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理開發商策劃銷售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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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開發商策劃銷售合同 篇1

甲方開發商:

委託代理開發商策劃銷售合同(精選3篇)

乙方諮詢公司: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經友好協商,就開發商委託諮詢公司獨家策劃、銷售開發商開發經營的房地產項目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並承諾共同遵守。

一、代理事項

開發商委託諮詢公司獨家策劃、銷售開發商在 項目,規劃許可證號爲號,總佔地面積 平方米,總建築面積約 平方米(以下簡稱本項目)。

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內,諮詢公司爲開發商在 (地區)委託的獨家策劃銷售代理商,開發商不得在 (地區)指定其他代理商。

二、代理權限

諮詢公司代理開發商對本項目的宣傳、策劃、銷售等一切對外活動,必須以開發商名義進行,並在本合同約定或開發商批准、授權範圍內行使代理權。

三、代理責任

諮詢公司在開發商授權範圍內的一切代理活動,由開發商承擔民事責任。諮詢公司未經開發商授權或超越代理權限的代理行爲,由諮詢公司自行承擔民事責任。

四、代理期限

自雙方簽字蓋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項目全部經過工程質量驗收並可交付使用後三個月止。

五、代理計劃的實施

諮詢公司對項目進行的宣傳、策劃、銷售等活動的計劃書及所需費用預算應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開發商,經開發商同意、批准後方可實施執行。

六、代理工作方式

1、諮詢公司負責組織銷售人員隊伍,在開發商提供的銷售中心完成前臺現場銷售工作(即所有需與客戶聯繫溝通的工作)。前臺現場銷售工作包括現場接待客戶、簽署《商品房購房協議書》(又稱《訂購書》)、引導客戶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按揭貸款申請表》及《商品房抵押貸款合同》等。

諮詢公司應委派不少於2名的項目管理人員到達現場辦公,保證與開發商工作人員的溝通與協商,完善前臺現場銷售工作。

2、開發商應委派不少於3名的工作人員完成後臺簽約及辦證工作。後臺簽約工作包括收取訂金、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收取房款、協助銀行簽署《商品房抵押貸款合同》、辦理《房屋產權證》等工作。

3、開發商負責提供銷售中心的保安及清潔工作人員和相關費用。銷售中心的日常工作由諮詢公司負責統籌管理,雙方工作人員按統一的管理制度進行工作。

4、甲乙雙方設置例會制度,定期研討銷售工作,根據市場需求,對銷售工作進行調控。

七、代理費用

1、諮詢公司的代理費用按諮詢公司實際代理銷售的商品房銷售總金額的百分比提取,具體百分比按以下條款規定執行。銷售代理費由開發商以人民幣形式計算和支付。

2、自開發商取得具體單元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並經開發商書面批准對外銷售之日起至該單元交樓爲銷售週期,若開發商未書面批准對外銷售,則銷售週期順延。在開發商書面批准具體單位對外銷售並正式開盤至該單元封頂,諮詢公司銷售的銷售面積應達到該單元總面積的 %,如諮詢公司達到以上銷售率,代理費用按商品房銷售總金額的1、2%提取。(否則,代理費率相應減少0、05%,即1、15%。)如諮詢公司在正式開盤至封頂時達到 %的銷售率,代理費相應增加0、05%,即1、25%。

3、諮詢公司的代理費用以代理期限內商品房實際成交均價情況確定如下:本項目的住宅銷售均價不能低於3650元/m2,代理費用按商品房銷售總金額的1、2%(按以上第2點具體銷售率調整代理費比例)提取。開發商按照具體單元的銷售,按以下約定給予諮詢公司獎勵:

商品房銷售均價在3650元/m2以上,在3650~3800元/m2範圍內的那部分銷售金額代理費按以上第2點計算,超出3800元/m2的那部分銷售金額代理費用按超出部分總金額的10%提取。

4、在代理期限內,諮詢公司代理銷售商場、車位,其代理費用按銷售總額的1、2%計算。

八。代理費用支付

1、開發商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銷售代理費:對每一個銷售單元開發商與客戶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收取首期房款後,需向諮詢公司支付銷售金額1、2%的銷售代理費,諮詢公司的代銷責任即告完成。但本合同履行期間諮詢公司應按本合同第六部分第1點完成代理工作。

