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押貸款合同書(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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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押貸款合同書 篇1

動產質押款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中國《民法典》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 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出質人,債權人爲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爲質物。動產質押的設定。設定動產質押,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動產質押貸款合同書(通用3篇)

第一條 貸與人_________將第三條所載的動產,無償貸與借用人_________使用,借用人約定_________使用後,返還其物。

第二條 借貸期間: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三條 借用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借用人應在其住所或_________________使用借用物,不得搬移他處。

第五條 借用人如就借用物增加工作物的,應事先將設計書及費用估計提示貸與人,徵得其同意。

第六條 借用人返還借用物時,可否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及應否回覆原狀,取決於貸與人。如貸與人不允許借用人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的增加價額爲限。

第七條 空口無憑,受立此約,雙方各執一份。

貸與人(簽字):_______ 借用人(簽字):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動產質押貸款合同書 篇2

出質人(以下稱甲方):_____

質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

爲確保甲、乙雙方簽訂的___年_____字第_____號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投資的股權作質押,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合同條款作如下約定:

第一條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爲:乙方依貸款合同向甲方發放的總金額爲人民幣_____(大寫)元整的貸款,貸款年利率爲_____,貸款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條質押合同標的

(1)質押標的爲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公司投資的股權及其派生的權益。

(2)質押股權金額爲_____元整。

(3)質押股權派生權益,係指質押股權應得紅利及其他收益,必須記入甲方在乙方開立的保管賬戶內,作爲本質押項下貸款償付的保證。

第三條甲方應在本合同訂立後10日內就質押事宜徵得_____公司董事會議同意,並將出質股份於股東名冊上辦理登記手續,將股權證書移交給乙方保管。

第四條本股權質押項下的貸款合同如有修改、補充而影響本質押合同時,雙方應協商修改、補充本質押合同,使其與股權質押項下貸款合同規定相一致。

第五條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須作一定刪節、修改、補充時,應不免除或減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影響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

第六條發生下列事項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質押股權及其派生權益,所得款項及權益優先清償貸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質押項下合同規定,如期償還貸款本息,利息及費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需轉讓出質股權,須經乙方書面同意,並將轉讓所得款項提前清償貸款本息。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除經雙方協議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條規定期限內不能取得_____公司董事會同意質押或者在本合同簽訂前已將股權出質給第三者的,乙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本息並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第十條本合同是所擔保貸款合同的組成部分,經雙方簽章並自股權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

動產質押貸款合同書 篇3

編號:

鑑於:

借款人與貸款人已簽訂了《外匯寶協議》,借款人願意將《外匯寶協議》項下用於實盤交易的外匯存款質押給貸款人申請貸款。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借款人與貸款人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外匯寶項下外匯存款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將其在外匯寶實盤交易項下外匯存款質押給貸款人,作爲本合同項下債權的擔保。質押期間,借款人支取存款或轉賬的權利受約定條件的限制,但貸款人同意借款人仍有利用存款進行外匯寶交易的權利;借款人同意貸款人有權監管存款並在約定條件下凍結存款、暫停借款人外匯寶交易和存款的支取、轉賬或直接平倉以償付貸款本息。本合同所稱“存款”均指“外匯寶實盤交易外匯存款”。

第二條 利率及利率的調整

2.1 利率的確定

2.1.1“基準利率”種類及定義:

⑴“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指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

⑵交通銀行LPR報價,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網站發佈的貸款基礎利率報價;

⑶LPR報價平均利率,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佈的貸款基礎利率。

2.1.2放款時貸款利率在放款日適用的基準利率基礎上,根據本合同約定的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確定,具體約定內容見本合同第十六條。用於確定放款時貸款利率的放款日適用的基準利率值分別按下列規則確定:

⑴基準利率爲“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爲放款日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⑵基準利率爲交通銀行LPR報價的,基準利率值爲放款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佈的LPR數值,放款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佈LPR的,基準利率值爲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佈的LPR數值;

⑶基準利率爲LPR報價平均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爲放款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佈的LPR數值,放款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佈LPR的,基準利率值爲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佈的LPR數值。

