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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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 篇1

第一條爲因自行車行駛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能得到經濟補償,特舉辦本保險。

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精選3篇)

第二條凡經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並核發車輛駕駛執照牌號及完稅憑證的自行車,均可參加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保險責任與賠償限額

第三條保險自行車行駛在本市道路上所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其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爲人民幣貳萬元整。

責任免除

第四條保險人對下列情況不負賠償責任:

一、保險自行車全車或其零部件及車上所載物品的損失或失竊;

二、使用自行車時帶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的情況除外)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三、使用自行車者及攜帶人員的人身傷亡;

四、使用自行車者的故意或違法行爲;

五、因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所造成的各項間接損失及費用;

六、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期限

第五條保險期限爲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至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中途不辦理退保。

保險費

第六條全年保險費爲人民幣5元整。

被保險人義務

第七條被保險人應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的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八條被保險人應做好保險自行車的維護保養工作,使自行車保持適合正常行駛狀態。

第九條被保險人應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規。發生交通事故後應採取合理搶救保護措施,並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保險人。

第十條被保險人不履行上述條款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向保險人提供有效的保險單、事故證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調解書或法院裁決書、有關費用單證、損失清單及有關醫院傷殘證明,以及保險人認爲必須提供的其他證明。保險人應當迅速進行審覈,並根據保險責任在賠償限額內及時賠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如有虛報或製造假案等欺騙行爲,經查明後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金。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費用,保險人有權重新覈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四條保險人只負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事故善後工作由被保險人自行處理。

第十五條爲增強被保險人的交通安全責任心,每次第三者責任事故絕對免賠額爲人民幣50元整。

第十六條保險人對每一事故均爲一次性賠付結案,一經賠付,該次事故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不再負責。

第十七條每次事故處理並賠付後,保險單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提交第十一條所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從保險人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金之日起一年內辦理保險金領取手續。

爭議處理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提高_________地區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防範能力,促進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事業的發展,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在徵得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本協議可作爲乙方與其被保險人簽訂的《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合同》的補充說明,與該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範圍

甲乙雙方合作爲甲方的團體會員(以下簡稱會員)辦理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適用條款爲_________《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堅持自願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會員推薦乙方作爲辦理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會員的有關資料。具體保險業務(承保、理賠)由乙方直接與甲方的會員辦理,必要時可由甲方出面協調

3.保險合同雙方就保險賠償事宜產生爭議時,可委託甲方進行調解,調解結果對保險合同的雙方具有約束力。如調解不能達成一致,保險合同雙方可提起仲裁或訴訟。

三、保險合同內容說明

(一)除本協議特別約定的事項外,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賠償限額、保險費計收等方面內容,均按已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覈准備案的《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費率規章》辦理。 

(二)關於追溯期問題

1.追溯期連續投保連續計算,最長不超過5年。

2.首次投保的業務,在補交以前年度保險費後可給予追溯期。補交的年份最長不超過3年。在最初連續投保的5個年度內,其追溯期均可擴展至補交保險費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斷保險後重新投保,在補交中斷期間的保險費後可按最長不超過5年的原則確定追溯期,乙方對中斷期間簽發的業務承擔保險責任,但對中斷期間已獲悉發生的過失行爲造成的任何損失,乙方不承但賠償責任。

4.本協議簽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的會計師事務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視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連續計算,乙方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三)保險條款中有關詞語的解釋:

1.被保險人:指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

2.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指被保險人正式聘用的註冊會計師。

3.委託人:指與被保險人簽有審計業務約定書,委託被保險人爲其辦理註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的單位或個人

4.利害關係人: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使用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驗資、審計報告具有重大遺漏,或驗資、審計結果虛假失實。

6.在追溯期或保險期內完成驗資、審計的業務:指驗資報告日、審計報告日在保險合同追溯期或保險期限內,並已列入投保業務清單的驗資、審計業務。

7.非職業行爲:被保險人或其註冊會計師以普通民事主體身份所實施的與其法定職責無關的任何行爲,如交通肇事、購置辦公用品、租賃房屋以及與職責無關的民事侵權行爲等。

8.私自接受委託業務:指註冊會計師所接受的業務未經過被保險人登記、認可,或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兼職所接受的業務。

9.協議約定的責任:本條款中協議所約定的責任指被保險人與委託人簽訂的協議所特別約定的超出法律規範明確規定的民事責任

10.首次索賠:委託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於追溯期內所完成的業務提出索賠,第一次提出索賠的時間必須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予以負責。對於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險人已就某項業務接到索賠,視爲保險期限開始之前索賠已提出,即使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又因此項業務接到索賠,保險人不予賠償。

11.他人冒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執業:被保險人及其僱員以外的機構或個人,冒用被保險人或與被保險人簽訂勞動合同人的名義執行業務,因被保險人對此項業務沒有保險利益,保險人不予負責。

12.過失與故意:本條款中的疏忽與過失均指過失。過失是指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故意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四、保險服務

(一)全過程服務:乙方應積極與甲方的會員進行業務合作。乙方做到具體業務專人負責,承保前設計承保方案,承保後定期回訪。保險期限內,與被保險人保持密切聯繫,爲被保險人提供全過程的保險服務。

(二)理賠服務: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索賠單證齊全,保險合同雙方就賠款金額達成一致的,保險人在7個工作日內支付賠款。如單證不齊,但保險責任明確,損害事實清楚,保險人可預付部分賠款。

(三)風險管理服務

1.乙方將不定期的與甲方召開風險管理會議,聘請有關專家對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並協助改進。

