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範例(精選17篇)
保險合同範例 篇1
1.團體人壽保險投保單
序號:_____
┏━━━━━━━━━━━━━━━━━━━━━━━━━━━━━━━━━━┓
┃投保單位名稱:_____聯繫人_____發工資日_____
┃
┃
單位地址:_____電話_____ 廠休日______
┃
┠────┬────────────────────────┐
┃
┃投保人數│在冊人員總計
人蔘加保險
│
┃
┠────┼────────────────────────┤
┃
┃保險金額│每人投保
份,滿期時保險金額
元。
│
┃
┠────┼────────────────────────┤投保單位┃
┃保險費 │每人每月交費
元。
│ 蓋章 ┃
┠────┼────────────────────────┤
┃
┃保險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
┃
┃┌────────────────────┐
┃
┃│參加保險人員名單詳見後附“被保險人名單”│
┃
┃└────────────────────┘
┃
┠───────────────┬──────────────
┃
┃
保險單號碼: 單位代號 │投保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經辦人:
┃
┃
主管:
複覈:
簽單:│
┃
┗━━━━━━━━━━━━━━━┷━━━━━━━━━━━━━━━━━━┛
2.團體人壽保險單
貳拾年期
-----★-----
┏━━━━━━┯━━━━━━━━━━━━━━━┯━━━━┯━━━━━━┓
┃投保單位名稱│
│單位代號│
┃
┠────┬─┴───────────────┴────┴──────┨
┃地
址│
┃
┠────┼─────────────────────────────┨
┃投保人數│在冊人員總計
人。
┌參加保險人員名單
┃
┃
│
│
┃
┃
│
└詳見後附清單
┃
┠────┼─────────────────────────────┨
┃保險金額│每人投保
份,滿期時每人保險金
元。
┃
┠────┼─────────────────────────────┨
┃保險費 │每人每月交費
元。
┃
┠────┼─────────────────────────────┨
┃保險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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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團體人壽保險辦法》規定,投保單位所開列的全部在冊人員名單(即被保險人),經審覈,本公司同意承保,並簽發本保險單,其承保責任範圍,均按本辦法規定辦理,今後人員名單如有變動,本公司僅按變動清單調正後的人員承擔保險責任。
_____保險公司
主管:_____
複覈:_____
簽單員: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職工養老保險合同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職工養老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職工養老保險事宜所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係的協議。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職工養老保險合同包括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職工養老保險投保單、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職工養老保險保險單
當事人在填寫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職工養老保險合同時,應按要求如實填寫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職工養老保險投保單、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職工養老保險保險單。
附合同格式如下: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職工養老保險合同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職工養老保險投保單
編號:_____
┏━━━━━━━━━━━━━━━━━━━━━━━━━━━━━━━━━━┓
┃投保單位名稱:
聯繫人:
銀行帳號:
┃
┠──────────────────────────────────┨
┃投保單位地址:
電話
┃
┠──────────────────────────────────┨
┃投保單位正式職工人數:
人,名單詳見後附《養老保險基金繳費清單》。┃
┠──────────────────────────────────┨
┃第一次繳納養老基金(大寫)
元(實得工資總額$ ×30%=
$)┃
┠───┬────────────────────┬─────────┨
┃ 合同 │中方:
│
┃
┃
├────────────────────┤ (投保單位蓋章) ┃
┃ 單位 │外方:
│
┃
┠───┴────────────────────┤
┃
┃合同期:自
年 月 日
│
┃
┃
│
┃
┃
至
年
月
日計
年期
│
主管:
┃
┠────────────────────────┤投保日期:
┃
┃投保單位性質:合資、合作、外資、其他(以√表示)│
年
月
日┃
┠────────────────────────┴─────────┨
┃┌────────────────────────────────┐┃
┃│保險憑證號碼:
起保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
複覈:
經辦:
簽單:
簽單日期:
年 月 日│┃
┃└────────────────────────────────┘┃
┠──────────────────────────────────┨
┃備註:
┃
┠─┬────────────────────────────────┨
┃ │
1.本投保單位由投保填列,一單位一單。“人數”指投保當月數,┃
┃說│“實得工資總額”指第一次繳費時累計總額。
┃
┃ │
2.本投保單經保險公司收到養老基金並簽發正式保險憑證後方始生┃
┃明│效。
┃
┃ │
3.粗線框中內容由保險公司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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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職工養老保險保險單
(編號:_____)
投保單位名稱:_____
交費標準:實得工資總額的_____%,投保時職工人數:_____人
起保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投保單位開列的被保險人名單和實得工資總額標準經審覈符合規定,本公司同意承保。特製發本單爲憑。
(被保險人名單另附。被保險人退休時另辦養老金申領手續)
簽證公司蓋章:_____
經(副)理:_____
主
管:_____
復
核:_____
經
辦:_____
簽證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
┃批註事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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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範例 篇2
第一條保險目的
爲了使城鄉居民的家庭財產在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損失後得到經濟補償,發揚團結互助精神,_________人民生活,特舉辦家庭財產兩全保險。
第二條保險財產
凡是存放坐落於本保險單所載明地點,屬於被保險人(即參加保險的城鄉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財產,都可以向保險人(即保險公司,下同)投保:
1、房屋及其附屬設備;
2、衣服、行李、傢俱、用具、器具、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資料;
3、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已收穫的農產品、副業產品;
4、個體勞動者的營業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
5、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於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者與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財產。
第三條不保財產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1、金銀、首飾、珠寶、貨幣、有價證券、票證、郵票、古玩、古書、字畫、文件、賬冊、技術資料、圖表、家畜、花、樹、魚、鳥、盆景以及其他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2、正處於緊急危險狀態的財產。
第四條保險責任
保險財產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1、火災、爆炸;
2、雷電、冰雹、雪災、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龍捲風、冰凌、泥石流;
3、空中運行物件的墜落,以及外來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4、暴風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結構(外牆、屋頂、屋架)倒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5、因防止災害蔓延或因施救保護所採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和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五條除外責任
保險財產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軍事行動或暴力行爲;
2、核子輻射和污染;
3、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爲;
4、電視、電器(包括屬於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和超電壓、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損毀;
5、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的保險財產,以及用蘆蓆、稻草、油毛氈、麥稈、蘆葦、帆布等材料爲外牆、屋頂、屋架的簡陋屋棚,由於暴風、暴雨所造成的損失;
6、蟲蛀、鼠咬、黴爛、變質、家禽的走失或保險責任以外的死傷,以及其他不屬於本保險單第四條所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7、凡保險房屋項下,其中有違章建築、危險建築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險人(蓋章):______被保險人(蓋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簽訂地點: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
1、合同主體不合格。主體不合格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代理人等資格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投保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締約行爲的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保險人不具備法定條件,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人沒有保險代理資格或沒有保險代理權。如果保險合同是由上述主體締結,則合同無效。
2、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締約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對方作出違背自己意願的意思表示,均構成締約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在這裏,欺詐是指行爲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誘使對主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爲。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明知不存在風險卻謊稱有風險,明知風險已經發生而謊稱沒有發生等等。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給對方或與對方有關的人的人身、財產、名譽、榮譽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對方同自己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爲。要挾是確定可能實現的行爲,而且足以使對方違背自己的意志與其訂立保險合同。
3、客體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則其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
4、內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風險是非法的,如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均導致合同無效。
三、保險合同的特徵
1、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因爲享有一定的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對價的合同。
2、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
3、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
4、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而是由乙方當事人先擬就,另一方當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種合同。
5、誠信合同
由於保險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遠遠高於其他合同。
保險合同範例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摩托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以燃料或電瓶爲動力的各種兩輪、三輪摩托車、電動車和殘疾人專用車。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摩托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摩托車下的受害者。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爲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第二章 保險責任
第五條 摩托車損失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摩托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摩托車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墜落;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4.暴風、龍捲風;
5.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載運保險摩托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爲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摩托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六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摩托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二)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本條(一)所列原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第三章 責任免除
第七條 保險摩托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產生火災造成的損失;自燃是指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停放期間因翻倒造成的損失;
