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業務管理合同書(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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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業務管理合同書 篇1

甲方(質權人):

信貸業務管理合同書(精選3篇)

住所:

負責人: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乙方(出質人、借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丙方(監管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鑑於甲方願爲乙方提供短期融資,乙方同意將其合法所有的倉單(格式見附件1)質押給甲方,質押倉單項下貨物存放於丙方監管的倉庫,甲方委託丙方佔有、監管質押倉單項下貨物。爲

加強三方之間的互利合作關係,確保乙方如期歸還甲方融資,經三方自願平等協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訂立本協議,供合作各方恪守履行。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 業務合作的基本條件

經甲方同意,乙方可按甲方信貸業務管理要求,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向甲方申請短期融資,乙方以其合法所有的倉單向甲方提供質押擔保。

1、對於本協議項下的單筆信用業務,甲方均有權獨立、自主地按照本身業務管理要求決定是否同意乙方的融資申請。

2、乙方提供甲方認可的質押擔保,並簽訂相應的單筆信用業務合同和質押合同。

3、甲方發放融資之前,乙方應將質押貨物運送到甲方指定的由丙方管理的倉庫存放,倉庫地址爲: 。

4、在甲方融資到期之前,保證金悉數存在保證金賬戶中,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動用保證金,甲方有權拒絕乙方此類申請。甲方融資到期前十日,乙方應當在相應的保證金帳戶內存入足夠兌付到期甲方融資的保證金。

第二條 查詢和出質通知及確認

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簽發《查詢及出質通知書》(附件2),將倉單出質的事實通知丙方。甲方有權對質押倉單及其項下貨物進行實地查詢,查詢時,丙方憑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簽發的《查

詢及出質通知書》,在覈實甲方指定人員的身份後,填寫一式三份的《查復及出質確認書》(附件3),承諾對《查復及出質確認書》上所列的質押倉單項下貨物按照本協議規定履行保管和監管職責。《查復及出質確認書》加蓋丙方公章後各退還一份給甲方、乙方人員,一份自存備查。

查詢後,丙方出具以乙方作爲貨物存放人的倉單,由乙方在倉單上作質押背書後交付甲方佔管,作爲甲方融資的質押物,乙方應在倉單上註明“已質押給甲方,用於擔保 號 合同項下債務”的字樣,並加蓋公章。加蓋公章後的《查詢及出質通知書》和《查復及出質確認書》作爲甲、乙雙方簽訂的《興業銀行倉單質押合同》的重要附件。

第三條 倉單質押解除與提貨

(一)全額一次性提貨

乙方可申請全額一次性提貨,並須提前三天全額償還甲方融資或全額補足保證金;甲方在倉單上註明“已於 年 月 日解除質押”的字樣後將倉單交還給乙方,乙方憑此向丙方提取貨物。甲方向丙方出具《質押業務終結通知書》(附件7),通知丙方解除該《質押業務終結通知書》所記載倉儲物的監管職責。

(二)分次提貨

1、乙方每次提貨須提前三天向甲方提交《提貨申請審批表》(附件4),並提供相當於每次提貨金額 %的保證金或還款金額,甲方纔予開具《解除質押通知書》(附件5)並加蓋預留印鑑

送達丙方。

2、丙方覈對收到的《解除質押通知書》(或其傳真件)有關印鑑、簽字、傳真機號碼等,並與甲方進行電話覈實。審覈無誤後,丙方應先將未解除質押的貨物重新出具倉單,乙方應在新的倉單上作質押背書後交付甲方佔管,作爲甲方融資的質押物,乙方應在倉單上註明“已質押給甲方,用於擔保 號 合同項下債務”的字樣,並加蓋公章。

3、丙方向乙方放貨後應向甲方發送《質物出庫通知書》(附件6),列明乙方提取的貨物名稱、規格及數量等要素,由甲方覈對後存檔。

4、甲方有權隨時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丙方瞭解和核對監管貨物的情況,丙方應如實提供相應資料並給予甲方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5、乙方全額償還甲方融資後,甲方向丙方出具《質押業務終結通知書》,通知丙方解除該《質押業務終結通知書》所記載倉儲物的監管職責。

