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面合夥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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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面合夥合同 篇1

門面合夥合同協議

門面合夥合同(通用3篇)

合夥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上列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原則訂立合夥購買商鋪協議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_________________合夥購買的商鋪概況:_________________1、上列兩方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同出資購買位於________________商鋪,該商鋪合同實際總面積爲___________平方米,含契稅總價爲元(小寫元)。2、本協議在合夥商鋪存在期間且雙方未解除本協議時始終有效。

第二條:_________________各方出資及產權份額:_________________1、甲乙雙方各出資百分之五十購買該商鋪的產權;(甲方享有51%股權,乙方享有49%股權。重大事情在雙方友好協商後,甲方享有最終決定權)。同時雙方約定如因該商鋪產生其它未預計到的費用,該費用也以上述比例分配。2、雙方約定該商鋪無論以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的名義辦理產權登記均可,但該商鋪始終屬於甲乙雙方按份額共有。3、雙方已於年_____月日按各自的比例付清房款和契稅,計元,其中房款_______________元;契稅_______________元。4、雙方依照各自的商鋪產權份額分配該商鋪的經營收益、承擔經營期間產生的各種稅費和債務。5、以下事項必須由合夥雙方共同協商決定:_________________(1)合夥商鋪的轉讓;(2)合夥商鋪的經營事項;(3)合夥商鋪的抵押事項;(4)其他有關合夥商鋪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_________________本協議生效期間,一方轉讓其房屋產權份額時,另一方在同等價格下有優先受讓權利。

第四條:_________________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_________________因本協議發生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

第六條:_________________本協議一式兩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簽字)合夥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

門面合夥合同 篇2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就甲、乙雙方合作經營砂石場的相關事宜,經雙方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各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合夥經營的項目

甲、乙雙方共同投資設立公司,並以公司名義在經營砂石的生產、銷售及相關附屬業務。

二、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至合夥項目完成並完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清算之日或雙方共同確認之日止。

三、公司的出資金額、方式、持股比例

1、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

2、協議各方的出資,應於公司預核名通過之日起個工作日內注入公司驗資賬戶。

3、經雙方協商同意,雙方不按出資比例持有公司股權。上述出資完成後,甲方持有公司%的股權,乙方持有公司%的股權。

四、公司的治理模式

1、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方指派。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總經理由方指派。

2、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對於公司的重要經營事項,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同意公司治理機制按《發起人協議》執行。

3、元以下的支出由執行董事、總經理中任何一人決定並籤認,元以上的支出須由和共同決定並籤認,與就財務籤認不能達成一致時,雙方友好協商。公司的財務由雙方共管,會計由方委派,出納由方委派。

4、公司設立完成後方負責以公司名義辦理沙石場開採和經營手續。

5、手續辦理完畢,公司進行開採作業和加工銷售。

6、公司在後續開採經營過程中,資金不足的,由股東向公司提供股東借款。公司開採完成後經營所得,應先償還股東借款並支付借款利息後,再行分配利潤。

五、盈餘分配及債務承擔

1、利潤分配:各方同意按照各方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進行分配。

2、債務承擔:公司債務先以公司財產償還,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時,按甲、乙方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承擔。

六、特別約定

砂石的銷售一律執行現款現貨,任何人不得賒欠,雙方協商同意除外。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簽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門面合夥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飯店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和獨特風味,使合作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合作名稱、主要經營地、法人:________

合作經營的飯店名爲:________

經營場所位於:________

法人:________

第三條合作經營項目和範圍

經營項目爲特色餐飲,範圍包括菸酒銷售等。

第四條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終止合作,視爲終止。

第五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拾萬圓整),佔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乙方____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拾萬圓整),佔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丙方____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拾萬圓整),佔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資,於____年__月___日以前交齊,匯到銀行卡上,卡和密碼由甲、乙、丙三方認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資金時,需至少兩人同時在場。其他合作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300000元(人民幣大寫叄拾萬圓整)。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後,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作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餘、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爲淨利潤,即合作創收盈餘,此爲合作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作人出資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作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爲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合作人簽單事項

合作人到店簽單事項由合作人三方決定後另行約定。

第八條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一)入資

1、新合作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作協議;

3、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作人對入資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資

1、自願退資。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資: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作人書面同意退資;

③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資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資生效日。

3、除名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資後,其他合作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爲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九條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夥人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資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爲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爲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作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作人蔘與經營與本合作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資的情況下,其餘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爲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屆滿;

2、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作人數;

4、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作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餘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作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作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作企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作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作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貴陽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新入資合同可作爲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肆份,合作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全體合作人簽章處: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丙方: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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