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出資協議書(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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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出資協議書 篇1

出資人:

合夥人出資協議書(精選3篇)

出資人:

第一條出資方

1、本協議中出資方是指承認公司章程、認繳出資額,公司設立後持有經公司登記、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出資證明書者。

2、簽訂本協議的股東是:

A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B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第二條公司設立方式及法定事項

1、性質:

2、擬註冊名稱:

中文:C有限責任公司

英文:

3、註冊地址、營業地址、郵政編碼:

4、法定代表人、職務:

5、註冊資本:

6、公司宗旨:

7、公司經營範圍:

8、公司經營方式:

(上述事項,在工商登記時如有變更,以工商登記爲準。)

第三條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1、A公司以貨幣現金出資人民幣萬元,以出資人民幣萬元,共計佔C公司註冊資本%。

2、B公司以貨幣現金出資人民幣萬元,以出資人民幣萬元,共計佔C公司註冊資本%。

A、B公司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將各自應繳納的貨幣出資打入C公司籌委會賬戶(賬戶由負責監管),其餘資產的轉移事宜,按本協議第五條辦理。

第四條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責任

1、權利

(1)出資人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佔公司註冊資本額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

(2)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出資人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3)出資人可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轉讓其在C公司的出資。

(4)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公司名稱。

(5)如公司不能設立時,在承擔發起人義務和責任的前提下,有權收回所認繳的出資。

(6)出資人有權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的出資人和故意或過失損壞公司利益的出資人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出資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2)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3)出資人應遵守《公司章程》。

(4)本公司發給出資人的出資證明書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僅作爲公司內部分紅的依據。

(5)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3、責任

(1)出資人違反本協議,不按規定繳納出資,應向已足額繳納出資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按其應出資額的%承擔違約責任。出資人不按規定繳納出資導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應出資額的%向其他出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故意或過失侵害公司利益的,應向公司或其他出資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手續辦理

經股東共同協商,一致同意由A公司具體負責辦理設立公司的有關手續和起草有關文件,並負責公司設立過程中的其他具體事務。

第六條協議的退出

股東退出本協議,放棄股東資格,或者增加新的股東,都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方爲有效,因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股東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加以規定;但退出協議的股東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條股東會

1、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由董事會負責召集。

2、股東會的職權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

第八條董事會

1、董事會是公司日常經營決策機構,由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控股股東推薦,董事會選舉產生。

2、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3、董事會下設發展戰略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董事會祕書辦協助以上各委員會和董事會工作

4、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其職權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

第九條總經理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其職權按《公司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行使。

公司總經理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提出其薪酬建議。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人員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並決定其薪酬事項。

第十條監事會

C公司設名監事,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職權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行使。

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利潤的分配

公司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2、提取利潤的10%列入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3、提取利潤的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暫按利潤的5%提取列入任意公積金,可以根據公司年度經營狀況,經股東會同意後予以調整;

5、支付股東股利;

6、轉增資本(或股本)。

第十二條公司未能設立情形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設立:

(1)該協議未獲得批准;

(2)出資人一致決議不設立公司;

(3)出資人違反出資義務,導致公司不能設立的;

(4)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設立的。

2、公司不能設立時,出資人已經出資的,應予以返還。對公司不能設立負有責任的出資人,必須承擔完相應法律責任的,才能獲得返還的出資。

第十三條本協議經發起人、發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並經批准後生效。

第十四條本協議未盡事宜,以今後補充協議爲準。本協議每股東各持一份。

第十五條本協議簽訂時間爲: 年 月 日

第十六條本協議簽訂地點爲:

A公司(蓋章):             B公司(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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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出資協議書 篇2

城市合夥人專用合同

甲方(平臺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聯繫方式:

乙方(資源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聯繫方式:

爲使甲方產品及服務全面推向市場,整合裝修工、設計師、監理等資源,以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雙方本着合法、公正、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據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

第一條 合作內容、區域及期限

1.1 合作內容:甲方授權乙方作爲城市合夥人,整合該城市轄區範圍內的裝修工、設計師、監理等人力資源入駐甲方運營的    平臺(包括但不限於    官方網站 、官方客戶端App、微信公衆號、小程序、以及基於第三方網絡平臺運行的網頁程序)。乙方符合本合同約定合作條件的,甲方按照本合同相關政策給予乙方相應價值回報。

1.2 合作區域:        轄區範圍內

1.3 合作期限:    年,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後,雙方滿意可續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合作權。

