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檯短期租賃經營合同書(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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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短期租賃經營合同書 篇1

合同編號:

櫃檯短期租賃經營合同書(通用3篇)

出租人:

承租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章的規定,爲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就租賃櫃檯進行經營的有關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櫃檯的基本情況

出租人將以下櫃檯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約定從事經營活動。

地址

位置(可附圖)

櫃檯長、寬、高(米)

經營面積(平方米)

裝修及配套設施

其他

第二條租賃期限

從年月日出租人將櫃檯交付承租人使用,到年月日收回,租賃期共年零個月。

第三條租金標準、租金總額、支付方式等

1.租金標準:

2.租金總額:

3.支付方式:

4.支付期限:

5.其他:

第四條租賃櫃檯的用途

第五條租賃櫃檯的交付

租賃櫃檯交付的時間、方式及驗收:

第六條租賃櫃檯的使用

承租人按照方法使用租賃櫃檯。

第七條租賃櫃檯的維修

1.出租人應履行租賃櫃檯的維修義務。

雙方也可以約定在租賃期內,租賃櫃檯的維修按以下方式處理:

出租人的維修範圍、時間及費用負擔:

承租人的維修範圍、時間及費用負擔:

由於維修責任方未履行維修義務的,另一方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維修責任方承擔。

2.因維修租賃櫃檯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對承租人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

因承租人過錯致使維修租賃櫃檯的除外。

具體約定是:

第八條租賃櫃檯的改善或增設他物

1.出租人(同意/不同意)允許承租人對租賃櫃檯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

改善或增設他物不得因此損害租賃櫃檯。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櫃檯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出租人同意改善或增設他物的,對費用、改善要求等內容進行約定。

具體約定是:

2.合同期滿,對租賃櫃檯的改善或增設的他物的處理辦法是:

第九條租賃櫃檯的轉租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允許承租人轉租租賃櫃檯。

承租人未經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轉租期限應在本合同租賃期限之內。

轉租期間,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人對租賃櫃檯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十條出租人的權利義務

1.出租人權利

(1)出租人有按照約定收取租金的權利;

(2)出租人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經營發展需要,制定有關經營場所管理制度的權利;

(3)出租人有督促承租人誠信守法經營的權利;

(4)出租人有查驗承租人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各類經營許可證的權利;

(5)出租人有在日常檢查或接受投訴舉報中發現承租人有涉嫌違法問題的線索,及時報告或移交有關監管部門處置的權利;

(6)出租人有積極配合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承租人違法違規經營行爲的權利;

(7)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櫃檯租賃期滿後,如消費者要求出租人賠償,出租人先行賠償後,有向承租人追償的權利;

(8)其他權利:

2.出租人義務

(1)出租人有按照約定交付租賃櫃檯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

(2)出租人有依法領取營業執照,誠信守法經營的義務;

(3)出租人有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櫃檯符合約定的用途,以保障承租人正常經營的義務;

(4)出租人有不得隨意改變經營場所用途和佈局,不得無故干涉承租人正常經營的義務;

(5)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承租人的權利義務

1.承租人權利

(1)承租人有按照約定使用出租人提供的櫃檯(攤位、鋪位、商位等)和服務依法自主經營的權利;

(2)承租人有拒絕出租人不合理的要求的權利;

(3)承租人有在出租人將租賃櫃檯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時,在合同履約期內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

(4)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櫃檯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承租人有權要求減少租金或者免予支付租金。

因租賃櫃檯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本合同第一條中約定的租賃櫃檯及設立櫃臺的場所有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有權就租賃櫃檯存在的瑕疵請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其他權利:

2.承租人義務

(1)承租人有按照約定交納租金的義務;

(2)承租人有在租賃櫃檯的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其他許可證書的義務;

(3)承租人有誠信守法經營,自覺遵守出租人各項管理制度的義務;

(4)承租人有不得以出租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義務;

(5)承租人有執行進貨查驗,不銷售假冒僞劣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商品、不作虛假宣傳的義務;

(6)承租人有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櫃檯的義務;

(7)承租人有租賃期屆滿歸還租賃櫃檯的義務;

