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用權質押擔保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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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專用權質押擔保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商標專用權質押擔保合同(精選3篇)

質權人(甲方):

地址:

聯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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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質人(乙方):

地址:

聯繫人:

聯繫電話:

爲了確保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自願向甲方提供商標權質押擔保。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民法典》、《民法典》、《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 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

主債權爲甲方依所 號、 號、 號借款合同向乙方發放的總金額爲人民幣 (大寫 )元整的貸款。

第二條 質押擔保範圍

乙方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質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評估費等)。

實現質押權的費用首先從商標權變現所得中扣除。

第三條 質押權利

3.1 質押權利詳見《質押權利清單》。《質押權利清單》作爲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 甲方質押權的效力及於商標權從權利、天然及法定孳息、商標權的代位物,以及商標權毀損、滅失或被徵收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

3.3 《質押權利清單》對價值的約定,不作爲甲方處分該商標權時的估價依據,不對甲方行使質押權構成任何限制。

3.4 質押權屬證明和相關資料經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後由甲方保管,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5 質押權存續期間,乙方應維護商標權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商標權而使其價值產生減損。

3.6 乙方的行爲足以使商標權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爲;造成商標權價值減少時,有義務恢復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四條 質押登記

本合同簽訂後10日內甲乙雙方應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手續。質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甲乙雙方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 質押權的實現

5.1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權實現質押權:

A、甲方主債權到期乙方未予清償的;

B、發生本合同第3.6條所述情形,乙方未恢復商標權價值或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的;

C、乙方被申請破產或歇業、解散、清算、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

D、法律法規規定甲方可實現質押權的其他情形。

5.2 甲方實現質押權時,可將商標權拍賣、變賣後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將商標權折價以抵償債務。甲乙雙方未就質押權實現方式達成一致的,甲方可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商標權。

第六條 乙方陳述與保證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陳述與保證:

6.1 乙方享有對抵押商標權的完全處分權,商標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存在任何爭議;爲甲方提供質押擔保已根據本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獲得所有必需的授權或批准,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

6.2 提供質押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實。商標權依法可以設定抵押,不存在法律上瑕疵。

第七條 乙方承諾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諾:

7.1 無需經乙方同意,甲方可將主債權和質押權轉讓,乙方仍繼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7.2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將商標權出租、轉讓、饋贈給任何第三人,並保護商標權不受任何侵害。

7.3 承擔訂立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鑑定、估價、登記及其他有關費用。

7.4 甲方質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及時通知並協助甲方免受侵害。

7.5 甲方實現質押權時給予積極配合,不設置任何障礙限制甲方抵押權的行使。

7.6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時通知甲方:

A、章程、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變更,股權變動;

B、歇業、解散、清算、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或被申請破產;

C、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仲裁,或財產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7.7 對甲方發出的書面通知及時簽收。

7.8 甲方主債權存在其他擔保的,不論該擔保是由債務人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權自行決定實現擔保的順序,乙方承諾不因此而提出抗辯。甲方放棄、變更或喪失主合同項下其他擔保權益的,乙方的擔保責任仍持續有效,不因此而無效或減免。

第八條 甲方承諾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承諾:

8.1 對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時所提交的有關文件、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中的未公開信息保密,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8.2 處分質押權利的所得在償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將剩餘部分及時退還乙方;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或違背其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與承諾的,即構成違約。因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9.2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第十條 合同生效、變更和解除

10.1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主債權全部清償之日終止。

10.2 雙方協商一致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應以書面形式作出。變更條款或補充協議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餘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條款仍然有效。

10.3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亦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

10.4 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不影響締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響本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在甲方住所地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 其他

12.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義務。

12.2 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遲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構成對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的放棄或變更,也不影響其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

12.3 本合同正本一式叄份,甲、乙、質押登記機關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3.1

13.2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商標專用權質押擔保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出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爲了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將其已註冊的使用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_________類_________商品上的第_________號_________商標質押給乙方,作爲_________的擔保。