第二條 雙方權利與義務

2.1 甲方權利與義務 

(1)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成爲甲方的城市合夥人,如非乙方違約等導致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等原因,甲方不得在乙方合作區域內另設城市合夥人。

(2)甲方依照本合同之約定管理乙方合作區域的營銷活動及相關合同義務的執行,協助乙方做好區域內資源整合、營銷推廣、營銷方案落實實施等工作。

(3)甲方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持和文件資料等。

(4)甲方積極協助乙方對乙方整合的裝修工、設計師、監理等業務技能培訓。

(5)甲方授予乙方“合作授權書”,並按照第3.2條或甲方要求享受調整並制定合作區域內針對裝修工、設計師、監理管理政策以及涉及該等人員的營銷活動方案等,但乙方指定的管理政策、營銷活動方案應報經甲方審覈批准後方可執行。

(6)甲方有權依據甲方經營戰略和業務佈局,根據實際情況隨時制定相關的管理規則或城市合夥人政策,一經甲方公佈後乙方應當配合執行。

2.2 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根據合作區域實際情況自行完善整合裝修工、設計師、監理等資源的各項手續。

(2)乙方在授權區域內依法經營,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授權合作事項,做好資源整合、人員培訓、方案實施落地等工作,因乙方不依法經營,違反合作協議書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3)乙方必須貫徹,融會甲方運營及管理理念,接受甲方的業務培訓,服從甲方的營銷指導及考覈。

(4)乙方必須具備一批高素質的資源整合人才網絡,在所屬區域內,有大量裝修工、設計師、監理等資源,並有針對性對甲方的政策及活動開展一系列培訓、宣傳或營銷活動。 

(5)協議生效後,乙方可以以甲方城市合夥人的名義對外宣傳並開展相關業務活動。

第三條 城市合夥人從事的業務範圍 

3.1 區域內裝修工、設計師、監理等資源的整合並對接甲方運營網絡平臺。

3.2 區域內裝修工、設計師、監理等資源整合建議,並結合實際調整或制定相關政策。

3.3 密切與裝修工、設計師、監理等聯繫並維護好合作關係,並有針對性地刺激該等人員的活躍度。

3.4 按照甲方的要求,對裝修工、設計師、監理等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管理培訓、營銷方案落地實施。

第四條 合作條件

4.1 乙方必須是註冊合法的公司或經營單位,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一定的市場經營網絡。 

4.2 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企業有關資質,如企業營業執照等,乙方須滿足甲方對城市合夥人的基本合作要求及承擔的相應的職能。

4.3 乙方必須完成合作區域內裝修工、設計師、監理上線有效入駐基本量,縣級至少達到288人、地級市至少達到388人。 

4.4 甲方爲乙方提供的入駐人員的平臺管理賬號,乙方對入駐人員的資質、個人信息、作品等入駐條件進行審查,按照甲方要求規範入駐人員店鋪裝飾行爲及裝飾風格。對不符合入駐條件的入駐人員應及時通報甲方,甲方有權通過技術手段限制該入駐人員的平臺使用權限。 對店鋪裝飾不符合標準的入駐人員及時提出指導和改進建議,督促其改正完善。

4.5 監督入駐人員對甲方系列活動政策的轉發推廣,以及對顧客諮詢回覆及售後服務的的執行情況。 

4.6 乙方必須接受並貫徹甲方營銷政策及營銷思路,並協助甲方完成入駐人員隊伍建設。 

第五條 管理費及福利政策 

5.1 乙方需向甲方交納1.2萬元/年城市授權合作管理費,自本協議簽訂當日一次性支付完畢。甲方指定以下賬戶爲城市授權合作管理費專用收款賬戶:

開戶名:

開戶行:

銀行卡號:

5.2 乙方所管轄城市區域內的裝修工、設計師、監理上線有效入駐人數,縣城總數量達288人或地級市總數量達388人時,甲方將乙方交納的城市合作管理費的40%返還給乙方作爲福利。 

5.3 根據甲方執行的入駐人員活躍度考覈標準(包括但不限於店鋪裝修標準、積極轉發推薦量、顧客諮詢回覆、在線接單等多項考覈內容),乙方整合的有效入駐人員活躍度達40%以上的,即爲年終考覈達標,甲方將乙方交納的城市合作管理費的60%返還給乙方作爲福利。 

