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定增認購合同(精選3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2.45W

新三板定增認購合同 篇1

甲方: 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發行方)

新三板定增認購合同(精選3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認購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鑑於:

1、甲方(以下簡稱公司)爲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的掛牌公司,股票簡稱:___________ ,股票代碼: ___________,目前公司註冊資本爲 ___________萬元。

2、乙方爲甲方的董事,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乙方未持有甲方股份。爲充分發揮雙方的資源優勢,促進甲方的快速發展,爲股東謀求最大回報,甲方同意參照20__年經審計的財務數據,對乙方進行定向發行股份,乙方同意參與本次定向發行。爲實現本次定向發行之目的,甲、乙雙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自願平等協商,就本次定向發行事宜達成本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向發行價格和數量

1.1甲方同意向乙方定向發行 股,每股發行價格爲 元,乙方同意以 元/股的價格認購甲方本次定向發行的 股股份。

第二條 限售期和認購方式

2.1限售期: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本次股票發行而持有的新增股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轉讓,除此以外的股東因本次股票發行而持有的新增股份可以一次性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

2.2支付方式:乙方應按照甲方確定的具體繳款日期將認購定向發行股份的認股款 元足額匯入甲方爲本次定向發行專門開立的賬戶。

2.3甲方在收到乙方繳納的本次定向發行的認股款後,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並及時辦理在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讓系統備案手續、新增股份登記手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等相關事宜。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

3.1自乙方本次定向發行的股份在中國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之日起,乙方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賦予股東的一切權利。

第四條聲明、承諾與保證

4.1甲方聲明、承諾及保證如下:

4.1.1甲方是合法設立且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具有簽署及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合法主體資格,並已取得現階段所必須的授權或批准,本協議系甲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4.1.2甲方簽署及履行本協議不會導致甲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以及甲方的《公司章程》,也不存在與甲方既往已簽訂的協議或已經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陳述、聲明、承諾或保證等相沖突之情形;

4.1.3甲方最近24個月無重大違法行爲,亦無足以妨礙或影響本次定向發行的重大訴訟、仲裁、行政處罰及或有負債事項;

4.1.4甲方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與乙方共同妥善處理本協議簽署及履行過程中的任何未盡事宜。

4.2乙方聲明、承諾與保證如下:

4.2.1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和權利能力,具有簽署及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合法主體資格,本協議系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4.2.2乙方簽署及履行本協議不會導致乙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以及乙方的《公司章程》,也不存在與乙方既往已簽訂的協議或已經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陳述、聲明、承諾或保證等相沖突之情形;

4.2.3乙方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與甲方共同妥善處理本協議簽署及履行過程中的任何未盡事宜;

4.2.4乙方承諾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證監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相關規定及要求。

第五條定向發行手續

5.1本協議簽署後乙方應按照甲方指定的日期,將足額的定向發行認繳款匯入甲方開立的定向發行帳戶。

5.2乙方應配合甲方提供辦理驗資、工商變更登記、股份登記所必須之資料並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第六條保密

6.1雙方同意並承諾對本協議有關事宜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有關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事宜將嚴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全國股轉系統的有關規定進行。

6.2雙方均應對因本次交易相互瞭解之有關各方的商業祕密及其他文檔資料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義務及本次發行聘請的已做出保密承諾的中介機構調查外,未經對方許可,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透露。

6.3本協議無論因何等原因終止,本條規定均繼續保持其原有效力,直到本條規定的商業信息通過公共途徑即可取得爲止。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或違反本協議所作承諾或保證的,或所作承諾或保證存在虛假、重大遺漏的,視爲違約,違約方應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除本協議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本協議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本協議的相關約定,守約方均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並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此給守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第八條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本協議簽訂之後所發生的雙方或一方無法控制、無法預見或雖然可以預見但無法避免的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的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罷工、員工騷亂、爆炸、火災、地震、颶風或其他自然災害及戰爭、故意破壞、徵收、沒收、政府主權行爲、法律變化或未能取得政府有關事項的批准或因政府的有關強制性規定和要求致使各方無法繼續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發性事件的發生。

第九條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9.1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管轄並據其進行解釋。

9.2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的一切爭議,均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本協議的解除或終止

10.1若存在以下列任一情形的,本協議將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的;

