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產品長期供貨協議書(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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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產品長期供貨協議書 篇1

甲方:

品牌產品長期供貨協議書(精選3篇)

乙方:

代表人:

爲了共同發展,加強甲、乙雙方的業務合作關係,經雙方共同協商,本着“平等發展、互惠互利”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業務關係

甲方確定乙方爲其指定供應商,在甲方的中除其客戶指定使用其它品牌產品外,甲方所有相關機械的在協議期內均採用乙方提供,不得使用其它同類品牌。

二、產品範圍

乙方品牌的所有。

三、供貨價格

1、經雙方協商,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價格均按%打折,打折後的價格不能高於市場價。

2、甲乙雙方將按年度定價,並參照河南省同類產品市場價格。

3、如因市場原因造成乙方在全國範圍內調整價格的情況,無論價格上漲或下降,則乙方按照其調整後正式生效的新全國統一列表價格按原折扣折讓價給甲方供貨。但乙方書面通知甲方前已經簽訂的購銷合同仍按購銷合同約定價格執行。但是如果價格下降,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則視爲乙方違約。

4、按照以上三條定價原則,經雙方協商後,價格在本協議中定爲。

四、質量要求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或經雙方一致確認,本合同約定之產品應達到的質量標準爲:。質保期爲。質保期內實行質量“三包”。如果乙方提供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不符合約定的標準或有其它質量問題,經證實後,甲方有權要求退貨,並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和由於質量問題所發生的損失及用。

五、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協商後,確定付款方式爲:現金或匯款等方式。甲乙雙方要求的付款條件爲先付一部分定金,定金爲貨款的%,驗貨後再付另一部分;或者這個月付上個月的貨款。協議生效執行中,乙方給予甲方每筆採購訂單__%的貨款欠款額度,但每月貨款欠款額累計欠款額度爲萬元,超過欠款額度部分欠款,甲方應先付清超額部分欠款;甲方所欠的所有貨款必須在年底一次性結清。

六、配送服務

甲方所需產品每批金額元以上時由乙方免費送至甲方所在地倉庫,或承擔物流等運輸費用,其每批金額元以下時由甲方自行從乙方經銷商處提取或承擔物流等運輸費用。

七、違約責任

1、甲方每月超過欠款額度部分的欠款及未按約定期限付款的,由甲方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金,違約金以每月5.1‰計算。

2、甲方提供的產品型號規格不準確,導致乙方發錯產品的,由甲方承擔所有的退貨費用及因此引起的損失。同時,如果甲方提供的產品型號規格準確,而乙方發錯產品,則由乙方承擔所有的退貨費用及因此引起的失。

3、乙方所供產品因設計、製造、質量等原因,引起生產上的所有損失或事故,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並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4、如因市場原因造成乙方降價後,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則視爲乙方違約,並由乙方補償三倍的差價。

八、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本協議及具體購貨合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則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均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採取訴訟方式解決。

九、協議生效及其它

1、本協議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

2、期滿後重新協商續約事宜及條款。

3、本協議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雙方協商後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爲本協議的組成部分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中任何未盡適宜,雙方將以友好方式解決。

5、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簽訂日期:

品牌產品長期供貨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經河北中礦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懷宏五金電料批發部(以下簡稱乙方)友好協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長期向乙方購買五金工具、零件和電線產品等事宜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業務關係

1、 本協議生效後,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清單爲甲方供應產品。

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產品無國家標準的經雙方協商確定。

3、 質保期內實行質量“三包”。

4、 包裝要求:產品包裝以保護貨物完整、不受損傷,包裝物不回收

5、 本協議生效後,甲方按需提供採購清單,乙方按清單供貨,所有濟責任均執行本協議規定,不再每次重新簽訂協議。

6、 乙方送貨至甲方指定地點後,甲方應在10日內進行驗收,驗收後出具驗收單。

二、供貨價格

產品供貨價格由雙方根據市場行情協商確定。

三、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協商後,確定付款方式爲:現金、匯款或銀行承兌等方式。

