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售電合同(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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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售電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

購售電合同(通用14篇)

購電人:_________

售電人:_________

雙方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1章 定義和解釋

1.1 本合同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 電廠:指位於由售電人擁有/興建並/並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爲_________兆瓦(單機容量爲_________兆瓦,裝機臺數爲_________臺,分別爲_________號機組)的發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

1.1.2 年實際上網電量:指售電人每年在計量點輸送給購電人的電量。電量的計量單位爲千瓦·時(kwh)。

1.1.3 年合同上網電量:指本合同第4.1條約定的每年的上網電量。

1.1.4 年(月)累計購電量:指本合同第4.4.1款規定的購電量。

1.1.5 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指電廠不同機組首次併網開始,到正式交付商業運行前爲止的上網電量。

1.1.6 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於計劃檢修期內的狀態,包括機組的大修、小修、公用系統計劃檢修及購電人(電力調度機構)要求的節假日檢修、低谷消缺等。電廠每臺機組每年允許的計劃停運小時詳見附件三。

1.1.7 非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於不可用而又不是計劃停運的狀態。根據需要停運的緊急程度,非計劃停運分爲以下5類:第1類爲立即停運;第2類爲可短暫延遲但必須在6小時以內退出的停運;第3類爲可延至6小時以後,但必須在72小時之內退出的停運;第4類爲可延至72小時以後,但必須在下次計劃停運以前退出的停運;第5類爲超過計劃停運期限的延長停運。

1.1.8 強迫停運:第1.1.7款中第1、2、3類非計劃停運統稱爲強迫停運。

1.1.9 可用小時:指機組處於可用狀態的小時數,爲運行小時與備用小時之和。

1.1.10 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指機組降低出力小時數摺合成按銘牌容量計算的停運小時數。

1.1.11 等效可用係數:指機組可用小時減去機組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與機組的統計期間小時的比例。就本合同而言,_________號機組的等效可用係數的計劃指標值在大修年度爲,在無大修年度爲;其他機組的等效可用係數分別爲。

1.1.12 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指非計劃停運小時與非計劃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之和。

1.1.13 購電人原因:指由於購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購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14 售電人原因:指由於售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售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15 計量點:指附件二所示的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點。一般情況下,計量點位於雙方產權分界點;不能在雙方產權分界點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安裝位置。

1.1.16 緊急情況:指電網發生事故或者發電、供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範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幹線路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網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

1.1.17 技術參數:指附件一所述的電力設施(包括電廠設備和併網設施)的技術限制條件。

1.1.18 工作日:指除法定節假日以外的公曆日。如約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則支付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9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捲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來水達不到設計標準、超設計標準的地震、颱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

1.2 解釋

1.2.1 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爲閱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1.2.2 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約定的情形時,相關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及完備的法律手續。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爲公曆日、月、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於_________。

第2章 雙方陳述

2.1 本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2.3 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2.4 本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3章 合同雙方的義務

3.1 購電人的義務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購買售電人電廠機組的電能。

3.1.2 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調度協議,按照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運行、維護有關輸變電設施,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1.3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公正、公平地實施電力調度及信息披露,爲履行本合同提供有關用電負荷、備用容量、輸變電設施運行狀況等信息。

3.1.4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向售電人提供重新啓動電廠機組所需的電力。

3.1.5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售電人補償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償輔助服務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3.2 售電人的義務包括:

3.2.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購電人出售符合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的電能。

3.2.2 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統一調度,按照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及調度規程運行和維護電廠,確保發電機組的運行能力達到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標準和規則的要求,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2.3 按月向購電人提供電廠機組可靠性指標和設備運行情況,及時提供設備缺陷情況,定期提供電廠機組檢修計劃,嚴格執行經購電人統籌安排、平衡並經雙方協商確定的電廠機組檢修計劃。

3.2.4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購電人補償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償輔助服務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3.2.5 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不經營直接對用戶的供電業務。

第4章 電力電量購銷

4.1 年合同上網電量:以政府定價電量和有關部門下達的年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爲基礎,由合同雙方根據適用多年的購售電原則協議和當年預測的電力需求總量,按照同網同類型機組利用小時相當的原則協商確定。

雙方據此確定年年合同上網電量爲_________億千瓦·時。

結合機組年度檢修計劃和電力供需規律,具體分解到每個月的合同上網電量爲:_________。

4.2 等效可用係數

購電人根據本合同向售電人購買不低於第4.1條規定的年合同上網電量的前提是:根據電廠該年的年合同上網電量確定的電廠機組的計劃等效可用係數應達到_________%以上。若電廠機組的實際等效可用係數達不到前述規定時,購電人應有權按其降低比例相應調減年合同上網電量。

4.3 實際發電功率允許偏差

在任何時段,電廠的實際發電功率與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包括臨時調整曲線)所定功率的允許偏差範圍爲:-3%~3%。

熱電聯產機組結合國家規定的“以熱定電”原則下達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並確定功率允許偏差範圍。

4.4 累計購電量及超購或少購電量

4.4.1 電廠機組合同年(月)度在第4.3條規定的允許偏差範圍內出力形成的發電量與由於購電人原因造成超出第4.3條規定的偏差範圍出力形成的發電量之和,加上其他情況下電廠機組出力形成的發電量中符合調度指令要求的電量,爲年(月)累計購電量。年(月)累計購電量與年(月)合同上網電量之差爲購電人年(月)超購或少購電量。

4.4.2 年(月)累計購電量按第5.2條規定的上網電價結算。

4.4.3 到合同年度末,若購電人年累計購電量少於年合同上網電量,則購電人應依據下列公式計算結果向售電人支付年少購電量違約金,年少購電量=年合同上網電量-年累計購電量-該年因售電人發生不可抗力而少發的電量-該年售電人違約少發電量[其中:累計購電量=實際上網電量-售電人違約超發電量];年少購電量違約金=年少購電量×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上網電價

4.5 違約超發或少發電量

4.5.1 在任何時段,如果售電人違反調度指令發電、不發電或違反調度指令超出允許偏差範圍發電,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部分爲售電人違約超發或少發電量。違約超發或少發電量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售電人未經購電人同意擅自開機或停機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

(2)電廠機組超出第4.3條規定的允許偏差範圍發電經購電人警告無效,或者超出第4.3條規定的允許偏差範圍連續超過2分鐘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

(3)緊急情況下,售電人不聽從調度要求減少或增加機組出力的指令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

4.5.2 對售電人違約超發電量部分,購電人不進行結算,同時售電人還應向購電人支付超發電量違約金,年超發電量違約金=年違約超發電量×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上網電價×2

4.5.3 對售電人違約少發電量部分,按非計劃停運折算,同時售電人還應向購電人支付少發電量違約金,年少發電量違約金=年違約少發電量×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上網電價

4.5.4 對售電人違反調度指令的行爲,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併網調度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5章 上網電價

5.1 調試運行期上網電價

售電人電廠機組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電價按照補償電廠機組變動成本的原則,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經雙方協商,售電人電廠機組調試運行期上網電價確定爲:_________元/(千瓦·時)。

5.2 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

電廠機組的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由售電人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測算,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電廠機組的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爲:_________元/(千瓦·時)。

5.3 臨時上網電價

在電廠機組正式商業運行後,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未批准上網電價,其臨時上網電價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由此確定電廠機組臨時上網電價爲:_________元/(千瓦·時)。

第6章 電能計量

6.1 計量點

電廠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計量點設置在以下各點(詳見附件二):_________。

6.2 電能計量裝置及相關設備

6.2.1 電能計量裝置包括電能表、計量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及二次迴路、電能計量櫃/箱等。電能量遠方終端是指具有接收電能表輸出的數據信息,並進行採集、處理、分時存儲、長時間保存和遠方傳輸等功能的設備。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是指能夠實現對遠方數據進行自動採集、分時存儲、統計、分析的系統。

6.2.2 電能計量裝置參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448-)進行配置。在電壓互感器二次迴路中不得裝設隔離開關輔助接點,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電壓補償裝置。

6.2.3 電能表採用靜止式多功能電能表,技術性能符合《0.2s和0.5s級靜止式交流有功電度表》(gb/t17883-1999)和《多功能電能表》(dl/t614-1997)的要求。電能表配有標準通信接口、失壓記錄和失壓計時、對時、事件記錄功能,具備數據本地通信和(或通過電能量遠方終端)遠傳的功能,並接入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

6.2.4 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或購電人負責在電廠併網前按要求安裝完畢,並結合電能數據採集終端與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進行通道、規約和系統調試。電能計量裝置投運前,由合同雙方依據《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448-)的要求進行竣工驗收。

6.2.5 在同一計量點應安裝同型號、同規格、準確度相同的主、副電能表各一套。主、副表應有明確標誌。

6.2.6 在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同一計量點,應分別安裝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電能表,電能表應滿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 電能計量裝置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檢定並施加封條、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動電能計量裝置及其相互間的連線或更換計量裝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術改造,改造方案需經另一方同意且在雙方到場的情況下方可實施,並須按第6.2.4款要求通過竣工驗收後方可投入使用。

6.3 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付費購買、安裝、調試,並由售電人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付費購買、安裝、調試(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並由購電人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電廠應協助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6.4 電能計量裝置的校驗

6.4.1 電能計量裝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校驗,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承擔,雙方共同參加。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6.4.2 任何一方可隨時要求對電能計量裝置進行定期校驗以外的校驗或測試,校驗或測試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進行。若經過校驗或測試發現電能計量裝置誤差達不到規定的精度,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若不超差,則由提出校驗的一方承擔。

6.5 計量異常處理

合同雙方的任一方發現電能計量裝置異常或出現故障而影響電能計量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和雙方認可的計量檢測機構,共同排查問題,儘快恢復正常計量。

正常情況下,結算電量以貿易結算計量點主表數據爲依據;若主表出現異常,則以副表數據爲準。如果貿易結算計量點主、副表均異常,則按對方主表數據確定;對方主表異常,則按對方副表數據爲準。對其他異常情況,雙方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根據失壓記錄、失壓計時等設備提供的信息,確定異常期內的電量。

第7章 電量計算

7.1 上網電量或用網電量以月爲結算期,實現日清月結,年終清算。雙方以計量點計費電能表月末最後一天北京時間24:00時抄見電量爲依據,經雙方共同確認,據以計算電量。用網電量計量事項由供用電合同約定時,遵循供用電合同的約定。

7.2 結算電量數據的抄錄

7.2.1 正常情況下,合同雙方以主表計量的電量數據作爲結算依據,副表的數據用於對主表數據進行覈對或在主表發生故障或因故退出運行時,代替主表計量。

7.2.2 現場抄錄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遠方終端投運前,利用電能表的凍結功能設定第7.1條所指24:00時的表計數爲抄表數,由雙方人員約定於次日現場抄表。

7.2.3 遠方採集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正式投入運行後,雙方同意以該系統採集的電量爲結算依據。若主站管理系統出現問題影響結算數據正確性,或雙方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採集的數據不一致,或售電人未配置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時,以現場抄錄數據爲準。

7.3 電量計算

7.3.1 上網電量:上網電量爲電廠機組向購電人送電、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出電量(正向)的累計值。因購電人穿越功率引起的電廠聯絡變壓器損耗由購電人承擔。

7.3.2 用網電量:用網電量爲電廠啓動調試階段或由於自身原因機組全停時,電網向電廠送電的電量。用網電量爲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入電量(反向)和所有啓備變壓器輸入電量的累計值(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7.4 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原則上分別結算,不應互相抵扣。

第8章 電費結算和支付

8.1 電費計算

8.1.1 電費以人民幣結算。

8.1.2 上網電費按以下公式計算:上網電費=累計購電量×對應的上網電價(含稅)

8.2 電費結算

8.2.1 雙方按第7.2條完成抄表後,售電人應按照抄表記錄準確計算上網電量和電費,填制《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後,於當日或下一個工作日將《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傳真給購電人,原件以特快專遞同日寄出。

8.2.2 購電人在收到售電人傳送的《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後應儘快進行覈對、確認,如有異議,在收到傳真後3個工作日內通知售電人。經雙方協商修正後,售電人將修正後的《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傳真給購電人,原件以特快專遞同日寄出。如購電人在收到傳真後3個工作日內不通知售電人有異議,則視同已經確認沒有異議。

8.2.3 售電人根據購電人確認的《電費計算單》開具增值稅發票,並送交給購電人。購電人收到正確的《電量結算單》、《電費計算單》和增值稅發票原件後,分兩次付清該期上網電費:(1)收到上述原件後的5個工作日內,支付該期上網電費的50%;(2)收到上述原件後的15個工作日內,付清該期上網電費剩餘的50%。若購電人因故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付清上網電費,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0.3‰~0.5‰加收違約金。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具體約定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加收違約金。逾期天數從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

8.3 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電費支付

電廠機組單機調試運行期結束後,購電人應在一個月內支付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電費。具體支付辦法和約定比照第8.2條進行。

8.4 有償輔助服務費用的計算和支付

購電人電網或售電人電廠機組提供有償輔助服務業務費用的計算和支付事宜,由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國家有關規定正式施行之前,遵循現行辦法。

8.5 臨時電價與批覆電價差額調整的電費支付

對於臨時結算電價與批覆電價之間的差異造成的結算電費差額部分,雙方根據第5.3條的約定和批覆文件的規定執行,並在雙方確定差額後的一個月內清算完畢,多退少補。

8.6 計量差錯調整的電費支付

根據本合同第6.5條約定,由於計量差錯,購電人需向售電人增加支付款項或售電人需向購電人退還款項的,由合同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後在次月電費結算中一併清算。

8.7 用網電費的支付

根據本合同第7.3.2款計算的電廠用網電量,在國家相關規定出臺前,按電網平均銷售電價標準覈算電費,電廠應在下一個月內支付。電廠與當地供電企業另行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應按照該合同的約定支付用網電費。

8.8 違約金、補償金的年度清算

對於沒有按月結算的違約金、補償金等,合同雙方應於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9 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應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項,均應直接匯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銀行帳戶。當收款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開戶銀行或帳號時,匯入變更後的銀行帳戶。

收款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銀行帳戶應與本合同提供的或書面變更後的相同。

8.10 資料與記錄

雙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資料與記錄,以備根據本合同在合理範圍內對報表、記錄檢查或計算的精確性進行覈查。

第9章 不可抗力

9.1 若不可抗力的發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礙一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可免除或延遲履行其義務,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遲履行的範圍和時間不超過消除不可抗力影響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義務,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義務;

(3)一旦不可抗力結束,該方應儘快恢復履行本合同。

9.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則該方應立即告知另一方,並在3日內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該通知中應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和預計持續的時間、事件性質、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及該方爲減少不可抗力影響所採取的措施。

應對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如遇通訊中斷,則自通訊恢復之日)起30日內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發生地相應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9.3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雙方應採取合理措施,減少因不可抗力給一方或雙方帶來的損失。雙方應及時協商制定並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未能盡其努力採取合理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則該方應承擔由此而擴大的損失。

9.4 如果不可抗力阻礙一方履行義務持續超過_________日,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後_________日,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規定除外。

9.5 因政府行爲、法律變更或電力市場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售電人或購電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項下的售、購電義務,雙方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儘快協商解決。必要時,適當修改本合同。

第10章 非計劃停運

10.1 雙方商定,該年度由於售電人原因造成的電廠機組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允許值累計爲_________小時。如由於售電人原因,電廠機組該年度實際累計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超過該年度允許值,則按照機組銘牌容量乘以超過的小時數計算的電量扣減當月結算電量。

10.2 雙方商定,該年度由於售電人原因造成的電廠機組非計劃停運中,機組強迫停運允許次數爲_________次。如由於售電人原因,電廠機組該年度實際累計強迫停運次數超過該年度機組強迫停運允許次數,則每超過1次,按照機組銘牌容量乘以2小時計算的電量扣減當月結算電量。

10.3 由於購電人原因造成電廠機組非計劃停運(包括非計劃降低出力)而少購的電量,按照第4.4.3款執行。

10.4 由於購電人原因造成電廠機組強迫停運,則每停運1次,按照機組銘牌容量乘以2小時計算的電量增加當年年合同上網電量。

第11章 違約責任

11.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視爲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11.2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購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_________。

11.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售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_________。

11.4 一旦發生違約行爲,非違約方應立即通知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爲,並儘快向違約方發出一份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爲和請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書面通知。違約方應立即採取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爲,並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確認違約行爲、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11.5 在本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2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2.1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在併網調度協議生效後生效。

12.2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12.3 在本合同期滿前個_________月,雙方應就續簽本合同的有關事宜進行商談。

第13章 適用法律

13.1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14章 合同變更、轉讓和終止

14.1 本合同的任何變更、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生效條件同第12.1條。

14.2 售電人和購電人明確表示,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均無權向第三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所有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

14.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同意對本合同進行相應調整和修改: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變動;

(2)國家電力監管機構頒佈實施有關規則、辦法、規定等;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

14.4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發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則另一方有權在發出解除通知_________日後終止本合同:

(1)一方破產、清算,一方或電廠被吊銷營業執照或電力業務許可證;

(2)一方與另一方合併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而該存續的企業不能承擔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

(3)雙方簽訂的併網調度協議終止;

(4)由於售電人原因,電廠機組持續_________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發送電;

(5)由於購電人原因,購電人持續_________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電力電量;

(6)雙方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項:_________。

第15章 爭議的解決

15.1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提請電力監管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選擇以下第條處理:

(1)雙方同意提請仲裁委員會,請求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16章 其他

16.1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資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資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6.2 合同附件

附件一:電廠主要技術參數

附件二:電廠主接線圖及計量點圖示

附件三:電廠每臺機組每年允許的計劃停運小時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合同正文與附件之間產生解釋分歧時,首先應依據爭議事項的性質,以與爭議點最相關的和對該爭議點處理更深入的內容爲準。如果採用上述原則後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則由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按合同目的協商確定。

16.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就本合同標的達成的全部協議,並且取代所有雙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進行的任何討論、談判、協議和合同。

16.4 通知與送達

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文件和合規的帳單等均須以書面方式進行。通過掛號信、快遞或當面送交的,經收件方簽字確認即被認爲送達;若以傳真方式發出並被接收,即視爲送達。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規的帳單等均在送達或接收後方能生效。一切通知、帳單、資料或文件等應發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當該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地址時,發往變更後的地址。

16.5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

16.6 本合同共_________頁,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送電力監管委員會/局備案貳份。

購電人(蓋章):_________  售電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電廠主要技術參數(略)

附件二電廠主接線圖及計量點圖示(略)

附件三電廠每臺機組每年允許的計劃停運小時(略)

購售電合同 篇2

《購售電合同(示範文本)》使用說明

一、本《購售電合同(示範文本)》(以下簡稱《示範文本》)適用於裝機容量爲50兆瓦及以上的_____水電廠和單機容量爲100兆瓦及以上的_____火電廠併網運行簽訂購售電合同,其他火電廠、水電廠、核電廠等項目可參照使用。《示範文本》不適用於發電企業向大用戶和配電網直接供電的情形。

二、《示範文本》主要供合同雙方簽訂年度購售電合同時使用。合同雙方可參考《示範文本》的原則內容和格式協商簽訂適用多年的購售電原則協議,在此協議下籤訂年度購售電合同。

三、《示範文本》中有關空格的內容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示範文本》所列數字、百分比、期間均爲參考值。合同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公平、合理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參考值進行適當調整[1],對有關章節或條款進行補充、細化或完善,增加或減少定義、附件等。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四、《示範文本》僅處理與購售電有關的商務問題,所有關於電網、電廠運行的安全和技術問題納入併網調度協議。合同雙方應注意併網調度協議與購售電合同相關約定的一致性。

五、根據現行體制,《示範文本》按購電人與電力調度機構是同一實體考慮。如購電人與電力調度機構不是同一實體,則雙方應對本合同相應章節或條款進行必要調整和修改。

六、《示範文本》尚未考慮“競價上網”情形。實行“競價上網”時,合同雙方應按照電力監管機構有關規則、辦法對本合同進行必要調整和修改。待 “競價上網” 和電力市場化改革到一定時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將制定新的《購售電合同(示範文本)》。

目錄

第1章 定義和解釋

第2章 雙方陳述

第3章 合同雙方的義務

第4章 電力電量購銷

第5章 上網電價

第6章 電能計量

第7章 電量計算

第8章 電費結算和支付

第9章 不可抗力

第10章 非計劃停運

第11章 違約責任

第12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第13章 適用法律

第14章 合同變更、轉讓和終止

第15章 爭議的解決

第16章 其他

附件一 電廠主要技術參數(略)

附件二 電廠主接線圖及計量點圖示(略)

附件三 電廠每臺機組每年允許的計劃停運小時(略)

購售電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購售電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下列雙方簽署:

購電人:______,系一家電網經營企業,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_________電力監管委員會/局_____頒發的輸電業務許可證[3](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售電人:_____________,系一傢俱有法人資格的發電企業,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_____電力監管委員會/局頒發的本合同所指電廠(機組)發電業務許可證[4](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稅務登記號:_______ ,住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雙方提供聯絡通訊及開戶銀行信息如下:

購電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

電話:______傳真:______郵編:______

通訊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售電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電子郵件: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傳真:______郵編: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1)售電人在____________擁有/興建 並/並將經營管理總裝機容量爲______兆瓦(MW)的____________電廠(以下簡稱電廠)。

(2)電廠已/將 併入購電人經營管理的電網運行。

雙方根據《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1章 定義和解釋

1.1 本合同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 電廠:指位於______由售電人擁有/興建 並/並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爲______兆瓦(單機容量爲______兆瓦,裝機臺數爲_____臺,分別爲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機組)[5]的發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

1.1.2 年實際上網電量:指售電人每年在計量點輸送給購電人的電量。電量的計量單位爲千瓦時(kWh)。

1.1.3 年合同上網電量:指本合同第4.1條約定的每年的上網電量。

1.1.4 年(月)累計購電量:指本合同第4.4.1款規定的購電量。

1.1.5 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指電廠不同機組首次併網開始,到正式交付商業運行前爲止的上網電量。

1.1.6 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於計劃檢修期內的狀態,包括機組的大修、小修、公用系統計劃檢修及購電人(電力調度機構)要求的節假日檢修、低谷消缺等。電廠每臺機組每年允許的計劃停運小時詳見附件三。

1.1.7 非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於不可用而又不是計劃停運的狀態。根據需要停運的緊急程度,非計劃停運分爲以下5類:第1類爲立即停運;第2類爲可短暫延遲但必須在6小時以內退出的停運;第3類爲可延至6小時以後,但必須在72小時之內退出的停運;第4類爲可延至72小時以後,但必須在下次計劃停運以前退出的停運;第5類爲超過計劃停運期限的延長停運。

1.1.8 強迫停運:第1.1.7款中第1、2、3類非計劃停運統稱爲強迫停運。

1.1.9 可用小時:指機組處於可用狀態的小時數,爲運行小時與備用小時之和。

1.1.10 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指機組降低出力小時數摺合成按銘牌容量計算的停運小時數。

1.1.11 等效可用係數:指機組可用小時減去機組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與機組的統計期間小時的比例。就本合同而言,_______號機組的等效可用係數的計劃指標值在大修年度爲_______,在無大修年度爲________;其他機組的等效可用係數分別爲_______。

1.1.12 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指非計劃停運小時與非計劃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之和。

1.1.13 購電人原因:指由於購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購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14 售電人原因:指由於售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售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15 計量點:指附件二所示的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點。一般情況下,計量點位於雙方產權分界點;不能在雙方產權分界點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安裝位置。

1.1.16 緊急情況:指電網發生事故或者發電、供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範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幹線路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_____電網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

1.1.17 技術參數:指附件一所述的電力設施(包括電廠設備和併網設施)的技術限制條件。

1.1.18 工作日:指除法定節假日[6]以外的公曆日。如約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則支付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9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捲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來水達不到設計標準、超設計標準的地震、颱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_____等[7]。

1.2 解釋

1.2.1 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爲閱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1.2.2 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約定的情形時,相關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及完備的法律手續。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爲公曆日、月、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於。

第2章 雙方陳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對方陳述如下:

2.1 本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2.3 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_____機構、_____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2.4 本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3章 合同雙方的義務

3.1 購電人的義務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購買售電人電廠機組的電能。

3.1.2 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調度協議,按照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運行、維護有關輸變電設施,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1.3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公正、公平地實施電力調度及信息披露,爲履行本合同提供有關用電負荷、備用容量、輸變電設施運行狀況等信息。

3.1.4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向售電人提供重新啓動電廠機組所需的電力。

3.1.5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售電人補償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償輔助服務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3.2 售電人的義務包括:

3.2.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購電人出售符合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的電能。

3.2.2 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統一調度,按照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及調度規程運行和維護電廠,確保發電機組的運行能力達到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標準和規則的要求,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2.3 按月向購電人提供電廠機組可靠性指標和設備運行情況,及時提供設備缺陷情況,定期提供電廠機組檢修計劃,嚴格執行經購電人統籌安排、平衡並經雙方協商確定的電廠機組檢修計劃。

3.2.4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購電人補償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償輔助服務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3.2.5 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不經營直接對用戶的供電業務。

第4章 電力電量購銷

4.1 年合同上網電量

以政府定價電量和有關部門下達的年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爲基礎,由合同雙方根據適用多年的購售電原則協議和當年預測的電力需求總量,按照同網[8]同類型機組利用小時相當的原則協商確定。

雙方據此確定________20__年合同上網電量爲___________億千瓦時。

結合機組年度檢修計劃和電力供需規律,具體分解到每個月的合同上網電量[9]爲:

1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2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3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4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5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6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7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8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9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10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11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12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合同簽訂後的每年8月,雙方可根據當年電力供需實際情況,在協商的基礎上適當調整當年年合同上網電量[10]及剩餘月份的合同上網電量,形成書面協議;每年10月底以前,雙方應協商確定下一年度的年合同上網電量,並於11月底以前簽訂下一年度的購售電合同。

4.2 等效可用係數

購電人根據本合同向售電人購買不低於第4.1條規定的年合同上網電量的前提是:根據電廠該年的年合同上網電量確定的電廠機組的計劃等效可用係數應達到__________%[11]以上。若電廠機組的實際等效可用係數[12]達不到前述規定時,購電人應有權按其降低比例相應調減年合同上網電量[13]。

4.3 實際發電功率允許偏差[14]

在任何時段,電廠的實際發電功率與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包括臨時調整曲線)所定功率的允許偏差範圍爲:-3%~3%[15]。

熱電聯產機組結合國家規定的“以熱定電”原則下達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並確定功率允許偏差範圍。

4.4 累計購電量及超購或少購電量[16]

4.4.1 電廠機組合同年(月)度在第4.3條規定的允許偏差範圍內出力形成的發電量與由於購電人原因造成超出第4.3條規定的偏差範圍出力形成的發電量之和,加上其他情況下電廠機組出力形成的發電量中符合調度指令要求的電量,爲年(月)累計購電量。年(月)累計購電量與年(月)合同上網電量之差爲購電人年(月)超購或少購電量。

4.4.2 年(月)累計購電量按第5.2條規定的上網電價結算[17]。

4.4.3 到合同年度末,若購電人年累計購電量少於年合同上網電量[18],則購電人應依據下列公式計算結果向售電人支付年少購電量違約金。

年少購電量=年合同上網電量-年累計購電量-該年因售電人發生不可抗力而少發的電量[19]-該年售電人違約少發電量

[其中:累計購電量=實際上網電量-售電人違約超發電量]

年少購電量違約金=年少購電量_________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上網電價

4.5 違約超發或少發電量

4.5.1 在任何時段,如果售電人違反調度指令發電、不發電或違反調度指令超出允許偏差範圍發電,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部分爲售電人違約超發或少發電量。違約超發或少發電量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售電人未經購電人同意擅自開機或停機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2)電廠機組超出第4.3條規定的允許偏差範圍發電經購電人警告無效,或者超出第4.3條規定的允許偏差範圍連續超過2分鐘[20]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3)緊急情況下,售電人不聽從調度要求減少或增加機組出力的指令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

4.5.2 對售電人違約超發電量部分,購電人不進行結算,同時售電人還應向購電人支付超發電量違約金。

年超發電量違約金=年違約超發電量_________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上網電價[21]_________2

4.5.3 對售電人違約少發電量部分,按非計劃停運折算,同時售電人還應向購電人支付少發電量違約金。

年少發電量違約金=年違約少發電量_________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上網電價

4.5.4 對售電人違反調度指令的行爲,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併網調度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5章 上網電價

5.1 調試運行期上網電價

售電人電廠機組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電價按照補償電廠機組變動成本的原則,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經雙方協商,售電人電廠機組調試運行期上網電價確定爲:_________元/(千瓦時)。

5.2 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

電廠機組的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由售電人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測算,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電廠機組的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爲:_________元/(千瓦時)。

5.3 臨時上網電價

在電廠機組正式商業運行後,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未批准上網電價,其臨時上網電價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由此確定電廠機組臨時上網電價爲:_________元/(千瓦時)。

第6章 電能計量

6.1 計量點

電廠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計量點設置在以下各點(詳見附件二):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6.2 電能計量裝置及相關設備

6.2.1 電能計量裝置包括電能表、計量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及二次迴路、電能計量櫃/箱等。

電能量遠方終端是指具有接收電能表輸出的數據信息,並進行採集、處理、分時存儲、長時間保存和遠方傳輸等功能的設備。

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是指能夠實現對遠方數據進行自動採集、分時存儲、統計、分析的系統。

6.2.2 電能計量裝置參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 448-_________)進行配置。在電壓互感器二次迴路中不得裝設_____開關輔助接點,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電壓補償裝置。

6.2.3 電能表採用靜止式多功能電能表,技術性能符合《0.2S和0.5S級靜止式交流有功電度表》(GB/T 17883-1999)和《多功能電能表》(DL/T 614-1997)的要求。電能表配有標準通信接口、失壓記錄和失壓計時、對時、事件記錄功能,具備數據本地通信和(或通過電能量遠方終端)遠傳的功能,並接入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

電能量遠方終端的技術性能應滿足《電能量遠方終端》(DL/T 743-_________)的要求,並且具有日負荷曲線記錄功能;支持網絡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時與兩個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夠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非授權人進入。

如果電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滿足本款要求,則電能量遠方終端必須具備電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 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或購電人負責在電廠併網前按要求安裝完畢,並結合電能數據採集終端與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進行通道、規約和系統調試。電能計量裝置投運前,由合同雙方依據《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 448-_________)的要求進行竣工驗收。

業已運行的電能計量裝置,參照本款要求,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對電能計量裝置的技術性能及管理狀況進行技術認定;對於不能滿足要求的項目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 在同一計量點應安裝同型號、同規格、準確度相同的主、副電能表各一套。主、副表應有明確標誌。

6.2.6 在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同一計量點,應分別安裝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電能表,電能表應滿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 電能計量裝置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檢定並施加封條、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動電能計量裝置及其相互間的連線或更換計量裝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術改造,改造方案需經另一方同意且在雙方到場的情況下方可實施,並須按第6.2.4款要求通過竣工驗收後方可投入使用。

6.3 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付費購買、安裝、調試,並由售電人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付費購買、安裝、調試(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並由購電人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電廠應協助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6.4 電能計量裝置的校驗

6.4.1 電能計量裝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校驗,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承擔,雙方共同參加。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6.4.2 任何一方可隨時要求對電能計量裝置進行定期校驗以外的校驗或測試,校驗或測試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進行。若經過校驗或測試發現電能計量裝置誤差達不到規定的精度,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若不超差,則由提出校驗的一方承擔。