(六)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七)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啓動,或被水淹後未經必要處理而啓動摩托車,致使發動機損壞。
第八條 保險摩托車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本車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五)精神損害賠償。
第九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摩托車損失、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摩托車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險摩托車;
(五)保險摩托車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七)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或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八)保險摩托車或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九)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摩托車;
(十)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爲。
第十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四章 保險金額責任限額
第十一條 摩托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保險摩托車的實際價值以內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2萬元至20萬元之間協商確定。
第五章 保險期限
第十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爲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爲準。
第六章 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五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後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爲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六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覈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覈索賠材料後認爲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覈定,並將覈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七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七章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第十九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八章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摩托車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屬於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第二十三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保險摩托車或第三者財產,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覈定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依據保險摩托車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摩托車損失保險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以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
(二)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三)摩托車損失保險的施救費用在保險摩托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保險摩托車與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六條 保險摩托車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歸被保險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覈定。不屬於保險人賠償範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的賠償金額適用50元的絕對免賠。
第二十九條 保險摩托車重複保險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與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三十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參與訴訟、進行抗辯、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爲,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三十一條 當一次保險事故中保險摩托車損失的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或保險摩托車發生全部損失時,摩托車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不退還摩托車損失保險的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賠款金額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後,對被保險人追加的索賠請求,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後,該保險項下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限屆滿。
第九章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四條 保險合同的內容如需變更,須經保險人與投保人書面協商一致。
第三十五條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摩托車轉賣、轉讓、贈與他人,被保險人應書面通知保險人並辦理批改手續。未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3%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月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第十章 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 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九條 保險人按照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計算保險費。
第四十條 在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基礎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附加險條款與本保險條款牴觸的,以附加險條款爲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本保險條款爲準。
保險合同範例 篇4
一、責任範圍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由於被保險人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時,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單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對被保險人應付索賠人的訴訟費用以及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負責的訴訟及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但本項費用與責任賠償金額之和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責任限額爲限。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二)根據勞動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
(三)根據僱傭關係應由被保險人對僱員所承擔的責任;
(四)保險產品本身的損失;
(五)產品退換回收的損失;
(六)被保險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
(八)保險產品造成的大氣、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所引起的責任;
(九)保險產品造成對飛機或輪船的損害責任;
(十)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爲、敵對行爲、武裝衝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後果所致的責任;
(十一)由於罷工、暴動、民衆騷亂或惡意行爲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後果所致的責任;
(十二)由於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間接的責任;
(十三)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
(十四)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三、賠償處理
(一)若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訴訟時:
1.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2.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爲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3.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二)生產出售的同一批產品或商品,由於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應視爲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年。
四、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投保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問題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問題作出真實、詳盡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保險期滿後,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期間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的總值書面通知本公司,作爲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若高於預收保險費,被保險人補充其差額,反之,若預收保險費高於實際保險費,本公司退還其差額,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於所規定的最低保險費。
本公司有權在保險期內的任何時候,要求被保險人提供一定期限內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總值的數據。本公司還有權派員檢查被保險人的有關帳冊或記錄並覈實上述數據。
(四)一旦發生本保險單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 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在預知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並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後,立即將其送交本公司;
3.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爲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五)若在某一保險產品或商品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於其他保險產品或商品時,被保險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並糾正該缺陷,否則,由於類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五、總則
(一)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三)風險變更
保險期間,被保險人若生產、出售某種新產品或保險產品的化學成份有所變動,應在10天內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根據本公司的要求,繳納應增加的保險費,否則本保險將不擴展承保該產品。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後,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四)保單註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註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亦可提前!%天通知被保險人註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計收,後者按日比例計收。
(五)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採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爲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六)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被保險人的房屋、機器、設備、工作和產品或商品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並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本公司的檢查人員如發現任何缺陷或危險時,將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在該項缺陷或危險未被排除並使本公司認爲滿意之前,對其有關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責任本公司概不負責。
(七)重複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八)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後,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並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九)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按項解決:(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法院提出訴訟。
六、特別條款
下列特別條款適用於本保險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保險單的其他規定相沖突,則以下列特別條款爲準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研究開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簽訂地點:__________省_________市(縣)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效期限: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雙方就_____________項目的技術開發(該項目屬____計劃※),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標的技術的內容、形式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應達到的技術指標和參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研究開發計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研究開發經費、報酬入其支付或結算方式:
