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合同書(精選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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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合同書 篇1

兩人合作合同範本

合夥合同書(精選15篇)

姓 名________________,性 別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性 別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夥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夥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夥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______(姓名)以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其他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爲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夥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適用於規模小的合夥企業。)

(二)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_______爲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爲: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爲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爲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爲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____________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

(企業名稱)

年 月 日

因此,本文爲大家分享了入股合作範本的內容,不清楚的朋友可以看一看。再根據雙方的協商來簽訂相應的合同,才能維護好彼此的權利和義務。一旦合夥終止後,各個合夥人的出資仍然歸個人所有,最後在返還。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諮詢專業律師。

合夥合同書 篇2

本協議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由下列兩方簽訂:

___________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簽訂本協議的目的,在於確立股份公司成立後集團公司和股份公司經濟往來的基本原則,使雙方關係有一個總的規範依據,也在於向社會公衆和廣大股東披露集團公司和股份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情況,使股份公司的運作儘快規範化。

第二條由於集團公司是股份公司的主要發起人,擁有生產、生活服務系統和設施;股份公司具有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優勢。本協議雙方一致認爲,雙方仍有繼續維護集團公司和股份公司在歷史上形成了各方面的交易和服務關係的客觀需要。

第三條本協議所稱之交易和服務項目,指第二章中所列舉的項目和集團公司與股份公司歷史上形成交易和服務關係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雙方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規定的平等自願、互惠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處理彼此間的關係。

第五條在本協議規定內容的基礎上,雙方可就同類交易或服務事項簽訂單項協議書,在必要時,也可就某一項交易或服務事項的某一次、某一筆或某一時期的具體事項簽訂具體的、內容較爲詳細的一次性具體合同。具體合同以單項協議書和一攬子協議書爲依據,單項協議書以一攬子協議書爲依據。

單項協議書和具體合同的簽定不應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和雙方各自公司章程的規定,需要由有關部門批准的,應報批准後才生效。

第六條供方供應給需方的交易的或提供給需方的服務,在數量上和質量上要符合雙方協議書或合同的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應按需方的要求,數量不足予以補足,質量不符應視不同情況予以修理、更換、重做、重新提供、退貨,造成需方損失的,供方應予以賠償。

第七條雙方交易和服務的質量標準:如雙方未明確予以規定,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如無國家規定標準的,應按行業一般標準執行;無行業標準的,按當地一般標準執行。

第八條雙方交易和服務的價格標準:雙方可在合法和合理的原則基礎上,協商確定價格。如雙方未明確規定價格,應按國家規定的價格標準執行:如無國家價格標準,應按當時當地的市場價格標準執行。

第九條交易和服務費用的支付,視不同情況,一般應採取月末、季末或年末結算一次的方法,一些特別的項目,也可以即時結清。

第十條雙方在交易和服務方面所形成關係的期限,原則上是長期的,至少爲十年。

但在下列情況下,前款期限可以減少或提前終止:

1.經雙方另行協商同意;

2.因個別項目的社會公認的特殊性而必須減少或提前終止;

3.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全部義務不能履行而予以終止;

4.由於一方的絕大部分的項目義務沒有履行;

5.其他法定的減少和提前終止合同期限的事由出現。

前款所規定的單方減少或提前終止整個協議或部分條款,應由有權單方減少或提前終止的一方向對方提前三個月發出通知,否則因此造成對方的損失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本協議,應依據《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以解釋。

第十二條本協議由雙方蓋章生效,一式____份,協議雙方各執一份,其餘____份報送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交易與服務項目

第十三條房屋租賃

1.房屋租賃指集團公司應股份公司所需,將辦公及其他用途的房屋租賃給股份公司使用。

2.集團公司應及時提供符合使用用途一般條件的房屋給股份公司,並負責維修。

3.集團公司應保證提供房屋的水電供應。

4.股份公司應保證按房屋用途合理地使用房屋,對非正常的損壞應予賠償。

第十四條水、電供應

1.水、電供應是指集團公司的水電供應單位向股份公司提供工作、生產和生活的用水用電。

2.集團公司保證按時、按質、按量供應水電,以保證股份公司的正常工作和生產需要以及股份公司職工的正常生活需要。

3.股份公司的用水用電應按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和集團公司的要求,合理地使用水電。

4.集團公司應對與此項供水供電有關的水電設施進行維修,維修費用另行支付。

第十五條電話通訊服務

1.電話通訊服務指集團公司通訊工程公司向股份公司提供的電話、傳真、電傳、電訊設備的安裝和維修等服務。

2.集團公司保證提供的電話、傳真、電傳、電訊設備的安裝和維修等服務及時、準確,態度熱情周到。

3.股份公司保證在接受服務和使用電訊設施時,主動配合,合理使用。

第十六條交通運輸服務

1.交通運輸服務指集團公司以其汽車、船舶和其他運輸工具和股份公司提供服務,以滿足股份公司生產需要。

2.集團公司保證服務熱情、周到,優先安排並按時、按量提供有關運輸工具和司機人員。

3.股份公司保證將用車和運輸計劃提前通知集團公司,但臨時用車和特殊情況可隨時要求集團公司提供服務。

4.股份公司保證合理使用車輛等運輸工具,造成不合理的損害應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醫療後勤服務

1.醫療服務指集團公司以其擁有的醫院、診所等醫療設施和醫護人員以及幼兒園、食堂向股份公司的職工和家屬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2.集團公司保證醫療服務質量。

3.集團公司保證根據股份公司要求,提供條件對股份公司的職工進行身體檢查。

第十八條科研服務

1.施工科研服務指股份公司以其擁有的施工科研設備、科研成果和科技人員,向集團公司的有關單位提供服務,以保證集團公司工作和生產的需要。

2.股份公司應按照集團公司的合理要求提供服務並保證科研設備和科研成果的先進性和實用性。

3.集團公司保證對股份公司提供的科研信息和科研成果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外傳和轉讓給第三方,但已由股份公司獲得代價而轉讓給集團公司者除外,集團公司保證合理使用且不轉讓股份公司提供的科研設備,對不合理的損壞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生效

本協議經集團公司與股份公司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條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

甲方:________集團有限公司(公章)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合夥合同書 篇3

甲方:姓名,身份證號(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姓名,身份證號(以下簡稱乙方)

協議簽約地點:

一、概述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本着真誠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x項目合夥經營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二、合夥經營範圍

三、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爲x年,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四、出資額、方式、期限

甲方以x方式出資,計人民幣x元(大寫x元)。

乙方以x方式出資,計人民幣x元(大寫x元)。

雙方的出資應於x年x月x日之前悉數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者,應對應付金額計付銀行利息,並以資金形式賠償另一方由此直接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雙方方出資合計x元(大寫x元),爲雙方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任一方支配時,需經另一方同意。

五、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盈餘分配:甲方享有x%盈餘,乙方享有x%盈餘。

債務承擔:由雙方合夥經營產生的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償還時,甲方承擔x%債務,乙方承擔x%債務。

六、入夥、退夥與出資轉讓

入夥:承認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同意;執行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

退貨:不可在合夥不利時要求退夥;任一方若退夥,應在月之前,應告知另一方,且經另一方同意;退夥後以退夥時財產狀況進行結算;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需進行賠償。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並且必須承認本合同,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七、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甲擁有權限:

義務:

乙擁有權限:

義務:

甲乙雙方工作中不得越權操作,且應認真履行應盡義務。

八、禁止行爲

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九、合夥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甲乙雙方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甲乙雙方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十、糾紛的解決甲乙雙方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其他未盡事宜,本着共圖發展的目標,甲乙雙方共同友好協商並進行補充、完善。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即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合夥合同書 篇4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共同出資成立,位於武漢市,註冊號,經營者aa,註冊成立日期爲日。其中,甲乙雙方各出資 元,各佔ccdd全部財產的%。

現由於經營遇到實際困難,甲乙雙方願意終止合夥,現就相關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截止到日的 的財產情況:

1、現有存貨(具體品種、數量見清單);

2、現金,共有人民幣元。存放於aa私人名義開戶的銀行的卡號爲的銀行賬戶內。

3、員工工資。ccdd尚有元員工工資未付。分別是aa的工資元和歐陽麗的工資元。

4、ccdd的經營場所武漢市號,系乙方以個人名義辦理租賃手續,費用由ccdd承擔,共繳納保證金萬元整,租金繳至20__年5月20日。

5、掛賬貨款元和店的未收貨款元。

6、其他債權債務。

二、甲乙雙方保證除上述條款列明的財產外,再無以ccdd名義發生的其他債務,保證在財產份額上未設定抵押、質押,保證財產份額未被查封。如甲乙一方因沒有如實陳述債權債務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受到損失的一方可以向有責任的一方要求損失額10倍的賠償。

