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者投資機械協議(精選3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1.56W

合作者投資機械協議 篇1

甲方:

合作者投資機械協議(精選3篇)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雙方公司合作的具體情況,現初步擬訂合作條款如下:

合同標的乙方執行及完成甲方的規定和要求,在經營範圍許可內配合甲方完成在中國國內的工程。

合同總價_________$

本合同價爲一次性包定價,包括內容:

2.1廠房設備安裝前的準備工作,諮詢,代理聯絡,前期採購,輔助繪圖工作。

2.2設備所需的機械(或鈑金)加工件,五金件配送,勞動用品和一系列的輔助材料。

2.3工程中所需的人力輔助,工具輔助。

2.4配合甲方派遣的工作人員的對飲食起居的安排,不包括蘇州市外的服務。

2.5安裝設備工程後的維護工程:油漆,清理現場,無技術含量較高的檢驗配合(包括夜間值班),工具保管等。

3)合同工期:

3.1乙方必須無條件配合,滿足甲方和甲方客戶單位的施工進度計劃要求。

3.2乙方需按時提供給甲方服務,逾期造成的後果損失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3.3.1前期需準備的工作甲方須在工程開始前20天通知乙方。

3.3.2採購送貨服務乙方在明確要求後,12小時內給予答覆,可進行的任務須在(最多)60小時內完成送貨。

3.3.3乙方應及時完成輔助繪圖工作,甲方須保證提供資訊完整和聯絡的時效。

3.3根據實地情況,油漆工程和輔助檢檢驗工作等不可一次性完成的,甲乙方經商議後共同解決。

4)質量保證

乙方應保證其供應的加工件,配件,五金件等都是全新的,應甲方要求,須提供響應質量合格書或型號材質證明,有說明書的特殊器材,乙方應提前提供說明,甲方在違反常例使用後造成後果乙方不承擔責任。

5)技術資料

甲方需要的技術資料,商務訊息,乙方應準備與要求相符的資料,圖片,圖紙按時寄送給甲方,如甲方認爲資料提供不完整或丟失,乙方在收到甲方明確要求後必須免費再次提供。

6)管理人員

6.1甲方代表爲________

6.2甲方________對質量負責監督與驗收

6.3乙方負責本工程的管理人員爲_______

6.4甲乙方管理人員:

6.4.1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變更由_________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屬姓名和日期後生效,甲方代表應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如乙方未能執行,應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可見損失。

6.5.1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交給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日期後生效,甲方承擔因錯誤執行指令產生的費用和給其自身造成的損失。

6.5甲方責任:

6.5.1甲方組織乙方技術人員,採購人員等考察現場,給予口頭安全輔導。

6.5.2提前提出要求、指令,監督並指出技術上的問題。

6.5.3協調乙方人員和________的操作手續。(如進廠,停車,安全服飾等)

6.6.4尊重並信任乙方,對甲方在中國國內私自進行的操作,乙方不承擔責任。

6.6乙方責任:

6.6.1乙方在工程開工前7天內將本公司的相關實際情況反應給甲方。

6.6.2乙方根據合同規定的工程範圍,按質如期提供五金,機械配件,人力並確保質量。

6.6.3對額外採購物品需明確報價,並嚴格遵守書面文件的條款履行責任。

6.6.4對甲方的商業信息無條件進行保密,不可越逾甲方私自向甲方客戶承接各類大小業務。

7)轉包與分包:

乙方在經營範圍許可之外、資質未達標、資金暫缺的情況下,未經甲方批准時,不能將業務分轉給其他單位

8)友情鏈接與索賠:

支付:自正式合同生效後,甲方在收到乙方電子、書面報價單後:

8.1報價單總價在$2,000以內的,甲方每月支付乙方1次。

8.2報價單總價在$2,000-10,000以內的,甲方預付乙方總價30%以內定金,在驗收後的15天內付清餘款。

8.3報價單總價在$10,000-100,000以內,甲方預付乙方總價70%以內預付款,餘款在工程結束前結清。

8.4報價單總價在$100,000以上的,須協商後製定單獨的項目合同。

8.5如當時無法立即驗收的情況下,在交納上述定金後,可暫扣餘款的10%作爲擔保金,工程結束前驗收合格的,甲方支付乙方所有餘款,驗收時任有異議的,可制定書面條款再進行處理。

索賠:乙方對合同要求不符應負有責任,並且甲方在工程有效期內(甲方的工程期間和之後的3個月)提出索賠,乙方應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種或多種方法解決索賠事宜

8.6乙方同意甲方有理由地拒收貨物和對某項目工作的終止,乙方負擔發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倉儲、裝卸費用、運費、等一切額外開支。

