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副業生產合夥協議(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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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副業生產合夥協議 篇1

訂立合同雙方:

農副業生產合夥協議(精選3篇)

____縣____鄉企業管理委員會(或村),以下簡稱甲方

____縣____鄉或村________________廠,以下簡稱乙方爲了大力發展鄉鎮企業,促進農村小工業生產,提高產品質量和經濟效益,振興農村經濟,增加集體和個人收入,經鄉管委會(或村)認真討論和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承包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條承包期限

承包期爲____年零____月,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三條承包產值、利潤指標、上繳款項及超額提成辦法

1.在承包期內第一年。乙方應完成產值____元,實現利潤_______元,向甲方上繳利潤____元,上繳固定資產折舊費_元,行政管理費____元,……。第二年,乙方應完成產值____元,實現利潤____元,向甲方上繳利潤____元,上繳固定資產折舊費____元,行政管理費____元,……。第三年,……。乙方向甲方上繳款項的時間均爲每年的____月____日以前,通過銀行轉賬撥付。

2.乙方完成上述承包指標以外的超額部分,____%作爲集體提留基金,用於______________;____%用於職工的獎勵和福利經費。乙方有權決定獎勵辦法和福利用途。第四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1.合同生效之日,甲方應將下列生產資料交給乙方經營管理:生產用房____間,生活用房____間,機器設備_________等共____臺,生產場地____處,以及如下工具。(一般應採取清單方式移交乙方)

2.在合同期內,甲方每月向乙方供應生產用煤____噸,生產用電____度,柴油____,汽油____,……,由乙方按國家牌價付款。其餘國家扶持鄉鎮企業的物資及貸款,甲方必須及時、合理地分配給乙方。

3.甲方對本合同以前____企業的債權債務負責。

4.甲方有權對乙方的財務監督檢查,有權督促乙方履行合同。第五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必須健全廠的領導班子,健全生產、經營、財務管理、行政管理、工資、勞保、福利等制度,乙方應經常向甲方彙報生產、經營情況。

2.乙方有責任對職工加強政治思想教育,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安全生產的教育和措施,防止和減少工傷事故。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違反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在承包期內如發生工傷事故,乙方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處理。

3.乙方應按時向國家納稅。乙方對承包期間形成的債權債務負責。乙方應實行民主理財,財務賬目公開,接受職工與甲方的監督檢查。

4.乙方有產、供、銷的自主經營權,有權自行招聘技術人員和職工,有權根據職工的生產技能、工作效率、身體條件、勞動態度、執行紀律好壞等情況,決定職工工資多少,調整工作和辭退職工,有權自行決定車間、班組幹部的任免。第六條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如不按時、按量向乙方提供生產、生活用房、機器設備、生產場所和工具等,遲延一天,應按所欠交物件的價款的____%向乙方償付違約金,乙方並可不交納該段期間應向甲方上交的款項。如果由於甲方遲延提供物件造成乙方不能生產的,經乙方要求,合同期限得順延。

2.甲方如不按時、按量向乙方供應煤、電、柴油、汽油……等,應按所欠物資價款的____%,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如果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賠償乙方的損失。第七條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按時完

成上交甲方款項,應按照銀行關於遲延付款的規定,向甲方償付違約金。如逾期_個月不付款,甲方除了可以申請有關部門處理外,有權解除合同。

2.乙方在合同期滿時,應將甲方提供乙方經營管理的廠房和生活用房、生產場地、機器設備和工具等,按原清單如數點交甲方,除自然損耗外,如有損壞或丟失,乙方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3.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如有違反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的情況,甲方有權對乙方有關責任人員作行政、經濟處分,直至解除合同。第八條不可抗力

在合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生產中斷或其他經濟損失,經調查屬實後,甲方應按損失的實際情況酌情減少乙方上交的款項。

甲方:

乙方:

日期:

農副業生產合夥協議 篇2

隱名合夥合同

隱名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爲乙方),出名營業人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爲甲方),茲爲隱名合夥經當事人間同意締行合同條件於下:

第一條甲方開設_________商行專營____________事業計共資本金人民幣________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幣________元整外,餘人民幣________元整,由乙方於本合同成立同時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確認。

第二條乙方投入資本人民幣________元整後,即爲____________商行的隱名合夥人而甲方認諾。

第三條甲方應每屆事務年度終,開具財產目錄借貸對照表,以及營業損益計算書交付乙方查覈。

第四條前條查覈時,如乙方發現疑義之處,即可到商行查閱合夥人賬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的狀況。

第五條本隱名合夥損益應按照合夥出資額比例分配負擔。

第六條前條利益的分配,應於損益計算後,五日內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資的增加於甲方同意。

