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盛房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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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002146證券簡稱:榮盛發展公告編號:臨XX-062號

榮盛房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大綱

聲明

本公司全體董事、監事保證本股權激勵計劃及其摘要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特別提示

1、本計劃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榮盛房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在本計劃(草案)提出前30天內,公司未發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沒有發生任何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等重大事項的動議和實施。

3、本計劃的激勵對象爲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管理人員、核心技術(專業)骨幹,人員數量不超過公司員工總數的10%。

4、公司擬授予激勵對象3,000萬份股票期權,擬授予的股票期權所涉及的股票來源爲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3,000萬股人民幣普通股(a 股)股票,約佔本計劃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3.35%。

5、公司擬授予激勵對象的每份股票期權擁有在本計劃有效期內的可行權日,以預先確定的行權價格19.29元和行權條件購買1股公司人民幣普通股(a 股)股票的權利。

6、本計劃有效期爲自股票期權授權日起五年,自本計劃授權日起滿12個月後,激勵對象應按照如下安排行權:

(1)第一個行權期:激勵對象自授權日起12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權日起24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可行權額度上限爲獲授股票期權總額的15%。

(2)第二個行權期:激勵對象自授權日起24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權日起36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可行權額度上限爲獲授股票期權總額的20%。

(3)第三個行權期:激勵對象自授權日起36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權日起48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可行權額度上限爲獲授股票期權總額的30%。

(4)第四個行權期:激勵對象自授權日起48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權日起60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可行權額度上限爲獲授股票期權總額的35%。

7、激勵對象符合行權條件,必須在本計劃規定的行權期內行權,在行權期內未行權或未全部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轉入下個行權期,該部分股票期權自動失效,由公司註銷。因激勵對象上一年度績效考覈未達到《榮盛房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XX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覈辦法》規定的標準,而導致當期無法行權的,該期期權自動失效,由公司註銷。

8、行權條件:

激勵對象對已獲授的股票期權行權時必須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1)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②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爲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行政處罰;

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不能實行期權激勵計劃的其它情形。

(2)公司截至XX年12月31日、XX年12月31日、XX年12月31日、XX年12月31日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增長率分別不低於35%。

(3)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三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佈爲不適當人選的;

② 最近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爲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③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4)激勵對象上一年度績效考覈結果符合《榮盛房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XX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覈辦法》的規定。

9、在本計劃有效期內,公司因標的股票除權、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董事會可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按照本計劃第八章規定的調整原則和方式對行權價格、股票期權數量及其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進行調整。

除上述情況外,因其它原因需要調整股票期權數量、行權價格或其他條款的,應經公司董事會做出決議並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公司應當聘請律師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榮盛房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計劃的規定向董事會出具專業意見。

10、本計劃的有效期爲五年,自首次股票期權授予之日起計算。公司將採取一次性向激勵對象授予全部股票期權的方式實施本計劃。自授予之日起12個月內,激勵對象通過本計劃擁有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且不得行權。

11、激勵對象行使股票期權的資金全部以自籌方式解決,公司承諾不爲激勵對象依本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標的股票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爲其貸款提供擔保。

12、公司披露本計劃(草案)至本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30日內,公司不進行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等重大事項。

13、本激勵計劃必須滿足如下條件後方可實施: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無異議、公司股東大會批准。

第一章 釋 義

除非另有說明,以下簡稱在文中做如下含義:

榮盛發展/公司

榮盛房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計劃/股權激勵計劃

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覈管理委員會制訂、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榮盛房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XX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股票期權/期權

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榮盛發展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

本次股權激勵

公司實施本計劃的行爲

激勵對象

本計劃規定的符合授予股票期權資格的人員

標的股票

根據本計劃,激勵對象有權行權購買的榮盛發展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

有效期

根據本計劃,從股票期權授權日起至本計劃規定可行權期間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止的期間

授權日

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日期,授權日必須爲交易日

行權

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榮盛發展股票的行爲

可行權日

激勵對象可以開始行權的日期,可行權日必須爲交易日

行權價格

根據本計劃,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購買公司股票的價格

等待期

股票期權自授權日起至首次可行權日止的期間

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登記結算公司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股東大會

榮盛發展股東大會

董事會

榮盛發展董事會

監事會

榮盛發展監事會

薪酬與考覈委員會

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董事會薪酬與考覈委員會

《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管理辦法》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XX年修訂)》

《公司章程》

《榮盛房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實施考覈辦法》

《榮盛房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XX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覈辦法》