開發商每月8日前與諮詢公司結算上月的銷售代理費用,諮詢公司在收到開發商的代理費用後一個工作日內應向開發商開具正式稅務發票。

2、甲乙雙方每月8日前結算的銷售代理費用均以上月的銷售總額1、2%提取。關於諮詢公司按本合同第七條規定,在規定時間內超額完成的計提比率和超出規定均價所計算的提成金額在合同期內的最後一個月內結清。諮詢公司應同時向開發商辦理代售資料移交。

3、若客戶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並繳付首期房款後違約和按揭後退房違約,所交房款、訂金及罰金歸開發商所有,諮詢公司不需退還相應的銷售代理費;對同一單位的銷售,諮詢公司只收一次代理費。

九、銷售定價

1、銷售價格由甲、乙雙方商討制定,並由開發商確認。諮詢公司按照經開發商確認的銷售價目表進行銷售,諮詢公司無權自行調整銷售價格。如諮詢公司銷售價格低於開發商書面確認的銷售價目表,則低於開發商定價部分應由諮詢公司補足。

2、開發商所提供並確認的銷售價目表及諮詢公司制定並得到確認的促銷優惠措施方案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十。項目總體營銷費用的控制

1、本項目總體營銷費用按總銷售額的3%爲控制原則,由開發商負責支付。諮詢公司制定的整體營銷執行方案的費用預算不得超出此限。

2、甲、乙雙方均應在高效、經濟的原則上對本項目的總體營銷費用科學地運用。諮詢公司制定的廣告宣傳推廣方案、公關活動方案、促銷活動方案等費用預算和開發商提議使用的相關營銷費用都必須經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並書面批准方可做爲總體營銷費用控制的標準。

3、本項目的總體營銷費用包括報紙、電視等媒體宣傳、路牌及戶外廣告牌、公關促銷活動費用、銷售物料製作和印刷、銷售中心現場佈置及維護、模型製作、現場和後臺與銷售業務相關費用、現場辦公費用及保安和清潔費用等。

十一、雙方設例會制度,定期研討銷售工作,有需要時對銷售工作進行適當調整。雙方應配合對方的工作,一切以銷售爲重,提供一切便利條件爲買家辦理所有購房手續。

十二、開發商責任

1、開發商應向諮詢公司提供以下文件和資料:

(1)開發商營業執照複印件和開戶銀行帳號;

(2)開發商應提供政府有關部門對開發建設香格里拉項目批准的有關證照。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批准書、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本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相關證照的複印件。

(3)關於銷售代理本項目所需的材料,包括立面圖、平面圖、地理位置圖、室內設備、裝修標準、電器配備、樓層高度、銷售(測繪)面積、規格、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及其他費用的估算等。

(4)諮詢公司代理銷售該項目所需的購房訂購書。

以上文件及資料,開發商應於正式對外銷售15天前向諮詢公司交付齊全。

2、開發商應積極配合諮詢公司的銷售工作,負責提供銷售中心和看樓專線車等設施及銷售辦公設備。

3、開發商應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時向諮詢公司支付有關費用。

十三。諮詢公司責任

1、在合同有效期內,諮詢公司應做好以下工作:

①制訂分期營銷策劃執行計劃;

②按照甲乙雙方議定的條件,做好廣告宣傳、策劃等;

③利用各種形式開展多渠道的銷售活動;

④在開發商與客戶簽署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授權諮詢公司簽署房產臨時買賣合同(訂購書)。

⑤諮詢公司不得超越開發商授權向購房者做出任何承諾,否則由諮詢公司承擔一切後果。

2、諮詢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應根據開發商提供的項目特性和狀況向客戶做如實介紹,盡力促銷,不得誇大、隱瞞。

3、諮詢公司應信守開發商所規定的銷售價格,未經開發商授權,不得擅自給客戶任何形式的折扣。諮詢公司應按甲乙雙方確定的付款方式向客戶計價收款。如遇特殊情況(如客戶一次性購買多個單元),甲乙雙方應具體協商,做個案處理。

