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個人與企業合作經營協議書(精選3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3.05W

三方個人與企業合作經營協議書 篇1

編號:

三方個人與企業合作經營協議書(精選3篇)

甲方:

法定代表人:傳真:

地址:郵編:

乙方:

負責人:傳真:

地址:郵編:

丙方:

法定代表人:傳真:

地址:郵編:

甲、乙、丙三方本着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根據甲、丙雙方簽訂的《聯想手機合作協議__產品政策條款》(包含甲、丙雙方所籤全部產品合作協議),乙方願意爲甲方和丙方之間的付款訂貨和貨款結算提供服務,接受甲方申請開出以丙方爲收款人的銀行承兌匯票,甲方在乙方開立結算賬戶,帳號:,甲方所有銷售款項均應通過該賬戶結算。

2、本協議書經甲、乙、丙三方簽章生效後,甲方簽發經乙方承兌並由乙方寄出的銀行承兌匯票(乙方對該銀行承兌匯票的真實性負責),丙方收票後向乙方開出相應金額的《商品金額證明書》(見附件二)並加蓋公章和預留授權人簽名(預留印鑑和預留授權人簽名見附件一),然後將該《商品金額證明書》原件郵寄給乙方,乙方以此作爲向丙方簽發《提貨通知書》(附件三)的依據;或者丙方將該《商品金額證明書》傳真給乙方,同時從指定郵址(見附件一)發電子郵件通知乙方對該傳真件內容進行確認,隨後仍應將該《商品金額證明書》原件郵寄給乙方,乙方經覈對該傳真件與電子郵件內容一致後,可以先以該傳真件和電子郵件通知(二者缺一不可)作爲向丙方簽發《提貨通知書》(附件三)的依據,丙方必須保證乙方收到的《商品金額證明書》傳真件與原件內容一致。《商品金額證明書》爲丙方向乙方簽發的不可撤銷的提貨權憑證,原件交由乙方佔管。

3、甲方每次申請開出收款人爲丙方的銀行承兌匯票時,承兌保證

金的交存可選擇如下幾種方式之一(以打√爲準):

□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乙方認可的擔保方式。

□甲方交存不低於銀行承兌匯票金額的%的承兌保證金。

□甲方交存不低於銀行承兌匯票金額的%的承兌保證金,在每次提貨時追加至相當於每次提貨金額%的保證金。

4、在該協議項下籤發的銀行承兌匯票額度內,甲方每次提貨應提前一天向乙方和丙方提出申請,乙方據此審籤同意發貨的《提貨通知書》,並將該《提貨通知書》原件郵寄給丙方,丙方以此作爲向甲方發貨的依據,或者乙方先將該《提貨通知書》傳真給丙方,同時從指定郵址(見附件一)發電子郵件通知丙方對該傳真件內容進行確認,並在隨後將該《提貨通知書》原件郵寄給丙方,丙方經覈對該傳真件與電子郵件內容一致後,可以先以該傳真件和電子郵件的通知(二者缺一不可)作爲向甲方發貨的依據,但乙方必須保證丙方收到的《提貨通知書》傳真件與原件內容一致。《提貨通知書》爲乙方向丙方簽發的不可撤消的行使提貨權的憑證,原件由丙方佔管,丙方應將乙方審籤後的同意甲方提貨的《提貨通知書》專夾保管作爲對帳依據。憑乙方簽發的《提貨通知書》,甲方可向丙方提貨。

5、未經乙方審籤《提貨通知書》確認,丙方向甲方供貨,不計入丙方提供給乙方佔管的《商品金額證明書》金額之內。乙方《提貨通知書》審籤方式爲:乙方在同意甲方提貨的通知單上由乙方指定專人簽字並加蓋“銀行”印章(簽字式樣及預留印鑑見附件一)。

6、對乙方審籤的《提貨通知書》,在提貨前丙方應及時與乙方所留簽字式樣及印鑑進行覈實,未經覈實造成的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印鑑覈對不符而予以提貨,按第5條未經乙方審籤《提貨通知書》的情況處理。