(一)研究開發經費是指完成本項研究開發工作所需的成本;報酬是指本項目開發成果的使用費和研究開發人員的科研補貼。
本項目研究開發經費及報酬:_____元
其中:甲方提供_____元,乙方提供_____元
如開發成本實報實銷,雙方約定如下:
(二)經費和報酬支付方式及時限(採用以下第_____種方式):
①一次總付:_____元,時間:_________
②分期支付:_____元,時間:_________
_____元,時間:_________
③按利潤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
④按銷售額_____%提成,期限:_______
⑤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利用研究開發經費購置的設備、器材、資料的財產權屬:________________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地點)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的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風險責任的承擔: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確因在現有水平和條件下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部分或全部失敗所造成的損失,風險責任由 承擔。(1、乙方;2、雙方;3、雙方另行商定)
經約定,風險責任甲方承擔______%
乙方承擔______%
本項目風險責任確認的方式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技術成果的歸屬分享:
(一)專利申請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驗收的標準和方式:
研究開發所完成的技術成果,達到了本合同第二條所列技術指標,按____標準,採用_____方式驗收,由_____方出具技術項目驗收證明。
十二、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反本合同約定,違約方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反本合同第____條約定,____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約金額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違反本合同第____條約定,____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約金額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爭議的解決辦法: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______進行調解。
雙方不願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雙方商定,採用以下第_____種方式解決。
(一)因本合同所發生的任何爭議,申請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決。
十四、名詞和術語的解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其他(含中介方的權利、義務、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財產抵押、擔保等上述條款未盡宜)。
填寫說明
一、“合同登記編號”的填寫方法:
合同登記編號爲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爲公曆年代號,第三、四位爲省、自治區、直轄市編碼,第五、六位爲地、市編碼,第七、八位爲合同登記點編號,第九位至十四位爲合同登記序號,以上編號不足位的補零。各地區編碼按GB2260-84規定填寫。(合同登記序號由各區自行決定)
二、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三、計劃內項目應填寫國務院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市(縣)級計劃,不屬於上述計劃的項目此欄劃(/)表示。
四、標的技術的內容、形式:
包括開發項目應達到的技術經濟指標、開發目的、使用範圍及效益情況,成果提交方式及數量。
提交開發成果可採取下列形式:
1.產品設計、工藝規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圖紙、論文、報告等技術文件;
2.磁盤、磁帶、計算機軟件;
3.動物或植物新品種、微生物菌種;
4.樣品、樣機;
5.成套技術設備。
五、研究開發計劃:
包括當事人各方實施開發項目的階段進度,各個階段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達到的目標和完成的期限等。
六、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包括當事人各方情報和資料保密義務的內容、期限和泄漏技術祕密應承擔的責任。
雙方可以約定,不論本合同是否變更、解除、終止,本條款均有效。
七、其他:
合同如果是通過中介機構介紹簽訂的,應將中介合同作爲本合同的附件。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定金、財產抵押及擔保的,應將給付定金、財產抵押及擔保手續的複印件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八、委託代理人簽訂本合同書時,應出具委託證書。
九、本合同書中,凡是當事人約定認爲無需填寫的條款,在該條款填寫的空白處劃(/)表示。
保險合同範例 篇5
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使保險貨物在水路、鐵路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並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興趣辦本保險。
第二章 保險責任
第二條 本保險分爲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範圍負責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
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海嘯、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由於運輸工發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於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損失;
4.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5.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二)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1.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或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2.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3.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着的損失;
4.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後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註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
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低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 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後的15天爲限(以郵戳日期爲準)。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險貨物本身或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於包裝不善;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爲或過失;
5.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 保險金額
第五條 保險金額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計算。
第五章 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憑證的同時,應按照保險費率,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於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並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 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獲悉後,應立即通知當地保險機構並應迅速採取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九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一部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六章 貨物檢驗及賠償處理
第十條 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
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收貨人應在10天內向當地保險機構申請並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保險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1.保險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貨票;
2.承運部門簽發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鑑定書;
3.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 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後,應當根據保險責任範圍,迅速覈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應在10天內賠付。
第十二條 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按貨價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計算賠償;按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加運雜費計算。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爲限。
第十三條 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於貨價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險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並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爲限。
第十四條 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
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
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後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180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爲自願放棄權益。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國內貨物運輸險投保單編號:______________ 我處下列貨物擬向你處投保國內貨物運輸險:被保險人標記或發票號碼 保險貨物名稱件數提單或通知單號次保險金額運輸工具(及轉載工具)約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啓運賠款償付地點運輸路線自 經 到轉載地點要保險別:基本險 附加險別 基本險費率 ‰ 附加險費率 ‰投保單位簽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運簡( ). 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憑證 本公司依照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款,對下列貨物名稱、金額等承保運輸險: 被保險人: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貨票號碼貨物名稱數量保險金額費率‰保險費目的地本保險憑證承保基本險、綜合險運 輸 方 式火車 船舶備 注聯運(火車、汽車、船舶、飛機) 如遇出險,請憑本憑證及有關單證向當地保險公司聯繫。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險公司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險費率檔次表 (元保險金額每千元)直達運輸聯運水運陸 運江河沿海火車201噸以上船舶200噸以下船舶3001噸以上船舶201噸—3000噸船舶200噸以下船舶基本險一類貨物省內
1.00
1.500.20省外
1.50
2.500.40綜合險二類貨物1 212 54按
第一種主要運輸具確定費率並另加5‰三類貨物343472四類貨物五類貨物六類貨物101X2158七類貨物121X1816
返
保險合同範例 篇6
第一條_____合同構成
個人養老金_____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_____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條件
(一)凡年齡在______週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居民,均可作爲被_____人,由其本人或對其具有_____利益的人作爲投保人,向中保人壽_____有限公司(以下稱_____人)投保本_____。
(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可以作爲投保人,爲其成員向_____人投保本_____。
第三條_____責任的開始、繳付_____費及領取養老金
(一)_____人應負的_____責任,自投保人繳付第一期_____費且_____人同意承保而簽發_____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_____單簽發日即爲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爲生效對應日。_____人簽發的_____單作爲承保的憑證。
(二)_____費繳付方式有月繳、年繳及躉繳三種。
(三)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躉交即期領取養老金或延期領取養老金,養老金領取方式有月領、年領及躉領三種。躉交即領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爲次月的對應日。延領取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爲_____單生效對應日,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週歲,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四條_____期間
本合同的_____期間包括_____費交付期與養老金領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_____單上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前一日止爲_____費交付期。被_____人生存至開始領取養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時止爲養老金領取期。