8.7根據貨物的疵劣和甲方受損的程度,經雙方同意實行貨物價格的降價處理。

8.8更換、修正有缺陷的貨物,更正乙方因技術不良造成的施工錯誤,以達到正式合同的規定,乙方承擔一切費用和風險。

8.9乙方延誤甲方竣工工期,有明確證明的情況下,乙方承擔甲方賠償金的-_____%

8.10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正式合同規定的時間按期操作,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報價單價格的1%/天,如在20天內仍未作出改變,甲方有權因乙方違約終止合同,而乙方仍有義務支付上述的各種違約金,賠償金。

9)合同文件

正式簽署的合同文件有以下文件組成:

9.1本協議書(參考)

9.2正式合同書(最終修正本)

9.3各項目報價書(最終修正價)

9.4履行合同時所需相關表格:甲乙方各部門管理人員名單,乙方服務項目表,送貨清單,人力出勤表格,諮詢格式,驗收單,支款書,收款單,預付款申請單,索賠書,合同終止書(索賠書、合同終止書由motogroup制定)

9.5正式簽約合同前的來往函件

此意向書還需經雙方協商,修改,補充,再次制訂正式合同書以後,簽字蓋章生效。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份,甲方-------___份,乙方___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名:   乙方法定代表人簽名:

日期:

合作者投資機械協議 篇2

甲方:_________(委託人)

乙方:_________(期貨經紀商)

丙方:_________(全權委託投資受任人)

茲以甲方依_________規定,與丙方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賦予丙方就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得全權代理甲方執行期貨之買賣交易行爲;並與保管機構簽訂委任契約,賦予保管機構就上開因交易所需結算交割之全權代理權。爲此爰由甲方、保管機構並會同丙方,與乙方共同依_________業務規則、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及相關法令章則規定,簽訂本契約並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完全契約

_________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及_________規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期貨交易所、期貨商公會公告事項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等,均爲本契約之一部分,本約簽訂後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亦同。

第二條?開戶名稱

立約人依本約開立之賬戶(以下稱投資買賣專戶)專供丙方代理甲方全權委託投資之用,應以甲方之名義爲之,載明甲方及丙方名稱,並編定戶名及識別碼。

第三條?委託買賣

1、甲方授權丙方全權代理甲方執行期貨之買賣,甲方就本賬戶不得自行委託買賣或另行授權第三人委託買賣。

2、丙方就前項全權代理權得指定其負責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代爲行使之。

3、丙方代理甲方從事期貨交易前,應依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或乙方之規定,負責通知保管機構將交易保證金存入乙方指定之客戶保證金專戶。

4、於乙方認爲有必要調高交易保證金之額度時,乙方得隨時通知丙方於一定期限內繳足差額。

5、丙方同時代理其它全權委託投資客戶買賣期貨者,丙方之買賣指示,應按各別投資買賣專戶之代號分別爲之,不得將不同專戶之買賣合併於同一指示單處理。

6、丙方得通知乙方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以原委託之買賣尚未成交者爲限。

7、丙方之代理委託買賣,因可歸責於乙方或其相關人員而致生錯誤者,或乙方之受託買賣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由乙方依「期貨經紀商錯帳申報處理作業要點」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8、乙方對丙方之委託內容是否符合全權委託投資授權範圍,得隨時要求保管機構確認,保管機構不得拒絕,且丙方不得以之作爲免責之抗辯。

第四條?成交回報

乙方應於每日完成投資買賣專戶之交易時,向丙方回報成交資料,並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之。

第五條?保證金之維持及追繳

1、投資買賣專戶應隨時維持乙方所定必要之保證額度,乙方得於認爲必要時隨時要求追加保證金。

2、經乙方依第一項約定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者,最遲應於次一銀行營業日依乙方之通知內容繳交追加保證金至投資買賣專戶。

3、如未能維持乙方所定保證金額度,或繳足追加保證金者,乙方得依相關規定採取必要措施。

第六條?保證金專戶存款利息之歸屬

甲方存放於乙方指定金融機構之保證金專戶內之超額保證金所生之利息歸屬由甲、乙雙方議定之,並知會丙方。

第七條?徑行沖銷及違約事項

1、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乙方得不經通知,依其裁量徑行沖銷投資買賣專戶之全部或一部未平倉期貨交易契約。

(1)權益總值已低於乙方所定之最低標準。

(2)未於乙方所定或相關規定之期限內繳交追加保證金。

(3)乙方依市場及其它情況認爲有必要爲之者。

2、乙方爲甲方依本契約進行之期貨交易須辦理實物或現金交割時,期相關事宜應依_____期貨交易所規定辦理。

3、未依第二項規定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或投資買賣專戶之未平倉部位依約沖銷後,其保證金賬戶權益總值爲負數,經乙方通知丙方後未於三個銀行營業日內爲適當處理者,乙方將甲方視爲違約客戶並終止本契約,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八條?保證金、佣金交付及結算交割事項

