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路租用服務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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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路租用服務合同 篇1

承租方(甲方):

電路租用服務合同(精選3篇)

聯繫地址:

住所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繫電話:

出租方(乙方):

聯繫地址:

住所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繫電話:

鑑於甲方由於業務發展需要,向乙方租用電路,用於互聯網;。

且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款和條件,向甲方提供電路租用服務。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賴,有償使用,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定義

1.1“電路”:終端設備之間的連接媒介,是信號和信息的傳輸通道。

1.2“一站式服務”:在一點完成相關的電信業務服務,如:業務諮詢,受理,開通,收費以及故障受理等。

1.3“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經電信網絡的骨幹層、接入層到甲方端設備的網絡集成。

1.4“一次性費用”:電路開通過程中需要的相關費用,如:手續費,測試費等,以及爲滿足甲方特殊需求採購設備或完成工程而發生的設備費及/或工程費。

1.5“月租費”:按月收取的出租電路的租賃費。

1.6“網絡割接”:因工程施工、網絡建設等原因,對現有的傳輸幹線及相關係統進行必要的修改、調整、搬遷和改造等活動。

1.7“速率”:甲方終端(不含)到數字集線器或園區交換機之間的線路和設備能支持的最大信息傳送能力,是在理想網絡條件下,可能達到的最高速率。

甲方實際使用的網絡帶寬是動態變化的,實際速率取決於骨幹帶寬、接入帶寬和甲方所訪問的內容提供商的帶寬,乙方對達到最高速率的時間段和時間比例不做承諾。

第二條租用標的

2.1甲方租用乙方電路(“租用電路”)(數字電路/專線/數字數據網/幀中繼/電路等)用於,具體以蓋有甲方公章或授權部門章的電路需求單爲準。

2.2甲方有新的電路租用需求時,應另行向乙方提出。

在甲、乙雙方就一次性費用達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據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向乙方書面提交新的蓋有甲方公章或授權部門章的電路需求單。

2.3電路需求單爲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約束。

2.4電路包年使用費元(大寫元整)。

第三條雙方權利和義務

3.1甲方權利和義務:

3.1.1作爲乙方的集團客戶,享受乙方爲集團客戶提供的一站式服務。

3.1.2在接入和使用租用電路業務過程中出現的技術性問題,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當地下屬機構申告。

3.1.3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本合同的約定合理使用租用電路,不得利用租用電路從事損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未經乙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將租用電路以轉租等任何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不包括本合同項下甲方下屬機構)使用,也不得用於本合同約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3.1.4應保證連接到租用電路上的有關通信設備全部符合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並取得進網許可證。

3.1.5應按時足額繳納租用電路的一次性費用和電路月租費。

3.1.6應以書面形式(“開通通知”)向乙方提供租用電路開通的通達方向、速率、數量、技術要求、準確的終端起止接入地點、用途、要求開通時間、租期、聯繫人、聯繫電話等信息。

3.1.7應派專人負責做好入網的各項準備和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於:

(1)入網前期的組織、協調工作。

(2)無償提供機房,並做好接入設備及機房內安裝場地的準備。

(3)負責協調所在樓宇的物業使其允許乙方進樓實施或提供線路接入,並承擔協調物業涉及的相關費用。

(4)保證相關機構、人員、物業等入網各方配合乙方的進網調測工作。

(5)調配和預留所在建築物內配線室至機房的通信線路。

(6)提供有保障的220穩定電源,供乙方設備使用,並承擔設備的用電費用。

3.1.8應承擔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租用電路遲延開通的責任,該情況將視爲租用電路按時開通。

3.1.9不得在租用電路及設備上加裝其他各種設備及裝置。

3.1.10應積極配合乙方對租用電路的日常維護、檢測等工作,並負責其機房線路設備側電路的維護管理。

3.1.11甲方將租用電路交其下屬機構(“甲方下屬機構”)使用的,甲方下屬機構的名稱、賬號、地址見本合同附件。

甲方應保證甲方下屬機構依據本合同約定使用租用電路,並就甲方下屬機構使用租用電路的行爲(包括但不限於對租用電路的使用及付費等行爲)向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3.1.12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對乙方提供的電路和設備有保管責任。