2.1.3本合同項下,借款人以固定天數或月或季或半年或年爲一期,按期還款,具體約定見本合同第十六條。計算一期的正常利息採用期利率。借款人以月爲一期的,期利率爲月利率;借款人以季爲一期的,期利率爲季利率;借款人以半年爲一期的,期利率爲半年利率;借款人以年爲一期的,期利率爲年利率。月利率=年利率/12;季利率=年利率/4;半年利率=年利率/2。借款人以固定天數爲一期的,期利率=日利率×固定天數;日利率以本合同第十六條的約定爲準。

2.1.4計算利息時,以貸款適用的年基準利率爲基礎,在按照合同約定的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浮動後,按合同約定換算爲月利率或日利率,計算結果無法除盡的,按‘四捨五入’方式保留六位小數。通過此種方式算得的利率爲實際執行利率。

2.2利率的調整

2.2.1基準利率爲“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本合同簽訂後、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前,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爲浮動利率或取消“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

⑴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本合同項下尚未發放的貸款。

⑵借款人應前往貸款人營業網點與貸款人就本合同項下貸款的利率另行協商調整,其中,對於已發放的貸款,調整後的利率應不低於當時適用的貸款利率。在雙方就調整後利率達成一致前,貸款人有權不發放貸款。在約定期限內,雙方未就調整後的利率達成一致的,貸款人有權宣佈本合同項下貸款全部提前到期。

2.2.2基準利率爲交通銀行LPR報價或LPR報價平均利率的,如該筆貸款的利率在放款日當日低於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當時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及貸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如有)計算所得的利率,貸款人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當時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及貸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如有)計算所得的貸款利率作爲該筆貸款放款時的貸款利率執行。

2.2.3基準利率爲“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該筆貸款發放後,如按本合同第16.6.3條約定,該筆貸款利率需調整的,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時,自本合同第16.6.3條約定的貸款利率調整日起,按貸款利率調整日相應利率檔次執行調整後的利率,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按本合同約定執行。

2.2.4基準利率爲交通銀行LPR報價或LPR報價平均利率的,本合同項下貸款實際發放後,如按第16.6.3條約定本合同利率需調整的:

自第16.6.3條約定的合同利率調整日起,執行調整後的利率。調整後的利率以合同利率調整日的基準利率爲基礎,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按本合同約定執行。

用於確定調整後的利率的基準利率值按以下規則分別確定:

⑴基準利率爲交通銀行LPR報價的,基準利率值爲合同利率調整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佈的LPR數值,調整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佈LPR的,基準利率值爲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佈的LPR數值;

⑵基準利率爲LPR報價平均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爲調整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佈的LPR數值,調整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佈LPR的,基準利率值爲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佈的LPR數值。

每次調整時,如調整後的利率低於按人民銀行發佈的當時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及最大貸款利率下浮幅度(如有)計算所得的利率,貸款人將按人民銀行發佈的當時適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及最大貸款利率下浮幅度(如有)計算所得的貸款利率作爲當次調整後的貸款利率。

相應利率因監管機構要求被取消或發佈機構根據監管要求停止發佈的,借款人和貸款人應就貸款利率另行協商調整,但調整後的利率不低於當時適用的利率。在約定期限內未就調整後的利率達成一致的,貸款人有權宣佈本合同項下貸款全部提前到期。

第三條 貸款發放條件及支付方式

3.1 貸款發放

3.1.1本合同項下貸款一次性發放,貸款期限自放款日起算。

3.1.2貸款人審查後同意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在《借款憑證》上蓋章。《借款憑證》上所載明的利率僅指該筆貸款在貸款發放時具體適用的利率。

3.1.3借款人提款時,在本條和第17.1條約定的條件全部符合前,貸款人有權拒絕放款:

(1)借款人已按貸款人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文件、辦妥相關手續;

(2)借款人在第七條項下所作的陳述與保證是真實的;

(3)借款人已按貸款人要求辦妥質押手續;

(4)沒有發生可能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有不利影響的事件;

(5)貸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約定,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同意支付;

(6)貸款投向的交易沒有發生負面變化,交易進展正常。

3.2 貸款支付方式

3.2.1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委託,在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後,直接將全部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本合同約定的借款人交易對手。借款人在本合同第17.3條選擇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並簽署本合同即視爲對貸款人作出不可撤銷的支付授權。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借款人須向貸款人提交借款憑證及貸款人要求的其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商務合同、發票等交易資料)。

