批覆下達的正式預算,下達內部機構、下屬單位的正式預算。

第十八條 收入預算編制

(一)收入預算編制,包括對財政撥款收入、非稅資金收入、上級補助專項收入等內容,按規定進行編制;

(二)財政撥款收入應結合本部門(單位)計劃和行政任務,參照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年度變化數據編制;

非稅資金收入應結合本部門(單位)徵收能力以及行政和事業任務編制,做到應收盡收;

上級補助專項收入根據財政部門和上級部門覈定的金額和補助標準編制;

其他收入依具體情況進行編制。

第十九條 支出預算編制

(一)支出預算編制,包括對基本支出、項目支出等內容,按規定進行編制;

(二)國家有規定標準的支出,其編制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編報;有政策規定的支出,其編制按政策規定進行編報;無標準且政策未作相關規定的支出,按工作計劃和上年度實際情況進行測算編報,但必須在預算編制說明書中詳細說明編制依據和理由;

(三)各部門、各單位預算草案表中只列出共性項目,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需要添列項目,並在預算編制說明書中說明編制依據和理由;

(四)各部門、各單位在編制預算草案時只考慮預算年度內的資金實際收入或支出金額,而不考慮其業務的實際歸屬期間。

第二十條 預算編制實行問責制,在預算編制時出現無正當理由的漏項、錯項而影響今後正常工作的,要追究預算編制人員的責任。

第三章 預算執行及分析

第二十一條 預算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非稅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減徵、免徵或者緩徵應徵的非稅收入,不得截留、佔用或者挪用非稅收入。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所有開支事項必須明確所屬預算指標,並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票據,按採購、收支、資產、項目等管理規定履行相關審覈、審批程序。

第二十三條 預算執行分析是指在全面預算管理過程中,對全面預算執行情況包括預算目標的完成情況、業務預算執行情況、預算控制情況等的分析及評價。預算執行分析是執行預算管理和進行預算過程控制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四條 預算執行分析責任機構

(一)預算領導工作小組是預算執行分析的決策和監督機構,主要負責預算執行分析的審查,並按規定報送領導理班子審議和評估;

(二)各內部機構、下屬單位爲預算執行分析的執行機構,主要負責本機構、本單位的預算執行分析;

(三)財會機構是預算執行分析的分析機構,主要負責對本部門(單位)總體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

第二十五條 預算執行分析的依據

(一)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預算制度和財務制度等;

(二)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本部門(單位)預算、各項費用收支標準、人員編制和定額指標等;

(三)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本部門(單位)發展計劃、工作重點等;

(四)本部門(單位)的預算資料、各種報表、相關財務數據等會計覈算資料;

(五)其他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二十六條 預算執行分析的內容

(一)預算收支完成情況及原因,即分析預算收支及具體收支項目總的完成情況、完成進度等,是否符合預算收支的一般規律;

(二)在預算執行過程中,貫徹國家方針、政策、重大經濟措施情況及對預算收支的影響;

(三)本部門(單位)發展計劃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對預算執行的影響;

(四)項目專項資金的使用效果情況和資金使用效益;

(五)預算調整、政府採購及其他一些預算執行中的實施情況。

第二十七條 預算執行分析方式與方法

(一)根據預算執行分析的目的和要求不同,可選擇的預算執行分析方式有:定期分析、專題分析、典型調查等;

(二)可選取的預算執行分析方法主要有:比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模型分析法、趨勢分析法等以及上述方法的綜合運用。

第二十八條 預算執行分析的程序

(一)確定預算執行分析的目的和預算執行分析的範圍;

(二)全面收集、整理、覈對各種數據及有關依據;

(三)抓住主要矛盾,進行全面分析;

(四)做出分析結論,提出意見或建議,撰寫分析報告。

第二十九條 預算執行分析報告分爲定期分析報告和臨時分析報告:

(一)各內部機構、下屬單位的定期預算執行分析報告必須提交財會機構,財會機構按規定時間提交預算工作領導小組,預算工作領導小組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本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定期召開的預算執行分析會議進行審議和評估;

(二)臨時分析報告是在出現重大預算執行問題時編制,按規定程序進行提交。

第三十條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各內部機構要隨時檢查、追蹤本機構預算執行情況,收集資料、彙總有關預算執行信息,爲預算執行分析報告做準備。

