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糾紛第三人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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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糾紛第三人答辯狀

第三人:______________女住址

原告:______________住址

被告:_________________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因不服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揚人社工認字【20__】第_______________號《工傷認定書》已向貴院提起訴訟,因該具體行政行爲與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現提出如下答辯:_________________

1、第三人對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辯狀沒有任何異議。

2、第三人與原告存在勞動關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原告主張與第三人沒有任何勞動關係與事實不符。原告是在歪曲事實,想擺脫自己的法律責任,並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證據材料證明與第三人的勞動關係不存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的主張不一致時應由用人單位舉證。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經證明第三人在其批發部(廣陵區__________酒類食品商貿部)工作的工資證明。這份證明充分說明了第三人與原告所經營的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3、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的工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合法,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1)20__年12月29日早上8點第三人在本單位門前等待上班時,公司老闆_______________(原告)駕車在單位門前停車時將第三人撞傷,交通事故發生後由揚州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一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由原告承擔全部責任。第三人受傷部位經武警江蘇總隊診斷爲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右膝前交叉韌帶損傷、右下肢軟組織挫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款規定,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傷害的,應認定爲工傷。

(2)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內、法定範圍內,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所受傷害爲工傷。該行政行爲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所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爲事實清楚,運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同時爲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爲了保護弱者的合法利益,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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