人民幣元

第二章 總 則

2.1 本次股權激勵的目的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中長期激勵機制,充分調動、提高激勵對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將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員工個人利益有效地結合在一起,促進公司業績持續增長,並使員工分享公司發展成果,實現公司與員工的共同發展。

2.2 爲有效實施本次股權激勵,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覈管理委員會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和董事會決議精神,負責本計劃的制訂、解釋及實施工作

2.3 公司建立本計劃的《實施考覈辦法》,以該辦法規定爲激勵對象實施本計劃的條件。

2.4 本計劃以公司股票爲標的,採取授予激勵對象規定數量的股票期權的方式實施。

2.5 公司不得爲激勵對象依本計劃獲取標的股票提供貸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爲其貸款提供擔保。

2.6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施本計劃的過程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2.7 公司實施本計劃,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和本計劃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8 任何人不得利用本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進行證券欺詐活動。

2.9 公司實施本計劃所涉財務處理及稅收等問題,按相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會計準則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激勵對象

3.1 本計劃的激勵對象由董事會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確定。

3.2 本次股權激勵的激勵對象爲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專業)骨幹。上述人員需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全職工作、已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簽署勞動合同並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領取薪酬。

3.3 下列人員不得成爲本次股權激勵的激勵對象:

(1)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佈爲不適當人選的;

(2)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爲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3)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3.4 激勵對象的人員名單和獲授股票期權的數量需由薪酬與考覈委員會提名,由監事會覈實並將其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3.5 經薪酬與考覈委員會統計並經監事會審覈,具備本計劃激勵對象資格的人員共計78人,約佔截至XX年9月30日公司員工總數860人(不含物業公司)的9.07%;激勵對象的人員名單及股票期權的分配情況詳見本計劃第4.5條規定。

第四章 標的股票的種類、來源、數量和分配

4.1 本計劃擬授予激勵對象3,000萬份股票期權,每份股票期權可以在可行權日以本計劃規定的行權價格和行權條件購買1股榮盛發展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

4.2 本計劃擬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期權所涉及的標的股票來源爲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

4.3 本計劃擬授予的股票期權數量爲3,000萬份,對應的標的股票數量爲3,000萬股,標的股票約佔目前榮盛發展股本總額89,600萬股的3.35%。

4.4 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股票期權所對應的公司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4.5 本計劃擬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的具體分配情況如下:

序號

姓名

職務

獲授股票期權數量(萬份)

獲授股票期權佔股票期權總數的比例(%)

獲授股票期權佔公司股本總額的比例(%)

1

劉 山

董事、總經理

160

5.33

0.1786

2

鮑麗潔

董事、副總經理

150

5.00

0.1674

3

耿建富

董事

148

4.93

0.1652

4

李萬樂

副總經理

140

4.67

0.1563

5

馮全玉

副總經理、財務總監

135

4.50

0.1507

6

李喜林

董事

119

3.97

0.1328

7

陳金海

副總經理、董事會祕書

90

3.00

0.1004

8

核心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專業)骨幹

2058

68.60

2.2969

4.6 本計劃第4.5條所述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的數量爲個人最高可行權數量,具體每期實際可行權數量需根據《實施考覈辦法》據實確定。

4.7 在本計劃有效期內,公司因標的股票除權、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董事會應當根據公司股東大會的授權,按照本計劃第八章規定的調整方法和程序對行權價格、股票期權數量及其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進行調整。

第五章 本計劃的相關期間

5.1 本計劃的有效期爲五年,自股票期權的授權日起計算。

5.2 本計劃的授權日確定在本計劃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且中國證監會無異議、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之日起30日內,公司應按照相關程序召開董事會對激勵對象進行授權,並完成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

5.3 董事會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的時間應當爲交易日,但不得爲下列期間:

(1)公司定期報告公佈前30日;

(2)公司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3)公司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5.4 自授權日起12個月爲等待期,激勵對象可以自授權日起12個月後首個交易日起開始行權,可行權日必須爲交易日,且在行權有效期內。激勵對象應當在公司定期報告公佈後第2個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報告公佈前10個交易日內行權,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行權:

(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2)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5.5 激勵對象應按照如下安排在股票期權的各個可行權期內行權:

(1)第一個行權期:激勵對象自授權日起12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權日起24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可行權額度上限爲獲授股票期權總額的15%。

(2)第二個行權期:激勵對象自授權日起24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權日起36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可行權額度上限爲獲授股票期權總額的20%。

(3)第三個行權期:激勵對象自授權日起36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權日起48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可行權額度上限爲獲授股票期權總額的30%。

