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場承包合同(通用16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2.04W

山場承包合同 篇1

甲方:

山場承包合同(通用16篇)

乙方:

爲了充分利用閒臵山場資源,提高山場的利用價值,提高經濟效益,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訂立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範圍及面積

1、甲方同意將座落在 山場約 畝承包給乙方經營管理,該山場四至界址: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林班: 。

2、承包期間該山場的山權歸甲方,林權使用權歸乙方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山場砍伐和採挖。

3、承包期間如遇政府需徵用該山場時,山林徵地補償費歸甲方所有(補償費按當時樹山補償標準計算),其他補償歸乙方所有。

二、承包期限:共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金額及付款方式

1、承包金額:共計人民幣 元整(¥: )

2、付款方式: ,並存入甲方指定銀行帳號: 。

四、甲方須交清山林界址,保證無任何山權、林權糾紛。承包期間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負,如遇山場糾紛,甲方須全權負責處理清楚,其費用由甲方承擔。

五、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共同遵守,不得違約。如有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違約方須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六、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再簽訂補充事項。

七、合同期滿後,如乙方需續包,須按照本合同以上條例繼續簽訂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山場承包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經清泉村青山隊羣衆會議通過決定,特將本隊的荒山荒地承包給乙方,經雙方同意協議如下:

一、荒山總面積 畝,包括 山,該承包金額按荒山每畝 元計,合計大寫 元。備註:經村民雙方協商, 年付款一次,承包期爲 年。承包期滿後,乙方有優先承包權。如甲方不優先承包給乙方,甲方將承擔違約責任。

二、乙方本着不污染環境開辦養殖業及種植果樹等,有責任保護生態環境。

三、荒山承包期間,若國家開發修路等,需徵收其土地,土地歸甲方所有,苗木及附屬設施歸乙方所有,同時承包款自徵收之日起停付。

四、山林改造,經營方式等管理自主權一切歸乙方,但不得毀壞山上現有祖墳,但甲方自承包期內不得買賣墳地。

五、在合同期內,任何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解除本合同,如確需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訂本合同外的補充合同。

六、如甲方重複發包上述林地或長時間停電停水,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七、乙方承包期間,甲、乙雙方不得隨意更改經營方式,如有違約,責任自負。

八、付款方式與時間爲 年付一次。付款時間爲村民簽名當日之內付清,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山和地,本合同作廢。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並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場承包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爲了充分利用閒臵山場資源,提高山場的利用價值,提高經濟效益,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訂立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範圍及面積

1、甲方同意將座落在 山場約 畝承包給乙方經營管理,該山場四至界址: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林班: 。

2、承包期間該山場的山權歸甲方,林權使用權歸乙方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山場砍伐和採挖。

3、承包期間如遇政府需徵用該山場時,山林徵地補償費歸甲方所有(補償費按當時樹山補償標準計算),其他補償歸乙方所有。

二、承包期限:共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金額及付款方式

1、承包金額:共計人民幣 元整(¥: )

2、付款方式: ,並存入甲方指定銀行帳號: 。

四、甲方須交清山林界址,保證無任何山權、林權糾紛。承包期間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負,如遇山場糾紛,甲方須全權負責處理清楚,其費用由甲方承擔。

五、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共同遵守,不得違約。如有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違約方須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六、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再簽訂補充事項。

七、合同期滿後,如乙方需續包,須按照本合同以上條例繼續簽訂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場承包合同 篇4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自願將後頭壩東至李壩院小路交界處,北邊和大路徐山止,的山林及山場賣給乙方,爲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現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當事人的姓名 住所

住所

住所

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甲方承包給乙方的山林位於後頭壩東至李壩院小路交界處,北邊和大路徐山止,的山林及山場賣給乙方,四至界線:東 西 南 北 面積約 畝。

三、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山林要求保留原來的路,梗,以及原來的私人旱田不在本合同約束之內。

四、承包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五、甲方山場承包給乙方後,種植的林木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於甲方無關。買賣山場松樹達成如下協議:

