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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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1.1編制目的爲規範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生態環境和促進社會穩定。

1.2工作原則

1.2.1以人爲本,科學管理的原則。把保障人民羣衆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

爲首要任務,在事故未發生時充分做好預防工作;在事故發生後,立即營救受傷人員,組織撤離或採取其他措施,保護危險區域內的其他人員。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發揮專家、專業救援力量和人民羣衆的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採取科學的管理方法,採用先進的檢測、檢驗、監測手段、救援裝備和技術,迅速控制事態,消除危害後果。

1.2.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在市政府和市安委會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下,各縣(市)、區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

1.2.3屬地爲主,分級響應的原則。在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事發地政府和單位,必須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果斷、迅速地採取應對措施,對事故現場進行有效處置,全力控制事態發展,切斷事故災害鏈,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同時,應立即向上級政府報告事故情況。上級政府迅速對事故做出判斷,決定應急響應行動。

1.2.4預防爲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1.3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新鄉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4分類分級

1.4.1安全生產事故按照其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根據新鄉實際,可能在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包括:

(1)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事故;

(2)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1.4.2安全生產事故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爲四級。

ⅰ級(特別重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2)超出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省級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

(3)需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安委會)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

ⅱ級(重大):

(1)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下、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下、5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需要緊急轉移10萬人以下、5萬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下、5000萬元以上的重大(ⅱ級)以上安全生產事故。

(2)超出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設區市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

(3)需要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指揮機構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

ⅲ級(較大):

(1)造成10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下、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下、1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下、千人(300戶)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下、1000萬元以上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2)超出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急處置能力,或者發生跨縣(市)、區行政區域、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

(3)需要新鄉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

ⅳ級(一般):

ⅲ級(較大)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

1.5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ⅲ級(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和ⅲ級(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先期處置工作。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組織體系

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組成。

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分別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祕書長、市安監局局長擔任,成員包括市安監局、市質監局、市工業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交通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局、市監察局、市供銷社、市電

業局、市環保局、市氣象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市直其他部門(根據事故性質和需要臨時增加)等負責人組成。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與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擔任。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履行本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

的職責,負責制訂、管理並實施部門應急預案。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志願者隊伍及省有關救援力量等。

2.2應急管理機構職責

2.2.1市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按照本《預案》規定的程序,組織、協調、指揮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

(2)根據事故發生狀態,統一部署應急預案的實施工作;

(3)隨時掌握本《預案》實施情況,並對本《預案》實施過程中的問題採取應急處理措施;

(4)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用各類物資、設備、人員和佔用場地,並負責督促事故單位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5)辦理市政府(或市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2.2.2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1)傳達市應急指揮部命令並監督落實;(2)通知並聯絡應急救援各專業組組長及有關成員,做好應急準備或立即投入救援;

(3)選址並建立現場救援指揮部,綜合協調各專業組救援工作;

(4)事故災害有危及周邊單位和人員的險情時,組織協調人員和物資疏散工作;

(5)檢查現場救援工作,收集險情和救援狀況並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提出救援建議,協助市應急指揮部開展工作;

(6)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後及安撫工作;

(7)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8)承辦市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定期組織預案演練,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有關情況變化,及時對預案進行調整、修訂、補充和完善。

2.2.3市有關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

(1)市安監局:建立“專家庫”,組織技術專家進行災害事故分析,對搶險救援提供諮詢和對策;負責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彙報事故及救援情況;蒐集與事故原因及過程有關的信息資料,在職權範圍內、組織事故的調查、分析、定性、處理工作,同時爲配合上級對事故的調查處理作好準備;建立全市安全生產事故檔案。(2)市委宣傳部:統一協調安全生產事故搶險救援的信息發佈工作;做好應急救援中先進事蹟的宣傳和羣衆的思想政治工作。

(3)市公安局:負責封鎖危險區域、設立隔離區,保護現場,實行交通管制、維持治安秩序,組織疏散人員;根據事故性質、危害程度、影響範圍,適時調集相關警種參與救援;協同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現場的記錄、視聽資料、證人證言收集等取證工作;負責事故中失蹤、死亡人員身份的核查及對死亡人員的法醫鑑定工作;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應採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4)市建委:負責調集並組織使用起重機、挖掘機等搶排險設備;負責提供市政、建築等工程技術資料支持;按照有關預案負責燃氣、供排水等公用設施的排險和修復工作。