7、乙方對甲方使用《提貨通知書》提貨的情況有權與丙方覈對(以乙方提供的《提貨通知書》爲依據)。丙方與乙方至少每月應覈對金額一次。

8、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前十日內,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提貨申請,乙、丙雙方覈對《提貨通知書》累計金額。若《商品金額證明書》金額大於《提貨通知書》累計金額,則此差額由丙方向乙方支付,乙方應在匯票到期前八日時將載明此差額的《付款通知書》(附件四)送達丙方。丙方將在兩個工作日內以“《付款通知書》回執(附件五)”給予乙方書面回覆。丙方在匯票到期日前將此差額款項匯至乙方指定的賬戶。丙方逾期付款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支付逾期利息。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丙方逾期付款的,丙方將不支付逾期利息。款項結清後,乙方將《商品金額證明書》退還給丙方。

9、除第8條約定的付款責任外,丙方不承擔其他付款責任。

10、三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協議,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約定義務給守約方造成損失,應賠償守約方的損失及索賠的費用。

11、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首先由三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則以訴訟方式解決。

12、本協議書有效期限爲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此期間《商品金額證明書》累計金額與《提貨通知書》項下甲方實際提貨金額的差額不得超過萬元。若出現第8條約定的丙方付款責任,丙方在履行完相應付款責任後有權決定是否終止本協議。

13、本協議一式五份,自三方均簽章時生效,甲方執壹份(不包括附件一),乙、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除甲方那份不包括附件一外,本協議所附的附件一、二、三、四、五爲本協議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15、三方在此聲明並保證如下:三方均爲依法成立併合法存在的企業法人或金融機構,有權以自身名義,權利和權限從事本合同項下的業務經營活動,並以自身名義簽署和履行本協議。

附件一:預留印鑑、授權人簽名及指定郵址

附件二:商品金額證明書及回執

附件三:提貨通知書及回執

附件四:付款通知書及回執

甲方:乙方:丙方:

(蓋章)〈蓋章〉〈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三方個人與企業合作經營協議書 篇2

第一章 總 則

有限公司和 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發揮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 市,共同舉辦合作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爲: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 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香港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董事長,國籍: 。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中國 省 市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董事長,國籍:中國。

第三章 成立合作經營公司

第二條 甲、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同意在 省 市建立中外合作經營的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第三條 合營公司的名稱爲: 有限公司。

外方名稱爲 Co.,LTD.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爲 省 市。

第四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合營公司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年第10號令《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由乙方收購甲方的部份股權後變更登記爲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商務部發布的20xx年第57號令《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年修訂)》的規定,合營企業投資建設經營 ,屬國家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甲方可以控股。依據上述原則,甲方出資收購乙方的部份股權,佔合營公司股權總額的 %,乙方佔 %。合營公司實行統一管理,獨立經營,統一覈算,按股份比例承擔風險。

第四章 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和規模

第六條 甲、乙方合作經營的目的是:本着加強經濟合作的願望,採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並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經濟效益,使全作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七條 合營公司生產經營範圍是: 。

第八條 生產經營的規模如下:

(一)(略)

(二)(略)

(三)隨着生產經營的發展,生產規模可擴大,經營範圍可增加,具體的經營項目根據合營公司的發展和市場情況隨時進行調整和變更登記。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爲 億美元。甲方全部以美元現金作爲投資。

第十條 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爲 萬美元,全部由甲方繳付。甲方同意本協議簽訂生效後, 個工作日內將註冊資本金匯入合營公司的賬戶。

第十一條 甲方的其分投資款項,應在不影響合營公司項目建設進度的前提下十二個月內付清,最遲也不得超過十五個月。

第六章 股份佔有比例及利潤分配

第十二條 雙方商定不計算雙方的投入比例,按照雙方商定的比例佔有合營公司股份和進行利潤分配。

經雙方協商確定:甲方佔有 %股份,乙方佔有 %股份。

第十三條 利潤分配: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後利潤後,盈餘部份由甲、乙雙方按照股權比例進行分配。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須經另一方同意,在同等條件下,甲、乙中的另一方有轉讓優先權。

