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欠款糾紛代理詞(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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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欠款糾紛代理詞 篇1

尊敬的審判員:

合同欠款糾紛代理詞(通用5篇)

四川易通律師事務所受本案原告史小富的委託,指派我作爲其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結合庭審情況,依據事實與法律,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院參考。

一、兩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0xx年6月3日,原告史小富與被告沈小躍、王小華簽訂了一份《銷售合同》,對即將要進行的鋼材交易進行了約定,尤其是對欠款後的資金佔用費以及鋼材的質量進行了明確的約定。由於簽訂合同時交易尚未實際發生,因此當時雙方口頭約定鋼材的規格、數量以及價格以送貨單爲準。 合同簽訂後,原告方即按照被告的要求,分別於20xx年6月5日、6月14日和6月16日分三次共向被告供應價值爲969000.2元的鋼材,被告負責簽收了貨物,即意味着其對鋼材的規格、數量、單價以及厚度進行了確認。但是,截止20xx年6月14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貨款624000元,尚拖欠貨款345000.2元一直拒絕支付。

原告認爲,兩被告系母子關係,其共同簽訂《銷售合同》的行爲充分證明兩被告是共同做生意,送貨時被告沈小躍簽字確認的行爲對王小華有約束力,原告有理由相信沈小躍簽收貨物王小華不持異議,因此我們認爲,兩被告應當對原告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資金佔用費。

原被告雙方在《銷售合同》時,由於被告稱其近期資金周圍困難,要求原告允許其存在適當欠款,雙方明確約定,欠款按照送貨單上金額每天千分之二計算資金佔用費,欠賬期限爲兩個月,如超出二個月,按照欠賬金額每天千分之五計算資金佔用費。

鑑於《銷售合同》中約定資金佔用費的比例較高,因此本次訴訟中,原告方已經主動降低了資金佔用費,只是主張了二萬元,懇請法院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已經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但被告基於其個人原因,未能如期支付貨款,屬於典型的違約行爲,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代理意見,供法院參考。

四川易通律師事務所

律師 黃建軍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合同欠款糾紛代理詞 篇2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河北律師事務所接受x有限公司的委託,指派我作爲其與x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訴訟代理人。現就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見,希望合議庭採納:

一、原、被告雙方之間具有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係

自20xx年起,原告爲被告供貨,爲達成長期友好合作,20xx年,雙方簽訂了《長期合作協議》,該協議約定產品數量以甲方的實際需求爲標準,最終按雙方實際發生的數量結算,乙方每月末開具17%全額增值稅票到甲方財務掛賬結算,三個月內結清。

原被告都是合法成立的法人企業,具有依法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該協議是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依法成立,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二、從合同履行情況來看,原告已經履行完供貨義務。

雙方在進行交易時,由原告向被告開具銷售清單一式兩份,銷售清單明確記載了買賣雙方、日期、商品名稱、數量、價款等事項,原被告各一份, 原告也按約定向被告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被告收到貨物後,未全面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20xx年2月 8日,雙方進行對賬後確認被告欠付貨款金額爲57815.35元。

三、被告拖延付款的行爲構成違約,被告應支付貨款及相應利息。 20xx年2月8日,原告來到被告公司對賬,(由於雙方是長期合作關係,主管對賬的人員曾經有總經理、會計、採購部主管,被告欠原告貨款57815.35元,被告方對《應收賬款對賬單》進行了蓋章確認,20xx年2月,被告通過對公賬戶向原告支付2萬元,剩餘的37815.35元拖欠至今。

原告按照約定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但被告在支付了部分款項後至今拖延不支付餘款,其行爲已構成違約。根據《合同法》第61條

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爲由主張賠償逾期付

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爲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被告拖欠原告合同貨款的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37815.35元及利息6976.93元(利息計算至20xx年12月7日),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實際清償完畢之日合法合理。

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被告都以各種理由推脫,有惡意欠款的嫌疑,使雙方的信賴利益遭到危機,爲維護交易秩序、保護交易安全,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希望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及時歸還欠款及相應利息。

律師事務所 律師

20xx年12月6日

合同欠款糾紛代理詞 篇3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因A(以下簡稱A)訴B(以下簡稱B)、D、G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律師事務所接受A的委託,依法指派律師作爲A的代理人蔘與了本案的庭審。現根據本案相關證據及庭審情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A與B簽訂的借款合同真實有效,A完全履行了向B放款300萬元的合同義務,而B對於收到該借款的事實也予以了明確確認。