(5)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有關預案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架空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特種設備的救援工作;負責提供特種設備技術資料支持,並組織專業技術人員現場指導;配合上級部門對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6)市衛生局:負責事故現場受傷、中毒人員的搶救工作;負責事故發生區域疫情監測和防治工作;負責嚮應急指揮部和上級衛生部門報告人員傷亡、疫情監測及防治情況;在緊急情況下向兄弟城市或上級衛生部門尋求醫療支援。

(7)市環保局:負責危險化學品和有毒有害物質泄漏及可能對人員傷害情況的監測,提出對環境和人員保護的措施建議,負責對空氣和水污染的監測,並提出治理方案。

(8)市財政局:負責應急救援資金的安排。

(9)市氣象局:負責搶險救援過程中,有針對性的氣象監測和氣象預報工作。

(10)市消防支隊: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現場滅火,消除泄露和污染,搶救人員物資。

(11)交通、供水、供電、電信等公用設施管理部門,負責恢復被損壞的道路、水、電、通信等有關設施,確保搶險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12)事故單位:負責疏散人員,關停設施,組織技術人員研究應急措施,並配合有關部門工作。

(13)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分工,作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中的相應工作。

2.2.4市有關部門應與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應急聯繫工作機制,做好部門預案與本預案的銜接工作,負責所牽頭實施分預案應急管理機構與省相關預案的管理機構的銜接,保持溝通,爭取指導和支持。

2.2.5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與駐新單位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建立與駐新部隊、武警部隊、中央、省和其他駐新單位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聯繫、溝通機制。必要時,由市政府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協調駐新部隊、武警部隊及中央、省和其他駐新單位參與和配合應急處置工作。

2.2.6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本級人民政府處置突發安全生產事故應急事件的領導和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突發安全事故的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善後和災後重建、應急保障等工作。

3信息報告

3.1報告主體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或在場人員應當用最快捷的方式報告事故發生情況,撥打公安110報警、120醫療急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值班電話,發生火警時撥打119報警電話,請求緊急救護,並應當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接報後應當立即逐級報告新鄉市人民政府(值班電話:0373-3696001,3696002),並同時報新鄉市安委會辦公室(電話:0373-3718451)。緊急情況下現場有關人員或單位可越級上報。

市安委會辦公室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市政府值班室、通知分管副祕書長轉報分管副市長、市長,同時報告市委值班室、市委祕書長、市委書記。

3.2事故報告主要內容

事故報告人員在向上級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時,應提供以下情況

(1)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位置;(2)事故類型;(3)傷亡情況及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評估:(4)事故涉及的危險材料性質、數量;(5)事故發展趨勢,可能影響的範圍,現場人員和附近人口分佈;

(6)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斷;

(7)採取的應急搶救措施;

(8)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救援搶險的事宜;

(9)事故的報告時間、報告單位、報告人及電話聯絡方式。

3.3信息處理

3.3.1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立即報告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和副總指揮,根據事故性質和嚴重程度以及事故單位請求,通知市相關部門和機構,做好應急救援準備或立即趕往事故現場。

3.3.2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立即成立專家組,組織專家對事故危害進行研判,確定事故影響的範圍及可能影響的人數,從而對警情做出準確及時判斷,初步確定響應級別,並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啓動應急救援體系的最低響應級別,則應嚮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提出報告意見。

3.3.3市安委會辦公室、市相關部門和機構接報後,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瞭解掌握事故情況,組織協調事故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並及時向市領導反饋情況。

3.3.4按照有關規定,市安委會辦公室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後,應在規定時限內立即上報省安委會辦公室和省有關部門。

4應急響應

4.1事發地縣(市)、區的應急反應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當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立即啓動本級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事發地人民政府主管領導應當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指揮應急救援隊伍進行處置,控制事態發展,當事態超出其響應級別或事故無法得到有效控制時,應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啓動本應急預案對事故做出應急響應。

4.2市級應急響應

市應急指揮部接到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立即根據事故類型、性質和嚴重程度向市指揮部總指揮提出是否啓動應急救援預案的建議,在總指揮發布應急救援預案啓動命令後,按照相關規定,各相關部門應立即行動,按照啓動命令和本《預案》的要求,實施救援。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應急響應工作:

(1)及時向市委、市政府領導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的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2)開通與事故地縣(市)、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市相關專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訊聯繫。

(3)經專家對警情判斷報請市政府領導決定,啓動ⅲ級應急響應,並立即通知市應急指揮部全體成員,進入應急工作狀態。適宜啓動各相應分預案的,建議由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實施。