六、 買賣山場售價爲二十一萬五千元人民幣,乙方一次性付清。

七、乙方必須於2040年陽曆2月22號前將林木砍伐後將松樹栽上歸還甲方,栽樹的條件按標準執行。

八、一切開支費用由乙方支付。

九、砍伐後的樹枝歸甲方所有。

十、承包期間,甲方負責處理周邊村民關係,維護好山場內的正常經營,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各項工作,不得藉故推諉。

十一、本協議簽字生效後,乙方在遵守原甲方承包合同規定的前提下自主經營甲方不得干涉,且不得單方面終止合同,否則,乙方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十二、林木成林後,乙方同意砍伐才能砍伐,甲方不得隨意在此山場砍伐,違者按村規民約處罰。

十三、林木成林後如甲方反悔,按市場價的十倍賠償給乙方。

十四、砍山場由林業部門批覆才能砍伐,否則甲方不負責任。

此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村民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場承包合同 篇5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自願將承包在 村

委, 村(小地名 )的荒山轉包給乙方(因甲方所承包的荒山離本村較遠不便於管理轉包給乙方)。爲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現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當事人的姓名

住所

乙方當事人的姓名 住所

住所

二、甲方承包給乙方的荒山位於 ,四至界線:東 西 南 北 面積約 畝。

三、甲方轉讓給乙方的荒山包括在上述地方已種植的各種作物。

四、承包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五、甲方山場承包給乙方後,種植的竹木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純利潤)乙方佔 %,甲方佔 %。

六、承包期間,甲方負責處理周邊村民關係,維護好山場內的正常經營,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各項工作,不得藉故推諉。

七、本協議簽字生效後,乙方在遵守原甲方承包合同規定的前提下自主經營甲方不得干涉,且不得單方面終止合同,否則,乙方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八、竹木成林後,乙方同意砍伐才能砍伐,甲方不得隨意在此山場砍伐,違者按村規民約處罰。

九、竹木成林後如甲方反悔,按市場價的十倍賠償給乙方。

十、砍山場由林業部門批覆才能砍伐,否則甲方不負責任。

此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本村委 份,鎮政府 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山場承包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經清泉村青山隊羣衆會議通過決定,特將本隊的荒山荒地承包給乙方,經雙方同意協議如下:

一、荒山總面積 畝,包括 山,該承包金額按荒山每畝 元計,合計大寫 元。備註:經村民雙方協商, 年付款一次,承包期爲 年。承包期滿後,乙方有優先承包權。如甲方不優先承包給乙方,甲方將承擔違約責任。

二、乙方本着不污染環境開辦養殖業及種植果樹等,有責任保護生態環境。

三、荒山承包期間,若國家開發修路等,需徵收其土地,土地歸甲方所有,苗木及附屬設施歸乙方所有,同時承包款自徵收之日起停付。

四、山林改造,經營方式等管理自主權一切歸乙方,但不得毀壞山上現有祖墳,但甲方自承包期內不得買賣墳地。

五、在合同期內,任何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解除本合同,如確需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訂本合同外的補充合同。

六、如甲方重複發包上述林地或長時間停電停水,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七、乙方承包期間,甲、乙雙方不得隨意更改經營方式,如有違約,責任自負。

八、付款方式與時間爲 年付一次。付款時間爲村民簽名當日之內付清,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山和地,本合同作廢。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並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xx年 月 日

山場承包合同 篇7

出租方(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繫電話:

承租方(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繫電話:

爲響應安徽省千萬畝森林增長工程建設號召,更好更快地綠化荒山荒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着自願、平等、公開、公正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現就所承包荒山荒地等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特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的範圍:

本合同所訂立的承包荒山荒地地點在埇橋區符離鎮樑套村的西山,小地名爲 。其四至界限爲(見附圖):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二、承包的期限:

承包期限爲70年。即20xx年12月1日起至2083年12月31日止。

三:承包的方式、用途:

甲方將採取出租使用權和經營權的方式將其承包經營的荒山荒地的流轉給乙方使用和經營。合同標的爲荒山荒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荒山荒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權)。