第五條_____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_____人承擔以下給付_____金責任:
1.被_____人於_____費交費期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身亡,_____人給付身故_____金,_____責任即行終止。
2.被_____人生存至_____單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日時,_____人按_____單約定的期領金額向被_____人給付養老金,保證十年;若被_____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繼承人可繼續領取養老金滿十年後,_____責任即行終止。
3.被_____人領取十年養老金後,仍繼續生存,_____人給付增額養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額養老金以_____單約定的首期期領金額爲基礎,每年遞增率爲_____%或爲投保人與_____人約定的遞增率,一旦約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條責任免除
被_____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_____人不承擔給付_____金的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故意行爲;
2.被_____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3.故意犯罪、吸毒、毆鬥、酒醉;
4.戰爭、軍事行動或_____;
5.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艾滋病)及其併發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無駕駛執照、酒後駕駛。
第七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_____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_____費,應依照本_____單所載繳付方法及日期,向_____人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爲保存。如_____人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_____員繳付並索取憑證妥爲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_____費到期未繳付時,自_____單所載繳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爲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_____事故,_____人仍負_____責任,但應從給付_____金中扣除欠繳的_____費及利息。
第八條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_____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經_____人同意並且投保人補繳所欠的_____費及利息後,合同效力恢復。
第九條_____事故的通知與_____金的申請時間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_____人應於知悉_____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_____人,並應於_____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向_____人申請給付_____金。
第十條_____金的申請
被_____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第五條規定的_____責任範圍內的身故,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繼承人申請領取被_____人身故_____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1._____單及_____金申請書;
2.最近一次_____費的繳費憑證或養老金領取證;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_____人死亡證明書;
4.被_____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5.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繼承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6.申請領取被_____人意外傷害身故_____金時,受益人或被_____人的繼承人另需出具被_____人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7.應_____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_____金的給付手續
被_____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老金日時,由本人持養老金申請領取書與身份證件,交回_____單及最近一次_____費的繳費憑證後,由_____人簽發養老金領取證。
第十二條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_____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_____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_____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_____費率的,_____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_____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負給付_____金的責任。
(二)_____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_____人將該項通知送達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或所知的最後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_____人生存,並且沒有開始領取養老金,投保人不願繼續參加本_____而解除本合同時,_____人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退還本_____單的現金價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1._____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2.最近一次_____費的繳費憑證;
3.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三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一)被_____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被_____人身故_____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徵得被_____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_____人變更被_____人身故_____金的受益人,但應將本_____單與被_____人的同意書送交_____人批註。
(二)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_____人不負責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當被_____人生存時,其養老金的受益人爲被_____人本人,_____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四)被_____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_____金作爲被_____人的遺產,由_____人向被_____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_____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於被_____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四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人及被_____人的投保年齡以週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_____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_____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_____費少於應付_____費的,_____人在給付_____金時按照實付_____費與應付_____費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_____費多於應付_____費的,_____人將多收的_____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五條合同內容的變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_____費繳費標準,但最少不得低於最低限額(年交保費100元人民幣),其減少部分視爲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變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_____人。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_____人按所知最後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爲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七條釋義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_____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十八條其他
(一)本合同受益人對_____人請求給付_____金的權利,自其知道_____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_____人在_____單上批註,不發生效力。
(三)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保險合同範例 篇7
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條款
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輛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汽車、電車及約定的其他車輛。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
保險責任
第四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五條 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第四條所列原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本車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七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 車輛;
(八)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九)保險車輛拖帶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車輛(含掛車)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其他車輛拖帶。
第八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伺接損失;
(二)精神損害賠償;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四)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五)保險車輛被盜竊、搶劫、搶奪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六)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爲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責任限額
第十條 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按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不超過1000萬元的檔次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主車與掛車連接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在主車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期限
第十二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爲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爲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三條 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十四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
保險人接到報案後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爲賠付理算依據。
第十五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覈定。
(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須知;審覈索賠材料後認爲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覈定,並將覈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
(三)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支付賠款。
第十六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 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車輛改裝、加裝或非營業用車輛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
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引起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保險車輛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的駕駛證,並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及其他證明。
第二十二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第三者財產,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覈定或拒絕賠償。
保險合同範例 篇8
一、責任範圍
本保險分爲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平安險。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份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燬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份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爲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水漬險。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份損失。
(三)一切險。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爲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遲延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