四、付款時間

1、甲方小批量購貨實行賒賬式購買,乙方憑發貨單(甲方確認及簽字)和甲方驗收單記賬。

2、乙方每月底爲甲方所購貨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甲方次月爲乙方進行一次貨款結算。

3、結算貨款時,甲方按雙方約定預留 10%的質量保證金。保證金在質保期滿,無責任賠償的情況下無息全額返還乙方。

五、產品運輸

乙方負責運送產品至甲方指定地點,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違約責任

1、乙方錯發產品,遲發產品,提供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約定的標準),或者經驗收發現質量問題。甲方有權要求退貨,並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和由於質量問題所發生的損失及費用。

2、甲方提供的產品型號規格不準確,導致乙方發錯產品的,由甲方承擔所有的退貨費用及因此引起的損失。

七、爭議解決

在履行本協議及具體購貨合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則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合同法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八、協議生效及其它

1、本協議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

2、本協議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雙方協商後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爲本協議的組成部分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中任何未盡適宜,雙方將以友好方式解決。

4、本協議一式肆份,甲方執叄份乙方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品牌產品長期供貨協議書 篇3

出 買 方: (以下簡稱“甲方”)

買 受 方: (以下簡稱“乙方”)

鑑於:

1. 甲方爲一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之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且甲方願意向乙方出售其生產或經銷的產品並保證該產品的質量符合乙方要求;

2. 乙方爲一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之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且乙方願意購買甲方生產或經銷的產品並保證按照雙方的約定及時向甲方支付貨款。 甲、乙雙方爲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基於各自的真實意思表示,達成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 文字定義

1.1 本合同所稱的“合同”、“本合同”均特指目前甲、乙雙方簽訂之產品買賣合同,如涉及其他合同,則冠以該合同的具體名稱。

1.2 本合同所稱“甲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頁標明之出賣方。

1.3 本合同所稱“乙方”,特指本合同第一頁標明之買受方。

1.4 本合同中,任何當事人單稱“一方”,合稱“雙方”。

2. 合同標的

2.1 產品概述

爲實現本合同目的,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確認甲方欲出售給乙方、乙方欲向甲方購買的產品符合本條所描述之條件:

2.1.1 產品名稱;品牌 ; 型號;生產廠商 ; 產品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標準; 產品質量;以甲乙雙方共同確認的報價單爲準(報價單與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2.2.1 雙方一致確認,本合同約定之產品應達到的質量標準。

2.2.2 爲證明其出售的產品符合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甲方應在出售給乙方的所有產品上標註該產品經過出廠檢驗合格的標誌或附有以標籤、文件等方式製作的產品合格證,甲方承諾:該標誌、合格證所稱的“合格”,即表示該產品質量符合甚至高於本合同第2.2.1條約定的質量標準。

2.2.3 如甲方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標準,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賠償乙方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因此導致乙方重新購買同類產品的合理差價、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擔的違約責任、賠償責任等相關間接經濟損失。

2.3 產品包裝

2.3.1 雙方一致確認,本合同約定之產品應具備包裝標準。

2.3.2 如甲方不能達到本包裝的標準,應向乙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因此導致產品損壞、變質等減損產品價值的情況出現,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乙方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因此導致乙方重新購買同類產品的合理差價、乙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擔的違約責任、賠償責任等相關間接經濟損失。

2.4 產品數量

鑑於長期供貨合同的特殊性,本合同產品數量以乙方的實際需要爲標準,最終按照雙方實際發生的數量結算。同時雙方明確:本合同對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總的購貨數量和每個月(或每個結算週期)的購貨數量均沒有要求和限定。

2.5 供貨期間

本合同甲方向乙方供貨的期間爲 : ,自本合同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開始計算。本供貨期間屆滿,本合同自動終止。