乙方將承包的荒山荒地主要用於:荒山綠化、栽植幹雜果、生態(農家樂)旅遊等。不改變林地用途和用於非林建設。

四. 承包的面積、價格及支付方式:

1.荒 山: 畝, 畝/元。

2.荒坡地: 畝, 畝/元。

3.承包款的支付方式:承包費每年支付一次;自承包之日起,每年12月20日前,足額支付下一年的承包費;每次承包費的交付以乙方提供的收據有甲方收款簽字爲準。

五.地面附屬物的處置

1.石榴: 株(含大中小);合計 元。

2.杏樹: 株(含大中小);合計 元。

3.雜樹: 株(含大中小);合計 元。

以上承包範圍內樹木經甲乙雙方共同清點、共同協商,一次性作價補償後,乙方應一次性付款給甲方;甲方在收款後不再享有其所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其後的各種收益也歸乙方所有。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依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所承包範圍內山林應完整的交給乙方使用,保證所承包的荒山荒地無權屬爭議,協助維護乙方的合法權利。

3、甲方不得無理由干涉、破壞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保護乙方合法權利不受侵犯,保障乙方享有所承包荒山荒地的自主生產經營開發、使用及產品佔有權、收益權和繼承權以及承包經營權的依法流轉權,承包後所種植的林木的所有權。

4、在承包期內,甲方需協助乙方處理好所出租的荒山荒地與周邊的村民關係及承包期範圍施工或生產經營時影響承包範圍外的突發事情。

5.甲方應無償提供給乙方通行的道路,修路費用由乙方承擔。

6.甲方應及時向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林地、林木權屬變更登記,並積極幫助乙方申領林權證。第三人對本承包地主張權利的,由甲方負責處理,並不得影響乙方的權利。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對其承包範圍內的荒山荒地進行自主經營利用和管

理,甲方不得無理干涉。甲方對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權,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書後,其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轉。

2、承包期內,因政策等原因給乙方帶來的的扶持、優惠、補助等合法權益,一切歸乙方獨自享有。

3、乙方保證依照本合同並且嚴格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使用此承包的荒山荒地。

4、乙方需依約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承包費。

5、乙方在承包期內除交納所承包費外,不負責其他任何目的的費用,乙方對甲方擅自更改合同內容或不合理要求有權拒絕。

6、 承包期內乙方根據生產經營情況的需要,可對承包範圍內的路網、供電及灌溉等設施進行合理改造,也可建設相應的護林用房等護林設施,其費用自理。

7、在承包期內如遇政府部分徵用時,其補償費用爲乙方所有,所剩餘未徵用部分繼續履行本合同,雙方也可平等協商後選擇終止合同。

8、承包期間乙方工程項目及經營過程中的用工,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使用甲方的人力、物力及設備。

9、承包期內乙方在經營過程中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政策,不得經營違法事業和做違法活動,否則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概不負責,合同自行終止。

10、承包期內乙方在施工或經營過程中不得破壞和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及環境,並保證無水土流失等其他原因給村民造成損失。如有此事發生,其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11、在承包期間乙方如自動放棄經營,需通知甲方,所有不動資產歸甲方所有,合同自行終止,且乙方不得故意破壞不動產;如在甲方未知情的情況下放棄經營,則所租賃地內的資產都歸甲方所有。

12、乙方無故不履行合同約定付款義務,經甲方催繳後仍不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限期搬出,所有不動資產歸甲方所有。

13.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不正當的費用。

14、本合同實施期滿後,甲方願意繼續出租時,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繼續承包。

1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本合同簽訂後需由當地司法部門蓋章鑑證公證。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者利益的;

(2)、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因不可抗拒力(自然災害、國家徵佔用等),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主動放棄承包期或喪失承包經營能力且自願要求的。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應提前60天書面通知對方,若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賠償損失。

