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託運貨物合同書(精選3篇)
公司託運貨物合同書 篇1
承運人:
託運人:
一、託運
1.託運人應在約定期限內向承運人提供託運貨物及裝卸條件。託運人未按約定備好貨物和提供裝卸條件,以及貨物運達後無人收貨或拒絕收貨,造成承運人車輛放空、延滯及其他損失的,託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2.託運人不如實填寫運單,錯報、誤填、遺漏貨物名稱、裝卸地點等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錯送、裝貨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損失,託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3.承運人應根據承運貨物的需要,按貨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術狀況良好、經濟適用的車輛,並能滿足所運貨物重量的要求。
4.託運人有權決定貨物是否保險或保價。貨物保險由託運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或委託承運人代辦。選擇保價運輸時,申報的貨物價值不得超過貨物本身的實際價值;保價爲全程保價,保價費按不超過貨物保價金額的0.7%收取。一張運單託運的全部貨物只能選擇保價或不保價。
5.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手續的,託運人應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並隨貨同行。託運人委託承運人向收貨人代遞有關文件時,應在運單中註明文件名稱和份數。
二、包裝
1.託運人應按約定包裝貨物。託運人未按約定包裝貨物,不能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約定由承運人對貨物再加外包裝時,包裝費用由託運人支付。
2.由於託運人的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或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人應負賠償責任。由承運人按約定對貨物再加外包裝的,發生上述問題,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三、運送
1.承運人應在約定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並在24小時內以合理方式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或按託運人的指示及時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承運人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應再次無償運至約定的到貨地點或收貨人。
2.承運人應對貨物的安全負責,保證貨物無短缺,無人爲損壞,無人爲因素導致的變質。
3.起運前運輸路線發生變化承運人應通知託運人,並按最後確定的路線運輸。承運人未按約定路線運輸而增加的運輸費用自行承擔。
4.承運人有權向託運人、收貨人收取約定的運雜費用。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未按約定支付運雜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貨物享有留置權。
5.承運人未遵守約定的運輸條件或其他約定事項,應賠償託運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6.承運人未經託運人同意,擅自將貨物委託其他公司運輸的,應賠償託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7.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四、交貨
1.貨物交接時,一方對貨物的重量和內容有質疑,可提出查驗與復磅,查驗和復磅的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2.收貨人不明或收貨人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應及時與託運人聯繫,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於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人有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提存貨物。
3.貨物有包裝的,到達運輸地點後,外包裝完好而內部貨物有貨損、貨差的,由託運人負責。
五、事故處理
1.貨運事故是指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貨物毀損或滅失。貨運事故發生後,承、託雙方應編制貨運事故記錄。
2.貨物運輸途中,因第三方責任造成貨物毀損或滅失的,承運人應先行向託運人賠償,再由其向第三方追償。貨物已投保的,承運人應不遲延的通知託運人,並採取一切方便協助託運人獲得賠付。若承運人怠於履行通知義務和協助義務,應賠償託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3.承運人能夠證明是由於《民法典》第311條規定的原因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貨運事故處理過程中,收貨人不得扣留車輛,承運人不得扣留貨物。由於扣留車、貨而造成的損失,由扣留方負賠償責任。
六、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承運人:託運人: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電話:電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公司託運貨物合同書 篇2
託運方(甲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承運人(乙方):
船運公司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乙方同意甲方託運貨物,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噸船舶一艘,船名:編號:,船舶有吊裝設備,應甲方要求由港運至 港碼頭,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第二條 貨物包裝要求
乙方將貨物用材料包裝,每包體積 立方米,重量噸。(或型號包裝集裝箱。)
第三條 貨物集中與接收時間
甲方應至內將貨物集中於 港號碼頭。由乙方聯繫港口接收集貨,貨物由甲方看守。
第四條 裝船時間
乙方於年月日將船舶抵達港,靠好碼頭,於月日時至時將貨物裝完。
第五條 運到期限乙方應於年月日時前將貨物運達目的港碼頭。
第六條 啓航聯繫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啓航後,即發電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 元由 方負擔。
第七條 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目的港碼頭,自下錨時起於小時內將貨物卸完。
第八條 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派員監裝,指導照章操作,保證安全裝貨,裝完船封好艙,甲方派押運員一人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
第九條 運輸費用
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元,全船運費爲元。
第十條 運費結算辦法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於年月日前向乙方預付運輸費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甲方應於年月日付清運輸費用。
第十一條 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時集中貨物,造成乙方船舶不能按時裝貨、按時起航,每延誤一小時應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元。
2.甲方未能按時卸貨,每延遲一小時應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元。
3.甲方未按時付清運輸費用,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償付未付部分運輸費用 %的違約金。
4.甲方如不履行合同或擅自變更合同,應償付乙方元違約金。
第十二條 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期將貨物運達目的港碼頭,每逾期一天,應償付甲方違約金 元。
2.乙方船舶起航後未電報通知甲方準備卸船時間,所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
3.乙方違章裝、卸造成貨物損壞,應賠償實際損失,並向甲方償付損失部分價款 %的違約金。
4.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變更合同,應償付甲方 元違約金,並退還甲方的預付款。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1.在裝、卸貨物過程中,因氣候影響裝、卸作業時間,經甲乙雙方簽證,可按實際時間扣除。
2.因級以上風暴影響,不能按期履行合同,雙方均不負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本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爭議,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雙方可按下列第項解決:
(1)申請仲裁機關裁決;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公司託運貨物合同書 篇3
甲方(委託方):
乙方(承運方):
鑑於甲方和乙方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雙方本着公正、平等、等價有償和誠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甲方委託乙方承運貨物事宜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運輸費用
1.1運輸費用以甲乙雙方簽字確認的乙方報價爲準,該報價單作爲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甲乙雙方簽署的價格表執行時間爲一年。如果乙方需變更價格,須合同結束前1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確認後方可執行,否則,甲乙雙方按變更前的價格結算。
第二條:甲方責任
運輸時間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此期間甲方保證每日有貨物與乙方運輸並按雙方協議價格及時支付運費。
第三條:乙方責任
3.1乙方所提供的車輛必須是駕駛員技術性能良好,證照齊全、合法、有效。併購買了交強險、商業險。
3.2乙方必需保證每日一班爲甲方運輸貨物。
3.3貨物運輸過程中若發生意外交通事故,無論是否導致貨物員壞,乙方在啓動交通事故救急預案的同時,還應及時通知甲方,並隨時通報事故處理情況。
3.4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對甲方的貨物造成損壞、丟失的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對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乙方負責。
3.5乙方車輛按計劃時間正常到達甲方指定工廠或倉庫裝載貨物並運輸回淮濱縣。乙方若因特殊情況無法出車運輸需提前至少三日以上通知甲方,無法出車的時間僅限每季度一日。若遇乙方臨時有特殊情況或交通事故等造成當日無法出車,應有乙方另外聯繫車輛爲甲方運輸貨物,若當日未能運輸導致甲方被上級公司罰款則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費用及結算方式
4.1運輸費用以日結方式結算。
4.2甲方不得拖欠乙方運輸費用。
第五條:合同的終止
5.1如因不可抗力(僅指戰爭 四級以上地震)或出現有傷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無法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動終止,甲乙雙方承擔各自的損失,互不追究責任。
5.2除上述外,甲、乙任何一方終止合同,需提前三個月告知對方。
第六條:雙方未盡事宜,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雙方對上述無疑議可簽署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個人運輸合作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