若由於甲方原因造成該等電路或設備損壞的,須按價賠償。

3.2乙方權利和義務:

3.2.1視甲方爲乙方的集團客戶,提供端到端的綜合性信息服務,併爲甲方提供租用電路業務的諮詢、組網建議等服務。

3.2.2負責依據甲方開通通知進行租用電路的連接、調通。

3.2.3在資源具備,且甲方辦理完畢相關業務受理手續並支付一次性費用後____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租用電路的開通工作。

3.2.4由於乙方端口、線路資源暫未具備等原因而未及時開通租用電路的,乙方有責任協調相關部門儘快開通租用電路。

3.2.5在甲方給予必要的協助和配合下,依據相關規程和規範以及本合同約定對租用電路進行維護,並及時修復通信障礙,保證通信暢通。

3.2.6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公佈的維護規程明確劃分租用電路的責任界面。

具體以甲方機房的設備爲界,設備以外線路側由乙方維護管理,另一側(設備側)由甲方負責維護管理。

3.2.7因技術、設備或國家政策因素等原因有權對電信業務的服務功能、操作方法、計費方式、計費模式、業務號碼等作出修改、調整。

3.2.8對所投資的電路和設備擁有所有權。

第四條租用電路的開通

4.1租用電路開通是指甲乙雙方商定的接口點外側間的電路全程測通,並以最晚一端開通爲準。

乙方不負責甲方客戶端網絡設備的調測。

4.2租用電路開通後,乙方或乙方下屬機構向甲方提供業務竣工單。

4.2.1甲方應當在收到業務竣工單後的日內驗收覈實,租用電路確已根據本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電信業務規定開通的,甲方應簽字或蓋章確認。

租用電路實際開通日,以乙方或乙方當地下屬機構與租用電路開通地點的甲方代表簽字或蓋章確認的日期爲準。

4.2.2若甲方在收到業務竣工單後日內未簽字或蓋章確認、也未書面提出異議的,視爲乙方已按照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電信業務規定開通電路,業務竣工單載明的實際開通日期爲租用電路的實際開通日。

4.2.3如甲方在收到業務竣工單後日內提出不使用租用電路的,則視爲甲方提前退租,此時,甲方應承擔本合同約定的一次性費用,並按照本合同第6.5.3條約定繳納相應月租費。

4.3乙方自實際開通日起開始計收電路月租費。

第五條租用電路的退租

5.1甲方退租租用電路時,應當至少提前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停收租費的時間(“退租時間”)以甲方向乙方發出的退租通知上載明的時間爲準(且該時限最短不少於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後的日)。

如果甲方的退租通知中載明的時間少於日,那麼退租時間爲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的第日。

5.2甲方退租時,應按照本合同第6.5.3條約定支付相應的月租費。

5.3若甲方在本合同確定的租期未滿時退租租用電路,應按實租電路期限向乙方補齊該等提前退租電路於本合同簽署時乙方標準資費與甲方已享受的優惠資費之間的差額。

第六條費用及支付

6.1本合同費用包括一次性費用和月租費兩部分。

6.2由甲方下屬機構向乙方分散付費。

甲方下屬機構及乙方的銀行賬戶信息和納稅人信息。

此時,甲方應在租用電路開通前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下屬機構繳費事宜,督促、協調下屬機構依據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繳費,並應就甲方下屬機構的遲延付費向乙方承擔補繳費用、支付違約金等責任。

6.3由甲方下屬機構向乙方指定下屬機構分散付費。

此時,甲方應在租用電路開通前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下屬機構繳費事宜,督促、協調下屬機構依據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繳費,並應就甲方下屬機構的遲延付費向乙方承擔補繳費用、支付違約金等責任。

6.4本合同費用的所有支付由甲方和/或甲方下屬機構以(銀行轉賬、銀行託收、電匯、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和/或乙方指定下屬機構。

