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屋財產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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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屋財產合同 篇1

抵押人(甲方):

抵押房屋財產合同(精選3篇)

代表人:

抵押權人(乙方):

代表人:

甲乙雙方爲保護各方合法權益,本着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簽訂本房屋抵押合同以作擔保,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抵押財產:甲方所有的位於 的一處房產。

第二條 抵押擔保範圍:本合同擔保範圍限於主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借款總額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第三條 抵押房產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如下:

抵押房屋由甲方自行保管並使用,甲方應妥善保管該抵押房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四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房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登記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生效後,如需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合同其它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歸還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

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餘的,乙方應退還甲方。

第八條 抵押權的撤銷: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借款本息的,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註銷抵押登記。

第九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乙方由權要求恢復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

2、甲方違反第四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爲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並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本息總額萬分之__________的違約金。

3、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4、甲、乙任何乙方違反第十二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萬分之_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5、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

第十一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

代表人: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抵押合同訂立以後必須進行備案登記,這對權利人是有好處的。若還遇到其它問題,歡迎上法律快車的法律平臺,諮詢專業的律師。

抵押房屋財產合同 篇2

出租方姓名:

身份證號:住址單位: 聯繫電話:

承租方姓名:

身份證號:住址單位: 聯繫電話:

一、經甲乙雙方商定,甲方將哈爾濱市 區 小區 區 號樓 單元 層 號,住宅使用面積爲 平方米的房屋租給乙方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租用期 年

二、每年租金爲 元,乙方第一次付 年租金,合計 元,第二次付款應在前次租金期滿前 個月即 年 月 日支付 年租金 元,如逾期不交,乙方應主動搬出。否則甲方有權將房屋收回或通過訴訟解決。

三、承租期內甲方保證出租房屋無任何抵押、債務或其它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居住,並負責此房包燒費的支付。室內的水、電、煤氣、電話、衛生、物業、治安費用、有線電視費用等由乙方支付,若因使用不當造成的罰款等損失,由民慚方負責,並甲方有權解除此協議並收回住房。

四、乙方交給甲方水、電、煤氣、電話、衛生、物業、治安費用,有線電視等費用押金合計人民幣 元,還房時,乙方不欠任何費用,甲方全部返還人民幣 元,如果欠費則由乙方補交或在押金中扣除後,餘額全部返還給乙方。

五、承租期內乙方應自覺愛護房內各種設施,對消耗性質的物品(如裝修潔具、水龍頭、門、窗、鎖具、牆磚、地磚等)乙方在使用過程中損壞,由乙方維護修理,合同到期保持物品使用功能,否則由甲方在租房押金中扣除,合同範本《租房合同協議書範本》。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轉租、轉借、轉賣、改變房屋結構,如因管理不善發生水災、火災及人爲損壞或違法行爲,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收回住房的權利。

六、甲方中途終止合同要雙倍賠償乙方餘下的租金,乙方未滿一年中途退租甲方不退租金。  

七、乙方在承租期已滿,沒有說明續租和簽約,占房不交,整天鎖門,聯繫中斷。甲方可以打開房門收回此房,一切後果乙方認可自負。

八、甲乙雙方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24號《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3日內到當地派出所登記及辦理暫住證明,預期不辦者責任自負。所需要費用由乙方付責。  

九、本協議簽字後,乙方一次性交各項費用,如發生糾紛協商不能解決時由人民法院裁決。 

十、本協議一式兩分,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並附甲乙雙方身份證複印件。

電錶指數: 煤氣指數: 水錶指數:

十一、補充協議:在承租期內每年物業費及有線電視費與同期租房費用一次性同時交給甲方。  

十二:補充條款:室內有熱水器、雙人牀2張、牀頭櫃2個、沙發、電腦桌、電腦椅、實木衣櫃3開門、機頂盒、窗簾、洗衣機、坐椅2把、鞋櫃1個、40寸液晶電視一臺、飯桌一個、爐具一個。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抵押房屋財產合同 篇3

總則

第一條以房屋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可參加本保險。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爲借款個人,保險財產指被保險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時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價值中包含的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也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被保險人購房後,裝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購置的、附屬於房屋的有關財產或其他室內財產,不在本保險財產範圍內。

