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經營方案編制與實施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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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 行)

森林經營方案編制與實施綱要

一、總 則

1、爲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的有關精神,全面推進我國的森林可持續經營工作,規範和引導森林經營主體科學編制和實施森林經營方案,根據《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綱要。

2、森林經營方案是森林經營主體爲了科學、合理、有序地經營森林,充分發揮森林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根據森林資源狀況和社會、經濟、自然條件,編制的森林培育、保護和利用的中長期規劃,以及對生產順序和經營利用措施的規劃設計。

森林經營方案是森林經營主體和林業主管部門經營管理森林的重要依據。編制和實施森林經營方案是一項法定性工作,森林經營主體要依據經營方案制定年度計劃,組織經營活動,安排林業生產;林業主管部門要依據經營方案實施管理,監督檢查森林經營活動。

3、森林經營方案規劃期爲一個森林經理期,一般爲xx年。以工業原料林爲主要經營對象的可以爲5年。

4、森林經營方案編制與實施要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以森林可持續經營理論爲依據,以培育健康、穩定、高效的森林生態系統爲目標,通過嚴格保護、積極發展、科學經營、持續利用森林資源,提高森林資源質量,增強森林生產力和森林生態系統的整體功能,實現林業的可持續發展。

5、森林經營方案編制與實施要堅持資源、環境和經濟社會發展協調,堅持所有者、經營者和管理者責、權、利統一,堅持與分區施策、分類管理政策銜接,堅持保護、發展與利用森林資源並重,堅持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統籌的原則。

6、森林經營方案編制與實施要有利於優化森林資源結構,提高林地生產力;有利於維護森林生態系統穩定,提高森林生態系統的整體功能;有利於保護生物多樣性,改善野生動植物的棲息環境;有利於提高森林經營者的經濟效益,改善林區經濟社會狀況,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二、編案單位和程序

7、從事森林經營、管理,範圍明確,產權明晰的單位或組織爲森林經營方案編制單位。依據其性質和規模分爲以下幾種編案單位:

(1)一類編案單位:國有林業局、國有林場、國有森林經營公司、國有林採育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國有林經營單位。

(2)二類編案單位:達到一定規模的集體林組織、非公有制經營主體。

(3)三類編案單位:其他集體林組織或非公有制經營主體,以縣爲編案單位。

8、一類編案單位應依據有關規定組織編制森林經營方案;二類編案單位可在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簡明森林經營方案;三類編案單位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規劃性質森林經營方案。

9、編案工作組應以編案單位爲主、林業規劃設計單位、林權所有者代表及林業主管部門代表和社區代表共同參加。在方案編制的過程中要充分尊重森林經營者的自主權,林業部門負責政策把關和協調,規劃設計單位負責技術服務。具體工作應由具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一類和三類編案單位應由具有乙級以上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二類編案單位應由具有丙級以上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

10、森林經營方案編制的主要程序。

(1)編案准備:包括組織準備,基礎資料收集及編案相關調查,確定技術經濟指標,編寫工作方案和技術方案。

(2)系統評價:對上一經理期森林經營方案執行情況進行總結,對本經理期的經營環境、森林資源現狀、經營需求趨勢和經營管理要求等方面進行系統分析,明確經營目標、編案深度與廣度及重點內容,以及森林經營方案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3)經營決策:在系統分析的基礎上,分別不同側重點提出若干備選方案,對每個備選方案進行投入產出分析、生態與社會影響評估,選出最佳方案。

(4)公衆參與:廣泛徵求管理部門、經營單位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意見,以適當調整後的最佳方案作爲規劃設計的依據。

(5)規劃設計:在最佳方案控制下,進行各項森林經營規劃設計,編寫方案文本。

(6)評審修改:按照森林經營方案管理的相關要求進行成果送審,並根據評審意見進行修改、定稿。

三、編案內容和要求

11、森林經營方案內容一般包括森林資源與經營評價,森林經營方針與經營目標,森林功能區劃、森林分類與經營類型,森林經營,非木質資源經營,森林健康與保護,森林經營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投資估算與效益分析,森林經營的生態與社會影響評估,方案實施的保障措施等主要內容。