三、ccdd的財產的處理及分配。

1、ccdd所有存貨、物品歸乙方所有,甲方配合辦理清點和交付手續,交付完畢後,甲乙雙方在貨品清單上簽字表示認可,清單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員工未付工資由乙方支付;

3、ccdd的經營場所武漢市號由乙方處分,甲方不干涉其用途;

4、乙方於本協議簽訂後當日內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幣萬元整。即除aa私人名義開戶的銀行的卡號的銀行賬戶內的存款,乙方還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幣整。

四、乙方履行本協議約定的款項後,甲方及將押金收據,房東的資料和店裏的鑰匙交給乙方,並保證在當日辦理電話、寬帶的過戶手續,3日內辦理ccdd的工商及稅務的註銷手續。

乙方如繼續經營,須另行進行工商登記註冊,不得再以使用ccdd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

五、乙方另行進行工商登記註冊後,需在網上發帖聲明重新註冊後的ff與aa無關,發帖內容要尊重事實,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使用不文明語言

六、協議履行後,甲乙雙方不得在任何場合發佈有損於另一方名譽和其他利益的信息,或以不正當手段損害另一方利益。

七、違約責任。

本協議書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責任。

八、本協議爲合作終止協商的最後文本。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簽字)

乙方:

(簽字)時間:

時間:

見證人:

(簽字)見證人:

(簽字)時間:

時間:

合夥合同書 篇5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現有甲、乙合股開辦一家__________________,全面實施雙方共同投資、共同合作經營的決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經雙方合夥人平等協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供信守。

一、出資的數額:

甲方出資_______佔公司股份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乙方出資________佔公司股份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二、股權份額及股利分配:

雙方約定甲方佔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__%;乙方佔有股份股份______%;甲乙雙方以上述佔有股份公司的股權份額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雙方實際投入股本金數額及比例不作爲分配股利的依據。股份公司若產生利潤後,甲乙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潤,其餘部分留公司作爲資本填充。如將股利投入公司作爲運作資金,以加大資金來源,擴充市場份額,必須經雙方同意,並由甲乙雙方同時進行。

三、在合作期內的'事項約定

1、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爲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經營,雙方無意退了,則合同期限自動延續。

2、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甲乙雙方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退夥:公司正常經營不允許退夥;如執意退夥,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按退夥人的投資股分60%退出。非經雙方同意,如一方不願繼續合夥,而踢出一方時,則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時,則按公司當時財產狀況進行結算的60%進行賠償。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按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在公司合作期間,公司所有客戶歸公司共同所有,如一方不經另一方同意,私自拉攏客戶轉平臺,將按公司所有客戶賺取盈利80%賠償。

3、合同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合夥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蔘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4、糾紛的解決

合作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四、職能分配及議定事項

在成立股東後,全權委託________作爲公司法定代表,全權協調處理公司的工商稅務、消防安全、業務接洽及商務等事務。

如有以下重大難題和關係公司各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由股東研究同意後方可執行:

1、單項費用支付超過50000元;必須經過甲、乙兩位股東簽字。

2、新產品或設備的引進;

3、廠房擴建等再投資事項;

4、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等。

5、公司每月要進行一次盤點,股東一起參與結算。

6、設立一個公司賬戶、同時兩位股東都擁有此賬戶短信提示、以方便及時瞭解賬戶資金流動情況。

8、公司公章由___________保管,賬目由___________保管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本協議一式3份,雙方各執一份,見證方留存1份備案,自雙方簽字並經公司蓋章確認後生效。

甲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見證方:

公司蓋章確認:

公司負責人簽字確認:

合夥合同書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合夥宗旨

促進產業市場的發展壯大,充分利用各合夥人廣泛的市場資源優勢和發揮各合夥人相關能力,實現資源共享、優化組合,共同完成多贏的局面。

第二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1、經營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爲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風險告知:這裏的合夥期限指的是合夥人經過協商一致之後約定的期限,但不包括合夥中途退出的情況。

在合夥經營途中,合夥人基於正當理由可以退出合夥,但是其他合夥人如認爲立即退出對合夥事業不利時,也可以要求提出退夥的合夥人延期退夥。

否則,退夥的合夥人要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出資:

(1)合夥人____________;投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佔投資總額的(%)__________。

(2)合夥人____________;投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佔投資總額的(%)__________。

(3)合夥人____________;投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佔投資總額的(%)__________。

(4)合夥人____________;投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佔投資總額的(%)__________。

2、首期合夥人雙方共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

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返還額度根據當時工作室價值或協議返還。

3、如首期投資不足,需擴大投資仍按原比例進行投資(具體數目以賬面爲準)。

工作室所有財產爲各方共有。

第五條、盈餘分配

1、工作室盈餘每各月(盤點工作室)結算一次,除去一切開支後按約定比例(%)_______分配。

第六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

(1)需承認本合同。

(2)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2)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3)退夥需提前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4)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

(5)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

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風險告知:關於合夥財產的轉讓問題,合夥財產不屬於個別合夥人所有,而屬於全體合夥人共有。

因此,對於合夥事務的處理應當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在合夥關係存續期間,合夥人對於合夥財產中屬於自己的一份無處分權。

但是,合夥人在合夥中的權利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也可以轉讓給他人,其他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七條、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所有合夥人的權利:

(1)參與合夥事業的管理。

(2)聽取合夥總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合夥賬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以少數服從多數爲基準。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第八條、禁止行爲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

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1)合夥期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5)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1)即全體合夥人參與清算。

(2)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

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風險告知:上述條款提到了虧損、債務清算等問題。

對於合夥債務,合夥人之間負連帶責任。

債務的償還順序,首先用合夥資產償還,在合夥資產不足清償時,不足部分才以合夥人的其他財產清償。

在以合夥人的其他財產清償時,各合夥人應該根據他們的出資份額按比例分擔。

第十條、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

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合同履行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簽字訂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

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正本本合同一式_____份,合夥人各執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方簽字和蓋手印生效;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履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履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履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履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夥合同書 篇7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我國《民法典》等的規定,就渝山川中型客車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願購買以孫淑慧的名字掛靠在重慶市豐都縣公路運輸公司的渝山川中型客車,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二、該車總價元(大寫叄拾柒萬陸千元),甲乙雙方各出資一半即元(大寫壹拾捌萬捌千元),利潤、虧損平均分擔。

三、駕駛員、售票員的工資隨行就市。

四、該車從年8月1日開始甲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享受權利和義務。

五、乙方在年8月1日以前將元(大寫壹拾捌萬捌千元)的購車款交給甲方,該車歸甲乙雙方共同所有。

六、該車在年8月1日以前的所有債權債務歸甲方享有和承擔。

七、甲方保證該車在雙方開始共同經營期間大小配件齊全,保持車輛正常運行。

八、該車保險已交到年月,年的返還款各一半。

九、本協議雙方簽字生效,任何一方違約付守約方違約金爲該車總價的10%。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夥合同書 篇8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土坪宏發木材加工廠,總投資爲_______元,甲出資_______元,乙出資_______元,各佔投資總額的甲方佔六分之五,乙方佔六分之一,加工廠合作合同。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__________負責辦理工商登記,本次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由__________負責,其他合夥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爲__________年。(學生打架調解協議書)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合夥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加工廠合作協議書加工廠合作協議書。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現合夥人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合同範本《加工廠合作合同》。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_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廠內一切事故與乙方無關

合夥人:(簽章)__________

合夥人:(簽章)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合夥合同書 篇9

______ 基金企業(有限合夥)合夥協議

基金主體: ______ 基金企業(有限合夥)

基金管理人: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聲明與承諾

本基金管理人保證在募集資金前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爲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記編碼爲 ______ 。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爲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爲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證已在簽訂本協議前揭示了相關風險,已經瞭解私募基金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運用基金財產,不對基金活動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本基金投資者聲明其爲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保證財產的來源及用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已充分理解本協議條款,瞭解相關權利義務,瞭解有關法律、法規及所投資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願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本基金投資者承諾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財產收入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真實、完整、準確、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合夥企業爲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應遵守中國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爲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後生效。合夥人按照本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本協議承諾,不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第二章基本情況