一次性費用:付款方根據乙方的一次性費用預收費通知單繳納一次性費用。

前述費用爲預收費用。

待租用電路開通後,以實際發生的費用爲準進行決算。

若決算費用與預收費用有差異,則根據決算通知單進行調整。

6.5月租費:付款方須在每月日之前,根據乙方或乙方指定下屬機構的月租費收費通知單繳納當月月租費。

6.5.1電路開通首月月租費:對於當月15日之前(含)開通的電路,付款方支付全月月租費;對於當月15日後開通的電路,付款方按照應付電路月租費的百分之五十付費。

6.5.2甲方如對月租費有異議而經雙方確認覈對確有錯誤的,在次月調整。

6.5.3甲方在當月15日之前(含)退租的電路,應當按照應付電路月租費的百分之五十付費;在當月15日之後退租的電路,甲方應當繳納全月月租費。

第七條通信和服務質量

7.1雙方承諾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履行本合同,維護雙方權益。

7.2乙方按國家電信主管部門頒佈的電信服務標準和電路質量要求,保證租用電路暢通。

7.3若本合同履行期間,國家頒佈新的法律法規和服務標準,則自新的法律法規和服務標準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規和服務標準執行。

7.4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服務,負責故障處理。

7.4.1乙方承諾爲甲方在全國範圍內提供大客戶故障受理熱線服務,即,受理並處理甲方全程端到端的故障申告。

7.4.2故障申告採取“就近申告、首問負責”的原則。

甲方向乙方下屬機構就近申告,乙方下屬機構實行“首問負責制”,向甲方提供及時的服務,負責故障的處理。

7.5由於甲方自備設備故障或甲方操作不當造成的租用電路故障,甲方自行承擔責任,並賠償乙方由此遭受的損失。

7.6因乙方施工、網絡割接等原因影響租用電路的正常使用的,乙方應當提前通知甲方,並且儘快消除故障、恢復通信線路。

7.7如乙方因國防需要、政府指令、網絡維護、網絡調整、網絡安全等因素在網絡上對服務進行更改或變動,乙方應當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應予配合。

第八條保密

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而得知的與對方業務有關的資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乙方向其關聯公司提供或披露與甲方或甲方下屬機構有關的資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第九條違約責任及合同終止條款

9.1如甲方使用租用電路違反本合同第3.1.3條約定的,如將租用電路以轉租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給第三方,或將租用電路用於本合同約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除按照優惠前的正常資費標準計收月租費外並向甲方加收單月月租費倍的違約金。

9.2如甲方逾期付費,除補交欠費之外,每逾期一日應按照所欠金額的千分之支付違約金。

逾期付費累計超過日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甲方仍應承擔上述違約責任。

9.3在滿足開通條件的情況下,如確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規定的開通時限內開通電路,則每逾期一個工作日按照所收取的該條電路的一次性費用的百分之的比例作爲給甲方的賠付,並在首月月租費中直接抵扣,賠付金額最多不超過首月月租費。

如逾期日仍不能開通,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9.4無論本合同其他條款是否有相反約定,乙方和/或乙方下屬機構對因本合同項下行爲而導致的甲方和/或甲方下屬機構可得利益損失、商業信譽損失以及數據丟失或損壞等其他損失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0.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0.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將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如果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則任何一方均可採取下述爭議解決方式:

將該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在進行。

仲裁語言爲中文。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甲方:乙方:

代表(簽章):代表(簽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簽訂日期:年月日

電路租用服務合同 篇2

本合同由以下雙方於年月在簽訂。

甲方:

地址:

編碼:

電話:

傳真:

乙方:中國分公司

地址:

編碼:

電話:

傳真:

鑑於:

1.甲方需要租用。

2.乙方同意向甲方出租其需要的。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租用電路事宜達成如下合同:

第一條租用標的物及其範圍

1.1甲方租用的電路是指:

從至的電路。

1.2乙方根據甲方電路租用的要求在符合國家有關的電信業務規定,用戶端線路無特殊問題的前提下,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提供甲方所租用的電路。

1.3乙方提供的本地電路兩端接口應爲2m電接口。

第二條費用及期限

2.1甲方向乙方租用的電路租金爲元/月(大寫:),甲方共向乙方租用條電路,月租金共計元(大寫:)。租金自電路開通之日開始計算。

租期爲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2.2初裝手續工料調試費元(大寫:元)。

2.3費用支付方式:甲方應在乙方爲其開通電路後天內將租用電路的一年租金以及初裝手續工料調試費付清,此後每年的租金以及有關費用由甲方在本年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付清,如逾期不交,則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欠付金額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直到乙方收到款項爲止。支付租金按實際開通電路數爲準。開通電路數以“《數字電路開通確認書》用戶簽字”爲準。