2、乙方不按時交納承包費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所出租的荒山荒地。

3、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佔用出租給乙方的荒山荒地的,非法佔有乙方所栽植的植物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4、在承包期內,乙方有權處置或轉租所承包的荒山荒地及其設備、設施,但轉租第三方時必須徵得甲方同意,並三方當面重新簽訂合同,本合同廢除。

5、承包期內甲、乙雙方不得無合理合法的理由終止本合同,如有違約,則違約方賠償守約方的全部損失。

八、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當善意履行合同。如果出現下列情形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若造成損失的,應當採取補救措施,履行減損義務,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由守約方決定。

1、承包期間,甲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或者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非法佔有乙方種植植物的,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全部損失,並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萬元。

2、甲方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向乙方交付承包的荒山荒地,則每延遲一個月應向乙方償付 萬元的違約金。

3、乙方如未按照規定時間支付承包費的,每延遲一月,應當向甲方按每畝 元償付違約金。

九、合同糾紛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合同糾紛時,雙方均可向林業部門、鄉鎮政府或司法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均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約定並形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一起時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叄份,甲方、乙方和公證機關各持一份。

附件:1、承包租賃荒山荒地地形圖

2、甲乙雙方法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和林權證複印件

3、其他重要證件的複印件(如營業執照等)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公證(鑑證)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山場承包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經清泉村青山隊羣衆會議通過決定,特將本隊的荒山荒地承包給乙方,經雙方同意協議如下:

一、荒山總面積 畝,包括 山,該承包金額按荒山每畝 元計,合計大寫 元。備註:經村民雙方協商, 年付款一次,承包期爲 年。承包期滿後,乙方有優先承包權。如甲方不優先承包給乙方,甲方將承擔違約責任。

二、乙方本着不污染環境開辦養殖業及種植果樹等,有責任保護生態環境。

三、荒山承包期間,若國家開發修路等,需徵收其土地,土地歸甲方所有,苗木及附屬設施歸乙方所有,同時承包款自徵收之日起停付。

四、山林改造,經營方式等管理自主權一切歸乙方,但不得毀壞山上現有祖墳,但甲方自承包期內不得買賣墳地。

五、在合同期內,任何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解除本合同,如確需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訂本合同外的補充合同。

六、如甲方重複發包上述林地或長時間停電停水,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七、乙方承包期間,甲、乙雙方不得隨意更改經營方式,如有違約,責任自負。

八、付款方式與時間爲 年付一次。付款時間爲村民簽名當日之內付清,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山和地,本合同作廢。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並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場承包合同 篇9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自願將後頭壩東至李壩院小路交界處,北邊和大路徐山止,的山林及山場賣給乙方,爲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現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當事人的姓名 住所

住所

住所

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甲方承包給乙方的山林位於後頭壩東至李壩院小路交界處,北邊和大路徐山止,的山林及山場賣給乙方,四至界線:東 西 南 北 面積約 畝。

三、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山林要求保留原來的路,梗,以及原來的私人旱田不在本合同約束之內。

四、承包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五、甲方山場承包給乙方後,種植的林木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於甲方無關。買賣山場松樹達成如下協議:

六、 買賣山場售價爲二十一萬五千元人民幣,乙方一次性付清。

七、乙方必須於2040年陽曆2月22號前將林木砍伐後將松樹栽上歸還甲方,栽樹的條件按標準執行。

八、一切開支費用由乙方支付。

九、砍伐後的樹枝歸甲方所有。

十、承包期間,甲方負責處理周邊村民關係,維護好山場內的正常經營,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各項工作,不得藉故推諉。

十一、本協議簽字生效後,乙方在遵守原甲方承包合同規定的前提下自主經營甲方不得干涉,且不得單方面終止合同,否則,乙方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十二、林木成林後,乙方同意砍伐才能砍伐,甲方不得隨意在此山場砍伐,違者按村規民約處罰。

十三、林木成林後如甲方反悔,按市場價的十倍賠償給乙方。

十四、砍山場由林業部門批覆才能砍伐,否則甲方不負責任。

此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村民 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山場承包合同 篇10

出租方(簡稱甲方): 代表人:

住址: 聯繫電話:

承租方(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繫電話:

爲合理開發塢葛村村後荒置多年的荒山荒坡地、旱地,配合完善虎鹿鎮的旅遊開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着自願、平等、公開、公正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現就承包荒山荒地等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特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的範圍:

本合同所訂立的承包荒山荒地地點在東陽市虎鹿鎮塢葛村村後,小地名爲大巖山。其四至界限爲(見附圖):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二、承包的期限:

承包期限爲70年。即20xx年6月1日起至2084年5月31日止。 三:承包的方式、用途:

甲方將採取出租使用權和經營權的方式將其村裏的荒山荒地流轉給乙方使用和經營。合同標的爲荒山荒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荒山荒

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權)。

乙方將承包的荒山荒地主要用於:荒山綠化、栽植果樹、生態(農家樂)旅遊等。不改變林地用途和用於非林建設,因爲旅遊需要建設的永久建築,必須取得甲方同意並辦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手續。

四. 承包的面積、價格及支付方式:

1.荒 山: 畝, 畝/元。

2.荒坡地: 畝, 畝/元。

3.承包款的支付方式:承包費每年支付一次;自承包之日起,每年12月20日前,足額支付下一年的承包費;乙方每次承包費打入村集體帳號,甲方需要提供蓋章簽字的收據。

五.地面附屬物的處置

1.紫竹: 株(含大中小);合計 元。

2. 雜樹: 株(含大中小);合計 元。

承包範圍內樹木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次性作價補償後,乙方一次性付款給甲方;甲方在收款後不再享有其所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其後的各種收益也歸乙方所有。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依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應將承包範圍內山林完整的交給乙方使用,保證所承包的荒山荒地無權屬爭議,協助維護乙方的合法權利。

3、甲方不得干涉、破壞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保護乙方合法權利不受侵犯,保障乙方享有所承包荒山荒地的自主生產經營開發、使用及產品佔有權、收益權和繼承權以及承包經營權的依法流轉權,承包後所種植的林木的所有權。

4、在承包期內,甲方需協助乙方處理好所出租的荒山荒地與周邊的村民關係及承包期範圍施工或生產經營時影響承包範圍外的突發事情。

5.甲方應無償提供給乙方通行的道路,修路費用由乙方承擔。

6.甲方應及時向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林地、林木權屬變更登記,並積極幫助乙方申領林權證。第三人對本承包地主張權利的,由甲方負責處理,並不得影響乙方的權利。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對其承包範圍內的荒山荒地進行自主經營利用和管

理。乙方對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權,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書後,其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轉。

2、承包期內,因政策等原因給乙方帶來的的扶持、優惠、補助等合法權益,一切歸乙方獨自享有。

3、乙方保證依照本合同並且嚴格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使用此承包的荒山荒地。

4、乙方需依約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承包費。

5、乙方在承包期內除交納所承包費外,不負責其他任何目的的費用,乙方對甲方擅自更改合同內容或不合理要求有權拒絕。

6、 承包期內乙方根據生產經營情況的需要,可對承包範圍內的路網、供電及灌溉等設施進行合理改造,也可建設相應的護林用房等護林設施,其費用自理。

7、在承包期內如遇政府部分徵用時,其補償費用爲乙方所有,所剩餘未徵用部分繼續履行本合同,雙方也可平等協商後選擇終止合同。

8、承包期間乙方工程項目及經營過程中的用工,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使用甲方的人力、物力及設備。

9、承包期內乙方在經營過程中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政策,不得經營違法事業和做違法活動,否則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概不負責,合同自行終止。

10、承包期內乙方在施工或經營過程中不得破壞和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及環境,並保證無水土流失等其他原因給村民造成損失。如有此事發生,其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11、在承包期間乙方如自動放棄經營,需通知甲方,所有不動資產歸甲方所有,合同自行終止,且乙方不得故意破壞不動產。

12、乙方無故不履行合同約定付款義務,經甲方催繳後仍不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限期搬出,所有不動資產歸甲方所有。