第七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甲、乙方應各負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甲方責任:

按時繳付投資款:

及時提供變更註冊所需的有關資料(商務登記、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董事會成員的身份證明及個人簡歷等)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它事宜

乙方責任:

辦理合營公司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從註冊資金到位之日起,十日內辦理完有關變更工商登記。

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當地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員;

及時歸還甲方借款本息及支付甲方應分配的利潤;每季度向甲方報送財務報表;爲甲方財務監督提供方便;

負責辦理合營公司委託的其它事宜。

第八章 董事會

第十五條 合營公司成立董事會,本協議簽訂之日,爲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長由甲方擔任,副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擔任。財務總監由甲方指派。董事、董事長和副董長任期四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對於重大問題應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對其它事宜,可採取多數通過或簡單多數通過決定。

第十八條 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

第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二十條 合營公司歸還完甲方的全部借款,甲方即退出董事會,撤回指派的財務總監。但甲方有權每年分配利潤時,委託有資格的審計機構對合營公司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九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合營公司設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由乙方推薦。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任期 年。

第二十二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經營管理機構可設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企業各部門的工作,辦理總經理和副部經理交辦的事項,並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負責。

第二十四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撤換。

第十章 籌備和建設

第二十五條 合營公司在籌備、建設期間,在董事會下設立籌建處。籌建處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籌建處主任、副主任由董事會任命。

第二十六條 (略)

第二十七條 (略)

第二十八條 籌建處工作人員的編制、報酬及費用,經甲乙雙方同意後,列入工程預算。

第十一章 勞動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招聘錄用、辭退、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罰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方法,經董事會研究制定方案,由合營公司和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的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勞動合同訂立後,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章 稅務、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一條 合營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二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三十三條 合營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記賬憑證、單據、報表、帳薄,用中文書寫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的財務審計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審查、稽覈,並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三十五條 每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會議審查。

第三十七條 合營企業的全部利潤,在繳納所得稅、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後,應按雙方確定的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第十三章 合營期限、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八條 本合營企業在下述情況下解散:

1、合營期滿;

2、合營期滿之前,出現下述任何一種情況或事件,經董事會決議,本合營企業也可解散;

a、合營企業遭受重大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b、任何一方違反經營合同規定,使本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c、合營企業達不到經營目的,投資無法回收;

d、不可抗力,等。

第三十九條 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組織清算委員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03條到108條規定進行。

第四十條 合營公司的期限爲15年。合營公司的成立日期爲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

經一方提議,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可以延長或縮短合營期限。

第十四章 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合營期滿,合營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後的財產,全部歸乙方所有。

第十五章 保 險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國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六章 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四十三條 對本合同及期附件的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才能生效。

第四十四條 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於合營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可以提前終止合營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四十五條 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合同,他方有權向違約一方索賠。如甲、乙雙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應賠償合營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七章 違約責任

第四十六條 任何一方違約,應按國際慣例賠償守約方總投資1%的違約金。守約一方有權終止合司,並要求違約方承擔因違約而造成的法律責任和賠償守約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七條 由於地震、颱風、火災、水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電傳或電子郵件通知對方,並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其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章 適用法律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法律管理。

第二十章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三方個人與企業合作經營協議書 篇3

第一條 約因  _______有限公司,遵照_____法律註冊的_________公司(簡稱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爲甲方與__________有限公司,遵照________法律註冊的___________公司(簡稱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爲乙方。  甲方和乙方(簡稱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雙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經營企業(簡稱XX公司)。  XX公司的宗旨系引進專利,按專利提供技術訣竅進行合作生產。甲方提供生產廠房及所需設備,乙方提供專利技術。雙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項目投入。  XX公司由甲方獨自經營管理,乙方承包使用技術的全過程,保證其產品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乙方提供的專利技術按本合同

第五條款規定,以提成費的辦法作爲補償。  

第二條 定義  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引用的技術名詞分別闡述,其意義茲明確如下:  

2.

1. “產品”係指合同附件所列的產品。  

2.