4、諮詢公司在樓盤促銷期間,應每天向開發商口頭報告一次當日的銷售情況,每週一次書面彙報客戶反應及銷售進度情況供開發商參考。

5、諮詢公司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應定期(每月一次)向開發商提供詳細的工作總結及市場分析、市場預測報告。

十四。違約責任

1、若開發商無故單方面解除合同,開發商除應付清諮詢公司已銷售額的代理費用外,還應支付住宅未銷售額(住宅未銷售額=住宅未銷售面積___元/m2)的代理費用的20%作爲賠償諮詢公司的違約金。

2、若諮詢公司無故單方面解除合同,應支付住宅未銷售額(住宅未銷售額=住宅未銷售面積__元/m2)的代理費用的20%作爲賠償開發商的違約金。

3、若開發商不按時支付諮詢公司的銷售代理費用,每逾期一日,諮詢公司收取開發商應付款項的1‰滯納金。

4、開發商不得與諮詢公司接待的客戶做私下交易,若發生此類情況,開發商應賠償諮詢公司應得的代理費用。

5、諮詢公司在代理過程中,無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的行爲,諮詢公司應承擔有關責任。

諮詢公司銷售失控造成的損失,由諮詢公司全部負責;若諮詢公司串通炒房,開發商有權作出相應處罰及追究相關責任。

6、諮詢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未經開發商同意收取訂金或房款,不入開發商帳戶的,除退還房款外,還應向開發商支付收取房款20%的違約金。

7、若諮詢公司不顧開發商利益,擅自更改開發商提供的一切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樓盤售價、優惠條件)等違反本合同行爲,開發商可即時終止本代理合同,造成開發商的經濟損失,由諮詢公司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8、若諮詢公司在設定的銷售週期內達不到本合同第七條第2款規定的銷售率時,開發商有權解除合同,不負違約責任,並沒收諮詢公司合同保證金;但諮詢公司已銷售額的代理費要付清。

十五、合同的終止、解除或變更

1、本合同到期即自行終止。合同終止後,雙方應協商妥善處理終止合同後的有關事宜,結清與合同有關的經濟及法律等事宜。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如需修改、補充或變更本合同內容,必須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其他事項

1、本合同一式四份,開發商:二份;諮詢公司:二份,以雙方代表簽字並蓋章後生效。

2、履約過程中雙方發生的爭執,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3、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策劃或銷售本項目而產生的一切知識產權屬開發商所有。

4、甲、諮詢公司均應保守在代理活動中知曉的對方的商業祕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否則,應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損失。

開發商:諮詢公司:

房地產諮詢有

限公司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地址:地址:

郵編:郵編: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銀行帳號

委託代理開發商策劃銷售合同 篇2

委託人(甲方): 證件類型及編號:

租賃代理機構(乙方): 備案證明編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房屋出租委託代理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一)房屋坐落於哈爾濱市 區(縣) 街道辦事處(鄉鎮) ,建築面積 平方米。

(二)房屋權屬狀況: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權證/ □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 □其他房屋來源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 或房屋來源證明名稱: ,房屋所有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購房人)姓名或名稱: ,房屋 (□是 / □否)已設定抵押(出租房屋信息登記表見附件一)。

第二條 房屋租賃用途

租賃用途: ;如租賃用途爲居住的,居住人數不得多於 人。

第三條 出租代理權限及期限

(一)乙方出租代理權限爲:□ 代甲方出租房屋並辦理與承租人之間的洽商、聯絡、簽約事宜;□代甲方辦理與房屋租賃有關的備案、登記手續;□代甲方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代甲方向稅務部門繳納稅費;□監督承租人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

(二)出租代理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年 個月。出租代理期限可延長 (□日 / □月)。

(三)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房屋交割清單》見附件二。

(四)出租委託代理期限屆滿或本合同終止後,乙方應將房屋交回。

第四條 租金

(一)租金標準: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總計:人民幣 元整(¥: )。

(二)租金收取方式:甲方在 銀行開設賬戶,賬號爲 ;乙方通過網上銀行或銀行轉賬方式將房屋租金劃入甲方賬戶。

(三)乙方將各期租金劃入甲方賬戶的日期:

第五條 佣金及相關服務費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費用標準、計算方式及關於裝修、傢俱電器等有關費用約定見附件三。

第六條 押金

甲方交付房屋時,乙方(□是 / □否)向甲方墊付押金,金額爲人民幣 元整(¥: )。出租委託代理期限屆滿或合同解除後,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或承租方承擔的費用、租金及違約賠償責任外,剩餘部分應如數返還乙方。

第七條 其他費用

出租委託代理期限內,甲方不承擔與房屋有關的下列費用 : (1)水費(2)電費(3)電話費(4)電視收視費(5)供暖費(6)燃氣費 (7)物業管理費(8)房屋租賃稅費(9)衛生費(10)上網費(11)車位費(12)室內設施維修費(13)其他費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如乙方或承租人墊付了應由甲方支付的費用,甲方應根據相關繳費憑據返還相應費用。

第八條 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護

(一)出租委託代理期限內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的維修責任:甲方負責 ;乙方負責 。

(二)甲方(□是 / □否)允許乙方或承租方對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或添臵新物。對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或添臵新物的具體事宜見附件三。

第九條 轉委託

出租代理期限內,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將代理事宜全部或部分轉委託給他人。

第十條 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終止本合同。

(二)出現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形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房屋達 日的。

2、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承租人安全、健康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出租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劃付租金達 日以上的。

2、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3、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4、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並拒不賠償的。

5、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6、放任承租方的上述行爲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出租代理期內甲方或乙方需提前終止合同的,應提前 日通知對方,並按月租金的 %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有第十條第三款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三)乙方有第十條第四款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並可要求乙方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賠償相應損失。因乙方前述行爲導致甲方被有關行政機關處罰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償。

第十二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四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執 份。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爲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代理開發商策劃銷售合同 篇3

甲方(委託方):

乙方(受託方):四川興詠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涉嫌 一案,聘請乙方的律師爲委託代理人(辯護人),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依據《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的規定,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 爲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範圍包括:

(一)偵查階段。包括(選擇項以劃√爲確認,劃_爲否認):

□ 1、提供法律諮詢 ;

□ 2、代理申訴、控告 ;

□ 3、申請取保候審 ;

□ 4、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 5、會見犯罪嫌疑人;

□ 6、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

(二)審查起訴階段。包括(選擇項以劃√爲確認,劃_爲否認):

□ 1、提供法律諮詢 ;

□ 2、代理申訴、控告 ;

□ 3、申請取保候審 ;

□ 4、會見犯罪嫌疑人; [20__] 川興所刑字第 號

□ 5、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

(三) 審判階段。包括(選擇項以劃√爲確認,劃_爲否認):

□ 1、一審出庭辯護或代理;

□ 2、二審上訴及辯護或代理。

三、甲方應如實地向乙方承辦律師介紹與案件有關的情況,不得隱瞞事實,僞造證據,弄虛作假,否則,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代理,所收律師費不予退回。

四、根據《四川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四川省律師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甲方應向乙方繳納以下費用(人民幣):

1.律師代理費: 元;

2、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代理事項發生的鑑定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異地辦案差旅費、專家論證費等由甲方支付。

五、本協議第四條所述費用的支付方式:

1、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天內付清全部費用。

2、於本合同簽訂之日支付元,餘款於本案一審審結之日交納。

3、其它方式:

六、違約責任的承擔: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本協議第二條約定服務義務的,乙方有權要求部份或全部退還律師代理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就已委託乙方代理的事項單方面另行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託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爲由要求退費的;

3、乙方接受委託並作好出庭準備後,偵查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不予起訴或者撤回案件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服務費或者辦案費,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服務費及辦案費,或暫停工作直至甲方正確履行義務爲止。

(三)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按期交納律師費,經催告仍未履行的,乙方可單方面終止該合同。

七、爭議的解決:

1、乙方就本合同條款向甲方作明確說明,甲方對該合同說明表示理解無異議。

2、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案一審審理終結之日終止。

九、特別約定:

甲方(簽名):

乙方(簽章):四川興詠律師事務所

主任(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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