6.5 計量異常處理

合同雙方的任一方發現電能計量裝置異常或出現故障而影響電能計量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和雙方認可的計量檢測機構,共同排查問題,儘快恢復正常計量。

正常情況下,結算電量以貿易結算計量點主表數據爲依據;若主表出現異常,則以副表數據爲準。如果貿易結算計量點主、副表均異常,則按對方主表數據確定;對方主表異常,則按對方副表數據爲準。對其他異常情況,雙方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根據失壓記錄、失壓計時等設備提供的信息,確定異常期內的電量。

第7章 電量計算

7.1 上網電量或用網電量以月爲結算期,實現日清月結,年終清算。雙方以計量點計費電能表月末最後一天北京時間24:00時抄見電量爲依據,經雙方共同確認,據以計算電量。用網電量計量事項由供用電合同約定時,遵循供用電合同的約定。

7.2 結算電量數據的抄錄

7.2.1 正常情況下,合同雙方以主表計量的電量數據作爲結算依據,副表的數據用於對主表數據進行覈對或在主表發生故障或因故退出運行時,代替主表計量。

7.2.2 現場抄錄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遠方終端投運前,利用電能表的凍結功能設定第7.1條所指24:00時的表計數爲抄表數,由雙方人員約定於次日現場抄表。

7.2.3 遠方採集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正式投入運行後,雙方同意以該系統採集的電量爲結算依據。若主站管理系統出現問題影響結算數據正確性,或雙方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採集的數據不一致,或售電人未配置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時,以現場抄錄數據爲準。

7.3 電量計算

7.3.1 上網電量

上網電量爲電廠機組向購電人送電、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出電量(正向)的累計值。

因購電人穿越功率引起的電廠聯絡變壓器損耗由購電人承擔。

7.3.2 用網電量

用網電量爲電廠啓動調試階段或由於自身原因機組全停時,電網向電廠送電的電量。用網電量爲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入電量(反向)和所有啓備變壓器輸入電量的累計值(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7.4 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原則上分別結算,不應互相抵扣[22]。

第8章 電費結算和支付

8.1 電費計算

8.1.1 電費以人民幣結算。

8.1.2 上網電費按以下公式計算:

上網電費=累計購電量_________對應的上網電價(含稅)[23]

8.2 電費結算

8.2.1 雙方按第7.2條完成抄表後,售電人應按照抄表記錄準確計算上網電量和電費,填制《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後,於當日或下一個工作日將《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傳真給購電人,原件以特快專遞同日寄出[24]。

8.2.2 購電人在收到售電人傳送的《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後應儘快進行覈對、確認,如有異議,在收到傳真後3個工作日內通知售電人。經雙方協商修正後,售電人將修正後的《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傳真給購電人,原件以特快專遞同日寄出。如購電人在收到傳真後3個工作日內不通知售電人有異議,則視同已經確認沒有異議[25]。

若購電人因故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付清上網電費,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0.3‰~0.5‰加收違約金。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具體約定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__________‰加收違約金。逾期天數從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

8.3 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電費支付

電廠機組單機調試運行期結束後,購電人應在一個月內支付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電費。具體支付辦法和約定比照第8.2條進行。

8.4 有償輔助服務費用的計算和支付

購電人電網或售電人電廠機組提供有償輔助服務業務費用的計算和支付事宜,由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國家有關規定正式施行之前,遵循現行辦法。

8.5 臨時電價與批覆電價差額調整的電費支付

對於臨時結算電價與批覆電價之間的差異造成的結算電費差額部分,雙方根據第5.3條的約定和批覆文件的規定執行,並在雙方確定差額後的一個月內清算完畢,多退少補。

8.6 計量差錯調整的電費支付

根據本合同第6.5條約定,由於計量差錯,購電人需向售電人增加支付款項或售電人需向購電人退還款項的,由合同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後在次月電費結算中一併清算。

8.7 用網電費的支付

根據本合同第7.3.2款計算的電廠用網電量,在國家相關規定出臺前,按電網平均銷售電價標準覈算電費,電廠應在下一個月內支付。電廠與當地供電企業另行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應按照該合同的約定支付用網電費。

8.8 違約金、補償金的年度清算

對於沒有按月結算的違約金、補償金等,合同雙方應於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9 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應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項,均應直接匯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銀行帳戶。當收款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開戶銀行或帳號時,匯入變更後的銀行帳戶。

收款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銀行帳戶應與本合同提供的或書面變更後的相同。

8.10 資料與記錄

雙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資料與記錄,以備根據本合同在合理範圍內對報表、記錄檢查或計算的精確性進行覈查。

第9章 不可抗力

9.1 若不可抗力的發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礙一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可免除或延遲履行其義務,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遲履行的範圍和時間不超過消除不可抗力影響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義務,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義務;

(3)一旦不可抗力結束,該方應儘快恢復履行本合同。

9.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則該方應立即告知另一方,並在3日內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該通知中應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和預計持續的時間、事件性質、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及該方爲減少不可抗力影響所採取的措施。

應對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如遇通訊中斷,則自通訊恢復之日)起30日內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發生地相應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9.3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雙方應採取合理措施,減少因不可抗力給一方或雙方帶來的損失。雙方應及時協商制定並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未能盡其努力採取合理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則該方應承擔由此而擴大的損失。

9.4 如果不可抗力阻礙一方履行義務持續超過_______日,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後__________日,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規定除外。

9.5 因政府行爲、法律變更或電力市場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售電人或購電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項下的售、購電義務,雙方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儘快協商解決。必要時,適當修改本合同。

第10章 非計劃停運[26]

10.1 雙方商定,該年度由於售電人原因造成的電廠機組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允許值累計爲_______小時[27]。如由於售電人原因,電廠機組該年度實際累計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超過該年度允許值,則按照機組銘牌容量乘以超過的小時數計算的電量扣減當月結算電量[28]。

10.2 雙方商定,該年度由於售電人原因造成的電廠機組非計劃停運中,機組強迫停運允許次數爲________次[29]。如由於售電人原因,電廠機組該年度實際累計強迫停運次數超過該年度機組強迫停運允許次數,則每超過1次,按照機組銘牌容量乘以2小時計算的電量扣減當月結算電量[30]。

10.3 由於購電人原因造成電廠機組非計劃停運(包括非計劃降低出力)而少購的電量,按照第4.4.3款執行。

10.4 由於購電人原因造成電廠機組強迫停運,則每停運1次,按照機組銘牌容量乘以2小時計算的電量增加當年年合同上網電量。

第11章 違約責任

11.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視爲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11.2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購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____________。

11.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售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____________。

11.4 一旦發生違約行爲,非違約方應立即通知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爲,並儘快向違約方發出一份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爲和請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書面通知。違約方應立即採取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爲,並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確認違約行爲、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11.5 在本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2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2.1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在併網調度協議生效後生效。

12.2 本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12.3 在本合同期滿前______個月,雙方應就續簽本合同的有關事宜進行商談。

第13章 適用法律

13.1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14章 合同變更、轉讓和終止

14.1 本合同的任何變更、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生效條件同第12.1條。

14.2 售電人和購電人明確表示,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均無權向第三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所有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

購售電合同 篇3

購售電合同(示範文本)

購售電合同(示範文本)

《購售電合同(示範文本)》使用說明

一、本《購售電合同(示範文本)》(以下簡稱《示範文本》)適用於裝機容量爲50兆瓦及以上的_____水電廠和單機容量爲100兆瓦及以上的_____火電廠併網運行簽訂購售電合同,其他火電廠、水電廠、核電廠等項目可參照使用。《示範文本》不適用於發電企業向大用戶和配電網直接供電的情形。

二、《示範文本》主要供合同雙方簽訂年度購售電合同時使用。合同雙方可參考《示範文本》的原則內容和格式協商簽訂適用多年的購售電原則協議,在此協議下籤訂年度購售電合同。

三、《示範文本》中有關空格的內容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示範文本》所列數字、百分比、期間均爲參考值。合同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公平、合理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參考值進行適當調整[1],對有關章節或條款進行補充、細化或完善,增加或減少定義、附件等。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四、《示範文本》僅處理與購售電有關的商務問題,所有關於電網、電廠運行的安全和技術問題納入併網調度協議。合同雙方應注意併網調度協議與購售電合同相關約定的一致性。

五、根據現行體制,《示範文本》按購電人與電力調度機構是同一實體考慮。如購電人與電力調度機構不是同一實體,則雙方應對本合同相應章節或條款進行必要調整和修改。

六、《示範文本》尚未考慮“競價上網”情形。實行“競價上網”時,合同雙方應按照電力監管機構有關規則、辦法對本合同進行必要調整和修改。待?“競價上網”?和電力市場化改革到一定時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將制定新的《購售電合同(示範文本)》。

目錄

第1章?定義和解釋

第2章?雙方陳述

第3章?合同雙方的義務

第4章?電力電量購銷

第5章?上網電價

第6章?電能計量

第7章?電量計算

第8章?電費結算和支付

第9章?不可抗力

第10章?非計劃停運

第11章?違約責任

第12章?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第13章?適用法律

第14章?合同變更、轉讓和終止

第15章?爭議的解決

第16章?其他

附件一:電廠主要技術參數(略)

附件二:電廠主接線圖及計量點圖示(略)

附件三:電廠每臺機組每年允許的計劃停運小時(略)

購售電合同

(合同編號:)

本購售電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下列雙方簽署:

購電人:______,系一家電網經營企業,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_________電力監管委員會/局_____頒發的輸電業務許可證[3](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售電人:______,系一傢俱有法人資格的發電企業,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_____電力監管委員會/局頒發的本合同所指電廠(機組)發電業務許可證[4](許可證編號:_______),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雙方提供聯絡通訊及開戶銀行信息如下:

購電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電子郵件:___________

電話:______傳真:______郵編: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售電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電子郵件: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傳真:______郵編: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鑑於:

(1)售電人在____________擁有/興建?並/並將經營管理總裝機容量爲______兆瓦(mw)的____________電廠(以下簡稱電廠)。

(2)電廠已/將?併入購電人經營管理的電網運行。

雙方根據《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1章?定義和解釋

1.1?本合同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電廠:指位於______由售電人擁有/興建?並/並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爲______兆瓦(單機容量爲______兆瓦,裝機臺數爲_____臺,分別爲、?、?、?、號機組)[5]的發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

1.1.2?年實際上網電量:指售電人每年在計量點輸送給購電人的電量。電量的計量單位爲千瓦時(kwh)。

1.1.3?年合同上網電量:指本合同第4.1條約定的每年的上網電量。

1.1.4?年(月)累計購電量:指本合同第4.4.1款規定的購電量。

1.1.5?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指電廠不同機組首次併網開始,到正式交付商業運行前爲止的上網電量。

1.1.6?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於計劃檢修期內的狀態,包括機組的大修、小修、公用系統計劃檢修及購電人(電力調度機構)要求的節假日檢修、低谷消缺等。電廠每臺機組每年允許的計劃停運小時詳見附件三。

1.1.7?非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於不可用而又不是計劃停運的狀態。根據需要停運的緊急程度,非計劃停運分爲以下5類:第1類爲立即停運;第2類爲可短暫延遲但必須在6小時以內退出的停運;第3類爲可延至6小時以後,但必須在72小時之內退出的停運;第4類爲可延至72小時以後,但必須在下次計劃停運以前退出的停運;第5類爲超過計劃停運期限的延長停運。

1.1.8?強迫停運:第1.1.7款中第1、2、3類非計劃停運統稱爲強迫停運。

1.1.9?可用小時:指機組處於可用狀態的小時數,爲運行小時與備用小時之和。

1.1.10?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指機組降低出力小時數摺合成按銘牌容量計算的停運小時數。

1.1.11?等效可用係數:指機組可用小時減去機組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與機組的統計期間小時的比例。就本合同而言,__________號機組的等效可用係數的計劃指標值在大修年度爲__________,在無大修年度爲__________;其他機組的等效可用係數分別爲_______________。

1.1.12?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指非計劃停運小時與非計劃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之和。

1.1.13?購電人原因:指由於購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購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14?售電人原因:指由於售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售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15?計量點:指附件二所示的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點。一般情況下,計量點位於雙方產權分界點;不能在雙方產權分界點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安裝位置。

1.1.16?緊急情況:指電網發生事故或者發電、供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範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幹線路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_____電網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

1.1.17?技術參數:指附件一所述的電力設施(包括電廠設備和併網設施)的技術限制條件。

1.1.18?工作日:指除法定節假日[6]以外的公曆日。如約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則支付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9?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捲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來水達不到設計標準、超設計標準的地震、颱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_____等[7]。

1.2?解釋

1.2.1?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爲閱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1.2.2?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約定的情形時,相關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及完備的法律手續。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爲公曆日、月、年。

1.2.5?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於。

第2章?雙方陳述任何一方在此向對方陳述如下:

2.1?本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2.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_____機構、_____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2.4?本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3章?合同雙方的義務

3.1?購電人的義務包括:

3.1.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購買售電人電廠機組的電能。

3.1.2?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調度協議,按照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運行、維護有關輸變電設施,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1.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公正、公平地實施電力調度及信息披露,爲履行本合同提供有關用電負荷、備用容量、輸變電設施運行狀況等信息。

3.1.4?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向售電人提供重新啓動電廠機組所需的電力。

3.1.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售電人補償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償輔助服務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3.2?售電人的義務包括:

3.2.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購電人出售符合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的電能。

3.2.2?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統一調度,按照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及調度規程運行和維護電廠,確保發電機組的運行能力達到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標準和規則的要求,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2.3?按月向購電人提供電廠機組可靠性指標和設備運行情況,及時提供設備缺陷情況,定期提供電廠機組檢修計劃,嚴格執行經購電人統籌安排、平衡並經雙方協商確定的電廠機組檢修計劃。

3.2.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購電人補償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償輔助服務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3.2.5?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不經營直接對用戶的供電業務。

第4章?電力電量購銷

4.1?年合同上網電量

以政府定價電量和有關部門下達的年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爲基礎,由合同雙方根據適用多年的購售電原則協議和當年預測的電力需求總量,按照同網[8]同類型機組利用小時相當的原則協商確定。

雙方據此確定________20__年合同上網電量爲___________億千瓦時。

結合機組年度檢修計劃和電力供需規律,具體分解到每個月的合同上網電量[9]爲:

1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2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3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4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5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6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7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8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9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10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11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12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合同簽訂後的每年8月,雙方可根據當年電力供需實際情況,在協商的基礎上適當調整當年年合同上網電量[10]及剩餘月份的合同上網電量,形成書面協議;每年10月底以前,雙方應協商確定下一年度的年合同上網電量,並於11月底以前簽訂下一年度的購售電合同。

4.2?等效可用係數

購電人根據本合同向售電人購買不低於第4.1條規定的年合同上網電量的前提是:根據電廠該年的年合同上網電量確定的電廠機組的計劃等效可用係數應達到__________%[11]以上。若電廠機組的實際等效可用係數[12]達不到前述規定時,購電人應有權按其降低比例相應調減年合同上網電量[13]。

4.3?實際發電功率允許偏差[14]

在任何時段,電廠的實際發電功率與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包括臨時調整曲線)所定功率的允許偏差範圍爲:-3%~3%[15]。

熱電聯產機組結合國家規定的“以熱定電”原則下達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並確定功率允許偏差範圍。

4.4?累計購電量及超購或少購電量[16]

4.4.1?電廠機組合同年(月)度在第4.3條規定的允許偏差範圍內出力形成的發電量與由於購電人原因造成超出第4.3條規定的偏差範圍出力形成的發電量之和,加上其他情況下電廠機組出力形成的發電量中符合調度指令要求的電量,爲年(月)累計購電量。年(月)累計購電量與年(月)合同上網電量之差爲購電人年(月)超購或少購電量。

4.4.2?年(月)累計購電量按第5.2條規定的上網電價結算[17]。

4.4.3?到合同年度末,若購電人年累計購電量少於年合同上網電量[18],則購電人應依據下列公式計算結果向售電人支付年少購電量違約金。

年少購電量=年合同上網電量-年累計購電量-該年因售電人發生不可抗力而少發的電量[19]-該年售電人違約少發電量

[其中:累計購電量=實際上網電量-售電人違約超發電量]

年少購電量違約金=年少購電量_________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上網電價

4.5?違約超發或少發電量

4.5.1?在任何時段,如果售電人違反調度指令發電、不發電或違反調度指令超出允許偏差範圍發電,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部分爲售電人違約超發或少發電量。違約超發或少發電量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售電人未經購電人同意擅自開機或停機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2)電廠機組超出第4.3條規定的允許偏差範圍發電經購電人警告無效,或者超出第4.3條規定的允許偏差範圍連續超過2分鐘[20]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3)緊急情況下,售電人不聽從調度要求減少或增加機組出力的指令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

4.5.2?對售電人違約超發電量部分,購電人不進行結算,同時售電人還應向購電人支付超發電量違約金。

年超發電量違約金=年違約超發電量_________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上網電價[21]_________2

4.5.3?對售電人違約少發電量部分,按非計劃停運折算,同時售電人還應向購電人支付少發電量違約金。

年少發電量違約金=年違約少發電量_________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上網電價

4.5.4?對售電人違反調度指令的行爲,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併網調度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5章?上網電價

5.1?調試運行期上網電價

售電人電廠機組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電價按照補償電廠機組變動成本的原則,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經雙方協商,售電人電廠機組調試運行期上網電價確定爲:_________元/(千瓦時)。

5.2?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

電廠機組的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由售電人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測算,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電廠機組的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爲:_________元/(千瓦時)。

5.3?臨時上網電價

在電廠機組正式商業運行後,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未批准上網電價,其臨時上網電價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由此確定電廠機組臨時上網電價爲:_________元/(千瓦時)。

第6章?電能計量

6.1?計量點

電廠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計量點設置在以下各點(詳見附件二):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6.2?電能計量裝置及相關設備

6.2.1?電能計量裝置包括電能表、計量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及二次迴路、電能計量櫃/箱等。

電能量遠方終端是指具有接收電能表輸出的數據信息,並進行採集、處理、分時存儲、長時間保存和遠方傳輸等功能的設備。

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是指能夠實現對遠方數據進行自動採集、分時存儲、統計、分析的系統。

6.2.2?電能計量裝置參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448-_________)進行配置。在電壓互感器二次迴路中不得裝設_____開關輔助接點,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電壓補償裝置。

6.2.3?電能表採用靜止式多功能電能表,技術性能符合《0.2s和0.5s級靜止式交流有功電度表》(gb/t?17883-1999)和《多功能電能表》(dl/t?614-1997)的要求。電能表配有標準通信接口、失壓記錄和失壓計時、對時、事件記錄功能,具備數據本地通信和(或通過電能量遠方終端)遠傳的功能,並接入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

電能量遠方終端的技術性能應滿足《電能量遠方終端》(dl/t?743-_________)的要求,並且具有日負荷曲線記錄功能;支持網絡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時與兩個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夠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非授權人進入。

如果電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滿足本款要求,則電能量遠方終端必須具備電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或購電人負責在電廠併網前按要求安裝完畢,並結合電能數據採集終端與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進行通道、規約和系統調試。電能計量裝置投運前,由合同雙方依據《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448-_________)的要求進行竣工驗收。

業已運行的電能計量裝置,參照本款要求,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對電能計量裝置的技術性能及管理狀況進行技術認定;對於不能滿足要求的項目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在同一計量點應安裝同型號、同規格、準確度相同的主、副電能表各一套。主、副表應有明確標誌。

6.2.6?在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同一計量點,應分別安裝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電能表,電能表應滿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電能計量裝置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檢定並施加封條、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動電能計量裝置及其相互間的連線或更換計量裝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術改造,改造方案需經另一方同意且在雙方到場的情況下方可實施,並須按第6.2.4款要求通過竣工驗收後方可投入使用。

6.3?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付費購買、安裝、調試,並由售電人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付費購買、安裝、調試(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並由購電人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電廠應協助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6.4?電能計量裝置的校驗

6.4.1?電能計量裝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校驗,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承擔,雙方共同參加。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6.4.2?任何一方可隨時要求對電能計量裝置進行定期校驗以外的校驗或測試,校驗或測試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進行。若經過校驗或測試發現電能計量裝置誤差達不到規定的精度,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若不超差,則由提出校驗的一方承擔。

6.5?計量異常處理

合同雙方的任一方發現電能計量裝置異常或出現故障而影響電能計量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和雙方認可的計量檢測機構,共同排查問題,儘快恢復正常計量。

正常情況下,結算電量以貿易結算計量點主表數據爲依據;若主表出現異常,則以副表數據爲準。如果貿易結算計量點主、副表均異常,則按對方主表數據確定;對方主表異常,則按對方副表數據爲準。對其他異常情況,雙方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根據失壓記錄、失壓計時等設備提供的信息,確定異常期內的電量。

第7章?電量計算

7.1?上網電量或用網電量以月爲結算期,實現日清月結,年終清算。雙方以計量點計費電能表月末最後一天北京時間24:00時抄見電量爲依據,經雙方共同確認,據以計算電量。用網電量計量事項由供用電合同約定時,遵循供用電合同的約定。

7.2?結算電量數據的抄錄

7.2.1?正常情況下,合同雙方以主表計量的電量數據作爲結算依據,副表的數據用於對主表數據進行覈對或在主表發生故障或因故退出運行時,代替主表計量。

7.2.2?現場抄錄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遠方終端投運前,利用電能表的凍結功能設定第7.1條所指24:00時的表計數爲抄表數,由雙方人員約定於次日現場抄表。

7.2.3?遠方採集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正式投入運行後,雙方同意以該系統採集的電量爲結算依據。若主站管理系統出現問題影響結算數據正確性,或雙方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採集的數據不一致,或售電人未配置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時,以現場抄錄數據爲準。

7.3?電量計算

7.3.1?上網電量

上網電量爲電廠機組向購電人送電、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出電量(正向)的累計值。

因購電人穿越功率引起的電廠聯絡變壓器損耗由購電人承擔。

7.3.2?用網電量

用網電量爲電廠啓動調試階段或由於自身原因機組全停時,電網向電廠送電的電量。用網電量爲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入電量(反向)和所有啓備變壓器輸入電量的累計值(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7.4?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原則上分別結算,不應互相抵扣[22]。

第8章?電費結算和支付

8.1?電費計算

8.1.1?電費以人民幣結算。

8.1.2?上網電費按以下公式計算:

上網電費=累計購電量_________對應的上網電價(含稅)[23]

8.2?電費結算

8.2.1?雙方按第7.2條完成抄表後,售電人應按照抄表記錄準確計算上網電量和電費,填制《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後,於當日或下一個工作日將《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傳真給購電人,原件以特快專遞同日寄出[24]。

8.2.2?購電人在收到售電人傳送的《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後應儘快進行覈對、確認,如有異議,在收到傳真後3個工作日內通知售電人。經雙方協商修正後,售電人將修正後的《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傳真給購電人,原件以特快專遞同日寄出。如購電人在收到傳真後3個工作日內不通知售電人有異議,則視同已經確認沒有異議[25]。

若購電人因故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付清上網電費,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0.3‰~0.5‰加收違約金。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具體約定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__________‰加收違約金。逾期天數從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

8.3?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電費支付

電廠機組單機調試運行期結束後,購電人應在一個月內支付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電費。具體支付辦法和約定比照第8.2條進行。

8.4?有償輔助服務費用的計算和支付

購電人電網或售電人電廠機組提供有償輔助服務業務費用的計算和支付事宜,由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國家有關規定正式施行之前,遵循現行辦法。

8.5?臨時電價與批覆電價差額調整的電費支付

對於臨時結算電價與批覆電價之間的差異造成的結算電費差額部分,雙方根據第5.3條的約定和批覆文件的規定執行,並在雙方確定差額後的一個月內清算完畢,多退少補。

8.6?計量差錯調整的電費支付

根據本合同第6.5條約定,由於計量差錯,購電人需向售電人增加支付款項或售電人需向購電人退還款項的,由合同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後在次月電費結算中一併清算。

8.7?用網電費的支付

根據本合同第7.3.2款計算的電廠用網電量,在國家相關規定出臺前,按電網平均銷售電價標準覈算電費,電廠應在下一個月內支付。電廠與當地供電企業另行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應按照該合同的約定支付用網電費。

8.8?違約金、補償金的年度清算

對於沒有按月結算的違約金、補償金等,合同雙方應於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9?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應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項,均應直接匯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銀行帳戶。當收款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開戶銀行或帳號時,匯入變更後的銀行帳戶。

收款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銀行帳戶應與本合同提供的或書面變更後的相同。

8.10?資料與記錄

雙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資料與記錄,以備根據本合同在合理範圍內對報表、記錄檢查或計算的精確性進行覈查。

第9章?不可抗力

9.1?若不可抗力的發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礙一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可免除或延遲履行其義務,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遲履行的範圍和時間不超過消除不可抗力影響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義務,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義務;

(3)一旦不可抗力結束,該方應儘快恢復履行本合同。

9.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則該方應立即告知另一方,並在3日內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該通知中應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和預計持續的時間、事件性質、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及該方爲減少不可抗力影響所採取的措施。

應對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如遇通訊中斷,則自通訊恢復之日)起30日內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發生地相應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9.3?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雙方應採取合理措施,減少因不可抗力給一方或雙方帶來的損失。雙方應及時協商制定並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未能盡其努力採取合理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則該方應承擔由此而擴大的損失。

9.4?如果不可抗力阻礙一方履行義務持續超過_______日,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後__________日,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規定除外。

9.5?因政府行爲、法律變更或電力市場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售電人或購電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項下的售、購電義務,雙方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儘快協商解決。必要時,適當修改本合同。

第10章?非計劃停運[26]

10.1?雙方商定,該年度由於售電人原因造成的電廠機組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允許值累計爲_______小時[27]。如由於售電人原因,電廠機組該年度實際累計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超過該年度允許值,則按照機組銘牌容量乘以超過的小時數計算的電量扣減當月結算電量[28]。

10.2?雙方商定,該年度由於售電人原因造成的電廠機組非計劃停運中,機組強迫停運允許次數爲________次[29]。如由於售電人原因,電廠機組該年度實際累計強迫停運次數超過該年度機組強迫停運允許次數,則每超過1次,按照機組銘牌容量乘以2小時計算的電量扣減當月結算電量[30]。

10.3?由於購電人原因造成電廠機組非計劃停運(包括非計劃降低出力)而少購的電量,按照第4.4.3款執行。

10.4?由於購電人原因造成電廠機組強迫停運,則每停運1次,按照機組銘牌容量乘以2小時計算的電量增加當年年合同上網電量。

第11章?違約責任

11.1?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視爲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11.2?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購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____________。

11.3?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售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____________。

11.4?一旦發生違約行爲,非違約方應立即通知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爲,並儘快向違約方發出一份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爲和請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書面通知。違約方應立即採取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爲,並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確認違約行爲、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11.5?在本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2章?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2.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在併網調度協議生效後生效。

12.2?本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12.3?在本合同期滿前______個月,雙方應就續簽本合同的有關事宜進行商談。

第13章?適用法律

13.1?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14章?合同變更、轉讓和終止

14.1?本合同的任何變更、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生效條件同第12.1條。

14.2?售電人和購電人明確表示,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均無權向第三

購售電合同 篇4

購售電合同

《購售電合同(示範文本)》使用說明

一、本《購售電合同(示範文本)》(以下簡稱《示範文本》)適用於裝機容量爲50兆瓦及以上的獨立水電廠和單機容量爲100兆瓦及以上的獨立火電廠併網運行簽訂購售電合同,其他火電廠、水電廠、核電廠等項目可參照使用。《示範文本》不適用於發電企業向大用戶和配電網直接供電的情形。

二、《示範文本》主要供合同雙方簽訂年度購售電合同時使用。合同雙方可參考《示範文本》的原則內容和格式協商簽訂適用多年的購售電原則協議,在此協議下籤訂年度購售電合同。

三、《示範文本》中有關空格的內容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示範文本》所列數字、百分比、期間均爲參考值。合同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公平、合理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參考值進行適當調整[1],對有關章節或條款進行補充、細化或完善,增加或減少定義、附件等。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四、《示範文本》僅處理與購售電有關的商務問題,所有關於電網、電廠運行的安全和技術問題納入併網調度協議。合同雙方應注意併網調度協議與購售電合同相關約定的一致性。

五、根據現行體制,《示範文本》按購電人與電力調度機構是同一實體考慮。如購電人與電力調度機構不是同一實體,則雙方應對本合同相應章節或條款進行必要調整和修改。

六、《示範文本》尚未考慮“競價上網”情形。實行“競價上網”時,合同雙方應按照電力監管機構有關規則、辦法對本合同進行必要調整和修改。待“競價上網”和電力市場化改革到一定時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將制定新的《購售電合同(示範文本)》。

目錄

第1章 定義和解釋

第2章 雙方陳述

第3章 合同雙方的義務

第4章 電力電量購銷

第5章 上網電價

第6章 電能計量

第7章 電量計算

第8章 電費結算和支付

第9章 不可抗力

第10章 非計劃停運

第11章 違約責任

第12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第13章 適用法律

第14章 合同變更、轉讓和終止

第15章 爭議的解決

第16章 其他

附件一電廠主要技術參數(略)

附件        二電廠主接線圖及計量點圖示(略)

附件三電廠每臺機組每年允許的計劃停運小時(略)

購售電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購售電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下列雙方簽署:

購電人:______,系一家電網經營企業,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_________電力監管委員會/局[2]頒發的輸電業務許可證[3](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售電人:_____________,系一傢俱有法人資格的發電企業,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_____電力監管委員會/局頒發的本合同所指電廠(機組)發電業務許可證[4](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稅務登記號:_______,住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雙方提供聯絡通訊及開戶銀行信息如下:

購電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電子郵件:___________

電話:______傳真:______郵編: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售電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電子郵件: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傳真:______郵編: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購售電合同 篇5

本購售電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下列雙方簽署:

購電人:______,系一家電網經營企業,在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_____電力監管委員會/局 [2]頒發的輸電業務許可證[3](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稅務登記號:______,住所: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售電人:______,系一傢俱有法人資格的發電企業,在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_____電力監管委員會/局 頒發的本合同所指電廠(機組)發電業務許可證[4](許可證編號:_______),稅務登記號:_____ ,住所: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雙方提供聯絡通訊及開戶銀行信息如下:

購電人名稱:______

收件人: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

電話:______傳真:______郵編:______

通訊地址: ______

開戶名稱: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

售電人名稱:______

收件人:______電子郵件:______

電話:______傳真:______郵編: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

開戶名稱: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

鑑於:

(1)售電人在______擁有/興建 並/並將 經營管理總裝機容量爲______兆瓦(MW)的 ______電廠(以下簡稱電廠)。

(2)電廠已/將 併入購電人經營管理的電網運行。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1章 定義和解釋

1.1 本合同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 電廠:指位於______由售電人擁有/興建 並/並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爲______兆瓦(單機容量爲______兆瓦,裝機臺數爲__ 臺,分別爲 ______、 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號機組)[5]的發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

1.1.2 年實際上網電量:指售電人每年在計量點輸送給購電人的電量。電量的計量單位爲千瓦時(kWh)。

1.1.3年合同上網電量:指本合同第4.1條約定的每年的上網電量。

1.1.4 年(月)累計購電量:指本合同第4.4.1款規定的購電量。

1.1.5 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指電廠不同機組首次併網開始,到正式交付商業運行前爲止的上網電量。