▲▲借款人擬進行的支付不符合本合同或相應的商務合同約定或有其他瑕疵的,貸款人有權拒絕支付。貸款人同意支付的,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誤或支付對象賬戶被凍結或賬戶不能正常使用導致無法對外支付或發生支付退款的,對於因此導致支付不成功或遲延,貸款人不承擔責任。借款人須在貸款人規定的時限內按貸款人的要求重新提交載有正確信息的相關憑證和資料、提供合法有效的支付對象賬戶,否則按第九條約定執行。

3.2.2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本合同約定將貸款資金髮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須向貸款人提交借款憑證、資金使用說明及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貸款人有權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覈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借款人須配合貸款人的核查。

第四條 貸款的償還

4.1還款法說明

(1)一次還本付息法,利息自放款日計至還款日,利息計算公式爲:利息=貸款本金×期利率×期數+貸款本金×日利率×零頭天數。

(2) 一次還本、分次付息法,利息自放款日計至還款日,利息計算公式爲:利息=貸款本金×期利率×期數+貸款本金×日利率×零頭天數。

(3)等額本息還款法,即貸款期限內每期以相等的額度償還貸款本息。每期還款額計算公式爲:

(4)等額本金還款法, 即貸款期限內每期以相等的額度償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隨本金逐期遞減並逐期結清。每期還款額計算公式爲:

4.2 選擇一次還本分次付息、等額本息、等額本金還款法時:

(1)貸款發放當月不扣收本息,到首次還款日進行扣款。首期利息計算公式爲:利息=貸款本金×期利率×期數+貸款本金×日利率×零頭天數;

(2)若貸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還款日不足一期的,該還款日不作還款,待到期日一次結清。末期利息計算公式爲:利息=末期貸款本金金額×期利率×期數+末期貸款本金金額×日利率×零頭天數。

4.3 貸款人將根據本合同的約定製定《還本付息計劃表》,並在貸款實際發放後及時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同意按照《還本付息計劃表》按時歸還貸款本息。

4.4借款人以其本人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分支機構開立的賬戶作爲還款賬戶,並委託貸款人以自動轉賬方式從該賬戶扣劃資金還款。

▲▲4.5借款人應不遲於貸款到期日當天將貸款本息存入還款賬戶。因還款賬戶中餘額不足或賬戶不能正常使用(包括但不限於賬戶被有權機關凍結等)致使貸款人無法按時劃款的,借款人應按第十條承擔違約責任。

4.6貸款人有權於貸款到期日從還款賬戶中扣收貸款本息。

4.7借款人歸還款項(包括借款人主動還款和貸款人依本合同約定扣劃所得款項)不能足額清償借款人全部債務時,貸款人有權自行決定借款人各筆債務的清償抵充順序,只要該等抵償順序不違反貸款人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相關監管要求的強制性規定。貸款人應將抵償債務的結果通知借款人。雙方對本款事項另有約定的除外。

4.8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還款,利息按實際佔用貸款的天數計算。

4.9發生第十九或第20.3條約定的情形時,按該條款約定的方式償還貸款。

第五條 質押

5.1 借款人以第17.2條約定的太平洋卡內的外匯寶實盤交易外匯存款作質押,質權效力及於前述全部存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擔保範圍爲本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提前還款補償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及質權的費用。實現債權及質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它費用。

5.2 借款人應妥善保管第17.2條約定的太平洋卡,太平洋卡在質押期間遺失的,借款人應立即通知貸款人,並按相關規定及時掛失補辦。補辦的太平洋卡內的外匯寶實盤交易外匯存款仍質押給貸款人作爲本合同項下債權的擔保,補辦的太平洋卡自動作爲新的還款賬戶。在借款人足額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息前,借款人不得申請對前述太平洋卡進行銷卡銷戶處理。

5.3 質押期間,存款被有權機關凍結或扣劃的,借款人應當另行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5.4 質押期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利用存款進行外匯寶交易,但貸款人有權根據本合同約定對存款進行監控。

第六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6.1 借款人在此同意,授權貸款人根據本合同約定對存款進行監控,並授權貸款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對外匯寶交易進行凍結或平倉。

6.2 發生第十九、第20.2或第20.3條約定的任一情形時,貸款人於下一銀行工作日按照本合同約定通知借款人。

6.3 貸款人有權根據匯率市場的變化調整第二十條約定的支取限額、警戒值和平倉值,並在調整日營業結束後按照本合同約定通知借款人。自調整日起,適用新的支取限額、警戒值和平倉值。

