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服務商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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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服務商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服務商合同(精選3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建築安裝工程承包條例》及《建築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共同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制定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施工內容:_________________

給甲方海河東二路建材園區內的兩棟廠房以清包的方式上彩鋼瓦,包括焊砣,下預埋件,上彩鋼瓦等相關彩鋼的項目。

二。甲方管理規定: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按工地的各項施工管理制度執行。

2、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以報價單的施工項目、施工工藝、施工材料爲準。

3、乙方在每天的下班前必須把施工工地的衛生搞好,做到每天清掃乾淨。

4、現場的施工材料必須堆放整齊,擺放有序。

5、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以公司簽訂的施工工期爲準並在施工工期內完工。

三。合同籤生效後,甲方按如下表中約定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的工程總價爲: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次:_________________工程款爲_______________﹪

第二次:_________________工程款爲_______________﹪

第三次:_________________工程款爲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責任: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負責與乙方的各項協調工作

2、負責協調乙方辦理入場的各項管理手續。

3、負責工程進展的監督檢查,竣工驗收。

五。乙方責任

1、乙方作爲工程合同的具體執行人,要對甲方負責。

2、負責工程的施工管理、施工質量、施工工藝、施工材料、施工質量驗收工作。

3、必須保證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出現各種安全事故乙方全權負責。

4、勞動保護用品及施工工具由乙方自行解決。

5、由於乙方對各種事故負全責,乙方應承擔各種事故給甲方造成的各種損失並賠償損失。

六、附則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籤後生效。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3、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商議。

甲方籤〔簽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籤〔簽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服務商合同 篇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客戶”)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工程諮詢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客戶委託工程諮詢單位提供_______________(列委託服務內容)諮詢服務,並已接受工程諮詢單位爲履行該服務所提出的建議書和其他報價等文件。

二、本協議中的詞語與所屬的服務協議書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

①委託函或中標函;

②工程諮詢服務協議書通用條件;

③工程諮詢服務協議書專用條件;

④附錄,即附錄a——委託工程諮詢服務範圍;

附錄b——客戶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

附錄c——報酬和支付;

⑤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和修正文件。

四、鑑於客戶按下文規定向工程諮詢單位的各項支付,工程諮詢單位承諾按照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附錄a中議定範圍內的諮詢服務。

五、鑑於工程諮詢單位按上文規定履行諮詢服務,客戶承諾按照本協議書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向工程諮詢單位支付協議規定應支付的款項,作爲履行服務的報酬。

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份,各執____份。

本協議書經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

戶:(簽章)

客戶授權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章)

址:

開戶銀行:

號:

編:

話:

電子信箱:

年 月 日籤於

工程諮詢單位:(簽章)

工程諮詢單位授權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章)

址:

開戶銀行:

號:

編:

話:

電子信箱:

年 月 日籤於

工程諮詢服務協議書通用條件

(文中括號內楷體字部分爲說明性文字)

一、詞語定義下列詞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的以外,具有下列含義:

1.1 “項目”是指本協議書專用條件中指定的,併爲之提供諮詢服務的項目。

1.2 “服務”是指工程諮詢單位根據本協議書所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和額外的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附錄a中列出的各項正常服務。

(2)“附加服務”是指附錄a中列出的各項附加服務,以及經雙方書面協議,在正常服務之外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協議書第7.9條的規定,工程諮詢單位必須履行的服務。

1.3 “工程”是指爲完成項目所實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提供給客戶的設備、設施及其他物品。

1.4 “客戶”是本協議書中所指的、聘用工程諮詢單位的一方,及其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1.5 “工程諮詢單位”是本協議書中所指的、受客戶聘用提供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1.6 “第三方”是指客戶、工程諮詢單位以外的其他有關當事方或法人實體。

1.7 “協議書”是指由工程諮詢服務協議書通用和專用條件,附錄a(服務範圍)、附錄b(客戶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服務)、附錄c(報酬和支付),委託函、中標函和正式協議書(如果已簽訂),以及其他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和修正文件等組成的文件。

1.8 “合同”是指與本協議書委託的工程諮詢服務有關的,客戶與任何第三方簽字的合同。

1.9 “日”是指從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的時間段。

1.10 “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月時間段。

二、工程諮詢單位的義務

2.1 服務範圍。工程諮詢單位應提供的服務範圍見附錄a.