1.1.6 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於計劃檢修期內的狀態,包括機組的大修、小修、公用系統計劃檢修及購電人(電力調度機構)要求的節假日檢修、低谷消缺等。電廠每臺機組每年允許的計劃停運小時詳見附件三。

1.1.7 非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於不可用而又不是計劃停運的狀態。根據需要停運的緊急程度,非計劃停運分爲以下5類:第1類爲立即停運;第2類爲可短暫延遲但必須在6小時以內退出的停運;第3類爲可延至6小時以後,但必須在72小時之內退出的停運;第4類爲可延至72小時以後,但必須在下次計劃停運以前退出的停運;第5類爲超過計劃停運期限的延長停運。

1.1.8 強迫停運:第1.1.7款中第1、2、3類非計劃停運統稱爲強迫停運。

1.1.9 可用小時:指機組處於可用狀態的小時數,爲運行小時與備用小時之和。

1.1.10 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指機組降低出力小時數摺合成按銘牌容量計算的停運小時數。

1.1.11 等效可用係數:指機組可用小時減去機組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與機組的統計期間小時的比例。就本合同而言,___號機組的等效可用係數的計劃指標值在大修年度爲___,在無大修年度爲___;其他機組的等效可用係數分別爲 ___。

1.1.12 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指非計劃停運小時與非計劃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之和。

1.1.13 購電人原因:指由於購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購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14 售電人原因:指由於售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售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15 計量點:指附件二所示的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點。一般情況下,計量點位於雙方產權分界點;不能在雙方產權分界點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安裝位置。

1.1.16 緊急情況:指電網發生事故或者發電、供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範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幹線路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網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

1.1.17 技術參數:指附件一所述的電力設施(包括電廠設備和併網設施)的技術限制條件。

1.1.18 工作日:指除法定節假日[6]以外的公曆日。如約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則支付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9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捲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來水達不到設計標準、超設計標準的地震、颱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7]。

1.2 解釋

1.2.1 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爲閱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1.2.2 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約定的情形時,相關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及完備的法律手續。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爲公曆日、月、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於。

第2章 雙方陳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對方陳述如下:

2.1 本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2.3 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構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2.4 本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3章 合同雙方的義務

3.1 購電人的義務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購買售電人電廠機組的電能。

3.1.2 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調度協議,按照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運行、維護有關輸變電設施,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1.3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公正、公平地實施電力調度及信息披露,爲履行本合同提供有關用電負荷、備用容量、輸變電設施運行狀況等信息。

3.1.4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向售電人提供重新啓動電廠機組所需的電力。

3.1.5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售電人補償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償輔助服務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3.2 售電人的義務包括:

3.2.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購電人出售符合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的電能。

3.2.2 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統一調度,按照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及調度規程運行和維護電廠,確保發電機組的運行能力達到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標準和規則的要求,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2.3 按月向購電人提供電廠機組可靠性指標和設備運行情況,及時提供設備缺陷情況,定期提供電廠機組檢修計劃,嚴格執行經購電人統籌安排、平衡並經雙方協商確定的電廠機組檢修計劃。

3.2.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購電人補償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償輔助服務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3.2.5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不經營直接對用戶的供電業務。

第4章 電力電量購銷

4.1 年合同上網電量

以政府定價電量和有關部門下達的年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爲基礎,由合同雙方根據適用多年的購售電原則協議和當年預測的電力需求總量,按照同網[8]同類型機組利用小時相當的原則協商確定。

雙方據此確定__20__年合同上網電量爲______億千瓦時。

結合機組年度檢修計劃和電力供需規律,具體分解到每個月的合同上網電量[9]爲:

1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2月份: ______億千瓦時;

3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4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5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6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7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8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9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10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11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12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合同簽訂後的每年8月,雙方可根據當年電力供需實際情況,在協商的基礎上適當調整當年年合同上網電量[10]及剩餘月份的合同上網電量,形成書面協議;每年10月底以前,雙方應協商確定下一年度的年合同上網電量,並於11月底以前簽訂下一年度的購售電合同。

4.2 等效可用係數

購電人根據本合同向售電人購買不低於第4.1條規定的年合同上網電量的前提是:根據電廠該年的年合同上網電量確定的電廠機組的計劃等效可用係數應達到___ %[11]以上。若電廠機組的實際等效可用係數[12]達不到前述規定時,購電人應有權按其降低比例相應調減年合同上網電量[13]。

4.3 實際發電功率允許偏差[14]

在任何時段,電廠的實際發電功率與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包括臨時調整曲線)所定功率的允許偏差範圍爲:-3%~3%[15]。

熱電聯產機組結合國家規定的“以熱定電”原則下達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並確定功率允許偏差範圍。

4.4 累計購電量及超購或少購電量[16]

4.4.1 電廠機組合同年(月)度在第4.3條規定的允許偏差範圍內出力形成的發電量與由於購電人原因造成超出第4.3條規定的偏差範圍出力形成的發電量之和,加上其他情況下電廠機組出力形成的發電量中符合調度指令要求的電量,爲年(月)累計購電量。年(月)累計購電量與年(月)合同上網電量之差爲購電人年(月)超購或少購電量。

4.4.2 年(月)累計購電量按第5.2條規定的上網電價結算[17]。

4.4.3 到合同年度末,若購電人年累計購電量少於年合同上網電量[18],則購電人應依據下列公式計算結果向售電人支付年少購電量違約金。

年少購電量=年合同上網電量-年累計購電量-該年因售電人發生不可抗力而少發的電量[19]-該年售電人違約少發電量

[其中:累計購電量=實際上網電量-售電人違約超發電量]

年少購電量違約金=年少購電量×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上網電價

4.5 違約超發或少發電量

4.5.1 在任何時段,如果售電人違反調度指令發電、不發電或違反調度指令超出允許偏差範圍發電,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部分爲售電人違約超發或少發電量。違約超發或少發電量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售電人未經購電人同意擅自開機或停機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2)電廠機組超出第4.3條規定的允許偏差範圍發電經購電人警告無效,或者超出第4.3條規定的允許偏差範圍連續超過2分鐘[20]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3)緊急情況下,售電人不聽從調度要求減少或增加機組出力的指令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

4.5.2 對售電人違約超發電量部分,購電人不進行結算,同時售電人還應向購電人支付超發電量違約金。

年超發電量違約金=年違約超發電量×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上網電價[21]×2

4.5.3 對售電人違約少發電量部分,按非計劃停運折算,同時售電人還應向購電人支付少發電量違約金。

年少發電量違約金=年違約少發電量×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上網電價

4.5.4 對售電人違反調度指令的行爲,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併網調度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5章 上網電價

5.1 調試運行期上網電價

售電人電廠機組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電價按照補償電廠機組變動成本的原則,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經雙方協商,售電人電廠機組調試運行期上網電價確定爲:_____元/(千瓦時)。

5.2 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

電廠機組的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由售電人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測算,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電廠機組的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爲:_____元/(千瓦時)。

5.3 臨時上網電價

在電廠機組正式商業運行後,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未批准上網電價,其臨時上網電價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由此確定電廠機組臨時上網電價爲:_____元/(千瓦時)。

第6章 電能計量

6.1 計量點

電廠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計量點設置在以下各點(詳見附件二):

(1)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6.2 電能計量裝置及相關設備

6.2.1電能計量裝置包括電能表、計量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及二次迴路、電能計量櫃/箱等。

電能量遠方終端是指具有接收電能表輸出的數據信息,並進行採集、處理、分時存儲、長時間保存和遠方傳輸等功能的設備。

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是指能夠實現對遠方數據進行自動採集、分時存儲、統計、分析的系統。

6.2.2 電能計量裝置參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 448-20__)進行配置。在電壓互感器二次迴路中不得裝設隔離開關輔助接點,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電壓補償裝置。

6.2.3 電能表採用靜止式多功能電能表,技術性能符合《0.2S和0.5S級靜止式交流有功電度表》(GB/T 17883-1999)和《多功能電能表》(DL/T 614-1997)的要求。電能表配有標準通信接口、失壓記錄和失壓計時、對時、事件記錄功能,具備數據本地通信和(或通過電能量遠方終端)遠傳的功能,並接入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

電能量遠方終端的技術性能應滿足《電能量遠方終端》(DL/T 743-20__)的要求,並且具有日負荷曲線記錄功能;支持網絡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時與兩個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夠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非授權人進入。

如果電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滿足本款要求,則電能量遠方終端必須具備電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 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或購電人負責在電廠併網前按要求安裝完畢,並結合電能數據採集終端與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進行通道、規約和系統調試。電能計量裝置投運前,由合同雙方依據《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 448-20__)的要求進行竣工驗收。

業已運行的電能計量裝置,參照本款要求,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對電能計量裝置的技術性能及管理狀況進行技術認定;對於不能滿足要求的項目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 在同一計量點應安裝同型號、同規格、準確度相同的主、副電能表各一套。主、副表應有明確標誌。

6.2.6 在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同一計量點,應分別安裝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電能表,電能表應滿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 電能計量裝置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檢定並施加封條、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動電能計量裝置及其相互間的連線或更換計量裝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術改造,改造方案需經另一方同意且在雙方到場的情況下方可實施,並須按第6.2.4款要求通過竣工驗收後方可投入使用。

6.3 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付費購買、安裝、調試,並由售電人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付費購買、安裝、調試(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並由購電人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電廠應協助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6.4 電能計量裝置的校驗

6.4.1 電能計量裝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校驗,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承擔,雙方共同參加。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6.4.2 任何一方可隨時要求對電能計量裝置進行定期校驗以外的校驗或測試,校驗或測試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進行。若經過校驗或測試發現電能計量裝置誤差達不到規定的精度,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若不超差,則由提出校驗的一方承擔。

6.5 計量異常處理

合同雙方的任一方發現電能計量裝置異常或出現故障而影響電能計量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和雙方認可的計量檢測機構,共同排查問題,儘快恢復正常計量。

正常情況下,結算電量以貿易結算計量點主表數據爲依據;若主表出現異常,則以副表數據爲準。如果貿易結算計量點主、副表均異常,則按對方主表數據確定;對方主表異常,則按對方副表數據爲準。對其他異常情況,雙方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根據失壓記錄、失壓計時等設備提供的信息,確定異常期內的電量。

第7章 電量計算

7.1 上網電量或用網電量以月爲結算期,實現日清月結,年終清算。雙方以計量點計費電能表月末最後一天北京時間24:00時抄見電量爲依據,經雙方共同確認,據以計算電量。用網電量計量事項由供用電合同約定時,遵循供用電合同的約定。

7.2 結算電量數據的抄錄

7.2.1正常情況下,合同雙方以主表計量的電量數據作爲結算依據,副表的數據用於對主表數據進行覈對或在主表發生故障或因故退出運行時,代替主表計量。

7.2.2現場抄錄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遠方終端投運前,利用電能表的凍結功能設定第7.1條所指24:00時的表計數爲抄表數,由雙方人員約定於次日現場抄表。

7.2.3 遠方採集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正式投入運行後,雙方同意以該系統採集的電量爲結算依據。若主站管理系統出現問題影響結算數據正確性,或雙方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採集的數據不一致,或售電人未配置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時,以現場抄錄數據爲準。

7.3 電量計算

7.3.1 上網電量

上網電量爲電廠機組向購電人送電、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出電量(正向)的累計值。

因購電人穿越功率引起的電廠聯絡變壓器損耗由購電人承擔。

7.3.2 用網電量

用網電量爲電廠啓動調試階段或由於自身原因機組全停時,電網向電廠送電的電量。用網電量爲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入電量(反向)和所有啓備變壓器輸入電量的累計值(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7.4 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原則上分別結算,不應互相抵扣[22]。

第8章 電費結算和支付

8.1 電費計算

8.1.1 電費以人民幣結算。

8.1.2 上網電費按以下公式計算:

上網電費=累計購電量×對應的上網電價(含稅)[23]

8.2 電費結算

8.2.1 雙方按第7.2條完成抄表後,售電人應按照抄表記錄準確計算上網電量和電費,填制《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後,於當日或下一個工作日將《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傳真給購電人,原件以特快專遞同日寄出[24]。

8.2.2 購電人在收到售電人傳送的《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後應儘快進行覈對、確認,如有異議,在收到傳真後3個工作日內通知售電人。經雙方協商修正後,售電人將修正後的《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傳真給購電人,原件以特快專遞同日寄出。如購電人在收到傳真後3個工作日內不通知售電人有異議,則視同已經確認沒有異議[25]。

8.2.3 售電人根據購電人確認的《電費計算單》開具增值稅發票,並送交給購電人。購電人收到正確的《電量結算單》、《電費計算單》和增值稅發票原件後,分兩次付清該期上網電費:(1)收到上述原件後的5個工作日內,支付該期上網電費的50%;(2)收到上述原件後的15個工作日內,付清該期上網電費剩餘的50%。

若購電人因故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付清上網電費,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0.3‰~0.5‰加收違約金。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具體約定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____‰加收違約金。逾期天數從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

8.3 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電費支付

電廠機組單機調試運行期結束後,購電人應在一個月內支付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電費。具體支付辦法和約定比照第8.2條進行。

8.4 有償輔助服務費用的計算和支付

購電人電網或售電人電廠機組提供有償輔助服務業務費用的計算和支付事宜,由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國家有關規定正式施行之前,遵循現行辦法。

8.5 臨時電價與批覆電價差額調整的電費支付

對於臨時結算電價與批覆電價之間的差異造成的結算電費差額部分,雙方根據第5.3條的約定和批覆文件的規定執行,並在雙方確定差額後的一個月內清算完畢,多退少補。

8.6 計量差錯調整的電費支付

根據本合同第6.5條約定,由於計量差錯,購電人需向售電人增加支付款項或售電人需向購電人退還款項的,由合同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後在次月電費結算中一併清算。

8.7 用網電費的支付

根據本合同第7.3.2款計算的電廠用網電量,在國家相關規定出臺前,按電網平均銷售電價標準覈算電費,電廠應在下一個月內支付。電廠與當地供電企業另行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應按照該合同的約定支付用網電費。

8.8 違約金、補償金的年度清算

對於沒有按月結算的違約金、補償金等,合同雙方應於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9 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應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項,均應直接匯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銀行帳戶。當收款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開戶銀行或帳號時,匯入變更後的銀行帳戶。

收款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銀行帳戶應與本合同提供的或書面變更後的相同。

8.10 資料與記錄

雙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資料與記錄,以備根據本合同在合理範圍內對報表、記錄檢查或計算的精確性進行覈查。

第9章 不可抗力

9.1 若不可抗力的發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礙一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可免除或延遲履行其義務,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遲履行的範圍和時間不超過消除不可抗力影響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義務,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義務;

(3)一旦不可抗力結束,該方應儘快恢復履行本合同。

9.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則該方應立即告知另一方,並在3日內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該通知中應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和預計持續的時間、事件性質、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及該方爲減少不可抗力影響所採取的措施。

應對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如遇通訊中斷,則自通訊恢復之日)起30日內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發生地相應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9.3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雙方應採取合理措施,減少因不可抗力給一方或雙方帶來的損失。雙方應及時協商制定並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未能盡其努力採取合理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則該方應承擔由此而擴大的損失。

9.4 如果不可抗力阻礙一方履行義務持續超過____日,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後_____ 日,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規定除外。

9.5 因政府行爲、法律變更或電力市場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售電人或購電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項下的售、購電義務,雙方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儘快協商解決。必要時,適當修改本合同。

第10章 非計劃停運[26]

10.1雙方商定,該年度由於售電人原因造成的電廠機組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允許值累計爲_____小時[27]。如由於售電人原因,電廠機組該年度實際累計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超過該年度允許值,則按照機組銘牌容量乘以超過的小時數計算的電量扣減當月結算電量[28]。

10.2 雙方商定,該年度由於售電人原因造成的電廠機組非計劃停運中,機組強迫停運允許次數爲 次[29]。如由於售電人原因,電廠機組該年度實際累計強迫停運次數超過該年度機組強迫停運允許次數,則每超過1次,按照機組銘牌容量乘以2小時計算的電量扣減當月結算電量[30]。

10.3 由於購電人原因造成電廠機組非計劃停運(包括非計劃降低出力)而少購的電量,按照第4.4.3款執行。

10.4 由於購電人原因造成電廠機組強迫停運,則每停運1次,按照機組銘牌容量乘以2小時計算的電量增加當年年合同上網電量。

第11章 違約責任

11.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視爲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11.2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購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____________。

11.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售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____________。

11.4 一旦發生違約行爲,非違約方應立即通知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爲,並儘快向違約方發出一份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爲和請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書面通知。違約方應立即採取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爲,並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確認違約行爲、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11.5 在本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2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2.1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在併網調度協議生效後生效。

12.2 本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12.3 在本合同期滿前____個月,雙方應就續簽本合同的有關事宜進行商談。

第13章 適用法律

13.1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14章 合同變更、轉讓和終止

14.1 本合同的任何變更、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生效條件同第12.1條。

14.2 售電人和購電人明確表示,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均無權向第三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所有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

14.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同意對本合同進行相應調整和修改: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變動;

(2)國家電力監管機構頒佈實施有關規則、辦法、規定等;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

14.4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發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則另一方有權在發出解除通知 日後終止本合同:

(1)一方破產、清算,一方或電廠被吊銷營業執照或電力業務許可證;

(2)一方與另一方合併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而該存續的企業不能承擔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

(3)雙方簽訂的併網調度協議終止;

(4)由於售電人原因,電廠機組持續___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發送電;

(5)由於購電人原因,購電人持續___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電力電量;

(6)雙方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項: ______。

第15章 爭議的解決

15.1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提請電力監管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選擇以下第___條處理[31]:

(1)雙方同意提請 ______仲裁委員會,請求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16章 其他

16.1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資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資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6.2 合同附件[32]

附件一:電廠主要技術參數

附件二:電廠主接線圖及計量點圖示

附件三:電廠每臺機組每年允許的計劃停運小時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合同正文與附件之間產生解釋分歧時,首先應依據爭議事項的性質,以與爭議點最相關的和對該爭議點處理更深入的內容爲準。如果採用上述原則後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則由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按合同目的協商確定。

16.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就本合同標的達成的全部協議,並且取代所有雙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進行的任何討論、談判、協議和合同。

16.4 通知與送達

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文件和合規的帳單等均須以書面方式進行。通過掛號信、快遞或當面送交的,經收件方簽字確認即被認爲送達;若以傳真方式發出並被接收,即視爲送達。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規的帳單等均在送達或接收後方能生效。一切通知、帳單、資料或文件等應發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當該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地址時,發往變更後的地址。

16.5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

16.6 文本

本合同共____頁,一式___ 份,雙方各執___份,送 ____電力監管委員會/局 [33]備案貳份。

購電人(蓋章): ____________ 售電人(蓋章):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 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 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年 ___ 月___ 日 簽字日期:_____年___ 月___ 日

簽字地點: ___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___

--------------------------------------------------------------------------------

[1] 在正式合同文本中,所列數字、百分比、期間等均應爲確定值,以免由此產生爭議。

[2] 《示範文本》中符號“/”表示其左右波浪線上的內容供雙方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3] 關於取得輸電業務許可證的陳述適用於已經實行了輸電業務許可證制度的地區,下同。

[4] 關於取得發電業務許可證的陳述適用於已經實行了發電業務許可證制度的地區,下同。

[5] 如果機組覈定容量與其銘牌容量不符,則以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核定容量爲準,下同。

[6] 此處法定節假日包括雙休日。

[7] 此處列舉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雙方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擇適用。

[8] 本合同指購電人管轄或經營管理的電網。

[9] 因水電廠來水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合同雙方可合理滾動調整水電廠月度合同電量,保證年度合同電量的完成。

[10] 調整幅度按照全網機組等比例調整的原則確定。

[11] 採用此方法確定年利用小時需考慮在大修年份,機組的可用小時低於其他無大修年份,對等效可用係數應提出不同的較低要求。另外,(1)特殊項目,如核電、抽水蓄能電廠等應有特別處理;(2)綜合利用的小規模火電廠,由購電人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及當時電網的需求狀況調度電廠。

[12] 由於不可抗力導致實際等效可用係數的降低是否作爲扣減電量的考慮因素,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13] 可以考慮將電網內備用容量是否達到某一比例作爲是否扣減電量的依據。

[14] 本條不適用於電廠(機組)參加電網的自動發電控制(AGC)時段。

[15] 實際允許偏差範圍可由合同雙方根據機組(電廠)容量的大小和所在電網的實際需要協商確定。

[16] 實行“競價上網”時,即可取消超購電量的概念,而設置競價上網電量。競價上網電量的電價和數量根據電力監管機構制定的市場規則和競價辦法形成。在此情況下,競價上網電量與合同電量之間的關係應重新考慮。

[17] 另一種辦法是:將政府定價電量也分解到月。(1)在年(月)合同上網電量小於該年(月)政府定價電量的情況下,當年(月)累計購電量未超過政府定價電量時,年(月)累計購電量按第5.2條規定的上網電價結算;當年(月)累計購電量超過政府定價電量時,未超過部分按第5.2條規定的上網電價結算,超過部分的電價由合同雙方協商,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後確定。(2)在年(月)合同上網電量大於或等於該年(月)政府定價電量的情況下,當年(月)累計購電量未超過合同上網電量時,年(月)累計購電量按第5.2條規定的上網電價結算;當年(月)累計購電量超過合同上網電量時,未超過部分按第5.2條規定的上網電價結算,超過部分的電價由合同雙方協商,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後確定。

[18] 年合同上網電量應按第4.1條確定並按第4.2條調整,下同。

[19] 根據此項安排,因不可抗力而少發的電量由售電人承擔。根據合同雙方談判的結果,也可由雙方共同承擔。

[20] 連續超過允許偏差範圍的時間可由合同雙方根據機組(電廠)容量的大小以及所在電網的實際需要協商確定。還可根據具體情況對量化方法進行適當調整或者進一步細化。此項規定不適用於機組起停時段。

[21] 對於按規定實行峯谷、豐枯上網電價的,應分時段、分季節段計算後相加,下同。

[22] 部分水電機組因來水問題經常發生全停。此種情況下合同雙方可根據有關規定或實際情況相互協商,確定用於電廠廠用電的用網電量與上網電量互相抵扣。

[23] 對於按規定實行峯谷、豐枯上網電價或協商確定電價的,應分段計算後相加。

[24] 此爲送達方式舉例。也可採取雙方協商確定的更爲便捷有效的方式送達。

[25] 此爲確認方式舉例。也可採取雙方協商確定的更爲便捷有效的確認方式。

[26] 不包括調試運行期的情況。

[27] 以同網同類型機組前三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平均值的70%~80%確定。

[28] 超過該年度允許值的小時數,也可分段處理:對超過小時數數值較少的部分,約定一個較小的扣減係數;對超過小時數數值較大的部分,約定一個較大的扣減係數。

[29] 以同網同類型機組前三年強迫停運次數平均值的70%~80%確定。

[30] 超過該年度允許值的強迫停運次數,也可分段處理:對超過次數數值較少的部分,約定一個較小的扣減係數;對超過次數數值較大的部分,約定一個較大的扣減係數。

[31] 僅可擇一。

[32] 實際簽訂合同時,附件應完整、準確、清楚,不得省略。

[33] 此處指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設在電廠(機組)所在地的相應分支機構。在該電力監管分支機構成立之前,合同雙方應將所籤購售電合同分別送電廠(機組)所在省(區、市)電力管理部門備案。

購售電合同 篇6

甲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經國家有關部門審定的直接交易實施方案,本着平等、自願、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1章 定義和解釋

1.1 定義

1.1.1計量點:指經甲乙雙方及輸配電服務方確認的本合同中直接交易購售電能計量裝置關口表安裝位置。

1.1.2合同電量:指經甲乙雙方協商,由本合同約定的直接交易電量。

1.1.3緊急情況:指電力系統發生事故或者發電、供電、用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範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幹線路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網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並且該情況在結束後得到電力監管機構確認。

1.1.4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節假日以外的公曆日。

1.1.5不可抗力(視情況選擇適用):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捲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來水達不到設計標準、超設計標準的地震、颱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3]。

1.2 解釋

1.2.1 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爲閱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1.2.2 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約定的情形時,相關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及完備的法律手續。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爲公曆日、月、年。

1.2.5 合同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於。

第2章 雙方陳述

2.1任何一方在此向對方陳述如下:

2.1.1 本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2.1.3 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2.2 本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3如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監管機構出臺有關規定、規則,合同雙方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規則予以調整和修改。

第3章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3.1.1 甲方的權利包括

按照本合同購買並使用乙方提供的電量;

獲得乙方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生產計劃和檢修計劃及調整信息;

與乙方協商制訂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發電生產計劃和設備檢修計劃;

查閱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關口計量數據;

根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違約金和賠償金。

3.1.2 甲方的義務包括:

按照國家有關用電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運行、維護有關用電設施;

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有關用電負荷、用電計劃等信息;

發生緊急情況時,按照合同約定調整電量計劃;

向乙方提供電量費用結算服務;

根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直接交易電量電費、違約金和賠償金。

3.2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3.2.1 乙方的權利包括:

獲得甲方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生產計劃和檢修計劃信息;

查閱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關口計量數據;

根據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收取直接交易電量費用、違約金和賠償金。

3.2.2 乙方的義務包括:

按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提供電量;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運行、維護有關發電設施;

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信息;

發生緊急情況時,按照合同約定調整電量計劃;

根據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向甲方提供電量費用結算服務。

第4章 電能交易及輔助服務

4.1 甲乙雙方同意,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時__________分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時__________分,甲方從乙方購電總量爲__________兆瓦時(MWh,計量側爲甲方側),年度購電量分月計劃見附件一。

若合同有效期爲一年,合同簽訂後的每年__________月,雙方可根據當年電力供需實際情況,在協商的基礎上適當調整當年年合同電量及剩餘月份的合同電量,形成書面協議;每年10月底以前,雙方應協商確定下一年度的合同電量,並於11月底以前簽訂下一年度的直接交易購售電合同。

4.2 甲方最大負荷 兆瓦(MW),最小負荷 兆瓦(MW),年度平均負荷(即乙方直接交易容量) 兆瓦(MW)。

4.3 由於甲方原因,預計本合同約定的次月直接交易電量發生變化,雙方最遲於次月1日之前3日與相應電力調度機構協商,在不影響系統安全的情況下,進行月度間計劃滾動平衡。甲方實際月度用電量與月度計劃電量偏差在+3%以內,視同無偏差。

4.4 違約電量

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佔第4.1條約定的合同電量的比例低於97%,則低於合同電量97%的部分視爲違約電量。

4.5 乙方輔助服務按照《 區域併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提供。

第5章 供電方式

5.1 雙方經協商同意

5.1.1 [ ][4]通過 電力公司/電網公司

千伏(kV) 線路供電。

5.1.2 [ ]通過甲方或乙方/和乙方已有 千伏(kV)

線路供電。

第6章 電能計量

6.1本合同電量以甲方與所在電網企業簽訂的《供用電合同》和乙方與電網企業已籤的《購售電合同》中所註明的計量點關口表計量的電量爲準(詳見附件二)。

6.2本合同的電能計量裝置、電能計量裝置校驗要求和計量裝置異常處理辦法按甲方與所在電網企業簽訂的《供用電合同》和乙方與電網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7章 交易電價與電量結算

7.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直接交易電量電價由雙方協商確定,詳見附件一,網損電價按附件一電價執行。

7.2 電網的輸配電價在甲乙雙方與 電力公司/電網公司另外簽署的《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輸配電服務合同》中明確。

7.3 直接交易合同電量結算原則爲“月度結算,年度清算”。

7.4 月度甲乙雙方直接交易電量結算按如下方式計算:

7.4.1當甲方月度用電量大於等於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的103%:

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103%;

7.4.2當甲方月度用電量小於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的103%:

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甲方月度用電量;

7.4.3 乙方按照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進行結算。

7.5 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清算按如下方式進行:

7.5.1 若乙方年度上網電量小於甲方累計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且小於直接交易合同電量,則按照乙方年度上網電量作爲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進行清算。

7.5.2若乙方年度上網電量大於甲方累計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且小於直接交易合同電量,則按照甲方累計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作爲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進行清算。

7.5.3 若乙方年度上網電量大於或等於直接交易合同電量,則按照甲方累計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進行清算。

第8章 電費結算和支付

8.1 直接交易電費=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直接交易電價。

8.2 雙方協商同意[5]:

8.2.1 [ ] 甲乙雙方直接結算。

8.2.2 [ ] 甲乙雙方委託承擔輸配電服務的 電力公司/電網公司進行結算。

8.3 若採用8.2.1條方式結算,則結算流程如下:

8.3.1甲方預付電費,雙方協商預付週期,餘額低於該週期預付電費的25%時,乙方負責提醒甲方續費,如餘額爲零,乙方不再繼續提供直購電量,直至甲方恢復續費,由此產生的年度電量偏差視爲甲方原因產生的偏差。

8.3.2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7.1條確定的電價,根據直接交易計劃,以 日爲週期向乙方預付電費,次年15個工作日內完成清算。乙方在收到甲方預付電費後,向甲方開具《預付電費收據單》,並傳真給甲方,原件以特快專遞同日寄出或派人直接送達[6]。

8.3.3 雙方委託承擔合同電量輸配電業務的 電力公司/電網公司出具結算電量數據。

8.3.4 乙方應在收到承擔合同電量輸配電業務的

電力公司/電網公司結算電量數據後,對直接交易電量在2個工作日內準確填制《直接交易電量結算單》和《直接交易電費結算單》,並傳真給甲方。

8.3.5 甲方在收到乙方傳真的《直接交易電量結算單》和《直接交易電費結算單》後應儘快進行覈對、確認,如有異議,在收到傳真後 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經雙方協商修正後,乙方將修正後的《直接交易電量結算單》和《直接交易電費結算單》傳真給甲方,如甲方在收到傳真後 個工作日內不通知乙方有異議,則視同已經確認沒有異議[7],原件以特快專遞同日寄出或派人直接送達。

8.3.6乙方根據雙方確認的《直接交易電費結算單》開具增值稅發票,並送達給甲方。甲方收到正確無誤的《直接交易電量結算單》、《直接交易電費結算單》和增值稅發票原件後,在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退回乙方開具的上一週期《預付電費收據單》原件。

8.4 若採用8.2.2條方式結算,則相關約定在另行簽署的《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輸配電服務合同》中明確[8]。

8.5 存在異議的電量和電費不應影響無異議部分的電費結算和支付。

8.6 輸配電服務費(過網費)和網損電費的結算在甲乙雙方與 電力公司/電網公司另行簽署的《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輸配電服務合同》中明確。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購售電合同 篇7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購售電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下列雙方簽署:

購電人:______,系一家電網經營企業,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_________電力監管委員會/局[2]頒發的輸電業務許可證[3](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售電人:_____________,系一傢俱有法人資格的發電企業,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_____電力監管委員會/局頒發的本合同所指電廠(機組)發電業務許可證[4](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稅務登記號:_______,住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雙方提供聯絡通訊及開戶銀行信息如下:

購電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電子郵件:___________

電話:______傳真:______郵編: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售電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電子郵件: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傳真:______郵編: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1)售電人在____________擁有/興建並 並將經營管理總裝機容量爲______兆瓦(mw)的____________電廠(以下簡稱電廠)。