第六條合夥企業名稱: 基金(有限合夥)(暫定名,最終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覈准的名稱爲準,以下簡稱“本合夥企業”或“合夥企業”)。

第七條主要經營場所 。

第八條合夥目的從事 投資業務,爲合夥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

第九條投資方式:股權投資。

第十條經營範圍: 。

第十一條存續期:合夥企業存續期爲 年。自合夥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以廷長存續期 年。

第十二條投資期:存續期前 年爲投資期,後兩年爲退出期

第十三條組織形式:本合夥企業爲有限合夥。

第三章合夥人及其出資

第十四條本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共 人,其中普通合夥人爲 人,有限合夥人爲 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未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減少普通合夥人的數量。

各合夥人名稱及住所等基本情況如下:

(一)普通合夥人

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二)有限合夥人

1. 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

住所:

證件名稱:營業執照,證件號碼: ;

2. 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

住所:

證件名稱:營業執照,證件號碼 :;

3.有限合夥人:

住所(址):

證件名稱:身份證,證件號碼: ;

4.有限合夥人:

住所(址):

證件名稱:身份證,證件號碼: 。

以上合夥人爲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十五條全體合夥人的認繳出資總額爲 元人民幣(¥ ),出資方式均爲貨幣。

第十六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

1.普通合夥人的出資情況

普通合夥人以貨幣出資,認繳金額爲人民幣 萬元,佔合夥企業總認繳出資額的比例爲 】%;

2.有限合夥人的出資情況

有限合夥人 公司以貨幣出資,認繳金額爲人民幣 萬元,佔合夥企業總認繳出資額的比例爲 %

3.有限合夥人 公司以貨幣出資,認繳金額爲人民幣 萬元,佔合夥企業總認繳出資額的比例爲 %

4.有限合夥人 以貨幣出資,認繳金額爲人民幣 萬元,佔合夥企業總認繳出資額的比例爲 %。

第十七條合夥企業出資分兩期完成。首期出資爲認繳出資額的 %,各合夥人應在認繳協議簽訂後的 個工作日內支付到基金指定賬戶;第二期出資由執行事務合夥人按照投資項目的進展書面通知。各合夥人在收到繳付通知後 個工作日內進行繳納。

合夥企業應在合夥人出資到賬後 個工作日內向已繳納出資的合夥人出具出資證明。

第十八條各合夥人應保證其繳付至合夥企業的任何出資均爲其自有資金且資金來源合法。

第十九條各合夥人首期出資實際繳付完畢之前,未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企業原則上不得對外簽署任何投資協議。

第二十條各合夥人應根據本協議的相關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如合夥人未能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在到期日當日通知其在 日內履行補繳義務。

逾期繳納出資的合夥人未能補繳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將該份額轉由其他合夥人進行繳納,並對違約合夥人收取應繳金額 %的違約金。

第二十一條如因任一合夥人未按照規定繳納首期出資而導致合夥企業不能正常設立,該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守約合夥人因本合夥企業不能正常設立之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夥企業的籌辦費、中介顧問費等,此外,還應按其認繳出資額的 %向其他守約合夥人支付賠償金。

各守約合夥人按各自認繳出資比例分享上述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依法增加或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合夥企業決定增加出資的,對增加的出資,合夥人有優先認購權

如兩個以上合夥人均主張行使優先認購權的,若不能協商一致,則按照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如合夥人均不行使優先認購權或認購份額不足,則可由第三人以新入夥的方式進行認購。

第四章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三條普通合夥人的權利

1.主持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

2.委派、撤換執行合夥事務代表,聘任、解聘經營管理人員;

3.按合夥協議的約定,委派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4.制定合夥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體規章制度;

5.召集合夥人會議,並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6.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在權限範圍內對合夥企業投資事務作出決策;

7.聘任或解聘專業中介服務機構;

8.依法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

9.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10.企業清算時依照合夥協議參與企業剩餘財產的分配;

11.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普通合夥人的義務

1.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事務的執行情況經營和財務狀況;

2.不得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3.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未經代表出資額過半的合夥人同意,普通合夥人不得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普通合夥人按照本協議向合夥企業收取管理費除外;

5.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對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事務和投資組合等相關事務予以保密;

7.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利益的活動;

8.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有限合夥人的權利

1.對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情況進行監督;

2.對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

3.按合夥協議的約定委派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4.有權瞭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5.依法請求召開參加合夥人大會並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6.依法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

7.依法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8.依法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競爭的業務;

9.依法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10.在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11.在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有權督促其行使權利或爲了合夥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12.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13.企業清算時依照合夥協議參與企業剩餘財產的分配;

14.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有限合夥人的義務

1.不參與合夥事務,無權對外代表基金或合夥企業;

2.以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基金、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繳付認繳金額;

4.在基金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基金或合夥企業的財產;

5.對本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事務和投資組合等相關事宜予以保密;

6.不得從事可能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7.按照法律規定、合夥協議約定,履行在基金的設立、經營、解散、清算等事宜中需要有限合夥人履行的其他協助、配合等義務;

8.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普通合夥人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各方約定,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爲 ,其委派代表爲 。

第二十八條普通合夥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中國大陸註冊,且註冊資本不低於伍佰萬元人民幣(¥5,000,000),有一定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具備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和良好的管理業績、健全的創業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範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能夠爲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諮詢等增值服務;

2.至少有三(3)名具備三(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3.普通合夥人及其工作人員無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二十九條合夥企業存續期內,除普通合夥人按本協議規定退夥外,合夥企業不接受其他投資者以普通合夥人身份入夥,也不接受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

第三十條合夥企業的債務應首先由合夥企業的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能清償合夥企業到期債務時,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普通合夥人的陳述和保證

普通合夥人在此向有限合夥人陳述和保證:

1.普通合夥人爲依照中國法律成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普通合夥人及其授權代表已經取得簽訂本協議和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所需的全部授權和批准手續;

2.普通合夥人簽訂和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不會違反其營業執照、公司章程或其他類似組織性文件的規定,不會違反任何法律、法規、規章或任何政府授權或批准,也不會違反其作爲當事人一方的其他任何協議或合同;

3.普通合夥人此前向有限合夥人提供或披露的文件或信息中沒有對有限合夥人認繳本合夥企業出資有重大影響之事實的不實陳述;

4.普通合夥人違反上述陳述和保證內容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有限合夥人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普通合夥人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爲合夥企業謀求利益。若因普通合夥人的過錯,致使合夥企業受到損害或承擔債務、責任,普通合夥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童執行事務合夥人

第三十三條普通合夥人是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負責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的職權包括:

1.召集和主持合夥人大會;

2.篩選投資項目;

3.決定對投資項目的投資,並執行相關投資方案;

4.根據合夥企業與相關方簽署的交易文件向被投資企業推薦、提名、委派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

5.管理投資項目;

6.決定投資項目的退出,並執行相關退出方案;

7.配合合夥企業或合夥企業之授權機構定期和不定期對普通合夥人進行的履職評估和合夥企業淨值評估;

8.實施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

9.按照有限合夥人的要求報告合夥事務執行情況;

10.辦理合夥企業在工商登記機關等相關政府部門的登記等事宜,並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向相關政府部門或行業協會披露合夥企業的相關信息;

11.代表合夥企業處理與合夥企業相關的訴訟、仲裁等事宜;

12.辦理與合夥企業有關的各類稅費事宜;

13.代表合夥企業締結合同、協議及達成其他約定;

14.處理法律、法規、規章或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應由普通合夥人執行的事務。

第三十四條普通合夥人(包括其設立的投資決策委員會和管理團隊)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

1.不得從事任何違反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協議規定的行爲;

2.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夥企業所有的利益據爲己有;

3.不得從事任何其他損害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合法利益的行爲。

第三十五條有限合夥人有權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協議的規定,監督和檢查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按季度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利潤歸全體合夥人所有。

第三十七條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爲合夥企業謀求利益,若普通合夥人有過錯行爲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普通合夥人應就其或其管理團隊、核心成員、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故意或過失(包括一般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本協議、合夥企業規章制度和有關協議的行爲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對合夥企業和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進行賠償。

第三十八條普通合夥人作爲執行事務合夥人,其委派代表有權代表合夥企業簽署或授權第三人簽署合夥企業作爲當事一方的相關文件。

第七章有限合夥人

第三十九條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爲,不視爲執行合夥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2.監督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事務的執行情況;

3.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4.參與選擇承辦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5.獲取經審計的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6.查閱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7.在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8.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爲了合夥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9.依法爲合夥企業提供擔保;