簡明森林經營方案內容一般包括森林資源與經營評價,森林經營目標與佈局,森林經營,森林保護,森林經營基礎設施維護,效益分析等主要內容。

規劃性質森林經營方案內容一般包括森林資源與經營評價,森林經營方針、目標與佈局,森林功能區劃與森林分類,森林經營,森林健康與保護,投資估算與效益分析,森林經營的生態與社會評估等主要內容。

12、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深度依據編案單位類型、經營性質與經營目標確定。

森林經營方案應將經理期內前3-5年的森林經營任務和指標按經營類型分解到年度,並挑選適宜的作業小班;後期經營規劃指標分解到年度。在方案實施時按2-3年爲一個時段滾動落實到作業小班。

簡明森林經營方案應將森林採伐和更新等任務分解到年度,規劃到作業小班,其他經營規劃任務落實到年度。

規劃性質經營方案應將森林經營規劃任務和指標按經營類型落實到年度,並明確主要經營措施。

四、森林生態系統分析與評價

13、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必須建立在翔實、準確的森林資源信息基礎上,包括及時更新的森林資源檔案、近期森林資源二類調查成果、專業技術檔案等。編案前2年內完成的森林資源二類調查,應對森林資源檔案進行覈實,更新到編案年度。編案前3-5年完成的森林資源二類調查,需根據森林資源檔案,組織補充調查更新資源數據。未進行過森林資源調查或調查時效超過5年的編案單位,應重新進行森林資源調查。

14、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應全面進行森林生態系統分析與森林可持續經營評價。

分析重點包括森林資源數量、質量、分佈、結構及其動態變化,森林生態系統完整性、森林健康與生物多樣性狀況;森林提供木質與非木質林產品的能力;森林保持水土、涵養水源、遊憩服務、勞動就業等生態與社會服務功能;林業有害生物、森林病蟲害、森林火災和地力衰退狀況等。

評價應參照國家、區域或經營單位等不同層次的森林可持續經營標準與指標,重點包括維持森林生態系統生產力、保持森林健康與活力、保護生物多樣性、發揮社會效益等方面的優勢、潛力和問題,編案單位的經營管理能力、機制,森林經營基礎設施等條件。

15、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應全面分析國家、區域和社區對森林經營的經濟、社會和生態需求,找出外部環境對森林經營管理的影響因素和影響程度。重點分析相關森林經營政策、林業管理制度的約束與要求,當地居民生產生活和相關利益者對森林經營的需求及依賴程度,生態安全與森林健康對森林多目標經營要求與限制等,以生態、經濟、社會三大效益統籌兼顧和協調發展的經營理念確定經營戰略。

五、森林經營方針與目標

16、編案單位應根據國家、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森林資源及其保護利用現狀、經營特點、技術與基礎條件等,確定方案規劃期的森林經營方針。經營方針必須統籌好當前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經營主體與社區利益,協調好森林多功能與森林經營多目標的關係,確保森林資源的生態、經濟和社會等多種效益的充分發揮。

17、森林經營方案應當明確提出規劃期內要實現的經營目標。經營目標應根據現有森林資源狀況、林地生產潛力、森林經營能力和當地經濟社會情況等綜合確定。森林經營目標應當作爲當地國民經濟發展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並與國家、區域森林可持續經營標準和指標體系相銜接。經營目標主要包括森林資源發展目標,林產品供給目標和森林綜合效益發揮目標等。

六、森林區劃與組織森林經營類型

18、一、三類編案單位應按照《全國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分區施策導則》的要求,以區域爲單元進行森林功能區劃。包括森林集水區區劃、生態景觀區劃、生物多樣性保護區劃、野生植物保護區劃、野生動物保護區劃、人文遺產保護區劃、森林遊憩區劃、森林火險區劃、有害生物防控區劃等。具有下列一種或多種屬性的高保護價值區域應優先區劃出來:

(1)在全球或國家水平上,具有重要保護價值的生物多樣性(如地方特有種、瀕危種、殘遺種)顯著富集的區域。

(2)在全球或國家水平上,具有重要保護意義的主要物種仍基本保持自然分佈格局的大片森林景觀區域。

(3)珍稀、受威脅或瀕危生態系統區域。

(4)提供生態服務功能(如集水區保護、土壤侵蝕控制)的區域。

(5)滿足當地社區生存、健康等基本需求的區域。

(6)對當地社區的傳統文化特性具有重要意義的區域。

19、編案單位應以小班爲單元,按照森林分類經營的要求進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區劃。國家重點公益林按照《重點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的要求劃定;一般公益林和商品林原則上根據國家、地方相關規定和規劃以及經營者意願劃定。

20、編案單位在功能區劃和森林分類的基礎上,以小班爲單元組織森林經營類型。綜合考慮生態區位及其重要性、林權、經營目標一致性等因素,將經營目的、經營週期、經營管理水平、立地質量和技術特徵相同或相似的小班組成一類經營類型,作爲基本規劃設計單元。

七、森林經營規劃設計

21、公益林經營規劃設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經營單位公益林保護與管理實施方案等進行。

(1)根據森林功能區經營目標的不同分別確定經營技術與培育、管護措施,維持和提高公益林的保護價值和生態功能。

(2)依據《全國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分區施策導則》,明確編案單位內嚴格保護、重點保護和保護經營三種經營管理類型組的經營對象和經營管護措施,設計經營技術指標和管理目標體系。

(3)依照生態公益林建設的系列技術標準,規劃設計公益林的造林、撫育和更新改造等任務。

(4)重點公益林區的更新造林,應充分利用自然力進行生態修復。人工林應採取保護天然幼樹、幼苗等措施,增強自然屬性。重點保護類型組和保護經營類型組的重點公益林可以限量規劃撫育間伐、低效林改造和更新採伐,引進鄉土珍貴樹種,提高公益林的經濟產出潛力。

(5)公益林管護應結合實際,因地制宜,採取集中管護、分片承包或個人自護等方式,制訂管護方案,落實管護責任。

22、商品林經營應以市場爲導向,在確保生態安全前提下以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爲目標,充分利用林地資源,實行定向培育、集約經營。

(1)根據立地質量評價、森林結構調整目標、市場需求與風險分析,以及森林資源經濟評估成果等,綜合確定商品林經營類型的培育任務。

(2)分別更新造林、撫育間伐、低產林改造三種主要經營措施類型組進行規劃設計。培育任務按林種—森林經營類型—經營措施類型(組)進行組織,各項規劃任務落實到每個森林經營類型。

(3)經濟林規劃應根據種植傳統,因地制宜地選擇果樹林、食用原料林、林化工業原料林、藥用林或其他經濟林。根據市場需求、土地資源、產品質量、經營加工能力、儲存能力及運輸條件、名牌效應等因素確定經濟林發展規模。按照名、特、優、新的原則,選擇優先發展的產業。

(4)生物質能源林經營可分爲木質能源林和油料能源林兩種類型。木質能源林經營應重點考慮當地居民的生活能源需求和當地生物質電能源生產的原料需求,選擇高燃燒值的樹種,規劃經營規模。油料能源林經營應充分考慮就近加工的條件和能力,因地制宜地選擇具有商業開發價值的樹種,規劃培育基地規模。

23、森林採伐貫穿於森林經營的全過程,是森林培育和結構調整的重要手段。森林採伐量應依據功能區劃和森林分類成果,分別主伐、撫育間伐、更新、低產(低效)林改造等,結合森林經營規劃,採用系統分析、最優決策等方法進行測算,確定森林合理年採伐量和木材年產量。

(1)森林採伐應重點考慮建設和培育穩定、健康與高效的森林生態系統,提升森林資源的保護價值和持續提供物質、生態、文化產品的能力。

(2)按照《森林採伐作業規程》等標準,建立以生態採伐爲核心的經營管理體系,有條件的區域應推行梯度經營,將森林採伐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減少到最小程度。

(3)森林採伐應有利於調整和優化森林結構,穩定木材產量,保護生物多樣性與水土資源,維持森林的碳匯平衡,滿足利益相關者的經營目的。

(4)採伐量測算應以小班爲單元,進行時間和空間分析,確保森林採伐量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24、更新造林和森林採伐的工藝設計應充分考慮下列條件:

(1)在溪流、水體、沼澤、沖積溝、受保護的山脊或廊道等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區域應設置一定寬度的緩衝帶(區)。

(2)儘量減少用於作業的林道、楞場和集材道。

(3)適當增加小流域、溝系、山體的景觀異質性,特別是不同年齡、不同羣落的森林合理配置,爲野生動植物提供多樣的棲息環境,爲控制林業有害生物和森林火災提供有利條件。

(4)合理設置作業區域和作業面積,保證野生動植物生存繁衍所需的生態單元和生物通道。

(5)合理確定造林與採伐方式,確保生態景觀敏感區域不受嚴重影響。

(6)優先安排受災林木、工業原料林、人工林的採伐和造林更新。

25、根據森林經營任務和種子園、母樹林、苗圃和採穗圃狀況,測算種子、苗木的實際需求和供應能力,規劃安排種苗生產任務。應創造條件建立以鄉土樹種爲主的良種繁育基地,提倡新技術、新品種的應用。

八、非木質資源經營與森林遊憩規劃

26、非木質資源經營規劃應以現有成熟技術爲依託,以市場爲導向,規劃利用方式、強度、產品種類和規模。在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資源的同時,積極發展非木質資源的人工定向培育。

27、森林遊憩規劃可按照功能區或旅遊地類型進行,充分利用林區多種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資源,開展以森林生態系統爲依託的遊憩活動。規劃應因地制宜地確定環境容量和開發規模,科學設計景區、景點和遊憩項目。

九、森林健康與生物多樣性保護

28、森林防火規劃應重點區劃森林火險等級,制定森林防火布控與應急預案,規劃森林撲火隊伍、裝備和基礎設施等。

29、林業有害生物防控規劃應與營造林措施緊密結合,以營造林防控爲主,輔以必要的生物防治和抗性育種等措施。重點規劃預測預報系統與監測預警體系,防治檢疫站點與檢疫體系,制定林業有害生物和疫源疫病防控預案等。

30、林地生產力維護措施應貫穿於森林經營的全過程。應充分考慮有利於地力維護的培肥技術、採伐要求、化學制劑應用等保護對策。提倡培育闊葉林和混交林;速生豐產林應考慮輪作、休歇、間作等培育措施;水土流失嚴重地區應在造林、採伐作業時,採取土壤水肥保持措施。

31、森林集水區經營管理規劃應科學規劃集水區的類型和等級,分區確定森林經營策略,將採伐、造林、修路等森林經營活動導致的水土流失降到最小。

(1)鄰接多年性河流、間歇性河流或湖泊、池塘、水庫、沼澤等水體的條形地帶,應按照《森林採伐作業規程》的要求劃出緩衝帶。

(2)坡度大、土層薄,以及山脊、溼地等敏感區域的森林,應按照公益林的要求進行管理。

32、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應充分考慮生物資源類型、保護對象特點、制約因素及影響程度、法律法規與政策等。

(1)以生態系統保護途徑爲主線,注重對景觀、生態系統、物種和遺傳基因等不同層次多樣性的系統保護。

(2)將高保護價值森林區域作爲規劃重點,明確高保護價值區域範圍、類型與保護特點,提出保護措施。

(3)以林班或小流域爲單位,以指示型物種確定適宜的樹種、森林類型和齡組結構,保持物種組成、空間結構和年齡結構的異質性。

(4)注重保護珍稀瀕危物種和羣落建羣樹種的林木、幼樹、幼苗,在成熟的森林羣落之間保留森林廊道。

十、基礎設施與經營能力建設

33、林道規劃應根據森林經營的實際需要和建設能力,明確林道建設及維護的任務量。林道密度以滿足森林經營的基本要求爲原則,新建林道應儘量結合防火道、巡護路網等佈設,避開高保護價值森林區域、緩衝帶和敏感地區。

34、森林保護、林地水利及其他營林配套基礎設施規劃,應充分結合國家、地方相關基礎設施建設規劃進行,以利用和維護已有基礎設施爲主,並考慮設施的多途利用。

35、森林經營管理隊伍建設規劃應依據森林經營單位的經營目標、經營任務、勞動定額等進行。要加強技術技能培訓,促進森林經營管理隊伍職業化和專業化。

36、森林經營檔案建設規劃應以分類、準確、及時、便捷爲原則,重點規劃檔案管理人員、設施設備和相關管理制度建設等。森林經營檔案應包括森林資源檔案、經營技術檔案、生產管理檔案及相關文件、資料等。