2. “專利”係指經登記獲有專利權的和經登記獲有實用型專利權的及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須經申請的專利技術。  

2.

3. “技術”係指爲滿足生產、使用、保養及銷售該產品所需的技術,併爲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將來能獲得的並有權向

第三者公開的技術數據、配方、生產程序、圖紙、說明書、手冊目錄及信息等。  

2.

4. “商標”係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標爲準。  

2.

5. “技術協助”--按合同規定,乙方每年派出三

(3)名生產和發展該產品的技術專家至XX公司生產部門指導生產,逗留期限由XX公司與乙方商定。該專家的薪俸及往返差旅費由乙方承擔,在中國逗留期間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貼由XX公司負擔。  應XX公司的要求,乙方按雙方商定的適當時間內派三

(3)名技術專家至XX公司就有關生產、生產過程及銷售產品等方面提供更有效的技術協助。XX公司應支付專家從受僱地至XX公司的差旅費及在中國期間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貼等費用。  

2.

6. “技術信息互換”--在合同期限內,乙方將已改進的技術通知XX公司。XX公司在使用技術中作改進時,應通知乙方。經改進的技術,其所有權屬改進的一方並受本合同載明的保密條款所約束。  

2.

7. 乙方保證:按雙方議定時間提供的技術信息應是準確的、完整的和清晰的並且由乙方提供的實用技術是最先進的;XX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確的應用其技術的狀況下,XX公司的產品應達到國際的先進水平。  

第三條 專利和商標的使用  

3.

1.按合同的規定生產、使用和銷售該產品外,不經乙方同意,XX公司不得使用其專利、商標和技術。  

3.

2.事先未得到書面同意,XX公司不得對所生產的產品進行修改。XX公司生產的產品與乙方生產的產品質量應相同。乙方有權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確保XX公司的產品達到規定的質量水平。  

3.

3.在合同期限內乙方向XX公司提供的使用技術系在中國境內生產及銷售其產品,並按合同條款的規定亦向乙方提供在國際市場中銷售的產品。  

3.

公司應乙方的請求,在可能的情況下,於適當的時候在____以乙方的名義申請、登記、註冊其提供的技術,使乙方獲得其技術專利及專利權。  

3.

公司按照雙方的議定,在銷售產品上須標誌商標時,並標明該產品是按乙方的許可證製造。  

3.

公司出售的全部產品所使用的名稱和標誌均載明於附件。經乙方同意後XX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稱和商標在中國市場銷售。  

第四條

第三方僞造及侵犯  XX公司若發現有任何僞造的產品、或侵犯專利、或商標時,應立即通知乙方。雖然,僅乙方獨家持有對其僞造產品或失常的使用產品、侵犯專利或商標時採取追究或多次訴訟或採取其他行動的權利,但乙方對XX公司就上述有關情況提出的各種建議,應給予適當的考慮。爲此,乙方可用XX公司的名義作原告人或雙方聯合作原告人,XX公司對此不應無理由的予以拒絕,但須先取得XX公司的專題書面批准。  

第五條 提成費  

5.

1.在合同期限內XX公司須向乙方爲XX公司提供的技術及協助給予補償費。  

5.

2.根據合同及附件的生效日起一百八十(180)天內XX公司應支付售出該產品的總淨售額__%的提成費。其提成費應根據該產品的淨售價計算。  

5.

3.按合同附件規定的提成費應從得到該項技術之日起執行________年,以後,每年遞減__%。  

5.

公司應保持完整、正確的記綠,便於確定向乙方支付的款額,乙方可派會計師代表乙方審查其記錄,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於合同期限內每年每季度後六十(60)天內向乙方提供季度的銷售報告。銷售報告應列明上一個季度內出售產品數量的淨售價並附上應支付的款額數。銷售報告應由XX公司主管財務者簽署。  

5.

公司根據合同及乙方書面指定的銀行將所得款額以美元按時匯至乙方。  

第六條 技術培訓  

6.

1.按XX公司的合同,乙向公司提供技術培訓,爲提高公司僱員的技術水平。  

6.