10.依法請求召開、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合夥人大會,並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第四十二條各有限合夥人分別向普通合夥人和其他有限合夥人承諾和保證如下:

1.其系依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實體或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

2.其有權簽署並履行本協議,其簽署並履行本協議不會(1)違反其須遵守的任何法律、法院判決與仲裁裁決,(2)違反其合法成立及有效存續所依據的任何文件(除自然人合夥人外),(3)其作爲簽約方的任何文件或協議,或對其或其資產具有約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協議;

3.(除自然人合夥人外)就簽署及履行本協議,其已按其內部程序作出有效決議並獲得充分授權,代表其在本協議上簽字的人爲其合法有效的代表;

4.就簽署及履行本協議,其已獲得所有所需政府部門的批准、登記或備案(如需要);

5.若其簽署及履行本協議須獲得第三方的同意,其已獲得所有該等第三方的書面同意;

6.其系根據自己的獨立判斷決定參與設立合夥企業或對合夥企業進行投資,而非依賴於普通合夥人提供的任何文件及說明(包括對法律風險、投資風險、稅費徵收、政府優惠政策、預估收益率及其他任何事項的說明);

7其已仔細閱讀並完全理解本協議條款之確切含義,不存在任何誤解;

8.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其並未涉及會對本協議所述任何事項或其他各方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事項;

9.其向其他各方交付的所有資料均是真實、準確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誤導性陳述。

如有限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陳述、承諾和保證給合夥企業和/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對合夥企業和/或其他合夥人予以賠償。

第八章合夥人會議

第四十三條合夥人大會由全體合夥人組成。合夥企業的以下事項應當經合夥人大會表決:

1.本協議的修改;

2.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3.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

4.決定合夥企業委託管理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人員的調整和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

5.聘請或更換託管銀行;

6.聘任或解聘承辦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7.轉讓或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8.決定認繳出資總額的增加或減少;

9.合夥人退夥時的財產退還方案;

10.根據本協議決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

11.有限合夥人轉讓其所持合夥企業財產份額;

12.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將合夥人從合夥企業除名;

13.根據本協議的規定決定新合夥人入夥;

14.合夥企業存續期的延長;

15.合夥企業的終止或解散;

16.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核心成員變更;

17.批准合夥企業的清算報告;

18.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明確規定需要由合夥人大會同意的其他事項。

合夥人按照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上述第1、8、15項的表決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方可通過,其餘決議必須經持有合夥企業財產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十四條合夥人大會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執行事務合夥人召集和主持。召開合夥人大會,執行事務合夥人應至少提前 日書面通知各有限合夥人,該書面通知應至少包括會議的時間和地點、會議議程和相關資料、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普通合夥人或持有合夥企業財產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有限合夥人可提議召開臨時合夥人大會。會議召集人提前 日向全體合夥人發出會議通知。

第四十五條合夥人大會可以由合夥人或其授權代表以現場、電話會議或視頻會議等可即時獲取會議信息的方式出席。普通合夥人應對會議進行記錄,並將會議所作決議製作成書面文件,出席會議的合夥人或其授權代表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字,對會議所作決議投贊成票的合夥人或其授權代表應在決議文件上簽字、蓋章。普通合夥人應及時將會議記錄及書面決議文件發給以非現場形式出席會議的合夥人,該等合夥人應於收到普通合夥人該等書面文件後 日內簽字、蓋章並將該等文件發回普通合夥人。

第九章管理方式

第四十六條合夥企業投資事務由執行事務合夥人行使。合夥企業應與執行事務合夥人簽訂《委託管理協議》。

第四十七條就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及管理,合夥企業應向普通合夥人支付管理費。

合夥企業每年應向普通合夥人支付的管理費以認繳出資總額扣除已退出項目的投資本金爲計算基礎,每年按百分之 提取。

年度管理費=(全體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已退出項目的投資本金)× %。

第四十八條首年管理費應於合夥企業設立(營業執照下發之日)後 日內支付,其後年度的管理費應於首次支付日後延12個自然月的前 日內付。

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管理費按照實際天數佔該年度全年天數的比例計算。

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管理費:(全體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已退出項目的投資本金)× %×(實際天數/365)。

在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情況下,如合夥企業已向普通合夥人支付的管理費超過上述計算結果,則普通合夥人應在可計算出該年度管理費後十五(15)日內向合夥企業返還超過上述計算結果部分的管理費。

第十章託管事項

第四十九條合夥企業成立後,應委託具有託管資質的銀行對合夥企業資金進行託管。

第五十條合夥企業聘請的託管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成立時間在五年以上全國性的股份制商業銀行;

2.與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合夥企業的管理機構無股權、債務和親屬等關聯和利害關係;

3.具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託管經驗;

4.無重大過失及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五十一條託管銀行的聘請由普通合夥人提議,經合夥人大會同意通過後聘請和變更。

第五十二條合夥企業因委託託管銀行對合夥企業賬戶內的全部資金實施託管而須向託管銀行支付的託管費用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五十三條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應與託管銀行簽署託管協議。合夥企業發生任何資金收取和支出,均應遵守託管協議。

第五十四條託管銀行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合夥企業的名義設立銀行賬戶作爲合夥企業的資產賬戶;

2.執行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投資指令;

3.負責合夥企業名下的資金往來,保管合夥企業資產;

4.複覈、審查管理合夥企業投資報告,按規定製作相關賬冊並與執行事務合夥人覈對;

5.出具合夥企業業績和合夥企業託管情況的報告;

6.保存合夥企業的會計賬冊、報表和記錄等;

7.依據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合夥人支付投資收益;

8.執行事務合夥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代表合夥企業向執行事務合夥人追償。

第十一章入夥、退夥、合夥權益轉讓和身份轉變

第五十五條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應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2.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3.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出資額爲限承擔有限責任;

4新入夥的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六條普通合夥人不得將其所持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第五十七條當有限合夥人擬轉讓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夥企業財產時,應至少提前【三十(30)日】書面通知普通合夥人和其他有限合夥人。該書面通知應包括擬轉讓財產份額、轉讓對價、轉讓對價支付方式及期限、受讓方基本信息及其他與該次轉讓相關的重大事項。有限合夥人轉讓其所持有合夥企業財產份額須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經合夥人大會表決。經合夥人同意轉讓的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如果有限合夥人違反上述規定擅自轉讓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合夥人大會有權將其從合夥企業除名。對因其違約行爲給合夥企業和/或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所有損失,該違約有限合夥人均應予以賠償。

第五十八條普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夥:

1.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撖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法律、法規規定普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3.普通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第五十九條普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將普通合夥人除名:

1.在本協議規定的出資時限內未履行出資義務;

2.未盡職履行本協議規定的普通合夥人的職權和責任;

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4.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嚴重不正當行爲並給合夥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第六十條除本協議第五十八條與第五十九條規定情形之外,普通合夥人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不得退夥。

第六十一條普通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普通合夥人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普通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夥人因本協議第五十九條被除名而退夥的,對於其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合夥企業有權從應向普通合夥人退還的財產份額中扣除。

普通合夥人退夥的,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十二條有限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作爲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且其繼承人不願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2.作爲有限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且其權利承受人不願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3.法律規定或者本協議規定有限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4.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法律規定及本協議規定的當然退夥的其他情形。

以上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第六十三條有限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將其除名:

1.在本協議規定的出資時限內未向合夥企業實際繳納任何出資;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3.違反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第六十四條有限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有限合夥人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該退夥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具體退還方案由普通合夥人擬訂,由合夥人大會審議批准。

第六十五條有限合夥人被除名而退夥的,對於其給合夥企業和/或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合夥企業有權從應向該被除名有限合夥人退還的財產份額中扣除。

第六十六條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被除名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其被除名時從合夥企業取回的財產爲限承擔責任。

第六十七條作爲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爲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第六十八條非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不能相互轉變。

第十二章投資事項

第六十九條普通合夥人應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爲合夥企業唯一投資決策機構。

第七十條普通合夥人的下列職權應由投資決策委員會行使:

1.合夥企業對外投資的立項;

2.審議決策合夥企業的對外投資;

3.審議決策合夥企業的投資退出;

4.修改合夥企業的投資協議及補充協議;

5.審議決策與合夥企業對外投資相關的其他協議;

6.本協議或合夥人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十一條投資決策委員會的組成

1.投資決策委員會由五(5)名委員組成,其委員人選由普通合夥人確定;

