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擔保協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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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甲方): 住所: 電話: 傳真: 郵編: 受託人:(乙方)

委託擔保協議合同

住所: 電話: 傳真: 郵編:

乙方根據甲方的申請和委託,同意就甲方向 (以下簡稱主合同債權人)貸款事宜,爲甲方提供擔保。甲、乙雙方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陳述與保證

1.1 甲、乙雙方依據中國法律均具備簽署本合同的主體資格。

1.2 甲方具有有效身份證明、固定住址且具有正當職業和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

1.3 甲方在其借款申請中應向乙方如實、完整地說明其個人有關信息以及借

款資金的使用用途,甲方將按其申請以及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1.4 甲 方應就其個人所有的和其與他人共有的以及其有權處置的全部資產

(包括動產與不動產)以及甲方所承擔的負債(含或有負債)情況以及銀行賬戶情況(包括開戶 行、賬號和存款餘額等),向乙方作出詳細充分的說明,並提交全部文件、憑證及其他材料,甲方保證上述情況說明及材料全部是真實的、合法的、完整的和有效 的,並不存在任何隱瞞、虛假、欺詐或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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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截至本合同簽署之日,不存在對乙方訂立或履行本合同產生或可能產生

不利影響的涉及乙方的任何刑事/行政/民事訴訟程序、調解程序、仲裁程序、行

政處罰程序或其他爭議。

1.6 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事先經過乙方正式明確的書面同意,甲方不會就

其任何資產或權益進行轉讓、轉移佔有、出租、出借、承包、託管、設定擔保、

設定信託或以其他任何形式進行處置。

1.7 對於任何損害或者可能損害乙方在本合同或本合同項下權益的事實發

生或可能發生,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發生違約行爲等,甲方應採取補救措施並即時

通知乙方。

1.8 甲、乙雙方知悉並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意思表示

真實有效。

第二條 主債權種類和數額

乙方爲甲方擔保的主債權爲甲方與主合同債權人簽署的編號爲 的 合同(以下稱主合同)項下的(業務品

種) ,(幣種) ,金額(大寫) 元。具體內容以乙方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的擔保合同

或擔保條款的約定爲準。

第三條 主合同履行期限

主合同履行期限爲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體期限以主合同爲準。

第四條 保證方式

乙方爲甲方向主合同債權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具體保證責任範圍、保證期

間等以乙方出具的保函、乙方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的擔保合同或擔保條款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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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準。

第五條 反擔保措施

本合同訂立同時,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相應的反擔保。反擔保的方式和內容應以乙方的最後確認爲準,並另行訂立相應的反擔保合同、條款。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6.1 甲方應按照下列要求向乙方支付費用:

甲方應當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向乙方交納擔保費、評審費,擔保年費率爲主債權金額的 %,金額爲 人民幣;評審費率爲擔保額的 %/年,金額爲 人民幣。評審費一經收取即不予以退還,非乙方原因導致甲方未能獲得主合同項下融資或貸款的或者甲方提前履行完畢主合同項下債務的,乙方已收取的擔保費均不予退還。

6.2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延遲向乙方交納費用的,每日按延遲交納費用的金額的萬分之 向乙方賠償損失。

6.3 應按主合同約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主合同項下的信貸資金,不得擠佔、挪用。

6.4 應積極配合並自覺接受乙方對主合同項下信貸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

6.5 乙方的擔保責任解除之前,甲方不得進行可能危及乙方追償權實現的資產轉移。

6.6 在償清主債務之前,甲方發生個人資產、個人信息等的變動情形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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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在償清主債務之前,甲方如要爲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並徵得乙方同意。

6.8 主債務的反擔保保證人出現停產、歇業、註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破產、被撤消、被起訴或仲裁、以及經營虧損等情況,部分或全部喪失與主債務相應的擔保能力,或者作爲主債務的反擔保物價值減少、意外滅失、甲方應當及時提供乙方認可的其他反擔保。

6.9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並按乙方要求落實債務的清償及反擔保。

6.9.1 包括但不僅限於住所以及聯繫電話變化等;

6.9.2 受到行政處罰或發生重大經濟糾紛,包括但不僅限於仲裁、訴訟等;

6.9.3 主合同債權人提前收回債權,主合同展期,主合同被解除、撤銷、變更等;

6.9.4 反擔保財產價值可能嚴重貶損、或反擔保財產可能滅失、或反擔保財產將被處理(如轉讓、贈與等);

6.9.5 其他影響乙方利益的重大事項。

6.10 甲方在未償清主債務之前,甲方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6.11 甲方應當承擔與本合同及反擔保合同有關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保險、評估、登記、鑑定、公證等費用。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7.1 有權瞭解甲方的個人信息、財產變化等情況,在本合同終止前,甲方須將變更情況提前三十日前書面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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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保證期間,主合同債權人正式通知乙方承擔保證責任時,乙方有權自主選擇採用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支付:

7.2.1 通知甲方向主合同債權人支付;

7.2.2 通知反擔保人支付;

7.2.3 乙方直接代償。

7.3 自主債務逾期之日起,甲方向乙方除收取擔保費以外,按被擔保金額每日萬分之 比例支付逾期擔保費。

7.4 乙方因履行保證責任而代償的,除收取逾期保費以外,還有權向甲方及反擔保人追償收回代償資金本息及相關費用,並自代償之日起,有權按照每日萬分之 的比例向甲方收取代償款的利息。

7.5 乙方依法享有與甲方同等的對主債務的抗辯權,乙方的此項權利不因甲方怠於行使或放棄對主債務的抗辯權而喪失。

7.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通知主合同債權人停止產生新的債權或提前收回已產生的債權,並有權以乙方名義直接對甲方提起訴訟,而不需在乙方承擔保證責任後再向甲方提起訴訟。

7.6.1 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甲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債務;

7.6.2 甲方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

7.6.3 當甲方死亡、失蹤或處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或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狀態時(甲方的財產繼承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書面同意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的責任,並提供相應的反擔保措施除外);

7.6.4 改變資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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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 未徵得乙方書面同意,擅自爲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

7.6.6 反擔保財產未投保險、或反擔保財產價值可能嚴重貶損、或反擔保財產可能滅失、或擅自處理(轉讓)反擔保財產,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7.6.7 個人財務狀況惡化,生活發生嚴重困難;

7.6.8 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被行政處罰、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或涉及刑事訴訟等;

7.6.9 甲方未履行主合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違反主合同或本合同的;

7.6.10 乙方被債權人通過口頭、信件或訴訟方式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

7.6.11 甲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特別約定

8.1 甲方認可乙方向主合同債權人出具的保函和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的擔保合同或擔保條款,並承擔相關的全部法律責任。

8.2 非由於乙方原因致使甲方與債權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銷、變更或者無效等,乙方不再爲甲方承擔保證責任時,甲方所支付的評審費用不予退還,擔保費則根據具體的擔保時間、已經履行的擔保責任和爲履行相關責任產生的費用進行扣除後,剩餘部分予以返還,不足部分,由甲方進行補充。

第九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或者違反本合同任何義務事項的(包括承諾性事項),應當承當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0.1 本合同經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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