(4)第四個行權期:激勵對象自授權日起48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權日起60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可行權額度上限爲獲授股票期權總額的35%。

5.6 作爲激勵對象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本計劃所獲得公司股票的鎖定、行權期限、轉讓期限和數量限制應遵循《公司法》、《證券法》、《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六章 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

6.1 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依據下列價格的較高者確定: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佈前1個交易日的標的股票收盤價19.29元;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佈前30個交易日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18.51元。

6.2 根據本計劃第6.1條規定的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計算,本次授予的3,000萬份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爲19.29元,即滿足行權條件後,激勵對象獲授的每份期權可以19.29元的價格購買1股公司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

第七章 股票期權的授予和行權條件

7.1 公司採取一次性向激勵對象授予全部股票期權的方式實施本計劃。

7.2 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時須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爲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中國證監會認定不能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其他情形。

7.3 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時,激勵對象須未發生本計劃第3.3條規定的情形。

7.4 激勵對象對已獲授的股票期權行權時必須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1)公司未發生本計劃第7.2條規定的情形;

(2)公司截至XX年12月31日、XX年12月31日、XX年12月31日、XX年12月31日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增長率分別不低於35%;

(3)激勵對象未發生本計劃第3.3條規定的情形;

(4)激勵對象上一年度績效考覈符合《實施考覈辦法》規定的標準。

公司選擇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增長率不低於35%爲激勵對象行權的公司業績指標,是根據公司處於快速增長期的發展特點、現有土地儲備情況並參考同行業其他公司的業績情況,結合公司對房地產行業及市場發展前景所做合理預期。

7.5 激勵對象符合行權條件,必須在本計劃第5.5條規定的行權期內行權,在上述行權期內未行權或未全部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轉入下個行權期,該部分期權自動失效,由公司註銷。因激勵對象上一年度績效考覈不達標,而導致當期無法行權的,該期股票期權自動失效,由公司註銷。

第八章 股權激勵計劃的調整和程序

8.1 若在激勵對象行權前公司有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配股或縮股等事項,應對股票期權數量、行權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

8.2 股票期權數量的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

q=q0×(1+n)

其中:q0爲調整前的股票期權數量;n 爲每股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經轉增、送股或拆細後增加的股票數量);q爲調整後的股票期權數量。

(2)縮股

q=q0×n

其中:q0爲調整前的股票期權數量;n 爲縮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縮爲n 股股票);q爲調整後的股票期權數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爲調整前的股票期權數量;p1 爲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 爲配股價格;n 爲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q爲調整後的股票期權數量。

8.3 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如下:

若在行權前公司有派息、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或縮股等事項,應對行權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

p=p0÷(1+n)

其中:p0 爲調整前的行權價格; n 爲每股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的比率;p爲調整後的行權價格。

(2)縮股

p=p0÷n

其中:p0 爲調整前的行權價格;n 爲每股的縮股比例;p爲調整後的行權價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 爲調整前的行權價格;v爲每股的派息額;p爲調整後的行權價格。

(4)配股

p=p0×(p0+ p2×n)/[p1×(1+n)]

其中:p0 爲調整前的行權價格;p1 爲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 爲配股價格;n 爲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p爲調整後的行權價格。

8.4 股東大會授予董事會依本章已列明的原因調整股票期權數量或行權價格的權力。董事會根據本章規定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後,應按照有關主管機關的要求進行審批或備案,及時公告並通知激勵對象。

8.5 公司應聘請律師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公司章程》和本計劃的規定向董事會出具專業意見。

8.6 因其它原因需要調整股票期權數量、行權價格或其它條款的,應經董事會做出決議並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第九章 股票期權的授予和行權程序

9.1 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1)薪酬與考覈委員會擬訂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2)董事會審議薪酬與考覈委員會擬訂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3)獨立董事就本計劃是否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獨立意見;

(4)監事會覈實股權激勵對象名單;

(5)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獨立董事意見;

(6)公司聘請律師對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

(7)公司將擬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同時抄報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河北證監局;

(8)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公司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同時公告法律意見書;

(9)獨立董事就股權激勵計劃向所有股東征集委託投票權;

(10)股東大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監事會應當就激勵對象名單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進行說明;

(11)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准股權激勵計劃;

(12)董事會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辦理具體的股票期權授予、行權等事宜,包括與激勵對象簽署股票期權授予協議等。

9.2 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1)股權激勵計劃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且中國證監會無異議,並經股東大會批准;

(2)董事會薪酬與考覈委員會負責擬定股票期權授予方案;