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期限內由於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險單列明的保險財產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1、火災、爆炸;

2、暴風、暴雨、颱風、洪水、雷擊、泥石流、雪災、雹災、冰凌、龍捲風、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以及外來不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第四條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爲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第五條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爲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財產損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項費用以對應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爲限。

責任免除

第六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戰爭、類似戰爭行爲、恐怖行爲、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民衆騷亂;

2、核子輻射或各種放射性污染;

3、行政或執法行爲;

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5、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爲、重大過失。

第七條對保險財產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保險財產因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工藝不善、建築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損、正常維修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2、被保險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3、房屋貶值或喪失使用價值;

4、任何形式的罰款、罰金;

5、任何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

6、計算機20__年問題引起的任何損失。

第八條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亦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期限

第九條保險期限自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終止日24時止。

保險金額與保險費

第十條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可按照以下方式,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小於相應的抵押借款本金:

1、成本價

2、購置價

3、市價

4、評估價

5、借款額

6、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保險費以基準費率爲基礎,根據相應的躉交保費係數計算。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投保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三條投保人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險費。

第十四條在本保險合同期限內,如果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標的佔用性質改變、保險標的地址變動,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險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支付附加的保險費。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並支付附加保險費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財產的安全。

第十六條保險財產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事故現場、保留有關實物證據,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損失清單以及其他保險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爲索賠依據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不履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約定的任何一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解約通知書送達被保險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險合同。

賠償處理

第十九條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按下列規定進行賠償:

1、實際損失等於或高於保險金額,按保險金額賠償;

2、實際損失小於保險金額,保險人賠償使受損保險財產恢復到原來狀態的費用,該項費用以保險金額爲限。

第二十條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財產若遭受部分損失,保險人一次性支付的賠款未達到保險金額的,財產損失部分的保險金額自動恢復,被保險人無須補繳保險費。但在任何情況下,財產損失保險的累計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的兩倍爲限。

第二十一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仍然歸被保險人所有,並在計算實際損失時扣除其折價金額。

第二十二條抵押房屋價值中含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的,其損失計算以損失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爲限,如果所含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若發生變更,保險人在賠償時以抵押時所列明的數量、品牌、規格的實際價值爲限。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受理索賠後,應根據保險責任範圍迅速調查審覈,按本保險條款有關規定予以賠償。若保險財產發生損失,根據被保險人和貸款銀行達成的有關約定,由保險人一次性支付給貸款銀行或被保險人。

第二十四條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以書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賠償要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對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諾、拒絕、約定或接受。根據被保險人書面申請,保險人可以按照本保險條款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並依法進行代位追償。被保險人應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五條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複保險時,保險人僅承擔按比例分攤的責任。對其他保險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或者其房屋繼承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合同的終止第二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其他關係人以僞造、編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並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條保險財產遭受全部損失或保險人一次性支付財產損失賠款達到保險金額時,或者一次性賠款雖然沒達到保險金額,但累計賠款達到兩倍保險金額時,本保險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提前清償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餘額的,投保人可憑保險單正本、貸款銀行的還貸證明等有關單證,向保險人提出終止本保險合同。

第三十條當投保人根據本保險條款第二十九條終止本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按現值計算退還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並扣除5%手續費。

實際承保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合同事宜發生爭議,爭議解決方式由雙方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雙方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三條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約定、告知或通知等內容均採用書面形式。

擴展責任條款

一、臨時房租補償條款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致使保險房屋無法居住時,被保險人可獲得保險房屋損失賠款金額5%比例的臨時住宿費用補償。

其他有關事宜悉依《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

二、搬遷費用補償條款因保險房屋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致使被保險人需搬遷到其他住宿處居住,被保險人可獲得搬遷費用補償。每次事故的搬遷費用補償爲300元。

其他事宜悉依《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

三、延展保險期限條款在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時,貸款銀行要求給予借款人一定還貸寬限期限的,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限將隨之延展,最長展期180天,且只能延展一次。

其他有關事宜悉依《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

四、清理費用補償條款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而且財產損失保險部分的賠款金額達到保險金額50%以上時,被保險人所發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撐受損財產的費用,保險人將一次性給予800元清理費用補償。

其他有關事宜悉依《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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