1、甲方指定保管機構爲結算交割代理人,由保管機構全權代理甲方負責處理投資買賣專戶一切款項交付及結算交割事宜。

2、甲方存放於乙方指定金融機構保證金專戶之超額保證金,得申請辦理提領,並由乙方徑行撥入甲方於保管機構所開立之賬戶;如欲變更賬戶,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爲之,於書面變更前,對原賬戶之付款仍生清償效力。

3、乙方受託買賣應收之手續費及應行結算及退還費用之計算方式,由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另行議定之。應收之手續費同意於乙方持有甲方保證金中徑行扣抵,應退還之手續費歸甲方所有,並由乙方徑行撥入甲方之投資保管專戶。

第九條?代理權限之對抗效力

1、甲方不得以其與保管機構、丙方所簽訂之委任契約、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定代理權之限制,對抗乙方。

2、甲方與保管機構之委任契約,經撤銷、解除或終止者,乙方於接獲書面通知時受託買賣已成交及已輸入未及撤銷而已成交之交易,就該交易部分,該委任契約視爲存續,保管機構應就該款項予以留置並代爲交付之。

第十條?委託買賣之停止及契約之終止

1、本約存續期間內乙方接獲甲方、丙方或保管機構有關本約所定開戶、買賣下單或交割結算之代理權有終止、撤銷、解除或其它爭議之書面通知時,乙方應停止接受丙方之委託買賣。

2、本契約終止時,乙方爲甲方已完成之交易委託,或進行中未及撤銷或未及沖銷未平倉部位之交易委託,其委託效力仍及於甲、丙雙方,甲、丙雙方對其交易過程及結果仍應負責。

3、本契約終止時,丙方應立即與乙方結清甲方所既存的交易部位,惟在終止前既存的債務或義務並不因此終止而受影響。

第十一條?契約變更

本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爲之。

第十二條?通知對象

1、立約人就有關本約之一切意思表示及觀念通知,應向其它各方當事人以本約所載之傳真號碼或通訊地址爲之。遇有變更時,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爲之。

2、所留存通訊地址、電話等聯絡資料有誤,或有虛僞不實情形致乙方無法及時通知相關交易結算、交割及保證金追繳等事項,致乙方受有損害時,應由有過失之他方負責。

第十三條?損害賠償責任之約定

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委_____貨商(乙方)執行第三條各款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委_____貨商(乙方)連帶負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紛爭處理及_____約定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執,各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爲第一審管轄法院;若當事人同意提交_____,_____機構、程序及效力均依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五條?本契約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爲憑。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作者投資機械協議 篇3

基金管理人: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一、前言

爲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協議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範基金運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基礎上,訂立本《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協議》。

基金協議是規定基金協議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協議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協議爲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於基金協議的簽署構成其對基金協議的承認。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協議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爲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協議當事人,其認購或申購併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爲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協議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爲基金協議當事人並不以在本基金協議上書面簽章爲必要條件。基金協議當事人按照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資基金法、基金協議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設立的批准,並不表明其對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將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由於證券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協議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協議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應以基金協議爲準。

二、釋義

在基金協議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本基金或基金:指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指《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任何有效修訂與更新;

本基金協議或基金協議:指本《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協議》及對該基金協議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投資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元:指人民幣元;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金協議當事人:指受基金協議約束,根據基金協議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指中國建設__________銀行;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基金銷售代理人:指具有開放式基金銷售代理資格、依據有關銷售代理協議辦理基金申購、贖回和其它基金業務的代理機構;

基金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銷售代理人;

基金銷售網點: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

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第三方代爲辦理基金註冊與過戶登記業務,在此情況下該接受委託的第三方爲基金註冊登記機構;

基金賬戶:指基金註冊登記機構爲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根據基金協議及相關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指合法持有屆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其它合法身份證件的中國居民;

機構投資者: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法律法規及其它有關規定禁止投資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除外);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監管部門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它資產管理機構;

基金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合稱;

基金協議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符合本基金協議規定條件,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

基金協議終止日:指基金協議規定的終止事由出現後按照基金協議規定的程序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終止基金協議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到基金協議生效日止的時間段,最長不超過3個月;

存續期:指基金協議生效日至基金協議終止日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基金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它業務申請的日期;

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開放日:指爲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爲;

申購:指基金協議生效後,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爲;

贖回:指基金協議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協議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爲;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基金的其它合法收入;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所購買的各類證券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款項和其他應收款項以及其它投資所形成資產的價值總和;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該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紙、互聯網網站或其它媒體;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法規、地方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不可抗力:指基金協議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且在基金協議由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簽署之日後發生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徵用、沒收、法律變化、突發停電、電腦系統或數據傳輸系統非正常停止或其它突發事件、證券交易場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基金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經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號

經營範圍:基金管理業務、發起設立基金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實繳註冊資本:_____萬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號

經營範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髮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付;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髮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委託代理業務及其他業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組織形式:國有獨資企業