(8)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出租人未按約定時間提供租賃櫃檯的,每逾期一日,按(年/月)租金的%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

經催告後在日內仍未提供租賃櫃檯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2)出租人未按約定的面積、方位等提供租賃櫃檯的,按(年/月)租金的%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義務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3)設立櫃臺的場所水電、消防、安全、衛生、供暖等設施不符合有關要求,經催告後在日內仍無改善的,致使承租人無法正常經營的,按(年/月)租金的%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4)其他責任

2.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承租人未按約定交納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年/月)租金的%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

經催告後在日內仍未交納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2)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櫃檯,致使租賃櫃檯受到損失的,承租人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3)租賃期屆滿,承租人未按約定歸還租賃櫃檯的,每逾期一日,按(年/月)租金的%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

(4)其他責任

第十三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五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爲合同簽署頁]

出租人(蓋章):承租人(蓋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聯繫方式:聯繫方式: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代理人:代理人:

聯繫方式:聯繫方式:

郵編:郵編:

簽訂日期:年月日簽訂日期:年月日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櫃檯短期租賃經營合同書 篇2

出租單位:___________(簡稱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一、甲方同意雙方的要求,將____________租賃給乙方經營使用,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二、____________共有固定資產______萬元,其中房屋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經營面積______平方米,貨架______個,櫃檯______節,保險櫃______個,辦公用具若干。乙方每月按固定資產總額______%的比例向甲方交納固定資產佔用費。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納佔用國家流動資金使用費______元。

三、____________屬微利企業,平均月贏利額______左右,經乙方充分考慮,同意每月向甲方上繳實現利潤的______%作爲統籌基金,每月一般不低於______元。

四、本租賃合同有效期爲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對乙方的經營方向進行監督,負責對乙方的業務指導,組織乙方參加各種政治活動,保障乙方在不違反國家政策和規定的前提下自主經營,贏利除足數繳納租金外自主使用。乙方要及時向甲方彙報業務經營情況,未能按月繳納時,按應繳金額每日罰______%的滯納金。

六、乙方在租賃經營期間,各種政治待遇不變,擁有自主經營的權力。

七、乙方向甲方繳納的租金總額爲______元,每月月初前______天內向公司財務科繳納,一般繳納轉賬支票,如沒有在銀行另立賬戶,也可以繳納現金。

八、本合同正本______份,甲乙及監證機關各______份,副本______份,甲方______份,乙方______份,分別交有關部門備查。

九、其他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章: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章)

監證機關:________(簽章)

負責人:__________(簽章)

櫃檯短期租賃經營合同書 篇3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平等協商,甲方同意將其享有林地使用和經營權的林地租賃給乙方用於林業及農業綜合開發,爲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係,特訂立本協議條款如下:

一、甲方將位於_________ ,林權證登記面積爲_________ 畝的林地租賃給乙方。

二、林地租賃期限爲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 日止。

三、林地租賃價格:

林地租金按每年_________ 元/畝以實際租賃面積計算;在租賃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費用。

四、林地租金支付辦法

林地租金採用_________年_________付的方式,每年的林地租金於當年農曆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付清。

五、甲方的林地租賃給乙方後,林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歸乙方,林地的規劃、投資和經營由乙方負責,收益亦由乙方享有,甲方必須積極配合乙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山地上的生產經營活動。甲方租賃給乙方的原林地上已有成片經濟林原則上不砍伐(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砍伐除外),但有權進行撫育和管理;當原林地上的已成片經濟林由甲方砍伐後,在協議期內,甲方不得再種植樹木及其他作物,同時交給乙方進行規劃和經營。

六、林地內原有墳墓保持不變,農戶需要在林地內新建墳墓,告知乙方後乙方同意使用。

七、在協議期內,乙方享受國家有關扶持、補貼、優惠政策;租用林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林地徵用補償由甲方獲得,但乙方在林地上種植青苗和建築物等相關補償由乙方獲得。

八、協議期滿終止時如甲方繼續出租或轉讓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租賃權或受讓權。

九、簽訂本合同時,甲方必須將林權證原件交給乙方。

十 、本協議如有不盡事宜,可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內容與本協議一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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