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綜合治理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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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建材綜合治理工作計劃

(一)全市所有水泥礦山、水泥製造、水泥製品及其他粉塵排放企業有組織排放源達到《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無組織排放源達到《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二)*市XX年3月底前淘汰轄區內所有水泥機立窯;藁城市、正定縣、欒城縣XX年5月底前淘汰轄區內所有水泥機立窯;其他縣(市)、區於XX年9月底前淘汰轄區內所有水泥機立窯。

(三)XX年9月底前,*市完成對轄區內粉磨企業的綜合整治,其他縣(市)、區於XX年12月底前完成各轄區粉磨企業的綜合治理。

二、工作任務

(一)市發改委、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市工商局、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停止審批除“以大代小”項目外的水泥、石灰和採礦等排放粉塵的新建項目。

(二)*市政府負責,XX年3月底前將轄區內10座水泥機立窯全部拆除。

藁城市、正定縣、欒城縣政府負責,XX年5月底前將各轄區共4座水泥機立窯全部拆除。

高邑縣、井陘縣、礦區、靈壽縣、平山縣、辛集市、新樂市、行唐縣和贊皇縣政府負責,XX年9月底前將各轄區共49座水泥機立窯全部拆除(企業名單見附件6-1)。

(三)*市政府負責,XX年9月底前完成50家水泥粉磨企業66臺磨機的綜合治理工作。

元氏縣、新樂市、平山縣、正定縣、晉州市、藁城市、靈壽縣、趙縣、辛集市、贊皇縣政府負責,XX年12月底前對各轄區46家水泥粉磨企業共68臺磨機完成綜合整治工作(企業名單見附件6-2)。

對達不到要求的粉磨站,全部予以關停。

治理標準如下:

1.各水泥粉磨站水泥生產企業完善各主機排放口治理設施,水泥生產磨機、包裝機、提升機、破碎機等主要生產設備的排放口中的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不得超過《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XX表2規定的限值,實現達標排放。

2.所有物料裝卸必須入棚入倉,物料搬倒必須在三面封閉的棚內(廠房)進行,所有物料禁止露天堆放。

3.原料倉、水泥均化倉及倉下下料口必須採取封閉措施,物料輸送必須封閉進行,並安裝布袋除塵器,實現達標排放。

4.水泥儲存在封閉的廠房內存放,銷售外運在封閉的貨臺內進行裝運。

5.散裝水泥必須入倉,在散裝口安裝移動式除塵設施。

6.實現辦公區與生產區的隔離,加大綠化力度,廠區綠化面積達到廠區面積的10%以上,辦公區綠化面積達到30%以上。

7.進入廠區道路硬化,運輸原料及產品的車輛必須覆蓋。

8.作業場所顆粒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不得超過《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XX表3規定的限值。

(四)井陘縣、平山縣、靈壽縣、*市、贊皇縣、元氏縣、行唐縣和礦區政府負責,對轄區內淘汰的石灰土立窯生產企業加大監管力度,防止死灰復燃,並按照“以大代小”原則對石灰生產企業升級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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