1、20xx年9月10日,A與B簽訂A流借字(20xx年)第870號借款合同,約定B向A借款金額爲300萬元,月息13‰,逾期罰息26‰,借款期限七個月(從20xx年9月10日起至20xx年4月10日止)。該借款合同是雙方在A住所地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真實有效的合同,且B對該借款合同的真實性予以承認。

2、當借款合同與借據約定不一致時,以借據爲準。該借款合同第三條款項下,借款期限起始日與借款借據不一致時,以第一次放款時的借據所載實際放款日期爲準,本條第一款約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應調整。B與A簽訂該借款合同於20xx年9月10日,但實際放款日爲20xx年11月13日,即借款期限起始日應當以借據載明的日期20xx年11月13日爲準。且還款日期調整爲20xx年3月13日,借款期限爲四個月。

3、該合同約定借款人B違約時,由B承擔貸款人A實現債權的合理費用。本案A爲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支付的律師費12萬元應由B承擔。

二、B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仍拖欠A借款300萬元本金及利息。

1、20xx年11月12日,B以授權委託書的形式授權予其法定代表人C接收A發放的300萬元借款。20xx年11月13日,A根據B的指示將借款300萬元轉至案外人C名下的XX銀行支行賬戶上(卡號爲),並由案外人C將該借款轉交B。以支付憑證爲依據,且經過庭審覈實確認,B已收到上述借款,但B未能按期履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義務。

2、B在20xx年4月收到A借款到期催收函後承諾當月還款50-100萬元,但依舊未能實現其還款承諾,因遲延履行已構成違約。

3、以A與C借款發放回收憑證和A與B借款發放回收憑證這兩組證據清楚表明,B與A簽訂並履行的多份借款合同中,B系通過案外人C的賬戶接收借款,通過案外人C或F的銀行賬戶予以還款,雖存在交叉還款,但案外人C與A之間的借款關係同B與A之間的借款關係明確區分開,借款還款賬目一一對應,根本不存在混淆的現象。至於B在20xx年11月11日歸還的300萬元,並非其償還本案訴爭借款合同的借款,而系B償還其先前所欠A其他借款合同的款項。因放款日期調整,20xx年11月13日,A纔將本案訴爭的300萬元借款轉入B指定的C賬戶,該借款至今仍未歸還。

因此,請求B償還300萬元借款的訴求應得到支持。

三、D本人與A簽訂的保證合同真實有效,不存在套用其他保證合同的行爲,D與G系夫妻,應對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1、G與D系合法夫妻,經協商一致,G簽署了配偶同意確認書,同意D以夫妻共同財產爲B與A簽訂的A流借字(20xx年)第870號借款合同提供擔保。

2、20xx年9月10日,D與A簽訂了A流保字(20xx年)第870-1號保證合同,保證範圍爲借款合同本金及利息、罰息、違約金和A爲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保證期間爲兩年。該保證合同真實有效。

3、D和G承認該保證合同系對20xx年9月10日那份借款合同進行的擔保,即承認對A流借字(20xx年)第870號借款合同提供擔保,而本案訴爭就是A流借字(20xx年)第870號借款合同,所以,不存在套用其他保證合同的事實,D和G應對該借款承擔連帶責任的訴求應得到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當得到法院支持。望貴院公正判決。

此致

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

合同欠款糾紛代理詞 篇4

尊敬的審判長:

本律師作爲三原告的訴訟代理人,爭對本案激活條款約定免責是否有效、保險卡是否已經激活以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法庭在合議時能予以考慮:

一、單論激活條款約定,該約定屬於保險人免責條款,未明確告知投保人未激活的後果,該格式條款加重投保人責任、免除保險人責任,激活條款約定免責無效。

激活條款表面爲生效條款,實爲未激活被告某保險公司免責條款。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人未對該未激活條款免責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在庭審中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長沙中心支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卡未激活就可以免除賠償責任。因此,該激活條款約定免責無效。

二、經過法庭審理,通過被告某保險代理公司佐證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事後醫院查勘的事實可以確認保險卡已經激活。

1、被告某保險代理公司確認保險卡已經激活並登記到其手工檯賬。其手工檯賬登記了投保人保險卡的密碼、姓名、身份照號碼、電子保單號及生效日期,生效日期寫明4月21日。相反,如未激活的,

