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土地出讓合同書(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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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土地出讓合同書 篇1

第一章 總則

開發土地出讓合同書(通用5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土地管理局

法定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職務:。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

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准的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區域內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和安排。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地塊編號爲。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爲平方米(大寫:)(小寫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爲年。

自取得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爲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准許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在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經甲方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元(大寫:)(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爲元(大寫:)(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共計元(大寫:)(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爲年月日。

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爲元(大寫:)(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幣等)。

第十六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戶內。

銀行名稱:,賬戶號:。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它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並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築物,或投資額達到總額的%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 乙方在轉讓日前應通知甲方。

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訂後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稅)。

第二十一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爲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和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爲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日前應通知甲方。

乙方在抵押合同簽訂後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後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並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無償取得該地塊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

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簽訂續期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

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或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

本合同可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後執行。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爲違反合同。

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一切直接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

因延期而造成的損失索賠,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除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外,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

如果甲方認爲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乙方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並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

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佔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佔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 在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或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雙方的地址應爲:

甲方:

法定名稱;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傳;

傳真;

電報掛號;

乙方:

法定名稱;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傳;

傳真;

電報掛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採用中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爲準。

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份。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於年月日在中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開發土地出讓合同書 篇2

農村成片開發土地出讓合同書

合同編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准的 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區域內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和安排。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 ,地塊編號爲 。(見附件 地塊地理位置圖)。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爲 平方米(大寫)(小寫 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爲 年。自取得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爲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准許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在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經甲方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 元(大寫)(小寫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爲 元(大寫)(小寫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大寫)(小寫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 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 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 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爲當年 月 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爲 元(大寫)(小寫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幣等)。

第十六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戶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賬戶號 。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它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並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築物,或投資額達到總額的 %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 乙方在轉讓 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訂後 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稅)。

第二十一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爲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和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爲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 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訂後 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後 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並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無償取得該地塊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 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簽訂續期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或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

本合同可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後執行。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爲違反合同。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一切直接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因延期而造成的損失索賠,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 %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除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外,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 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爲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乙方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並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佔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佔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 在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 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 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或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爲:

甲方:

法定名稱 ;

法定地址 ;

郵政編碼 ;

電話號碼 ;

電傳 ;

傳真 ;

電報掛號 ;

乙方:

法定名稱 ;

法定地址 ;

郵政編碼 ;

電話號碼 ;

電傳 ;

傳真 ;

電報掛號 ;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 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採用中 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爲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開發土地出讓合同書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土地管理局

法定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職務:。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准的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區域內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和安排。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地塊編號爲。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爲平方米(大寫:)(小寫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爲年。自取得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爲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准許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在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經甲方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元(大寫:)(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爲元(大寫:)(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共計元(大寫:)(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爲年月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爲元(大寫:)(小寫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幣等)。

第十六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戶內。銀行名稱:,賬戶號:。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它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並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築物,或投資額達到總額的%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 乙方在轉讓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訂後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稅)。

第二十一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爲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和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爲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訂後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後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並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無償取得該地塊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簽訂續期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或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

本合同可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後執行。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爲違反合同。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一切直接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因延期而造成的損失索賠,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除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外,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爲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乙方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並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佔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佔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 在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或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爲:

甲方:

法定名稱;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傳;

傳真;

電報掛號;

乙方:

法定名稱;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傳;

傳真;

電報掛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採用中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爲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份。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於年月日在中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日期:

開發土地出讓合同書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範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範圍。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准的____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見附件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略)。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爲____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爲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爲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准許_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幣,總額爲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爲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爲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爲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帳號爲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 與)。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爲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爲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並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無取得地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簽訂續期出讓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爲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並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佔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佔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並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 知

第四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爲: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法人住所地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

電 傳_______;電 傳_______;

傳 真_______;傳 真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電報掛號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有權一級政府批准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採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爲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於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 _________

(自治區、直轄市)___市 _________

(縣)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人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簽字)

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成片開發經營項目)