3. 合同價款及支付

3.1 合同價款

3.1.1 經雙方協商確認,甲方出售給乙方的產品單價雙方確認報價單爲準。

3.1.2 考慮到市場的變化和雙方的利益,以及本合同確定的長期關係,雙方一致同意,當本合同約定的產品的市場價格連續三個月上漲或下跌超過本合同約定單價的 5 %時,雙方應達成補充協議重新確定單價並協商解決此前三個月已經結算貨款的追加或退還問題。

3.1.3 如雙方無法就新的單價達成一致意見,則仍按照本合同3.1.1條約定的單價與市場實際單價之間差價的50%上漲或下調,但對於此前三個月的結算不再調整。

3.2 貨款的結算與支付

3.2.1 週期

經雙方協商一致,確定乙方與甲方採取月結的方式結算價款,即以一個日曆月爲一個結算週期,每月的 一 日至 一十五 日爲本結算週期的核對期和上一個結算週期的付款期。

3.2.2 結算

雙方應在覈對期共同就本結算週期發生的提貨單、收貨單、退貨單等有效單據進行覈對,覈對一致後確定該結算週期內乙方實際收到的甲方貨物數量,按本合同3.1條約定的單價計算該結算週期乙方應支付甲方的總價款。

3.2.3 付款

乙方在與甲方覈對清楚並確定了該結算週期的付款金額後,於下一個結算週期的核對期內向甲方支付該貨款。甲方應在乙方付款日前3日向乙方開具等額的正式發票提示乙方付款,否則乙方有權拒絕付款。乙方遲延付款的,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遲延履行金。

3.3 乙方向甲方支付貨款採用現金/支票的方式以人民幣支付。甲方提供並確認其帳戶如下:

開戶銀行:

帳 號:

單位名稱:

4. 交付

4.1 交付方式

4.1.1 經雙方協商一致,共同確認本合同約定之產品的交付方式爲甲方送貨至乙方指定的地點。具體程序爲:乙方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向甲方發出送貨通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送達均可),送貨通知應該記載明確乙方需要的產品型號、數量及送貨時間,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後應按通知的要求在乙方指定的時間內將乙方指定數量、型號的產品送到指定的地點。

4.1.2 甲方因送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4.1.3 在甲方將產品送達至乙方指定的地點之前,無論乙方付款與否,該產品的損毀、滅失等一切風險均由甲方承擔,在乙方檢驗並在送貨單上簽字確認接收後,該風險始轉移給乙方。

4.2 交付地點

4.2.1 乙方指定的甲方交付地點爲: 。

4.2.2 如乙方根據實際情況需要改變送貨地點的,以乙方向甲方發出的送貨通知所實際記載的送貨地點爲準,如乙方在送貨單上沒有記載送貨地址的,視爲送貨地址爲4.2.1條指定的地址。

4.3 甲方向乙方交付產品時,應該由甲方或實際承運人向乙方提供送貨的產品清單並留存一份給乙方保存。乙方接收人員在送貨單上的簽字或乙方在該送貨單上的蓋章行爲,視爲爲甲方完成交付義務。但上述行爲僅表明乙方接收了甲方發送的如該清單所列的數量、型號的產品,並不表示乙方已經檢驗完畢,乙方檢驗應該在檢驗期內進行。

4.4甲方應按照乙方送貨通知指定的期間向乙方履行交付義務。如甲方超出乙方指定的交付期 日交付的,乙方可以拒絕接收,同時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包括乙方因此延誤工期形成的罰款、損失以及臨時購買其他替代產品的差價。

5. 檢驗及質量保證

5.1 在甲方將本合同約定的產品按照本合同第4條的約定交付乙方後,乙方應首先即時對甲方送貨的數量、型號進行清點、檢查,並在甲方或承運人提供的送貨單上簽字。對於產品數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只按照實際接收的數量簽收。對於產品型號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乙方有權只簽收符合約定的部分,對不符合約定的產品由甲方負責調換,因此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自行負責。

