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磚廠經營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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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磚廠經營合同 篇1

甲方:

承包磚廠經營合同(通用3篇)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承包甲方磚廠,承包期爲 年,從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承包金額每年人民幣 元整。

二、付款方式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付信用金萬元, 年 月份付 萬元,下半年付萬元,以後每年分兩次付清,上半年付萬元,下半年萬元。

三、甲方磚廠現有設備:

四、乙方在承包期間所增加的設備和廠房,其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承包期滿以後,新增加的設備和廠房歸甲方所有。

如果甲方在半途違約中止合同,乙方的一切經濟損失和利潤由甲方負責承擔。

如果甲方未能負責賠償損失和利潤,那麼乙方有權將甲方的所有設備廠房以及乙方新增加的設備和廠房全部搬走,歸乙方所有,以補償乙方的經濟損失和利潤。

乙方

如有其它好的投資項目不再承包,沒能轉包他人,又並未能付清租金,那麼將所有設備留下歸甲方所有。

五、在承包期間,甲方的機械設備由乙方自行安裝使用,甲方必須配合乙方。

六、在承包期間,甲方必須保證乙方的泥料使用權,同時要將工商營業執照、環保手續、國土手續、林地使用證交給乙方保管,並且所有的工商、地稅、國稅、林地、環保、國土、政府部門的一切費用以及周邊影響磚廠的費用全部由甲方負責承擔。

七、在生產過程中,如果發現地下有有色金屬,那麼甲乙雙方除去成本利潤各佔50%。

若因甲方的債權、債務、手續不齊,水、電、路不通暢,以及各種因素引起的糾紛,由甲方解決,如果造成乙方停工、或者停產,甲方未能及時解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必須由甲方全部承擔。

八、乙方承包磚廠期間的水電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九、乙方在承包期間,所生產銷售的產品因質量問題給用戶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解決和賠償,甲方不任何責任。

十、乙方承包期滿後,磚廠所有的設備要達到正常運轉,如乙方繼續承包,甲乙雙方另行協商,承包期間乙方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十一、乙方承包期間,做好安全工作,若發生大小事故,

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十二、在承包期間,乙方如不交清當年的承包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如乙方按時按數繳納承包金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終止承包合同,或者轉讓和承包給他人。

本承包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名後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月 日

承包磚廠經營合同 篇2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勞動關係的建立及其權利義務等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集體合同,遵循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一致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條款,並確認合同爲解決爭議時的依據。乙方在充分了解甲方營業性質、業務範圍、章程,並經認真討論後同意甲方所公示的所有規章制度以及甲方對工作要求的前提下,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與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雙方如需要重新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內訂定。

第二條 若乙方開始工作時間與合同訂立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到崗之日爲合同起始時間,建立勞動關係。

第二章 試用期

第三條 甲、乙雙方約定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試用期工資爲: 元。若到崗之日與試用期約定上崗之日不符的,試用期同時提前或順延。

第四條 乙方應達到的錄用條件,詳見“任職要求”。

第三章 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第五條 甲方聘用乙方從事 工作,詳見“職責描述”。

第六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爲 ,詳見“工作地點”。

第七條 乙方該認真履行甲方指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本職工作;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第八條 甲方經生產和需要,依據乙方的專業,特長、工作能力和表現,需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及其工作報酬的,原則上應協商一致,但以下情況除外:

A、甲方因生產經營服務需要,產業、產品結構調整及組織機構設置等情況發生變化需調動乙方工作崗位時,乙方應予接受:

B、甲方確因生產經營服務需要,可以臨時安排乙方從事其他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C、乙方因技能、身體等因素達不到生產服務、工作質量、產量等指標,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

第九條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下述工時制度( )。

A、標準工時制。工時細則詳見“考勤制度”

B、不定時工時制。

C、綜合計算工時制。

D、計件工時制

第十條 甲方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節假日安排職工休息,如加班則補休。

第五章 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

第十一條 乙方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

第十二條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已將制定,變更的規章制度及時進行公示或者告知員工,乙方應嚴格遵守。

第十三條 乙方不得從事其他任何與甲方利益衝突的第二職業活動,並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

第十四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有權按國家和本單位的規定對乙方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勞動報酬

第十五條 乙方正常出勤並付出正常勞動後,有權獲得相應的報酬,乙方的崗位月工資爲 元。

第十六條 甲方於每月 日前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

第十七條 甲方有權根據其生產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指定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調整乙方的工作待遇。

第七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爲乙方參加購買社會保險,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承擔由甲方從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

第十九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地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資陽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勞動保障、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二十一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已經對乙方履行了告知義務,並做好了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乙方應嚴格遵守相關操作流程與安全制度。

第二十二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並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爲乙方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乙方應嚴格按要求穿戴勞防用品。

第二十三條 甲方對乙方進行職業技術、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等的必要的教育和培訓,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第九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 訂立合同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二十五條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

第二十六條 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標準或錄用條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辭退乙方,且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A、如無特別約定的,合同簽約後2天未能上崗的。

B、因乙方未能在15天內提供其被錄用的相關資料,至使甲方無法辦理錄用手續的。

C、乙方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包括但不限於: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等是虛假或仿造的:應聘前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病症及其它嚴重影響工作的疾病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受到其他單位記過、留廠查看、開除或除名等嚴重處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跡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被勞動教養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等。