甲方以電匯方式將費用付至乙方的以下帳號:

單位名稱:

開戶行:

帳號:

在合同有效期內因國家電路資費調整,本合同中所適用電路的資費可相應調整,但需經雙方認可,自資費調整之日起,甲方按照新的資費標準向乙方支付電路租費。如甲方需擴容,所擴容的電路按本合同資費執行。

第三條甲方權利和義務

3.1甲方租用電路只能傳遞與自身業務有關的信息,不得將自己租用的或租用後分割的電路轉租給第三方。

3.2甲方應依照國家主管部門有關資費標準以及合同約定,按時向乙方支付電路租金。

3.3甲方保證連接到租用電路上的有關通信設備符合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甲方使用的電路終端設備應獲得行業管理部門的入網許可證。

3.4本站設備的日常維護工作,線路方面,如是甲方的光纜成端到乙方機房odf/ddf架上,乙方負責從odf/ddf內線側到設備及相關電路的維護,如是乙方自己的光纜,乙方負責線路及相關設備、電路的維護。

3.6甲方負責協調甲方機房所在樓的物業問題,並提供聯繫人的姓名、電話,以便乙方的線路、設備按時進入甲方機房,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時間要求進入機房時,乙方不承擔責任。

3.7甲方不得利用租用的電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_____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查閱、製作、複製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和淫穢色情的信息。

第四條乙方權利和義務

4.1乙方應按信息產業部頒佈的《電信服務標準(試行)》的電路質量要求實行,如果部頒的《電信服務標準》與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有衝突,應以部頒標準爲準。

4.2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乙方應保證甲方租用的電路每天小時不中斷。電路中斷(設備正常檢修除外),中斷時間按實際發生的時間(從乙方接到甲方報障起至障礙處理結束時止爲中斷時間)累計計算,乙方應減免中斷時間的租費。

第五條保密

5.1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合同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資料和信息,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不得無故終止合同,否則,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爲合同終止後未履行部分租金金額的%。

6.2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在乙方提出書面意見15天后仍未能予以糾正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本合同自甲方收到乙方書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解除,甲方應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乙方的經濟損失爲合同解除後未履行部分租金金額的%。

6.3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在甲方提出書面意見15天后仍未能予以糾正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書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解除,乙方應賠償甲方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七條免責條款

7.1因不可抗力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有關義務時,甲乙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如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於不可抗力發生後15日內將情況告知對方,並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第八條合同延續

8.1本合同約定的電路租用期屆滿後,雙方如無異議,電路租用期限自動延續一年。

第九條聯繫與通知

9.1爲確保處理故障時聯絡暢通,以及日常業務聯絡的需要,雙方建立聯絡人員和聯絡方式(見附件),若聯絡人員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化,雙方應及時通報

9.2任何一方依照本合同要求發出的通知或其它聯繫應以中文書寫,通知可以專人遞交,或以掛號信、或公認的快遞服務或圖文傳真發送到另一方。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10.1對於因本合同履行而發生的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權管轄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附則

11.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時候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而不根本上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時,本合同的其它條款應不受影響。

11.2除本合同已有約定外,未經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如果提出擴容要求,則甲乙雙方重新進行協商,另籤補充合同。

11.3對於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合同或以附件的形式對本合同中的有關問題作出補充、說明、解釋,本合同的補充合同和附件爲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份,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簽約代表人:簽約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電路租用服務合同 篇3

電路租用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雙方於?年?月在簽訂。

甲方:

地址:

編碼:

電話:

傳真:

乙方:?中國;?分公司

地址:

編碼:

電話:

傳真:

鑑於:

1.甲方需要租用。

2.乙方同意向甲方出租其需要的。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租用電路事宜達成如下合同:

第一條?租用標的物及其範圍

1.1?甲方租用的電路是指:

從至的電路。

1.2?乙方根據甲方電路租用的要求在符合國家有關的電信業務規定,用戶端線路無特殊問題的前提下,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提供甲方所租用的電路。