僅登記姓名及身份證號。

2、意外事故發生後,被告某公司工作人員到寧鄉縣人民醫院看望了投保人,並做查勘,告知原告收集理賠資料交被告某保險代理公司進行理賠。這也足以說明保險卡已經激活,未激活系統中不會有投保人投保信息,被告某公司在沒有任何投保人信息的情況下也不可能到醫院查勘,更不可能讓原告收集理賠資料理賠。上述事實寧鄉縣雙燕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及被告某公司出具的《關於投保人理賠案件的事由說明》第2點、第3點及第5點可以印證。

綜上,原告認爲,本案所涉保險卡已經激活,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履行賠償義務。即使未激活,被告某保險公司並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激活免責的條款,屬於無效條款。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保險卡交付投保人,保險合同成立並生效,被告某公司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爲保障投保人合法權益,以上意見望法庭採納。

代理律師:劉朋輝

湖南華湘律師事務所 20xx年一月二十七日

合同欠款糾紛代理詞 篇5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和反訴人陳*的委託,指派本人擔任其一審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

開庭前,本代理人提供了證據,查閱了案卷材料和相關法律規定,對本案糾紛事實以及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有了清楚的認識和了解。本代理人認爲,根據本案客觀事實、相關證據材料和我國有關民事法律規定,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於法無據,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反訴人的反訴請求合理合法,依法應予支持。現就本案的焦點問題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關於原告(反訴人)與被告(被反訴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問題。

本代理人認爲,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遵守執行,任何一方無權擅自變更、解除或違背合同約定。首先,該合同書籤訂雙方主體合格。原告作爲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各相關部門的批准和認可,開發花園別墅項目。被告作爲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原被告雙方都具有主體資格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其次,該合同是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原被告雙方爲了簽訂本商品房買賣合

同,經過多次諮詢、協商和談判,充分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再次,合同書內容合法。從合同內容來看,原告投資開發房地產,原告出資向被告購買商品房,整個合同書的內容完全符合現行法律規定。最後,合同書形式完備。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有關規定,到**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辦理了商品房預售登記,取得政府管理部門認可,形式完備。

根據《合同法》第8條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原被告依法均應嚴格遵守合同,履行合同義務,而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或違背合同的約定。

二、本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爭議的主要焦點問題。

(一)、被告向原告購買的商品房是否帶有地下車庫問題。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許多證據都可以證明被告購買的商品房帶地下車庫。1、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條約定地下室109.74平方米。這地下室面積中包含了地下車庫面積和位臵。2、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圖,一層平面圖標有下坡道和坡道擋牆。這就是地下車庫的下坡道。半地下室平面圖也清楚標明下坡道和車庫位臵。3、被告提供的竣工圖中的一層平面圖和半地下室平面圖有着完全相同的標示和說明,而該竣工圖是由施工單位在施工完成後製作的,並提交建設局存檔保管的。

4、被告補充提供的證據建設施工圖紙(**市建築工程施工圖審理事務所報備的)半地下室平面圖也明確有地下室車庫和下坡道。5、原告提供的所謂規劃圖紙中在一層平面圖部分也明確標明下坡道和坡道擋牆。如果沒有地下車庫,何需下坡道和坡道擋牆?6、原告提供的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意見書中也明確說明半地下一層爲車庫、洗衣房、儲藏間。7、原告在給被告及**省消費者委員會答覆中也承認有地下車庫,並表示可以整改。甚至原告代理律師在法庭上也承認部分戶型是有地下車庫的,只要被告同意交房,原告可以進行地下車庫整改。8、從被告購買別墅這一高端住宅產品的目的來看,遠離市區,戶戶有車,如果沒有地下車庫,又沒有配套建設地面停車場,被告根本不會購買,也無法居住使用,根本達不到被告購買別墅的目的。如果原告強調訴爭商品房原先報批時就沒有地下車庫,那原告爲什麼在20xx年*月*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還是以地下車庫形式與被告簽訂合同。原告如此行爲,豈不構成欺詐?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和責任。

(二)、被告向原告購買的商品房是否三樓前後均有陽臺帶問題。同樣,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許多證據可以證明三樓前後帶有陽臺。1、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圖,三層平面圖前後標明兩個陽臺。

