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產經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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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甲方):_____________

北京市房地產經紀合同

經紀人(乙方):_____________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委託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從事房地產經紀事項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提供下列相應證件:

甲方提供:

1.“銷售許可證”;

2.權屬證件;

3.物業的具體情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5.營業執照;

6.個人身份證。

乙方提供:

1.經紀機構“資質證書”;

2.經紀人崗位“資格證”;

3.經紀人身份證;

4.營業執照。

第二條 甲方委託乙方據實爲其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共__項:

1.房地產經紀事項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具體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甲、乙雙方議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內,甲方對其委託各房地產經紀事項,應在規定範圍之內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委託代理房地產轉讓,按成交價的_%計算支付;

代理房地產租賃的,按年租金的_%一次性計算支付;

代理房地產交換的,按房地產評估價值的_%計算支付;

其他服務項目支付________元。

服務費支付的時間、條件、金額、支付方式和結算方法,由甲、乙雙方在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

第四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條服務事項的,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各項服務費。乙方應將甲方已預付的服務費全部退還。乙方不能完全履行服務項目,則相應減少甲方應支付的服務費。具體數額甲、乙雙方在補充條款中另行約定。

本合同生效後,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中途毀約,甲方已支付給乙方的服務費不予退還。未支付給乙方服務費,乙方有權按雙方約定服務費的標準,向甲方追索。

第五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天內)簽訂變更協議,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定期將本合同第二條爲甲方服務的各房地產經紀事項情況及時通告甲方,甲方對乙方的履約應提供必要的幫助。並有權隨時進行查詢、督促。

乙方將本合同第二條爲甲方服務的各房地產經紀事項轉委託其他房地產經紀人的,必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費用和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甲、乙雙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追償因乙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改變爲甲方服務的各房地產經紀事項內容、要求和標準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委託他人代理的;

3.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利益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甲、乙雙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追償因甲方過失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1.要求乙方服務的房地產經紀事項不明確,或提供的有關證件和資料不實;

2.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條件、機會,擅自不履行合同;

3.違反本合同第三條及補充條款的約定,不按期給付或拒付服務費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甲、乙雙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二條各房地產經紀事項的服務,必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視作本合同自行終止。在本合同終止後的__日內,如果委託人直接或間接地與經紀人最初物色的客戶成交,那麼經紀人有權獲得經紀合同中訂立的佣金。

第十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簽署的補充協議及其它書面的文件,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未約定的事項,應遵循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合同簽訂後,需要公證的,可按本市公證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公證手續。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約定的下列方法之一,進行解決:

1.向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合同壹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營業執照號碼營業執照號碼

個人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住址/註冊地址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傳真號碼傳真號碼

委託代理人承辦經紀人員

(資格證編號:)

房地產權證/商品房現(預)售許可證

(證件編號:)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__年__月__日

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關於啓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的通知

(京房管字[1995]第172號)

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各自管房單位、各房產經營單位:

爲進一步加強對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賃秩序,適應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並決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範圍內予以啓用,請各單位在1995年房改調租時,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

特此通知。

一九xx年四月五日

┌──────────────────────────────────┐

│公有住宅租賃合同│

├──────────────────────────────────┤

│爲保護住宅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據國家法律│

│和本市的有關法規及政策,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

├──────────────────────────────────┤

│出租方(甲方):經辦人:│

│承租方(乙方):身份證號:│

工作單位:│

├─┬────────────────────────────────┤

│住│小區樓│

│宅│區(縣)街號房號│

│座│衚衕│

│落││

├─┼────────────────────────────────┤

│住│樓間│

│宅│結構總使用面積平方米其中居室│

│狀││

│況│平平方米│

├─┼────────────────────────────────┤

│租││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期││

├─┼────────────────────────────────┤

│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

│├────────────────────────────────┤

│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

│├────────────────────────────────┤

│金│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

└─┴────────────────────────────────┘

┌──────────────────────────────────┐

│雙方議定事項如下:│

│一、本合同爲甲乙雙方住宅租賃憑證。雙方均應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

│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甲方按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定的租金標準、房屋條件和有關規定覈定乙│

│方承租住宅應交納的租金。房屋條件或租金標準變動時,甲方應及時予以調整│

│。│

│三、甲方負責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檢查維修,保障居住安全和正│

│常使用。因甲方負責致使房屋倒塌、毀損造成乙方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甲方負│

│責賠償。│

│四、乙方應於當月交納房租。逾月未交者,除補交欠租外,須另交所欠租│

│金金額百分之十的違約金。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六個月以上的,按合同第十二│

│條處理。│

│五、乙方與第三者換房,符合有關規定的,甲方應予辦理有關手續。│

│六、租期內乙方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租賃期滿,乙方又需要繼續承租的│

│,甲方應繼續出租,並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租期內乙方有違約行爲,又尚未改│

│正的,租賃期滿,甲方有權緩籤或拒籤新租賃合同。│

│七、租賃期限內,乙方同一戶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的家庭成│

│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員又無異議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

│八、乙方對承租的房屋及室內裝修、設備須愛護使用,並負責保管,因乙│

│方責任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由乙方負責修復或賠償。│

│樓梯間、門道、走廊、屋頂等公用部位,乙方不得私自佔用。電梯、電視│

│共用天線等公用設施,乙方應愛護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損壞。公用部位損壞│

│,由責任者賠償。│

│甲方檢查、維修房屋時,乙方應積極協助,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

│修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九、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建築結構及設備,如確屬必需,須事先取得甲│

│方同意並另行簽訂協議後,方可拆改。擅自拆改的,乙方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賠│

│償。│

│十、乙方承租甲方的房屋,當甲方變更時,本合同同時中止,變更後的甲│

│方應與乙方重新簽訂合同。│

│十一、因城市建設等需要,乙方承租的房屋須騰讓時,甲方有權中止合同│

│,乙方所需房屋按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轉借、私自交換使用、出賣或變相出│

│賣使用權的;│

│2.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3.利用住宅進行非法活動的;│

│4.無正當理由拖欠房租六個月以上的;│

│5.房屋無故空閒連續六個月以上的;│

│6.全家遷往外地的。│

│十三、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時,須於一周前通知甲方。本合同中止時,雙方│

│須辦理以下手續:│

│1.按租賃合同清點房屋及設備;│

│2.結清房屋租金、暖氣費和應交納的有關費用。│

│3.交清違約金和賠償金。│

│十四、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造成糾紛時,甲乙方均有權訴請人民│

│法院解決。│

│十五、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

│力。原簽定的《公有住宅租賃合同》同時廢止。│

│十六、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或變動事項以及單位另有規定的,應在雙方合│

│同附記欄中寫明,並由雙方簽字蓋章,註明日期。│

││

│簽訂合同者│

││

│甲方:乙方:│

│(單位及經辦人簽字蓋章)(簽字或蓋章)│

││

│附記:│

││

││

││

││

│年月日│

││

└──────────────────────────────────┘

┌──────────────────────────────────┐

│裝修和設備保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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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單位│數量│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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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窗玻璃│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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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錶│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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