2.2 工程諮詢單位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和額外的服務。

2.3 認真地盡職盡責和行使職權。

(1)工程諮詢單位在履行本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時,要認真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爲國家的利益和客戶的合法利益,應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

(2)根據客戶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的授權或要求,行使權力或履行職責時,工程諮詢單位應:

(a)根據合同進行工作。合同中上述權力和職責的詳細規定,應在本協議書附錄a中加以說明,或以書面的形式,另行商得工程諮詢單位同意。

(b)在客戶和第三方之間提供證明、行使決定權或處理權時,不是作爲仲裁人,而是作爲獨立的專業人員,依據自己的專業技能和判斷,公正地進行工作。

(c)在變更任何第三方的義務時,對於可能對費用或質量或時間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須事先得到客戶的批准(發生緊急情況除外,但事後工程諮詢單位應儘快通知客戶)。

2.4 客戶的財產工程諮詢單位使用的由客戶提供或支付費用的物品,屬於客戶的財產。當服務完成或終止時,工程諮詢單位應將尚未消費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客戶,並按客戶的指示移交此類物品。此項工作應視爲附加的服務。

三、客戶的義務

3.1 客戶應在不耽誤服務的合理時間內,免費向工程諮詢單位提供他能獲取的、與服務有關的一切資料。

3.2 客戶應在雙方商定的合理的時間內,就工程諮詢單位以書面形式提交給客戶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和答覆。

3.3 客戶應負責諮詢服務所涉及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爲工程諮詢單位履行職責提供外部條件。提供與其他組織相聯繫的渠道,以便工程諮詢單位收集需要的信息。

3.4 (對於國外諮詢項目,增列本條款)客戶應盡其所能對工程諮詢單位的人員以及下屬提供如下協助:

(1)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2)提供服務所需要的暢通無阻的渠道;

(3)個人財產和服務所需物品的進口、出口,以及海關結關;

(4)發生意外事件時的遣返;

(5)允許工程諮詢單位及其人員爲服務目的和個人使用,將外幣匯入項目所在國或工作所在地,以及將履行服務中所賺外幣匯出項目所在國或工作所在地的手續。

工程服務商合同 篇3

工程名稱:

項目編號:

甲方:

乙方:

依照南寧市20xx年工程招標控制價編制服務政府採購結果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內容

甲方委託乙方負責(項目名稱) 工程招標控制價(含工程量清單)編制工作,專業類別爲市政公用工程專業(或建築工程專業)。

二、提交招標控制價時間

提交招標控制價(含工程量清單)時間爲自簽訂合同之日起10天內,即從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提交的時間應儘可能提前。

三、招標控制價(含工程量清單)編制服務費:

招標控制價編制服務費=某工程審定的招標控制價ד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30%×(1-統一優惠率)

四、服務費的支付

由乙方申報,甲方按項目覈定支付。

如按招標控制價相應費率計算得出的編制服務費少於1000元的按1000元計。

五、雙方約定

1.乙方不得將甲方委託的編制工作轉交第三方完成。

2.乙方應嚴格按國標GB50500-20xx《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廣西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應用指南》及其他相關計價標準的要求編制工程量清單。不得采用圖集號節點描述工程量清單中的項目特徵。若國家有新的規定從其執行。

3.乙方在接受委託任務後應積極主動地與甲方聯繫,落實具體事宜,並安排充足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編制工作。

4.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完成工程招標控制價(含工程量清單)編制工作,並向甲方提交工程招標控制價(含工程量清單)一式五份及電子文檔和工程量計算底稿。如甲方提供的相關資料不齊全的,乙方向甲方提交資料的時間相應順延。

5.如工程項目在招標控制價(含工程量清單)編制過程中需要調整的,甲方立即通知乙方;如乙方在編制過程中發現問題的,應立即通知甲方。

6.如工程項目投標人(競標人)提出與工程量清單有關的疑問,乙方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書面答覆意見,並送甲方審定後由甲方答覆投標人(競標人)。

7.乙方不得將甲方委託的工程招標控制價(含工程量清單)編制工作內容透露給除甲方以外的任何人。如發現乙方有違規情況並經查實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8.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認爲乙方實際投入的編制人員不足以滿足編制任務需要或認爲編制人員不稱職時,可向乙方發出要求增加或更換(必要時可指定)編制人員的通知,乙方在收到通知後的5天內應增加或更換相應的編制人員,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9.乙方已接受甲方委託編制某工程項目招標控制價(含工程量清單)的,不能再爲與該工程項目有關的投標人提供與該工程項目投標有關的服務;如發現乙方有違規情況並經查實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10.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招標控制價(含工程量清單)及工程量計算底稿時必須已完成內部三級審覈程序。

