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開發承包合同書(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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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開發承包合同書 篇1

甲方:

林業開發承包合同書(精選3篇)

乙方:村民委員會

爲發展林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荒山綠化,保持水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作用,促進甲方經濟發展,根據上級開發荒山精神,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自己所有的坐落在的荒山畝發包給乙方從事養殖業、畜牧業、林業、種植業等農業生產經營,地塊南北長米,東西長米,四至爲南至,北至,東至,西至(土地示意圖見本合同書附件一)。

二、承包期限爲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包權。

三、承包費用爲每畝每年元,共計元(大寫:)。

四、承包費的繳納方式爲:

合同簽字當日乙方向甲方預付年承包費用元(含其中

一次性補償毀掉原荒山雜樹款),以後每年月日前付

清當年承包款項。

五、對本合同條款,甲方已於年月日召集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獲得村民代表會議全票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決議見本合同書附件二)。甲方依據該決議並根據該次村民代表會議的授權與乙方簽訂本合同書。

六、乙方在開發承包荒山期間,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甲方所屬村民,報酬由乙方承擔。

七、乙方因植樹需架設管道從河中取水、水庫中或自行打井取水,甲方人員不得干涉並且乙方不得收取任何款項,發生糾紛由乙方負責解決。

八、甲方應當無償提供乙方所需的辦公場所和停車場;甲方應當將乙方所需的用電架設到乙方所在的辦公區域內,並協助乙方辦理相關的用電手續。

九、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進行森林防火。

十、乙方無償使用通向承包荒山的道路以及附屬設施。

十一、乙方在採摘、砍伐樹木,需要辦理採伐證等相關手續時,甲方應當出具書面材料並全力協助乙方辦理。由於甲方拖延造成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十二、乙方承包荒山範圍內的所有樹木、種植作物等以及地上附屬物均歸乙方所有,承包期內,乙方有權自行處理。

十三、甲方人員不能隨便進入乙方承包的荒山,不得破壞乙方承包範圍內的樹木,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十四、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只能用於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用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乙方擁有承包荒山範圍內的經營使用權,甲方不得干涉。

十五、甲方同意乙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採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

十六、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七、本合同履行期間,不因下列情形發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書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方或乙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乙雙方名稱改變;

3、甲方分離爲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村民委員會,或者甲方與其他村民委員會合併爲一個村民委員會。

十八、在本合同簽字生效之前,甲方應當保證在乙方所承包的荒山上沒有任何權屬糾紛,如果由於甲方的原因導致權屬不清或產生任何糾紛,致使乙方受到損失,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九、由於一方的原因解除或終止合同,違約方應當向對方支付總承包款的20%作爲違約金。

違約方除了支付違約金外,還需要賠償對方因主張權利所支出的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取證費、公證費、律師代理費等費用。

本條款約定的內容獨立於其它條款。

二十、本合同書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合同視爲本合同書的組成部分。

二十一、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二、本合同書自雙方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二十三、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林業開發承包合同書 篇2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倉庫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在區辦事處委組平方米建築面積倉庫出賣給乙方,並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築物總價款爲人民幣大寫圓整;即人民幣小寫元整。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全額房款,大寫圓整;即小寫元整。

四、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五、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乙方承擔。

六、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牆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年月日

林業開發承包合同書 篇3

甲方__縣___養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__,執行董事。

乙方__縣___鄉__村__村民小組。

負責人

爲發展林業生產,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荒山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作用,促進魯山經濟發展,根據上級開發荒山精神,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將自己所有的坐落在 的荒山 畝發包給甲方從業種植等農業生產經營,地塊南北長 米,東西長 米,四至爲南至 ,北至 ,東至,西至(大_溝、小_溝堰灘的栗子樹 畝除外,土地示意圖見本合同書附件一)。

二、承包期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費用爲每畝每年 元,共計 元(大寫: )。

四、合同簽字當日甲方向乙方預付 年承包費用 元(含其中一次性補償毀掉原荒山雜樹款),以後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當年承包款項。

五、對本合同條款,乙方已於 年 月日召集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獲得村民代表會議全票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決議見本合同書附件二)。乙方依據該決議並根據該次村民代表會議的授權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書。

六、甲方在開發承包荒山期間,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乙方所屬村民,報酬由甲方承擔。

七、甲方因植樹需架設管道從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項,發生糾紛由乙方負責解決。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間,所規劃樹木株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可隨時採伐;行距之間原先種植的樹木在新栽樹木成活率達到60%以上後再採伐,所採伐樹木由甲方自行處理。

九、乙方人員在採摘大南溝、小南溝堰灘栗子時,不得破壞甲方承包範圍內的樹木,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只能用於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農業用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甲方擁有原承包荒山範圍內的一切使用權,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採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間,不因下列情形發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書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方或乙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乙雙方名稱改變;

3、乙方分離爲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村民委員會,或者乙方與其他村民委員會合併爲一個村民委員會。

十四、本合同書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合同視爲本合同書的有機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本合同書自雙方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縣___養殖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乙方__縣___鄉__村__村民小組(簽章)

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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