第三十一條 預算執行分析報告內容

(一)差異性分析:對預算執行結果與審批的預算進行比較,找出執行差異及原因;

(二)規範性分析:預算執行是否符合國家、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和本部門(單位)制度規定;預算執行是否按國家規定的支出標準、定額等執行;

(三)時間性分析:對各項預算目標的進度控制是否合理;

(四)支出結構和效益分析:主要分析支出結構是否科學合理,並對支出效益進行分析;

(五)完成下期預算的主要措施:列示完成下期預算的主要措施。

第三十二條 預算執行分析報告編制要求

(一)編報材料要準確無誤。要對編報材料逐一審覈,注意數據準確性及前後口徑是否一致。

(二)情況要具體。要對預算執行中的問題反映充分,原因詳述清晰。

(三)關鍵要抓準。要抓住主要問題進行深入分析,找出主要矛盾,作爲總結重點。

(四)文字要精練。報告內容應清晰,闡述簡明扼要。

第四章 預算調整

第三十三條 主管部門(單位)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當由於下列原因之一導致預算基礎不成立,或預算執行結果產生重大差異,可向原預算審批機構申請預算調整:

(一)市場環境變動;

(二)國家法律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

(三)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災害;

(四)公共緊急事件;

(五)其他客觀因素。

第三十四條 主管部門(單位)預算調整應嚴格按照以下程序和規範進行操作:

(一)內部機構在預算執行過程中遇到特殊緊急情況時,在預算不足的情況下,應按規定的預算追加調整程序,經內部機構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審覈後,提出預算追加調整申請;

(三)財會機構接到經審覈的預算追加調整申請後,對預算追加調整申請進行金額審覈,出具審覈意見,交單位領導班子審批後,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覈彙總後,提交同級人大進行審批;

(四)同級人大審批後,財政部門調整國庫指標額度,並及時通知主管部門(單位);

(五)主管部門財會機構根據財政部門預算調整通知,進一步細化批覆至各內部機構或下屬單位,同時將預算執行的規則一併下達;

(七)內部機構或下屬單位依據下達的正式預算批覆,進行資金使用計劃的編報,進入預算執行環節。

第五章 決算編制

第三十五條 主管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制度規定和財政部門統一要求,認真編制財務決算報告,全面、真實反映本部門(單位)財務決算信息。

第三十六條 主管部門(單位)應在全面清理覈實資產、負債、收入、支出,並辦理年終結賬的基礎上,編制財務決算報告。

第三十七條 主管部門(單位)財會機構應當認真、如實編制財務決算報告,不得漏報、瞞報或錯報有關財務決算信息,不得編造虛假財務信息。

第三十八條 主管部門(單位)必須認真做好財務決算報告的審覈工作,確保上報數據資料真實、完整、準確。

主管部門(單位)對外報出的財務決算報告由本部門(單位)負責人、主管財務負責人、財會機構負責人審覈簽字後上報。

第三十九條 主管部門(單位)財會機構負責對本部門(單位)的財務預算、決算數據、預算分析資料等進行歸類整理、建檔建庫,並從計算機中傳出備份保存,同時記載在紙介質和磁盤介質(或光盤介質)上。

第六章 預算績效管理

第四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實行預算績效管理制度。考覈獎懲對象爲預算執行的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具體由本部門(單位)預算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考覈。

第四十一條 主管部門(單位)以各執行機構的預算執行績效考評結果爲依據,實施預算執行獎懲。

第四十二條 預算執行考覈結果分爲優良、合格、較差三個等級,其獎懲規定如下:

(一)績效優良的被考評機構,給予表彰,並在下一年安排預算時給予優先考慮;

(二)績效合格的被考評機構,無獎無懲;

(三)績效較差的被考評機構,除按要求詳細說明原因外,還將暫緩或停止安排下一年度相關預算項目。

第四十三條 被考評機構發生以下行爲,考評結果直接評爲較差。

(一)不積極配合預算執行績效考評工作;

(二)在考覈中弄虛作假、賄賂考覈人的;

(三)其他違反考評紀律的行爲。

第四十四條 主管部門(單位)依據預算責任人對預算的執行效率,以及預算責任人的日常工作表現,對預算責任人予以獎懲。

第四十五條 預算執行效率獎懲

(一)各項預算目標達成 以上,預算責任人年度績效考覈總分加 分;