2.投資決策委員會設主任一(1)名,由普通合夥人確定,負責召集並主持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3.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的任期與合夥企業的存續期一致;

4.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的調整須經合夥人大會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同意方可通過;

5.普通合夥人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可同時擔任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委員;

6.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不從合夥企業領取任何報酬。

第七十二條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議事規則

1.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表決均採用書面形式,投資決策委員會各委員一人一票,表決意見只能爲同意或不同意,不得棄權,表決意見不得附生效條件;

2.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部議案的表決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方爲有效決議;

3.涉及關聯交易的事項,必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體委員一致並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合夥人表決通過後方爲有效決議;

4.普通合夥人根據本協議制定詳盡的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該規則不得與本協議相牴觸,且須經合夥人大會決議通過。

第七十三條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的召開及告知義務

1.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根據需要可隨時安排召開,普通合夥人應在會議召開前五(5)個工作日將會議通知、供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使用的資料和全部的擬訂法律文件,提交給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所有委員。

2.投資決策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相關議案必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體委員親自出席方爲有效。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可以採取現場會議、電話會議或通信表決方式進行。

第七十四條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應當進行書面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和會議記錄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委員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記錄、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的書面文件由普通合夥人保存,保存期限不短於合夥企業清算結束後五(5)年。

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記錄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2.會議召開方式、出席會議人員的姓名;

3.會議議程;

4.委員發言要點;

5.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載明同意、不同意的表決結果;

6.其他應當在會議記錄中說明和記載的事項。

第七十五條普通合夥人應就合夥企業的投資、投資後管理及投資退出等事宜組建管理團隊,管理團隊成員不從合夥企業領取任何報酬。

第七十六條管理團隊的職權爲:

1.尋找投資項目並對其進行初步業務調查;

2.將初步業務調查結果及其他相關投資文件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立項審覈;

3.對投資項目進行盡職調查,並與相關方進行談判、協商,擬訂相關意向書、備忘錄、合同、協議及其他文件,並將該等盡職調查結果及文件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投資審覈;

4.將經各投資相關方簽署的文件提交託管銀行審查;

5.跟蹤投資項目,與相關方保持聯繫,根據授權對投資項目進行管理,並及時向普通合夥人報告與投資項目相關的重大事項;

6.擬訂投資項目的退出方案,並就合夥企業的投資退出事宜與相關方進行談判,擬訂相關意向書、備忘錄、合同、協議及其他又件,並將該等文件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退出審覈。

第七十七條合夥企業投資項目時,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產業政策的要求,合夥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合夥企業認繳出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20%)。合夥企業未用於投資的閒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

第七十八條合夥企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投資於已上市企業,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合夥企業所持股份未轉讓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2.從事擔保、抵押、委託貸款、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業務;

3.投資予其他創業投資基金或投資性企業;

4.投資於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託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5.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贊助、捐贈等;

6.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7.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8.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的形式募集資金;

9.存續期內,投資回收資金再用於對外投資;

10.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十三章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

第七十九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合夥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合夥企業清算前,取得的收益將遵守隨收隨分、按出資比例分配的原則,不再進行投資。

2.合夥企業清算時,合夥企業的淨收益率在8%以下,普通合夥人不參與分配;合夥企業的淨收益率超過8%(含)部分收益的80%由全體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剩餘的20%由普通合夥人分配。

3.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未按期繳納出資的,合夥企業在向其分配利潤和投資成本時,有權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資、違約金等費用;如果其應分配的利潤和投資成本不足以補足上述款項的,應當另行補足差額。

4.分配順序如下:

(1)支付有限合夥人本金;

(2)支付普通合夥人本金;

(3)支付全體有限合夥人收益;

(4)支付普通合夥人收益。

第八十條合夥企業發生虧損時的債務承擔:

1.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承擔有限責任;

3.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清償。

第八十一條有限合夥人的自身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用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章稅務承擔

第八十二條本合夥企業實行先分後稅的原則。合夥企業不作爲納稅主體進行納稅。各合夥人按照收益所得自行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合夥企業對自然人合夥人的個人所得稅實行代扣代繳。

第十五章費用和支出

第八十三條合夥企業應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與合夥企業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下列費用:

1.開辦費,開辦費以 萬元人民幣爲上限,超過部分由普通合夥人自行承擔;

2.向普通合夥人支付的管理費;

3.向託管銀行支付的託管費;

4.合夥人會議費用;

5.合夥企業自身發生的審計費、律師費、評估費;

6.合夥企業清算費;

7.合夥企業作爲原告或被告所發生的訴訟、仲裁費;

8.合夥企業因其存續、日常管理、向相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申請備案而發生的相關費用;

9.管理、運用或處分合夥企業資產的過程中發生的稅費和其他政府規費性質的交易費用;

10.其他應由合夥企業承擔的費用。

合夥企業費用由合夥企業支付,並在所有合夥人之間根據出資額按比例承擔。

第八十四條下列費用由普通合夥人自行承擔,合夥企業不予承擔:

1.普通合夥人的日常運營費用,包括差旅費等;

2.普通合夥人辦公場地的租金及辦公設施的成本;

3.普通合夥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登記的費用;

4.普通合夥人員工的工資及獎金;

5.普通合夥人及其工作人員或代理人因完成本協議約定的工作和履行相關義務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會計/審計費、評估費、財務顧問費、差旅費、通信費等;

6.普通合夥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合夥企業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合夥企業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7.其他未列入上述內容,但按常理不應由合夥企業承擔的費用。

第十六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八十五條合夥企業應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及時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合夥企業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兩(2)個月內向各有限合夥人提交審計報告,包括但不限於:

1.合夥企業資產負債表;

2.合夥企業損益表;

3.合夥企業現金流量表。

第八十六條有限合夥人在提前五(5)天書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權在正常工作時間的合理時限內就合夥企業相關事項查閱並複製合夥企業的會計賬簿,但有限合夥人應嚴格遵守合夥企業制定的保密規定。

第八十七條普通合夥人應於每個季度結束後十五(15)日內、半年度結束後三十(30)日內和年度結束後六十(60)日內向各有限合夥人提交關於合夥企業的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該等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合夥企業的投資情況、被投資企業運營情況、銀行託管報告、合夥人出資情況、合夥企業估值、合夥企業利潤及分配情況。

第八十八條當發生對或可能對合夥企業的權益構成重大影響事件時,普通合夥人應在重大影響事件發生之日前 日(該等事件可預見)或後 日(該等事件不可預見)內書面通知各有限合夥人,通知事項包括該等事件的簡要情況、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響、擬應對方案等。“重大影響事件”是指下列事項中的任何一項:

1.任何有可能影響到合夥企業資產安全的違法違規或受處罰情況。

2.任何有可能影響到合夥企業資產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重大調整。

3.其他有可能使合夥企業資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1)合夥企業資產或所投資項目重大損失【超過合夥企業項目投資額的百分之三十(30%)】;

(2)普通合夥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提起或被提起涉及合夥企業和普通合夥人的重大訴訟、仲裁或其他行政措施;

(3)與合夥企業資產有關的關聯交易,普通合夥人主要股東/合夥人、出資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或管理層核心成員(見本協議附件一)發生變化;

(4)普通合夥人發生破產、清算、營業執照被吊銷或任何其他使其不具有管理基金的資格或能力的事項,被投資企業發生重大經營困難;

(5)被投資企業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對其財產進行限制,託管銀行不當行爲或失誤等。

第八十九條普通合夥人應定期或應合夥企業合夥人要求提交委託管理履職評估、合夥企業淨值評估以及其他所有基於風險預警需要加強監管所需的資料,並協助和配合合夥企業合夥人行使其他權利。

第十七童信息披露制度

第九十條合夥企業應該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制定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八章終止、解散與清算

第九十一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並清算: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不具備法定人數己滿30天;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九十二條合夥企業解散後,由清算人對合夥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清算人由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其委託的第三人擔任。

清算人的主要職責如下: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銷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各合夥人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十三條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九章合夥協議的修訂

第九十四條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同意,可以對合夥協議進行修改、修訂或變更。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修訂或變更,非根據本協議的規定由合夥人大會審議通過的修改、修訂或變更,均爲無效。

本協議修改、修訂或變更所形成的修正案及修改後的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合夥企業簽署後生效。

第二十章爭議解決

第九十五條因本協議引起的及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相關各方之間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相關各方不能協商解決,則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在北京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決,仲裁費用應由敗訴一方負擔。敗訴方還應承擔勝訴方的律師費、差旅費等支出。

