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員工合作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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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員工合作合同 篇1

甲方:

外來員工合作合同(精選3篇)

代表:

地址:

電話:

乙方:

地址:

電話:

甲方因工作需要,經勞動部門批准,同意招用乙方到本企業工作,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經雙方自願協商同意訂立本合作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條:工作任務

乙方同意服從甲方的工作需要,在_______崗位,承擔_______任務。

第三條:工作條件

根據工作崗位需要,並參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甲方應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併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保健食品費。

第四條:工作紀律

甲方應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製定各項規章制度;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五條:工作時間與工作報酬

1、工作時間:甲方實行每週______日工作制,每日______小時制,因工作需要加班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______小時。確需超過,須經乙方及企業工會同意方能安排加班。

2、工作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根據乙方崗位和承擔的任務定爲每月______元。

3、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爲______元,休息日爲______元,平日爲______元;夜間工作的,每晚發給乙方夜餐費用______元;獎金根據單位效益和乙方勞動貢獻定爲每月______元至______元。

第六條: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在本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應按勞動保險規定,向省勞動保險機構繳納養老保險金,乙方負擔金額,由甲方按月在乙方當月工資中扣繳。

2、乙方因工死亡待遇及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待遇與合同制工人相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最長不超過______個月。醫療期內待遇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傷病假期間由甲方的酌情發給生活補助費。乙方在甲方工作______年以上,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甲方應發給一次性醫療補助費______元。乙方死亡的,甲方應發給喪葬補助費______元,一次性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______元。

第七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對方經濟補償。

第八條:其他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或不願調解,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本合同條款現國家和省新頒佈的法律、法規、規章有牴觸的,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3、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份。

甲方(簽章):

代表人(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外來員工合作合同 篇2

員工合作協議合同範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作協議: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合作項目名稱及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合作經營項目和範圍: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合作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年。

第四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資人民幣元,大寫,佔總投資額的60%;乙方出資人民幣元,大寫,佔總投資額的40%;

(二)雙方以方式出資,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元,大寫。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後,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合作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_________________第一年年終總利潤10%爲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終總利潤10%爲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終總利潤10%爲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_________________合作債務先以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投資比例_爲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作人入夥,必須經雙方合作人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作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作人對入夥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作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夥:_________________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作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事由。

合作協議未約定合作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給合作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夥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夥。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_________________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_________________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夥後,其他合作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爲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七條合作負責人及合作事務執行。

(一)甲方負責經營管理及財務出納;乙方負責財務會計。

(二)合作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作人決定,委託________________爲合作負責人,其權限爲:_________________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作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作債務;

5.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_________________

1.合作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作的經營活動由合作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合作利益按投資佔比分配。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_________________

1.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作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爲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禁止行爲。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作,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作人蔘與經營與本合作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爲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一條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_________________

1.合作期限屆滿;

2.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係;

3.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銷;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_________________

1.合作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自合作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_______________合作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___________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______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作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作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作企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作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作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作人決定除名。

第十三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作人各執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五)甲方提供車輛供業務使用,厚街本地使用每月500元,外地根據實際費用實報實銷。

(六)因應酬產生的相關費用計入成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

外來員工合作合同 篇3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發展、優勢互補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在合作上達成一致,結爲合作伙伴,在平等自願的原則下,現就雙方合作的具體事宜及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作目的及內容:

合作目的:合作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從市場需求出發,充分利用各自的資

源優勢形成互補,拓展市場提高效益,從而實現合作雙方的共贏。

合作內容:“非‘童’凡響------少兒藝能大賽”贊助及場地提供。

第二條、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責任和義務

1、乙方賽場舞臺背景上須署名贊助商爲甲方

2、乙方賽場場外易拉寶署名贊助商爲甲方

3、乙方賽場有甲方的產品展示架

4、乙方賽場舞臺背景署名贊助,不低於40期節目的電視播放

5、乙方主持人須在活動現場口播乙方名稱

6、節目15秒宣傳片署名贊助

7、品牌代言評選

8、贊助單位嘉賓頒獎

二、甲責任和義務

1、甲方須爲乙方提供從大賽初賽到大賽結束整個活動期間的比賽場地。

(水電及安保)

2、甲方爲大賽的贊助鳴謝單位,將會以嘉賓身份參加比賽的有關活動。

3、甲方爲本次大賽贊助柒萬元,並在活動啓動前一次性付清。

第三條:履約保證

1、甲方負責大賽現場清潔等相關工作。

2、甲方應於簽約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交付甲方活動贊助的費用人民幣柒萬元。

3、甲方2個工作日後費用未付清,則視爲甲方自動放棄合作。乙方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第四條:交易方式

1、甲、乙雙方約定後以加蓋業務公章的書面協議爲準。

2、乙方收到甲方付款後回函甲方,並明確大賽詳細比賽時間。

3、甲方場地準備完善後由指定________向乙方________進行場地交底。

第五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以上條款執行,視爲違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剩餘費用不予退回。

2、在乙方未違約的情況下,甲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等項目,否則甲方應賠償乙方直接經濟損失。

3、在合作期間,因不可抗的因素(自然災害、災難性、突發事件、戰爭等)造成一方或雙方不能履約,由雙方友好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並免除違約責任。

4、甲方不得擅自將場地提供相關權利轉移給第三者。

第六條、協議期限

甲、乙雙方約定合作期限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此協議有效期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執行。

第七條、協議的變更與解除

1、如果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的條件且在甲方向乙方提出書面通知10天內沒有采取任何行動,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追究乙方責任。

2、如果甲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的條件且在乙方向甲方提出書面通知10天內沒有采取任何行動,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追究甲方責任。

第八條、保密原則

1甲方和乙方均有義務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者透露有關本協議內容項下的任何相關信息。

2如果本協議因任何原因終止或不再履行,甲方和乙方不得將任何有關本協議內容的信息披露或透露給任何第三方。

第九條、附件

本次活動的排期、評委標準、獎項設置、參與人羣範圍以合同的賽事規程附件爲準,附件與本合同具備同等法律效益。

第十條、管轄

有關本協議和簽署、本協議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如協商不成,該爭議將提交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其它

1、本協議的未盡事宜協商解決或另行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日起生效,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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