上述《解除質押通知書》、《質押業務終結通知書》可由甲方直接將原件送達丙方,也可採用先傳真後原件送達的方式。甲方、丙方均應使用本協議第十條約定的聯繫傳真。

第四條 甲方融資的到期清償和逾期處理

1、甲方融資到期前十日,乙方應當及時地將足額的款項存入乙方在甲方開立的保證金賬戶內以備清償。

2、甲方融資到期時,若乙方未能按時清償,則構成乙方的違約事項,甲方可依法處臵質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不足受償部分仍可向乙方追索。

第五條 倉儲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與主合同到期日衝突協調

倉儲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或倉單記載的提貨日先於有關信用業務合同(即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可以按照下列辦法之一處理:

1、乙方與丙方續簽倉儲合同(保管合同),本協議書自動延期;

2、乙方提貨,但乙方應先償清甲方融資;

3、經甲方批准,乙方以新的倉單作質押,代替原質物;

4、甲方有權在債權清償期屆滿前提取質物,並將提取的質物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質權的效力仍然及於該提存物。

倉儲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或倉單記載的提貨日後於有關信用業務合同(即主合同)履行期限的,若甲方融資到期時,乙方未能按時清償,則甲方有權提前提取質物,並將提取的質物用於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六條 甲方的職責

1、甲方應在符合銀行業務管理要求的條件下,對乙方申請的融資業務予以受理和審批。

2、甲方認爲必要時,有權隨時或定期對質押倉單項下貨物的監管情況或銷售情況進行檢查或覈對,乙、丙雙方應予以積極的配合及協助。

3、甲方應向丙方提交預留印鑑的簽字樣本,若有權簽字人變更,甲方應書面通知丙方。

4、若甲方融資出現逾期,則甲方可依法處臵質物,所得價款可優先用於支付乙方因該筆質物拖欠丙方的倉儲費用(保管費用)和監管費用。

第七條 乙方的職責

1、乙方應於質押倉單項下貨物到達倉庫前至少24小時傳真通知甲方和丙方預計入庫的信息,包括貨物數量、型號、運輸公司及預計到達時間等。同時,乙方應對貨物驗收入庫前的數量和質量負責,並保證貨物包裝符合國家或專業標準規定。

2、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對存儲期內的質押倉單項下貨物足額投保綜合財產險及其他甲方認爲有必要投保的附加險種,按時繳納保費,並以甲方爲第一受益人。

3、乙方應保證質押倉單及其項下貨物爲乙方合法所有,對其擁有完整的所有權。乙方應當提供足以證明貨物所有權及數量質量(品質)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購銷合同、增值稅發票、報關單、貨運單、質量合格證書、商檢證明、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若因貨物所有權瑕疵,給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質物有隱蔽瑕疵,給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應保證所提供的質押倉單及其項下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於無稅務、海關、工商、商檢以及環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若質押貨物出現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權立即停止乙方授信額度的使用,並要求乙方以及擔保人立即償還已使用的融資額度。

5、乙方應按時向丙方支付質押倉單項下貨物的倉儲費用(保管費用)和監管費用,同意並無條件接受甲方和丙方對質押倉單項下貨物的監管,保證在質押期間不擅自提貨或串換貨物。

6、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及時處理臨近失效期和有異狀的質押貨物或質押倉單項下貨物,並積極配合甲方處臵質物。

第八條 丙方的職責

1、丙方有義務接受甲方對質押倉單及其項下貨物的實地查詢,在查詢時須覈對甲方指定人員的身份。

2、丙方保證,其對存放監管質物的場地或者倉庫擁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若由於存放監管質物的場地或者倉庫的權屬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影響丙方監管責任的履行,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丙方保證認真做好倉儲貨物統計工作,建立完善的倉庫庫存管理系統,保障貨物不因丙方及其聘用人員的過錯、失職造成監管貨物毀損、失少和損耗(自然損耗除外),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丙方使用自有倉庫行使監管職責情況下,因貨物倉庫安全原因造成監管貨物毀損、失少和損耗(自然損耗除外),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款所稱貨物倉庫安全係指貨物倉庫的防震、防水、防潮、防火、防盜搶等預防自然災害和人爲惡意行爲的能力與措施,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4、丙方對乙方提供的貨物所有權情況不負審查義務。丙方對乙方提供的質物數量、質量的審查以單據審查、外觀審查及表面審查爲原則進行;甲方或丙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質物的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所涉及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5、根據甲方要求或自身管理的目的,丙方應對貨物的庫存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盤點,每次盤庫應制作盤庫庫存明細表,由倉庫負責人簽章確認。