在爭議處理期間,除涉及爭議條款外,各方應繼續履行其在本協議內規定的權利義務。

第九十六條在任何情況下。合夥協議的無效或部分無效,不影響本爭議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章一致性

第九十七條本合夥協議所載內容系各合夥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協議的簽署將取代此前所達成的任何關幹本合夥企業的約定、要約、承諾或備忘錄。

當合夥協議的內容與合夥人之間的其他協議或文件內容相沖突的,以合夥協議爲準。

第九十八條若合夥協議有多個版本且內容相沖突的,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版本爲準。

第二十二章份額信息備份

第九十九條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企業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份額登記(全體合夥人)數據的備份。具體由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

第二十三章報送披露信息

第一百條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企業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對基金信息披露信息進行備案。具體由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

第二十四章保密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合夥企業相關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合夥企業與他人簽訂的協議、合夥企業的項目投資計劃、財務會計報告等,均屬於合夥企業的保密信息。未經其他各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可爲其自身業務目的或其他目的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第一百零二條保密義務不適用於以下情形:

1.一方爲本協議之目的向其相關方或專業顧問進行的信息披露;

2.由一方獨立開發或從有權披露該等信息的第三方獲得或非因違反本協議第八十六條而爲公衆所如的信息;

3.法律、證券交易所規則或具有管轄權的任何法院、監管機構或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具有約束力的判決、命令或要求,或在任何監管或政府程序之進程中要求作出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章不可抗力

第一百零三條“不可抗力”指在本協議簽署後發生的、本協議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後果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國際或國內運輸中斷、政府或公共機構的行爲(包括重大法律變更或政策調整)、流行病、民亂、罷工,以及一般國際商業慣例認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單純缺少資金非爲不可抗力事件。

第一百零四條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不視爲違約。

第一百零五條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其他各方,並在其後的十五天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其持續的充分證據;

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減輕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第一百零六條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各合夥人應立即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並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後果減小到最低限度。如不可抗力的發生或後果對合夥企業運作造成重大妨礙,時間超過六個月,並且各合夥人沒有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則該方可按照本協議約定要求退夥。在此種情況下,普通合夥人應批准該方的退夥要求,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爲此承擔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因合夥人遲延履行本協議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二十六章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本協議簽署後,各方應本着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本協議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而給其他各方造成損失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其違約行爲而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二十七章協議的生效及終止

第一百零九條本協議經各方授權代表簽署(自然人簽字、法人或其他組織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一十條本協議的效力一直延續至合夥企業終止、解散或註銷並清算完畢爲止。

第一百一十一條本協議的部分條款無效,並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本協議全部條款無效,不影響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一百一十二條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終止本協議的履行。但本協議的終止並不必然免除之前相關協議各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章通知

第一百一十三條本協議項下任何通知、要求或信息傳達均應採用書面形式。交付或發送至下列地址,即爲完成發送或送達:

1.給合夥企業及普通合夥人的通如發送至: 。

2.給有限合夥人的通知按本協議附件二載明的聯繫方式發送至各個有限合夥人。

任何人可隨時經向合夥企業及各合夥人發出通知而變更地址或聯繫方式。

第一百一十四條除非有證據證明其已提前收到,否則:

1.在通過郵資預付的掛號郵件或快遞發出的情況下,通知於郵寄後五個工作日視爲送達;

2.在以傳真發送的情況下,通知於發件人傳真機記錄傳輸確認時視爲送達;

3.在以電子郵件發送的情況下,通知於電子郵件發送之時視爲送達。

第一百一十五條合夥企業應在設立後20日內在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

第一百一十六條合夥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進行資金募集。

第一百一十七條本協議的簽署、變更、解釋和履行均適用中國大陸現行有效的法律。

第一百一十八條本協議的條款標題僅爲方便閱讀而設,並不影響對協議內容的認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本協議附件作爲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章其他條款

第一百二十條本協議對相關數額、時間、期限、比例及其他數值同時以中文文字和阿拉伯數字描述的,若該等描述不一致,均以中文文字爲準。本協議所稱“以上”均含本數,所稱“超過”“不足”均不含本數。

第一百二十一條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持 份,託管銀行持有 份,其餘 份報相關政府部門、監管機構登記或備案。

(以下無正文,爲簽字蓋章頁)

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

普通合夥人:______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

有限合夥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

有限合夥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

有限合夥人:

簽名:

有限合夥人:

簽名:

合夥合同書 篇10

合同書書範本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定本合同,由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同範圍內,雙方的關係確定爲合作關係。爲拓展市場更好地、更規範地服務消費者,根據公司的規劃,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和對乙方的經營能力的審覈,同意乙方加入_____________公司的銷售網絡。同意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省(市、自治區)_____________市(地區)________________縣(區)________________地點(商場建築物)(代理、經銷、專賣、批發、零售)專屬性經營(________________)品牌_____________系列產品。

第二條訂立本合同的目的在於確保甲、乙雙方忠實地履行本合同規定的雙方的職責和權利。乙方作爲單獨的企業法人或經營者進行經濟活動。因此,他必須遵守對所有企業法人或經營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別是有關資格的規則以及社會的、財務的商業要求。作爲一個企業法人或經營者,乙方應就其活動自負一切風險和從合法經營中獲利。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也不是甲方的僱員和合夥人。乙方不是作爲甲方委託代表,乙方無權以甲方的名義簽定合同,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對第三人承擔責任,或由甲方負擔費用,承擔任何義務。訂立本合同並未授予乙方任何約束甲方或甲方有關企業之權利,甲方對本合同任何條款有最終的解釋權。

第三條有效期從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由簽約日計。除非本合同提前終止,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甲方提出延長合同合作的書面請求,經甲方同意,可以續簽《_________________合作合同書》。

第四條甲方爲使乙方所轄區域更好運營,開發和提供適銷產品,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標準,合理定價,最大限度保證乙方的供應。在本合同期間,甲方承諾,積極協助承擔市場物流、組織功能乙方按甲方規劃進行市場設計和拓展市場網絡。甲方承諾在乙方要求下,可爲乙方代辦貨物託運及相應事項,用乙方要求的方式運輸到乙方所指定的地點,其運輸、保險等費用均由受益人乙方支付。甲方爲乙方提供適當的培訓和輔導。作爲市場開發和業務拓展必備條件,以保證整個系統持續統一。

甲方負責組織品牌宣傳,並協同承擔市場物流、組織功能的乙方開展區域性的促銷活動,最大限度地支持乙方的經營。甲方在作出的廣告及推廣活動之前,須先將有關活動資料通知乙方,以使乙方能於活動前作出適當準備及加以響應。甲方的品牌和產品及相關的燈箱廣告、pop廣告、店鋪內外之裝潢設計及陳設,由甲方定出vis形象設計,併爲乙方提供相應輔導。

第五條乙方保護甲方的商標等知識產權,規範地使用甲方商標標識。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打假、市場監管。舉報、舉證假冒僞劣產品、竄貨以及其它不正當競爭行爲。協同甲方與當地相關的執法部門進行協調、溝通。乙方只能在甲方授權的區域內開展業務,不得在其它區域銷售商品,如未有其它分銷商經營的區域,乙方如願發展業務,必須向甲方申請。

乙方只能在甲方所指定的進貨渠道進貨,不得到其它地方進貨。通過市場的細分、有序的管理、合理地分配,有效支持網點商品供應,不得經營其它品牌產品和銷售假冒產品。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所屬區域內網點的零售價格,在甲方建議價格範圍內保持統一,不得隨意大幅度調價。乙方有義務爲甲方收集所需要的市場信息,或根據甲方的要求進行市場調查,並在規定期限內彙總上報甲方。妥善保存乙方的經營業務記錄,以備甲方的核查。

第六條乙方有使用甲方授權範圍內的商標、商標標識、vis形象設計及甲方提供的適當範圍的經營技術和商業祕密的權利。乙方具有從甲方指定進貨渠道進貨並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進行銷售的權利。具有因甲方提供的產品本身質量問題可無條件退換的權利,但屬乙方經營問題則由乙方自理。獲得甲方所提供的培訓和指導的權利。獨立處理合同約定以外事項的權利。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行使甲方所賦予的權利。承擔市場物流、組織功能的乙方有權推薦、考覈所轄範圍內分銷商或零售商。但推薦的分銷商、零售商必須向甲方申請,簽定合同、由甲方頒發證書後方可運營。