6.4 貸款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金、利息(包括複利、逾期及挪用罰息),收取借款人應付的費用,行使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6.5 貸款人有權按相關監管規定和本合同約定對貸款資金支付進行管理和控制。

▲▲6.6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貸款人只對借款人提供的文件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因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實、不準確或不完整導致貸款人未及時完成受託支付或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約定辦理支付的,貸款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6.7 因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賬戶或支付對象賬戶被凍結或賬戶不能正常使用導致放款或支付未成功的,貸款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6.8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前提下,貸款人有義務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6.9本合同第18.4條約定寬限期的,貸款寬限期自各期還款日的次日起算。借款人在寬限期內歸還該期貸款,貸款人認同借款人爲按時還款。寬限期內不計收罰息和複利。若超過寬限期仍未還款,貸款人有權從該期還款日起計收罰息和複利。

6.10貸款人有權按第18.5條約定向借款人收取提前還款補償金,用於補償提前還款日至貸款到期日的利息。

▲▲第七條 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7.1 借款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借款人爲外國人、無國籍人或港、澳、臺居民的,在中國境內居住已滿一年並有固定居所和職業。

7.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7.3 借款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貸款人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7.4 借款人未向貸款人隱瞞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任何信息。

7.5 借款人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要求,不從事涉及洗錢、恐怖融資的活動,積極配合貸款人開展客戶身份識別、交易記錄保存、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各項反洗錢工作。

7.6 借款人保證,借款人不以任何形式向貸款人或貸款人員工提供、給予、索取或收受本合同約定以外任何形式的物質利益(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實物、旅遊等)或其他非物質利益;不將貸款人提供的資金或服務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地用於與貪腐或賄賂有關的活動;借款人如知曉任何違反本條約定的情形,應及時如實、完整、準確地向貸款人提供線索和相關信息,按照貸款人的要求配合相關事宜。

第八條 借款人的義務

8.1 借款人應當按本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並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並支付利息。

借款人應保證貸款用途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監管規定,不將貸款用於購買房產,不將貸款用於股票、期貨或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股本權益性投資或借貸、以及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禁止的用途。

借款人指定的資金回籠賬戶用於收取對應經營收入或計劃還款資金,對應經營收入以非現金方式結算的,借款人應確保在收到款項後及時劃入資金回籠賬戶。借款人應將資金回籠賬戶內的資金優先用於償還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並支付利息。借款人應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資金回籠賬戶的資金進出情況。

8.2 簽署本合同後,借款人在提款時應按銀行提供的格式簽署業務受理書。

8.3 借款人應按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不得以化整爲零方式規避貸款人受託支付;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資金支付應符合本合同約定。

▲▲8.4 借款人應承擔貸款資金支付(包括貸款人受託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結算費用(如有),借款人應按法律、法規、規章、監管規定及貸款人公佈的當時有效的《交通銀行服務收費名錄》按時足額支付相應費用。

▲▲8.5 借款人應接受並配合貸款人對其貸款使用情況、收入情況、還款行爲和還款資金來源進行監督,並根據貸款人要求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8.6 借款人應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1)對借款人還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行政措施、財產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員的工作、收入發生重大變化;

(3)借款人的通訊地址、聯繫電話或工作單位發生變化;

(4)貸款投向的交易發生負面變化或交易進展出現異常情況。

▲▲8.7 借款人應協助貸款人實現質權(包括但不限於按貸款人要求提供或補充外匯資金來源證明、配合貸款人辦理結匯手續等)並不會設置任何障礙。

▲▲第九條 貸款的提前到期

9.1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的,均視爲本合同的“提前到期事件”:

(1)借款人在第七條項下所作陳述和保證不真實;

(2)本合同項下貸款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誤或支付對象賬戶被凍結或賬戶不能正常使用導致無法對外支付或發生支付退款的,借款人未在貸款人規定的時限內按貸款人的要求重新提交載有正確信息的相關憑證和資料、提供合法有效的支付對象賬戶;

(3)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的其他約定;

(4)第8.6條所列應通知的任何事項之一實際發生,影響或可能影響貸款人債權的安全;

(5)借款人與第三人發生法律糾紛,可能或已經被追究經濟責任,影響貸款人實現債權的;

(6)借款人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的;