註冊資本:____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協議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爲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協議當事人,其認購或申購併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爲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協議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爲基金協議當事人並不以在本基金協議上書面簽章爲必要條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申請並募集基金;

(2)自基金協議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獨立管理基金資產;

(3)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的規定,制訂、修改並公佈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託管、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凍結、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4)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的規定決定本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取認購費、申購費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費用;

(5)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之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6)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的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爲基金託管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協議規定對基金資產、其它基金協議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採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協議當事人的利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協議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基金銷售代理人並有權依照代銷協議對基金銷售代理人行爲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自行擔任基金註冊登記代理機構或選擇、更換基金註冊登記代理機構,辦理基金註冊與過戶登記業務,並按照基金協議規定對基金註冊登記代理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協議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的申請;

(10)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爲基金的利益依法爲基金進行融資;

(1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的規定,制訂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規,代表基金對被投資企業行使股東權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資於其它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4)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爲;

(15)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爲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並確定有關費率;

(16)法律法規、基金協議以及依據基金協議制訂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的規定;

(2)恪盡職守,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3)充分考慮本基金的特點,設置相應的部門並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防範和減少風險;

(4)設置相應的部門並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或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爲辦理;

(5)設置相應的部門並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的註冊與過戶登記工作或委託其它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證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和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的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資產爲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的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託第三人管理、運作基金資產;(9)接受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對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協議情況進行的監督;

(10)採取所有必要措施對基金託管人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協議和託管協議的行爲進行糾正和補救;

(11)按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

(12)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的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分紅款項;

(13)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的規定公告招募說明書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和履行其他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的商業祕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的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證監會或其它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爲了基金審計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應視爲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協議規定的保密義務;

(15)依據基金協議規定製訂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並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不謀求對基金資產所投資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8)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及其它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完整記錄15年以上;

(19)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爲基金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承擔連帶責任;

(22)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協議規定的目的處分基金資產或者因違背基金協議規定的管理職責、處理基金事務中因過錯致使基金資產受到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過錯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確保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協議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24)負責爲基金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

(25)不從事任何有損本基金其它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26)基金不能成立時按規定退還所募集資金本息、並承擔發行費用;

(27)法律法規、基金協議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它義務。

五、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1.依照基金協議的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

2.監督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基金協議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3.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如認爲基金管理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協議規定對基金資產、其它基金協議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採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協議當事人的利益;

6.法律法規、基金協議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基金託管人的義務

1.基金託管人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的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資產與基金託管人固有資產相互獨立,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資產與其託管的其它基金資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的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資產爲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5.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資產;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協議;

7.按有關規定開立證券賬戶、銀行存款賬戶等基金資產賬戶;

8.按照基金協議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的商業祕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的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證監會或其它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爲了基金審計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應視爲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協議規定的保密義務;10.複覈、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1.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對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12.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13.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出具基金託管人報告;

14.按有關規定,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和其它有關基金託管業務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6.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7.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託管人應爲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承擔連帶責任;

1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等事項符合基金協議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19.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協議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20.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資和融資的條件符合基金協議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21.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違背託管職責或者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自己受到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從事任何有損本基金其它基金協議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23.法律法規、基金協議和依據基金協議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它義務。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爲即視爲對基金協議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協議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爲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協議當事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爲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協議上書面簽章爲必要條件。

每一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按基金協議的規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2.按基金協議的規定取得基金收益;

3.按基金協議的規定查詢或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4.按基金協議的規定贖回基金份額,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取得有效贖回的款項;

5.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6.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的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及時行使法律法規、基金協議所規定的義務;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損害其合法權益而要求予以賠償;

9.法律法規、基金協議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的規定;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以其對基金的投資額爲限承擔本基金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基金協議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返還其在基金投資過程中取得的不當得利;

6.法律法規以用基金協議所規定的其它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

(一)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時,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基金協議或提前終止基金協議,但基金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提前終止本基金;

3.變更基金類型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託管人;

5.更換基金管理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7.本基金與其它基金的合併;

8.法律法規、基金協議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它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二)以下情況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規定的範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協議進行修改;

4.對基金協議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協議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5.對基金協議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協議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外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確定。

2.基金託管人認爲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爲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並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爲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爲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三十日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四)通知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於會議召開前30天,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將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投票委託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4.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

5.如採用通訊表決方式,則載明投票表決的截止日以及表決票的送達地址。

採用通訊方式開會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並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達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開會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基金協議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託管人的更換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託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協議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覈對,彙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2.在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爲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協議規定公佈會議通知後,在兩個工作日內連續公佈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其它代表,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託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協議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佈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協議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爲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爲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六)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爲關係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併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內的重大事項,如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協議的重大修改、終止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基金之間或與其它基金合併以及召集人認爲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它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前10天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並保證至少有10天的間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或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後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對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0天公告。