5.4 乙方所負責城市上線入駐的裝修工、設計師、監理等人員數量超過第4.3條約定的基本量,每超員100人,給予獎勵500元,依次類推。

5.5 乙方整合有效入駐人員數量達到基本量以上且活躍度超過40%的,活躍度每增加10%,年終考覈達標後甲方給予交納的合作管理費的30%進行獎勵。

5.6 乙方對所管轄城市首次上線有效入駐的人員,合作期間不限地域享受提成。具體提成方案爲:

(1)乙方整合入駐的人員,通過平臺產生的設計師、裝修工、監理訂單,累計200萬以內(不含200萬)一律按交易額的3.5%返點;200-500萬(不含500萬)一律按交易額的5.5%提成,超過500萬及以上的交易額一律按交易量的8.5%提成;

(2)乙方整合入駐的人員,通過設計師、裝修工、監理推薦產生的商品銷售,按2.5%提成,特價商品及促銷套餐商品、秒殺商品不提成。

5.7爲鼓勵各城市合夥人努力達成合作條件,甲方制定如下星級城市合夥人獎勵政策:

(1)乙方所管轄城市有效入駐裝修工、設計師、監理數量達到    人以上,且參與甲方全部城市合夥人整合入駐人員排名爲全年入駐數量最高,甲方給予5萬元獎勵;

(2)乙方所管轄城市有效入駐裝修工、設計師、監理全年商品交易額達到    萬元以上,且參與甲方全部城市合夥人整合入駐人員排名爲全年商品交易額最高,給予10萬元獎勵。

5.8 乙方達成享受第五條相關規定的福利條件的,所有獎勵實行年度考覈,在年終大會現場兌現。

第六條 違約事項

6.1 乙方如自動放棄合作權或違約被甲方終止合作權,乙方不再享受任何福利政策。乙方利用甲方平臺資源或利用有效入駐甲方平臺的 裝修工、設計師、監理對外謀取私利的,屬於嚴重違約行爲,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並承擔違約責任。

6.2 乙方任何違反本合同及甲方制定的有關城市合夥人管理規定的行爲,均構成違約行爲,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並取消乙方所有福利政策。

第七條 宣傳、技術支持

7.1 如涉及線下宣傳資料的,按乙方提貨比例配送,並可提供宣傳資料光盤供乙方大批量印刷宣傳使用。 

7.2 根據合作任務開展情況,甲方可提供合作授權書,免費提供宣傳噴畫和培訓手冊等物料。

7.3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對入駐人員進行相關培訓時交通、食宿費用自理,乙方可請求甲方指派人員進行協助,甲方指派人員產生的交通、食宿費用由甲方負責。

第八條 爭議解決

8.1 本合同的簽訂、解釋及其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約束。

8.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於成都市的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甲方註冊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附則

9.1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甲方在本協議簽訂前或簽訂後製定的有關城市合夥人的相關管理制度和福利政策,均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9.2 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9.3 雙方簽字蓋章即可生效。 

(以下無正文)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合夥人出資協議書 篇3

甲: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自願合作經營百川投遞項目,總投資爲_____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以人民幣方式出資_____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____元),乙方以人力資源和團隊資源方式投入。

二、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在合夥期間合夥人出資的爲私有財產,不得隨意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三、本合夥組織經營期限爲一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四、雙方共同經營,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五、組織固定資產和盈餘按照取得的銷售淨利潤的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的比例分配。乙方不得私下接單:如有違反,追究相關責任。

六、組織任何一方對組織債務後,另一方無需清償債務負擔。

七、每年項目產品總銷售利潤的,按月結算。乙方應按口頭協議遵守上班時間,以及合作事宜。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九、本協議一式貳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需要負責技術和市場開發及售後跟進,甲方負責管理及日常事務。

十一、本協議有效期暫定三年,自雙方代表(乙方爲本人)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十二、爭議處理。

1、對於執行本合同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

2、如果雙方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本協議到期後,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如果不再繼續合作的,退出方應提前三個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書面文本,並將己方的有關本合同項目的資料及客戶資源都應交給另一方。

十四、違約處理。

如果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並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害。

十五、協議解除。

1、一方合夥人有違反本合協議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合作協議期滿。

3、雙方同意終止協優議的。

4、一方合夥人出現法律上問題及做對企業有損害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十六、未盡事宜,雙方可再協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同等本協議有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簽章)乙方:_______(簽章)

地址: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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