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福利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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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團體福利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團體福利保險合同

投保條件

第二條 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在職人員,年滿16週歲,身體健康並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爲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統一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繳付保險費

第三條 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爲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爲生效對應日。本合同保險費繳付方式爲躉繳。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作爲承保的憑證。

基本保險金額

第四條 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險金額爲被保險人開始領取養老金時第一次應領取的金額。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本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約定領取養老金年齡(男性60週歲,女性55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前因遭受意外傷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險人將按保險單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二十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並無息退還所交的保險費,保險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老金年齡及以後,保險人每年於生效對應日給付養老金,給付額度從被保險人第二次領取養老金開始按保險單所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10%遞增,直至被保險人身故爲止。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可以繼續領取,直至領滿十年爲止。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65週歲及以後,保險人每年於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10%給付祝壽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爲止;

四、被保險人生存至75週歲及以後,保險人每年於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40%給付老年看護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爲止;

五、被保險人在約定領取養老金年齡的生效對應日以後身故,保險人將按保險單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屆時,若被保險人已領滿十年養老金,保險合同效力在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之後即行終止;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未滿十年,保險合同效力在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領滿十年養老金時即行終止。

責任免除

第六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爲;

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三、故意犯罪、吸毒、毆鬥、酒醉;

四、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艾滋病)及其併發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無駕駛執照、酒後駕駛。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七條 投保人、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並應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八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養老金、祝壽金、老年看護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投保單位證明或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四、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繼續領取時,應出具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九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投保單位證明或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憑證;

三、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四、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五、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通知不能送達給投保人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

第十一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且未開始領取養老金,投保人不願繼續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委託人的身份證明;

四、保險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爲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受益人爲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在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需經被保險人同意。養老金、祝壽金、老年看護金的受益人爲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週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的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費與應付保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的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變更地址

第十四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人按所知最後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爲已送達投保人。

釋義

第十五條 本合同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其他

第十六條 本合同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七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註,不發生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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