(3)董事會審議批准薪酬與考覈委員會擬定的股票期權授予方案;

(4)監事會覈查激勵對象名單是否與股東大會批准的股權激勵計劃中規定的對象相符;

(5)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之日起30日內,公司召開董事會對激勵對象進行授權;

(6)公司與激勵對象簽訂《股票期權授予協議書》,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7)公司於授權日向激勵對象發出《股票期權授予通知書》;

(8)激勵對象在3個工作日內簽署《股票期權授予通知書》,並將其中一份原件送回公司;

(9)公司根據激勵對象簽署情況分別製作股權激勵計劃管理名冊,記載激勵對象姓名、證券賬戶、獲授股票期權的數量、授權日期、股票期權授予協議書編號等內容;

(10)公司董事會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相關事宜。

9.3 激勵對象應當在公司定期報告公佈後第2個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報告公佈前10個交易日內行權,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行權:

(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2)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9.4 激勵對象行權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1)激勵對象向董事會薪酬與考覈委員會提交《股票期權行權申請書》,提出行權申請(除最後一次行權外,行權數量應爲100股的整數倍);

(2)董事會授權董事會薪酬與考覈委員會對申請人的行權資格與行權條件審查確認;

(3)激勵對象的行權資格及行權條件經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覈委員會確認後,由公司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行權申請;

(4)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激勵對象應將行權資金按照公司要求繳付於公司指定賬戶,並經註冊會計師驗資確認;

(5)公司向登記結算公司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6)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章 公司與激勵對象的權利和義務

10.1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本計劃中公司具如下權利和義務:

(1)公司有權要求激勵對象按其崗位要求爲公司工作,若激勵對象不能勝任工作崗位或考覈不達標,經董事會批准,公司可以取消激勵對象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

(2)若激勵對象因觸犯法律、違反職業道德、泄露公司機密、失職或瀆職等行爲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經董事會批准,公司可以取消激勵對象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

(3)公司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激勵對象代扣代繳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其他稅費;

(4)公司不得爲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行權提供貸款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爲其貸款提供擔保;

(5)公司應當根據本計劃並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等的有關規定,積極配合滿足行權條件的激勵對象行權;若因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勵對象未能按其自身意願行權並給激勵對象造成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任;

(6)公司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及時履行本計劃的申報、信息披露等義務;

(7)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具有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10.2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計劃中激勵對象具有如下權利和義務:

(1)激勵對象應當按公司崗位要求,勤勉盡責地完成本職工作;

(2)激勵對象不得同時參加兩個或兩個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

(3)激勵對象有權且應當按照本激勵計劃的規定行權;

(4)激勵對象根據本計劃規定認購標的股票的資金應爲自籌資金;

(5)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6)激勵對象在行權前離職的,其所獲授的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即予取消;

(7)激勵對象在行權後離職的,2年內不得在與公司存在業務競爭關係的機構工作。如果激勵對象在行權後離職,並在2年內在與公司存在業務競爭關係的機構工作,激勵對象應當將其因行權所得全部收益返還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還應同時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8)激勵對象因本計劃獲得的收益,應當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及其他稅費,並履行納稅申報義務;

(9)激勵對象行權後轉讓股票時應遵守本計劃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10)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的激勵對象具有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章 本計劃的變更、終止和其他事項

11.1 榮盛發展實際控制人爲耿建明先生,若因任何原因導致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或公司合併、分立,可由董事會提出關於本計劃的變更議案,提請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11.2 公司發生本計劃第7.2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公司應當終止實施本計劃,激勵對象根據本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期權應當終止行權。

11.3 激勵對象出現本計劃第3.3條規定的不得成爲激勵對象情形的,其根據本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期權應當終止行權。

11.4 激勵對象非因本激勵計劃第3.3條導致崗位異動,但仍在本計劃規定的激勵崗位範圍內的,應根據《實施考覈辦法》的規定予以調整。

11.5 激勵對象因下列原因離職(即不在榮盛發展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職)的,其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自動失效,由公司註銷:

(1)激勵對象與公司的聘用合同到期,雙方不再續約的;

(2)激勵對象與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因個人績效未達到《實施考覈辦法》規定的標準被辭退的;

(3)激勵對象與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因公司經營狀況、業務調整、崗位調整等原因被辭退的;

(4)激勵對象與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向公司提出辭職並經公司同意的。

11.6 激勵對象與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未經公司同意擅自離職的,其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自動失效,由公司註銷;董事會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向激勵對象追繳其已行權所獲的全部收益,包括激勵對象轉讓行權所得標的股票所獲收益。