第七條關於____商行營業事務,均由甲方執行,而乙方不得參與事務的執行。

但乙方得隨時查閱合夥的賬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的狀況。

第八條隱名合夥期間中,如遇虧蝕時,如果其財產不足資本額半數的,甲方應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終止合同。

第九條甲方與乙方所出的資本,以甲爲一的比例如遇虧損時,應以此計算分擔。

第十條本隱名合夥有效期間,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止共爲_______年____月。

第十一條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須中途終止合同的,應於年底爲之;但須於兩個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合同終止時,甲方應返還乙方所出的資本金額,並應支付應得的利益金;但因虧損而減少資本的,只得返還其餘剩的存額。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間所出的資本,如不幸虧蝕淨盡的,以合同終止論;但雙方願意繼續出資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繼續經營,而乙方亦不願意再出資加入時,甲方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甲方如中途欲將____________商行出讓於他人時,應先通知乙方,如乙方願意按照時價受讓時,應儘先使乙方受讓,甲方不得無正當理由而拒絕。

第十五 條甲方如違背前條或因乙方不願意受讓,將____________商行股份出讓於他人的,出讓之日即爲本合同終止之日。

第十六條甲方在合同存續中發生不測的乙方可終止合同。

第十七條本合同未訂明事項依民法典或有關法規辦理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爲憑。

出名營業人(甲方):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隱名合夥人(乙方):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農副業生產合夥協議 篇3

合夥協議是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夥企業的契約。以下是小編推薦的企業合夥協議範本,歡迎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夥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願入夥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合夥經營協議如下: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範圍、經營場所。

第1條 合夥企業的名稱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 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夥人的姓名、住所。

1、合夥人: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夥人

四、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

1、合夥人______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出資(現金、實物、勞務或財產權利),本出資應在合夥協議簽訂之日時繳付。

2、

五、合夥人權利和義務

第3條 本合夥企業爲普通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由 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4條 合夥人在合夥正常經營範圍內的一切行爲,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某人超越權限的行爲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夥人個人承擔。

第5條 在執行合夥業務過程中,因合夥人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6條 合夥人不能成爲其他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7條 合夥存續期間,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和權益爲合夥財產,爲合夥經營使用。

第8條 合夥財產在普通合夥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約定全部利潤歸部分合夥人及虧損只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第9條 本合夥企業稅後利潤提取10%公積金(用於擴大再生產和轉爲合夥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提取10%公益金(用於合夥人和職工的福利),餘下按投資比例分取紅利;(公積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項目)

第10條 企業虧損,按合夥人投資比例承擔責任。

七、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11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委託_________爲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人;

第12條 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依照合夥章程或合夥人授權進行經營活動,對全體合夥人負責;

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應當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夥人爲了瞭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第13條 不參加合夥企業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第14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可約定按出資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約定不明或無約定,一人一票,且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以合夥財產份額出質,法定必須全體合夥人同意,約定無效);

第15條 被委託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16條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活動;合夥人因前述行爲所得利益,應當歸合夥企業所有;

第17條 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作出決定(可約定):

(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7)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的優先購買權;另,向其他合夥人轉讓,應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約定其他合夥人的購買權)。

八、入夥與退夥

第18條 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約定),並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19條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可約定),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20條 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人可以退夥(此項以約定合夥期限爲前提;未約定合夥期限,以不妨礙合夥事務爲前提,可提前____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決定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可約定退夥事由,如約定出現以下第25條規定的情形,未取得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除名提議合夥人有權要求退夥以自我救濟,第35條規定,選擇退夥);

(2)全體合夥人同意;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21條 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人當然退夥:

(1)當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夥人同意,繼承人成爲合夥人;或繼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資格欠缺,或合夥人約定在先,退還繼承人財產);

(2)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經其他合夥人同意,或轉爲有限合夥企業;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向其或其繼承人退還財產份額);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作爲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5)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6)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分額。

第22條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20條、第21條第

(1)、

(2)項規定退夥的,應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23條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之日。

第24條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進行結算後,以貨幣(或約定以實物)退還退夥人財產;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以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25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時;

(4)合夥協議約定(其他事由)。

第26條 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____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第2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企業解散:

(1)當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具體約定);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____日;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上書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28條 合夥企業解散後應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

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____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據上款規定期限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條 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務,依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第30條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依法定順序進行債務清償後,所餘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十、違約責任

第31條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應支付投資份額100%的違約金,並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一、其他規定

第32條 本合夥協議中,書面通知等文書送達,以送達本協議所記載各合夥人地址之日,視爲送達。

第33條 當合夥人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8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________年,自合夥協議被批准之日起算。

第34條本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各合夥人各執一份,登記備案機關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可約定決議方式,不同意合夥人可選擇退夥)。

合夥人簽字蓋章:

(企業名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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