13.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不正當的費用。

14、本合同實施期滿後,甲方願意繼續出租時,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繼續承包。

1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本合同簽訂後需由當地司法部門蓋章鑑證公證。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者利益的;

(2)、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因不可抗拒力(自然災害、國家徵佔用等),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主動放棄承包期或喪失承包經營能力且自願要求的。 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應提前60天書面通知對方,若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賠償損失。

2、乙方不按時交納承包費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所出租的荒山荒地。

3、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佔用出租給乙方的荒山荒地的,非法佔有乙方所栽植的植物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直至追究甲方法律責任。

4、在承包期內,乙方有權處置或轉租所承包的荒山荒地及其設備、設施,但轉租第三方時必須通知甲方,並三方當面重新簽訂合同,本合同廢除。

5、承包期內甲、乙雙方無合理合法的理由不得終止本合同,如有違約,則違約方賠償守約方的全部損失。

八、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當善意履行合同。如果出現下列情形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若造成損失的,應當採取補救措施,履行減損義務,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由守約方決定。

1、承包期間,甲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或者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非法佔有乙方種植植物的,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全部損失,並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萬元。

2、甲方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向乙方交付承包的荒山荒地,則每延遲一個月應向乙方償付 萬元的違約金。

3、乙方如未按照規定時間支付承包費的,每延遲一月,應當向甲方按每畝 元償付違約金。

九、合同糾紛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合同糾紛時,雙方均可向林業部門、鄉鎮政府或司法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均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約定並形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一起時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叄份,甲方、乙方、鎮政府各持一份。

附件:1、承包租賃荒山荒地地形圖

2、甲乙雙方法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和林權證複印件

甲方(蓋章):

虎鹿鎮政府(蓋章):

乙方(蓋章):年 月 日

山場承包合同 篇11

甲方:彌陀鎮彭嶺組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佔書明 (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充分利用荒地、荒山、荒田,搞好農村產業結構,發展多經果樹木,應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將其山場荒田、荒地承包給乙方,經雙方協議,特訂立如下合同:

一、荒山、荒田、荒地地址面積 畝。承包四界: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二、甲方確定該田、地無任何糾紛,須提供一切與田、地有關的原始法律憑證及相關手續,保證面積、四至準確、權屬清晰。

三、乙方承包甲方荒山、荒田、荒地期限爲三十五年(即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爲承包期內,田、地所有權屬甲方,田、地使用權歸乙方。

四、乙方承包甲方荒山、荒田、荒地用於農林業發展,五年後並按該田、地經營產品出售時按市場價所得利潤按30%給甲方。

五、在承包期內,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所有開發管理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但如發生火災,甲方要協助安排人員幫助撲救,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賃的山場內有用地,但特殊用地必須和乙方協商(不得超過8平方米),所有破壞林木及生長的作物須按市場價付給乙方。

六、在承包期內,甲方不得將該荒山、荒田、荒地另行收包或回收另作他用,否則要賠償乙方一切損失。

七、在合同履行期間若遇國家政策變動而需要改變合同條款,雙方應重新協商,並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合同期滿,乙方不得將山場變爲荒田、荒地、並將當時生長的作物無償全部歸甲方所有,如乙方繼續承包,享有優先承包權。

九、從屋場到山場大路由甲方提供土地、修路所佔面積,所毀林木、作物由甲方承擔,乙方負責修路資金,修好的大路所有權歸乙方,甲方可以使用。大路的維護甲、乙雙方共同承擔。

十、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執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訴訟法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村委會各執一份,本合同自簽訂之日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村委會蓋章:

年 月 日

山場承包合同 篇12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自願將承包在 村委, 村(小地名 )的荒山轉包給乙方(因甲方所承包的荒山離本村較遠不便於管理轉包給乙方)。爲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現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當事人的姓名

住所

乙方當事人的姓名 住所

住所

二、甲方承包給乙方的荒山位於 ,四至界線:東 西 南 北 面積約 畝。

三、甲方轉讓給乙方的荒山包括在上述地方已種植的各種作物。

四、承包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五、甲方山場承包給乙方後,種植的竹木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純利潤)乙方佔 %,甲方佔 %。