(7)借款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被宣告失蹤、死亡的;

(8)借款人在履行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合同或與第三方訂立的合同時,有違約行爲或債務可能或已經被宣佈提前到期的;

(9)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金和支付利息。

9.2 當出現任一“提前到期事件”時,貸款人有權採取以下一項、多項或全部措施:

⑴停止發放借款人尚未提用的貸款;

⑵對借款人已提用但尚未使用的貸款,停止辦理支付;

⑶要求借款人在限定時限內與貸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

⑷要求借款人按貸款人的要求變更支付方式;

⑸單方面宣佈本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所有貸款本金並結清利息。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0.1 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有權按逾期貸款或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計收利息,並對應付未付利息收取複利。

本合同利率發生調整的,貸款人有權調整罰息利率,自合同利率調整日起,按調整後的罰息利率計收逾期或挪用貸款的罰息,但複利不分段計算,以收取複利時適用的罰息利率計算。

⑴逾期貸款的罰息=罰息利率×逾期本金金額×逾期天數,逾期天數從應還款日當日計算至實際還款日前一日,按實際天數計算;

⑵挪用貸款的罰息=罰息利率×挪用本金金額×挪用天數,挪用天數從挪用當日計算至實際還款日前一日,按實際天數計算。

⑶複利包括欠息複利和罰息複利兩個部分,其中:

欠息複利=應付未付貸款利息×收取複利時適用的逾期貸款罰息利率×逾期天數,逾期天數從應還款日當日計算至實際還款日前一日,按實際天數計算;

罰息複利=罰息複利積數×收取複利時適用的逾期貸款或挪用貸款罰息利率,罰息複利積數是指按逾期或挪用天數累計計算的逾期或挪用貸款的罰息和。

10.2 借款人違約時,應承擔貸款人爲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

10.3貸款人違反法律規定和本合同約定(包括違反本合同第十四條信息披露與保密)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貸款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扣劃約定

11.1 貸款人按第四條約定扣劃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借款人到期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或其他費用的,借款人授權,貸款人有權扣劃借款人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一賬戶中的資金用於清償。

11.2 扣劃後,貸款人應將扣劃所涉賬號、合同號、《借款憑證》編號、扣劃金額及剩餘的債務金額通知借款人。

11.3 扣劃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借款人全部債務時,抵償順序按本合同第4.7條的約定執行。

11.4 扣劃所得款項與需抵償的債務幣種不一致時,按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扣劃時公佈的匯率折算爲抵償債務的金額。

第十二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爲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法律)。本合同項下爭議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本合同第二十二條另有約定的除外。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第十三條 通知

13.1 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寫的聯繫方式(包括地址、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等)均真實有效。任一聯繫方式發生變更,借款人應立即以書面方式將變更信息寄/送至貸款人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該等信息變更在貸款人收到更改通知後生效。

13.2 除本合同另有明確約定外,貸款人對借款人的任何通知,貸款人有權通過以下任一方式進行。貸款人有權選擇其認爲合適的通知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電傳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貸款人同時選擇多種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借款人者爲準。

(1)公告,以貸款人在其網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或營業網點發布公告之日視爲送達日;

(2)專人送達,以借款人簽收之日視爲送達日;

(3)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送達於貸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訊地址,以郵寄之日後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爲送達日;

(4)傳真、移動電話短信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送達於貸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傳真號碼、借款人指定的移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以發送之日視爲送達日。

13.3 借款人確認並同意,除非貸款人收到借款人關於變更通訊地址的書面通知,借款人在本協議填寫的通訊地址是法院向借款人送達司法文書及其他書面文件的地址。本協議爭議解決過程中,法院通過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方式將司法文書或其他書面文件送達於貸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訊地址的,以借款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爲送達日;借款人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以郵寄之日後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爲送達日。

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法院對借款人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權通過第13.2條約定的任一通訊方式進行。法院有權選擇其認爲合適的通訊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電傳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法院同時選擇多種通訊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借款人者爲準。

▲▲第十四條 信息披露與保密

14.1對於在本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獲取和知悉的借款人的未公開信息和資料,貸款人對相關信息和資料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並應依法承擔保密責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該等借款人的信息和資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適用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門或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披露的;

(3)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及/或支付利息時,貸款人爲實現本合同項下債權需向貸款人的外部專業顧問披露和允許貸款人的外部專業顧問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的;

