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產分割服務協議書(通用3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2.04W

家產分割服務協議書 篇1

協議人甲,長子: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家產分割服務協議書(通用3篇)

協議人乙,次子: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協議人丙,長女: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所分割的家庭遺產情況家庭中父親、母親均已去世,留下遺產尚未分割,協議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完成遺產分割。所需分割遺產總額:_______________人民幣。其中存款數額:_______________人民幣;房屋財產一處(唯一房產),摺合人民幣,房產面積,建築類型爲,所在地址。家庭遺產分割方法與明細:_家庭遺產,存款與房屋財產總價值按照協議人三人平分方式,分割遵循公平、自願、互信原則,協議人家庭遺產分割明細如下:長子,分割取得房屋財產(摺合人民幣)與存款人民幣,總計金額人民幣;次子,分割取得存款人民幣,總計金額人民幣;長女,分割取得存款人民幣,總計金額人民幣;家庭遺產分割協議說明條款:

一.協議書在全部協議人簽訂後生效,各協議人按照協議書寫明數額取得的遺產存款。自協議書生效之日起,各協議人應得存款須在七日內以現金或者銀行轉賬完成支付,支付完成則分割遺產完畢。

二.本協議所述房屋,經協議人三方協議,僅由協議人甲取得,協議人甲對房屋具有唯一所有權,房屋產權由協議人甲自理;由此房屋產生的利益由協議人甲享有,由此房屋產生的費用或虧損由協議人甲承擔。三.按照協議書規定分割遺產完畢後,協議人三方互訖,不存在任何債務關係,各協議人不再共有遺產或其財產。各協議人獲得相應遺產後須謹慎妥善使用,如使用不當造成虧損以及債務,由當事協議人自行承擔,與其他協議人無關。四.協議人作爲已故父母之子女,具有瞻仰、祭掃已故父母墓地的義務。骨灰下葬、墓地管理、修葺等相關費用開支,由協議人三方平均承擔。五.本協議共三頁,一式三份,經協議人簽字按手印後生效,協議人每人各一份,各協議人須妥善保管本協議。六.本協議是各協議人的真實意願表達,具有法律效力,本協議一經簽署即不得反悔,任何口頭或書面協議均不得改變本協議內容。

協議人甲: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協議人乙: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協議人丙: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產分割服務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雙方本着互惠互利,長期合作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一、乙方在一定服務期內爲甲方提供投融資顧問服務,具體如下:

1、乙方爲甲方開通位於中國風險投資網的 投資聯盟認證會員服務,爲期會員條款爲準。

2、乙方保證在服務期內爲甲方提供持續的互聯網訪問和法定工作日的電話諮詢服務,如果在服務期間由於乙方原因造成服務中斷的,服務時間按照中斷時間順延。

3、乙方有限度的向甲方提供基於電話、email的投融資知識及相關問題的顧問和諮詢,並可以對甲方的投融資活動提出專家建議供甲方參考,但是對此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服務到期後,本協議自動中止。

二、乙方向甲方收取顧問費 元整。大寫_____________。

付款方式如下:

戶名:

開戶行:

賬號:

三、乙方在確認收款後一個工作日內開始爲甲方提供服務。

五、乙方是中國風險投資網唯一授權會員服務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中國風險投資網名義向會員提供服務的與乙方無關。

六、雙方發生爭議,應本着友好協商的宗旨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應提請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產分割服務協議書 篇3

甲方(用工單位):地址: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職務:

乙方(派遣單位):地址: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協商一致,簽訂了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服務內容

第二條 合同期限與人數

1.甲乙雙方約定合同期限按照以下條款執行: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同期滿如雙方沒有終止合同的書面請求,在《勞務派遣續訂確認書》簽署後自動按整年度延續,依此類推;

2.派遣人員人數及名單以每月實際發生和結算單載明的爲準,並由雙方共同覈定增減變動。

第三條 服務地址

第四條 甲方承擔的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1.派遣費佔每月固定費用的 %;

2.每月固定費用的計費方法:

(1)以實際派遣人數爲依據,按照每月 元/人的標準計算,包括派遣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勞保等福利待遇。社會保險費的數額以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每年覈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爲依據;

(2)若乙方委託甲方代發派遣人員工資,甲方應按乙方出具的委託書的規定代發,並書面通知乙方代發數額,代發數額從固定費用中扣除;

3.甲方於每月 日支付乙方上述費用;

4.其他費用

(1) 依法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2) 工會經費及殘疾人保障金;

(3)《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費用。派遣人員發生工傷事故(含職業病)後,先由甲方墊付醫療、賠償等法定費用,在工傷認定之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或者依法報銷。

第五條 崗位和時間

1.崗位描述:

2.工作時間:

甲方因工作需要需增加派遣人員工作時間,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支付派遣人員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六條 甲方權利

1.派遣人員如有提供虛假身份證、學歷證、履歷等其它證件或乙方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導致甲方受到損失的,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相關責任;

2.派遣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變更派遣人員並作合同背書:

(1)在試用期內不能勝任甲方的工作要求;

(2)派遣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和工作定額任務管理;

(4)工作失職,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

(5)委派期滿,派遣人員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離崗;

3.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確定的派遣人員勞務報酬標準,作爲本合同附件;

4.出資對派遣人員進行業務、技能培訓的,甲方有權與派遣人員約定與培訓有關的違約責任,並事先書面通知乙方,在乙方不反對的情況下實施;

5.派遣人員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有權向其索賠,對方有義務給予協助;

6.有權在派遣人員入職前核查其身份證、學歷證及各種資質資格等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

7.凡甲方要求在本合同第六條2.情形之外停止派遣或更換派遣人員的,應提前30日書面向乙方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後,方能停止委派或更換派遣人員;

8.對擬派遣人員的身體健康情況有知情權;

9.根據雙方約定的工作崗位安排派遣人員的工作;若有變動,應書面通知乙方並進行勞動用工備案。

第七條 甲方義務

1.出示必備有效的資質證明: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2.須依據合同約定,按照派遣人員實際崗位合理確定派遣人員的勞務報酬及福利待遇;

3.於每月 日將上月派遣人員的勞務報酬發放清冊交乙方;派遣人員的工會經費及殘疾人保障金由甲方依法繳納;

4.按月將派遣人員的考勤審覈與勞務報酬等情況告知乙方;派遣人員的工資報酬及福利待遇可由乙方委託甲方代爲發放,代發數額從固定費用中扣除並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5.應支付乙方派遣人員參加社保的費用,繳納比例參見本地社會保險參保標準,繳納基數以本地社保經辦機構每年覈定的參保基數爲依據;

6.應如實告知乙方和派遣人員、服務的場所、人員、數量、規模、食宿標準和服務對象中是否有傳染病人或精神病人;

7.爲派遣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工具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8.對派遣人員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應遵守的各項紀律等履行告知和管理責任;

9.派遣人員出現工傷、職業病、非因工負傷及患病所應享受的待遇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應協助乙方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的申報理賠工作;

10.派遣人員發生工傷事故後,先由甲方墊付醫療、賠償等相關費用,待乙方按社保規定程序報銷後,按社保覈定金額全額支付給甲方,甲方應承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由用工企業應支付的其他所有費用部分;

11.派遣人員發生工傷事故後,甲方必須在24小時內告知乙方,以便乙方辦理申報備案事宜;如果由於甲方誤報、漏報、申報時間延誤及證明資料不真實等造成的不予以支付社保待遇或工傷認定部門做出不屬於工傷認定,由甲方承擔全部經濟法律責任。

第八條 乙方權利

1.可委託甲方代發派遣人員的工資報酬及福利待遇,乙方委託甲方代發的,甲方應按乙方出具的委託書的約定代發,並書面通知乙方代發金額,代發金額從每月固定費用中扣除;

2.維護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

3.對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權追究違約責任。

第九條 乙方義務

1.應如實告知甲方有關派遣人員的真實身份、健康狀況、文化程度和服務技能等級、是否接受過培訓、是否有不良記錄;

2.出示必備有效的資質證明: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3.應與派遣人員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乙方進行勞動用工備案,並負責檔案資料收集整理;

4.負責爲派遣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甲方應支付的相關社會保險費用,標準由乙方按相關規定計算並書面通知甲方;

5.派遣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後,按《工傷保險條例》妥善處理,並負責辦理申報和理賠事宜;由甲方承擔用工單位的賠償責任;在勞動部門做出工傷認定後由乙方負責社會保險基金支付或商業保險賠付部分的申報理賠等事務;

6.對派遣人員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應協助甲方對派遣人員進行索賠。

第十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與派遣人員解除勞務關係

1.違反甲方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十五日以上的;

4.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而甲方又無法安排派遣人員從事其它工作的;

5.派遣其它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6.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7.有酗酒、吸毒、賭博、自殘等行爲的;

8.按本條第4、5、6項解除與派遣人員勞務關係的,甲方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派遣人員與乙方。

第十一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勞務關係

1.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甲方採取搜身、體罰、侮辱等方式,嚴重侵犯派遣人員人格尊嚴的;

3.甲方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書面約定支付勞務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二條 甲方支付給乙方各項費用,由乙方開具正式發票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合同簽訂後,雙方任何一方都不得私自終止合同,如一方私自終止合同,或未按合同履行的,屬於違約;違約方按年度管理費總額的 %承擔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甲方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終止合同並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及違約責任

1.甲方隱瞞其單位經營狀況、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有違法違規等行爲的;

2.甲方拖欠派遣人員勞務報酬一個月以上的;

3.甲方拖延支付服務費、社保等各項費用的;

4.甲方有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

5.甲方在生產服務過程中不顧派遣人員生命安全的。

第十五條 其它事項

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內容,變更內容不得侵害派遣人員的利益。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各執兩份。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用工單位簽章): 乙方(委派單位簽章):

代表簽章: 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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