(二)各項預算目標達成 以上,預算責任人年度績效考覈總分加 分;

(三)各項預算目標達成 以上,預算責任人年度績效考覈總分不變;

(四)各項預算目標達成低於 ,預算責任人年度績效考覈總分減 分,並需按要求向預算工作領導小組詳細說明原因。

第四十六條 預算責任人在日常工作中,發生以下行爲,其年度績效考覈結果,直接認定爲不合格:

(一)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未將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的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

(二)在預算執行過程中,以簽訂虛假合同等形式,將項目資金轉移到其他賬戶或外單位,逃避財政監督的;

(三)在年底預算執行率較低的情況下,爲防止預算被收回、不顧資金安全和使用效益的集中性支付行爲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單位規定的行爲。

第四十七條 內部紀檢監察機構、審計機構對預算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應要求相關機構及責任人及時糾正與整改,發現重大問題要寫出書面報告,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彙報,以便及時採取措施,糾正和完善。

局內部控制工作方案 篇5

第一條 爲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會計風險控制,明確會計機構及相關人員職責,充分發揮會計在單位風險管控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回族自治州會計管理工作暫行辦法》(臨州辦發〔20__〕160號)等財經法律法規制度的規定,現制定本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根據單位實際,單位負責人可直接主管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並指定其他副職分管; 也可以委託或指定單位其他副職或者部門負責人主管財務會計工作。

委託或指定其他副職或人員主管時,單位負責人仍負主要責任。

第三條 單位負責人在會計工作的職責是:

(一)指導和督促建立健全內部會計控制與監督相關制度並有效執行。

(二)通過制度委託、授權主管或分管財務負責人和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辦理會計事項,嚴格把關

(三)支持和保證會計機構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爲會計人員撐腰,真正起到“把關”作用。

(四)以身作則,帶頭執法,不得干預、阻撓會計機構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更不能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不得對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四條 主管或分管財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根據制度委託,代行單位負責人在會計工作中的相關職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六條 會計機構的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一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覈算,實行會計監督。

(二)擬定本單位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和具體實施細則,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將本單位各項收支、資產、債權債務、淨資產全部納入單位賬冊進行覈算和監督,不得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

(四)彙總編報部門預算和決算,審查覈定部門和下屬單位年度預算和決算,做好相關資金的綜合統籌平衡工作。

(五)嚴格執行預算和財務計劃,依法對單位各項收支進行會計監督,保證財務信息真實、合法、完整、準確。

(六)負責債權、債務的管理工作,全面反映單位債權、債權真實情況。

(七)加強固定資產的購置、使用和處置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

(八)按照會計檔案管理制度,負責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其他會計資料的立卷、建檔工作。

(九)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往來票據的領購、分發、繳銷等工作。

(十)負責政府採購資金預算申請審覈,資金及質量保證金的審覈和收付工作。

(十一)負責單位各項專項經費、項目建設資金的收支和審覈,做到專款專用。

(十二)充分利用財務數據,客觀、真實地對預算執行情況、財務報表數據進行分析,及時爲領導決策提供數據支持。

(十三)對下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資金資產管理、內控制度建設等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四)接受並配合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稅務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做好本部門(單位)財務公開工作,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建立健全會計崗位責任制度。

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爲: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覈算、工資覈算、成本費用覈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覈算、往來結算、總賬報表、稽覈、檔案管理等。

開展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工作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工作崗位合併設置。

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第八條 單位可以根據會計機構和業務實際設置和合並相應崗位。但不相容崗位必須做到分離。

會計不相容崗位包括:授權批准與業務執行、業務經辦與審覈、業務經辦與會計記錄、保管與會計記錄、保管與稽覈,出納與會計、稽覈、會計檔案保管、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稽覈與出納、會計檔案保管、收支、費用等賬目登記等。

第九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二)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三)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2年;

(四)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五)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六)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七)與本單位負責人、主管財務負責人、出納沒有直系親屬關係。

第十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在單位負責人和主管財務負責人領導下,組織會計機構開展會計覈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十一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的崗位職責

(一)負責單位日常財務會計工作,綜合管理單位及本系統的計財工作,監督本系統嚴格執行《會計法》、《預算法》、《政府採購法》國家財經政策和內部制定的有關規定,嚴守財經紀律。