4.3指揮和協調

進入應急響應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事故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必要時,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指揮和協調工作:

(1)召集應急指揮機構人員到位,組織實施應急救援。責成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領導及工作人員按照職責分工,立即開展應急處置、應急保障工作,保證組織到位、應急救援隊伍到位、應急保障物資到位。

(2)向社會公衆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3)對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做出決策。

(4)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到傷害的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

(5)迅速消除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險源,劃定危害區域,維持社會治安。

(6)搶修被損壞的公共交通、通訊、供水、供電、供氣、供油等基礎設施,保障事發地羣衆的基本生活。

(7)組織協調有關方面做好現場應急處置的保障和支援工作。

(8)組織有關部門採取相應措施防止突發公共事件出現擴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9)及時向市政府負責人、市安委會負責人報告應急救援處置、事態評估情況和工作建議。

(10)如應急響應上升爲ⅱ或ⅰ級,協調內部有關應急力量,配合省應急指揮機構的指揮。

4.4事故現場保護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必須保護好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儘可能做出標誌、拍照、詳細記錄和繪製事故現場圖,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4.5信息資源採集

要做好信息採集工作:包括事故單位情況;事故致因物;當地氣象、地理、地質、水文信息;居民分佈信息;搶險救援設備、設施信息;事故中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信息等。對採集的信息要進行分析整合,按要求進行反饋。

4.6緊急處置

根據事態發展變化,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徵求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並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必要時,向省安委會報告。

4.7醫療衛生救助

事故發生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必要時,啓動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援專項預案,組織開展救援工作。

市、縣(市、區)疾病控制中心根據事故類型,按照專業規程進行現場防疫工作。

4.8應急救援人員安全防護

市應急指揮部應制定戰術、技術方案,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規定。嚮應急救援人員宣傳必要的救援知識,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用具。應急救援人員須服從命令聽指揮,有序開展工作。

當遇到可能威脅應急救援人員險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傷害時,應急救援人員要善於自我保護,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傷害。市應急指揮部應果斷決策,決定應急救援人員是否全部或部分撤離現場。

4.9羣衆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羣衆的安全防護工作:

(1)企業與當地政府、社區建立應急互動機制,共同確定保護羣衆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確定緊急狀態下疏散區域、疏散距離、疏散路線、疏散運輸工具、安全蔽護所;(3)對已實施臨時疏散的人羣,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電、衛生等基本條件;

(4)負責疏散人羣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4.10公衆動員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組織自願者配合專業搶險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11現場檢測與事故危害評估

根據需要,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事故現場監測、鑑定與評估小組。

監測、鑑定與事故危害評估活動包括:事故影響邊界、氣象條件、對食物、飲用水衛生以及水體、土壤、農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應有害物,爆炸危險性和受損建築垮塌危險性,以及污染物質滯留區等。

4.12新聞發佈

市委宣傳部會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事故處理的主管部門對事故相關新聞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組織媒體報道。

4.13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進行撤離和交接程序、恢復正常狀態程序。由市應急指揮部宣佈應急響應結束。

5後期處置

5.1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事故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疏散人員回遷、災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安定,恢復正常秩序。

5.2保險機構及時開展各項保險理賠工作。

5.3按程序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展開全面調查。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形成總結報告報送市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6保障措施

6.1事故搶險救援組織

事故搶險救援分成8個專業組:

(1)事故搶險組:相關監管部門牽頭,救援隊伍、事故發生地政府、事故單位參加,負責現場搶險、搜救人員、搶修設施、供電供水、暢通信息、消除險情等工作。

(2)技術指導組:相關監管部門牽頭,市安全專家組、環保、氣象部門、事故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結合政府專項預案和企業應急預案,負責災情分析監控、現場搶險技術方案的制定和搶險救援中的技術指導等工作。

(3)治安管理組:公安部門牽頭,負責現場警戒、維護秩序、疏導交通、疏散羣衆及傷亡人員身份確認等工作。

(4)醫療救護組:衛生部門牽頭,事故發生地政府、事故單位負責現場傷員搶救和治療工作。

(5)後勤保障組:事故發生地政府、事故單位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和事故單位參加,負責現場搶險物資裝備供應及其它後勤保障工作。

