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產品責任險條款(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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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產品責任險條款 篇1

一、責任範圍

保險公司產品責任險條款(通用3篇)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由於被保險人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時,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單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對被保險人應付索賠人的訴訟費用以及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負責的訴訟及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但本項費用與責任賠償金額之和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責任限額爲限。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二)根據勞動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

(三)根據僱傭關係應由被保險人對僱員所承擔的責任;

(四)保險產品本身的損失;

(五)產品退換回收的損失;

(六)被保險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

(八)保險產品造成的大氣、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所引起的責任;

(九)保險產品造成對飛機或輪船的損害責任;

(十)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爲、敵對行爲、武裝衝突、恐怖活動、謀 反、政變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後果所致的責任;

(十一)由於罷工、暴動、民衆騷亂或惡意行爲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後果所致的責任;

(十二)由於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間接的責任;

(十三)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

(十四)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三、賠償處理

(一)若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訴訟時:

1.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2.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爲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3.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二)生產出售的同一批產品或商品,由於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應視爲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

四、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投保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問題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問題作出真實、詳盡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保險期滿後,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期間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的總值書面通知本公司,作爲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若高於預收保險費,被保險人補充其差額,反之,若預收保險費高於實際保險費,本公司退還其差額,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於所規定的最低保險費。

本公司有權在保險期內的任何時候,要求被保險人提供一定期限內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總值的數據。本公司還有權派員檢查被保險人的有關帳冊或記錄並覈實上述數據。

(四)一旦發生本保險單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7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在預知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並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後,立即將其送交本公司;

3.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爲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五)若在某一保險產品或商品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於其他保險產品或商品時,被保險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並糾正該缺陷,否則,由於類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五、總則

(一)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三)風險變更

保險期間,被保險人若生產、出售某種新產品或保險產品的化學成份有所變動,應在10天內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根據本公司的要求,繳納應增加的保險費,否則本保險將不擴展承保該產品。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後,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保險公司產品責任險條款 篇2

一、責任範圍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由於被保險人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時,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單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對被保險人應付索賠人的訴訟費用以及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負責的訴訟及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但本項費用與責任賠償金額之和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責任限額爲限。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二)根據勞動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

(三)根據僱傭關係應由被保險人對僱員所承擔的責任;

(四)保險產品本身的損失;

(五)產品退換回收的損失;

(六)被保險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

(八)保險產品造成的大氣、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所引起的責任;

(九)保險產品造成對飛機或輪船的損害責任;

(十)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爲、敵對行爲、武裝衝突、恐怖活動、謀 反、政變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後果所致的責任;

(十

一)由於罷工、暴動、民衆騷亂或惡意行爲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後果所致的責任;

(十

二)由於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間接的責任;

(十

三)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

(十

四)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三、賠償處理

(一)若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訴訟時:

1.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2.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爲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3.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二)生產出售的同一批產品或商品,由於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應視爲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________年。

四、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投保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問題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問題作出真實、詳盡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保險期滿後,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期間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的總值書面通知本公司,作爲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若高於預收保險費,被保險人補充其差額,反之,若預收保險費高於實際保險費,本公司退還其差額,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於所規定的最低保險費。

本公司有權在保險期內的任何時候,要求被保險人提供一定期限內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總值的數據。本公司還有權派員檢查被保險人的有關帳冊或記錄並覈實上述數據。

(四)一旦發生本保險單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7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在預知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並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後,立即將其送交本公司;

3.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爲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五)若在某一保險產品或商品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於其他保險產品或商品時,被保險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並糾正該缺陷,否則,由於類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五、總則

(一)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三)風險變更

保險期間,被保險人若生產、出售某種新產品或保險產品的化學成份有所變動,應在10天內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根據本公司的要求,繳納應增加的保險費,否則本保險將不擴展承保該產品。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後,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四)保單註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註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保險人註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計收,後者按日比例計收。

(五)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採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爲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

責賠償。

(六)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被保險人的房屋、機器、設備、工作和產品或商品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並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本公司的檢查人員如發現任何缺陷或危險

時,將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在該項缺陷或危險未被排除並使本公司認爲滿意之前,對其有關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責任本公司概不負責。

(七)重複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八)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後,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並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九)爭議處理

六、特別條款

下列特別條款適用於本保險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保險單的其他規定相沖突,則以下列特別條款爲準。

保險公司產品責任險條款 篇3

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投保文件、聲明、批註、復效申請書、變更申請書、附貼批單、其它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

一、被保險人範圍:凡十六週歲以上、六十九週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人,均可作爲被保險人蔘加本保險。

二、投保人範圍: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或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作爲投保人,向新華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投保單位在職人數必須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數不低於8人。

第三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年齡的合同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給付養老金:

一、一次性給付養老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向被保險人給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險人在領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內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十年,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領滿十年固定年金後仍生存,可繼續按原領取方式領取養老金,直至其身故,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在領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該被保險人的保險單現金價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費的情形,退還上述款項時應扣除欠交保費及利息。

第四條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開始生效的日期爲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對應日爲生效對應日。

一、交費期:從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後一次交費日止。

二、領取期:自保險單約定領取年齡的生效對應日零時起,至保險責任履行完畢時止。

本保險的養老金領取年齡分爲50、55、60、65、70週歲五檔,最低領取年齡的約定要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標準。領取方式分爲月領和一次性領取。

第五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的養老金領取金額根據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交費方式、交費金額、領取年齡和領取方式等確定,具體標準詳見《瑞祥養老金保險費率表》。

本合同保險費的交費方式可選擇躉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納)。採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後的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交費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對應日交納。每個被保險人按月交納的保險費不得低於20元,按年交納的保險費不得低於200元。

第六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爲受益人,受益人爲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第八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申領養老金時,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爲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年金: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在首次領取時,提供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如爲代理人申領,應提供委託人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被保險人身故通知

被保險人在領取期內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於下一個領取日前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致使本公司多支付養老金的,本公司有權要求養老金領取人退還因此而多支付的養老金及利息。

第十條首期後分期保險費的交納、寬限期

首期後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交費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對應日交納。自保險單所載明的生效對應日的次日起六十日爲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並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一條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二條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二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經本公司審覈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三條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週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則對該被保險人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若已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四條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註明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並視爲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五條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一、投保人於本合同成立後,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於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三、領取首期保險金後,投保人不得解除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

第十七條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達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時,可向保險單簽發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釋義

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爲計算基礎。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單平均承擔的保險公司營業費用、佣金以及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利息:以“‘同期人民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頒佈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與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之較大者’+1%”爲利息率按複利計算。

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年複利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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