(一)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爲止。如末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六十天爲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 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爲止,但不論任何情況下,均以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六十天爲止。
2、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保險人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地)以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託人或有關當局(海關、港務當局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於承運人、受託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並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被保險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威少貨物的損失,被保險人採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爲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採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爲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變更或發現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航程有遺漏或錯誤時,被深險人應在獲悉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本保險才繼續有效。
(四)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攜責任”條款的實際責任後,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五、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認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裁港全部卸離海輪後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保險合同範例 篇9
發 票 號 碼 保險單號次
中保財*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爲被保險人)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本保險單承保險別和背後所載條款與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貨物運輸保險,特立本保險單。
標記 包裝及量 保險貨物項目 保險金額(表格呈現)
總 保 險 金 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費________________費率____________ 裝 載 工 具_______________
開 航 日 期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險別:
所保貨物,如發生保險單項下可能引起索賠的損失或損壞,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賠,應向本公司提交保險單正本(本保險單共有一份正本)及有關文件。
____________保 險 公 司
賠 款 償 付 地 點
出 單 公 司 地 址
2.中保財*保險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保險標的範圍
第一條 凡在國內經公路運輸的貨物均可爲本保險之標的。
第二條 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第三條 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魚類和其他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於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崖崩、突發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於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傾覆或隧道、碼頭坍塌,或在駁運過程中因駁運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碰撞;
(三)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
(四)因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
(五)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六)液體貨物因受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該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七)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八)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責任免除
第五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敵對行爲、軍事行動、扣押、罷工、暴動、哄搶;
(二)地震造成的損失;
(三)盜竊或整件提貨不着的損失;
(四)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五)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六)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
(七)屬於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爲或違法犯罪行爲;
第六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違法、非法貨物,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失。
責任起訖
第八條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後一個倉庫或儲運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註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保險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後的15天爲限。
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第九條 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
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二條 投保人在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發保險單(憑證)的同時,應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十三條 投保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於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並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運輸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 保險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獲悉後,應迅速採取合理的施救和保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保險人的當地機構(最遲不超過10天)。
賠償處理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一)保險單(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票(貨價證明);
(二)承運部門簽發的事故簽證、交接驗收記錄、鑑定書;
(三)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保險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單據;
(四)其他有利於保險理賠的單證。
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後,應當根據保險責任範圍,迅速覈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應在10天內賠付。
第十六條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按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應根據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爲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並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爲限。
第十七條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書面索賠,直至訴訟。被保險人若放棄對第三者的索賠,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先予賠償,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和應將向承運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賠的訴訟書及有關材料移交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十八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後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保險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2年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爲自願放棄權益。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按( )項辦法處理:(1)提交仲裁機關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凡經公路與其他運輸方式聯合運輸的保險貨物,按相應的運輸方式分別適用本條款及《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和《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二十二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採用書面形式。
保險合同範例 篇10
機動車輛保險合同附加險條款
機動車輛保險合同附加險條款
盜搶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一)保險車輛被盜竊、搶劫、搶奪,經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明,滿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車損失;
(二)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後,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三)保險車輛在被搶劫、搶奪過程中,受到損壞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非全車遭盜竊,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或損壞;
(二)保險車輛被詐騙、罰沒、扣押造成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因民事、經濟糾紛而導致保險車輛被搶劫、搶奪;
(四)租賃車輛與承租人同時失蹤;
(五)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保險車輛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六)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爲或違法行爲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一)被保險人知道保險車輛被盜竊、搶劫、搶奪後,應在24小時內向出險當地公安刑偵部門報案,並通知保險人。
(二)被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來歷憑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車輛購置附加費繳費證明)或免稅證明、車輛停駛手續以及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
(三)全車損失,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並實行20%的免賠率。被保險人未能提供《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來歷憑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車輛購置附加費繳費證明)或免稅證明的,每缺少一項,增加1%的免賠率。
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修復費用計算賠償。
(四)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提供車輛停駛手續或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後,被保險人籤具權益轉讓書,保險人賠付結案。
(六)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後被找回的:
保險人尚未支付賠款的,車輛應歸還被保險人。
保險人已支付賠款的,車輛應歸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將 賠款返還給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同意收回車輛,車輛的所有權歸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協助保險人辦理有關手續。
玻璃單獨破碎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保險車輛風擋玻璃或車窗玻璃的單獨破碎,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 投保方式
投保人與保險人可協商選擇按進口或國產玻璃投保。保險人根據協商選擇的投保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安裝、維修車輛過程中造成的玻璃單獨破碎。
第四條 其他
本附加險在保險期限內發生賠款,續保時,不影響除本附加險以外的其他險種的無賠款保險費優待。
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一)火災、爆炸、自燃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爲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的損失;
(二)所載貨物自身的損失;
(三)輪胎爆裂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一)全部損失,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
(二)施救費用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支出計算賠償。
(三)每次賠償實行20%的免賠率。
自燃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一)因保險車輛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本車的損失;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爲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的損失;