2.乙方同意向XX公司選拔的僱員按下述技術範圍提供培訓:_____產品的製造、發展、銷售和使用;______加工生產及有關工廠實習;培訓其他有關的技術待XX公司與乙方協商而定。  

6.

3.乙方不提供與製造、銷售或維修保養該產品無直接關係的任何事宜的培訓,亦不提供乙方對

第三方承擔有保密義務項目的培訓。  

6.

4.培訓人數和內容、地點、期限及其他有關培訓事宜由XX公司與乙方商定。  

6.

公司若需要求乙方派遣指導人員、技術專家及有關管理人員至中國對中方人員進行培訓,XX公司應支付聘請人員從受僱地至XX公司的全部差旅費及在中國期間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貼費用。  

6.

6.按本合同規定,XX公司屬下的僱員凡參加並完成由乙方提供的培訓計劃者,自培訓完結後________年內,不得向XX公司提出辭職。  

第七條 優先條款  

7.

1.合營期間XX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設備、配件等在價格、供貨時間和質量同等的條件下,必須優先購買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製造的產品。  

7.

2.合營期間XX公司所需的各項服務,在費用、時間和服務質量同等的條件下,必須優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單位簽訂承包和技術服務合同。  

7.

3.在費用、時間和質量方面同等的條件下,XX公司必須優先購買和採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簽訂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貨物和服務。  

第八條 保密  XX公司承認並同意在合同期內由乙方提供的技術系屬祕密。XX公司及其全體僱員和工作人員應按合同列明的目的而使用其技術。在未得到乙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

第三者公開或透露此技術。自簽署合同至終止合同,該項技術的保密期限爲________年。  

第九條 合營期限  

9.

1. XX公司的合作經營期限是以XX公司取得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爲期________年。  

9.

2. 當合作經營期限屆滿前六

(6)個月,除雙方同意終止外,XX公司的合作經營期限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繼續作爲期二

(2)年的延長,但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9.

3. 在未得到乙方事先專題書面的同意,XX公司或甲方應保證將全部技術和其他權利退還給乙方,且在將來任何時候無權繼續使用與本合同有關的專利、商標或技術。  

第十條 仲裁  

10.

1.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執應首先通過各方主管部門以互相信賴的精神予以解決。若於三十(30)天內雙方主管部門不能解決時,雙方可推薦

第三方予以調解。  

10.

2. 若於三十(30)天內調解不能解決時,甲方與乙方同意將爭執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仲裁程序暫行規定予以仲裁。  

10.

3. 若對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釋或強制執行等發生爭執時,仲裁員應根據合同條款及國際商業慣例予以有效的解決。  

10.

4. 在發生爭執,並將爭執提交仲裁過程中,除所爭執並提交仲裁的爭執者外,雙方都應按本合同的規定,繼續執行各自的權利和履行各自的義務。  

10.

5. 仲裁的裁決是終局性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或由仲裁機構裁決。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

1.

1. 雙方遇有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應視爲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於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叛亂、傳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導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將履行合同的時間延長,延長至與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誤的時間相等。  1

1.

2.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立即用電報或電傳將發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並於十五(1

5)天內用航空掛號信將政府或有關部門出具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書寄給另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時間超過六十(60)天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進一步解決履行合同事宜。  

第十二條 合同文和工作語言  1

2.

1. 本合同及附件用中、英文書就,兩種文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2.

2. XX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書就,兩種文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同意用英語和漢語爲工作語言。  

第十三條 其他  1

3.

1. 本合同書就的標題,僅爲醒目參考用,不影響本合同的意義和解釋。  1

3.

2. 合同的中、英文本各一

(1)式四

(4)份,每種文本雙方各持二

(2)份。  1

3.

3. 甲、乙方及XX公司之間的通訊來往均以中、英文爲準。  1

3.

4. 按本合同規定任何一方發出的通知或通訊,應以書面文爲準並按對方的地址寄出後七

(7)天,視爲有效送達。  甲 方: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  職 務:_____________ 職 務:__________  電 傳:_____________ 電 傳:__________  電 掛:_____________ 電 掛: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  職 務:____日 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