2.乙方可負責爲被保險人員工提供保險培訓,提高風險意識。

3.乙方可負責向被保險人提供其他類似項目的風險管理經驗及損失信息,共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四)乙方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悉的被保險人的有關業務和財產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五)乙方與甲方共同定期組織被保險人進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組織被保險人(人數視被保險人規模而定)開展國內外學習交流。

五、協議的變更或補充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並經甲方會員認可,可對本協議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變更或補充,變更或補充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六、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應自覺遵守協議中的各項約定。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七、協議終止

如一方要求終止本協議,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確認,合同終止。如不提出終止,協議持續有效。

八、附則

(一)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二)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協議與原已備案的保險條款存在差異時,由乙方負責及時向有關管理機構申請變更原條款。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爲了更好地發展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業務,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乙雙方同意就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責任保險條款問題進行研究,共同制定有關條款。

第二條甲乙雙方同意在雙方確定的條款基礎上,對保監會批覆的(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中不明確和不具體的地方在本協議中作進一步的解釋和規定,此解釋和規定具有法律效刀。

一、《條款》第三條被保險人定義爲:本保險所指被保險人爲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正式聘用的註冊會計師。

二、《條款》第三條國內註冊會計師審計業務修改爲:審計業務是指被保險人出具的審計報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法規規範和管轄的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管理條例》規定的必須由註冊會計師承辦的會計報表審計、企業資本驗證、企業改組、合併、分立、整頓、解散清算審計、淨資產驗證、納稅申報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三、《條款》第三條利害關係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使用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投資人,債權人及政府部門。

四、《條款》第三條每次保險事故,是指委託人及利害關係人因註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的過失行爲導致出具的審計業務報告失實而向被保險人提出的單個索賠或系列索賠。

五、《條款》第四條修改爲: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後,被保險人在承辦註冊會計師審計業務過程中,因過失行爲造成委託人和利害關係人的經濟損失,委託人及利害關係人在保險期內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公司依照本條款及補充條款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六、《條款》第六條刪除第十一項,第三項修改爲: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私自接納的審計業務。

第五項修改爲:被保險人在本保險生效日期之前已知道的索賠情況。

第六項修改爲:“在保險單規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險人簽署的審計報告。”

七、《條款》第八條修改爲:“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之內,被保險人不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則視爲自願放棄權益。”

八、《條款》第十六條更改爲“投保時,被保險人應向本公司如實填寫投保問卷”。

九、《條款》第十八條更改爲: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註冊會計師人員發生變動,應在一月之內通知本公司。

十、《條款》第二十條更改“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采取欺詐,隱瞞等惡劣手段侵犯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十一、《條款》第二十一條更改爲“本公司有權對被保險人的經營風險狀況進行風險評估,對本公司提出的經被保險人同意接受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應認真付諸實施。

十二、此險種在確定追溯期時,採用以下原則,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第二年續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第三年續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即連續投保,連續計算追溯期。

投保人中斷保險後重新投保的;追溯期重新計算,即追溯期僅追溯至重新投保後第一張保險單保險期限起始日。

追溯期中斷時間在一年之內的,經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在加繳中斷期間l00%的保險費後,追溯期可追溯到中斷之前的第一張保險單保險期限起始日,但對於中斷期間已經發生的過失行爲造成的任何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中斷保險行爲的,追溯期不可以再恢復。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一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前一年;以後年度投保時,類推。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二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以後年度投保時,類推。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三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前三年;以後年度投保時,類推。

十三、被保險人發生賠償後,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按比例補交相應的保險費,可以將累計賠償限額恢復。

但恢復次數最多不超過3次。

十四、在保險期內,如被保險人宣佈歇業、經營期滿註銷或被主管部門撤銷,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後,因過失行爲造成委託人及利害關係人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在宣佈歇業、經營期滿註銷或撤銷之日起三年內委託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索賠的,本公司在本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如五年內委託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索賠的,被保險人交納年保費的20%後,本公司在本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三條甲乙雙方同意按甲方上報保監會前雙方達成的費率,由甲方與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投保,具體保險費率詳見協議的附件。

第四條如果情況發生變化需要對《條款》和《補充條款》進行修改,應由甲乙雙方同意並就修改內容達成一致意見。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有關款。

第五條甲方應履行保險責任。

如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事件,甲方應第一時間到投保的會計師事務所瞭解情況,辦理賠償手續。

如果發生爭議,甲方與會計師事務所協商解決有關索賠事宜。

如無法達成意見,由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鑑定委員會予以鑑定,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提交仲裁機關裁定。

第六條甲方提供乙方認可的標準保單。

甲方在與各事務所簽訂保險合同時,將根據各所的具體情況與各事務所協商保險合同的內容。

對於經營管理良好、業務量大、風險相對較低或連續三年未出險的會計師事務所,甲方同意在標準費率基礎上適當調整費率或給予其他的優惠條件。

第七條甲乙雙方同意建立定期聯絡制度,交流開展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業務的有關情況,協商解決保險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具體時間爲每個季度第一個月的第一個星期四上午。

第八條甲乙雙方同意成立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

鑑定委員會,對註冊會計師的執業責任進行鑑定。

責任鑑定結果實行投票表決制。

鑑定委員會如果無法得出結論,應交仲裁機關裁決。

第九條乙方應要求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填寫會計師責任保險投保問卷和投保單,並配合甲方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條甲方應在保單正本備註欄註明“《條款》與《補充條款》相予盾時,以《補充條款》爲準。”

第十一條本協議的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生效,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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