(二)組織編制並督促執行單位及本系統各項事業發展計劃、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積極組織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證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三)切實加強單位及本系統部門預算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和非稅收入管理,認真實施財務監督。對違反預算程序、分配程序、撥付程序、借貸程序及其他財經紀律的事項,嚴格把關,拒絕受理。

(四)定期分析單位及本系統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和非稅收入收取上繳情況,認真考覈各類資金的使用效益,組織開展本系統所屬單位內部財務監督檢查工作,對存在問題及時採取改進措施。

(五)擬定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細化控制措施。

(六)審查以單位名義對外提供的一切會計資料和與財務會計有關的統計資料。

(七)負責完成單位領導交辦的各項中心任務,配合完成上級部門或同級財政、審計、統計、物價、稅務等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及其他工作,配合完成內部各業務部門涉及計財方面的有關事項。

(八)負責本單位(本系統)財會人員的業務考覈和業務培訓,參與研究本單位(本系統)會計人員的任用和調配。

(九)負責處理本單位與其他單位之間的經濟業務關係。

第十二條 主辦業務會計崗位職責

(一)根據批准的年度預算或財務收支計劃,及時編制年度及月份經費收支計劃,及時、準確地組織和供應資金。

(二)根據會計制度規定,科學設置各種會計賬冊。區分資金渠道,認真做好各類資金以及各類資產的記賬、算賬、對賬、報賬等日常會計覈算工作,堅持做到及時記賬、按時結賬、如期報賬。

(三)嚴格加強會計覈算,定期檢查、分析並彙報單位、本系統及其所屬單位的年度預算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保證各單位按預算、有計劃地使用資金。定期考覈各類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領導提出加強財務會計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四)嚴格劃清資金渠道和各項支出性質,認真進行會計監督。負責對財務支出等各類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進行審覈,及時發現和糾正違紀行爲和各種不規範行爲。

(五)定期清查各類財產物資,建立健全資產檔案,按規定及時審查本單位財產物資的添置、計價、調撥、變賣、報損、報廢等提請處理事宜。及時清理和結算本單位各類債權債務,及時催收各種上交款項。

(六)負責按期編制、彙總和報送本單位及本系統的各種會計報表。及時向單位領導及有關部門提供詳實的會計資料和分析報告。

(七)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好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及其他各種財務、會計資料,嚴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經批准,不得對外提供各種會計數據和資料。

(八)不得兼任出納崗位工作。

第十三條 出納崗位職責

(一)嚴格區分資金渠道,熟練掌握各類費用開支標準和開支範圍,堅決執行規定的預算報批程序和經費報銷程序。

(二)嚴格堅持和執行國家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現金管理、銀行結算和公務卡結算等制度,庫存現金餘額控制在規定範圍內,定期覈對現金餘額。

(三)嚴格按照財政非稅收入管理相關規定,準確開具或複覈非稅票據,記錄、覈對應上繳財政的各項非稅收入,及時申請撥回各項事業收入、暫存款等資金。

(四)付款時認真審查各種原始單據,對不真實、不合規的原始單據堅決不予受理;對手續不全、內容不完整或報批程序不規範的憑證必須在更正、補充後才予受理。

(五)根據審覈審批的合規原始單據,及時準確地編制資金收付記賬憑證,逐日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等日記賬。

(六)按規定程序處理並及時結算各種暫付款項,逾期不結算及時上報單位領導,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七)認真保管好各種印章、空白收據、銀行支票及其他有價證券。領用空白收據和銀行支票必須履行批准程序,辦理領取和註銷手續。

(八)不得兼任稽覈、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不能和單位負責人、主管財務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係。

(九)承辦單位負責人、主管財務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稽覈崗位職責

(一)協助審查本單位(本系統)的財務收支計劃和預算計劃。

(二)負責逐筆稽查和複覈本單位各類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所反映的經濟事項是否真實、合法、完整和準確。

(三)定期抽查覈對各類賬簿記錄。

(四)複覈各種會計報表,並對複覈的報表負責。

(五)承辦財務檢查和財務監督的相關工作,以及領導交辦的其他專項檢查工作。

第十五條 會計機構和人員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確保財務信息真實、完整。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覈算。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設置總賬、日記賬和明細賬,除國家有明文規定的外,單位各項財務收支、資產、債權債務、淨資產必須全部納入單位賬冊進行統一覈算。不得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