商標圖樣:

二、根據國家工商局指定的_________商標評估機構的評估,該商標的實際價值爲人民幣_________元。

三、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履行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質押擔保的範圍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質押期限爲_______年_______個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六、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該質押商標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甲方可以將質押商標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但轉讓費不得低於該商標的評估價值。

無論轉讓或許可,甲方所得的轉讓費或許可費都應當用於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七、如甲方到期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債務,乙方有權將質押商標拍賣或者變賣,用所得的價款清償債務。價款超過部分歸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擔。

八、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商標專用權質押擔保合同 篇3

出借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常用電話號碼: 常住地:

借款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常用電話號碼: 常住地:

特別提示:

請認真閱讀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條款,對於不理解的條款,可以向出借方徵詢,出借方應進行解釋。出借方、借款方一旦簽訂本合同,即認爲已理解並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條款。

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規定,本着平等、自願、誠實守信、協商一致的原則,爲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貸條款

第一條借款金額爲: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爲準,下同)。

第二條借款期限爲: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內(月)利率 %。

借款方每個還息日除按上述規定支付利息外,還應按合同借款金額的% 向出借方支付服務費。

第四條 借款用途: 。

第五條還款方式:借款到期時一次性還清全部本金及利息。

第六條借款方提前還款應徵得出借方的同意。出借方同意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及借款實際使用期限計收利息及相應的服務費,合同雙方另行約定的除外。

第七條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應徵得借款方同意,利息及本金償付辦法由雙方另行約定。

如出現下列情形,出借方有權要求借款方在一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1.借款方將所借款項用於非法活動;

2.抵押物、質押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抵押、質押之目的;借款方不能提供出借方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物或質押物的;

第七條借款方的權利和義務:

1.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材料,並接受出借方的監督和檢查;

2.保證本借款不用於非法活動;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借款本金,並按時償還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第八條出借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對本合同項下質押的工資卡進行查詢和核實;並且在質押期間可以進行取款作爲借款人還款。

2. 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有權按照約定行使抵押權或質押權。

3.在質押期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辦理工資卡業務(更改密碼、報失等)如損害甲方利益的,乙方要負全部的法律責任並賠償甲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部分 抵押、質押條款

第九條爲確保借款方正當履行還款義務,借款方自願以其擁有所有權並有權處分的工資卡號爲 和借款方妻子的工資卡號爲 質押給出借方,作爲借款方歸還借款的擔保。

借款方保證,該工資卡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不存在被查封等情況,同意將該工資卡質押給出借方,並同意受本合同約束。

第三部分保證條款

第十條擔保範圍爲: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服務費、逾期利息、違約金以及出借方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公證費、交通費、保全費。

當借款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時,無論出借方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出借方均有權直接要求借款方以該工資卡內的所有財產承擔擔保責任。如工資卡餘額不夠還清出借人債務的,由出借人長期質押工資卡直至還清債務爲止。

第十一條如甲乙雙方對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作了變動,保證期間按照原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相應順延,即從變更後的借款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算。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下列情況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借款方提供的證件、證明等有虛假、非法的情況,出借方可要求借款方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相應利息和費用,可依法行使對本合同項下工資卡進行長期質押直至還清債務爲止。

2.借款方在還款期限屆滿時,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視爲嚴重違約,按月利率百分之十支付逾期利息,三十日後應另行向出借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50%的違約金,並承擔出借方爲實現債權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公證費、交通費、保全費;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生效、變更、解除、終止。

1.在簽訂本合同前,合同甲乙雙方已完全理解並接受本合同的內容,並承諾在本合同項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實有效;

2.合同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3.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後,本合同終止;

4.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提前解除,應由合同甲乙雙方共同達成書面協議。

5.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合同附件:1.質押人提供的銀行賬號和密碼.2.質押人提供的身份證複印件.3.質押人提供的戶口本複印件 .

出借方(甲方):

借款方(乙方):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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