(2)發生第八條的情形致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

(3)乙方嚴重侵犯公司利益,甲方解除本協議的;

(4)乙方未按約定繳納股份認購款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10.2本協議的解除或終止,不影響守約向違約方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附則

11.1本協議中的“元”、“萬元”均是指“人民幣元”、“人民幣萬元”。

11.2本協議經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通過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11.3本協議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餘供辦理變更、備案手續使用。 (以下無正文)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新三板定增認購合同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鑑於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的規定,締約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就甲方對乙方的債權轉爲甲方對乙方的股權問題,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協議如下;

2、甲方乙方之間原債權、債務關係真實有效,債權轉爲股權後,甲方成爲乙方的股東,不再享有債權人權益,轉而享有股東權益。

第一條、債權的確認

甲乙雙方確認:

1、截止【X年XX月XX日日,甲方對乙方的待轉股債權總額爲元;

2、乙方履行債務的期限自動延長到債轉股完成之日。

第二條、債轉股後乙方的股權構成

1、甲方將轉股債權投入乙方,成爲乙方的股東之一,乙方負責完成變更工商登記等必要的法律手續;

2、債轉股完成後,乙方的股權構成爲:

(1)甲方以元的債轉股資產向乙方出資,佔乙方註冊資本的%;

(2)以元的資產向乙方出資,佔乙方註冊資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三條、費用承擔

因簽訂、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聘請中介機構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義務給其他方造成經濟損失,應負責賠償受損方所蒙受的全部損失;

2、若在債轉股完成日前本協議被解除,甲方的待轉股債權、擔保權益及其時效將自動恢復至本債轉股協議簽訂前的狀態。

第五條、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本身或與簽訂、履行本協議發生的一切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乙方有權向本協議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其他約定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訂後,並經乙方股東會決議通過後生效;

2、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各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於X年XX月XX日,在簽訂。

甲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新三板定增認購合同 篇3

(上市企業)與(參與*項目的證券公司或其它主體)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項目之保密協議

本《保密協議》(下稱“本協議”)由以下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署:

甲方: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鑑於:

1、甲方正在進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項目(以下簡稱“項目”),乙方協助甲方進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項目的總體策劃及具體實施工作;

2、乙方爲根據中國法律法規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專業證券經營機構(具有財務顧問、代辦股份轉讓、證券承銷及保薦、資產管理、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顧問等從業資格);

3、在項目合作中,一方(“披露方”)已經或將要向對方(“接收方”)披露某些保密信息,且該保密信息屬披露方合法所有或掌握。

爲此,經雙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誠信的原則達成如下條款:

第1條保密信息的定義

1.1本協議所指保密信息是指:披露方向接收方提供的披露方與項目有關的、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披露方帶來經濟利益或一旦公佈會對披露方造成實質性的不利影響、具有實用性並經披露方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1.2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數據、文字及記載上述內容的資料、光盤、軟件、圖書等有形媒介體現,也可通過法律法規認可的其他介質形式傳遞。

第2條雙方權利與義務

2.1接收方保證該保密信息僅用於與項目有關的用途。接收方不得利用保密信息進行本項目以外的其他用途。如甲方在掛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過程中進行股權融資,需要乙方向甲方推薦投資方或需要乙方將甲方股權融資項目推薦給投資方,則乙方有權按照甲方授權向相關投資方提供保密信息。

2.2接收方保證對披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按本協議約定予以保密,並至少採取不低於對接收方自身的保密信息之保護手段進行保密。

2.3接收方爲與項目有關的目的,僅可向其有知悉必要的董事、監事、高管、僱員或諮詢顧問(合稱“關聯人員”)披露保密信息,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不得向關聯人員以外的人披露保密信息。在關聯人員知悉該保密信息前,接收方應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應承擔的保密義務,並促使關聯人員履行與接收方同等的保密義務。

2.4上述條款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2.4.1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該保密信息之時,該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屬接收方所有或由接收方知悉;

2.4.2非因接收方原因,該保密信息已經公開或能從公開領域獲得;

2.4.3保密信息是接收方從對披露方沒有保密或不透露義務的第三方獲得的;

2.4.4該保密信息是接收方或其關聯或附屬公司或關聯人員獨立開發或獲得的;

2.4.5經披露方事先或事後書面同意對外披露保密信息;

