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合同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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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中外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合同大綱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乙方: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茲經雙方同意,甲方委託乙方在

加工

,其條款如下:

1.來料加工和來件裝配的商品和數量:

(1)商品名稱:

(2)數量共計

臺。

2.一切所需用的零件和原料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

 在

  或購買,清單附於本合同內。

3.每種型號的加工費如下:

(1)

  (大寫:

美元);

(2)

  (大寫:

美元);

(3)

  (大寫:

美元)。

4.加工所需的主要零件、消耗品及原料由甲方運至

,若有(某地)短少或破損,甲方應負責補充供應。

5.甲方應於成品交運前1個月,開立信用證(或電匯全部加工費)用於由乙方在

購買零配件、消耗品及原料費用。

6.乙方應在雙方同意的時間內完成

型標準

的加工和交運,不得延遲,凡發生無法控制的和不可預見的情況例外。

7.零件及原料的損耗率:加工時零件及原料損耗率爲

 %,其損耗部分由甲方免費供應,如損耗率超過

  %,應由乙方補充加工所需之零件和原料。

8.若甲方誤運原料及零件,或錯將原料及零件超運,乙方應將超運部分退回,其費用由甲方承擔,若遇有短缺,應由甲方補充。

9.甲方提供加工

標準

零件和原料,乙方應嚴格按規定的設計加工,不得變更。

10.技術服務:

甲方同意乙方隨時提出派遣技術人員到

的要求,協助培訓乙方的技術人員,並允許所派的技術人員留在乙方檢驗成品。爲此,乙方同意支付每人月薪

美元,其他一切費用(包括來回旅費)概由甲方負責。

11.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進出口手續,應由乙方予以辦理

12.加工後的標準

,乙方應運交給甲方隨時指定的國外買主。

13.其他條件:

(1)標準

 的商標由甲方提供,若出現法律糾紛,甲方應負完全責任;

(2)若必要時乙方在

購買加工標準

的零件及原料,其品質必須符合標準並事先需經甲方覈准;

(3)爲促進出口業務,乙方應儲備標準

樣品,隨時可寄往甲方所指定的國外買主,所需的零件和原料,由甲方所運來的零件及原料中報銷。

1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與乙方在簽字後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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