(2)電廠已/將併入購電人經營管理的電網運行。

雙方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1章 定義和解釋

1.1本合同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 電廠:指位於______由售電人擁有/興建並/並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爲______兆瓦(單機容量爲______兆瓦,裝機臺數爲_____臺,分別爲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機組)[5]的發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

1.1.2 年實際上網電量:指售電人每年在計量點輸送給購電人的電量。電量的計量單位爲千瓦時(kwh)。

1.1.3 年合同上網電量:指本合同第4.1條約定的每年的上網電量。

1.1.4 年(月)累計購電量:指本合同第4.4.1款規定的購電量。

1.1.5 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指電廠不同機組首次併網開始,到正式交付商業運行前爲止的上網電量。

1.1.6 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於計劃檢修期內的狀態,包括機組的大修、小修、公用系統計劃檢修及購電人(電力調度機構)要求的節假日檢修、低谷消缺等。電廠每臺機組每年允許的計劃停運小時詳見附件三。

1.1.7 非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於不可用而又不是計劃停運的狀態。根據需要停運的緊急程度,非計劃停運分爲以下5類:第1類爲立即停運;第2類爲可短暫延遲但必須在6小時以內退出的停運;第3類爲可延至6小時以後,但必須在72小時之內退出的停運;第4類爲可延至72小時以後,但必須在下次計劃停運以前退出的停運;第5類爲超過計劃停運期限的延長停運。

1.1.8 強迫停運:第1.1.7款中第1、2、3類非計劃停運統稱爲強迫停運。

1.1.9 可用小時:指機組處於可用狀態的小時數,爲運行小時與備用小時之和。

1.1.10 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指機組降低出力小時數摺合成按銘牌容量計算的停運小時數。 1.1.11 等效可用係數:指機組可用小時減去機組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與機組的統計期間小時的比例。就本合同而言,_______號機組的等效可用係數的計劃指標值在大修年度爲_______,在無大修年度爲________;其他機組的等效可用係數分別爲_______。

1.1.12 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指非計劃停運小時與非計劃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之和。

1.1.13 購電人原因:指由於購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購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14 售電人原因:指由於售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售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15 計量點:指附件二所示的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點。一般情況下,計量點位於雙方產權分界點;不能在雙方產權分界點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安裝位置。

1.1.16 緊急情況:指電網發生事故或者發電、供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範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幹線路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網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

1.1.17 技術參數:指附件一所述的電力設施(包括電廠設備和併網設施)的技術限制條件。

1.1.18 工作日:指除法定節假日[6]以外的公曆日。如約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則支付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9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捲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來水達不到設計標準、超設計標準的地震、颱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7]。

1.2解釋

1.2.1 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爲閱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1.2.2 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約定的情形時,相關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及完備的法律手續。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爲公曆日、月、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 一詞指:包括但不限於。

第2章 雙方陳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對方陳述如下:

2.1本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2.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2.4本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3章 合同雙方的義務

3.1購電人的義務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購買售電人電廠機組的電能。

3.1.2 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調度協議,按照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運行、維護有關輸變電設施,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1.3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公正、公平地實施電力調度及信息披露,爲履行本合同提供有關用電負荷、備用容量、輸變電設施運行狀況等信息。

3.1.4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向售電人提供重新啓動電廠機組所需的電力。

3.1.5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售電人補償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償輔助服務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3.2售電人的義務包括:

3.2.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購電人出售符合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的電能。

3.2.2 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統一調度,按照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及調度規程運行和維護電廠,確保發電機組的運行能力達到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標準和規則的要求,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2.3 按月向購電人提供電廠機組可靠性指標和設備運行情況,及時提供設備缺陷情況,定期提供電廠機組檢修計劃,嚴格執行經購電人統籌安排、平衡並經雙方協商確定的電廠機組檢修計劃。

3.2.4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購電人補償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償輔助服務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3.2.5 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不經營直接對用戶的供電業務。

第4章 電力電量購銷

4.1年合同上網電量

以政府定 價電量和有關部門下達的年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爲基礎,由合同雙方根據適用多年的購售電原則協議和當年預測的電力需求總量,按照同網[8]同類型機組利用小時相當的原則協商確定。

雙方據此確定________20__年合同上網電量爲___________億千瓦時。

結合機組年度檢修計劃和電力供需規律,具體分解到每個月的合同上網電量[9]爲:

1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2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3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4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5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6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7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8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9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10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11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12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合同簽訂後的每年8月,雙方可根據當年電力供需實際情況,在協商的基礎上適當調整當年年合同上網電量[10]及剩餘月份的合同上網電量,形成書面協議;每年10月底以前,雙方應協商確定下一年度的年合同上網電量,並於11月底以前簽訂下一年度的購售電合同。

4.2等效可用係數

購電人根據本合同向售電人購買不低於第4.1條規定的年合同上網電量的前提是:根據電廠該年的年合同上網電量確定的電廠機組的計劃等效可用係數應達到__________%[11]以上。若電廠機組的實際等效可用係數[12]達不到前述規定時,購電人應有權按其降低比例相應調減年合同上網電量[13]。

4.3實際發電功率允許偏差[14]

在任何時段,電廠的實際發電功率與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包括臨時調整曲線)所定功率的允許偏差範圍爲:-3%~3%[15]。

熱電聯產機組結合國家規定的“以熱定電”原則下達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並確定功率允許偏差範圍。

4.4累計購電量及超購或少購電量[16]

4.4.1 電廠機組合同年(月)度在第4.3條規定的允許偏差範圍內出力形成的發電量與由於購電人原因造成超出第4.3條規定的偏差範圍出力形成的發電量之和,加上其他情況下電廠機組出力形成的發電量中符合調度指 令要求的電量,爲年(月)累計購電量。年(月)累計購電量與年(月)合同上網電量之差爲購電人年(月)超購或少購電量。

4.4.2 年(月)累計購電量按第5.2條規定的上網電價結算[17]。

4.4.3 到合同年度末,若購電人年累計購電量少於年合同上網電量[18],則購電人應依據下列公式計算結果向售電人支付年少購電量違約金。

年少購電量=年合同上網電量-年累計購電量-該年因售電人發生不可抗力而少發的電量[19]-該年售電人違約少發電量

[其中:累計購電量=實際上網電量-售電人違約超發電量]

年少購電量違約金=年少購電量×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上網電價

4.5違約超發或少發電量

4.5.1 在任何時段,如果售電人違反調度指令發電、不發電或違反調度指令超出允許偏差範圍發電,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部分爲售電人違約超發或少發電量。違約超發或少發電量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售電人未經購電人同意擅自開機或停機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2)電廠機組超出第4.3條規定的允許偏差範圍發電經購電人警告無效,或者超出第4.3條規定的允許偏差範圍連續超過2分鐘[20]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3)緊急情況下,售電人不聽從調度要求減少或增加機組出力的指令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

4.5.2 對售電人違約超發電量部分,購電人不進行結算,同時售電人還應向購電人支付超發電量違約金。

年超發電量違約金=年違約超發電量×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上網電價[21]×2

4.5.3 對售電人違約少發電量部分,按非計劃停運折算,同時售電人還應向購電人支付少發電量違約金。

年少發電量違約金=年違約少發電量×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上網電價

4.5.4 對售電人違反調度指令的行爲,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併網調度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5章 上網電價

5.1調試運行期上網電價

售電人電廠機組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電價按照補償電廠機組變動成本的原則,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經雙方協商,售電人電廠機組調試運行期上網電價確定爲:_________元/(千瓦時)。

5.2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

電廠機組的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由售電人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測算,報政府價格主 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電廠機組的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爲:_________元/(千瓦時)。

5.3臨時上網電價

在電廠機組正式商業運行後,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未批准上網電價,其臨時上網電價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由此確定電廠機組臨時上網電價爲:_________元/(千瓦時)。

第6章 電能計量

6.1計量點

電廠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計量點設置在以下各點(詳見附件二):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6.2電能計量裝置及相關設備

6.2.1 電能計量裝置包括電能表、計量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及二次迴路、電能計量櫃/箱等。

電能量遠方終端是指具有接收電能表輸出的數據信息,並進行採集、處理、分時存儲、長時間保存和遠方傳輸等功能的設備。

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是指能夠實現對遠方數據進行自動採集、分時存儲、統計、分析的系統。

6.2.2 電能計量裝置參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448-20__)進行配置。在電壓互感器二次迴路中不得裝設隔離開關輔助接點,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電壓補償裝置。

6.2.3 電能表採用靜止式多功能電能表,技術性能符合《0.2s和0.5s級靜止式交流有功電度表》(gb/t 17883-1999)和《多功能電能表》(dl/t614-1997)的要求。電能表配有標準通信接口、失壓記錄和失壓計時、對時、事件記錄功能,具備數據本地通信和(或通過電能量遠方終端)遠傳的功能,並接入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

電能量遠方終端的技術性能應滿足《電能量遠方終端》(dl/t743-20__)的要求,並且具有日負荷曲線記錄功能;支持網絡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時與兩個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夠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非授權人進入。

如果電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滿足本款要求,則電能量遠方終端必須具備電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 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或購電人負責在電廠併網前按要求安裝完畢,並結合電能數據採集終端與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進行通道、規約和系 統調試。電能計量裝置投運前,由合同雙方依據《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448-20__)的要求進行竣工驗收。

業已運行的電能計量裝置,參照本款要求,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對電能計量裝置的技術性能及管理狀況進行技術認定;對於不能滿足要求的項目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 在同一計量點應安裝同型號、同規格、準確度相同的主、副電能表各一套。主、副表應有明確標誌。

6.2.6 在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同一計量點,應分別安裝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電能表,電能表應滿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 電能計量裝置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檢定並施加封條、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動電能計量裝置及其相互間的連線或更換計量裝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術改造,改造方案需經另一方同意且在雙方到場的情況下方可實施,並須按第6.2.4款要求通過竣工驗收後方可投入使用。

6.3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付費購買、安裝、調試,並由售電人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付費購買、安裝、調試(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並由購電人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電廠應協助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6.4電能計量裝置的校驗

6.4.1 電能計量裝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校驗,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承擔,雙方共同參加。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6.4.2 任何一方可隨時要求對電能計量裝置進行定期校驗以外的校驗或測試,校驗或測試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進行。若經過校驗或測試發現電能計量裝置誤差達不到規定的精度,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若不超差,則由提出校驗的一方承擔。

6.5計量異常處理

合同雙方的任一方發現電能計量裝置異常或出現故障而影響電能計量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和雙方認可的計量檢測機構,共同排查問題,儘快恢復正常計量。

正常情況下,結算電量以貿易結算計量點主表數據爲依據;若主表出 現異常,則以副表數據爲準。如果貿易結算計量點主、副表均異常,則按對方主表數據確定;對方主表異常,則按對方副表數據爲準。對其他異常情況,雙方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根據失壓記錄、失壓計時等設備提供的信息,確定異常期內的電量。

第7章 電量計算

7.1上網電量或用網電量以月爲結算期,實現日清月結,年終清算。雙方以計量點計費電能表月末最後一天北京時間24:00時抄見電量爲依據,經雙方共同確認,據以計算電量。用網電量計量事項由供用電合同約定時,遵循供用電合同的約定。

7.2結算電量數據的抄錄

7.2.1 正常情況下,合同雙方以主表計量的電量數據作爲結算依據,副表的數據用於對主表數據進行覈對或在主表發生故障或因故退出運行時,代替主表計量。

7.2.2 現場抄錄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遠方終端投運前,利用電能表的凍結功能設定第7.1條所指24:00時的表計數爲抄表數,由雙方人員約定於次日現場抄表。

7.2.3 遠方採集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正式投入運行後,雙方同意以該系統採集的電量爲結算依據。若主站管理系統出現問題影響結算數據正確性,或雙方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採集的數據不一致,或售電人未配置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時,以現場抄錄數據爲準。

7.3電量計算

7.3.1 上網電量

上網電量爲電廠機組向購電人送電、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出電量(正向)的累計值。

因購電人穿越功率引起的電廠聯絡變壓器損耗由購電人承擔。

7.3.2 用網電量

用網電量爲電廠啓動調試階段或由於自身原因機組全停時,電網向電廠送電的電量。用網電量爲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入電量(反向)和所有啓備變壓器輸入電量的累計值(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7.4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原則上分別結算,不應互相抵扣[22]。

第8章 電費結算和支付

8.1電費計算

8.1.1 電費以人民幣結算。

8.1.2 上網電費按以下公式計算:

上網電費=累計購電量×對應的上網電價(含稅)[23]

8.2電費結算

8.2.1 雙方按第7.2條完成抄表後,售電人應按照抄表記錄準確計算上網電量和電費,填制《電量結算單》和《電費 計算單》後,於當日或下一個工作日將《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傳真給購電人,原件以特快專遞同日寄出[24]。

8.2.2 購電人在收到售電人傳送的《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後應儘快進行覈對、確認,如有異議,在收到傳真後3個工作日內通知售電人。經雙方協商修正後,售電人將修正後的《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傳真給購電人,原件以特快專遞同日寄出。如購電人在收到傳真後3個工作日內不通知售電人有異議,則視同已經確認沒有異議[25]。

8.2.3 售電人根據購電人確認的《電費計算單》開具增值稅發票,並送交給購電人。購電人收到正確的《電量結算單》、《電費計算單》和增值稅發票原件後,分兩次付清該期上網電費:(1)收到上述原件後的5個工作日內,支付該期上網電費的50%;(2)收到上述原件後的15個工作日內,付清該期上網電費剩餘的50%。

若購電人因故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付清上網電費,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0.3‰~0.5‰加收違約金。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具體約定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__________‰加收違約金。逾期天數從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

8.3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電費支付

電廠機組單機調試運行期結束後,購電人應在一個月內支付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電費。具體支付辦法和約定比照第8.2條進行。

8.4有償輔助服務費用的計算和支付

購電人電網或售電人電廠機組提供有償輔助服務業務費用的計算和支付事宜,由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國家有關規定正式施行之前,遵循現行辦法。

8.5臨時電價與批覆電價差額調整的電費支付

對於臨時結算電價與批覆電價之間的差異造成的結算電費差額部分,雙方根據第5.3條的約定和批覆文件的規定執行,並在雙方確定差額後的一個月內清算完畢,多退少補。

8.6計量差錯調整的電費支付

根據本合同第6.5條約定,由於計量差錯,購電人需向售電人增加支付款項或售電人需向購電人退還款項的,由合同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後在次月電費結算中一併清算。

8.7用網電費的支付

根據本合同第7.3.2款計算的電廠用網電量,在國家相關規定出臺前,按電網平均銷售電價標準覈算電費,電廠應在下一個月內支付。電廠與當地供電企業另行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應按照該 合同的約定支付用網電費。

8.8 違約金、補償金的年度清算

對於沒有按月結算的違約金、補償金等,合同雙方應於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9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應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項,均應直接匯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銀行帳戶。當收款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開戶銀行或帳號時,匯入變更後的銀行帳戶。

收款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銀行帳戶應與本合同提供的或書面變更後的相同。

8.10資料與記錄

雙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資料與記錄,以備根據本合同在合理範圍內對報表、記錄檢查或計算的精確性進行覈查。

第9章 不可抗力

9.1若不可抗力的發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礙一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可免除或延遲履行其義務,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遲履行的範圍和時間不超過消除不可抗力影響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義務,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義務;

(3)一旦不可抗力結束,該方應儘快恢復履行本合同。

9.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則該方應立即告知另一方,並在3日內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該通知中應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和預計持續的時間、事件性質、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及該方爲減少不可抗力影響所採取的措施。

應對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如遇通訊中斷,則自通訊恢復之日)起30日內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發生地相應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9.3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雙方應採取合理措施,減少因不可抗力給一方或雙方帶來的損失。雙方應及時協商制定並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未能盡其努力採取合理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則該方應承擔由此而擴大的損失。

9.4如果不可抗力阻礙一方履行義務持續超過_______日,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後__________日,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規定除外。

9.5 因政府行爲、法律變更或電力市場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售電人 或購電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項下的售、購電義務,雙方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儘快協商解決。必要時,適當修改本合同。

第10章 非計劃停運[26]

10.1雙方商定,該年度由於售電人原因造成的電廠機組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允許值累計爲_______小時[27]。如由於售電人原因,電廠機組該年度實際累計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超過該年度允許值,則按照機組銘牌容量乘以超過的小時數計算的電量扣減當月結算電量[28]。

10.2雙方商定,該年度由於售電人原因造成的電廠機組非計劃停運中,機組強迫停運允許次數爲________次[29]。如由於售電人原因,電廠機組該年度實際累計強迫停運次數超過該年度機組強迫停運允許次數,則每超過1次,按照機組銘牌容量乘以2小時計算的電量扣減當月結算電量[30]。

10.3由於購電人原因造成電廠機組非計劃停運(包括非計劃降低出力)而少購的電量,按照第4.4.3款執行。

10.4由於購電人原因造成電廠機組強迫停運,則每停運1次,按照機組銘牌容量乘以2小時計算的電量增加當年年合同上網電量。

第11章 違約責任

11.1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視爲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11.2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購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____________。

11.3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售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____________。

11.4一旦發生違約行爲,非違約方應立即通知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爲,並儘快向違約方發出一份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爲和請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書面通知。違約方應立即採取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爲,並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確認違約行爲、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11.5在本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2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2.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在併網調度協議生效後生效。

12.2本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12.3在本合同期滿前______個月,雙方應就續簽本合同的 有關事宜進行商談。

第13章 適用法律

13.1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14章 合同變更、轉讓和終止

14.1本合同的任何變更、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生效條件同第12.1條。

14.2售電人和購電人明確表示,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均無權向第三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所有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

14.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同意對本合同進行相應調整和修改: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變動;

(2)國家電力監管機構頒佈實施有關規則、辦法、規定等;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4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發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則另一方有權在發出解除通知_________日後終止本合同:

(1)一方破產、清算,一方或電廠被吊銷營業執照或電力業務許可證;

(2)一方與另一方合併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而該存續的企業不能承擔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

(3)雙方簽訂的併網調度協議終止;

(4)由於售電人原因,電廠機組持續______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發送電;

(5)由於購電人原因,購電人持續_________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電力電量;

(6)雙方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項:_____________。

第15章 爭議的解決

15.1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提請電力監管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選擇以下第________條處理[31]:

(1)雙方同意提請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請求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16章 其他

16.1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資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資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6.2合同附件[32]

附件一:電廠主要技術參數(略)

附件二:電廠主接線圖及計量點圖示(略)

附件三:電廠每臺機組每年允許的計劃停運小時(略)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合同正文與附件之間產生解釋分歧時,首先應依據爭議事項的性質,以與爭議點最相關的和對該爭議點處理更深入的內容爲準。如果採用上述原則後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則由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按合同目的協商確定。

16.3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就本合同標的達成的全部協議,並且取代所有雙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進行的任何討論、談判、協議和合同。

16.4通知與送達

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文件和合規的帳單等均須以書面方式進行。通過掛號信、快遞或當面送交的,經收件方簽字確認即被認爲送達;若以傳真方式發出並被接收,即視爲送達。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規的帳單等均在送達或接收後方能生效。一切通知、帳單、資料或文件等應發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當該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地址時,發往變更後的地址。

16.5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6文本

本合同共_________頁,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送______________電力監管委員會/局[33]備案貳份。

購電人(蓋章):__________  售電人(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簽字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簽字地點:_______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________

[1]在正式合同文本中,所列數字、百分比、期間等均應爲確定值,以免由此產生爭議。

[2]《示範文本》中符號“/”表示其左右波浪線上的內容供雙方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3]關於取得輸電業務許可證的陳述適用於已經實行了輸電業務許可證制度的地區,下同。

[4]關於取得發電業務許可證的陳述適用於 已經實行了發電業務許可證制度的地區,下同。

[5]如果機組覈定容量與其銘牌容量不符,則以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核定容量爲準,下同。

[6]此處法定節假日包括雙休日。

[7]此處列舉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雙方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擇適用。

[8]本合同指購電人管轄或經營管理的電網。

[9]因水電廠來水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合同雙方可合理滾動調整水電廠月度合同電量,保證年度合同電量的完成。

[10]調整幅度按照全網機組等比例調整的原則確定。

[11]採用此方法確定年利用小時需考慮在大修年份,機組的可用小時低於其他無大修年份,對等效可用係數應提出不同的較低要求。另外,(1)特殊項目,如核電、抽水蓄能電廠等應有特別處理;(2)綜合利用的小規模火電廠,由購電人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及當時電網的需求狀況調度電廠。

[12]由於不可抗力導致實際等效可用係數的降低是否作爲扣減電量的考慮因素,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13]可以考慮將電網內備用容量是否達到某一比例作爲是否扣減電量的依據。

[14]本條不適用於電廠(機組)參加電網的自動發電控制(agc)時段。

[15]實際允許偏差範圍可由合同雙方根據機組(電廠)容量的大小和所在電網的實際需要協商確定。

[16]實行“競價上網”時,即可取消超購電量的概念,而設置競價上網電量。競價上網電量的電價和數量根據電力監管機構制定的市場規則和競價辦法形成。在此情況下,競價上網電量與合同電量之間的關係應重新考慮。

[17]另一種辦法是:將政府定價電量也分解到月。(1)在年(月)合同上網電量小於該年(月)政府定價電量的情況下,當年(月)累計購電量未超過政府定價電量時,年(月)累計購電量按第5.2條規定的上網電價結算;當年(月)累計購電量超過政府定價電量時,未超過部分按第5.2條規定的上網電價結算,超過部分的電價由合同雙方協商,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後確定。(2)在年(月)合同上網電量大於或等於該年(月)政府定價電量的情況下,當年(月)累計購電量未超過合同上網電量時,年(月)累計購電量按第5.2條規定的上網電價結算;當年(月)累計購電量超過合同上網電量時,未超過部分按第5.2條規定的上網電價結算,超過部分的電價由合同雙方協商,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後確 定。

[18]年合同上網電量應按第4.1條確定並按第4.2條調整,下同。

[19]根據此項安排,因不可抗力而少發的電量由售電人承擔。根據合同雙方談判的結果,也可由雙方共同承擔。

[20]連續超過允許偏差範圍的時間可由合同雙方根據機組(電廠)容量的大小以及所在電網的實際需要協商確定。還可根據具體情況對量化方法進行適當調整或者進一步細化。此項規定不適用於機組起停時段。

[21]對於按規定實行峯谷、豐枯上網電價的,應分時段、分季節段計算後相加,下同。

[22]部分水電機組因來水問題經常發生全停。此種情況下合同雙方可根據有關規定或實際情況相互協商,確定用於電廠廠用電的用網電量與上網電量互相抵扣。

[23]對於按規定實行峯谷、豐枯上網電價或協商確定電價的,應分段計算後相加。

[24]此爲送達方式舉例。也可採取雙方協商確定的更爲便捷有效的方式送達。

[25]此爲確認方式舉例。也可採取雙方協商確定的更爲便捷有效的確認方式。

[26]不包括調試運行期的情況。

[27]以同網同類型機組前三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平均值的70%~80%確定。

[28]超過該年度允許值的小時數,也可分段處理:對超過小時數數值較少的部分,約定一個較小的扣減係數;對超過小時數數值較大的部分,約定一個較大的扣減係數。

[29]以同網同類型機組前三年強迫停運次數平均值的70%~80%確定。

[30]超過該年度允許值的強迫停運次數,也可分段處理:對超過次數數值較少的部分,約定一個較小的扣減係數;對超過次數數值較大的部分,約定一個較大的扣減係數。

[31]僅可擇一。

[32]實際簽訂合同時,附件應完整、準確、清楚,不得省略。

[33]此處指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設在電廠(機組)所在地的相應分支機構。在該電力監管分支機構成立之前,合同雙方應將所籤購售電合同分別送電廠(機組)所在省(區、市)電力管理部門備案。

購售電合同 篇8

購電人: ,系一家電網經營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電力監管委員會/局頒發的輸電業務許可證(許可證編號: ),稅務登記號: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售電人: ,系一傢俱有法人資格的發電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電力監管委員會/局頒發的本合同所指電廠(機組)發電業務許可證(許可證編號: ),稅務登記號: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雙方提供聯絡通訊及開戶銀行信息如下:

購電人名稱:

收件人: 電子郵件:

電話: 傳真: 郵編:

通訊地址: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 號:

售電人名稱:

收件人: 電子郵件:

電話: 傳真: 郵編:

通訊地址: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 號:

鑑於:

(1)售電人在 擁有供建並餅將經營管理總裝機容量爲 兆瓦(MW)的 電廠(以下簡稱電廠)。

(2)電廠已/將並人購電人經營管理的電網運行。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1章 定義和解釋

1.1本合同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電廠:指位於 由售電人擁有/興建並/並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爲兆瓦(單機容量爲 兆瓦,裝機臺數爲 臺,分別爲 、 、 、 、 號機組)的發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

1.1.2年實際上網電量:指售電人每年在計量點輸送給購電人的電量;電量的計量單位爲千瓦時(kWh)。

1.1.3年合同上網電量:指本合同第4.1條約定的每年的上網電量。

1.1.4年(月)累計購電量:指本合同第4.4.1款規定的購電量。

1.1.5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指電廠不同機組首次併網開始,到正式交付商業運行前爲止的上網電量。

1.1.6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於計劃檢修期內的狀態,包括機組的大修、小修、公用系統計劃檢修及購電人(電力調度機構)要求的節假日檢修、低谷消缺等。電廠每臺機組每年允許的計劃停運小時詳見附件三。

1.1.7非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於不可用而又不是計劃停運的狀態。根據需要停運的緊急程度,非計劃停運分爲以下5類:第1類爲立即停運;第2類爲可短暫延遲但必須在6小時以內退出的停運;第3類爲可延至6小時以後,但必須在72小時之內退出的停運;第4類爲可延至72小時以後,但必須在下次計劃停運以前退出的停運;第5類爲超過計劃停運期限的延長停運。

1.1.8強迫停運:第1.1.7款中第1、2、3類非計劃停運統稱爲強迫停運。

1.1.9可用小時:指機組處於可用狀態的小時數,爲運行小時與備用小時之和。

1.1.10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指機組降低出力小時數摺合成按銘牌容量計算的停運小時數。

1.1.11等效可用係數:指機組可用小時減去機組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與機組的統計期間小時的比例。就本合同而言, 號機組的等效可用係數的計劃指標值在大修年度爲 ,在無大修年度爲 ;其他機組的等效可用係數分別爲 。

1.1.12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指非計劃停運小時與非計劃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之和。

1.1.13購電人原因:指由於購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購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14售電人原因:指由於售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售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15計量點:指附件二所示的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點。一般情況下,計量點位於雙方產權分界點;不能在雙方產權分界點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安裝位置。

1.1.16緊急情況:指電網發生事故或者發電、供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範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幹線路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網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

1.1.17技術參數:指附件一所述的電力設施(包括電廠設備和併網設施)的技術限制條件。

1.1.18工作日:指除法定節假日以外的公曆日。如約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則支付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9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捲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來水達不到設計標準、超設計標準的地震、颱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

1.2解釋

1.2.1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爲閱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1.2.2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約定的情形時,相關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及完備的法律手續。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爲公曆日、月、年。

1.2.5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於。

第2章 雙方陳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對方陳述如下:

2.1本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2.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2.4本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3章 合同雙方的義務

3.1 購電人的義務包括:

3.1.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購買售電人電廠機組的電能。

3.1.2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調度協議,按照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運行、維護有關輸變電設施,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1.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公正、公平地實施電力調度及信息披露,爲履行本合同提供有關用電負荷;備用容量、輸變電設施運行狀況等信息。

3.1.4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向售電人提供重新啓動電廠機組所需的電力。

3.1.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售電人補償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償輔助服務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3.2售電人的義務包括:

3.2.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購電人出售符合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的電能。

3.2.2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統一調度,按照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及調度規程運行和維護電廠,確保發電機組的運行能力達到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標準和規則的要求,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2.3按月向購電人提供電廠機組可靠性指標和設備運行情況,及時提供設備缺陷情況,定期提供電廠機組檢修計劃,嚴格執行經購電人統籌安排、平衡並經雙方協商確定的電廠機組檢修計劃。

3.2.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購電人補償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償輔助服務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3.2.5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不經營直接對用戶的供電業務。

第4章 電力電量購銷

4.1年合同上網電量

以政府定價電量和有關部門下達的年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爲基礎,由合同雙方根據適用多年的購售電原則協議和當年預測的電力需求總量,按照同網同類型機組利用小時相當的原則協商確定。

雙方據此確定 年年合同上網電量爲 億千瓦時。

結合機組年度檢修計劃和電力供需規律,具體分解到每個月的合同上網電量爲:

1月份:——億千瓦時;

2月份:——億千瓦時;

3月份:——億千瓦時;

4月份:——億千瓦時;

5月份:——億千瓦時;

6月份:——億千瓦時;

7月份:一—億千瓦時;

8月份:——億千瓦時;

9月份:——億千瓦時;

10月份:——億千瓦時;

11月份:——億千瓦時;

12月份:——億千瓦時。

合同簽訂後的每年8月,雙方可根據當年電力供需實際情況,在協商的基礎上適當調整當年年合同上網電量及剩餘月份的合同上網電量,形成書面協議;每年10月底以前,雙方應協商確定下一年度的年合同上網電量,並於11月底以前簽訂下一年度的購售電合同。

4.2等效可用係數

購電人根據本合同向售電人購買不低於第4.1條規定的年合同上網電量的前提是:根據電廠該年的年合同上網電量確定的電廠機組的計劃等效可用係數應達到 %以上。若電廠機組的實際等效可用係數達不到前述規定時,購電人應有權按其降低比例相應調減年合同上網電量。

4.3實際發電功率允許偏差

在任何時段,電廠的實際發電功率與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包括臨時調整曲線)所定功率的允許偏差範圍爲:-3%-3%。

熱電聯產機組結合國家規定的“以熱定電”原則下達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並確定功率允許偏差範圍。

4.4累計購電量及超購或少購電量

4.4.1電廠機組合同年(月)度在第4.3條規定的允許偏差範圍內出力形成的發電量與由於購電人原因造成超出第4.3條規定的偏差範圍出力形成的發電量之和,加上其他情況下電廠機組出力形成的發電量中符合調度指令要求的電量,爲年(月)累計購電量。年(月)累計購電量與年(月)合同上網電量之差爲購電人年(月)超購或少購電量。

4.4.2年(月)累計購電量按第5.2條規定的上網電價結算。

4.4.3到合同年度末,若購電人年累計購電量少於年合同上網電量,則購電人應依據下列公式計算結果向售電人支付年少購電量違約金。

年少購電量:年合同上網電量—年累計購電量—該年因售電人發生不可抗力而少發的電量—該年售電人違約少發電量

[其中:累計購電量:實際上網電量—售電人違約超發電量]

年少購電量違約金:年少購電量X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上網電價

4.5違約超發或少發電量

4.5.1在任何時段,如果售電人違反調度指令發電、不發電或違反調度指令超出允許偏差範圍發電,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部分爲售電人違約超發或少發電量。違約超發或少發電量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售電人未經購電人同意擅自開機或停機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2)電廠機組超出第4.3條規定的允許偏差範圍發電經購電人警告無效,或者超出第4.3條規定的允許偏差範圍連續超過2分鐘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3)緊急情況下,售電人不聽從調度要求減少或增加機組出力的指令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