6、丙方對於甲方出具的《解除質押通知書》、《質押業務終結通知書》的審查應以甲方預留印鑑爲準,並以電話方式就提貨內容同甲方再次覈對。如丙方多發或錯發監管貨物,由丙方按《查復及出質確認書》上的貨物價格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款交甲方提存。

7、丙方出具的倉單應按照《民法典》規定記載完整,並對出具的倉單承擔真實性、有效性和唯一性的責任。未經甲方同意,丙方不得接受乙方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對倉單進行掛失、轉讓、重複質押、註銷等任何變更手續。

8、丙方未足額收取相關費用前,享有對與未收取費用相對等額度質物的留臵權,並僅有權在此額度內拒絕辦理質物的提貨手續。乙方延遲支付倉儲費用(保管費用)和監管費用的,不能作爲丙方減輕、免除貨物保管和監管責任的理由,也不能以此阻撓、干涉、妨礙甲方行使質權。

9、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種或數種的,丙方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和乙方:

(1)監管貨物毀損、滅失、變質;

(2)保險事故;

(3)甲方以外的第三人對監管貨物提出權利主張,或者司法機關對貨物採取保全、執行及其他法律措施。

第九條 跌價的處理

若質押倉單項下貨物的市價與出質時甲方確定的價格相比跌價幅度超過 %時,乙方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質押倉單項下貨物市值與出質時甲方確定的價值之間的差額補足,補足差額的方式爲追加保證金或追加其他足值的擔保。逾期未補或未補足的,視爲乙方對本協議及其他相關合同或協議的違約,甲方有權提前收回銀行融資,要求乙方提前償還已使用的融資額度;同時,甲方有權依法處臵質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不足受償部分甲方仍可向乙方追索。

本協議一式三份,立約方各持一份,如需辦理公證等手續則相應增加。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三方協商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共同確認,在簽署本協議前,均己全面仔細地審閱過協議內容,並完全理解協議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甲方:

負責人:(簽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信貸業務管理合同書 篇2

甲方姓名: 甲方移動電話號碼: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

爲維護甲乙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基礎上,就中國移動廣西公司“魔百和”業務開通及終端使用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魔百和”業務通用條款

魔百和是乙方推出並由乙方收費的一項互聯網業務服務。該業務是以寬帶網絡爲載體,以視音頻多媒體爲形式,以電視機作爲顯示終端,爲寬帶終端用戶提供全方位有償服務的業務。

(一)業務資費

魔百和資費:選擇方案____辦理:

方案1:收視費15元/月,魔百和業務訂購成功當月開始計費,按月收費,合約期2年。

方案2:兩年內魔百和基礎收視費0元/月。

方案3:前____個月魔百和基礎收視費0元/月,後____個月基礎收視費按15元/月收費。

魔百和合約到期處理方式:方案合約期滿後,如任何一方未向對方提出終止或變更魔百和合約要求的,方案合約期滿後魔百和繼續使用,按基礎收視費15元/月收費。

(二)用戶停、復、拆機規則

1.甲方辦理“魔百和”業務後,合約期內所捆綁的寬帶賬號、手機賬號不允許銷戶、拆機,不得中途撤銷本協議約定辦理的優惠活動,不得提前終止本協議約定辦理的優惠活動。

2.“魔百和”業務與寬帶的使用狀態一致:若手機欠費停機,則寬帶和魔百和業務相應停機,手機繳費開機後,寬帶和魔百和業務於24小時內相應開機。

(三)關於用戶端設備(機頂盒)獲得方式及歸屬權的明確:

用戶端設備(機頂盒)獲得方式及歸屬權按照以下第__________種方式確定。

1.辦理合約方案使用機頂盒:

終端設備爲乙方擁有所有權,則甲方需在辦理業務實繳納設備調測費人民幣___100___元,甲方應在乙方提供的業務和服務期間內合理使用用戶端設備,對於擅自改變用戶端設備硬件或軟件狀態,造成用戶端設備遺失、損壞的,甲方應向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如協議解除,乙方有權收回用戶端設備,若甲方無法退回該設備的,應按乙方購買該設備時的價格的100%進行賠償。如遇雷雨天氣,甲方應將用戶端設備的外線和電源拔掉,以防接入設備損壞,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承擔賠償責任,與乙方無關。