(6)善後處理組:民政部門牽頭,勞動保障部門、工會、保險、當地政府、事故單位參加,負責傷亡家屬接待及安撫,處理善後事宜。

(7)信息新聞組:由宣傳部門牽頭,相關監管部門、電信部門、當地政府參加,負責事故情況的收集、整理、報告和新聞發佈等工作。

(8)事故調查組:由安監部門或相關監管部門牽頭,公安、監察、工會等部門參加,協助搶險,蒐集有關證據,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會同搶險組、技術組制定防止事故擴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關規定,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書。

6.2信息與通訊保障措施

構築新鄉市集中管理的計算機和網絡技術支持的信息通訊平臺、建立全市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報告系統;重大危險源信息和監控系統;保證應急預警、報警、警報、指揮等活動的信息交流快速、順暢、準確,做到信息資源共享。必要時,可緊急調用或徵集其他部門和社會通訊設施,確保指揮信息暢通。

6.3物資與運輸保障措施

根據救援需要,不但要保證足夠的應急救援物資儲備,而且要實現快速、及時供應到位。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重視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設施建設,重視救援物資、設備和個人防護裝備貯備,按照國家產業標準和要求制定配備標準,建立管理制度,加強日常性的維護、保養、檢查,保證設施、裝備性能的安全可靠。在搶險救災過程中,市應急指揮部有權緊急調用相關部門所有救援隊伍、物資、設備和場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阻攔和拒絕。事故後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在原有交通運輸資源不能適應搶險救援的情況下,市應急指揮部要及時協調交通、鐵路等部門提供交通運輸支持。

6.4人力資源保障措施

建立安全生產專家庫;建設以消防部隊爲骨幹的應急隊伍;礦山、危化品等行業或企業,依法組建和完善專業救援隊伍;危險物品生產、貯存、經營單位、高危行業和其它行業規模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應當配備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力量滿足不了救護要求的,應當與企業外的消防救護、醫療救護等救護組織簽訂救護協議。各級政府掌握區域內所有應急救援隊伍資源信息情況,並督促檢查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準備情況。

6.5醫療衛生保障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建設,提高醫療衛生機構對安全生產事故的救治能力。加強對應急救治藥品、醫療器械實施監督管理,保證所用藥品、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全面掌握衛生資源信息,尤其是專科醫療救護方面的資源信息,其中包括職業中毒治療醫院、燒傷專科醫院的列表,如數量、分佈、可用病牀、治療能力;搶救藥品、醫療器械、消毒、解毒藥供應的城市及來源。要組織醫療人員進行相應培訓,瞭解新鄉市主要危險對人羣造成傷害的類型及正確的消毒和治療方法。

6.6應急財務保障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各級人民政府處置安全生產事故所需工作經費,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解決。

6.7教育、訓練和演習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社區要建立互動機制,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機意識,尤其是位於重大危險源周邊的人羣,要了解潛在的危險性質和對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納入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宣傳教育的內容,掌握應急救援知識,增強應急救援意識,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各專項應急指揮部依據專項預案的內容,應當定期組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訓練和演習。高危行業或存在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單位,應結合《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的要求,宣傳相關知識,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習,從而使應急預案經得起實戰檢驗。上述機構和單位演習結束後,要形成總結報告送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6.8監督檢查

市政府辦公室、市安委會辦公室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實施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7附則

7.1預案完善

7.1.1預案修訂。隨着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預案實施後,經評估發現其缺陷和不足,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組織修訂完善,上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7.1.2子預案的制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成員部門、市屬重點企業應當在本《預案》發佈實施之日起60日內,按照本《預案》的要求,結合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出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縣級政府預案、市政府部門預案、企業預案),報市政府辦公室、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7.1.3日常安全制度。各級、各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值班制度、檢查制度和例會制度。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遇有緊急情況,及時處理。定期檢查應急救援工作,應當根據季節和事故發生期等情況,列入安全例會內容,定期分析和研究。7.1.4日常安全生產報告制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市屬及駐新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事故的預防工作,加強對本轄區、本行業、本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和危險因素檔案,實行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定期零報告制度,每月10日前書面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彙總後報市政府。落實責任,制定監控整改措施,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7.2獎勵與責任

7.2.1在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地方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的;

(2)搶排險事故或者搶救人員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免受損失或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且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2.2責任追究

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分別在管轄範圍內進行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不按規定製定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及時報告事故真實情況,延誤處置時機的;

(3)不服從應急指揮部的命令和指揮,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救援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救援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救援工作行爲的;

7.3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7.4預案實施日期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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