11.7 激勵對象因公喪失勞動能力的,其喪失勞動能力當年的個人實際可行權數量按個人當期最高可行權數量計,並取消其剩餘部分的行權資格;激勵對象非因公喪失勞動能力的,其喪失勞動能力前的績效任務完成部分的個人當期實際可行權數量不做變更,並取消其剩餘部分的行權資格。

11.8 激勵對象退休的,其獲授的股票期權根據本計劃繼續有效,其退休後的考覈依《實施考覈辦法》的規定執行。

11.9 激勵對象死亡的,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自動失效,由公司註銷。但激勵對象因公死亡的,董事會可對激勵對象給予合理補償,並根據法律由其繼承人繼承。

11.10 經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認爲有必要時可決議終止實施本計劃。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激勵對象已獲准行權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終止行權並被註銷,未獲準行權的股票期權作廢。

第十二章 會計處理與業績影響

12.1 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及其應用指南,公司對於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期權遵循的主要會計政策如下:

(1)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以授予激勵對象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

(2)對於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纔可行權的換取激勵對象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爲基礎,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3)對於授予的存在活躍市場的期權等權益工具,按照活躍市場中的報價確定其公允價值。對於授予的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期權等權益工具,採用期權定價模型等確定其公允價值,選用的期權定價模型至少應當考慮以下因素:①期權的行權價格;②期權的有效期;③標的股份的現行價格;④股價預計波動率;⑤股份的預計股利;⑥期權有效期內的無風險利率。

12.2 股票期權總成本的測算

公司採用black-scholes模型確定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

c=sn(d1)–xe-rtn(d2)

其中:

d1=[ln(s/x)+t(r+σ2/2)]/(σt1/2)

d2=[ln(s/x)+t(r-σ2/2)]/(σt1/2)

c爲期權的理論價值

s 爲標的股票目前的價格,取值爲19.29元

x 爲期權的行權價格,取值爲19.29元

r 爲無風險收益率的連續複利率,取值爲2.25%

t 爲期權剩餘存續期限,取值爲5年

σ 爲期權標的股票價格的波動率,取值爲69%

n(*)是累計正態分佈函數

ln(*) 是自然對數函數

根據上述定價模型公式及取值計算公司股票期權理論總價值爲25,819.5萬元,即需要攤銷的股票期權成本爲25,819.5萬元,該成本將在激勵計劃等待期內進行攤銷。

12.3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 號—股份支付》的規定,公司股票期權費用應在期權等待期內,以對期權行權數量的最佳估計爲基礎,按照期權授予日的公允價值,計入各年度相關成本或費用,且該成本費用應在經常性損益中列示。因此,期權費用的攤銷會對公司的經營業績造成一定的影響。

受期權行權數量的估計與期權授權日公允價值的預測性影響,公司預計的成本總額會與實際授予日確定的成本總額會存在差異。

假設全部激勵對象均符合本計劃規定的行權條件且在各行權期內全部行權,根據以上參數計算得出本次股權激勵在各行權期內的費用估算如下:

單位:萬元

行權期

行權比例

XX年攤銷

XX年攤銷

XX年攤銷

XX年攤銷

期權費用

第一

450

2416.5

2416.5

第二

600

2247.0

2247.0

4494.0

第三

900

2712.0

2712.0

2712.0

8136.0

第四

1050

2693.3

2693.3

2693.3

2693.3

10773.0

合計影響損益

10068.8

7652.3

5405.3

2693.3

25819.5

假設全部激勵對象均符合本計劃規定的行權條件且在各行權期內全部行權,在本計劃有效期內,實施股權激勵對公司每股收益、淨資產收益率等財務指標的影響情況如下:

單位:元

XX年

XX年

XX年

XX年

行權對淨利潤的影響

75,515,625.00

57,391,875.00

40,539,375.00

20,199,375.00

行權股份數

4,500,000.00

10,500,000.00

19,500,000.00

30,000,000.00

XX年股份數

896,000,000.00

896,000,000.00

896,000,000.00

896,000,000.00

年末加權平均股份數

896,000,000.00

900,500,000.00

906,500,000.00

915,500,000.00

對每股收益的影響

-0.08

-0.06

-0.04

-0.02

第十三章 附 則

13.1 本計劃所稱“重大交易”、“重大事項”以及“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爲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應當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項。

13.2 本計劃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無異議,並經股東大會批准之日起生效。

13.3 本計劃的修改應經股東大會批准。

榮盛房地產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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