(二)所載貨物自身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一)全部損失,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
(二)施救費用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支出計算賠償。
(三)每次賠償實行20%的免賠率。
車身劃痕損失險 條款
第一條 適用範圍
適用於已投保車輛損失保險的家庭自用或非營業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內、9座以下的客車。
第二條 保險責任
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三條 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爲造成的損失。
第四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爲5000元。
第五條 賠償處理
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
在保險期限內,賠款金額累計達到保險金額,本附加險保險責任終止。
車輛停駛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因發生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事故,致使保險車輛停駛,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未及時將保險車輛送修或拖延修理時間造成的損失;
(二)因修理質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按照投保時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約定的賠償天數確定;約定的日賠償金額最高爲300元,約定的賠償天數最長爲60天。
第四條 賠償處理
全車損失,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計算賠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按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從送修之日起至修復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實際天數超過雙方約定修理天數的,以雙方約定的修理天數爲準。
在保險期限內,賠款金額累計達到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本附加險保險責任終止。
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保險合同範例 篇11
一、保險財產
購房人通過銀行按揭所購買的房屋。
二、責任範圍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質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1.火災;
2.爆炸;
3.雷電;
4.颶風、颱風、龍捲風;
5.風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變化、海水倒灌及水庫、運河、堤壩在正常水位線以下的排水和滲漏;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發;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於打樁、地下作業及挖掘作業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運行物墜落以及外來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於鏽蝕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責任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爲或重大過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2.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3.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後果損失;
4.戰爭、類似戰爭行爲、敵對行爲、武裝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衆騷亂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燬和毀壞;
6.核裂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7.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但不包括由於保險單第二條責任範圍列明的風險;
8.本保險單明細表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9.其他不屬於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範圍列明的風險引起的損失。
四、保險期限
與購房貸款期限相同。
五、保險金額
爲所購房屋全部的實際價值。
六、賠償處理
1.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本公司可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
(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
(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2.受損財產的賠償損失按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市價計算;市價高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保險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如本保險所載項目不止一項時,賠款按本規定逐項計算。
3.保險項目發生損失後,如本公司按全部損失賠付,其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4.任何屬於成對或成套的項目,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基礎上的保險金額中所佔的比例。
5.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爲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的措施後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爲限。
6.本公司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7.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
七、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1.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2.被保險人投保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3.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4.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7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4)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爲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八、特別約定在保險期限內,購房人還貸完畢,由貸款人出具證明,貸款人的保險權益喪失,保險人出具批單,保險人繼續負責本保單項下的保險責任。
九、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按_________項辦法解決:
(1)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2)向法院提出訴訟。
甲方:
乙方:
日期:
保險合同範例 篇12
海洋貨物運輸_____單
發票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單號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國人民_____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___________(以下簡稱爲被_____人)的要求由被_____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_____費,按照本_____單承_____別和背後所載條款與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貨物運輸_____,特立本_____單。
標 記
包裝及數量
_____貨物項目
_____金額
總_____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費:________________費率:__________ 裝載工具:_____________
開航日期: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_
承_____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保貨物,如發生_____單項下可能引起索賠的損失或損壞,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賠,應向本公司提交_____單正本(本_____單共有一份正本)及有關文件。
中國人民_____公司
賠款償付地點:______________
出單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
海洋運輸貨物_____合同格式條款
一、責任範圍
本_____分爲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_____貨物遭受損失時,本_____按照_____單上訂明承_____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平安險
本_____負責賠償:
1.被_____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_____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_____公司。被_____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
推定全損是指_____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燬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_____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_____金額爲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_____還負責被_____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_____還負責被_____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_____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_____人的故意行爲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_____責任開始前,被_____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_____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_____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
(二)由於被_____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_____貨物運到非_____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_____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_____人,並在必要時加繳_____費的情況下,本_____仍繼續有效。_____責任按下列規定終止:
1.被_____貨物如在非_____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_____責任至交貨時爲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_____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六十天爲止。
四、被_____人的義務
被_____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_____人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_____貨物運抵_____單所載明的目的港(地)以後,被_____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_____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_____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_____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託人或有關當局(海關、港務當局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於承運人、受託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被_____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的損失。被_____人採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爲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採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爲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變更或發現_____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船程有遺漏或錯誤時,被_____人應在獲悉後立即通知_____人並在必要時加繳_____費,本_____才繼續有效。
(四)在向_____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_____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撞責任”條款的實際責任後,應及時通知_____人。
五、索賠期限
本_____索賠時效,從被_____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保險合同範例 篇13
一、責任範圍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由於被保險人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時,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單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對被保險人應付索賠人的訴訟費用以及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負責的訴訟及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但本項費用與責任賠償金額之和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責任限額爲限。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二)根據勞動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
(三)根據僱傭關係應由被保險人對僱員所承擔的責任;
(四)保險產品本身的損失;
(五)產品退換回收的損失;
(六)被保險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
(八)保險產品造成的大氣、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所引起的責任;
(九)保險產品造成對飛機或輪船的損害責任;
(十)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爲、敵對行爲、衝突、恐怖活動、謀反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後果所致的責任;