4.5.2對售電人違約超發電量部分,購電人不進行結算,同時售電人還應向購電人支付超發電量違約金。

年超發電量違約金:年違約超發電量X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上網電價×2

4.5.3對售電人違約少發電量部分,按非計劃停運折算,同時售電人還應向購電人支付少發電量違約金。

年少發電量違約金:年違約少發電量X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上網電價

4.5.4對售電人違反調度指令的行爲,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併網調度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5章 上網電價

5.1調試運行期上網電價

售電方電廠機組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電價按照補償電廠機組變動成本的原則,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經雙方協商,售電方電廠機組調試運行期上網電價確定爲: 元/(千瓦時)。

5.2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

電廠機組的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由售電人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測算,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電廠機組的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爲: 元/(千瓦時)。

5.3臨時上網電價

在電廠機組正式商業運行後,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未批准上網電價,其臨時上網電價應按照國家有關 部門的規定執行。

由此確定電廠機組臨時上網電價爲: 元/(千瓦時)。

第6章 電能計量

6.1計量點

電廠上樹電量和用網電量計量點設置在以下各點(詳見附什二)

(1) ;

(2) ;

(3) 。

6.2電能計量裝置及相關設備

6.2.1電能計量裝置包括電能表、計量用電壓互感器(PT)、電流互感器(CT)及二次迴路、電能計量櫃/箱等。

電能量遠方終端是指具有接收電能表輸出的數據信息,並進行採集、處理、分時存儲、長時間保存和遠方傳輸等功能的設備。

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是指能夠實現對遠方數據進行自動採集、分時存儲、統計、分析的系統。

6.2.2電能計量裝置參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448-20__)進行配置。在電壓互感器二次迴路中不得裝設隔離開關輔助接點,不得接人任何形式的電壓補償裝置。

6.2.3電能表採用靜止式多功能電能表,技術性能符合《0.2S和0.5S級靜止式交流有功電度表》(GB/T 17883-1999)和《多功能電能表》(DLrr 614-1997)的要求。電能表配有標準通信接口、失壓記錄和失壓計時、對時、事件記錄功能,具備數據本地通信和(或通過電能量遠方終端)遠傳的功能,並接入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

電能量遠方終端的技術性能應滿足《電能量遠方終端》(DL/T 743-20__)的要求,並且具有日負荷曲線記錄功能;支持網絡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時與兩個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夠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非授權人進人。

如果電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滿足本款要求,則電能量遠方終端必須具備電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或購電人負責在電廠併網前按要求安裝完畢,並結合電能數據採集終端與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進行通道、規約和系統調試。電能計量裝置投運前,由合同雙方依據《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I/丁448-20__)的要求進行竣工驗收。

業已運行的電能計量裝置,參照本款要求,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對電能計量裝置的技術性能及管理狀況進行技術認定;對於不能滿足要求的項目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在同一計量點應安裝同型號、同規格、準確度相同的主、副電能表各一套。主、副表應有明確標誌。

6.2.6在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同一計量點,應分別安裝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電能表,電能表應滿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電能計量裝置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檢定並施加封條、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動電能計量裝置及其相互間的連線或更換計量裝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術改造,改造方案需經另一方同意且在雙方到場的情況下方可實施,並須按第6.2.4款要求通過竣工驗收後方可投入使用。

6.3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付費購買、安裝、調試,並由售電人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付費購買、安裝、調試(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並由購電人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電廠應協助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6.4電能計量裝置的校驗

6.4.1電能計量裝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校驗,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承擔,雙方共同參加。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6.4.2任何一方可隨時要求對電能計量裝置進行定期校驗以外的檢驗或測試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進行。若經過校驗或測試發現電能計量裝置誤差達不到規定的精度,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若不超差,則由提出校驗的一方承擔。

6.5計量異常處理

合同雙方的任一方發現電能計量裝置異常或出現故障而影響電能計量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和雙方認可的計量檢測機構,共同排查問題,儘快恢復正常計量。

正常情況下,結算電量以貿易結算計量點主表數據爲依據;若主表出現異常,則以副表數據爲準。如果貿易結算計量點主、副表均異常,則按對方主表數據確定;對方主表異常,則按對方副表數據爲準。對其他異常情況,雙方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根據失壓記錄、失壓計時等設備提供的信息,確定異常期內的電量。

第7章 電量計算

7.1上網電量或用網電量以月爲結算期,實現日清月結,年終清算。雙方以計量點計費電能表月末最後一天北京時間24:00時抄見電量爲依據,經雙方共同確認,據以計算電量。用網電量計量事項由供用電合同約定時,遵循供用電合同的約定。

7.2結算電量數據的抄錄

7.2.1正常情況下,合同雙方以主表計量的電量數據作爲結算依據,副表的數據用於對主表數據進行覈對或在主表發生故障或因故退出運行時,代替主表計量。

7.2.2現場抄錄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遠方終端投運前,利用電能表的凍結功能設定第7.1條所指24:00時的表計數爲抄表數,由雙方人員約定於次日現場抄表。

7.2.3遠方採集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正式投入運行後,雙方同意以該系統採集的電量爲結算依據。若主站管理系統出現問題影響結算數據正確性,或雙方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採集的數據不一致,或售電人未配置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時,以現場抄錄數據爲準。

7.3電量計算

7.3.1上網電量

上網電量爲電廠機組向購電人送電、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出電量(正向)的累計值。

因購電人穿越功率引起的電廠聯絡變壓器損耗由購電人承擔。

7.3.2用網電量

用網電量爲電廠啓動調試階段或由於自身原因機組全停時,電網向電廠送電的電量。用網電量爲按第 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入電量(反向)和所有啓備變壓器輸入電量的累計值(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7.4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原則上分別結算,不應互相抵扣。

第8章 電費結算和支付

8.1電費計算

9.1.1電費以人民幣結算。

8.1.2上網電費按以下公式計算:

上網電費:累計購電量X對應的上網電價(含稅)

8.2電費結算

8.2.1雙方按第7.2條完成抄表後,售電人應按照抄表記錄準確計算上網電量和電費,填制《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後,於當日或下一個工作日將《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傳真給購電人,原件以特快專遞同日寄出。

8.2.2購電人在收到售電人傳送的《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後應儘快進行覈對、確認,如有異議,在收到傳真後3個工作日內通知售電人。經雙方協商修正後,售電人將修正後的《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傳真給購電人,原件以特快專遞同日寄出。如購電人在收到傳真後3個工作日內不通知售電人有異議,則視同已經確認沒有異議。

8.2.3售電人根據購電人確認的《電費計算單》開具增值稅發票,並送交給購電人。購電人收到正確的《電量結算單》、《電費計算單》和增值稅發票原件後,分兩次付清該期上網電費:(1)收到上述原件後的5個工作日內,支付該期上網電費的50%;(2)收到上述原件後的15個工作日內,付清該期上網電費剩餘的 50%。

若購電人因故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付清上網電費,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0.3‰-0.5‰加收違約金。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具體約定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 %加收違約金。逾期天數從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

8.3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電費支付

電廠機組單機調試運行期結束後,購電人應在一個月內支付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電費。具體支付辦法和約定比照第8.2條進行。

8.4有償輔助服務費用的計算和支付

購電人電網或售電人電廠機組提供有償輔助服務業務費用的計算和支付事宜,由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國家有關規定正式施行之前,遵循現行辦法。

8.5臨時電價與批覆電價差額調整的電費支付

對於臨時結算電價與批覆電價之間的差異造成的結算電費差額部分,雙方根據第5.3條的約定和批覆文件的規定執行,並在雙方確定差額後的一個月內清算完畢,多退少補。

8.6計量差錯調整的電費支付

根據本合同第6.5條約定,由於計量差錯,購電人需向售電人增加支付款項或售電人需向購電人退還款項的,由合同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後在次月電費結算中一併清算。

8.7用網電費的支付

根據本合同第7.3.2款計算的電廠用網電量,在國家相關規定出臺前,按電網平均銷售電價標準覈算電費,電廠應在下一個月內支付。電廠與當地供電企業另行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應按照該合同的約定支付用網電費。

8.8違約金、補償金的年度清算

對於沒有按月結算的違約金、補償金等,合同雙方應於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9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應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項,均應直接匯人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銀行賬戶。當收款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開戶銀行或賬號時,匯人變更後的銀行賬戶。

收款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銀行賬戶應與本合同提供的或書面變更後的相同。

8.10資料與記錄

雙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資料與記錄,以備根據本合同在合理範圍內對報表、記錄檢查或計算的精確性進行覈查。

第9章 不可抗力

9.1若不可抗力的發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礙一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可免除或延遲履行其義務,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遲履行的範圍和時間不超過消除不可抗力影響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義務,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義務;

(3)一旦不可抗力結束,該方應儘快恢復履行本合同。

9.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則該方應立即告知另一方,並在3日內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該通知中應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和預計持續的時間、事件性質、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及試方爲減少不可抗力影響所採取的措施。

虛對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如遇通訊中斷,則自通訊恢復之日)起30日內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發生地相應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9.3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雙方應採取合理措施,減少因不可抗力給一方或雙方帶來的損失。雙方應及時協商制定並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未能盡其努力採取合理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則該方應承擔由此而擴大的損失。

9.4如果不可抗力阻礙一方履行義務持續超過 日,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後 日,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規定除外。

9.5因政府行爲、法律變更或電力市場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售電人或購電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項下的售、購電義務,雙方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儘快協商解決。必要時,適當修改本合同。

第10章 非計劃停運

10.1雙方商定,該年度由於售電人原因造成的電廠機組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允許值累計爲 小時。如由於售電人原因,電廠機組該年度實際累計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超過該年度允許值,則按照機組銘牌容量乘以超過的小時數計算的電量扣減當月結算電量。

10.2雙方商定,該年度由於售電人原因造成的電廠機組非計劃停運中,機組強迫停運允許次數爲 次。如由於售電人原因,電廠機組該年度實際累計強迫停運次數超過該年度機組強迫停運允許次數,則每超過1次,按照機組銘牌容量乘以2小時計算的電量扣減當月結算電量。

10.3由於購電人原因造成電廠機組非計劃停運(包括非計劃降低出力)而少購的電量,按照第4.4.3款執行。

10.4由於購電人原因造成電廠機組強迫停運,則每停運1次,按照機組銘牌容量乘以2小時計算的電量增加當年年合同上網電量。

第11章 違約責任

11.1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視爲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11.2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購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

11.3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售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

11.4一旦發生違約行爲,非違約方應立即通知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爲,並儘快向違約方發出一份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爲和請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書面通知。違約方應立即採取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爲,並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確認違約行爲、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11.5在本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2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2.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在併網調度協議生效後生效。

12.2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2.3在本合同期滿前 個月,雙方應就續簽本合同的有關事宜進行商談。

第13章 適用法律

13.1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14章 合同變更、轉讓和終止

14.1本合同的任何變更、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生效條件同第12.1條。

14.2售電人和購電人明確表示,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均無權向第三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所有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

14.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同意對本合同進行相應調整和修改: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變動;

(2)國家電力監管機構頒佈實施有關規則、辦法、規定等;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 。

14.4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發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則另一方有權在發出解除通知 日後終止本合同:

(1)一方破產、清算,一方或電廠被吊銷營業執照或電力業務許可證;

(2)一方與另一方合併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而該存續的企業不能承擔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

(3)雙方簽訂的併網調度協議終止;

(4)由於售電人原因,電廠機組持續 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發送電;

(5)由於購電人原因,購電人持續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電力電量;

(6)雙方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項: 。

第15章 爭議的解決

15.1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提請電力監管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選擇以下第 條處理:

(1)雙方同意提請 仲裁委員會,請求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16章 其他

16.1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資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資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6.2合同附件

附件一:電廠主要技術參數

附件二:電廠主接線圖及計量點圖示

附件三:電廠每臺機組每年允許的計劃停運小時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合同正文與附件之間產生解釋分歧時,首先應依據爭議事項的性質,以與爭議點最相關的和對該爭議點處理更深入的內容爲準。如果採用上述原則後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則由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按合同目的協商確定。

16.3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就本合同標的達成的全部協議,並且取代所有雙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進行的任何討論、談判、協議和合同。

16.4通知與送達

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文件和合規的賬單等均須以書面方式進行。通過掛號信、快遞或當面送交的,經收件方簽字確認即被認爲送達;若以傳真方式發出並被接收,即視爲送達。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規的賬單等均在送達或接收後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賬單、資料或文件等應發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當該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地址時,發往變更後的地址。

16.5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

16.6文本

本合同共 頁,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送 電力監管委員會/局備案貳份。

購電人(蓋章): 售電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地點: 簽字地點:

購售電合同 篇9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購售電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下列雙方簽署:

購電人:______,系一家電網經營企業,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_________電力監管委員會/局[2]頒發的輸電業務許可證[3](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售電人:_____________,系一傢俱有法人資格的發電企業,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_____電力監管委員會/局頒發的本合同所指電廠(機組)發電業務許可證[4](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稅務登記號:_______,住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雙方提供聯絡通訊及開戶銀行信息如下:

購電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電子郵件:___________

電話:______傳真:______郵編: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售電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電子郵件: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傳真:______郵編: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1)售電人在____________擁有/興建並 並將經營管理總裝機容量爲______兆瓦(mw)的____________電廠(以下簡稱電廠)。

(2)電廠已/將併入購電人經營管理的電網運行。

雙方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1章 定義和解釋

1.1本合同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 電廠:指位於______由售電人擁有/興建並/並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爲______兆瓦(單機容量爲______兆瓦,裝機臺數爲_____臺,分別爲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機組)[5]的發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

1.1.2 年實際上網電量:指售電人每年在計量點輸送給購電人的電量。電量的計量單位爲千瓦時(kwh)。

1.1.3 年合同上網電量:指本合同第4.1條約定的每年的上網電量。

1.1.4 年(月)累計購電量:指本合同第4.4.1款規定的購電量。

1.1.5 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指電廠不同機組首次併網開始,到正式交付商業運行前爲止的上網電量。

1.1.6 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於計劃檢修期內的狀態,包括機組的大修、小修、公用系統計劃檢修及購電人(電力調度機構)要求的節假日檢修、低谷消缺等。電廠每臺機組每年允許的計劃停運小時詳見附件三。

1.1.7 非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於不可用而又不是計劃停運的狀態。根據需要停運的緊急程度,非計劃停運分爲以下5類:第1類爲立即停運;第2類爲可短暫延遲但必須在6小時以內退出的停運;第3類爲可延至6小時以後,但必須在72小時之內退出的停運;第4類爲可延至72小時以後,但必須在下次計劃停運以前退出的停運;第5類爲超過計劃停運期限的延長停運。

1.1.8 強迫停運:第1.1.7款中第1、2、3類非計劃停運統稱爲強迫停運。

1.1.9 可用小時:指機組處於可用狀態的小時數,爲運行小時與備用小時之和。

1.1.10 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指機組降低出力小時數摺合成按銘牌容量計算的停運小時數。 1.1.11 等效可用係數:指機組可用小時減去機組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與機組的統計期間小時的比例。就本合同而言,_______號機組的等效可用係數的計劃指標值在大修年度爲_______,在無大修年度爲________;其他機組的等效可用係數分別爲_______。

1.1.12 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指非計劃停運小時與非計劃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之和。

1.1.13 購電人原因:指由於購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購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14 售電人原因:指由於售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售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15 計量點:指附件二所示的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點。一般情況下,計量點位於雙方產權分界點;不能在雙方產權分界點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安裝位置。

1.1.16 緊急情況:指電網發生事故或者發電、供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範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幹線路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網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

1.1.17 技術參數:指附件一所述的電力設施(包括電廠設備和併網設施)的技術限制條件。

1.1.18 工作日:指除法定節假日[6]以外的公曆日。如約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則支付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9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捲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來水達不到設計標準、超設計標準的地震、颱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7]。

1.2解釋

1.2.1 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爲閱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1.2.2 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約定的情形時,相關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及完備的法律手續。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爲公曆日、月、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 一詞指:包括但不限於。

第2章 雙方陳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對方陳述如下:

2.1本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2.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2.4本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3章 合同雙方的義務

3.1購電人的義務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購買售電人電廠機組的電能。

3.1.2 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調度協議,按照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運行、維護有關輸變電設施,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1.3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公正、公平地實施電力調度及信息披露,爲履行本合同提供有關用電負荷、備用容量、輸變電設施運行狀況等信息。

3.1.4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向售電人提供重新啓動電廠機組所需的電力。

3.1.5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售電人補償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償輔助服務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3.2售電人的義務包括:

3.2.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購電人出售符合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的電能。

3.2.2 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統一調度,按照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及調度規程運行和維護電廠,確保發電機組的運行能力達到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標準和規則的要求,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2.3 按月向購電人提供電廠機組可靠性指標和設備運行情況,及時提供設備缺陷情況,定期提供電廠機組檢修計劃,嚴格執行經購電人統籌安排、平衡並經雙方協商確定的電廠機組檢修計劃。

3.2.4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購電人補償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償輔助服務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3.2.5 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不經營直接對用戶的供電業務。

第4章 電力電量購銷

4.1年合同上網電量

以政府定 價電量和有關部門下達的年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爲基礎,由合同雙方根據適用多年的購售電原則協議和當年預測的電力需求總量,按照同網[8]同類型機組利用小時相當的原則協商確定。

雙方據此確定________20__年合同上網電量爲___________億千瓦時。

結合機組年度檢修計劃和電力供需規律,具體分解到每個月的合同上網電量[9]爲:

1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2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3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4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5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6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7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8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9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10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11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12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合同簽訂後的每年8月,雙方可根據當年電力供需實際情況,在協商的基礎上適當調整當年年合同上網電量[10]及剩餘月份的合同上網電量,形成書面協議;每年10月底以前,雙方應協商確定下一年度的年合同上網電量,並於11月底以前簽訂下一年度的購售電合同。

4.2等效可用係數

購電人根據本合同向售電人購買不低於第4.1條規定的年合同上網電量的前提是:根據電廠該年的年合同上網電量確定的電廠機組的計劃等效可用係數應達到__________%[11]以上。若電廠機組的實際等效可用係數[12]達不到前述規定時,購電人應有權按其降低比例相應調減年合同上網電量[13]。

4.3實際發電功率允許偏差[14]

在任何時段,電廠的實際發電功率與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包括臨時調整曲線)所定功率的允許偏差範圍爲:-3%~3%[15]。

熱電聯產機組結合國家規定的“以熱定電”原則下達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並確定功率允許偏差範圍。

4.4累計購電量及超購或少購電量[16]

4.4.1 電廠機組合同年(月)度在第4.3條規定的允許偏差範圍內出力形成的發電量與由於購電人原因造成超出第4.3條規定的偏差範圍出力形成的發電量之和,加上其他情況下電廠機組出力形成的發電量中符合調度指 令要求的電量,爲年(月)累計購電量。年(月)累計購電量與年(月)合同上網電量之差爲購電人年(月)超購或少購電量。

4.4.2 年(月)累計購電量按第5.2條規定的上網電價結算[17]。

4.4.3 到合同年度末,若購電人年累計購電量少於年合同上網電量[18],則購電人應依據下列公式計算結果向售電人支付年少購電量違約金。

年少購電量=年合同上網電量-年累計購電量-該年因售電人發生不可抗力而少發的電量[19]-該年售電人違約少發電量

[其中:累計購電量=實際上網電量-售電人違約超發電量]

年少購電量違約金=年少購電量×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上網電價

4.5違約超發或少發電量

4.5.1 在任何時段,如果售電人違反調度指令發電、不發電或違反調度指令超出允許偏差範圍發電,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部分爲售電人違約超發或少發電量。違約超發或少發電量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售電人未經購電人同意擅自開機或停機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2)電廠機組超出第4.3條規定的允許偏差範圍發電經購電人警告無效,或者超出第4.3條規定的允許偏差範圍連續超過2分鐘[20]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3)緊急情況下,售電人不聽從調度要求減少或增加機組出力的指令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

4.5.2 對售電人違約超發電量部分,購電人不進行結算,同時售電人還應向購電人支付超發電量違約金。

年超發電量違約金=年違約超發電量×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上網電價[21]×2

4.5.3 對售電人違約少發電量部分,按非計劃停運折算,同時售電人還應向購電人支付少發電量違約金。

年少發電量違約金=年違約少發電量×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上網電價

4.5.4 對售電人違反調度指令的行爲,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併網調度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5章 上網電價

5.1調試運行期上網電價

售電人電廠機組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電價按照補償電廠機組變動成本的原則,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經雙方協商,售電人電廠機組調試運行期上網電價確定爲:_________元/(千瓦時)。

5.2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

電廠機組的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由售電人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測算,報政府價格主 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電廠機組的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爲:_________元/(千瓦時)。

5.3臨時上網電價

在電廠機組正式商業運行後,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未批准上網電價,其臨時上網電價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由此確定電廠機組臨時上網電價爲:_________元/(千瓦時)。

第6章 電能計量

6.1計量點

電廠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計量點設置在以下各點(詳見附件二):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6.2電能計量裝置及相關設備

6.2.1 電能計量裝置包括電能表、計量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及二次迴路、電能計量櫃/箱等。

電能量遠方終端是指具有接收電能表輸出的數據信息,並進行採集、處理、分時存儲、長時間保存和遠方傳輸等功能的設備。

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是指能夠實現對遠方數據進行自動採集、分時存儲、統計、分析的系統。

6.2.2 電能計量裝置參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448-20__)進行配置。在電壓互感器二次迴路中不得裝設隔離開關輔助接點,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電壓補償裝置。

6.2.3 電能表採用靜止式多功能電能表,技術性能符合《0.2s和0.5s級靜止式交流有功電度表》(gb/t 17883-1999)和《多功能電能表》(dl/t614-1997)的要求。電能表配有標準通信接口、失壓記錄和失壓計時、對時、事件記錄功能,具備數據本地通信和(或通過電能量遠方終端)遠傳的功能,並接入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

電能量遠方終端的技術性能應滿足《電能量遠方終端》(dl/t743-20__)的要求,並且具有日負荷曲線記錄功能;支持網絡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時與兩個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夠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非授權人進入。

如果電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滿足本款要求,則電能量遠方終端必須具備電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 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或購電人負責在電廠併網前按要求安裝完畢,並結合電能數據採集終端與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進行通道、規約和系 統調試。電能計量裝置投運前,由合同雙方依據《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448-20__)的要求進行竣工驗收。

業已運行的電能計量裝置,參照本款要求,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對電能計量裝置的技術性能及管理狀況進行技術認定;對於不能滿足要求的項目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 在同一計量點應安裝同型號、同規格、準確度相同的主、副電能表各一套。主、副表應有明確標誌。

6.2.6 在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同一計量點,應分別安裝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電能表,電能表應滿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 電能計量裝置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檢定並施加封條、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動電能計量裝置及其相互間的連線或更換計量裝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術改造,改造方案需經另一方同意且在雙方到場的情況下方可實施,並須按第6.2.4款要求通過竣工驗收後方可投入使用。

6.3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付費購買、安裝、調試,並由售電人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付費購買、安裝、調試(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並由購電人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電廠應協助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6.4電能計量裝置的校驗

6.4.1 電能計量裝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校驗,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承擔,雙方共同參加。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6.4.2 任何一方可隨時要求對電能計量裝置進行定期校驗以外的校驗或測試,校驗或測試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進行。若經過校驗或測試發現電能計量裝置誤差達不到規定的精度,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若不超差,則由提出校驗的一方承擔。

6.5計量異常處理

合同雙方的任一方發現電能計量裝置異常或出現故障而影響電能計量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和雙方認可的計量檢測機構,共同排查問題,儘快恢復正常計量。

正常情況下,結算電量以貿易結算計量點主表數據爲依據;若主表出 現異常,則以副表數據爲準。如果貿易結算計量點主、副表均異常,則按對方主表數據確定;對方主表異常,則按對方副表數據爲準。對其他異常情況,雙方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根據失壓記錄、失壓計時等設備提供的信息,確定異常期內的電量。

第7章 電量計算

7.1上網電量或用網電量以月爲結算期,實現日清月結,年終清算。雙方以計量點計費電能表月末最後一天北京時間24:00時抄見電量爲依據,經雙方共同確認,據以計算電量。用網電量計量事項由供用電合同約定時,遵循供用電合同的約定。

7.2結算電量數據的抄錄

7.2.1 正常情況下,合同雙方以主表計量的電量數據作爲結算依據,副表的數據用於對主表數據進行覈對或在主表發生故障或因故退出運行時,代替主表計量。

7.2.2 現場抄錄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遠方終端投運前,利用電能表的凍結功能設定第7.1條所指24:00時的表計數爲抄表數,由雙方人員約定於次日現場抄表。

7.2.3 遠方採集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正式投入運行後,雙方同意以該系統採集的電量爲結算依據。若主站管理系統出現問題影響結算數據正確性,或雙方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採集的數據不一致,或售電人未配置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時,以現場抄錄數據爲準。

7.3電量計算

7.3.1 上網電量

上網電量爲電廠機組向購電人送電、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出電量(正向)的累計值。

因購電人穿越功率引起的電廠聯絡變壓器損耗由購電人承擔。

7.3.2 用網電量

用網電量爲電廠啓動調試階段或由於自身原因機組全停時,電網向電廠送電的電量。用網電量爲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入電量(反向)和所有啓備變壓器輸入電量的累計值(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7.4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原則上分別結算,不應互相抵扣[22]。

第8章 電費結算和支付

8.1電費計算

8.1.1 電費以人民幣結算。

8.1.2 上網電費按以下公式計算:

上網電費=累計購電量×對應的上網電價(含稅)[23]

8.2電費結算

8.2.1 雙方按第7.2條完成抄表後,售電人應按照抄表記錄準確計算上網電量和電費,填制《電量結算單》和《電費 計算單》後,於當日或下一個工作日將《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傳真給購電人,原件以特快專遞同日寄出[24]。

8.2.2 購電人在收到售電人傳送的《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後應儘快進行覈對、確認,如有異議,在收到傳真後3個工作日內通知售電人。經雙方協商修正後,售電人將修正後的《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傳真給購電人,原件以特快專遞同日寄出。如購電人在收到傳真後3個工作日內不通知售電人有異議,則視同已經確認沒有異議[25]。

8.2.3 售電人根據購電人確認的《電費計算單》開具增值稅發票,並送交給購電人。購電人收到正確的《電量結算單》、《電費計算單》和增值稅發票原件後,分兩次付清該期上網電費:(1)收到上述原件後的5個工作日內,支付該期上網電費的50%;(2)收到上述原件後的15個工作日內,付清該期上網電費剩餘的50%。

若購電人因故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付清上網電費,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0.3‰~0.5‰加收違約金。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具體約定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__________‰加收違約金。逾期天數從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

8.3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電費支付

電廠機組單機調試運行期結束後,購電人應在一個月內支付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電費。具體支付辦法和約定比照第8.2條進行。

8.4有償輔助服務費用的計算和支付

購電人電網或售電人電廠機組提供有償輔助服務業務費用的計算和支付事宜,由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國家有關規定正式施行之前,遵循現行辦法。

8.5臨時電價與批覆電價差額調整的電費支付

對於臨時結算電價與批覆電價之間的差異造成的結算電費差額部分,雙方根據第5.3條的約定和批覆文件的規定執行,並在雙方確定差額後的一個月內清算完畢,多退少補。

8.6計量差錯調整的電費支付

根據本合同第6.5條約定,由於計量差錯,購電人需向售電人增加支付款項或售電人需向購電人退還款項的,由合同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後在次月電費結算中一併清算。

8.7用網電費的支付

根據本合同第7.3.2款計算的電廠用網電量,在國家相關規定出臺前,按電網平均銷售電價標準覈算電費,電廠應在下一個月內支付。電廠與當地供電企業另行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應按照該 合同的約定支付用網電費。

8.8 違約金、補償金的年度清算

對於沒有按月結算的違約金、補償金等,合同雙方應於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9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應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項,均應直接匯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銀行帳戶。當收款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開戶銀行或帳號時,匯入變更後的銀行帳戶。

收款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銀行帳戶應與本合同提供的或書面變更後的相同。

8.10資料與記錄

雙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資料與記錄,以備根據本合同在合理範圍內對報表、記錄檢查或計算的精確性進行覈查。

第9章 不可抗力

9.1若不可抗力的發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礙一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可免除或延遲履行其義務,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遲履行的範圍和時間不超過消除不可抗力影響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義務,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義務;

(3)一旦不可抗力結束,該方應儘快恢復履行本合同。

9.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則該方應立即告知另一方,並在3日內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該通知中應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和預計持續的時間、事件性質、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及該方爲減少不可抗力影響所採取的措施。

應對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如遇通訊中斷,則自通訊恢復之日)起30日內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發生地相應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9.3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雙方應採取合理措施,減少因不可抗力給一方或雙方帶來的損失。雙方應及時協商制定並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未能盡其努力採取合理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則該方應承擔由此而擴大的損失。

9.4如果不可抗力阻礙一方履行義務持續超過_______日,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後__________日,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規定除外。

9.5 因政府行爲、法律變更或電力市場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售電人 或購電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項下的售、購電義務,雙方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儘快協商解決。必要時,適當修改本合同。

第10章 非計劃停運[26]

10.1雙方商定,該年度由於售電人原因造成的電廠機組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允許值累計爲_______小時[27]。如由於售電人原因,電廠機組該年度實際累計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超過該年度允許值,則按照機組銘牌容量乘以超過的小時數計算的電量扣減當月結算電量[28]。

10.2雙方商定,該年度由於售電人原因造成的電廠機組非計劃停運中,機組強迫停運允許次數爲________次[29]。如由於售電人原因,電廠機組該年度實際累計強迫停運次數超過該年度機組強迫停運允許次數,則每超過1次,按照機組銘牌容量乘以2小時計算的電量扣減當月結算電量[30]。

10.3由於購電人原因造成電廠機組非計劃停運(包括非計劃降低出力)而少購的電量,按照第4.4.3款執行。

10.4由於購電人原因造成電廠機組強迫停運,則每停運1次,按照機組銘牌容量乘以2小時計算的電量增加當年年合同上網電量。

第11章 違約責任

11.1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視爲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11.2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購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____________。

11.3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售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____________。

11.4一旦發生違約行爲,非違約方應立即通知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爲,並儘快向違約方發出一份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爲和請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書面通知。違約方應立即採取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爲,並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確認違約行爲、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11.5在本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2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2.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在併網調度協議生效後生效。

12.2本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12.3在本合同期滿前______個月,雙方應就續簽本合同的 有關事宜進行商談。

第13章 適用法律

13.1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14章 合同變更、轉讓和終止

14.1本合同的任何變更、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生效條件同第12.1條。

14.2售電人和購電人明確表示,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均無權向第三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所有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

14.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同意對本合同進行相應調整和修改: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變動;

(2)國家電力監管機構頒佈實施有關規則、辦法、規定等;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4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發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則另一方有權在發出解除通知_________日後終止本合同:

(1)一方破產、清算,一方或電廠被吊銷營業執照或電力業務許可證;

(2)一方與另一方合併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而該存續的企業不能承擔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

(3)雙方簽訂的併網調度協議終止;

(4)由於售電人原因,電廠機組持續______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發送電;

(5)由於購電人原因,購電人持續_________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電力電量;

(6)雙方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項:_____________。

第15章 爭議的解決

15.1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提請電力監管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選擇以下第________條處理[31]:

(1)雙方同意提請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請求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16章 其他

16.1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資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資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6.2合同附件[32]

附件一:電廠主要技術參數(略)

