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意外殘疾附加條款(躉交保費方式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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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附加條款的訂立

平安意外殘疾附加條款(躉交保費方式不適用)

本“意外殘疾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之效力經附加於主合同後始生效力。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條款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以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造成本附加條款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兩項以上者,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疾保險金;若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當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殘疾合併前次殘疾可領較嚴重項目殘疾保險金者,按較嚴重項目標準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的殘疾視爲已給付殘疾保險金)應予以扣除。每保險年度“意外殘疾保險金”給付金額以保險金額爲限。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殘疾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本附加條款效力終止,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爲1年。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

本附加條款的到期日爲主合同該保單年度最後一日。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屆滿時,投保人將本附加條款的續保保險費及主合同保險費一併交付後,本附加條款繼續有效。

第五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金額爲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於主合向保險單上載明的主合同保險金額。

本附加條款的年交保險費爲每萬元保險金額人民幣6元。投保人按照主合同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應當按約定的交費日期支付其餘各期的保險費。

第六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附加條款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附加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附加條款;對於本附加條款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附加條款;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附加條款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意外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爲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第八條 “意外殘疾保險金”的申請

一、由受益人作爲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 主合同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 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 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 本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的殘疾程度鑑定書;

5.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四、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 本附加條款效力的恢復

本附加條款效力中止後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覈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交納保險費的次日零時起,條款效力恢復。

自條款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附加條款,並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 附加條款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一、主合同終止、交費期滿;

二、主合同已變更爲減額交清;

三、被保險人年滿70歲時,但當期已交保險費尚有未經過期間時,本附加條款的保障延續至當期已交保險費保險期間屆滿爲止。

第十一條 適用主合同條款

下列各項條款,適用主合同條款:

一、保險事故通知;

二、欠交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三、首期後分期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

四、合同效力中止;

五、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六、地址變更;

七、爭議處理。

第十二條 釋義

【本公司】:指_________公司。

【被保險人】:指主合同被保險人。

【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的、突然的、被保險人無法預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愛滋病】: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

【愛滋病病毒】: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

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爲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爲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

【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爲準。

【手續費】: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本公司營業費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附件

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

等級

項目

 疾

 程

 度

比例

第一級

1

2

3

4

5

6

7

8

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2

咀嚼、吞嚥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爲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

100%

第二級

9

10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個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第三級

11

12

13

14

15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雙耳聽覺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7)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50%

第四級

16

17

18

19

20

21

22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縮短5公分以上的

語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10)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30%

第五級

23

24

25

26

27

28

29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一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一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兩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兩眼眼瞼顯著缺失的(注11)

一耳聽覺機能永久全喪失的

鼻部缺損且嗅覺機能遺存顯著障礙的(注12)

20%

第六級

30

31

32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缺失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15%

第七級

33

34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和小指中有二個或二個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1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並由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2)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咀嚼、吞嚥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的狀態。

(4)爲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爲之,需要他人幫助。

(5)上肢三大關節係指肩關節、肘關節和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係指髖關節、膝關節和踝關節。

(6)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爲指階間關節)以上完全切斷。

(7)聽覺機能的喪失係指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90分貝,語言頻率爲500、1000、XX赫茲。

(8)手指機能的喪失係指遠位指節間關節切斷,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9)足趾缺失係指趾關節以上完全切斷。

(10)語言機能的喪失係指構成語言的口脣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的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聲、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症,並須有資格的五官科(耳、鼻、喉)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礙引致的失語。

(11)兩眼眼瞼顯著缺損係指閉眼時眼瞼不能完全覆蓋角膜。

(12)鼻部缺損且嗅覺機能遺存顯著障礙係指鼻軟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損及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喪失。

上述所謂永久完全係指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經過180天后,機能仍然完全喪失,但眼球摘除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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