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臨時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覈: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3)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或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於六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議事程序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佈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個工作日在公證機構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並形成決議,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或備案後生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七)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爲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特別決議

對於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過。

(2)一般決議

對於一般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過。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協議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爲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4.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爲有效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八)計票

1.現場開會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爲召集人授權出席大會的代表,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佈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佈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佈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重新清點,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並公佈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爲: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如果基金託管人爲召集人,則爲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九)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覈准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覈准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託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批准,須更換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

(2)依照基金協議規定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解任的;

(3)中國證監會有充分理由認爲基金管理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管理職責,並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資格的;

(4)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規定的其它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託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後六個月內對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方可出任,原基金管理人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後,由基金託管人在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後5個工作日內公告。原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向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覈對基金資產總值;

(5)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6)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後,本基金應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上投摩根__________″的字樣。

(二)基金託管人的更換

1.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須更換基金託管人:

(1)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的;

(2)依照基金協議的約定作出決議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解任的;

(3)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爲基金託管人不能繼續基金託管職責,並依法取消其基金託管資格的;

(4)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規定的其它情形。

2.基金託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託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託管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後六個月內對被提名的新任基金託管人形成決議;

(3)批准:新任基金託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託管人;新基金託管人須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方可出任,原基金託管人須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託管人更換後,由基金管理人在獲得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5個工作日內公告。原基金託管人應妥善管理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資料,及時與新任基金託管人進行基金財產和託管業務移交手續;新任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覈對基金資產總值;

(5)審計: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託管人在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後5個工作日內在指定的媒體上聯合公告。

九、基金的基本情況

基金名稱: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類型:契約型開放式。

基金份額的面值:每基金份額的面值爲人民幣1.00元。

發行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法律法規禁止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發行方式:通過基金銷售網點(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具體名單見發行公告)公開發售。

存續期限:不定期。

十、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法律法規禁止購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二)銷售場所

本基金通過基金銷售機構辦理開放式基金業務的網點公開發售。

(三)基金募集期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公佈招募說明書、基金協議及其他有關文件。前款規定的文件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覈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計算。

(四)投資者認購原則

1.投資者認購前,需按基金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可多次認購基金份額,已申請的認購在募集期內不允許撤銷;

(五)認購份數的計算

本基金採用金額認購的方法,認購份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認購費率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利息-認購費用)/基金份額面值

基金份額面值爲1.00元。上述計算結果(包括基金份額的份數)均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資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資產所有。

(六)認購費用

認購費用:本基金具體認購費率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認購費用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基金募集期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資產。

十一、基金協議的生效

(一)基金協議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1.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兩億元人民幣;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協議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協議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爲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設立失敗

若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三個月內未滿足成立條件,則本基金成立失敗。本基金不成立,基金管理人應以其固有資產承擔本基金的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本基金成立後的存續期間內,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2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或連續20個工作日本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並提出解決方案。存續期間內,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或連續60個工作日本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有權利宣佈該基金終止,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十二、基金資產的託管

本基金資產由基金託管人持有並保管。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協議的規定訂立託管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之間在基金資產的保管、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作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辦理的場所

本基金的基金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基金銷售代理人。

投資者可以在基金銷售機構辦理開放式基金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基金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與贖回辦理的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在本基金協議規定的開放日辦理申購與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代理人約定。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它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具體業務辦理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並公告。

2.申購的開始時間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自成立日後不超過30個工作日的時間起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確定。

3.贖回的開始時間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自成立日後不超過30個工作日的時間起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確定。

4.在確定申購開始時間與贖回開始時間後,由基金管理人最遲於開放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爲基準進行計算;

2.基金採用金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應當在當日下午三時之前或基金管理人規定的其它時間之前提出;

4.基金的申購與贖回以書面方式或經基金管理人認可的其它方式進行;

5.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但應最遲在新的原則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予以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基金投資者必須根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基金銷售機構如允許基金投資者進行預約或其他形式的申購或贖回申請,其申請的處理方式按有關業務規定進行。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須按基金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足額繳付申購資金。

投資人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基金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在基金申購、贖回的業務辦理時間內收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爲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可在t+2日及之後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電話或到其提出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網點查詢確認情況。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採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銷售代理人將投資者已繳付的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者。

投資者贖回款按有關規定自成交確認日起在t+7日內劃往贖回人銀行賬戶。在發生鉅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按照基金協議有關條款處理。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確定並在招募說明書或其它公告中規定。

(六)基金的申購費與贖回費

1.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水平,實際執行的費率在招募說明書中進行公告。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申購費用由申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資產,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贖回費用由贖回人承擔,贖回費的25%歸基金資產,75%用於支付註冊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2.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爲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調整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最新的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費率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最遲將於新的費率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七)申購與贖回的註冊登記