附件二:電廠主接線圖及計量點圖示(略)

附件三:電廠每臺機組每年允許的計劃停運小時(略)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合同正文與附件之間產生解釋分歧時,首先應依據爭議事項的性質,以與爭議點最相關的和對該爭議點處理更深入的內容爲準。如果採用上述原則後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則由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按合同目的協商確定。

16.3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就本合同標的達成的全部協議,並且取代所有雙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進行的任何討論、談判、協議和合同。

16.4通知與送達

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文件和合規的帳單等均須以書面方式進行。通過掛號信、快遞或當面送交的,經收件方簽字確認即被認爲送達;若以傳真方式發出並被接收,即視爲送達。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規的帳單等均在送達或接收後方能生效。一切通知、帳單、資料或文件等應發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當該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地址時,發往變更後的地址。

16.5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6文本

本合同共_________頁,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送______________電力監管委員會/局[33]備案貳份。

購電人(蓋章):__________  售電人(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簽字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簽字地點:_______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________

購售電合同 篇10

GF-20__-0517

光伏電站購售電合同

(示範文本)

國家能源局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〇一四年七月

《光伏電站購售電合同(示範文本)》

使用說明

一、本《光伏電站購售電合同(示範文本)》(以下簡稱《示範文本》)適用於按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完成光伏電站備案,向公用電網供電的光伏電站項目併網運行簽訂購售電合同;分佈式併網光伏發電項目可參考此《示範文本》,在合同雙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簡化條款內容簽訂。

二、《示範文本》主要供合同雙方簽訂年度購售電合同時使用。合同雙方可參考《示範文本》的原則內容和格式協商簽訂適用多年的購售電原則協議,在此協議下籤訂年度購售電合同。

三、《示範文本》中有關空格的內容由雙方約定或據實填寫,空格處沒有添加內容的,請填寫“無”。《示範文本》所列數字、百分比、期間均爲參考值。合同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公平、合理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參考值進行適當調整[1][1],對有關章節或條款進行補充、細化或完善,增加或減少定義、附件等。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四、《示範文本》僅處理與購售電有關的商務問題,所有關於電網、電廠運行的安全和技術問題納入併網調度協議。合同雙方應注意併網調度協議與購售電合同相關約定的一致性。

五、《示範文本》附件中略去的部分,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或約定。

目次

第1章 定義和解釋

第2章 雙方陳述

第3章 合同雙方的義務

第4章 電力電量購銷

第5章 上網電價

第6章 電能計量

第7章 電量計算

第8章 電費結算和支付

第9章 不可抗力

第10章 違約責任

第11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第12章 適用法律

第13章 合同變更、轉讓和終止

第14章 爭議的解決

第15章 其他

附件一:光伏電站技術參數(略)

附件二:電站光伏電池陣列地理分佈圖示(略)

附件三:電站主接線圖及計量點圖示(略)

(合同編號: )

購售電合同

本購售電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下列雙方簽署:

購電人:___________ ,系一家電網經營企業,在 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輸/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許可證編號: __________),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住所: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售電人:____________,系一傢俱有法人資格的發電企業,在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本合同所指光伏電站(陣列)(以下簡稱光伏電站)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許可證編號:_______)[2],稅務登記號:_______ ,住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

雙方提供聯絡通信及開戶銀行信息如下:

購電人名稱:

收件人: 電子郵件:

電話: 傳真: 郵編:

通信地址: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號:

售電人名稱:

收件人: 電子郵件:

電話: 傳真: 郵編:

通信地址: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號:

鑑於:

(1)售電人在 擁有/興建 並/並將經營管理總裝機容量爲 兆瓦(MWp)的 光伏電站(以下簡稱光伏電站)。售電人在 擁有並經營管理總裝機容量爲 兆瓦(MWp),本合同爲 期 兆瓦(MWp)的光伏發電站。

(2)光伏電站已/將併入購電人經營管理的電網運行。

雙方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1章 定義和解釋

1.1 本合同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 光伏電站:指位於 由售電人擁有/興建[3],並/並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爲 兆瓦(電站技術參數詳見附件一,光伏電池陣列地理分佈圖詳見附件二)[4]的發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本合同爲 期 兆瓦,裝機容量爲 兆瓦的發電設備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備。

1.1.2 年實際上網電量:指售電人每年在計量點輸送給購電人的電量。電量的計量單位爲兆瓦·時(MW·h)。

1.1.3 年(月)累計購電量:指本合同第4.1款規定的購電量的全年(月)累計。

1.1.4 購電人原因:指由於購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購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5 售電人原因:指由於售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售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6 計量點:指附件三所示的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點。一般情況下,計量點位於雙方產權分界點;不能在雙方產權分界點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安裝位置。

1.1.7 緊急情況:指電網發生事故或者發電、供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範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幹線路、斷面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網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

1.1.8 技術參數:指附件一所述的電力設施(包括光伏電站設備和併網設施)的技術限制條件。

1.1.9 發電功率申報曲線:指光伏電站在發電功率預測的基礎上,向電網調度機構申報的發電計劃建議曲線。

1.1.10 工作日:指除法定節假日[5]以外的公曆日。如約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則支付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1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捲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超設計標準的地震、颱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6]。

1.2 解釋。

1.2.1 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爲閱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1.2.2 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約定的情形時,相關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及完備的法律手續。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爲公曆日、月、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於。

第2章 雙方陳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對方陳述如下:

2.1 本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7]等)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2.3 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2.4 本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3章 合同雙方的義務

3.1 購電人的義務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購買售電人光伏電站的電能。

3.1.2 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調度協議,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運行、維護有關輸變電設施,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1.3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公正、公平地實施電力調度及信息披露,爲履行本合同提供有關用電負荷、備用容量、輸變電設施運行狀況等信息。

3.1.4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向售電人提供啓動光伏電站電池陣列及其他必需的電力。

3.2 售電人的義務包括:

3.2.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購電人出售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電能。

3.2.2 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統一調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調度規程運行和維護光伏電站,確保發電機組的運行能力達到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標準和規則的要求,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2.3 按月向購電人提供光伏電站可靠性指標和設備運行情況,及時提供設備缺陷情況,定期提供光伏電站檢修計劃,嚴格執行經購電人統籌安排、平衡並經雙方協商確定的電池陣列及公用系統檢修計劃。

3.2.4 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不經營直接對用戶的供電業務。

第4章 電力電量購銷

4.1 上網電量。

上網電量依據《可再生能源法》全額保障性收購。

4.2 當電網能夠全額消納光電時,電網調度機構根據光伏電站發電功率申報曲線下發調度計劃曲線。

4.3 當電網輸送能力不足或其他電源沒有富裕的調峯、調頻能力,無法滿足光伏發電時,電網調度機構根據輸送能力或調峯能力空間制定下發調度計劃曲線,光伏電站應嚴格執行電網下達的調度計劃曲線。實際發電能力可能超出電網調度機構下達的調度計劃曲線,應報告電網調度機構,由調度機構根據實際運行情況確定。

第5章 上網電價

5.1 上網電價

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或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光伏上網電價爲: 元/(MW·h)。

其中,購電人結算電價即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或確認的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杆上網電價爲: 元/(MW·h);可再生能源補貼爲: 元/(MW·h)。

5.2 電價調整

合同期內,如遇國家價格主管部門調整上網電價,按調整後電價標準執行。

第6章 電能計量

6.1 計量點。

光伏電站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計量點設置在以下各點(詳見附件三):

(1) ;

(2) ;

(3) 。

6.2 電能計量裝置及相關設備。

6.2.1 電能計量裝置包括電能表、計量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及二次迴路、電能計量櫃/箱等。

電能量遠方終端是指具有接收電能表輸出的數據信息,並進行採集、處理、分時存儲、長時間保存和遠方傳輸等功能的設備。

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是指能夠實現對遠方數據進行自動採集、分時存儲、統計、分析的系統。

6.2.2 電能計量裝置按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 448—20__)進行配置。在電壓互感器二次迴路中不得裝設隔離開關輔助接點,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電壓補償裝置。

6.2.3 電能表採用靜止式三相四線多功能電能表,原則上按主副表配置,準確精度爲0.2S,《交流電測量設備 特殊要求 第22部分:靜止式有功電能表(0.2S級和0.5S級)》(GB/T 17215.322—20__)和《多功能電能表》(DL/T 614—20__)要求。電能表配有不少於兩個標準通信接口,具備數據本地通信和(或通過電能量遠方終端)遠傳的功能,並接入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具有負荷曲線、零點凍結、失壓記錄和失壓計時、接受對時命令、失壓斷電等事件記錄功能,對於影響計量的電錶事件,應能夠以計量數據質量碼的形式隨計量數據上傳至電能量遠方終端和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具有輔助電源,且輔助電源優先供電。

電能量遠方終端的技術性能應滿足《電能量遠方終端》(DL/T 743—20__)的要求,支持《運動設備及系統 第5部分:傳輸規約 第102篇:電力系統電能累計量傳輸配套標準》(DL/T 719—20__)通信協議,能夠採集電錶中負荷曲線、零點凍結值、告警事件等電錶中形成的數據,並傳送至主站和當地監控系統;具有接受唯一主站對時命令功能,能夠給電能表發佈對時命令。支持雙平面網絡通信方式,支持撥號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時與兩個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夠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非授權人進入。

如果電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滿足本款要求,則電能量遠方終端必須具備電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 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或購電人負責在光伏電站併網前按要求安裝完畢,並結合電能數據採集終端與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進行通道、規約和系統調試。電能計量裝置投運前,由合同雙方依據《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 448-20__)的要求進行竣工驗收。

業已運行的電能計量裝置,參照本款要求,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對電能計量裝置的技術性能及管理狀況進行技術認定;對於不能滿足要求的項目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 在同一計量點應安裝同型號、同規格、準確度相同的主、副電能表各一套。主、副表應有明確標誌。

6.2.6 在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同一計量點,應安裝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電能表,電能表應滿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 電能計量裝置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檢定並施加封條、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動電能計量裝置及其相互間的連線或更換計量裝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術改造,改造方案需經另一方同意且在雙方到場的情況下方可實施,並須按第6.2.4款要求通過竣工驗收後方可投入使用。

6.2.8 分佈式光伏發電應安裝具有雙向計量功能的計量表計,分別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

6.3 上網、用網電能計量裝置原則上按照產權分界點或按照雙方約定付費購買,其安裝、調試和日常管理和維護由雙方約定。

6.4 電能計量裝置的檢驗。

6.4.1 電能計量裝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檢驗,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承擔,雙方共同參加。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6.4.2 任何一方可隨時要求對電能計量裝置進行定期檢驗以外的檢驗或測試,檢驗或測試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進行。若經過檢驗或測試發現電能計量裝置誤差達不到規定的精度,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若不超差,則由提出檢驗的一方承擔。

6.5 計量異常處理。

合同雙方的任一方發現電能計量裝置異常或出現故障而影響電能計量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和雙方認可的計量檢測機構,共同排查問題,儘快恢復正常計量。

正常情況下,結算電量以貿易結算計量點主表數據爲依據;若主表出現異常,則以副表數據爲準。如果貿易結算計量點主、副表均異常,則按對方主表數據確定;對方主表異常,則按對方副表數據爲準。對其他異常情況,雙方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根據失壓記錄、失壓計時等設備提供的信息,確定異常期內的電量。

第7章 電量計算

7.1 上網電量或用網電量以月爲結算期,實現日清月結,年終清算。雙方以計量點計費電能表月末最後一天北京時間24:00時抄見電量爲依據,經雙方共同確認,據以計算電量。用網電量計量事項由供用電合同約定時,遵循供用電合同的約定。

7.2 結算電量數據的抄錄

7.2.1 正常情況下,合同雙方以主表計量的電量數據作爲結算依據,副表的數據用於對主表數據進行覈對或在主表發生故障或因故退出運行時,代替主表計量。

7.2.2 現場抄錄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遠方終端投運前,利用電能表的凍結功能設定第7.1條所指24:00時的表計數爲抄表數,由雙方人員約定於次日現場抄表。

7.2.3 遠方採集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正式投入運行後,雙方同意以該系統採集的電量爲結算依據。若主站管理系統出現問題影響結算數據正確性,或雙方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採集的數據不一致,或售電人未配置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時,以現場抄錄數據爲準。

7.3 電量計算

7.3.1 上網電量

上網電量爲光伏電站向購電人送電、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出電量(正向)的累計值,上網電量的抄錄和確認應當在次月5日前完成。

因購電人穿越功率引起的光伏電站聯絡變壓器損耗由購電人承擔。

7.3.2 用網電量

用網電量爲光伏電站啓動調試階段或發電量無法滿足自身用電需求時,電網向光伏電站送電的電量。用網電量爲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入電量(反向)和所有啓備變壓器輸入電量的累計值(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7.4 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分別結算,不能互相抵扣。

第8章 電費結算和支付

8.1 電費計算

8.1.1 電費以人民幣結算,電費確認應當在電量結算確認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

8.1.2上網電費按以下公式計算:

上網電費=上網電量×對應的上網電價(含稅)

其中,購電人承擔的上網電費=上網電量×對應的結算電價(含稅),此處結算電價爲當地燃煤火電脫硫標杆上網電價或政府價管部門認可的結算價格。

由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承擔的上網電費=累計購電量×[上網電價 元/(MW·h)-購電人結算電價 元/(MW·h)]

8.2 電費結算

8.2.1 雙方按第7.2條完成抄表後,按照雙方約定,售電人向購電人報送上網電量。購電人按月填制電費結算單,售電人確認並根據電費結算單開具增值稅發票。

8.2.2 售電人根據購電人確認的《電費結算單》、開具增值稅發票,並送交給購電人。購電人收到正確的《電量結算單》、《電費結算單》和增值稅發票原件後,分兩次付清該期上網電費:①上網電費確認的5個工作日內,支付該期上網電費的50%;②上網電費確認的15個工作日內,付清該期上網電費剩餘的50%。

若購電人因故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付清上網電費,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0.3‰~0.5‰加收違約金。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具體約定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 ‰加收違約金。逾期天數從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

8.2.3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承擔的上網電費部分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執行。

8.3 計量差錯調整的電費支付

根據本合同第6.5條約定,由於計量差錯,購電人需向售電人增加支付款項或售電人需向購電人退還款項的,由合同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後在次月電費結算中一併清算。

8.4 用網電費的支付

用網電費的支付根據本合同第7.3.2款計算的光伏電站用網電量,按國家價格有關部門電網目錄電價覈算電費,光伏電站應在下一個月內支付。光伏電站與當地供電企業另行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應按照該合同的約定支付用網電費。

8.5 違約金、補償金的年度清算

對於沒有按月結算的違約金、補償金等,合同雙方應於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6 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應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項,均應直接匯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銀行賬戶,或選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結算方式支付相應款項。當收款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開戶銀行或賬號時,匯入變更後的銀行賬戶。

收款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銀行賬戶應與本合同提供的或書面變更後的相同。

8.7 資料與記錄

雙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資料與記錄,以備根據本合同在合理範圍內對報表、記錄檢查或計算的精確性進行覈查。

第9章 不可抗力

9.1 若不可抗力的發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礙一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可免除或延遲履行其義務,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遲履行的範圍和時間不超過消除不可抗力影響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義務,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義務;

(3)一旦不可抗力結束,該方應儘快恢復履行本合同。

9.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則該方應立即告知另一方,並在3日內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該通知中應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和預計持續的時間、事件性質、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及該方爲減少不可抗力影響所採取的措施。

應對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如遇通信中斷,則自通訊恢復之日)起30日內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發生地相應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9.3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雙方應採取合理措施,減少因不可抗力給一方或雙方帶來的損失。雙方應及時協商制定並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未能盡其努力採取合理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則該方應承擔由此而擴大的損失。

9.4 如果不可抗力阻礙一方履行義務持續超過 日,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後 日,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規定除外。

9.5 因政府行爲、法律變更或電力市場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售電人或購電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項下的售、購電義務,雙方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儘快協商解決。必要時,適當修改本合同。

第10章 違約責任

10.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視爲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10.2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購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

10.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售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

10.4 一旦發生違約行爲,非違約方應立即通知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爲,並儘快向違約方發出一份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爲和請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書面通知。違約方應立即採取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爲,並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確認違約行爲、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10.5 在本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1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1.1 光伏電站併網所需的各項政府批文均已簽署且生效;若屬於特許權招標的項目,該項目特許權協議已生效。已簽署併網調度協議。

11.2 本合同在11.1前提下,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11.3  本合同期限:

11.4 在本合同期滿前 個月,雙方應就續簽本合同的有關事宜進行商談。

第12章 適用法律

12.1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13章 合同變更、轉讓和終止

13.1 本合同的任何變更、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生效條件同第11.1及11.2條。

13.2 售電人和購電人明確表示,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均無權向第三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所有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

13.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同意對本合同進行相應調整和修改: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變動;

(2)國家能源管理機構頒佈實施有關規則、辦法、規定等;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 。

13.4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發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則另一方有權在發出解除通知 日後終止本合同:

(1)一方破產、清算或被吊銷營業執照;

(2)一方電力業務許可證被撤銷、撤回、吊銷、註銷,或光伏電站首次併網後未在能源監管機構規定時間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3)一方與另一方合併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而該存續的企業不能承擔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

(4)雙方簽訂的併網調度協議終止;

(5)由於售電人原因,光伏電站持續 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發送電;

(6)由於購電人原因,購電人持續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電力電量;

(7)雙方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項: 。

第14章 爭議的解決

14.1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提請能源監管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選擇以下第 條處理[8]:

(1)雙方同意提請 仲裁委員會,請求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15章 其他

15.1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資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資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5.2 合同附件[9]

附件一:光伏電站技術參數(略)

附件二:電站光伏電池陣列地理分佈圖示(略)

附件三:電站主接線圖及計量點圖示(略)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合同正文與附件之間產生解釋分歧時,首先應依據爭議事項的性質,以與爭議點最相關的和對該爭議點處理更深入的內容爲準。如果採用上述原則後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則由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按合同目的協商確定。

15.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就本合同標的達成的全部協議,並且取代所有雙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進行的任何討論、談判、協議和合同。

15.4 通知與送達

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文件和合規的帳單等均須以書面方式進行。通過掛號信、快遞或當面送交的,經收件方簽字確認即被認爲送達;若以傳真方式發出並被接收,即視爲送達。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規的帳單等均在送達或接收後方能生效。一切通知、帳單、資料或文件等應發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當該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地址時,發往變更後的地址。

15.5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5.6 文本

本合同共 頁,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分別送 能源監管局/辦[10]備案。

購電人(蓋章):售電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地點: 簽字地點:

附件一:光伏電站技術參數(略)

附件二:電站光伏電池陣列地理分佈圖示(略)

附件三:電站主接線圖及計量點圖示(略)

[1] 在正式合同文本中,所列數字、百分比、期間等均應爲確定值,以免由此產生爭議。

[2] 首次簽訂併網調度協議可暫不填寫許可證,按照國家能源局規定屬於豁免許可範圍的發電項目不必填寫。

[3] 《示範文本》中符號“/”表示其左右波浪線上的內容供雙方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4] 如果機組覈定容量與其銘牌容量不符,則以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核定容量爲準,下同。

[5] 此處法定節假日包括雙休日。

[6] 此處列舉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雙方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擇適用。

[7] 適用於採用特許權招標方式的光伏電站,下同。

[8] 僅可擇一。

[9] 實際簽訂合同時,附件應完整、準確、清楚,不得省略。

[10] 指國家能源監管機構設在光伏電站所在地區的相應分支機構。

購售電合同 篇1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

本購售電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下列雙方簽署:

購電人: ______ ,系一家電網經營企業,在 ___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輸/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許可證編號:_________ ),

稅務登記號:______ ,住所: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

售電人:______ ,系一傢俱有法人資格的發電企業,在 ___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已取得本合同所指電場(機組)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許可證編號: ______ )

稅務登記號: 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

雙方提供聯絡通信及開戶銀行信息如下:

購電人名稱: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 ___ 電子郵件: ______

電話: ___ 傳真: ___ 郵編: 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開戶名稱: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_______________

售電人名稱: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 ___ 電子郵件: _________

電話: ___ 傳真: ___ 郵編:_________

通信地址: _______________

開戶名稱: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_______________

鑑於:

(1)售電人在___ ___ 擁有並經營管理總裝機容量爲 兆瓦(MW),本合同爲 ___期 ___兆瓦(MW)的風力發電場(以下簡稱風電場)。

(2)風電場已/將併入購電人經營管理的電網運行,並且併網調度協議在有效期內。

雙方根據《國合同法》、《和國電力法》、《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1章 定義和解釋

1.1 本合同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 風電場:指位於 ___ 由售電人擁有/興建並/並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爲 兆瓦(MW)(裝機臺數爲 臺,機組編號及容量詳見附件一,機組地理分佈圖詳見附件二)的發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

本合同爲 期 兆瓦(MW),裝機容量爲 ___ 兆瓦(MW)(裝機臺數爲 臺)的發電設備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備。

1.1.2 年實際上網電量:指售電人每年在計量點輸送給購電人的電量。

電量的計量單位爲兆瓦·時(MW·h)。

1.1.3 年(月)累計購電量:指本合同第4.1條規定的購電量的全年(月)累計。

1.1.4 購電人原因:指由於購電人的要求或責任。

包括因購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5 售電人原因:指由於售電人的要求或責任。

包括因售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6 計量點:指附件三所示的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點。

一般情況下,計量點位於雙方產權分界點;不能在雙方產權分界點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安裝位置。

1.1.7 緊急情況:指電力系統內發生事故或者發電、供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範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幹線路、斷面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網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

1.1.8 技術參數:指附件一所述的電力設施(包括風電場設備和併網設施)的技術限制條件。

1.1.9 風電發電功率申報曲線:指風電場在風電功率預測的基礎上,向電網調度機構申報的發電計劃建議曲線。

1.1.10 工作日:指除法定節假日[5]以外的公曆日。

如約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則支付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1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包括:火山爆發、龍捲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超設計標準的地震、颱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6]。

1.2 解釋。

1.2.1 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爲閱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1.2.2 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約定的情形時,相關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及完備的法律手續。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年均爲公曆日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於。

第2章 雙 方 陳 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對方陳述如下:

2.1 本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2.3 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2.4 本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3章 合同雙方的義務

3.1 購電人的義務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購買售電人風電場機組的電能。

3.1.2 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調度協議,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運行、維護有關輸變電設施,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1.3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公正、公平地實施電力調度及信息披露,爲履行本合同提供有關用電負荷、備用容量、輸變電設施運行狀況等信息。

3.1.4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向售電人提供啓動風電場機組及其他必需的電力。

3.2 售電人的義務包括:

3.2.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購電人出售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電能。

3.2.2 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統一調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調度規程運行和維護風電場,確保發電機組的運行能力達到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標準和規則的要求,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2.3 按月向購電人提供風電場機組可靠性指標和設備運行情況,及時提供設備缺陷情況,定期提供風電場機組檢修計劃,嚴格執行經購電人統籌安排、平衡並經雙方協商確定的風電場機組及公用系統檢修計劃。

3.2.4 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不經營直接對用戶的供電業務。

第4章 電力電量購銷

4.1 上網電量。

上網電量依據《可再生能源法》全額保障性收購。

4.2 當電網能夠全額消納風電時,電網調度機構根據風電場發電功率申報曲線下發調度計劃曲線。

4.3 當電網輸送能力不足或其他電源沒有富裕的調峯、調頻能力,無法滿足風電發電時,電網調度機構根據輸送能力或調峯能力空間制定下發調度計劃曲線,風電場應嚴格執行電網下達的調度計劃曲線。

風電場實際發電能力可能超出電網調度機構下達的調度計劃曲線,應報告電網調度機構,由調度機構根據實際運行情況確定。

第5章 上 網 電 價

5.1 上網電價。

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或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風電場的上網電價爲: ___ 元/(MW·h)。

其中,購電人結算電價即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或確認的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杆上網電價爲: ___ 元/(MW·h);可再生能源補貼爲: ___ 元/(MW·h)。

5.2 電價調整。

合同期內,如遇國家價格主管部門調整上網電價,按調整後電價標準執行。

第6章 電 能 計 量

6.1 計量點。

風電場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計量點設置在以下各點(詳見附件三):

(1)_________ ;

(2) _________ ;

(3) _________ 。

6.2 電能計量裝置及相關設備。

6.2.1 電能計量裝置包括電能表、計量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及二次迴路、電能計量櫃/箱等。

電能量遠方終端是指具有接收電能表輸出的數據信息,並進行採集、處理、分時存儲、長時間保存和遠方傳輸等功能的設備。

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是指能夠實現對遠方數據進行自動採集、分時存儲、統計、分析的系統。

6.2.2 電能計量裝置按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 448—20__)進行配置。在電壓互感器二次迴路中不得裝設隔離開關輔助接點,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電壓補償裝置。

6.2.3 電能表採用靜止式三相四線多功能電能表,原則上按主副表配置,準確精度爲0.2S,應符合《交流電測量設備

特殊要求 第22部分:靜止式有功電能表(0.2S級和0.5S級)》(GB/T 17215.322—20__)和《多功能電能表》(DL/T 614—20__)的要求。

電能表配有不少於兩個標準通信接口,具備數據本地通信和(或通過電能量遠方終端)遠傳的功能,並接入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

具有負荷曲線、零點凍結、失壓記錄和失壓計時、接受對時命令、失壓斷電等事件記錄功能,對於影響計量的電能表事件,應能夠以計量數據質量碼的形式隨計量數據上傳至電能量遠方終端和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具有輔助電源,且輔助電源優先供電。

電能量遠方終端的技術性能應滿足《電能量遠方終端》(DL/T 743—20__)的要求,支持《遠動設備及系統 第5部分:傳輸規約 第102篇:電力系統電能累計量傳輸配套標準》(DL/T 719—20__)通信協議,能夠採集電錶中負荷曲線、零點凍結值、告警事件等電能表中形成的數據,並傳送至主站和當地監控系統;具有接受唯一主站對時命令功能,能夠給電能表發佈對時命令。

支持雙平面網絡通信方式,支持撥號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時與兩個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夠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非授權人進入。

如果電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滿足本款要求,則電能量遠方終端必須具備電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 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或購電人負責在風電場併網前按要求安裝完畢,並結合電能數據採集終端與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進行通道、規約和系統調試。

電能計量裝置投運前,由合同雙方依據《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 448—20__)的要求進行竣工驗收。

業已運行的電能計量裝置,參照本款要求,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對電能計量裝置的技術性能及管理狀況進行技術認定;對於不能滿足要求的項目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 在同一計量點應安裝同型號、同規格、準確度相同的主、副電能表各一套。主、副電能表應有明確標誌。

6.2.6 在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同一計量點,應安裝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電能表,電能表應滿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 電能計量裝置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檢定並施加封條、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

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動電能計量裝置及其相互間的連線或更換計量裝置元件。

若一方提出技術改造,改造方案需經另一方同意且在雙方到場的情況下方可實施,並須按第6.2.4款要求通過竣工驗收後方可投入使用。

6.3 上網、用網電能計量裝置原則上按照產權分界點或按照雙方約定付費購買,其安裝、調試、日常管理和維護由雙方約定。

6.4 電能計量裝置的檢驗。

6.4.1 電能計量裝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檢驗,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承擔,雙方共同參加。

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產權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產權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6.4.2 任何一方可隨時要求對電能計量裝置進行定期檢驗以外的檢驗或測試,檢驗或測試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進行。

若經過檢驗或測試發現電能計量裝置誤差達不到規定的精度,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產權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產權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若不超差,則由提出檢驗的一方承擔。

6.5 計量異常處理。

合同雙方的任一方發現電能計量裝置異常或出現故障而影響電能計量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和雙方認可的計量檢測機構,共同排查問題,儘快恢復正常計量。

正常情況下,結算電量以貿易結算計量點主表數據爲依據;若主表出現異常,則以副表數據爲準。

如果貿易結算計量點主、副表均異常,則按對方主表數據確定;對方主表異常,則按對方副表數據爲準。對其他異常情況,雙方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根據失壓記錄、失壓計時等設備提供的信息,確定異常期內的電量。

第7章 電 量 計 算

7.1 上網電量以月爲結算期,實現日清月結,年終清算;雙方以計量點計費電能表月末最後一天北京時間24:00時抄見電量爲依據,經雙方共同確認,據以計算電量。

用網電量計量事項遵循供用電合同的約定。

7.2 結算電量數據的抄錄。

7.2.1 正常情況下,合同雙方以主表計量的電量數據作爲結算依據,副表的數據用於對主表數據進行覈對或在主表發生故障或因故退出運行時,代替主表計量。

7.2.2 現場抄錄結算電量數據。

在購電人電能量遠方終端投運前,利用電能表的凍結功能設定第7.1條所指24:00時的表計數爲抄表數,由雙方人員約定於次日現場抄表,如需抄錄月中數據,由雙方人員約定時間到現場準時抄表。

7.2.3 遠方採集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正式投入運行後,雙方同意以該系統採集的電量爲結算依據。

若主站管理系統出現問題影響結算數據正確性,或雙方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採集的數據不一致,或售電人未配置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時,以現場抄錄數據爲準。

7.3 電量計算

7.3.1 上網電量

上網電量爲風電場向購電人送電、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出電量(正向)的累計值,上網電量的抄錄和確認應當在次月5日前完成。

因購電人穿越功率引起的風電場聯絡變壓器損耗由購電人承擔。

7.3.2 用網電量

用網電量爲風電場啓動調試階段或發電量無法滿足自身用電需求時,電網向風電場送電的電量。

用網電量爲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入電量(反向)和所有啓動備用變壓器輸入電量的累計值(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7.4 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分別結算,不能互相抵扣。

第8章 電費結算和支付

8.1 電費計算

8.1.1 電費以人民幣結算,電費確認應當在電量結算確認後 _____個工作日內完成。

8.1.2 上網電費按以下公式計算:

上網電費=上網電量×對應的上網電價(含稅)

其中,購電人承擔的上網電費=上網電量×對應的結算電價(含稅)

由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承擔的上網電費=上網電量×[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 ___ 元/(MW·h)-購電人結算電價 ___ 元/(MW·h)]

8.2 電費結算

8.2.1 雙方按第7.2條完成抄表後,按照雙方約定,購電人按月填制電費結算單,售電人確認並根據電費結算單開具增值稅發票。

8.2.2 售電人根據購電人確認的《電費結算單》開具增值稅發票,並送交給購電人。

購電人收到正確的《電量結算單》、《電費結算單》和增值稅發票原件後,分兩次付清該期上網電費:

①上網電費確認的____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該期上網電費____________%;

②上網電費確認的__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付清該期上網電費剩餘的______________%。

若購電人因故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付清上網電費,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_________‰~___________‰加收違約金。

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具體約定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 ___ ‰加收違約金。

逾期天數從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

8.2.3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承擔的上網電費部分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執行。

8.3 計量差錯調整的電費支付

根據本合同第6.5條約定,由於計量差錯,購電人需向售電人增加支付款項或售電人需向購電人退還款項的,由合同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後在次月電費結算中一併清算。

8.4 用網電費的支付

用網電費的支付根據本合同第7.3.2款計算的風電場用網電量,按國家價格有關部門批覆用網電價覈算電費,風電場應在下一個月內支付。

風電場與當地供電企業另行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應按照該合同的約定支付用網電費。