1.3?乙方提供的本地電路兩端接口應爲2m電接口。

第二條?費用及期限

2.1?甲方向乙方租用的電路租金爲元/月(大寫:),甲方共向乙方租用條電路,月租金共?計元(大寫:)。租金自電路開通之日開始計算。

租期爲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2.2?初裝手續工料調試費元(大寫:元)。

2.3?費用支付方式:甲方應在乙方爲其開通電路後天內將租用電路的一年租金以及初裝手續工料調試費付清,此後每年的租金以及有關費用由甲方在本年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付清,如逾期不交,則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欠付金額千分之一的違約金,直到乙方收到款項爲止。支付租金按實際開通電路數爲準。開通電路數以“《數字電路開通確認書》用戶簽字”爲準。

甲方以電匯方式將費用付至乙方的以下帳號:

單位名稱:

開?戶?行:

帳?號:

在合同有效期內因國家電路資費調整,本合同中所適用電路的資費可相應調整,但需經雙方認可,自資費調整之日起,甲方按照新的資費標準向乙方支付電路租費。如甲方需擴容,所擴容的電路按本合同資費執行。

第三條?甲方權利和義務

3.1?甲方租用電路只能傳遞與自身業務有關的信息,不得將自己租用的或租用後分割的電路轉租給第三方。

3.2?甲方應依照國家主管部門有關資費標準以及合同約定,按時向乙方支付電路租金。

3.3?甲方保證連接到租用電路上的有關通信設備符合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甲方使用的電路終端設備應獲得行業管理部門的入網許可證。

3.4?本站設備的日常維護工作,線路方面,如是甲方的光纜成端到乙方機房odf/ddf架上,乙方負責從odf/ddf內線側到設備及相關電路的維護,如是乙方自己的光纜,乙方負責線路及相關設備、電路的維護。

3.6?甲方負責協調甲方機房所在樓的物業問題,並提供聯繫人的姓名、電話,以便乙方的線路、設備按時進入甲方機房,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時間要求進入機房時,乙方不承擔責任。

3.7?甲方不得利用租用的電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_____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查閱、製作、複製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和淫穢色情的信息。

第四條?乙方權利和義務

4.1?乙方應按信息產業部頒佈的《電信服務標準(試行)》的電路質量要求實行,如果部頒的《電信服務標準》與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有衝突,應以部頒標準爲準。

4.2?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乙方應保證甲方租用的電路每天小時不中斷。電路中斷(設備正常檢修除外),中斷時間按實際發生的時間(從乙方接到甲方報障起至障礙處理結束時止爲中斷時間)累計計算,乙方應減免中斷時間的租費。

第五條?保密

5.1?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合同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資料和信息,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不得無故終止合同,否則,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爲合同終止後未履行部分租金金額的%。

6.2?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在乙方提出書面意見15天后仍未能予以糾正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本合同自甲方收到乙方書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解除,甲方應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乙方的經濟損失爲合同解除後未履行部分租金金額的?%。

6.3?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在甲方提出書面意見15天后仍未能予以糾正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書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解除,乙方應賠償甲方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七條?免責條款

7.1?因不可抗力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有關義務時,甲乙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如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於不可抗力發生後15日內將情況告知對方,並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第八條?合同延續

8.1?本合同約定的電路租用期屆滿後,雙方如無異議,電路租用期限自動延續一年。

第九條?聯繫與通知

9.1?爲確保處理故障時聯絡暢通,以及日常業務聯絡的需要,雙方建立聯絡人員和聯絡方式(見附件),若聯絡人員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化,雙方應及時通報。

9.2?任何一方依照本合同要求發出的通知或其它聯繫應以中文書寫,通知可以專人遞交,或以掛號信、或公認的快遞服務或圖文傳真發送到另一方。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10.1?對於因本合同履行而發生的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權管轄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附則

11.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時候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而不根本上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時,本合同的其它條款應不受影響。

11.2?除本合同已有約定外,未經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如果提出擴容要求,則甲乙雙方重新進行協商,另籤補充合同。

11.3?對於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合同或以附件的形式對本合同中的有關問題作出補充、說明、解釋,本合同的補充合同和附件爲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份,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簽約代表人:簽約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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