2.4.6接收方應法院、仲裁機構、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機構、證券/金融監管機構、自律機構等有權機關之要求,或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或其他監管規定要求披露保密信息。

2.5披露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時,如以書面形式提供,應註明要求保密等相關字樣;如以法律法規認可的其他介質形式透露,應在透露前告知接收方爲保密信息。

2.6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商業祕密及知識產權的情況,披露方應對由此產生的糾紛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接收方不對此侵權行爲負責,披露方應賠償接收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損失或承擔的責任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他人對接收方提出權利請求或索賠、接收方進行調查、準備、抗辯所支出的所有費用支出),以使接收方免受損害。

2.7若披露方要求歸還或銷燬保密信息,接收方應立即歸還或銷燬保密信息,但接收方根據監管和行業自律要求必須保留存檔的除外。

2.8如果披露方、第三方或有權機關指控接收方,接收方有權爲了辯解之目的而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雙方應共同努力,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儘量避免、減少因披露保密信息而造成的損失。

第3條排他條款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就進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項目,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應再與任何其他實體簽署與本協議目的、內容相同或相類似的戰略合作協議或其他類型的文件;乙方應作爲甲方開展本項目唯一的合作伙伴。

第4條違約責任

4.1任一方(“違約方”)或其關聯人員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均被視爲違約,違約方應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2無論本協議其他條款是否有相反約定,一方對另一方因本協議項下行爲而導致的期待收益或可得利潤損失、未實現預期的成本節約、商業信譽損失等其他損失不承擔責任。

第5條協議有效期

5.1本協議經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並於文首載明簽署之日起生效。

5.2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協議保密期限截至項目完成之日或甲方書面通知提前終止本項目之日起12個月止。

項目完成之日是指甲方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之日。

第6條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6.1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與解釋。

6.2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平等協商解決,如雙方無法協商解決,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3當產生任何爭議及任何爭議正按前條規定進行解決時,除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行使本協議項下的其他權利,履行本協議項下的其他義務。如經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本協議的部分條款爲無效,並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和執行。

第7條不可抗力

7.1不可抗力包括任何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國家政策法規的重大變化、金融危機、地震、水災、傳染性疾病、國際制裁以及戰爭等情形,而這種客觀情況已經或可能將會對本協議的一方或多方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公司前景或本協議的履行產生重大實質性不利影響。

7.2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嚴重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則該方有權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而不應被視爲違約。如果一方因違反本協議而延遲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後發生不可抗力,則該方不得以不可抗力的發生爲由免除責任。

7.3.宣稱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本協議另一方,並在其後的十五(15)天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及其持續的足夠證據。

7.4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協議雙方應立即互相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並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事件的後果減小到最低限度,否則,未採取合理努力方應就擴大的損失對另一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或後果對本項目造成重大妨礙,並且本協議雙方未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則一方可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

第8條通知

8.1本協議項下的所有通知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按以下聯繫方式用傳真發出或快遞方式發出。如果該等通知以傳真方式發出,則於發件人傳真機顯示傳真業已發出時視爲送達;若以快遞方式發出,則於郵件寄出後的第三個工作日視爲送達。

8.2本協議雙方的寄送地址及傳真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公司

收件人:

地址:

郵編:

傳真:

電話: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證券有限公司

收件人:

地址:

郵編:

傳真:

電話:

8.3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任何一方的上述聯繫方式中的任何事項發生變化時,該方應在變化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另一方。如逾期未通知,則另一方依據本條規定向上述地址發出的通知將被視爲已被送達。

第9條其他

9.1本協議中標題僅爲閱讀方便,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作爲對本協議內容的解釋。

9.2本協議對雙方及其權利義務繼承人均有約束力。

9.3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中的權利或義務。

9.4本協議中如有一項或多項條款在任何方面根據任何適用法律是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的,且不影響到本協議整體效力的,則本協議的其它條款仍應完全有效並應被執行。

9.5一方當事人沒有或延遲行使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或救濟不構成對該權利的放棄,任何權利的放棄必須以書面形式正式做出。

9.6本協議及其附件(如有)構成了甲方和乙方之間就本協議項下相關事宜達成的全部和唯一的協議,並取代了一切先前達成的諒解、安排、約定或通信。

9.7本協議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系_____________與___________關於掛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項目之保密協議之簽字蓋章頁)

甲方: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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