8.5 違約金、補償金的年度清算

對於沒有按月結算的違約金、補償金等,合同雙方應於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6 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應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項,均應直接匯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銀行賬戶,或選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結算方式支付相應款項。

當收款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開戶銀行或賬號時,匯入變更後的銀行賬戶。

收款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銀行賬戶應與本合同提供的或書面變更後的相同。

8.7 資料與記錄

雙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資料與記錄,以備根據本合同在合理範圍內對報表、記錄檢查或計算的精確性進行覈查。

第9章 不 可 抗 力

9.1 若不可抗力的發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礙一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可免除或延遲履行其義務,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遲履行的範圍和時間不超過消除不可抗力影響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義務,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義務;

(3)一旦不可抗力結束,該方應儘快恢復履行本合同。

9.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則該方應立即告知另一方,並在3日內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該通知中應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和預計持續的時間、事件性質、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及該方爲減少不可抗力影響所採取的措施。

應對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如遇通信中斷,則自通信恢復之日)起30日內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發生地相應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9.3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雙方應採取合理措施,減少因不可抗力給一方或雙方帶來的損失。雙方應及時協商制定並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未能盡其努力採取合理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則該方應承擔由此而擴大的損失。

9.4 如果不可抗力阻礙一方履行義務持續超過 ___ 日,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後 ___ 日,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規定除外。

9.5 因政府行爲、法律變更或電力市場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售電人或購電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項下的售、購電義務,雙方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儘快協商解決。必要時,適當修改本合同。

第10章 違 約 責 任

10.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視爲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10.2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購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____________ 。

10.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售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____________ 。

10.4 一旦發生違約行爲,非違約方應立即通知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爲,並儘快向違約方發出一份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爲和請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書面通知。違約方應立即採取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爲,並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確認違約行爲、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10.5 在本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1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1.1 風電場併網所需的各項政府批文均已簽署且生效;若屬於特許權招標的項目,該項目特許權協議已生效。已簽署併網調度協議。

11.2 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11.3 在滿足11.1、11.2的條件下本合同生效。

11.4 本合同期限,自 ___ 年 ___ 月 ___ 日至 ___ 年___ 月 ___ 日止。

11.5 在本合同期滿前 ___ 個月,雙方應就續簽本合同的有關事宜進行商談。

第12章 適 用 法 律

12.1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13章 合同變更、轉讓和終止

13.1 本合同的任何變更、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生效條件同第11.3。

13.2 售電人和購電人明確表示,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均無權向第三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所有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

13.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同意對本合同進行相應調整和修改: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變動對本協議履行造成重大影響的;

(2)本協議內容與能源監管機構頒佈實施的有關強制性規則、辦法、規定等相牴觸;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 。

13.4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發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則另一方有權在發出解除通知 ___ 日後終止本合同:

(1)一方破產、清算或被吊銷營業執照;

(2)一方電力業務許可證被撤銷、撤回、吊銷、註銷,或風電場首次併網後未在能源監管機構規定時間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3)一方與另一方合併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而該存續的企業不能承擔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

(4)雙方簽訂的併網調度協議終止;

(5)由於售電人原因,風電場持續 ___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安全發送電;

(6)由於購電人原因,購電人持續 ___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電力電量;

(7)雙方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項: ______ 。

第14章 爭 議 的 解 決

14.1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提請能源監管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選擇以下第 ___ 條處理[7]:

(1)雙方同意提請 ___ 仲裁委員會,請求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15章 其 他

15.1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資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資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5.2 合同附件[8]

附件一:風電場技術參數

附件二:風電場風電機組地理分佈圖示(略)

附件三:風電場主接線圖及計量點圖示(略)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合同正文與附件之間產生解釋分歧時,首先應依據爭議事項的性質,以與爭議點最相關的和對該爭議點處理更深入的內容爲準。如果採用上述原則後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則由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按合同目的協商確定。

15.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就本合同標的達成的全部協議,並且取代所有雙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進行的任何討論、談判、協議和合同。

15.4 通知與送達

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文件和合規的賬單等均須以書面方式進行。通過掛號信、快遞或當面送交的,經收件方簽字確認即被認爲送達;若以傳真方式發出並被接收,即視爲送達。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規的賬單等均在送達或接收後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賬單、資料或文件等應發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當該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地址時,發往變更後的地址。

15.5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 。

15.6 文本

本合同共 ______ 頁,一式 ______ 份,雙方各執 ___ 份,分別送___ 能源監管局/辦[9]備案。

____購電人(蓋章):____ 售電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 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委託代理人:____ 委託代理人:____

簽字日期: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簽字日期: ___ 年 ___月 ___ 日

簽字地點: _________ 簽字地點: ______

購售電合同 篇12

本購售電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下列雙方簽署:

購電人: ,系一家電網經營企業,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輸/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許可證編號: ),稅務登記號: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售電人: ,系一傢俱有法人資格的發電企業,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本合同所指電場(機組)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許可證編號: )[2][2],稅務登記號: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雙方提供聯絡通信及開戶銀行信息如下:

購電人名稱:

收件人: 電子郵件:

電話: 傳真: 郵編:

通信地址: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售電人名稱:

收件人: 電子郵件:

電話: 傳真: 郵編:

通信地址: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號: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鑑於:

(1)售電人在 擁有並經營管理總裝機容量爲 兆瓦(MW),本合同爲 期 兆瓦(MW)的風力發電場(以下簡稱風電場)。

(2)風電場已/將併入購電人經營管理的電網運行,並且併網調度協議在有效期內。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1章 定義和解釋

1.1 本合同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 風電場:指位於 由售電人擁有/興建[3][3] 並/並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爲 兆瓦(MW)(裝機臺數爲 臺,機組編號及容量詳見附件一,機組地理分佈圖詳見附件二)[4][4]的發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本合同爲 期 兆瓦(MW),裝機容量爲 兆瓦(MW)(裝機臺數爲 臺)的發電設備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備。

1.1.2 年實際上網電量:指售電人每年在計量點輸送給購電人的電量。電量的計量單位爲兆瓦·時(MW·h)。

1.1.3 年(月)累計購電量:指本合同第4.1條規定的購電量的全年(月)累計。

1.1.4 購電人原因:指由於購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購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5 售電人原因:指由於售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售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6 計量點:指附件三所示的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點。一般情況下,計量點位於雙方產權分界點;不能在雙方產權分界點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安裝位置。

1.1.7 緊急情況:指電力系統內發生事故或者發電、供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範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幹線路、斷面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網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

1.1.8 技術參數:指附件一所述的電力設施(包括風電場設備和併網設施)的技術限制條件。

1.1.9 風電發電功率申報曲線:指風電場在風電功率預測的基礎上,向電網調度機構申報的發電計劃建議曲線。

1.1.10 工作日:指除法定節假日[5][5]以外的公曆日。如約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則支付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1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捲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超設計標準的地震、颱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6][6]。

1.2 解釋。

1.2.1 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爲閱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1.2.2 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約定的情形時,相關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及完備的法律手續。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爲公曆日、月、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於。

第2章 雙方陳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對方陳述如下:

2.1 本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2.3 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2.4 本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3章 合同雙方的義務

3.1 購電人的義務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購買售電人風電場機組的電能。

3.1.2 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調度協議,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運行、維護有關輸變電設施,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1.3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公正、公平地實施電力調度及信息披露,爲履行本合同提供有關用電負荷、備用容量、輸變電設施運行狀況等信息。

3.1.4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向售電人提供啓動風電場機組及其他必需的電力。

3.2 售電人的義務包括:

3.2.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購電人出售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電能。

3.2.2 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統一調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調度規程運行和維護風電場,確保發電機組的運行能力達到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標準和規則的要求,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2.3 按月向購電人提供風電場機組可靠性指標和設備運行情況,及時提供設備缺陷情況,定期提供風電場機組檢修計劃,嚴格執行經購電人統籌安排、平衡並經雙方協商確定的風電場機組及公用系統檢修計劃。

3.2.4 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不經營直接對用戶的供電業務。

第4章 電力電量購銷

4.1 上網電量。

上網電量依據《可再生能源法》全額保障性收購。

4.2 當電網能夠全額消納風電時,電網調度機構根據風電場發電功率申報曲線下發調度計劃曲線。

4.3 當電網輸送能力不足或其他電源沒有富裕的調峯、調頻能力,無法滿足風電發電時,電網調度機構根據輸送能力或調峯能力空間制定下發調度計劃曲線,風電場應嚴格執行電網下達的調度計劃曲線。風電場實際發電能力可能超出電網調度機構下達的調度計劃曲線,應報告電網調度機構,由調度機構根據實際運行情況確定。

第5章 上網電價

5.1 上網電價。

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或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風電場的上網電價爲: 元/(MW·h)。

其中,購電人結算電價即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或確認的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杆上網電價爲: 元/(MW·h);可再生能源補貼爲: 元/(MW·h)。

5.2 電價調整。

合同期內,如遇國家價格主管部門調整上網電價,按調整後電價標準執行。

第6章 電能計量

6.1 計量點。

風電場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計量點設置在以下各點(詳見附件三):

(1) ;

(2) ;

(3) 。

6.2 電能計量裝置及相關設備。

6.2.1 電能計量裝置包括電能表、計量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及二次迴路、電能計量櫃/箱等。

電能量遠方終端是指具有接收電能表輸出的數據信息,並進行採集、處理、分時存儲、長時間保存和遠方傳輸等功能的設備。

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是指能夠實現對遠方數據進行自動採集、分時存儲、統計、分析的系統。

6.2.2 電能計量裝置按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 448—20__)進行配置。在電壓互感器二次迴路中不得裝設隔離開關輔助接點,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電壓補償裝置。

6.2.3 電能表採用靜止式三相四線多功能電能表,原則上按主副表配置,準確精度爲0.2S,應符合《交流電測量設備

特殊要求 第22部分:靜止式有功電能表(0.2S級和0.5S級)》(GB/T 17215.322—20__)和《多功能電能表》(DL/T 614—20__)的要求。電能表配有不少於兩個標準通信接口,具備數據本地通信和(或通過電能量遠方終端)遠傳的功能,並接入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具有負荷曲線、零點凍結、失壓記錄和失壓計時、接受對時命令、失壓斷電等事件記錄功能,對於影響計量的電能表事件,應能夠以計量數據質量碼的形式隨計量數據上傳至電能量遠方終端和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具有輔助電源,且輔助電源優先供電。

電能量遠方終端的技術性能應滿足《電能量遠方終端》(DL/T 743—20__)的要求,支持《遠動設備及系統 第5部分:傳輸規約 第102篇:電力系統電能累計量傳輸配套標準》(DL/T 719—20__)通信協議,能夠採集電錶中負荷曲線、零點凍結值、告警事件等電能表中形成的數據,並傳送至主站和當地監控系統;具有接受唯一主站對時命令功能,能夠給電能表發佈對時命令。支持雙平面網絡通信方式,支持撥號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時與兩個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夠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非授權人進入。

如果電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滿足本款要求,則電能量遠方終端必須具備電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 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或購電人負責在風電場併網前按要求安裝完畢,並結合電能數據採集終端與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進行通道、規約和系統調試。電能計量裝置投運前,由合同雙方依據《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 448—20__)的要求進行竣工驗收。

業已運行的電能計量裝置,參照本款要求,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對電能計量裝置的技術性能及管理狀況進行技術認定;對於不能滿足要求的項目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 在同一計量點應安裝同型號、同規格、準確度相同的主、副電能表各一套。主、副電能表應有明確標誌。

6.2.6 在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同一計量點,應安裝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電能表,電能表應滿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 電能計量裝置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檢定並施加封條、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動電能計量裝置及其相互間的連線或更換計量裝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術改造,改造方案需經另一方同意且在雙方到場的情況下方可實施,並須按第6.2.4款要求通過竣工驗收後方可投入使用。

6.3 上網、用網電能計量裝置原則上按照產權分界點或按照雙方約定付費購買,其安裝、調試、日常管理和維護由雙方約定。

6.4 電能計量裝置的檢驗。

6.4.1 電能計量裝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檢驗,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承擔,雙方共同參加。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產權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產權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6.4.2 任何一方可隨時要求對電能計量裝置進行定期檢驗以外的檢驗或測試,檢驗或測試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進行。若經過檢驗或測試發現電能計量裝置誤差達不到規定的精度,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產權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產權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若不超差,則由提出檢驗的一方承擔。

6.5 計量異常處理。

合同雙方的任一方發現電能計量裝置異常或出現故障而影響電能計量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和雙方認可的計量檢測機構,共同排查問題,儘快恢復正常計量。

正常情況下,結算電量以貿易結算計量點主表數據爲依據;若主表出現異常,則以副表數據爲準。如果貿易結算計量點主、副表均異常,則按對方主表數據確定;對方主表異常,則按對方副表數據爲準。對其他異常情況,雙方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根據失壓記錄、失壓計時等設備提供的信息,確定異常期內的電量。

第7章 電量計算

7.1 上網電量以月爲結算期,實現日清月結,年終清算;雙方以計量點計費電能表月末最後一天北京時間24:00時抄見電量爲依據,經雙方共同確認,據以計算電量。用網電量計量事項遵循供用電合同的約定。

7.2 結算電量數據的抄錄。

7.2.1 正常情況下,合同雙方以主表計量的電量數據作爲結算依據,副表的數據用於對主表數據進行覈對或在主表發生故障或因故退出運行時,代替主表計量。

7.2.2 現場抄錄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遠方終端投運前,利用電能表的凍結功能設定第7.1條所指24:00時的表計數爲抄表數,由雙方人員約定於次日現場抄表,如需抄錄月中數據,由雙方人員約定時間到現場準時抄表。

7.2.3 遠方採集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正式投入運行後,雙方同意以該系統採集的電量爲結算依據。若主站管理系統出現問題影響結算數據正確性,或雙方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採集的數據不一致,或售電人未配置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時,以現場抄錄數據爲準。

7.3 電量計算

7.3.1 上網電量

上網電量爲風電場向購電人送電、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出電量(正向)的累計值,上網電量的抄錄和確認應當在次月5日前完成。

因購電人穿越功率引起的風電場聯絡變壓器損耗由購電人承擔。

7.3.2 用網電量

用網電量爲風電場啓動調試階段或發電量無法滿足自身用電需求時,電網向風電場送電的電量。用網電量爲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入電量(反向)和所有啓動備用變壓器輸入電量的累計值(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7.4 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分別結算,不能互相抵扣。

第8章 電費結算和支付

8.1 電費計算

8.1.1 電費以人民幣結算,電費確認應當在電量結算確認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

8.1.2 上網電費按以下公式計算:

上網電費=上網電量×對應的上網電價(含稅)

其中,購電人承擔的上網電費=上網電量×對應的結算電價(含稅)

由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承擔的上網電費=上網電量×[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 元/(MW·h)-購電人結算電價 元/(MW·h)]

8.2 電費結算

8.2.1 雙方按第7.2條完成抄表後,按照雙方約定,購電人按月填制電費結算單,售電人確認並根據電費結算單開具增值稅發票。

8.2.2 售電人根據購電人確認的《電費結算單》開具增值稅發票,並送交給購電人。購電人收到正確的《電量結算單》、《電費結算單》和增值稅發票原件後,分兩次付清該期上網電費:①上網電費確認的5個工作日內,支付該期上網電費的50%;②上網電費確認的15個工作日內,付清該期上網電費剩餘的50%。

若購電人因故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付清上網電費,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0.3‰~0.5‰加收違約金。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具體約定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 ‰加收違約金。逾期天數從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

8.2.3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承擔的上網電費部分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執行。

8.3 計量差錯調整的電費支付

根據本合同第6.5條約定,由於計量差錯,購電人需向售電人增加支付款項或售電人需向購電人退還款項的,由合同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後在次月電費結算中一併清算。

8.4 用網電費的支付

用網電費的支付根據本合同第7.3.2款計算的風電場用網電量,按國家價格有關部門批覆用網電價覈算電費,風電場應在下一個月內支付。風電場與當地供電企業另行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應按照該合同的約定支付用網電費。

8.5 違約金、補償金的年度清算

對於沒有按月結算的違約金、補償金等,合同雙方應於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6 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應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項,均應直接匯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銀行賬戶,或選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結算方式支付相應款項。當收款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開戶銀行或賬號時,匯入變更後的銀行賬戶。

收款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銀行賬戶應與本合同提供的或書面變更後的相同。

8.7 資料與記錄

雙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資料與記錄,以備根據本合同在合理範圍內對報表、記錄檢查或計算的精確性進行覈查。

第9章 不可抗力

9.1 若不可抗力的發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礙一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可免除或延遲履行其義務,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遲履行的範圍和時間不超過消除不可抗力影響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義務,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義務;

(3)一旦不可抗力結束,該方應儘快恢復履行本合同。

9.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則該方應立即告知另一方,並在3日內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該通知中應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和預計持續的時間、事件性質、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及該方爲減少不可抗力影響所採取的措施。

應對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如遇通信中斷,則自通信恢復之日)起30日內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發生地相應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9.3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雙方應採取合理措施,減少因不可抗力給一方或雙方帶來的損失。雙方應及時協商制定並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未能盡其努力採取合理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則該方應承擔由此而擴大的損失。

9.4 如果不可抗力阻礙一方履行義務持續超過 日,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後 日,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規定除外。

9.5 因政府行爲、法律變更或電力市場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售電人或購電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項下的售、購電義務,雙方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儘快協商解決。必要時,適當修改本合同。

第10章 違約責任

10.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視爲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10.2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購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

10.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售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

10.4 一旦發生違約行爲,非違約方應立即通知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爲,並儘快向違約方發出一份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爲和請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書面通知。違約方應立即採取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爲,並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確認違約行爲、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10.5 在本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1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1.1 風電場併網所需的各項政府批文均已簽署且生效;若屬於特許權招標的項目,該項目特許權協議已生效。已簽署併網調度協議。

11.2 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11.3 在滿足11.1、11.2的條件下本合同生效。

11.4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1.5 在本合同期滿前 個月,雙方應就續簽本合同的有關事宜進行商談。

第12章 適用法律

12.1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13章 合同變更、轉讓和終止

13.1 本合同的任何變更、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生效條件同第11.3。

13.2 售電人和購電人明確表示,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均無權向第三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所有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

13.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同意對本合同進行相應調整和修改: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變動對本協議履行造成重大影響的;

(2)本協議內容與能源監管機構頒佈實施的有關強制性規則、辦法、規定等相牴觸;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 。

13.4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發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則另一方有權在發出解除通知 日後終止本合同:

(1)一方破產、清算或被吊銷營業執照;

(2)一方電力業務許可證被撤銷、撤回、吊銷、註銷,或風電場首次併網後未在能源監管機構規定時間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3)一方與另一方合併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而該存續的企業不能承擔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

(4)雙方簽訂的併網調度協議終止;

(5)由於售電人原因,風電場持續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安全發送電;

(6)由於購電人原因,購電人持續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電力電量;

(7)雙方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項: 。

第14章 爭議的解決

14.1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提請能源監管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選擇以下第 條處理[7][7]:

(1)雙方同意提請 仲裁委員會,請求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15章 其他

15.1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資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資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5.2 合同附件[8][8]

附件一:風電場技術參數

附件二:風電場風電機組地理分佈圖示(略)

附件三:風電場主接線圖及計量點圖示(略)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合同正文與附件之間產生解釋分歧時,首先應依據爭議事項的性質,以與爭議點最相關的和對該爭議點處理更深入的內容爲準。如果採用上述原則後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則由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按合同目的協商確定。

15.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就本合同標的達成的全部協議,並且取代所有雙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進行的任何討論、談判、協議和合同。

15.4 通知與送達

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文件和合規的賬單等均須以書面方式進行。通過掛號信、快遞或當面送交的,經收件方簽字確認即被認爲送達;若以傳真方式發出並被接收,即視爲送達。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規的賬單等均在送達或接收後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賬單、資料或文件等應發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當該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地址時,發往變更後的地址。

15.5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

15.6 文本

本合同_______頁,一式______份,雙方各_________份,分別送_____________能源監管局/辦[9][9]備案。

購電人(蓋章):售電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地點: ____簽字地點:

購售電合同 篇1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本購售電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下列雙方簽署:

購電人: __________ ,系一家電網經營企業,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輸/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

售電人:_________________ ,系一傢俱有法人資格的發電企業,在 _____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本合同所指光伏電站(陣列)(以下簡稱光伏電站)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 )[2],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

雙方提供聯絡通信及開戶銀行信息如下:

購電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開戶名稱: 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賬號: _________________

售電人名稱: 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 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郵編: 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 _________________

開戶名稱: 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 _________________

賬號: 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1)售電人在 擁有/興建 並/並將經營管理總裝機容量爲 _____ 兆瓦(MWp)的 _____ 光伏電站(以下簡稱光伏電站)。售電人在 _____ 擁有並經營管理總裝機容量爲 兆瓦(MWp),本合同爲 _____ 期 _____ 兆瓦(MWp)的光伏發電站。

(2)光伏電站已/將併入購電人經營管理的電網運行。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1章 定義和解釋

1.1 本合同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 光伏電站:指位於_____ 由售電人擁有/興建[3],並/並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爲 _____ 兆瓦(電站技術參數詳見附件一,光伏電池陣列地理分佈圖詳見附件二)[4]的發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本合同爲 _____ 期 _____ 兆瓦,裝機容量爲 _____ 兆瓦的發電設備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備。

1.1.2 年實際上網電量:指售電人每年在計量點輸送給購電人的電量。電量的計量單位爲兆瓦·時(MW·h)。

1.1.3 年(月)累計購電量:指本合同第4.1款規定的購電量的全年(月)累計。

1.1.4 購電人原因:指由於購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購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5 售電人原因:指由於售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售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6 計量點:指附件三所示的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點。一般情況下,計量點位於雙方產權分界點;不能在雙方產權分界點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安裝位置。

1.1.7 緊急情況:指電網發生事故或者發電、供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範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幹線路、斷面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網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

1.1.8 技術參數:指附件一所述的電力設施(包括光伏電站設備和併網設施)的技術限制條件。

1.1.9 發電功率申報曲線:指光伏電站在發電功率預測的基礎上,向電網調度機構申報的發電計劃建議曲線。

1.1.10 工作日:指除法定節假日[5]以外的公曆日。如約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則支付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1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捲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超設計標準的地震、颱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6]。

1.2 解釋。

1.2.1 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爲閱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1.2.2 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約定的情形時,相關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及完備的法律手續。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爲公曆日、月、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於。

第2章 雙 方 陳 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對方陳述如下:

2.1 本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7]等)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2.3 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2.4 本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3章 合同雙方的義務

3.1 購電人的義務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購買售電人光伏電站的電能。

3.1.2 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調度協議,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運行、維護有關輸變電設施,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1.3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公正、公平地實施電力調度及信息披露,爲履行本合同提供有關用電負荷、備用容量、輸變電設施運行狀況等信息。

3.1.4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向售電人提供啓動光伏電站電池陣列及其他必需的電力。

3.2 售電人的義務包括:

3.2.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購電人出售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電能。

3.2.2 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統一調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調度規程運行和維護光伏電站,確保發電機組的運行能力達到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標準和規則的要求,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2.3 按月向購電人提供光伏電站可靠性指標和設備運行情況,及時提供設備缺陷情況,定期提供光伏電站檢修計劃,嚴格執行經購電人統籌安排、平衡並經雙方協商確定的電池陣列及公用系統檢修計劃。

3.2.4 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不經營直接對用戶的供電業務。

第4章 電力電量購銷

4.1 上網電量。

上網電量依據《可再生能源法》全額保障性收購。

4.2 當電網能夠全額消納光電時,電網調度機構根據光伏電站發電功率申報曲線下發調度計劃曲線。

4.3 當電網輸送能力不足或其他電源沒有富裕的調峯、調頻能力,無法滿足光伏發電時,電網調度機構根據輸送能力或調峯能力空間制定下發調度計劃曲線,光伏電站應嚴格執行電網下達的調度計劃曲線。實際發電能力可能超出電網調度機構下達的調度計劃曲線,應報告電網調度機構,由調度機構根據實際運行情況確定。

第5章 上 網 電 價

5.1 上網電價

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或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光伏上網電價爲: _____ 元/(MW·h)。

其中,購電人結算電價即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或確認的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杆上網電價爲:__________ 元/(MW·h);可再生能源補貼爲: __________ 元/(MW·h)。

5.2 電價調整

合同期內,如遇國家價格主管部門調整上網電價,按調整後電價標準執行。

第6章 電 能 計 量

6.1 計量點。

光伏電站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計量點設置在以下各點(詳見附件三):

(1) _______________ ;

(2) _______________ ;

(3) _______________ 。

6.2 電能計量裝置及相關設備。

6.2.1 電能計量裝置包括電能表、計量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及二次迴路、電能計量櫃/箱等。

電能量遠方終端是指具有接收電能表輸出的數據信息,並進行採集、處理、分時存儲、長時間保存和遠方傳輸等功能的設備。

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是指能夠實現對遠方數據進行自動採集、分時存儲、統計、分析的系統。

6.2.2 電能計量裝置按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 448—20__)進行配置。在電壓互感器二次迴路中不得裝設隔離開關輔助接點,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電壓補償裝置。

6.2.3 電能表採用靜止式三相四線多功能電能表,原則上按主副表配置,準確精度爲0.2S,《交流電測量設備 特殊要求 第22部分:靜止式有功電能表(0.2S級和0.5S級)》(GB/T 17215.322—20__)和《多功能電能表》(DL/T 614—20__)要求。電能表配有不少於兩個標準通信接口,具備數據本地通信和(或通過電能量遠方終端)遠傳的功能,並接入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具有負荷曲線、零點凍結、失壓記錄和失壓計時、接受對時命令、失壓斷電等事件記錄功能,對於影響計量的電錶事件,應能夠以計量數據質量碼的形式隨計量數據上傳至電能量遠方終端和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具有輔助電源,且輔助電源優先供電。

電能量遠方終端的技術性能應滿足《電能量遠方終端》(DL/T 743—20__)的要求,支持《運動設備及系統 第5部分:傳輸規約 第102篇:電力系統電能累計量傳輸配套標準》(DL/T 719—20__)通信協議,能夠採集電錶中負荷曲線、零點凍結值、告警事件等電錶中形成的數據,並傳送至主站和當地監控系統;具有接受唯一主站對時命令功能,能夠給電能表發佈對時命令。支持雙平面網絡通信方式,支持撥號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時與兩個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夠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非授權人進入。

如果電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滿足本款要求,則電能量遠方終端必須具備電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 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或購電人負責在光伏電站併網前按要求安裝完畢,並結合電能數據採集終端與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進行通道、規約和系統調試。電能計量裝置投運前,由合同雙方依據《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 448-20__)的要求進行竣工驗收。

業已運行的電能計量裝置,參照本款要求,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對電能計量裝置的技術性能及管理狀況進行技術認定;對於不能滿足要求的項目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 在同一計量點應安裝同型號、同規格、準確度相同的主、副電能表各一套。主、副表應有明確標誌。

6.2.6 在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同一計量點,應安裝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電能表,電能表應滿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 電能計量裝置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檢定並施加封條、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動電能計量裝置及其相互間的連線或更換計量裝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術改造,改造方案需經另一方同意且在雙方到場的情況下方可實施,並須按第6.2.4款要求通過竣工驗收後方可投入使用。

6.2.8 分佈式光伏發電應安裝具有雙向計量功能的計量表計,分別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

6.3 上網、用網電能計量裝置原則上按照產權分界點或按照雙方約定付費購買,其安裝、調試和日常管理和維護由雙方約定。

6.4 電能計量裝置的檢驗。

6.4.1 電能計量裝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檢驗,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承擔,雙方共同參加。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6.4.2 任何一方可隨時要求對電能計量裝置進行定期檢驗以外的檢驗或測試,檢驗或測試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進行。若經過檢驗或測試發現電能計量裝置誤差達不到規定的精度,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若不超差,則由提出檢驗的一方承擔。

6.5 計量異常處理。

合同雙方的任一方發現電能計量裝置異常或出現故障而影響電能計量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和雙方認可的計量檢測機構,共同排查問題,儘快恢復正常計量。

正常情況下,結算電量以貿易結算計量點主表數據爲依據;若主表出現異常,則以副表數據爲準。如果貿易結算計量點主、副表均異常,則按對方主表數據確定;對方主表異常,則按對方副表數據爲準。對其他異常情況,雙方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根據失壓記錄、失壓計時等設備提供的信息,確定異常期內的電量。

第7章 電 量 計 算

7.1 上網電量或用網電量以月爲結算期,實現日清月結,年終清算。雙方以計量點計費電能表月末最後一天北京時間24:00時抄見電量爲依據,經雙方共同確認,據以計算電量。用網電量計量事項由供用電合同約定時,遵循供用電合同的約定。

7.2 結算電量數據的抄錄

7.2.1 正常情況下,合同雙方以主表計量的電量數據作爲結算依據,副表的數據用於對主表數據進行覈對或在主表發生故障或因故退出運行時,代替主表計量。

7.2.2 現場抄錄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遠方終端投運前,利用電能表的凍結功能設定第7.1條所指24:00時的表計數爲抄表數,由雙方人員約定於次日現場抄表。

7.2.3 遠方採集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正式投入運行後,雙方同意以該系統採集的電量爲結算依據。若主站管理系統出現問題影響結算數據正確性,或雙方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採集的數據不一致,或售電人未配置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時,以現場抄錄數據爲準。

7.3 電量計算

7.3.1 上網電量

上網電量爲光伏電站向購電人送電、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出電量(正向)的累計值,上網電量的抄錄和確認應當在次月5日前完成。

因購電人穿越功率引起的光伏電站聯絡變壓器損耗由購電人承擔。

7.3.2 用網電量

用網電量爲光伏電站啓動調試階段或發電量無法滿足自身用電需求時,電網向光伏電站送電的電量。用網電量爲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入電量(反向)和所有啓備變壓器輸入電量的累計值(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7.4 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分別結算,不能互相抵扣。

第8章 電費結算和支付

8.1 電費計算

8.1.1 電費以人民幣結算,電費確認應當在電量結算確認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

8.1.2上網電費按以下公式計算:

上網電費=上網電量×對應的上網電價(含稅)

其中,購電人承擔的上網電費=上網電量×對應的結算電價(含稅),此處結算電價爲當地燃煤火電脫硫標杆上網電價或政府價管部門認可的結算價格。

由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承擔的上網電費=累計購電量×[上網電價_____ 元/(MW·h)-購電人結算電價 _____ 元/(MW·h)]

8.2 電費結算

8.2.1 雙方按第7.2條完成抄表後,按照雙方約定,售電人向購電人報送上網電量。購電人按月填制電費結算單,售電人確認並根據電費結算單開具增值稅發票。

8.2.2 售電人根據購電人確認的《電費結算單》、開具增值稅發票,並送交給購電人。購電人收到正確的《電量結算單》、《電費結算單》和增值稅發票原件後,分兩次付清該期上網電費:①上網電費確認的5個工作日內,支付該期上網電費的50%;②上網電費確認的15個工作日內,付清該期上網電費剩餘的50%。

若購電人因故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付清上網電費,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0.3‰~0.5‰加收違約金。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具體約定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 _____ ‰加收違約金。逾期天數從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

8.2.3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承擔的上網電費部分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執行。

8.3 計量差錯調整的電費支付

根據本合同第6.5條約定,由於計量差錯,購電人需向售電人增加支付款項或售電人需向購電人退還款項的,由合同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後在次月電費結算中一併清算。