因上述情況導致乙方沒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數量接收產品的,對未接收部分的檢驗期間順延,且乙方有權僅就實際接收的數量付款。

5.2 乙方接收產品後,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及時對產品進行質量檢驗。乙方的質量檢驗僅限於對該產品的外觀或明顯質量瑕疵(如:損壞、變質等)進行檢驗。對於乙方檢驗後出現的該產品內在的、不宜發現的質量問題,甲方需依法在該產品的質量保證期內承擔相應的質量保證責任。

5.3 雙方經過協商一致確定檢驗期間爲 一 日,自乙方收到甲方的產品之日起開始計算。乙方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產品的存在外觀上或其它明顯質量瑕疵的情形通知甲方。乙方怠於通知的,視爲產品質量無外觀上的或其它明顯的質量瑕疵。

5.4 甲方保證向乙方出售的產品符合本合同第2.3條約定的質量標準,甲方確認出售給乙方的產品的質量保證期爲 按照產品出廠時廠家制定的質量保證期爲準 ,自該產品標明的出廠日期開始計算。同時甲方承諾乙方接收產品後,實際享受的質量保證期不低於 一年 。乙方有權就自其接收之日起質量保證期已經不足 的產品要求甲方調換,因此發生的運輸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5.5 因甲方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的,乙方可暫扣尚未支付給甲方的貨款用以抵償其損失,或在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後再行支付甲方。乙方因本條所述原因暫扣甲方貨款的,不屬於逾期付款,不支付遲延履行金。

6. 退貨

6.1 因甲方產品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退貨並要求甲方退還全部貨款。

6.2 對於乙方因甲方產品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而發生經濟損失的,甲方在退還全部貨款後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 違約責任

7.1 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一條之約定,即視爲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7.2 本合同針對違約方的具體違約行爲需承擔的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的,違約方應當承擔守約方因違約方違約行爲所發生的實際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包括守約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擔的賠償責任。

7.3 對雙方都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8.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無法控制的,致使該方無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事件。

8.2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該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十四日內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盡其最大可能減少損失。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無需對因不能履行或損失承擔責任,並且不得視爲對本合同的違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採取適當的措施最大限度的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並嘗試恢復履行受影響的義務。

9. 通知

9.1 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發出的通知或其他聯繫應以中文書寫並可通過人工送遞或航空掛號郵寄(預付郵資)、公認的快遞服務或以傳真發送至另一方的指定地址,通知視爲有效。送達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確定:

9.1.1 人工投遞的通知,視爲人工投遞之日送達;

9.1.2 航空掛號郵寄,視爲郵戳日期後第十天送達;

9.1.3 開遞送達的通知,視爲服務機構發出後第五天送達;

9.1.4 傳真發送的通知,視爲發送日後第一個營業日送達。

9.2 指定的通訊地址以合同開頭所標明的聯繫地址爲準,任何承租方更改通訊地址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未通知則視爲原地址有效,不得以聯繫地址變更爲由主張沒有收到對方的通知,對方發往原聯繫地址的通知視爲已經送達。

10. 附則

10.1 合同的修改和變更:對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改只可通過經雙方授權的代表簽署中文書面協議進行。

10.2 可分性:本合同任何條款的單獨無效,不影響其它條款的效力。

10.3 文字:本合同以中文簽署。

10.4 完整協議:本合同包括其附件構成雙方之間就本合同所涉事項的全部協議,取代雙方之前就合同事項達成的所有口頭和書面的協議、合同、諒解和聯繫。各條款的標題僅爲便於參閱而設,不具法律效力。

10.5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的權利是累積性的。除非法律另有明確規定,否則,這些權利應被視爲可以並行不悖。

11. 其他

11.1 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2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爲本合同之有效組成部分。

11.3 本合同的附件是構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依其規定對合同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11.4 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 本合同自雙方蓋章或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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