1.經基金銷售機構同意,基金投資者提出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之前可以撤銷。

2.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爲投資者增加權益並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3.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爲投資者扣除權益並辦理相應的註冊登記手續。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註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最遲於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鉅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鉅額贖回的認定

若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指基金贖回份額與轉出份額之和減去基金申購份額與轉入份額之和後的餘額)超過前一日本基金的基金總份額的10%,爲鉅額贖回。

2.鉅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鉅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爲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順延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爲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爲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可能會對基金的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即確認成交的)比例不低於本基金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明確作出不參加順延下一個開放日贖回的表示外,自動轉爲下一個開放日贖回處理。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的贖回不享有贖回優先權,並將以下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爲準進行計算,並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爲止。投資者在提出贖回申請時可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3)當發生鉅額贖回並順延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並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4)連續兩日以上(含本數)發生鉅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爲有必要,可暫停接受本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即確認成交的)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1.本基金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基金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場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發生本基金協議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4)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5)當基金管理人認爲會有損於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申購;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情形。

如果投資者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者。

2.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或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爲,佔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管理人爲保障投資人的利益,已決定延遲準備或採用估值或稍後進行估值;

(4)發生鉅額贖回,本基金協議規定可以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情形;

(5)發生本基金協議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將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支付,將按每個贖回申請人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佔已接受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應的處理辦法在後續開放日予以兌付。

在暫停贖回的情形消除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3.發生基金協議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爲需要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應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4.基金暫停申購、贖回,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

5.暫停期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淨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爲1天,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至少一種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淨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天但少於兩週,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1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淨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週,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週至少重複刊登暫停公告一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信息披露媒體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淨值。

(十)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在各項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本基金可爲投資者提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服務,具體實施方法以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管理人屆時公佈的業務規則爲準。

十四、基金轉換

爲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未來在各項技術條件和準備完備的情況下,投資者可以選擇在本基金和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有)之間進行基金轉換。基金轉換的數額限制、轉換費率等具體規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屆時另行規定。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凍結與質押

(一)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只受理繼承、遺贈、司法執行等情況下的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合格的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

1.“繼承”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2.“遺贈”指基金持有人立遺囑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3.“司法執行”是指根據生效法律文書,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基金持有人)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依生效法律文書之規定主動過戶給其他人,或法院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將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人。

(二)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到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或其指定的網點辦理。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由基金註冊登記機構進行確認,該確認一般情況下應在非交易過戶申請經審覈通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申請人按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繳納過戶費用。

(四)基金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賬戶在多個基金銷售機構申購(認購)基金份額,但必須在原申購(認購)的基金銷售機構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辦理其基金份額在不同基金銷售機構的轉託管手續。轉託管在轉出方進行申報,投資者於t日轉託管基金份額轉出成功後,一般情況下轉託管份額可於t+1日在轉入方網點辦理轉入手續,投資者可於t+3日起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五)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包括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資)一併凍結。

(六)在有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將可以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業務,並會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制定、公佈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六、基金銷售業務及其代理

基金的銷售業務指接受投資者申請爲其辦理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其他有關業務,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及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應與基金銷售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之間在基金認購、申購、贖回等事宜中的權利義務,確保基金資產安全,保護基金投資者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銷售代理人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的規定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十七、基金註冊登記業務及其代理

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髮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註冊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人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髮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投資者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一)基金註冊登記機構享有如下權利:

1.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份額賬戶;

2.取得註冊登記費;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承擔如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的註冊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業務;

3.保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的申購與贖回等業務記錄15年以上;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除外;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八、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以長期投資爲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嚴格的投資紀律約束和風險管理手段,將戰略資產配置與投資時機有效結合,精心選擇在經濟全球化趨勢下具有國際比較優勢的中國企業,通過精選證券和適度主動投資,爲國內投資者提供國際水平的理財服務,最終謀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二)投資理念

隨着中國經濟正在全方位的融入世界經濟,“中國主題”投資概念日益引起全球投資者的密切關注。本基金借鑑摩根富林明______資產管理集團150餘年的資產管理經驗,以國際視野審視中國經濟發展,深入分析並挖掘其中行業與公司的比較優勢,通過投資資產的靈活動態配置,在實現風險預算管理的基礎上,最大限度爭取基金投資超額回報。

(三)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爲股票、債券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它投資品種。股票投資範圍爲所有在國內依法發行的a股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它股票類品種,債券投資的主要品種包括國債、金融債、公司債、回購、短期票據和可轉換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它債券類品種。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投資比例爲30-80%,債券投資比例爲20-50%,現金爲0-20%。本基金的股票投資重點是那些動態發展比較優勢而立足於國際競爭市場的上市公司,該部分投資比例將不低於本基金股票資產的80%。今後在有關法律法規許可時,除去以現金形式存在的基金資產外,其餘基金資產可全部用於股票投資。