8.4 用網電費的支付

用網電費的支付根據本合同第7.3.2款計算的光伏電站用網電量,按國家價格有關部門電網目錄電價覈算電費,光伏電站應在下一個月內支付。光伏電站與當地供電企業另行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應按照該合同的約定支付用網電費。

8.5 違約金、補償金的年度清算

對於沒有按月結算的違約金、補償金等,合同雙方應於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6 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應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項,均應直接匯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銀行賬戶,或選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結算方式支付相應款項。當收款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開戶銀行或賬號時,匯入變更後的銀行賬戶。

收款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銀行賬戶應與本合同提供的或書面變更後的相同。

8.7 資料與記錄

雙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資料與記錄,以備根據本合同在合理範圍內對報表、記錄檢查或計算的精確性進行覈查。

第9章 不 可 抗 力

9.1 若不可抗力的發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礙一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可免除或延遲履行其義務,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遲履行的範圍和時間不超過消除不可抗力影響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義務,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義務;

(3)一旦不可抗力結束,該方應儘快恢復履行本合同。

9.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則該方應立即告知另一方,並在3日內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該通知中應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和預計持續的時間、事件性質、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及該方爲減少不可抗力影響所採取的措施。

應對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如遇通信中斷,則自通訊恢復之日)起30日內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發生地相應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9.3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雙方應採取合理措施,減少因不可抗力給一方或雙方帶來的損失。雙方應及時協商制定並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未能盡其努力採取合理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則該方應承擔由此而擴大的損失。

9.4 如果不可抗力阻礙一方履行義務持續超過 日,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後 日,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規定除外。

9.5 因政府行爲、法律變更或電力市場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售電人或購電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項下的售、購電義務,雙方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儘快協商解決。必要時,適當修改本合同。

第10章 違 約 責 任

10.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視爲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10.2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購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_______________ 。

10.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售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_______________ 。

10.4 一旦發生違約行爲,非違約方應立即通知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爲,並儘快向違約方發出一份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爲和請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書面通知。違約方應立即採取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爲,並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確認違約行爲、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10.5 在本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1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1.1 光伏電站併網所需的各項政府批文均已簽署且生效;若屬於特許權招標的項目,該項目特許權協議已生效。已簽署併網調度協議。

11.2 本合同在11.1前提下,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11.3 本合同期限,自 _______ 年 __ 月 __ 日至 __年 __ 月

__ 日止。

11.4 在本合同期滿前 __ 個月,雙方應就續簽本合同的有關事宜進行商談。

第12章 適 用 法 律

12.1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13章 合同變更、轉讓和終止

13.1 本合同的任何變更、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生效條件同第11.1及11.2條。

13.2 售電人和購電人明確表示,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均無權向第三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所有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

13.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同意對本合同進行相應調整和修改: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變動;

(2)國家能源管理機構頒佈實施有關規則、辦法、規定等;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 _________ 。

13.4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發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則另一方有權在發出解除通知 ____ 日後終止本合同:

(1)一方破產、清算或被吊銷營業執照;

(2)一方電力業務許可證被撤銷、撤回、吊銷、註銷,或光伏電站首次併網後未在能源監管機構規定時間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3)一方與另一方合併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而該存續的企業不能承擔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

(4)雙方簽訂的併網調度協議終止;

(5)由於售電人原因,光伏電站持續 ____ 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發送電;

(6)由於購電人原因,購電人持續 ____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電力電量;

(7)雙方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項: ________ 。

第14章 爭 議 的 解 決

14.1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提請能源監管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選擇以下第 條處理[8]:

(1)雙方同意提請 ____ 仲裁委員會,請求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15章 其 他

15.1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資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資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5.2 合同附件[9]

附件一:光伏電站技術參數(略)

附件二:電站光伏電池陣列地理分佈圖示(略)

附件三:電站主接線圖及計量點圖示(略)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合同正文與附件之間產生解釋分歧時,首先應依據爭議事項的性質,以與爭議點最相關的和對該爭議點處理更深入的內容爲準。如果採用上述原則後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則由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按合同目的協商確定。

15.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就本合同標的達成的全部協議,並且取代所有雙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進行的任何討論、談判、協議和合同。

15.4 通知與送達

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文件和合規的帳單等均須以書面方式進行。通過掛號信、快遞或當面送交的,經收件方簽字確認即被認爲送達;若以傳真方式發出並被接收,即視爲送達。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規的帳單等均在送達或接收後方能生效。一切通知、帳單、資料或文件等應發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當該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地址時,發往變更後的地址。

15.5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

15.6 文本

本合同共 ___________ 頁,一式 _______ 份,雙方各執 ___ 份,分別送

____ 能源監管局/辦[10]備案。

購電人(蓋章): 售電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字日期: __ 年__ 月 __ 日 簽字日期: __ 年 __ 月 __日

簽字地點:__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__

購售電合同 篇14

《購售電合同(示範文本)》使用說明

一、本《購售電合同(示範文本)》(以下簡稱《示範文本》)適用於裝機容量爲50兆瓦及以上的獨立水電廠和單機容量爲100兆瓦及以上的獨立火電廠併網運行簽訂購售電合同,其他火電廠、水電廠、核電廠等項目可參照使用。《示範文本》不適用於發電企業向大用戶和配電網直接供電的情形。

二、《示範文本》主要供合同雙方簽訂年度購售電合同時使用。合同雙方可參考《示範文本》的原則內容和格式協商簽訂適用多年的購售電原則協議,在此協議下籤訂年度購售電合同。

三、《示範文本》中有關空格的內容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示範文本》所列數字、百分比、期間均爲參考值。合同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公平、合理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參考值進行適當調整[1],對有關章節或條款進行補充、細化或完善,增加或減少定義、附件等。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四、《示範文本》僅處理與購售電有關的商務問題,所有關於電網、電廠運行的安全和技術問題納入併網調度協議。合同雙方應注意併網調度協議與購售電合同相關約定的一致性。

五、根據現行體制,《示範文本》按購電人與電力調度機構是同一實體考慮。如購電人與電力調度機構不是同一實體,則雙方應對本合同相應章節或條款進行必要調整和修改。

六、《示範文本》尚未考慮“競價上網”情形。實行“競價上網”時,合同雙方應按照電力監管機構有關規則、辦法對本合同進行必要調整和修改。待 “競價上網” 和電力市場化改革到一定時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將制定新的《購售電合同(示範文本)》。

目錄

第1章 定義和解釋

第2章 雙方陳述

第3章 合同雙方的義務

第4章 電力電量購銷

第5章 上網電價

第6章 電能計量

第7章 電量計算

第8章 電費結算和支付

第9章 不可抗力

第10章 非計劃停運

第11章 違約責任

第12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第13章 適用法律

第14章 合同變更、轉讓和終止

第15章 爭議的解決

第16章 其他

附件一 電廠主要技術參數(略)

附件二 電廠主接線圖及計量點圖示(略)

附件三 電廠每臺機組每年允許的計劃停運小時(略)

購售電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購售電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下列雙方簽署:

購電人:______,系一家電網經營企業,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_________電力監管委員會/局[2]頒發的輸電業務許可證[3](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售電人:_____________,系一傢俱有法人資格的發電企業,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_____電力監管委員會/局頒發的本合同所指電廠(機組)發電業務許可證[4](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稅務登記號:_______ ,住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雙方提供聯絡通訊及開戶銀行信息如下:

購電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

電話:______傳真:______郵編:______

通訊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售電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電子郵件: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傳真:______郵編: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1)售電人在____________擁有/興建 並/並將經營管理總裝機容量爲______兆瓦(MW)的____________電廠(以下簡稱電廠)。

(2)電廠已/將 併入購電人經營管理的電網運行。

雙方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1章 定義和解釋

1.1 本合同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 電廠:指位於______由售電人擁有/興建 並/並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爲______兆瓦(單機容量爲______兆瓦,裝機臺數爲_____臺,分別爲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機組)[5]的發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

1.1.2 年實際上網電量:指售電人每年在計量點輸送給購電人的電量。電量的計量單位爲千瓦時(kWh)。

1.1.3 年合同上網電量:指本合同第4.1條約定的每年的上網電量。

1.1.4 年(月)累計購電量:指本合同第4.4.1款規定的購電量。

1.1.5 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指電廠不同機組首次併網開始,到正式交付商業運行前爲止的上網電量。

1.1.6 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於計劃檢修期內的狀態,包括機組的大修、小修、公用系統計劃檢修及購電人(電力調度機構)要求的節假日檢修、低谷消缺等。電廠每臺機組每年允許的計劃停運小時詳見附件三。

1.1.7 非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於不可用而又不是計劃停運的狀態。根據需要停運的緊急程度,非計劃停運分爲以下5類:第1類爲立即停運;第2類爲可短暫延遲但必須在6小時以內退出的停運;第3類爲可延至6小時以後,但必須在72小時之內退出的停運;第4類爲可延至72小時以後,但必須在下次計劃停運以前退出的停運;第5類爲超過計劃停運期限的延長停運。

1.1.8 強迫停運:第1.1.7款中第1、2、3類非計劃停運統稱爲強迫停運。

1.1.9 可用小時:指機組處於可用狀態的小時數,爲運行小時與備用小時之和。

1.1.10 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指機組降低出力小時數摺合成按銘牌容量計算的停運小時數。

1.1.11 等效可用係數:指機組可用小時減去機組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與機組的統計期間小時的比例。就本合同而言,_______號機組的等效可用係數的計劃指標值在大修年度爲_______,在無大修年度爲________;其他機組的等效可用係數分別爲_______。

1.1.12 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指非計劃停運小時與非計劃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之和。

1.1.13 購電人原因:指由於購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購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14 售電人原因:指由於售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售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15 計量點:指附件二所示的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點。一般情況下,計量點位於雙方產權分界點;不能在雙方產權分界點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安裝位置。

1.1.16 緊急情況:指電網發生事故或者發電、供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範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幹線路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網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

1.1.17 技術參數:指附件一所述的電力設施(包括電廠設備和併網設施)的技術限制條件。

1.1.18 工作日:指除法定節假日[6]以外的公曆日。如約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則支付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9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捲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來水達不到設計標準、超設計標準的地震、颱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7]。

1.2 解釋

1.2.1 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爲閱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1.2.2 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約定的情形時,相關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及完備的法律手續。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爲公曆日、月、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於。

第2章 雙方陳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對方陳述如下:

2.1 本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2.3 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2.4 本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3章 合同雙方的義務

3.1 購電人的義務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購買售電人電廠機組的電能。

3.1.2 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調度協議,按照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運行、維護有關輸變電設施,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1.3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公正、公平地實施電力調度及信息披露,爲履行本合同提供有關用電負荷、備用容量、輸變電設施運行狀況等信息。

3.1.4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向售電人提供重新啓動電廠機組所需的電力。

3.1.5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售電人補償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償輔助服務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3.2 售電人的義務包括:

3.2.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購電人出售符合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的電能。

3.2.2 遵守雙方簽署的併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統一調度,按照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及調度規程運行和維護電廠,確保發電機組的運行能力達到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標準和規則的要求,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3.2.3 按月向購電人提供電廠機組可靠性指標和設備運行情況,及時提供設備缺陷情況,定期提供電廠機組檢修計劃,嚴格執行經購電人統籌安排、平衡並經雙方協商確定的電廠機組檢修計劃。

3.2.4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購電人補償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償輔助服務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3.2.5 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不經營直接對用戶的供電業務。

第4章 電力電量購銷

4.1 年合同上網電量

以政府定價電量和有關部門下達的年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爲基礎,由合同雙方根據適用多年的購售電原則協議和當年預測的電力需求總量,按照同網[8]同類型機組利用小時相當的原則協商確定。

雙方據此確定________20__年合同上網電量爲___________億千瓦時。

結合機組年度檢修計劃和電力供需規律,具體分解到每個月的合同上網電量[9]爲:

1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2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3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4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5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6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7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8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9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10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11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12月份:______億千瓦時。

合同簽訂後的每年8月,雙方可根據當年電力供需實際情況,在協商的基礎上適當調整當年年合同上網電量[10]及剩餘月份的合同上網電量,形成書面協議;每年10月底以前,雙方應協商確定下一年度的年合同上網電量,並於11月底以前簽訂下一年度的購售電合同。

4.2 等效可用係數

購電人根據本合同向售電人購買不低於第4.1條規定的年合同上網電量的前提是:根據電廠該年的年合同上網電量確定的電廠機組的計劃等效可用係數應達到__________%[11]以上。若電廠機組的實際等效可用係數[12]達不到前述規定時,購電人應有權按其降低比例相應調減年合同上網電量[13]。

4.3 實際發電功率允許偏差[14]

在任何時段,電廠的實際發電功率與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包括臨時調整曲線)所定功率的允許偏差範圍爲:-3%~3%[15]。

熱電聯產機組結合國家規定的“以熱定電”原則下達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並確定功率允許偏差範圍。

4.4 累計購電量及超購或少購電量[16]

4.4.1 電廠機組合同年(月)度在第4.3條規定的允許偏差範圍內出力形成的發電量與由於購電人原因造成超出第4.3條規定的偏差範圍出力形成的發電量之和,加上其他情況下電廠機組出力形成的發電量中符合調度指令要求的電量,爲年(月)累計購電量。年(月)累計購電量與年(月)合同上網電量之差爲購電人年(月)超購或少購電量。

4.4.2 年(月)累計購電量按第5.2條規定的上網電價結算[17]。

4.4.3 到合同年度末,若購電人年累計購電量少於年合同上網電量[18],則購電人應依據下列公式計算結果向售電人支付年少購電量違約金。

年少購電量=年合同上網電量-年累計購電量-該年因售電人發生不可抗力而少發的電量[19]-該年售電人違約少發電量

[其中:累計購電量=實際上網電量-售電人違約超發電量]

年少購電量違約金=年少購電量×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上網電價

4.5 違約超發或少發電量

4.5.1 在任何時段,如果售電人違反調度指令發電、不發電或違反調度指令超出允許偏差範圍發電,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部分爲售電人違約超發或少發電量。違約超發或少發電量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售電人未經購電人同意擅自開機或停機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2)電廠機組超出第4.3條規定的允許偏差範圍發電經購電人警告無效,或者超出第4.3條規定的允許偏差範圍連續超過2分鐘[20]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3)緊急情況下,售電人不聽從調度要求減少或增加機組出力的指令造成超發或少發的電量。

4.5.2 對售電人違約超發電量部分,購電人不進行結算,同時售電人還應向購電人支付超發電量違約金。

年超發電量違約金=年違約超發電量×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上網電價[21]×2

4.5.3 對售電人違約少發電量部分,按非計劃停運折算,同時售電人還應向購電人支付少發電量違約金。

年少發電量違約金=年違約少發電量×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上網電價

4.5.4 對售電人違反調度指令的行爲,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併網調度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5章 上網電價

5.1 調試運行期上網電價

售電人電廠機組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電價按照補償電廠機組變動成本的原則,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經雙方協商,售電人電廠機組調試運行期上網電價確定爲:_________元/(千瓦時)。

5.2 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

電廠機組的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由售電人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測算,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電廠機組的商業運行期上網電價爲:_________元/(千瓦時)。

5.3 臨時上網電價

在電廠機組正式商業運行後,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未批准上網電價,其臨時上網電價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由此確定電廠機組臨時上網電價爲:_________元/(千瓦時)。

第6章 電能計量

6.1 計量點

電廠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計量點設置在以下各點(詳見附件二):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6.2 電能計量裝置及相關設備

6.2.1 電能計量裝置包括電能表、計量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及二次迴路、電能計量櫃/箱等。

電能量遠方終端是指具有接收電能表輸出的數據信息,並進行採集、處理、分時存儲、長時間保存和遠方傳輸等功能的設備。

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是指能夠實現對遠方數據進行自動採集、分時存儲、統計、分析的系統。

6.2.2 電能計量裝置參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 448-20__)進行配置。在電壓互感器二次迴路中不得裝設隔離開關輔助接點,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電壓補償裝置。

6.2.3 電能表採用靜止式多功能電能表,技術性能符合《0.2S和0.5S級靜止式交流有功電度表》(GB/T 17883-1999)和《多功能電能表》(DL/T 614-1997)的要求。電能表配有標準通信接口、失壓記錄和失壓計時、對時、事件記錄功能,具備數據本地通信和(或通過電能量遠方終端)遠傳的功能,並接入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

電能量遠方終端的技術性能應滿足《電能量遠方終端》(DL/T 743-20__)的要求,並且具有日負荷曲線記錄功能;支持網絡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時與兩個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夠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非授權人進入。

如果電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滿足本款要求,則電能量遠方終端必須具備電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 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或購電人負責在電廠併網前按要求安裝完畢,並結合電能數據採集終端與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進行通道、規約和系統調試。電能計量裝置投運前,由合同雙方依據《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 448-20__)的要求進行竣工驗收。

業已運行的電能計量裝置,參照本款要求,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對電能計量裝置的技術性能及管理狀況進行技術認定;對於不能滿足要求的項目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 在同一計量點應安裝同型號、同規格、準確度相同的主、副電能表各一套。主、副表應有明確標誌。

6.2.6 在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同一計量點,應分別安裝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電能表,電能表應滿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 電能計量裝置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檢定並施加封條、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動電能計量裝置及其相互間的連線或更換計量裝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術改造,改造方案需經另一方同意且在雙方到場的情況下方可實施,並須按第6.2.4款要求通過竣工驗收後方可投入使用。

6.3 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付費購買、安裝、調試,並由售電人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付費購買、安裝、調試(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並由購電人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電廠應協助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6.4 電能計量裝置的校驗

6.4.1 電能計量裝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校驗,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承擔,雙方共同參加。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6.4.2 任何一方可隨時要求對電能計量裝置進行定期校驗以外的校驗或測試,校驗或測試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進行。若經過校驗或測試發現電能計量裝置誤差達不到規定的精度,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若不超差,則由提出校驗的一方承擔。

6.5 計量異常處理

合同雙方的任一方發現電能計量裝置異常或出現故障而影響電能計量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和雙方認可的計量檢測機構,共同排查問題,儘快恢復正常計量。

正常情況下,結算電量以貿易結算計量點主表數據爲依據;若主表出現異常,則以副表數據爲準。如果貿易結算計量點主、副表均異常,則按對方主表數據確定;對方主表異常,則按對方副表數據爲準。對其他異常情況,雙方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根據失壓記錄、失壓計時等設備提供的信息,確定異常期內的電量。

第7章 電量計算

7.1 上網電量或用網電量以月爲結算期,實現日清月結,年終清算。雙方以計量點計費電能表月末最後一天北京時間24:00時抄見電量爲依據,經雙方共同確認,據以計算電量。用網電量計量事項由供用電合同約定時,遵循供用電合同的約定。

7.2 結算電量數據的抄錄

7.2.1 正常情況下,合同雙方以主表計量的電量數據作爲結算依據,副表的數據用於對主表數據進行覈對或在主表發生故障或因故退出運行時,代替主表計量。

7.2.2 現場抄錄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遠方終端投運前,利用電能表的凍結功能設定第7.1條所指24:00時的表計數爲抄表數,由雙方人員約定於次日現場抄表。

7.2.3 遠方採集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正式投入運行後,雙方同意以該系統採集的電量爲結算依據。若主站管理系統出現問題影響結算數據正確性,或雙方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採集的數據不一致,或售電人未配置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時,以現場抄錄數據爲準。

7.3 電量計算

7.3.1 上網電量

上網電量爲電廠機組向購電人送電、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出電量(正向)的累計值。

因購電人穿越功率引起的電廠聯絡變壓器損耗由購電人承擔。

7.3.2 用網電量

用網電量爲電廠啓動調試階段或由於自身原因機組全停時,電網向電廠送電的電量。用網電量爲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入電量(反向)和所有啓備變壓器輸入電量的累計值(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7.4 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原則上分別結算,不應互相抵扣[22]。

第8章 電費結算和支付

8.1 電費計算

8.1.1 電費以人民幣結算。

8.1.2 上網電費按以下公式計算:

上網電費=累計購電量×對應的上網電價(含稅)[23]

8.2 電費結算

8.2.1 雙方按第7.2條完成抄表後,售電人應按照抄表記錄準確計算上網電量和電費,填制《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後,於當日或下一個工作日將《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傳真給購電人,原件以特快專遞同日寄出[24]。

8.2.2 購電人在收到售電人傳送的《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後應儘快進行覈對、確認,如有異議,在收到傳真後3個工作日內通知售電人。經雙方協商修正後,售電人將修正後的《電量結算單》和《電費計算單》傳真給購電人,原件以特快專遞同日寄出。如購電人在收到傳真後3個工作日內不通知售電人有異議,則視同已經確認沒有異議[25]。

8.2.3 售電人根據購電人確認的《電費計算單》開具增值稅發票,並送交給購電人。購電人收到正確的《電量結算單》、《電費計算單》和增值稅發票原件後,分兩次付清該期上網電費:(1)收到上述原件後的5個工作日內,支付該期上網電費的50%;(2)收到上述原件後的15個工作日內,付清該期上網電費剩餘的50%。

若購電人因故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付清上網電費,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0.3‰~0.5‰加收違約金。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具體約定每日按照緩付部分的__________‰加收違約金。逾期天數從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

8.3 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電費支付

電廠機組單機調試運行期結束後,購電人應在一個月內支付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電費。具體支付辦法和約定比照第8.2條進行。

8.4 有償輔助服務費用的計算和支付

購電人電網或售電人電廠機組提供有償輔助服務業務費用的計算和支付事宜,由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國家有關規定正式施行之前,遵循現行辦法。

8.5 臨時電價與批覆電價差額調整的電費支付

對於臨時結算電價與批覆電價之間的差異造成的結算電費差額部分,雙方根據第5.3條的約定和批覆文件的規定執行,並在雙方確定差額後的一個月內清算完畢,多退少補。

8.6 計量差錯調整的電費支付

根據本合同第6.5條約定,由於計量差錯,購電人需向售電人增加支付款項或售電人需向購電人退還款項的,由合同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後在次月電費結算中一併清算。

8.7 用網電費的支付

根據本合同第7.3.2款計算的電廠用網電量,在國家相關規定出臺前,按電網平均銷售電價標準覈算電費,電廠應在下一個月內支付。電廠與當地供電企業另行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應按照該合同的約定支付用網電費。

8.8 違約金、補償金的年度清算

對於沒有按月結算的違約金、補償金等,合同雙方應於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9 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應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項,均應直接匯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銀行帳戶。當收款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開戶銀行或帳號時,匯入變更後的銀行帳戶。

收款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銀行帳戶應與本合同提供的或書面變更後的相同。

8.10 資料與記錄

雙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資料與記錄,以備根據本合同在合理範圍內對報表、記錄檢查或計算的精確性進行覈查。

第9章 不可抗力

9.1 若不可抗力的發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礙一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可免除或延遲履行其義務,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遲履行的範圍和時間不超過消除不可抗力影響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義務,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義務;

(3)一旦不可抗力結束,該方應儘快恢復履行本合同。

9.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則該方應立即告知另一方,並在3日內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該通知中應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和預計持續的時間、事件性質、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及該方爲減少不可抗力影響所採取的措施。

應對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如遇通訊中斷,則自通訊恢復之日)起30日內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發生地相應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9.3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雙方應採取合理措施,減少因不可抗力給一方或雙方帶來的損失。雙方應及時協商制定並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未能盡其努力採取合理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則該方應承擔由此而擴大的損失。

9.4 如果不可抗力阻礙一方履行義務持續超過_______日,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後__________日,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規定除外。

9.5 因政府行爲、法律變更或電力市場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售電人或購電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項下的售、購電義務,雙方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儘快協商解決。必要時,適當修改本合同。

第10章 非計劃停運[26]

10.1 雙方商定,該年度由於售電人原因造成的電廠機組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允許值累計爲_______小時[27]。如由於售電人原因,電廠機組該年度實際累計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超過該年度允許值,則按照機組銘牌容量乘以超過的小時數計算的電量扣減當月結算電量[28]。

10.2 雙方商定,該年度由於售電人原因造成的電廠機組非計劃停運中,機組強迫停運允許次數爲________次[29]。如由於售電人原因,電廠機組該年度實際累計強迫停運次數超過該年度機組強迫停運允許次數,則每超過1次,按照機組銘牌容量乘以2小時計算的電量扣減當月結算電量[30]。

10.3 由於購電人原因造成電廠機組非計劃停運(包括非計劃降低出力)而少購的電量,按照第4.4.3款執行。

10.4 由於購電人原因造成電廠機組強迫停運,則每停運1次,按照機組銘牌容量乘以2小時計算的電量增加當年年合同上網電量。

第11章 違約責任

11.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視爲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11.2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購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____________。

11.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售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____________。

11.4 一旦發生違約行爲,非違約方應立即通知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爲,並儘快向違約方發出一份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爲和請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書面通知。違約方應立即採取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爲,並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確認違約行爲、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11.5 在本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2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2.1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在併網調度協議生效後生效。

12.2 本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12.3 在本合同期滿前______個月,雙方應就續簽本合同的有關事宜進行商談。

第13章 適用法律

13.1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14章 合同變更、轉讓和終止

14.1 本合同的任何變更、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生效條件同第12.1條。

14.2 售電人和購電人明確表示,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均無權向第三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所有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

14.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同意對本合同進行相應調整和修改: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變動;

(2)國家電力監管機構頒佈實施有關規則、辦法、規定等;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4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發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則另一方有權在發出解除通知_________日後終止本合同:

(1)一方破產、清算,一方或電廠被吊銷營業執照或電力業務許可證;

(2)一方與另一方合併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而該存續的企業不能承擔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

(3)雙方簽訂的併網調度協議終止;

(4)由於售電人原因,電廠機組持續______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發送電;

(5)由於購電人原因,購電人持續_________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電力電量;

(6)雙方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項:_____________。

第15章 爭議的解決

15.1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提請電力監管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選擇以下第________條處理[31]:

(1)雙方同意提請 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請求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16章 其他

16.1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資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資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6.2 合同附件[32]

附件一:電廠主要技術參數(略)

附件二:電廠主接線圖及計量點圖示(略)

附件三:電廠每臺機組每年允許的計劃停運小時(略)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合同正文與附件之間產生解釋分歧時,首先應依據爭議事項的性質,以與爭議點最相關的和對該爭議點處理更深入的內容爲準。如果採用上述原則後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則由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按合同目的協商確定。

16.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就本合同標的達成的全部協議,並且取代所有雙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進行的任何討論、談判、協議和合同。

16.4 通知與送達

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文件和合規的帳單等均須以書面方式進行。通過掛號信、快遞或當面送交的,經收件方簽字確認即被認爲送達;若以傳真方式發出並被接收,即視爲送達。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規的帳單等均在送達或接收後方能生效。一切通知、帳單、資料或文件等應發往本合同提供的地址。當該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地址時,發往變更後的地址。

16.5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6 文本

本合同共_________頁,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送______________電力監管委員會/局[33]備案貳份。

購電人(蓋章):__________  售電人(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簽字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簽字地點:_______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________

[1]在正式合同文本中,所列數字、百分比、期間等均應爲確定值,以免由此產生爭議。

[2]《示範文本》中符號“/”表示其左右波浪線上的內容供雙方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3]關於取得輸電業務許可證的陳述適用於已經實行了輸電業務許可證制度的地區,下同。

[4]關於取得發電業務許可證的陳述適用於已經實行了發電業務許可證制度的地區,下同。

[5]如果機組覈定容量與其銘牌容量不符,則以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核定容量爲準,下同。

[6]此處法定節假日包括雙休日。

[7]此處列舉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雙方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擇適用。

[8]本合同指購電人管轄或經營管理的電網。

[9]因水電廠來水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合同雙方可合理滾動調整水電廠月度合同電量,保證年度合同電量的完成。

[10]調整幅度按照全網機組等比例調整的原則確定。

[11]採用此方法確定年利用小時需考慮在大修年份,機組的可用小時低於其他無大修年份,對等效可用係數應提出不同的較低要求。另外,(1)特殊項目,如核電、抽水蓄能電廠等應有特別處理;(2)綜合利用的小規模火電廠,由購電人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及當時電網的需求狀況調度電廠。

[12]由於不可抗力導致實際等效可用係數的降低是否作爲扣減電量的考慮因素,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13]可以考慮將電網內備用容量是否達到某一比例作爲是否扣減電量的依據。

[14]本條不適用於電廠(機組)參加電網的自動發電控制(AGC)時段。

[15]實際允許偏差範圍可由合同雙方根據機組(電廠)容量的大小和所在電網的實際需要協商確定。

[16]實行“競價上網”時,即可取消超購電量的概念,而設置競價上網電量。競價上網電量的電價和數量根據電力監管機構制定的市場規則和競價辦法形成。在此情況下,競價上網電量與合同電量之間的關係應重新考慮。

[17]另一種辦法是:將政府定價電量也分解到月。(1)在年(月)合同上網電量小於該年(月)政府定價電量的情況下,當年(月)累計購電量未超過政府定價電量時,年(月)累計購電量按第5.2條規定的上網電價結算;當年(月)累計購電量超過政府定價電量時,未超過部分按第5.2條規定的上網電價結算,超過部分的電價由合同雙方協商,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後確定。(2)在年(月)合同上網電量大於或等於該年(月)政府定價電量的情況下,當年(月)累計購電量未超過合同上網電量時,年(月)累計購電量按第5.2條規定的上網電價結算;當年(月)累計購電量超過合同上網電量時,未超過部分按第5.2條規定的上網電價結算,超過部分的電價由合同雙方協商,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後確定。

[18]年合同上網電量應按第4.1條確定並按第4.2條調整,下同。

[19]根據此項安排,因不可抗力而少發的電量由售電人承擔。根據合同雙方談判的結果,也可由雙方共同承擔。

[20]連續超過允許偏差範圍的時間可由合同雙方根據機組(電廠)容量的大小以及所在電網的實際需要協商確定。還可根據具體情況對量化方法進行適當調整或者進一步細化。此項規定不適用於機組起停時段。

[21]對於按規定實行峯谷、豐枯上網電價的,應分時段、分季節段計算後相加,下同。

[22]部分水電機組因來水問題經常發生全停。此種情況下合同雙方可根據有關規定或實際情況相互協商,確定用於電廠廠用電的用網電量與上網電量互相抵扣。

[23]對於按規定實行峯谷、豐枯上網電價或協商確定電價的,應分段計算後相加。

[24]此爲送達方式舉例。也可採取雙方協商確定的更爲便捷有效的方式送達。

[25]此爲確認方式舉例。也可採取雙方協商確定的更爲便捷有效的確認方式。

[26]不包括調試運行期的情況。

[27]以同網同類型機組前三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平均值的70%~80%確定。

[28]超過該年度允許值的小時數,也可分段處理:對超過小時數數值較少的部分,約定一個較小的扣減係數;對超過小時數數值較大的部分,約定一個較大的扣減係數。

[29]以同網同類型機組前三年強迫停運次數平均值的70%~80%確定。

[30]超過該年度允許值的強迫停運次數,也可分段處理:對超過次數數值較少的部分,約定一個較小的扣減係數;對超過次數數值較大的部分,約定一個較大的扣減係數。

[31]僅可擇一。

[32]實際簽訂合同時,附件應完整、準確、清楚,不得省略。

[33]此處指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設在電廠(機組)所在地的相應分支機構。在該電力監管分支機構成立之前,合同雙方應將所籤購售電合同分別送電廠(機組)所在省(區、市)電力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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