十一、編案方法與公衆參與

37、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應以生態系統經營理論爲指導,積極應用林學、經濟學、生態學、計算機技術等科學方法和技術手段,進行系統分析、綜合評價、科學決策和規劃設計,確保森林經營方案的科學性、先進性和可行性。

38、森林經營決策應針對森林經營週期長、功能多樣、受外部環境影響大等特點,分別不同側重點對森林結構調整和經營規模提出多個備選方案,進行多方案比選。

(1)每個備選方案應測算和評價一個半經營週期內的森林資源動態變化、木材及林產品生產能力、投入與產出等指標。

(2)每個備選方案應對水土保持、生物多樣性保護、地力維持、森林健康維護等進行長週期的生態影響評估。

(3)每個備選方案應對社區服務、社區就業、森林文化宗教價值維護等進行長週期的社會影響評估。

39、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應採取參與式規劃方式,建立公衆參與機制,在不同層面上,充分考慮當地居民和利益相關者的生存與發展需求,保障其在森林經營管理中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使公衆參與式管理制度化。

十二、編案成果與審批

40、森林經營方案成果包括方案文本及相關圖表和數據庫等。

41、編製成果經承擔規劃設計的單位簽署意見後,由編案單位和林業主管部門共同論證。

(1)論證由指定的專業委員會或專家小組執行,可採用召開論證會或函審的方式。

(2)論證人員應由技術專家、管理者代表、業主代表、相關部門和相關利益者代表等組成。

42、森林經營方案實行分級、分類審批和備案制度。

(1)一類編案單位的經營方案由隸屬林業主管部門審批並備案,二類編案單位的經營方案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批並備案,三類編案單位的經營方案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並備案。

(2)重點國有林區森林經營單位的森林經營方案,由國家林業局或委託的機構審批並備案。

十三、方案實施、監測、評估與調整

43、編案單位爲森林經營方案的實施主體,應嚴格按照森林經營方案規劃設計的各項任務和年度安排制定年度計劃,編制作業設計,組織並開展各項經營活動。

44、森林經營單位應建立森林經營成效監測體系,監測森林經營方案執行情況,依據年度計劃和有關標準、規定,驗收經營作業成果。

45、森林經營單位應根據監測結果和相關森林可持續經營標準與指標體系,定期評價森林經營方案實施效果,評估森林可持續經營狀況,鼓勵由社會第三方進行森林可持續經營認證。

46、森林經營單位可在經理期內依據監測、評估結果對森林經營方案進行適當調整。其中對經營目標、森林分類區劃、採伐利用規劃等內容進行重大調整時,應報原森林經營方案批准單位重新批覆。

十四、方案管理、監督與保障措施

47、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森林經營方案編制與實施的管理,定期對編案單位實施森林經營方案的情況和效果進行監督檢查。

48、森林經營方案是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的主要依據。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將森林經營方案作爲編制森林採伐限額、下達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的重要依據,原則上森林採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按依法批准的森林經營方案確定。

49、各地編制各項與森林經營有關的規劃、工程項目和投資計劃時,應充分考慮森林經營方案設計的森林經營目標和主要規劃內容。通過完善法律法規、政策規範,逐步確立森林經營方案的法律地位和權威性,理順森林經營的利益分配關係,促進森林經營方案編制和實施法制化、規範化和科學化。

附:名詞解釋

森林經營方案:是森林經營主體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及國家林業方針政策編制的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和利用的中長期規劃,以及對生產順序和經營利用措施的規劃設計。它既是森林經營主體制定年度計劃,組織和安排森林經營活動的依據,也是林業主管部門管理、檢查和監督森林經營活動的重要依據。

編案單位:是指擁有森林資源資產的所有權或經營權、處置權,經營界限明確,產權明晰,有一定經營規模和相對穩定的經營期限,能自主決策和實施森林經營,爲滿足森林經營需求而直接參與經濟活動的經營單位、經濟實體,包括國有林業局(場、圃)、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集體林場、非公有制森林經營單位等。