第七條在乙方違背本合同即違法經營、製假、售假、惡意竄貨、侵犯甲方知識產權等嚴重侵害甲方合法權益等行爲時,本合同視作立即終止。甲方有權採取對乙方的下列措施:_________________

1.責令乙方自行承擔費用拆除所有的燈箱及一切有關的裝飾用具、店面裝修、宣傳品等。乙方自行承擔軟件和硬件設備投資的一切損失。

2.向有關執法機關提出執法請求,封存乙方所有的帶有甲方商標標識的商品。

3.依法提請司法和執法機關追索乙方的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與此同時乙方必須

(1)結清與甲方(甲方指定的供貨商)的財務往來關係。

(2)不得再進行銷售甲方的商品。

(3)必須承擔客戶後續服務成本,包括退貨、維修、索賠等。

第八條甲方的商標,屬甲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受國家法律保護。所有相關產品的標識,均屬甲方所有。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專項授權,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名稱、商標、公司司標等涉及公司知識產權內容、標識進行工商註冊、招商、廣告等;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標識用於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交易。乙方承諾不得擅自印刷有關商標、標識及促銷廣告發布;不得超越本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範圍,擅自制作總經銷、總代理、代表處的證書、文件、名片、擱牌、銅牌等進行營業和運作;不得擅自改變統一的形象進行招牌、燈箱和有關標識物的製作和裝潢。若乙方違反規定,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乙方除應按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賠償甲方遭受的一切損失。

第九條如雙方因不可抗力,或非雙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預見事件的發生,包括自然災害、戰爭、政府行爲、社會騷亂等情況而不能履行其業務,本合同的履行可以終止。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當事人必須在15天內或通訊障礙消除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天內以書面的方式,必要時以傳真或電傳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該事件的發生。如果他在上述期限內未能這樣做,他將不能繼續從本條合同中獲益。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條如果產生有關本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釋、終止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絕協商的,則任何一方均可訴請本合同簽定地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一條合同簽署地爲南京市。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備案一份,複印件無效。乙方茲承認簽署本合同,並已閱讀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條款所包含的規定,並同意受其約束。

如果某個條文認爲是不適用或無效的,可以在本合同的附加合同中予以更改和修正,該條文不適用或無效不應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同時簽署的本合同的附加合同中的更改和修正,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

簽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

簽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合同書 篇11

甲方(出名營業人):

通訊地址:

聯繫方式:

身份證號碼:

XX名稱:

地址:

乙方(隱名合夥人):

通訊地址:

聯繫方式: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爲隱名合夥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約定於下:

第一條 甲方開設  專營  事業,共計資本金人民幣  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幣  元整外,其餘人民幣  元整由乙方於本合同成立同時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確認。

第二條 乙方投入資本人民幣  元整後,即爲  隱名合夥人而被甲方認諾。

第三條 甲方應每屆事務年終,開具財產目錄借貸對照表以及營業損益計算書交付乙方查覈。

第四條 查覈時,如乙方發現疑義之處,可到查閱合夥人賬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狀況。

第五條 本隱名合夥人損益應按照合夥出資額比例分配負擔。

第六條 前條利益的分配,應於損益計算後  日內由甲方支付給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在甲方同意後充作其出資的增加額。

第七條 關於  營業事務均由甲方執行,乙方不得參與事務的執行。但乙方得隨時查閱合夥人的賬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狀況。

第八條 隱名合夥期間如發生虧損,如果其財產不足資本額  %,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可終止合同。

第九條 本隱名合夥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月。

第十條 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須中途終止合同的,應於年底提出,但須提前  個月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 合同終止時,甲方應返還乙方所出的資本金額,並應支付乙方應得的利益金;因虧損而減少資本的,只得返還其剩餘部分。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所出資本如不幸虧損殆盡,本合同終止,但雙方願意繼續出資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繼續經營,而乙方不願意再出資加入時,甲方不得拒絕。

第十三條 甲方如中途欲將  出讓於他人,應先通知乙方,如乙方願意按照時價受讓,應儘先使乙方受讓,甲方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

第十四條 甲方如違背前條或因乙方不願意受讓將  股份出讓於他人的,出讓之日即爲本合同終止之日。

第十五條 甲方在合同存續中發生不測的,乙方可終止合同。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訂明事項依民法或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爲憑。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夥合同書 篇12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夥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夥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夥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其他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______________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爲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夥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 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適用於規模小的合夥企業。)

(二)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爲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爲: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5.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爲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爲。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爲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 5日內指定______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1、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有合夥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籤於:_________

合夥合同書 篇13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鑑於:

1. 項目公司名稱:_______ ___(以下簡稱”目標公司”或甲方)註冊資本爲人民幣________萬元,業務範圍:_____ _。

2. 爲適應經營發展需要,“目標公司”原股東(共人,分別爲:)各方決定引入新的戰略投資夥伴,將註冊資本增加至人民幣______萬元。

3. 銀證國際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證基金”或乙方)具有向“目標公司”進行上述投資的資格與能力,並願意按照本協議約定條件,認購“目標公司”新增股份。

4. 甲方已經就引進“銀證基金”及簽署本協議條款內容事宜,已取得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批准。

鑑於上述事項,本協議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充分協商,就“目標公司”本次增加註冊資本及“銀證基金”認繳“目標公司”新增逐層資本相關事宜,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註冊資本增加

1、“目標公司”原股東各方一致同意,“目標公司”註冊資本由目前的人民幣____萬元,增加至人民幣_____萬元

2、“銀證基金”以現金出資____萬元佔最終增資後“目標公司”____萬元註冊資本的___%

第二條 本次增資出資繳付

1、本協議簽署生效後,“銀證基金” 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繳付全部出資額,其中第一期出資___萬元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繳付。“目標公司”在收到“銀證基金”繳付的實際出資金額後,應立即向“銀證基金”簽發確認收到該等款項的有效財務收據,並於收到該款項後10日內,辦理完畢有關“銀證基金”該等出資的驗資事宜。

2、“目標公司”在收到“銀證基金”的出資款後,“目標公司”原股東應與銀針基金共同召開公司股東會會議,批准本協議項下注冊資本增加事項,確認新股東的股東地位,向“銀證基金”簽發出資證明書並修改股東名冊,增加“銀證基金”,根據各方提名重新選舉公司董事會成員,修改公司章程,通過相關股東會會議決議,“目標公司”根據該股東會會決議,在該股東會會議後10日內辦理完成公司股東變更,註冊資本增加和修改公司章程的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3、如果本次增資未能獲得有關部門的批准,“目標公司”應在相關批覆文件簽發後10日內向“銀證基金”退還出資款項,金額爲本金加計按一年貸款利率所計利息,計息期限爲“銀證基金”向“目標公司”交付投資款之日至“目標公司”向“銀證基金”退還投資款之日。

4、本協議各方同意:“目標公司”董事會由六人組成,“銀證基金”有權提名一人擔任董事,其餘5名董事的人選由股東方提名。“目標公司“及原股東方同意就本事項在“銀證基金”向“目標公司”注資後的第一次股東大會中對司章程進行相應修改。

5、各方同意:完成本次增資後,“銀證基金”將向“目標公司”委派一個財務人員進入“目標公司”工作,加強公司的管理力量。

第三條 “銀證基金”轉讓事宜

在同等條件下,對於“銀證基金”擬轉讓的股權,“目標公司”其他股東有權按照其在“目標公司”的池子比例,優先受讓:對於不欲受讓的股權,“目標公司”其他股東應同意並配合”銀證基金”完成向第三方所驚醒的出資轉讓,而不得對該等股權轉讓行爲設置障礙。

第四條 重大事項

“目標公司”董事會會議和股東會議的決議應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但特別重大事項必須經過董事會討論並應取得“銀證基金”委派董事的同意。

特定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1、任何集團成員公司①設立任何子公司,投資任何人的任何證券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其他人的股權,或②設立任何合營企業或合夥企業;

2、訂立,修改任何集團成員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任何規定(或章程同類文件);

3、任何集團成員公司從事本公司業務以外的經營,變更經營範圍,或促使或允許任何集團成員公司停業;

4、①任何集團成員公司與任何其他實體合併或②任何集團成員的破產,清算,解散或重組,或促使任何集團成員公司依照破產法或類似法律提起任何訴訟或其他行動以尋求重組,清算,或解散;

5、在主營業務範圍或股東大會批准的資產出售計劃範圍之外,出售或處置公司或任何分子公司的資產或業務;