第二條 “魔百和”業務受理條件及終端使用條款

(一)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按時支付相關費用。甲方可自主選擇參加乙方的 “魔百和”營銷活動,並遵守營銷活動規則。

(2)甲方申請寬帶加裝“魔百和”業務,其寬帶須爲中國移動寬帶,且與寬帶業務同址、同戶名,並同意甲方指定手機號碼代收相關費用。

(3)甲方自備電視機、路由器等終端設備的,其配置、性能應滿足本業務的基本要求。

(4)甲方僅限於在本協議約定適用範圍內使用“魔百和”業務,不得利用本業務從事各類經營性或非法活動。

(5)“魔百和”業務和寬帶業務獲的話費不能同時享受,如甲方辦理寬帶業務時享受了話費優惠,在辦理乙方“魔百和”業務

時不能同時享受“魔百和”業務獲的話費優惠。

(6)終端售後服務條款

1)甲方使用的終端在終端保修期內(安裝之日起12個月),由乙方對甲方主終端設備進行維保(主終端不包含配件);

2)甲方使用的終端在終端保修期外的,需甲方直接到終端廠商售後點進行售後處理。

3)甲方使用的終端配件(機頂盒的遙控器、AV線、高清線等)需甲方直接到終端廠商售後點進行售後處理,乙方不提供配件維保。終端廠商售後點信息可通過乙方獲取。

(7)甲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按約定使用中國移動通信網絡服務,或者協議有效期內單方面提出解除合約或違約的,甲方須向乙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向乙方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及違約金(兩項之和),在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和違約金之後方可終止業務。提前終止後,乙方停止餘下的優惠資源。具體標準如下:

賠償金:

(1)甲方在合約期內提前退訂業務,需一次性賠付魔百和初裝費100元。

(2)甲方退還租用的用戶終端設備(光貓/智能網關(價值150元/臺)、機頂盒(價值180元/臺)),退還的用戶終端設備需滿足再次租賃條件(即終端設備完好、能正常使用),若無法退還或不滿足再次租賃條件,甲方應根據租賃用戶終端設備價值進行一次性等價賠償。

(3)甲方退還從乙方已獲話費及優惠總額。

例:甲方辦理魔百和合約,合約期24個月,業務功能費15元/月,甲方從乙方已獲話費及優惠10元/月,甲方已履行10個月後,於第11個月違約,需賠付初裝費100元+機頂盒價值180元+已獲話費及優惠110元(11個月*10元/月)=390元。

違約金:

甲方未履行月份數*業務功能費*30%

例:即未履行月份數13個月*業務功能費(15元/月)*30%=58.5元。

甲方共計需向乙方支付金額爲:賠償金390元+違約金58.5元=448.5元。

2.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根據網絡情況,在網絡資源具備“魔百和”開通能力的地區提供本業務。如業務開通地(或移機地)不具備網絡資源能力,乙方應儘快告知甲方,自雙方簽訂業務終止協議之日起停止收取甲方相應費用。

(2)爲保證服務質量,在不影響甲方的利益情況下,乙方可對“魔百和”業務的服務功能作出調整。

(3)凡因國家政策變動導致甲方使用服務中斷或終止,乙方應當提前告知甲方;因不可抗力導致甲方使用服務中斷,乙方應在事件發生後合理期限內以合理方式告知甲方,並及時予以恢復。

(二)協議的中止與解除

1.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在結清所有實際使用費用後,可辦理業務註銷(拆機)手續,並退還機頂盒終端,則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2.甲方如在本協議所規定的合約期屆滿之前辦理銷戶手續,原享受過優惠資費的,須按標準資費與優惠資費間差額全額補繳費用後方能辦理。

3.發生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在通知甲方後,可終止向甲方提供本協議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務,本協議解除,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甲方假冒他人名義或採用僞造的證件申請並使用業務的,乙方一經發現,有權立即終止服務。

(2)甲方本人或甲方授權他人利用乙方提供的業務,從事協議或法律所禁止的用途或開展經營活動。

(3)如因國家政策等原因致使乙方無法繼續提供服務的,乙方可解除協議。

(三)爭議解決條款

本協議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選擇向電信管理部門申訴,或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按下列第2 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_仲裁委員會;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保留一份,雙方簽字並蓋章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名或蓋章) 乙方:

手機號碼:

身份證號碼:

日期: 年 月 日

信貸業務管理合同書 篇3

正文: 

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主協議

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主協議

第一條 爲維護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相關各方的權益,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規章,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協商、互利的原則,共同簽署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所稱甲方爲中國人民銀行,乙方爲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的各成員行。

第三條 本協議所稱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以下簡稱支付系統)、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以下簡稱債券系統)、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系統(以下簡稱質押業務系統)、成員行、成員行分支機構、備選質押品、質押額度、債券質押率、債券質押最低限額、質押品最短待償期均按照《管理辦法》定義。

第四條 雙方共同委託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通過質押業務系統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並遵守中央結算公司制定的相關業務操作規則。

第五條 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通過質押業務系統辦理。乙方可通過質押業務系統向甲方質押債券獲得質押額度,並將該質押額度用作淨借記限額分配給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用於向甲方提供小額支付系統軋差淨額資金清算的擔保。

第六條 雙方依據本協議,通過質押業務系統辦理的質押品調增、調減、置換、質押額度分配和收回的記錄作爲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的證明依據。

第七條 質押業務系統的業務受理時間爲中央結算公司運行的債券系統的營業時間。乙方在每一營業日12:00前提交的質押業務指令,甲方及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至遲在當日營業終了前完成處理。乙方在每一營業日12:00後提交的質押業務指令,甲方及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至遲在次一營業日12:00前完成處理。

第八條 乙方應在甲方指定的備選質押品範圍內辦理質押品管理業務。備選質押品主要包括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及甲方認可的其他有價證券。

第九條 質押額度計算公式爲:質押額度=債券價值/100×債券面額×債券質押率。

第十條 乙方同意甲方根據備選質押品的種類、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債券質押率。

第十一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戶端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交質押品調增、調減或置換指令。

第十二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戶端發出質押品調增指令後,當指定的備選質押品足額時,中央結算公司依據乙方指令辦理債券質押,按照債券質押率計算質押額度,並將該額度計入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當指定的備選質押品不足額時,中央結算公司不予辦理質押品調增。

未分配質押額度是指乙方尚未分配使用的質押額度。

第十三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戶端發出質押品調減指令後,當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足額時,中央結算公司依據乙方指令辦理債券解押,並相應減少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當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不足額時,中央結算公司不予辦理質押品調減。

第十四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戶端發出質押品置換指令後,當換入債券的質押額度大於等於換出債券的質押額度時,中央結算公司依據乙方指令辦理債券置換,對換入債券進行質押,對換出債券進行解押,並將換入債券與換出債券的質押額度之差計入乙方未分配質押額度;當換入債券的質押額度小於換出債券的質押額度時,中央結算公司不予辦理質押品置換。

第十五條 乙方應在已質押債券的截止過戶日(含)前辦理質押品調減或置換業務。

第十六條 質押債券在乙方債券賬戶中凍結,在債券解押前,各方不得動用該質押債券。

第十七條 乙方向甲方質押債券獲得質押額度後,可對質押額度進行分配或收回。

第十八條 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戶端提交質押額度分配或收回指令。

第十九條 中央結算公司在支付系統國家處理中心爲甲方設置債券系統專用客戶端。甲方通過該客戶端以磁介質形式導出乙方提交的質押額度分配或收回指令後,導入支付系統進行處理。支付系統根據指令信息相應增加或減少相關直接參與者的淨借記限額無誤後,甲方以磁介質方式或人工確認方式將處理結果返回至債券系統。乙方通過債券系統客戶端接收處理結果通知。

第二十條 乙方可在本行未分配質押額度內將質押額度分配給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使用。

第二十一條 甲方根據乙方分配給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的質押額度,分別增加各機構在支付系統的淨借記限額,用於爲其小額軋差淨額資金清算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 乙方可在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未使用的淨借記限額內收回已分配的質押額度。

第二十三條 甲方根據乙方所收回的質押額度相應減少乙方本身及其所轄分支機構的淨借記限額。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及中央結算公司應通過權限控制、日誌管理和加密管理等措施保證數據交換的安全、準確、及時和完整。

第二十五條 當甲方的債券系統專用客戶端發生系統、設備或通訊等故障,無法正常辦理質押業務時,中央結算公司可以根據甲方書面授權,啓用債券系統應急處理功能辦理質押業務。