森林經理期:是指森林經營主體爲實現其階段目標任務,在一定時段內按照既定的經營方針、目標與任務對所屬森林資源進行資源調整、配置的最佳時間間隔期。

森林生態系統經營:是從森林生態系統整體功能出發,以維持森林生態系統複雜的過程、路徑及相互依賴關係,長期保持森林生態系統良好功能、自身健康爲目標,按照生態系統發生、發展的演替規律,通過公衆參與、分層次協調和控制,主要在生態系統層次上進行森林動態管理的一種經營管理模式。

森林可持續經營評價:以森林經營單位爲對象,從區域生態、經濟、社會對森林需求的角度建立評價指標體系,綜合運用生態學、經濟學等理論與方法,對森林生態系統功能、結構、健康、生物多樣性、適應性、演替規律及經營成效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價,爲實現森林可持續經營決策提供依據的過程。

森林功能區劃:根據森林資源主導功能、生態區位、利用方向等,採用系統分析或分類方法,將經營區內森林劃分爲若干個獨立的功能區域,實行分區經營管理,從整體上發揮森林資源的多功能特性的管理方法或過程。

高保護價值森林:所有森林除具有經濟價值外,都包含環境和社會價值。當森林所具有的環境和社會價值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時,這些森林就可以被定義爲高保護價值森林。

森林經營類型:將經營目標、經營週期、經營管理水平、立地質量和技術特徵相同或相似的小班,劃歸同一類型,採取相對一致的培育過程的小班集合體。

森林經營措施類型:按照森林培育和利用的主要環節或技術措施,將森林經營措施和技術特徵相同的小班組織爲同一類型的小班集合體。

森林遊憩:指人們以森林景觀資源和森林環境爲對象,開展生態性、知識性旅遊和休閒活動的總稱,是一種整體利用森林生態系統的經營方式。

森林集水區管理:集水區是水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森林集水區是以流域爲單元的森林-水生態系統。森林集水區管理是指採用行政、經濟、社會、技術等手段,保護和培育森林植被、涵養水源、淨化水質、調節水流量、減輕河道淤塞,維護區域森林和水生態系統安全與穩定的過程或途徑。

森林碳匯:是指以木本植物和林下腐殖質層爲主體的植物羣落吸收和固定空氣中二氧化碳的過程。

景觀異質性:異質性是指在一個景觀區域中,景觀元素類型、組合技術性在空間或時間上的變異程度。它是一個景觀中對一個種或更高級生物組織的存在起決定作用的資源(或某種形狀)在空間(或時間)上的變異程度(或強度)。異質性是景觀的根本屬性,任何景觀都是異質的,包括空間異質性、時間異質性和功能異質性。空間異質性反映一定空間層次景觀的多樣性信息,而時間異質性則反映不同時間尺度景觀空間異質性的差異。正是時空兩種異質性的交互作用導致了景觀系統的演化發展和動態平衡,系統的結構、功能、性質和地位取決於其時間和空間異質性。

森林經營生態影響評估:是以可持續發展理論爲指導,以動態監測數據爲依據,確認森林經營活動對區域生態健康與安全,以及生物多樣性保育、生態系統的完整性等方面的直接或間接的、現實或潛在影響,計劃儘量減少和避免對環境的負面影響,以期降低經營風險,從而爲制定森林經營決策、探討森林經營問題、實施森林經營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森林經營社會影響評估:針對森林經營單位近期目標,通過專家諮詢、社會調查與訪問、資料查閱等方法,獲得森林經營活動對區域文化教育與勞動就業、公共福利與社會保障、人民生活與健康、社會文明與和諧等方面的信息,定性或定量分析、評價森林經營活動對人造成的現實和潛在影響,計劃儘量減少對利益相關者的負面影響,爲科學組織森林經營活動提供依據。

利益相關者:所有對森林經營和實施活動感興趣或受其影響的人和團體,如政府部門、森林裏或周邊的社區,本地人、林業從業人員、投資和保險商、顧客或消費者、對環境感興趣的組織、一般公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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