(十一)由於罷工、暴動、民衆騷亂或惡意行爲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後果所致的責任;
(十二)由於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間接的責任;
(十三)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
(十四)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三、賠償處理
(一)若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訴訟時:
1.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2.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爲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3.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二)生產出售的同一批產品或商品,由於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應視爲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
四、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投保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問題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問題作出真實、詳盡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保險期滿後,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期間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的總值書面通知本公司,作爲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若高於預收保險費,被保險人補充其差額,反之,若預收保險費高於實際保險費,本公司退還其差額,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於所規定的最低保險費。
本公司有權在保險期內的任何時候,要求被保險人提供一定期限內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總值的數據。本公司還有權派員檢查被保險人的有關帳冊或記錄並覈實上述數據。
(四)一旦發生本保險單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7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在預知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並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後,立即將其送交本公司;
3.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爲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五)若在某一保險產品或商品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於其他保險產品或商品時,被保險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並糾正該缺陷,否則,由於類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五、總則
(一)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三)風險變更
保險期間,被保險人若生產、出售某種新產品或保險產品的化學成份有所變動,應在10天內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根據本公司的要求,繳納應增加的保險費,否則本保險將不擴展承保該產品。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後,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四)保單註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註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保險人註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計收,後者按日比例計收。
(五)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採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爲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六)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被保險人的房屋、機器、設備、工作和產品或商品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並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本公司的檢查人員如發現任何缺陷或危險時,將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在該項缺陷或危險未被排除並使本公司認爲滿意之前,對其有關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責任本公司概不負責。
(七)重複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八)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後,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並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九)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按( )項解決:(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法院提出訴訟。
六、特別條款
下列特別條款適用於本保險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保險單的其他規定相沖突,則以下列特別條款爲準。
保險人:
受益人:
時間:
保險合同範例 篇14
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爲被保險人)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本保險單承保險別和背後所載條款與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貨物運輸保險,特立本保險單。
標記 包裝及量 保險貨物項目 保險金額(表格呈現)
總 保 險 金 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費________________費率____________ 裝 載 工 具_______________
開 航 日 期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險別:
所保貨物,如發生保險單項下可能引起索賠的損失或損壞,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賠,應向本公司提交保險單正本(本保險單共有一份正本)及有關文件。
____________保 險 公 司
賠 款 償 付 地 點
出 單 公 司 地 址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保險標的範圍
第一條 凡在國內經公路運輸的貨物均可爲本保險之標的。
第二條 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第三條 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魚類和其他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於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崖崩、突發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於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傾覆或隧道、碼頭坍塌,或在駁運過程中因駁運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碰撞;
(三)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
(四)因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
(五)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六)液體貨物因受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該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七)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八)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責任免除
第五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敵對行爲、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
(二)地震造成的損失;
(三)盜竊或整件提貨不着的損失;
(四)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五)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六)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
(七)屬於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爲或違法犯罪行爲;
第六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違法、非法貨物,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失。
責任起訖
第八條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後一個倉庫或儲運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註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保險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後的15天爲限。
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第九條 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
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二條 投保人在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發保險單(憑證)的同時,應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十三條 投保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於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並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運輸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 保險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獲悉後,應迅速採取合理的施救和保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保險人的當地機構(最遲不超過10天)。
賠償處理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一)保險單(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票(貨價證明);
(二)承運部門簽發的事故簽證、交接驗收記錄、鑑定書;
(三)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保險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單據;
(四)其他有利於保險理賠的單證。
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後,應當根據保險責任範圍,迅速覈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應在10天內賠付。
第十六條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按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應根據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但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爲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並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爲限。
第十七條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書面索賠,直至訴訟。被保險人若放棄對第三者的索賠,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先予賠償,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和應將向承運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賠的訴訟書及有關材料移交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十八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後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保險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2年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爲自願放棄權益。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按( )項辦法處理:(1)提交仲裁機關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凡經公路與其他運輸方式聯合運輸的保險貨物,按相應的運輸方式分別適用本條款及《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和《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二十二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採用書面形式。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
保險合同範例 篇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使保險物在水路、鐵路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並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章 保險責任
第二條 本保險分爲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範圍負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
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海嘯、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由於運輸工具發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於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損失;