2、被告提供的竣工圖中的三層平面圖有着完全相同的標示和說明,而該竣工圖是由施工單位在施工完成後製作的,並提交建設局存檔保管的。3、原告提供的所謂規劃圖紙中在三層平面圖部分也明確標明陽臺。4、原告在給被告及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答覆中也承認三樓有陽臺,其將陽臺外移,並表示可以整改。

(三)、原告是否具備交房條件問題。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第8條約定,原告應當在20xx年12月30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經過驗收合格,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被告使用。據此,原告是否具備交房,至少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驗收合格,二是符合合同約定,兩者缺一不可。1、原告提供的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是違規的驗收結果,與商品房的實際情況不符,不能作爲竣工驗收合法依據。首先,這兩文件中所體現的工程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存在明顯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體現的工程監理單位爲**有限公司,施工單位爲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而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體現的工程監理單位爲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施工單位爲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在加上竣工圖紙中出現的施工單位爲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兩家監理單位,三家施工單位,到底誰是該工程的真正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無法確定,如何能進行驗收?充分說明本案的違規驗收。其次,這兩文件中所體現的驗收結果與商品房實際情況不符。如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體現的主體施工完成,請問三樓的陽臺在什麼地方?室內外裝飾工程全部完成,請問三樓的窗戶安裝了沒有?燃氣工程完成,請問燃氣管道,接口在什麼地方?整個房屋沒有通風和排氣施工,如何居住使用?所有規劃、設計和竣工圖紙中下坡道和坡道擋牆在什麼地方?2、原告擬交付被告使用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使用條件。首先,沒有按合同約定,建設地下室車庫。其次,沒有按合同約定,建設三樓陽臺。第三,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建設安裝門窗,預留管道。造成原告開發建設的商品房根本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的條件,也就自然不具備交房條件。3、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第22條,以及《城市規劃法》和舊《消防法》等規定,原告開發建設的別墅商品房除了應當經過設計、施工、監理、建設單位驗收合格外,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關於房屋交付使用的其他強制性規定,包括消防驗收、規劃驗收等,直到辦好商品房權屬登記備案手續爲止。原告開發的商品房在通知交房時沒有通過規劃驗收,沒有辦理權屬登記備案手續,依法不具備交房條件,原告的交房通知不具有交房的法律效力。同時,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第24條之規定,原告應當在具備法律規定的交房條件後再行通知被告(反訴原告),才具有交房的法律效力。

三、原告擅自變更商品房地下室功能和取消三樓陽臺,再加上其他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有權反訴要求原告退房,退還所收購房款,並賠償被告經濟損失。

1、原被告雙方關於商品房規劃設計,使用功能的約定是明確具體的,且被告也是基於雙方上述明確約定及商品房地理位臵才決定購買該商品房的,原告無權擅自變更。原被告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有地下室車庫,而且現有衆多證據也證明,該商品房應有地下室車庫的,被告也是因爲有地下室車庫才選擇購買的。現在原告開發建設的商品房突然沒有了地下室車庫,而且也沒有配套建設地面停車場,是明顯的重大違約行爲,再加上前面所列舉的其他違約行爲,如**縣建設局已經確認的原告在煙囪、門窗、陽臺等方面未按圖紙施工,原告的行爲已經構成了根本性違約,被告無法達到自己的購房目的和使用居住條件。根據《合同法》第94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

2、被告對於原告的違約行爲,已於20xx年*月**日致函原告。該函件是通過郵政特快專遞送達的,而且在郵件詳情單上已經寫明要求退房書。原告雖然拒絕簽收,但已經知曉被告函件的內容,原告也沒有對被告的函件提出異議。根據《合同法》第96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因此,本案被告根據原告的違約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要求解除合同,並將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原告,原被告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解除,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原告應承擔由此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3、原告所開發的商品房通知交房當時不具備交房條件,也沒有再次通知被告交房,從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爲20xx年12月30日之前,至今逾期已達到210天,已遠遠超過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逾期超過90天交房,被告有權解除合同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超過三個月合理期限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因此,本案被告(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合理合法,依法應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本代理人認爲本案糾紛的根本原因在於雙方簽訂合同過程,原告存在欺詐行爲,而且原告所開發建設的商品房不具備交房條件,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交房和使用條件,構成根本性違約,被告的購房目的難以實現,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此,本案原告訴訟請求於理無據,於法無依,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駁回,被告的反訴請求合情合理合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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