(四)投資策略

本基金充分借鑑摩根富林明__________資產管理集團全球行之有效的投資理念和技術,以國際視野審視中國經濟發展,將國內行業發展趨勢與上市公司價值判斷納入全球經濟綜合考量的範疇,通過定性/定量嚴謹分析的有機結合,準確把握國家/地區與上市公司的比較優勢,最終實現上市公司內在價值的合理評估、投資組合資產配置與風險管理的正確實施。

本基金以股票投資爲主體,在股票選擇和資產配置上分別採取“由下到上”和“由上到下”的投資策略。根據國內市場的具體特點,本基金積極利用摩根富林明__________資產管理集團在全球市場的研究資源,用其國際視野觀的優勢價值評估體系甄別個股素質,並結合本地長期深入的公司調研和嚴格審慎的基本面與市場面分析,篩選出重點關注的上市公司股票。資產配置層面包括類別資產配置和行業資產配置,本基金不僅在股票、債券和現金三大資產類別間實施策略性調控,也通過對全球/區域行業效應進行評估後,確定行業資產配置權重,總體緊密監控組合風險與收益特徵,以最終切實保證組合的流動性、穩定性與收益性。

1.優勢價值分析

摩根富林明__________資產管理集團長期以來貫徹精細入微的基本面研究,逐日累積利於投資決策的信息優勢,結合ddm(ddrs)、dcf等價值評估模型,全力輔助合理的證券資產選擇。基於摩根富林明__________的全球性研究資源,本基金通過優勢價值評估,綜合考察上市公司所具備的比較優勢,在對構成上市公司比較優勢多方面的因素進行分解研究後,結合其當前的市場表現,來確定個股投資價值與投資時點的判斷。根據重點研究的結果,本基金將最終建立明顯具備投資價值的備選股票池,並構建出符合本基金投資風格的證券組合。

2.關注五大優勢上市公司

根據優勢價值分析的結果,現階段本基金將重點關注五大類優勢上市公司。

1)具備比較成本優勢的上市公司

作爲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國勞動力成本相對較低的優勢將至少在今後一段時間內得到保持。實際上,“全球勞動力套利”令中國成爲全球製造業的外包平臺之一,中國已是引人矚目的世界性製造基地,成本優勢會繼續鞏固上市公司市場競爭力。

2)受惠於多樣化與高成長內需優勢的上市公司

中國政府一直致力於刺激內需,國內市場需求的快速增長仍然可以保持相當長時期。其中,消費升級是拉動內需的重要因素之一,住宅、轎車、傳媒、娛樂、旅遊等需求旺盛都是消費升級的典型表現,相關上市公司將受益匪淺。

3)具有相對壟斷優勢的上市公司

具有壟斷特性的上市公司多爲行業領袖,它們不僅對市場價格有相對控制力,在長期市場競爭中又擁有較高的成功確定性。現階段體制創新和結構調整爲這些上市公司發展提供新動能,上市公司自身的技術進步和廣泛參與深度產業整合更拓展了未來成長空間。

4)享有中國傳統文化優勢的上市公司

具有中國傳統文化天然特色的上市公司魅力獨特,因爲它們的產品是國外上市公司無法生產和替代的。品牌是上市公司獨具的稀缺資源,中國的傳統品牌上市公司受惠於自成一體的悠久文化,而奠定了上市公司的長期競爭優勢。

5)充分發揮中國自然資源優勢的上市公司

特定地區都有其獨特的資源特色,只要善加利用就可以創造出可觀的財富。雖然總體而言,中國並不是一個人均資源豐富的國家,但中國在某些領域的資源具備相對優勢,也就培養出相應的有投資價值的上市公司。特別是現階段由於中國自身經濟持續增長和世界經濟回暖,處於上游地位的大宗原材料及資源類行業擁有良好發展環境,在中國進入重工業時代的背景下,行業運行週期決定了上述行業仍將保持上升期,這些處於產業鏈最上端的行業在市場中會穩健發展。

3.資產配置策略

資產配置層面包括類別資產配置和行業資產配置,本基金不僅在股票、債券和現金三大資產類別間實施策略性調控,也通過對全球/區域行業效應進行評估後,確定行業資產配置權重。

在資產配置層面上,基金管理人將首先嚴謹衡量各類別資產的風險收益特徵,隨着市場風險相對變化趨勢,及時調整互補性資產的分配比例,實現投資組合動態管理最優化。正常情況下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投資比例爲30-80%,債券投資比例爲20-50%,現金爲0-20%。今後在有關法律法規許可時,除去以現金形式存在的基金資產外,其餘基金資產可全部用於股票投資,從而可以在切實控制投資風險的前提下,真正發揮基金管理人主動管理能力,追求最大投資收益。