6、批准任何集團成員公司的證劵公開發售或上市計劃;

7、“目標公司”發行,贖回或回購任何集團成員公司的任何股份;

8、任何關聯交易;

9、在股東大會批准的年度資本開支之外,促使或允許任何成員公司的資本開支;

10、在股東大會批准的年度貸款計劃之外,促使或允許任何集團成員共偶公司的貸款或其他負債:或對外提供任何借款,或爲非集團成員公司做出擔保,保證,質押或賠償保證等;

11、更改公司董事會的規模或組成,或更改董事會席位的分配;

12、向股東宣佈派發任何股息或進行其他分配,或者批准集團成員公司的股息政策;

13、審計師的任命或變更,更改任何集團成員公司的會計政策;

14、任何與公司主營業務無關的重大交易。

本條款所指集團成員,包括但不限於“目標公司”本身及分公司,子公司等單位。

“目標公司”及原股東方同意在本次增資後的第一次股東大會中依據條款對章程進行修改。

第五條 各方承諾

1.“目標公司”承諾

(1) “目標公司”的成立,變更等過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相關規定,已獲得不要的畢準文件,相關程序已經合法完成。在公司存續過程中, 未發生違法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相關規定的情況,也未接受過相關處罰。

(2)本次增資事項已獲得的有關部門的畢準,不存在任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同時本次增資事項所必要的內部程序已經獲得通過。

(3)“目標公司”及公司管理層向“銀證基金”提交的、與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有關的經營、財務狀況等方面的答覆及相關資料,均系真實、準確、全面嗎,不存在故意隱瞞或重大遺漏;且至本協議簽署時,上述關於盡職調查的答覆及相關資料所反映的“目標公司”經營、財務狀況等。未發生重大變化。

在被協議簽署之時。“目標公司”已向“銀證基金”全面提交和介紹了所有相關情況,在任何方面不存在應向“洪範資產揭示而未揭示的事項和風險,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對股東權益發生損害的既有和或有事項。因未向“銀證基金”充分揭示相關情況而造成“洪範造成”任何形式損失的,“目標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

(4)“目標公司”註冊資本已經全部實際到位。全部資產真實完整,不存在任何糾紛或導致資產權利被限制的情況。

(5)公司取得的全部知識產權部存在任何權利上的糾紛,併爲“目標公司”所唯一完全所有;“目標公司”已經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完整取得從事其生產和經營主營業務所需要的資格認證。此等資格認證將專屬於“目標公司”。

2、“銀證基金”承諾:

(1)“銀證基金”系合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中國法人,其就本協議簽署,已獲得所有必要的內部審批;

( 2 ) 照本協議規定,按期足額繳付註冊資本出資;

(3)本協議項下所進行投資,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4)履行本協議其他條款項下的應履行之義務。

第六條 關聯交易

本條款項下關聯方指:

1、“目標公司”股東

2、由“目標公司”各股東投資控股的企業;

3、“目標公司”各股東的董事、監事、經理、其他高級人員及近親屬;

4、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企業。

“目標公司”於公司的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時,“目標公司”的關聯交易應該按本協議第四條規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七條 回購條款

如在乙方完成對甲方投資之後起__年內(起始時間從___年___月___日起__年內),機房未能實現成功發行股票上市,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回購乙方所持有的甲方股份,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本義務。回購金額按照①乙方投資本金加計按年利率12%所計利息,或②按照乙方所持甲方股權的比例縮佔有的甲方即期淨資產而這孰高的金額確定。

如出現以下情況,乙方所擁有的該權利自動終止。

乙方通過除上市之外的方式處置了其所持有的全部甲方股權。

第八條 保密條款

本協議項下”銀證基金”就其本次增資事宜而獲悉的,對於”目標公司”經營活動有重大影響且未公開披露的,有關”目標公司”經營,財務,技術,市場營銷等方面的信息或資料(以下簡稱“目標公司”祕密信息),均負有保密責任。除非經法律,法規許可,或經徵得“目標公司”或“目標公司”股東個方書面許可,不得將該等祕密信息披露,泄露給其他任何第三方,或用於本協議項下增資之外其他用途。保密期限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至“目標公司”祕密信息成爲公開信息時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本協議任何一方爲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其義務的,每逾期一日,影響協議他方支付相當於實際出資金額萬分之五(0.5%)的違約金。

如逾期滿三十日時,守約方有權利終止本協議,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損失,並向守約方支付相當於“銀證基金”實際出資金額百分之五(5%)的違約金。

第十條 適用法律及管轄

1.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2.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好友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選擇本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在爭議解決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部分外,本協議其他條款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 其他

1. 本協議簽署後,協議各方不得以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類似理由拒絕實行本協議。

2. “銀證基金”對“目標公司”在“銀證基金”注資錢所指定的股權獎勵,激勵方案無異議,但不參與股份支付等行爲,如果因實施任何在”銀證基金”注資之前所指定的股權獎勵,激勵計劃倒是“目標公司”股權比例及股本規模和結構發生變更,“銀證基金”所持股權比例不被攤薄。

3. 本協議有各方與____年____月____日於北京簽訂,並於當日起生效。

4. 本協議正本一式陸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四份,乙方執兩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簽訂日期:

合夥合同書 篇14

隱名合夥人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爲乙方),出名營業人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爲甲方),茲爲隱名合夥經當事人間同意締行合同條件於下:

第一條 甲方開設_________商行專營_____________事業計共資本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幣____元整外,餘人民幣____元整,由乙方於本合同成立同時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確認。

第二條 乙方投入資本人民幣________元整後,即爲_____________商行的隱名合夥人而甲方認諾。

第三條 甲方應每屆事務年度終,開具財產目錄借貸對照表,以及營業損益計算書交付乙方查覈。

第四條 前條查覈時,如乙方發現疑義之處,即可到商行查閱合夥人賬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的狀況。

第五條 本隱名合夥損益應按照合夥出資額比例分配負擔。

第六條 前條利益的分配,應於損益計算後,五日內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資的增加於甲方同意。

第七條 關於____商行營業事務,均由甲方執行,而乙方不得參與事務的執行。

但乙方得隨時查閱合夥的賬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的狀況。

第八條 隱名合夥期間中,如遇虧蝕時,如果其財產不足資本額半數的,甲方應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終止合同。

第九條 甲方與乙方所出的資本,以甲爲一的比例如遇虧損時,應以此計算分擔。

第十條 本隱名合夥有效期間,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爲____年__月。

第十一條 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須中途終止合同的,應於年底爲之;但須於兩個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合同終止時,甲方應返還乙方所出的資本金額,並應支付應得的利益金;但因虧損而減少資本的,只得返還其餘剩的存額。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間所出的資本,如不幸虧蝕淨盡的,以合同終止論;但雙方願意繼續出資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繼續經營,而乙方亦不願意再出資加入時,甲方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 甲方如中途欲將_____________商行出讓於他人時,應先通知乙方,如乙方願意按照時價受讓時,應儘先使乙方受讓,甲方不得無正當理由而拒絕。

第十五條 甲方如違背前條或因乙方不願意受讓,將_____________商行股份出讓於他人的,出讓之日即爲本合同終止之日。

第十六條 甲方在合同存續中發生不測的乙方可終止合同。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訂明事項依民法典或有關法規辦理。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爲憑。

出名營業人(甲方):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隱名合夥人(乙方):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夥合同書 篇1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雙方經協商一致,本着風險共擔,利益共贏的原則,就下列事宜達成協議:_________________

一、雙方達成養殖生產合作協議,自願簽訂本協議書。甲方提供養殖資金;乙方聘請養殖工人、獸醫及置辦養殖所需物品設施、種苗,負責養殖生產、銷售。

二、雙方協商確定,甲方先期投資__________元,用作啓動資金,乙方進行實際操作並把資金詳細用處報知甲方。

三、運行後,乙方每晚把養殖場內情況及資金出處報知甲方。股東合作協議書。

四、甲方如果半途而廢,其先期投入作廢,不予退還;乙方如果中途退出,要賠償甲方所有先期投入資金。

五、具體養殖操作由乙方執行或由甲方派一人來場協助乙方執行。年底扣除實際的開銷,剩餘的利潤部分,由甲、乙雙方五五分成。

六、養殖經費、利潤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雙方協商或者打入對方銀行賬戶,

甲方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甲方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乙方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

七、以上事實清楚,甲乙雙方無異議。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_________________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養蝦合夥合同書一式2份,甲乙各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民地

甲方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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