(4)借款人同意或授權貸款人進行披露的。

14.2 借款人確認已簽署《個人信用信息查詢和提供授權書》。貸款人在授權書規定的範圍內查詢、使用和保存借款人的信用信息。

第十五條 其他條款

▲▲15.1 本合同簽訂後、貸款發放前,如遇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發生變化,致使貸款人發放貸款將違反該等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的,貸款人有權暫停發放貸款,雙方應就相關內容另行協商。如雙方未能就本合同的修改達成一致,貸款人將停止發放本合同項下尚未發放的貸款,本合同自動終止。

15.2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憑證》以及雙方確認的相關文件、資料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5.3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借款人與貸款人在《外匯寶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不變。本合同約定與《外匯寶協議》不一致的,就外匯寶項下外匯存款質押貸款而言,以本合同約定爲準。

15.4 本合同經借款人簽字、貸款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如借款人擬解除本合同,應到貸款人營業網點,按貸款人提供的格式簽署業務受理書並結清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本合同自貸款本息結清時終止。

第十六條 貸款內容

16.1 本合同所稱“《外匯寶協議》”的編號及外匯寶交易業務文本名稱爲: 。

16.2 貸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

16.3 貸款期限: (到期日: 年 月 日)。

16.4 本合同項下實際的貸款金額、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憑證》的記載爲準。

16.5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僅限用於: 。

16.6 利率

16.6.1本合同項下利率的確定:

(1)基準利率種類:□ (期限)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期限)交通銀行LPR報價□ (期限)LPR報價平均利率;

(2)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不上下浮或加減點□上浮 %□下浮 %□加 個基點(一個基點爲百分之0.01)□減 個基點(一個基點爲百分之0.01)。日利率=年利率/□360□365/□ 。

16.6.2本合同項下還款以□固定天數: 天□月 □季 □半年 □年爲一期,首期自放款日起計算。

16.6.3本合同項下貸款發放後:

□本合同利率不調整;

□按本合同約定調整本合同利率:

□本合同項下基準利率爲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自貸款放款日起,每滿1年的當日爲合同利率調整日;□以次年1月1日爲合同利率調整日。

□本合同項下基準利率爲交通銀行LPR報價或LPR報價平均利率的,□自貸款放款日起,每滿1年的當日爲合同利率調整日。□以次年1月1日爲合同利率調整日。

基準利率爲“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貸款發放後,如遇調整後的基準利率爲浮動利率或“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被取消的,第2.2.1⑵條所稱“約定期限”自人民銀行調整日起 (□月 □天);基準利率爲交通銀行LPR報價或LPR報價平均利率的,貸款發放後,如遇相應利率因監管要求被取消或發佈機構根據監管要求停止發佈相關利率的,第條所稱“約定期限”指自利率被取消或停止發佈之日起 (□月 □天)。

16.6.4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爲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 %/□增加 個基點。

16.6.5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爲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 %/□增加 個基點。

第十七條 貸款發放與支付

17.1 本合同項下貸款放款的其他先決條件

□(1)借款人已按貸款人要求指定以下賬戶爲專門的資金回籠賬戶,並簽署了賬戶管理協議(如有):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2)其他: 。

17.2放款賬戶賬號:    。

17.3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支付方式爲:

□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借款人委託貸款人在貸款發放後,將貸款資金從放款賬戶支付至下述賬戶:

收款人:

賬 號:

開戶行: 。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借款人須在貸款發放後 日內向貸款人彙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第十八條 還款

18.1 借款人選擇的還款法爲:

□ 一次還本付息法。

□ 一次還本、分次付息法。

□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期還款額爲人民幣(大寫金額): 。

□等額本金還款法, 每期償還貸款本金爲人民幣(大寫金額): 。

18.2 還款日:

□貸款到期日。

□貸款本金於貸款到期日歸還,利息按期支付,付息日爲□放款日的對應日。若當月無此日期則爲當月最後一天。□指定日:每期末月的  日,借款人以月爲一期的,即每月的  日。若當月無此日期則爲當月最後一天。□每期最後一日(僅限於借款人以固定天數爲一期的)。

□本息按期支付,還款日爲□放款日的對應日。若當月無此日期則爲當月最後一天。□指定日:每期末月的  日,借款人以月爲一期的,即每月的  日。若當月無此日期則爲當月最後一天。□每期最後一日(僅限於借款人以固定天數爲一期的)。

