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擔保合同範本(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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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擔保合同範本 篇1

貸款人:

農村信用社擔保合同範本(通用3篇)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借款人:

身份證號:

保證人:

經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充分協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簽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以下內容貸款:

(一)貸款種類________;借款用途_________。

(二)貸款金額(幣種及金額大寫):

(三)貸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還款方式_______(分期還款的日期和金額爲:____年____月____日歸還_____元;____年____月____日歸還_____元;____年____月____日歸還_____元)。

(四)利率爲月息____‰,按____計付利息(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或借款人未按時向貸款人付息時,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二、保證人與借款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保證人保證期間: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保證人的保證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五、借款人應按合同訂立的期限歸還貸款本息。逾期貸款在逾期期間按日利率____計收利息。如需延期還款,借款人必須在貸款到期前15天向貸款人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簽定延期還款協議。延期協議簽定後,保證人自願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六、借款人應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對擠佔挪用貸款在擠佔挪用期間按日利率____計收利息。

七、借款人承諾: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所有開戶行、帳號、存款餘額等資料。

(2)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3)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並按期清償貸款本息。

(4)用本企業資產對他人債務進行擔保,應事先通知貸款人,並不得影響貸款人到期收回貸款。

(5)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換、改變住所或經營場所以及減少註冊資金時,應事先通知貸款人。

(6)借款人因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併(合併)、對外投資及其他原因而改變經營管理方式或產權組織形式時,應提前通知貸款人,並落實債務和還款措施。

借款人違反本條任何一款內容,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停止發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或採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

八、貸款人依照本合同規定提前收回貸款本息時,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九、貸款人依照本合同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均可直接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收,並可在必要時商請其他金融機構代爲扣收。

十、本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一、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份,借、貸、保證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生效。

借款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及賬號:

貸款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負責人(簽章):

保證擔保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約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信用社擔保合同範本 篇2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牽頭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擴大生產經營需要,向以上由牽頭社和成員社組成的社團申請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由保證人提供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和《河南省農村信用社社團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貸款合同。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規定和本合同條文另有約定,合同中的詞語按照下列含義進行解釋:

1.1“社團貸款”指由牽頭社和成員社組成的貸款社團,採用同一貸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貸款。

1.2“社團會議”指由牽頭社組織召開或者牽頭社應成員社提議召開,全體成員社參加,共同商議社團貸款相關事宜的組織。

1.3“牽頭社”指負責籌組貸款社團和受成員社委託負責貸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員社”指接受牽頭社邀請,自願參加貸款社團,共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信用社。

1.4“承諾金額”指牽頭社和成員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金額。

1.5“貸款承擔比例”指牽頭社和成員社的承諾金額佔貸款總額的比例。

1.6“貸款人”包括牽頭社和成員社。

第二條借款人陳述和保證

2.1借款人是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依法有權訂立和履行本合同。

2.2爲本合同項下貸款而向牽頭社和其他貸款人提供的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真實、完整、準確。

2.3本合同簽訂之前無重大經濟糾紛訴訟發生。

2.4爲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牽頭社開立專門帳戶。

2.5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並按期償還本金和利息。

2.6在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日或還本日前在牽頭社開立的帳戶上備足當期應付之利息或本金,並授權牽頭社於約定的結息日或還本日從帳戶主動劃收。

第三條貸款的金額、用途和期限

3.1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總額爲人民幣____萬元的貸款。根據“自願認貸,協商確定”的'原則,各貸款人的承諾金額如下:

貸款人承諾金額

_______縣_______a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_______縣_______b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_______縣_______c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_______縣_______d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_______縣_______e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3.2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用途爲.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本合同中確定的借款用途。

3.3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共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4在貸款期限內,借款的實際提款日和還款日以借據爲準。

3.5借據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記載事項如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爲準。

第四條利率和利息

4.1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確定爲月息_______‰。

4.2自實際提款日起按日計息,按月結息,結息日爲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隨本清。