第二十六條 當乙方的債券系統客戶端發生系統、設備或通訊等故障,無法正常辦理質押業務時,乙方應按照中央結算公司應急處置方案相關要求,啓用債券系統應急處理功能辦理質押業務。

第二十七條 在辦理質押額度業務過程中,甲方業務人員以手工錄入方式向債券系統返回額度變更通知時出現錯誤,甲方業務人員應及時書面通知中央結算公司,中央結算公司負責通知乙方重新提交原質押額度管理指令。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已質押債券的截止過戶日(含)前未主動辦理質押品調減或置換業務以解除債券質押狀態的,在截止過戶日以後不得再對該部分超期未解押債券辦理調減或置換業務。

債券兌付日當日,中央結算公司對乙方的超期未解押債券自動進行兌付,並將兌付資金作提存處理,乙方的質押額度則保持不變並仍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條 乙方債券兌付資金被中央結算公司提存的,可向甲方提出兌付資金解除提存申請並提供相關書面材料。甲方審覈同意後,通知中央結算公司從乙方的未分配額度中相應扣減超期未解押債券的對應質押額度,並在扣減成功後將已提存的債券兌付資金匯劃給乙方。

第三十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

1.接受乙方申請並覈准其成員行資格;

2.對乙方多次或嚴重違反《管理辦法》及本協議的,有權取消其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的資格;

3.確定備選質押品種類、債券質押率、質押品最短待償期、債券質押最低限額;

4.當乙方發生信用風險時,甲方有權委託中央結算公司對質押品進行處置以清償小額軋差淨額資金。

(二)甲方義務

1.受理乙方提交的符合相關業務約束條件的質押額度分配或收回指令,相應調整乙方及其所屬分支機構在支付系統的淨借記限額,並及時向乙方返回處理結果;

2.每一營業日終了後,覈對支付系統和債券系統的質押額度業務數據;

3.在確認乙方未發生信用風險的情況下,根據乙方書面申請,及時通知中央結算公司將已提存的債券兌付資金匯劃給乙方;

4.負責維護支付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十一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權利

1.按照《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向甲方申請取得成員行資格;自願向甲方申請終止成員行資格;

2.在符合《管理辦法》及本協議約定的情況下,有權向甲方質押債券以獲得質押額度;自主分配使用或收回質押額度;

3.在符合《管理辦法》及本協議約定的情況下,有權自主辦理債券解押或置換業務;

4.查詢本行的質押品和質押額度相關信息。

(二)乙方義務

1.向甲方提供的成員行資格申請材料應真實、準確、完整;

2.辦理質押業務應符合《管理辦法》、本協議約定及中央結算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定;

3.用於辦理質押業務的質押品應符合甲方指定的備選質押品的相關條件;

4.辦理質押業務時必須向甲方提供足額的質押品且質押額度不得超額分配;

5.對已質押債券在截止過戶日(含)前應主動進行質押品調減或置換業務;未及時辦理質押品調減或置換業務的,應主動向甲方提交說明材料;

6.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按時繳納辦理質押業務的相關費用;

7.乙方自願申請終止成員行資格或被甲方取消成員行資格的,應在甲方規定的時限內收回全部質押額度。

第三十二條 雙方應嚴格按照《管理辦法》及本協議約定辦理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任何一方未履行本方義務即構成違約。

第三十三條 因任何一方違約,導致質押品調增、調減、置換、質押額度分配及收回等業務無法正常處理,並給守約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違約發生後,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以及因電力供應障礙、通訊傳輸障礙等其他不可預見及在合理範圍內無法控制的意外事件,造成系統無法正常運行,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均應及時排除故障和採取補救措施,並根據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的影響程度承擔相應風險損失。

本協議的不可抗力系指人力無法預見和抵抗的外因,包括地震、水災、火災等自然災害,以及戰爭、罷工、動亂等政治因素。

第三十六條 雙方在不違反本協議的條件下可簽署補充協議,並作爲本協議的附屬協議,由雙方共同遵守。補充協議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不得與本協議衝突。

第三十七條 乙方自願申請終止成員行資格或被甲方取消成員行資格時,本協議即終止,但雙方均應繼續履行本協議項下未完成的各項義務。

第三十八條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主協議

小額支付系統質押業務主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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