4.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5.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二)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1.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或包裝破裂使貨物的散失的損失;
2.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失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3.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着的損失;
4.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後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註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
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後的15天爲限(以郵戳日期爲準)。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於包裝不善;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爲或過失;
5.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 保險金額
第五條 保險金額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計算。
第五章 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憑證的同時,應按照保險費率,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於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並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 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獲悉後,應立即通知當地保險機構並應迅速採取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九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六章 貨物檢驗及賠償處理
第十條 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
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收貨人應在10天內向當地保險機構申請並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保險人不予受。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1.保險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貨票;
2.承運部門簽發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鑑定書;
3.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
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報告後,應當根據保險責任範圍,迅速覈定應否賠償。
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應在10天內賠。
第十二條 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按貨價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計算賠償;按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加運雜費計算。
但賠償金額保險金額爲限。
第十三條 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於貨價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
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並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爲限。
第十四條 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後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180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爲自願放棄權益。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_________保險公司(蓋章):_________被保險人(籤):_________
保險代理人(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保險合同範例 篇16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就保留社會保險關係期間和終結時雙方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養老、失業、大病醫療保險的繳納:
企業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爲“協保”人員辦理繳納養老、失業、大病醫療三項社會保險手續。
1.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爲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甲方承擔_________;
2.大病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爲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甲方承擔_________;
3.失業保險費繳納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甲方承擔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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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醫療費用的承擔:乙方在協議期間患大病所發生的費用,除按本市大病醫療保險規定應由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外,其餘費用甲方承擔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
四、協議期間,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承擔乙方的檔案保存;
2.當乙方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甲方應幫助協保人員辦理人事檔案調轉手續;
3.乙方應按協議向甲方繳納社會保險應承擔的費用;
4.甲方除本協議確定的給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擔其他義務。
五、本協議履行期間,乙方由於被判刑、勞改、勞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六、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發生兼併、合併、分立、被收購的,本協議由接收單位繼續履行。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
八、甲方不按本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乙方可向企業所在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乙方不按本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得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九、本協議一經簽訂,甲、乙雙方簽訂的再就業服務中心管理協議即行解除,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停止執行。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險合同範例 篇17
本保險分爲車輛損失和第三者責任險,本公司按承保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車輛損失險
第一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1) 碰撞、傾覆、火災 、爆炸;
(2) 雷擊、暴風、龍捲風、洪水 、破壞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3) 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3個月以上;
(4) 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爲限。
第三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戰爭、衝突或暴亂:
(2) 酒後開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
(4) 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失竊或停放期間翻倒;
(5) 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爲。
第四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1) 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故障;
(2) 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使損失擴大部分;
(3) 保險車輛遭受第一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4)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 公有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 私有或個人承包車輛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第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七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後,應當儘量修復,補償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車輛,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覈定親修理費用。
第八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
(1) 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於重置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爲限;
(2) 部分損失 投保時按重量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陪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於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爲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於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九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後的殘作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由被保險人 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於本保險的責任範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1) 被保險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產:
(2) 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 本車的駕駛人員;
(4) 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5) 拖帶的未保險車輛或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
(6)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第十二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酒後開車或無有效駕駛證:
(2)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爲。
第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本公司有重新覈定。 本公司賠償後,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四條 本公司賠償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並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使保險車輛保持正常技術狀態。
第十七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並申請辦理批改。 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
第十八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採取合同的保護、施救措施,並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條 被保險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五條到第十八條規定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 起終止保險合同。 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保險車輛在一年保險期間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優待,優待金額爲上年度應交保險費的10%,不續保者是不給。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輛計算。 索賠事宜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覈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提供的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被保險人如果有塗改僞造單證或製造假案等欺騙行爲,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第二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或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並協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 起3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各種必要或自本公司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款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爲自願放棄權益。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牌號,並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第二十六章 本條款中的重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車購置價。本條款中的實際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該車市價。
第二十七條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中國
國際經濟
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地點在深圳或雙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保險人:
受益人: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