4.3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借款利率並應適用於本合同項下借款時,貸款人無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權依規定按調整後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計算利息。

第五條貸款發放

5.1貸款人應當按照各自承諾的貸款金額和第5.4條約定的時間發放貸款。

5.2成員社本合同生效後,分別與借款人開立借款借據發放貸款。

5.3貸款發放時,各成員社應根據本合同約定,將款項劃到借款人在牽頭社開立的專門帳戶。

5.4牽頭社和各成員社發放的款項,均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營業終了前將款項劃撥到帳。

第六條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6.1按本合同約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6.2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提前歸還借款;

6.3按本合同之約定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6.4自覺接受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的調查、瞭解及監督;

6.5積極配合貸款人對其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的調查、瞭解及監督,並有義務向貸款人提供相關各期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報表資料;

6.6對貸款審查過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6.7發生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時,應於事件發生後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並保證立即歸還借款本息。

6.8對貸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達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簽收後應在3日內將回執寄出;

6.9如進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兼併、合資、分立、減資、股權變動、重大資產轉讓以及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權益實現的行動時,應至少提前30日通知貸款人,並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否則在清償全部債務之前不得進行上述行爲;

6.10變更住所、通訊地址、營業範圍、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記事項的,應在有關事項變更後7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6.11如發生對其正常經營構成危險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破產、財務狀況的惡化等,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七條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7.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本借款相關的全部資料;

7.2依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從借款人帳戶上劃收依本合同約定借款人應償付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7.3對借款人逃避監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嚴重違約行爲,有權實行信貸制裁,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予以通報,有權通過新聞媒體實現公告催收;

7.4依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遲延的除外;

7.5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其債務、財務、生產、經營等方面的資料及情況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約定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還款:

8.1借款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

8.2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可以在到期日前日向牽頭社提出書面展期申請及擔保人同意繼續擔保的書面意見,經過社團會議決定同意,由社團所有貸款人與借款人共同簽訂展期協議後,本合同項下借款才相應展期;在雙方簽訂展期協議前,本借款合同繼續執行。

8.3貸款本息收回時,由牽頭社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承擔比例劃付到各成員社。

8.4如不能按期全額歸還社團貸款時,對歸還的部分,牽頭社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承擔比例分別劃歸各成員社。

8.5貸款逾期和未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計收的罰息,由牽頭社按照規定統一向借款人收取。

借款人:

貸款人:

日期:

農村信用社擔保合同範本 篇3

保證人(甲方):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委託保證人(乙方):

乙方身份證號:

乙方住址:

乙方聯繫電話:

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及所附文件資料,經過調查分析,同意爲乙方向銅仁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貸款方)以保證方式提供貸款擔保;甲乙雙方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自願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保證範圍、保證期間和保證方式。

甲方願意就下述三點進行保證:

一、保證範圍:

乙方與貸款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下稱主合同)中約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複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和實現債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二、保證期間:

主合同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三、保證方式:

甲方在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也就是甲方按主合同約定代償乙方在主合同中未履行完畢之所有債務。

第二條 甲方的代位求償權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一條的約定履行了保證義務代乙方向貸款方清償了所有債務後,即取得了債權人的地位,有權要求乙方歸還甲方爲乙方代償的所有債務,自代償付款日起所有債務的利息(利率以人民銀行公佈的該項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以及甲方爲乙方代償而支付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

第三條 甲方的抗辯權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辯權,乙方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甲方仍有抗辯權。

第四條 乙方的優惠

因乙方是下崗失業人員,是國家政策扶持的對象,故甲方優惠在貸款期限內免收乙方擔保費。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未能按主合同要求歸還債務,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擔保責任,甚至代償的,從主合同到期之日起,甲方在銀行利率的基礎上加50%收取擔保費。

二、乙方未能按主合同要求歸還債務、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之條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規定的保證金額1%的違約金。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右手拇指)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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