一、成立開發企業

1.1

土地使用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成立從事土地開發經營的開發企業,開發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取得開發區域的土地使用權。開發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管理,但在其開發區域內沒有行政管理權和司法管轄權,開發企業與其他企業的關係是商務關係。

開發企業的經營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二、界樁定點

2.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____日內,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開發企業依出讓宗地圖各界址點實地核定所示座標的界樁;面積無誤後,雙方在出讓宗地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開發企業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到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恢復界址測量,重新埋設界樁。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 開發區域內土地使用必須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

3.2 開發區域內生活配套設施用地應控制在總用地的__%以內。

3.3 開發企業應編制開發區域內的成片開發規劃,成片開發規劃應在得到批准後實施。

3.4 開發區域在城市規劃範圍內的,開發企業擬定的成片開發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並按有關規定報省級政府批准。嚴格按批准的規劃實施,如確需修改,必須徵得原批准機關同意。

四、公用設施

4.1 開發區域內的全部公用設施由開發企業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建成並使其達到中國現行設計和施工規範標準。

開發企業投資建設區域內自備電站、熱力站、水廠等生產性公用設施的,可由開發企業自主經營,也可交地方公用事業企業經營。公用設施能力有富餘,需要供應區域外,或需要與區域外設施聯網運行的,開發企業應與地方公用事業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條件經營。

4.2 開發企業需接引區域外的水、電、熱等資源,提供接點和服務的,須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另籤合同,並由地方公用事業企業負責經營。

4.3 開發區域的郵電通信事業,由郵電部門統一規劃、建設與經營。也可以經____省(自治區、直轄區)郵電主管部門批准,由開發企業投資,或者開發企業與郵電部門合資建設通信設施,建成後移交郵電部門經營,並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對開發企業給予經濟補償。

4.4 開發企業可以按照國家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建設和經營專用港區和碼頭。開發區域地塊範圍涉及海岸港灣或者江河建港區段時,岸線由國家統一規劃和管理。

4.5 公用設施完成後,開發企業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成一個或多個對公用設施進行開發、經營爲目的的合資、合作企業。

4.6 開發企業必須根據總體規劃要求,在該開發區域內爲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門無償提供公用設施,如辦公用房等。

4.7 相鄰雙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授予對方必要的相鄰權,以及其他他項權利以保證開發區域與相鄰區域的交通往來和開發建設的順利進行。

五、設計、施工、竣工

5.1

開發區域內的建築設計、建築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開發規劃,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綠化等,須報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後建設,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

5.2

開發企業在簽訂本合同____日內按批准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並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建成不少於____平方米的標準或專業廠房。

六、項目引進

6.1

開發企業負責吸引投資者到開發區域投資,並保證自土地使用證頒發之日起____年內招引並安排區內所有的建設項目,__年內所有建設項目全部竣工投產。

6.2 在開發區域內興建的建設項目,其建設應符合成片開發規劃的要求,並按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6.3 在開發區域舉辦企業,應符合國家有關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屬於下列情況的項目不得興建:

(1)有污染環境又無符合規定的環保措施的項目;

(2)爲中國政府所禁止的建設項目和生產產品。

開發土地出讓合同書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 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法定地址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聯繫電話 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職務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准的 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區域內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和安排。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____,地塊編號爲________ 。(見附件 地塊地理位置圖)。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爲 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爲____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爲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准許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在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經甲方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________元(大寫)(小寫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爲________元(大寫)(小寫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共計________元(大寫)(小寫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____ 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 ___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 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爲當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爲 ________元(大寫)(小寫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幣等)。

第十六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 銀行分行,賬戶號________ 。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____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它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並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築物,或投資額達到總額的 %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 乙方在轉讓 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訂後 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稅)。

第二十一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爲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和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爲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 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訂後 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後 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並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無償取得該地塊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 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簽訂續期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或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

本合同可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後執行。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爲違反合同。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一切直接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因延期而造成的損失索賠,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 %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除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外,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 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爲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乙方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並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佔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佔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 在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 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 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或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爲:________________。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 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採用中 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爲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__ 份,雙方各執________ 份。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於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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