D、嚴重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員工手冊、規章制度或重大違紀條款。

E、乙方系持資格證書上崗的特殊工種,因其自身原因導致資格證書被註銷、吊銷或暫停執業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F、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造成損失達五千元以上的,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G、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公安機關收容教育的。

H、乙方向甲方辭職的。

I、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合同的。

J、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後合同義務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A、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B、完好歸還其借用或佔用的甲方辦公用品、文件、設備等有形或無形資產。

C、向甲方完整移交載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載體。

D、協助甲方清理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

E、完成甲方規定的離職流轉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F、其他:處理其他應了而未了的事務。

第二十九條 乙方在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交接、結清賬務等離職手續後,甲方即爲其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結清剩餘工資、協助辦理社保/公積金轉移手續等。

第三十條 乙方不辭而別,或者下落不明,致使甲方無法辦理或遲延辦理和乙方離職相關的手續的,乙方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章 經濟賠償與賠償

第三十一條 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將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後支付乙方的當月工資。

第三十二條 凡屬勞動合同法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的,甲方應按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給乙方。

第三十三條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項,或者依法違反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任何損失,依照法律法規約定和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工資、獎金及津貼、補貼等(包括並不限於此)中做相應的扣除,但該扣除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餘部分向乙方追償。

第十二章 培訓服務期與競業限制

第三十四條 雙方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約定具體服務期、賠償標準並執行。

第三十五條 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商業祕密係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甲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甲方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祕密和經營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下述內容:

A、有關公司的技術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方案、設計要求、服務內容、實現方法、工作流程、技術指標、軟件系統(軟件文檔、源代碼、目標代碼)數據庫、對發展領域的分析、系統執行目標及標準、運行環境、作業平臺、測試結果等,無論經任何方式或介質記錄。

B、有關公司經營狀況:包括但不限於投資前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與客服、合作伙伴的意向、合同、協議、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內容;談判方案、內容、會議會談紀要、決議;供貨來源、銷售渠道(代理商或合作伙伴)市場計劃、客服信息、中介單位;產品成本、交易價格、利潤率;銷售策略、方案、尚未對外宣佈的新產品、策略等;爲客服制作的策劃方案、諮詢服務工作成果、設計方案以及設計圖紙。

C、有關公司的財務狀況:包括但不限於財務賬簿、報表、產品和服務的成本數據,收入和利潤差額;工資、獎金、福利分配方案;公司的盈虧狀況;銀行賬號及存款等。

D、有關公司的人事狀況:包括但不限於企業人員檔案資料;公司內部重大人事變動;重要管理人員的個人信息、招聘裁員計劃。

E、有關公司的重大決策與行動計劃: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計劃、收購兼併、和並、清算、破產、分立計劃;準備進行的訴訟、仲裁;企業形象設計、廣告計劃、活動安排。

F、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薪水獎勵、工作分配和工作技能、績效考評等。

第三十六條 乙方的竟業限制期爲兩年,從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之日算起。

第十三章 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甲、乙雙方尹合同而發生爭議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章 其它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甲方的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員工手冊、崗位職責、培訓協議、安全準則等)均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與合同條款等同。

第三十九條 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從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 乙方同意,在其處於聯繫障礙狀況時(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因病住院、喪失人生自由等情形)委託合同首部的“緊急狀態聯繫人”作爲乙方的受委託人,該委託人享有接受和解與調解、代領、簽收相關文件權限。

第四十一條 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磚廠經營合同 篇3

甲方(承包方):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乙方(發包方):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在平、自願的基礎上,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乙方所有的位於九臺市後小屯村南山磚廠承包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承包乙方九臺市後小屯村南山磚廠,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負責人:____________

二、承包合同一年一簽,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下一年如乙方對外發包,甲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包權。

三、承包金一年共計____________萬元,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每月由甲方給付乙方____________萬元,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剩餘承包金,給付的承包金以乙方給甲方出據的收款收條爲準 ,如甲方到期給付不上承包金,乙方有權扣留甲方相當於所欠承包金數額的紅磚(紅磚以出售價格爲準)。

四、甲方在承包期間,乙方必須保證甲方對磚廠機器設備,土方、渣石自行使用,廠房,各種車輛及磚、磚窯等與南山磚廠相關的一切設備,附屬設備,場地,原材料等均歸甲方無償使用,甲方自行添置的設備,合同期滿後,甲方有權收回,乙方不得干涉。

五、乙方必須保證甲方承包期間正常生產,經營,在甲方承包期間發生的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甲方承包期外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六、在甲方承包期間,如由於乙方的原因發生民事、刑事、行政糾紛等導致磚廠停產,停業,不能正常生產經營等,乙方須一次性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人民幣40萬元,並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乙方磚廠現有設備以雙方認可簽字的明細爲準,合同期滿後,乙方有權收回磚廠和設備,但不得向甲方主張設備使用費等權利。

八、在甲方承包期間,除稅務費由甲方承擔外,其餘一切費用(包括檢證費,村上承包金等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九、在甲方承包期間,有權自主決定用人,用物,乙方無權干涉,甲方有權決定南山磚廠的一切生產事宜。

十、以上協議系甲、乙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符合法律規定,經甲、乙雙方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發生糾紛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十一、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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