六、承包期間,甲方負責處理周邊村民關係,維護好山場內的正常經營,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各項工作,不得藉故推諉。

七、本協議簽字生效後,乙方在遵守原甲方承包合同規定的前提下自主經營甲方不得干涉,且不得單方面終止合同,否則,乙方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八、竹木成林後,乙方同意砍伐才能砍伐,甲方不得隨意在此山場砍伐,違者按村規民約處罰。

九、竹木成林後如甲方反悔,按市場價的十倍賠償給乙方。

十、砍山場由林業部門批覆才能砍伐,否則甲方不負責任。

此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本村委 份,鎮政府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場承包合同 篇13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方爲發展農村經濟,充分利用當地的山場資源優勢,提高當地人民羣衆的生活水平,經甲方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甲方決定將閒置的荒山荒坡土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租賃給乙方使用,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該村位於 的荒山租賃給乙方作爲種植用地。

二、被租賃土地的四至爲:東: ;南: ; 西: ;北: 。

三、租期爲30年,自20xx年5月1日始至2041年5月1日止;

四、租金每年每畝土地租金爲15元。

五、付款方式:本協議公證後,乙方一次性將三十年租金付清給甲方。

六、甲方收取租金後應當按相關規定付給山場相關權利人,如因分配或使用不當而引起甲方與村民的矛盾與乙方無關,由此影響了乙方的生產經營,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乙方租賃甲方山場用於中藥材、等農林種植開發,不得用於與農林種植開發無關的用途,所需要的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費用由乙方負擔,但需要甲方協助或提供與租賃山場有關的手續、資料的,甲方有義務提供和協助。如乙方進行林業種植開發,乙方有自主挖掘、採伐權,挖掘林木時可帶走保溼泥球。

八、租賃期限內甲方必須保證無其他集體或個人對乙方使用承租的山場提出任何異議,如果有情況由甲方負責處理,與乙方無關,如甲方處理不當而給乙方造成了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甲方不得阻斷乙方種植生產灌溉所需水源,乙方在租賃地界內所建之蓄水庫歸乙方管理。同時,在租賃期內,乙方種的農作物甲方不能破壞,並且不能套種,如甲方造成乙方的農作物損壞,由甲方賠償。

九、在租賃期內,涉及乙方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稅費由乙方承擔。同時,在合同租賃期內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經營權和使用權。

十、乙方在生產經營中需經過甲方其它道路通行時,甲方應當積極協助和提供方便,乙方享有無償通行權,如甲方村民干涉,由甲方負責解決。

十一、乙方有權在使用租賃的土地上建築固定設施或其它綜合開發利用等。乙方開發利用租賃土地除按本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外,不再向甲方及村民另行交納費用。

十二、甲方應尊重乙方在租賃土地上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干涉乙方經營活動;乙方利用租賃山場產生的一切成果全部歸乙方。該地塊在乙方租賃種植期間,如遇政府徵收、徵用,地面作物補償和建築物及其他設施的補償全歸乙方所有。

十三、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1、如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發生變化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繼續履行將影響到甲、乙雙方合同目的實現的,雙方均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2、如乙方未按合同規定交納租金,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經濟損失自負;

3、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影響到乙方生產經營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十四、租賃期滿後,如乙方不再租賃,應交回租賃的山場,地面作物由乙方自行處理,乙方所建固定設施無償移交給甲方;如乙方需要租賃,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

十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可以向蓮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公證處一份,鄉人民政府備案一份,自公證之日生效。

十八,如村民同意上述協議,應將山場的經營權和使用權委託給甲方,並在本協議的附表上簽字(後附附表)。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丙方:(蓋章)

年 月 日

山場承包合同 篇14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修路、擴建需要,需租賃乙方山場,雙方在平等的原則下,經充分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山場租用合同協議:

一、 租用範圍:山溝邊山場( 畝),具體範圍以雙方現場劃定界限爲準。

二、 租用年限爲20xx年,即從20xx年 9 月 11 日起至2035年 9月11日止。

三、 租金單價:

山場每畝租金叄萬元(¥)。 青苗每畝零點肆萬元(¥)。

四、 雙方簽訂合同並由政府認可租用土地後,甲方按上述租賃標準一次性支付租金給乙方(壹萬叄仟陸佰圓),甲方未付清租金之前不得破土動工。

五、 甲方租用期滿,如需繼續租用,需提前六個月與乙方另行協商,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有權優先租用。

六、 違約責任:

1、 甲方所租用山場只能作修路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如甲方作其他用途,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甲方所交租金乙方不予退回。

2、 甲方租用乙方的山場,乙方必須保證甲方能正常使用;如乙方故意影響甲方正常使用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七、 以上合同條款雙方共同遵守,如有違反,違反方自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八、 未盡事宜雙方再行協商。

九、 此合同書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人民政府執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20xx年 月 日

山場承包合同 篇15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一、山場範圍

1、甲方願意將四界清晰無爭議的山場出租給乙方經營。

2、甲方擁有合法產權無林木的荒山山場,共計 畝。山場位於: ,小地名: ,林班號爲: 。其四界分別爲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租賃期限

本合同期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山場的用途

本次租賃的山場按雙方要求用於種植 。

四、租金

根據 年 月 日甲、乙雙方協商結果,一致同意,以每畝每年 元,按租賃山場面積 畝計算,一次性向甲方交清 年租金合計人民幣 元。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簽訂租賃合同後,此山場使用權歸乙方,合同期滿後甲方有

權無償收回山場。

2、乙方在合同期內開發經營時,甲方應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不得干預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賃的山場內毀林開墾、砍伐植物、採石、開礦、取土、蓋房、修路等任何破壞山場林地行爲。

3、乙方在經營時不得在野外違章用火,一旦發生火災和損失,乙方應採取措施,並及時處理,或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甲方應及時協助乙方採取積極措施處理不良情況。

六、其它條款

1、合同生效後,如任何一方違約,則賠償另一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2、本合同雙方代表簽字即生效。

3、本合同如發現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可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雙方須嚴格履行。

4、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和溪南鎮人民政府、林業站各執壹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20xx年 月 日

山場承包合同 篇16

甲方

乙方xx縣x鄉xx村xx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

爲發展林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荒山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作用,促進魯山經濟發展,根據上級開發荒山精神,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將自己所有的坐落在 的荒山 畝發包給甲方從業種植等農業生產經營,地塊南北長 米,東西長 米,四至爲南至 ,北至 ,東至 ,西至(大x溝、小x溝堰灘的栗子樹畝除外,土地示意圖見本合同書附件一)。

二、承包期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費用爲每畝每年 元,共計 元(大寫: )。

四、合同簽字當日甲方向乙方預付 年承包費用 元(含其中一次性補償毀掉原荒山雜樹款),以後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當年承包款項。

五、對本合同條款,乙方已於 年 月 日召集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獲得村民代表會議全票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決議見本合同書附件二)。乙方依據該決議並根據該次村民代表會議的授權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書。

六、甲方在開發承包荒山期間,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乙方所屬村民,報酬由甲方承擔。

七、甲方因植樹需架設管道從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項,發生糾紛由乙方負責解決。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間,所規劃樹木株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可隨時採伐;行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在新栽樹木成活率達到60%以上後再採伐,所採伐樹木由甲方自行處理。

九、乙方人員在採摘大南溝、小南溝堰灘栗子時,不得破壞甲方承包範圍內的樹木,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只能用於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農業用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甲方擁有原承包荒山範圍內的一切使用權,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採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間,不因下列情形發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書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方或乙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乙雙方名稱改變;

3、乙方分離爲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村民委員會,或者乙方與其他村民委員會合併爲一個村民委員會。

十四、本合同書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合同視爲本合同書的有機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本合同書自雙方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xx縣x鄉xx村xx村民小組(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本合同簽訂日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