在行業資產配置層面,本基金在分析全球/區域行業效應後,依據對行業基本面和景氣週期的分析預測,同時考慮上市公司的行業成長性,確定基金在一定時期內的行業佈局。在此基礎上,本基金管理人將實施靈活的行業輪換策略,通過跟蹤不同行業的相對價值以及行業景氣週期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行業資產配置權重,積極把握行業價值演化中的投資機會。

4.債券投資管理

配置防禦性資產是控制基金組合風險的策略性手段。對於債券資產的選擇,本基金將以價值分析爲主線,在綜合研究的基礎上實施積極主動的組合投資,並主要通過類屬配置與債券選擇兩個層次進行投資管理。

在類屬配置層次,結合對宏觀經濟、市場利率、債券供求等因素的綜合分析,根據交易所市場與銀行間市場類屬資產的風險收益特徵,定期對投資組合類屬資產進行優化配置和調整,確定類屬資產的最優權重;

在債券選擇上,本基金以長期利率趨勢分析爲基礎,結合經濟變化趨勢、貨幣政策及不同債券品種的收益率水平、流動性和信用風險等因素,合理運用利率預期、久期管理、換券利差交易、凸性交易與騎乘收益率曲線等投資管理策略,實施積極主動的債券投資管理。

隨着國內債券市場的深入發展和結構性變遷,更多債券新品種和交易形式將增加債券投資盈利模式,本基金會密切跟蹤市場動態變化,選擇合適的介入機會謀求高於市場平均水平的投資回報。

(五)投資決策程序

投資決策基本原則是依據基金協議所制定投資基本方針、投資範圍及投資限制等,擬訂基金投資策略及執行投資計劃。適度控制風險及資產安全,並追求投資利得的合理增長,最大限度地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投資決策採用集體決策模式,並以投資決策會議的形式加以體現。

1.爲提高投資決策效率和專業性水平,公司在經營管理層下設投資決策委員會,作爲公司投資管理的核心決策機構。

2.投資決策委員會以投資管理部核心成員爲主體組建,並由投資總監擔任主席,其它成員包括部分資深基金經理和研究總監。

3.投資決策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投資決策會議,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與基金協議所確定的投資限制綱領的範圍內,分析評價投資操作績效,並在對現有資產配置進行總結的基礎上,作出資產配置決議,確定證券評級模式,決定投資對象備選庫,作爲基金經理進行投資操作的依據。

4.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所議內容在成員間達成共識後形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時,由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做最後裁定5.投資決策委員會應就每次會議決議情況製作書面報告,向總經理提交,併爲監察稽覈提供查覈依據。

(六)基金的禁止行爲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發生變更,上述禁止行爲應相應變更。

(七)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

2.本基金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4.股票、債券和現金的投資比例應符合本基金協議規定的投資比例限制。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由於基金規模或市場的變化導致的投資組合超過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

雖有上述比例限制,如今後在有關法律法規許可時,除去以現金形式存在的基金資產外,其餘基金資產可全部用於股票投資。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原則及方法

1.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2.有利於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十九、基金的融資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

二十、基金資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所購買的各類證券價值、銀行存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款項和其他應收款項以及其它投資所形成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資產的賬戶

由基金託管人開立基金專用銀行存款賬戶以及證券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代理人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自有的資產賬戶以及其它基金資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資產的處分

基金資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的固有資產,基金資產相互獨立,並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資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資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它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協議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資產不得被處分。非因基金資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資產強制執行。

二十一、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的價值。依據經基金資產估值後確定的基金資產淨值而計算出的基金份額淨值,是計算基金申購與贖回價格的基礎。

(二)估值日

本基金協議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證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等方式發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

(b)首次發行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

(3)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若收盤價高於配股價,則按收盤價和配股價的差額進行估值;若收盤價等於或低於配股價,則估值爲零。

(4)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項第(1)、(2)、(3)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爲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爲按本項第(1)、(2)、(3)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辦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計算得到的淨價估值。

(3)未上市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4)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5)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項第(1)-(4)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爲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爲按本項第(1)-(4)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後,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協議、基金託管協議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與程序進行復核,基金託管人複覈無誤後簽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複覈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暫停估值的情況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額淨值的確認和錯誤處理方式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四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爲基金份額資產估值錯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公告、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淨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因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予以賠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權向第三方責任人進行追償。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條第(四)款第1項第(4)小項和第2項第(5)小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爲基金份額淨值錯誤處理;由於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於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收益的構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它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資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基金淨收益爲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等項目後的餘額。

(二)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配收益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至多分配四次;

3.投資者可以選擇現金分紅方式或分紅再投資的分紅方式,以投資者在分紅權益登記日前的最後一次選擇的方式爲準,投資者選擇分紅的默認方式爲現金分紅;

4.如果基金投資當期出現虧損,則本基金不進行收益分配;

5.全年合計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本基金年度已實現淨收益的90%;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關手續費等內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覈實後確定,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1.收益分配採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2.收益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由基金。

基金管理人:(蓋章):_________基金託管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