日記賬分爲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零餘額用款額度日記賬、公務卡額度日記賬等。

明細賬簿可分爲貨幣資金明細賬、往來明細賬、存貨(材料)明細賬、收支明細賬、固定資產明細賬和其他明細賬等。單位可根據業務需要將相關明細賬簿進行合併或者細化。

單位應根據相關法規制度要求和業務需要,設置備查賬簿,包括住房公積金、非稅收入收繳等備查賬簿。

第十七條 單位應根據會計機構和崗位設置,建立單位賬務處理程序:

(一)記賬憑證填製程序

貨幣資金收支業務的相關記賬憑證,由出納人員根據已審覈審批的原始憑證制單並在記賬憑證上簽名後,由業務會計人員進行復核,及時交付會計稽覈人員進行稽覈後,由記賬人員登記相關賬簿。

其他與貨幣資金收支無關的經濟事項,由業務會計制單,經稽覈人員稽覈後,交由記賬人員登記相關賬簿。

(二)會計賬簿登記程序

每月所有經濟事項經制單、複覈、稽覈無誤後,由業務會計對記賬憑證進行彙總,填制記賬憑證科目發生額彙總表,經稽覈人員稽覈後,由總賬登記人員根據科目發生額彙總表登記總賬,由各明細賬登記人員登記相關明細賬簿。

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每日資金收付業務序時逐筆登記。現金明細賬、銀行存款明細賬由除出納以外的記賬人員進行登記,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由除出納以外的記賬人員填制,並須經稽覈人員進行稽覈。

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數量和管理需要,合理確定業務制單以及總賬、明細賬登記人員,做到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包括:制單與憑證複覈、稽覈人員,出納與憑證複覈、稽覈、記賬人員相互分離。

(三)財務會計報告編制程序

單位財務會計報告包括單位預算報告、決算報告、月報、季報和年報等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單位內部管理需要的各種內部財務報告。單位可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預算管理要求,以及單位內部管理需要,確定需要編制和報送的財務報告。

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根據經過審覈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關於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內部財務會計報告根據單位管理需要,確定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

財務會計報告由財務報告編制人員負責編制,其他會計人員配合提供相關數據及資料,編制完成後,由會計稽覈人員進行稽覈後,報會計機構負責人、主管財務負責人、單位負責人進行審覈並簽字蓋章後及時報送相關部門。

財務會計報告相關數據進行調整時,仍按上述程序編制、審覈後上報。

第十八條 會計機構內部必須建立稽覈制度。指定專職稽覈人員,對記賬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進行全面審覈,對審覈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糾正,相關人員不予糾正的,及時報請會計機構負責人、主管財務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進行處理。

會計稽覈人員可在會計機構內指定專人負責,也可由會計機構負責人兼任,對未專設會計機構的單位,可由主管財務負責人兼任。

未經稽覈人員稽覈簽字的記賬憑證,不得登記相關賬簿;未經稽覈人員審覈的財務報告,不得對外報出。

第十九條 財務印籤管理制度

單位財務印籤,應按貨幣資金收支業務辦理程序要求由兩人以上保管。

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管理,個人印籤應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相應印籤保管人員因故請假或離職時,應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指定專人進行代管,代管人員不得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資金支付時須嚴格履行相關審覈或審批簽字及簽章手續。

第二十條 票據管理制度

單位使用的票據,包括銀行和財政支付資金時所使用的票據和單據,以及單位領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行政事業單位往來票據。

銀行和財政支付所需用的票據和相關單據,由出納人員根據業務需要從銀行購入,或從財政部門領用。經會計機構內部票據管理人員登記後,辦理領用手續,交付出納人員使用。

行政性收費票據和往來票據,由票據管理人員統一向財政非稅管理部門按規定領購,登記後,相關科室使用時申請辦理領用手續,同時審覈收回已開的相關票據。

票據管理人員須建立票據領用登記簿,分別各種票據,做好票據領購、領用、複覈收回、財政註銷的登記工作。防止空白票據遺失和被盜用。

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票據的用途使用和開具票據,不得超出行政收費許可範圍、收費標準、收費對象、票據使用範圍的事項開具票據。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建立財會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定期開展必要的財務信息覈對,實現重要經濟活動信息共享,充分發揮會計對單位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反映和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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