18.3 首期還本付息金額爲人民幣(大寫) 。

18.4 貸款人給予借款人 天的寬限期。

18.5 提前還款補償金爲提前歸還貸款本金的 %。

18.6 借款人部分提前還款時,提前還款本金金額應不少於金額(大寫人民幣) 。

18.7還款賬戶爲:

□賬戶:

賬戶名: ;

賬號: ;

開戶行: 。

▲▲第十九條 質權的實現

貸款到期日借款人還款賬戶內資金餘額不足以償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貸款人有權凍結存款、暫停借款人支取存款或轉賬的權利、暫停借款人進行外匯寶交易的權利。貸款人按前述約定暫停借款人外匯寶交易的,借款人已掛盤未成交的外匯寶交易指令自動撤銷。

借款人應自收到貸款人要求其以存款清償債務的通知(以下稱“債務清償通知”)後,立即到貸款人營業網點辦理結匯還款。自借款人收到債務清償通知之日起 天后,借款人仍未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的,貸款人有權向外匯管理局申請全額結匯,並於外匯管理局審批通過後 個工作日內的任一天,將存款按貸款人代兌點公佈的結售匯牌價(外幣現鈔按鈔買價、外幣現匯按匯買價)結匯成人民幣,用於清償本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債務。自貸款逾期至結匯還款日期間,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利息、罰息、複利及相關費用,並承擔匯率風險。

▲▲第二十條 外匯寶實盤交易外匯存款的監控

20.1 當存款按貸款人前一天公佈的最後一個結售匯牌價(外幣現鈔按鈔買價、外幣現匯按匯買價)摺合爲人民幣的金額(以下稱:“摺合金額”)大於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及未付利息之和的 %(以下稱“支取限額”)時,借款人可以進行支取和轉賬,但支取或轉賬後的存款餘額不得小於支取限額。當存款的摺合金額小於(含等於)支取限額時,借款人不得進行支取或轉賬。

20.2 當摺合金額等於或小於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之和的 %(以下稱“警戒值”)時,貸款人有權凍結存款、暫停借款人支取存款或轉賬的權利、暫停借款人進行外匯寶交易的權利。貸款人按前述約定暫停借款人外匯寶交易的,借款人已掛盤未成交的外匯寶交易指令自動撤銷。如發生以下情形,使摺合金額大於警戒值的,貸款人將在當天營業結束後、後臺業務系統日終批處理時解除對存款的凍結,借款人進行外匯寶交易和支取存款或轉賬的權利將在凍結被解除後恢復,但前述自動撤銷的外匯寶交易指令不能相應恢復。

(1)借款人歸還部分貸款;

(2)借款人存入足額外幣;

(3)匯率發生變化。

20.3 當摺合金額等於或小於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之和的 %(以下稱“平倉值”)時,貸款人有權凍結存款、暫停借款人支取存款或轉賬的權利、暫停借款人進行外匯寶交易的權利。貸款人按前述約定暫停借款人外匯寶交易的,借款人已掛盤未成交的外匯寶交易指令自動撤銷。同時,貸款人有權進行平倉,即,借款人應自收到貸款人要求其以存款清償債務的通知(以下稱“債務清償通知”)後,立即到貸款人營業網點辦理結匯還款。自借款人收到債務清償通知之日起 天后,借款人仍未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的,貸款人有權向外匯管理局申請全額結匯,並於外匯管理局審批通過後 個工作日內的任一天,將存款按貸款人代兌點公佈的結售匯牌價(外幣現鈔按鈔買價、外幣現匯按匯買價)結匯成人民幣,用於清償本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債務,利息按實際佔用貸款的天數計算。借款人應承擔匯率風險。

第二十一條 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剩餘的正本文本由貸款人保存。

第二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

22.1□各方同意將本合同第十六條約定的爭議管轄法院(即“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修改爲:

借款人: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戶籍所在地: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傳真號碼:

電子郵件:

貸款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聯繫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借款人已通讀合同全部條款,貸款人已應借款人的要求作了詳細說明,借款人簽署合同時對所有內容無疑問和異議,理解合同條款尤其是帶▲▲標記條款的含義及其法律後果。

借款人: 貸款人(單位印章):

(簽字)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年  月  日    簽署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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