11.其它約定:

(1)工程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如因工程本身的原因只需出具工程量清單的成果及工程量計算底稿的,按該項目中標價的60%支付。

(2)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如已完成並提供招標控制價,但因市場原因需調整材料價格的,不另計編制服務費;已完成並提供招標控制價,但因設計變更發生變化而需調整招標控制價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難度係數0.1至0.3。

六、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義務。

權利:

(1)有權派出監督人員對乙方的業務開展情況和工作質量、廉政紀律執行情況進行全程監督。

(2)有權隨時瞭解乙方的審覈工作方案和進度並可提出意見和建議。

(3)有權要求乙方提供或查閱乙方工作底稿(含電子文檔)。

(4)有權合法、正確地使用審覈報告。

(5)發現乙方有違規違紀問題可單方面解除合同。

(6)如乙方與投標人有意串通增大工程量或弄虛作假增加結算額的,經查實甲方有權要求其賠償相應的損失,向其主管機關提出取消其資質的建議。

義務:

(7)有義務向乙方提供或協調乙方取得工程編制所需的材料,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配合審覈工作,並將乙方在審覈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協調解決。

(8)有義務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編制服務費。

2.乙方的權利、義務。

權利:

(1)有權要求甲方提供項目編制的全部資料。

(2)有權要求甲方幫助協調各有關部門的工作,要求甲方儘可能地支持、配合乙方實施編制工作。

(3)在編制工作按要求完成後,有權如期取得本合同約定的編制服務費。

義務:

(4)有義務根據提供的資料實事求是依法編制,並出具合法的審覈報告。

(5)有義務保守執業過程中悉知的甲方的商業祕密。

(6)有義務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出具審覈報告。

(7)乙方不得將甲方委託的評審工作轉交第三方完成。

(8)有義務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資料,並在編制工作完成後,完整交回甲方。

七、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造成乙方損失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2.若乙方不接受甲方委託的,甲方可提請財政部門沒收其履約保證金,並終止合同。

4.招標控制價(含工程量清單)如甲方在複審中發現工程編制服務中清單出現10%—20%(含20%)單項錯誤或總價偏離審定價5%—10%(含10%)的,視爲乙方違約。違約第1次,甲方給予警告處理,並相應扣該項目服務費用的20%;違約累計2次,甲方提請財政部門沒收乙方所繳納履約保證金的50%;違約累計3次或在1次編制服務中出現20%以上單項錯誤或總價偏離審定價10%以上的,甲方提請財政部門沒收乙方所繳納的全部履約保證金,並終止合同,取消定點服務資格。本條中單項錯誤是指:⑴對圖紙內容的文字表述錯誤;⑵工程量清單誤差等。

5.乙方委派的技術負責人和編制人員必須與投標時承諾的人員一致(增加不限,但不增加服務報酬)。如擅自減少編制人員、且減少人數比例達30%的,視爲違約,甲方提請財政部門沒收乙方所繳納履約保證金5000元;減少人數比例達40%的,甲方提請財政部門沒收乙方所繳納履約保證金10000元;減少人數比例達50%的,甲方提請財政部門沒收乙方所繳納的全部履約保證金,並終止合同。

6.乙方出現丟失或損壞甲方提供的資料的,出現第1次,甲方提請財政部門沒收乙方所繳納履約保證金的50%;出現2次,甲方提請財政部門沒收乙方所繳納的全部履約保證金,終止合同,取消定點服務,並按情節輕重究其法律責任。

7.若乙方在未出具任何結論的情況下,因自身原因中途將委託項目退回給甲方的,原則上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服務費,且甲方有權不再委託項目或單方面終止本合同。

八、不可抗力事件處理

1.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應立即通知對方,並附送有關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明。

2.不可抗力事件延續120天以上,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確定是否繼續履行合同。

九、訴訟

雙方在執行合同中所發生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合同簽訂地法院起訴,合同簽訂地在此約定爲南寧市。

十、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

2.合同執行中,如需修改或補充合同內容,由雙方協商另簽署書面修改或補充協議作爲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執行。

3.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變更或解除合同前5個工作日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委託代理人: 或授權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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