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難船舶救助合同書(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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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船舶救助合同書 篇1

被救助方:________

海難船舶救助合同書(通用3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住址:________

郵編: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

救助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

郵編: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

本海難救助合同由上列各方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訂立。

________有限公司(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稱)的________號船舶(船旗國:________,船籍港:________)的船長(或船舶所有人)________代表________號船舶、船上貨物、運費、燃料、物料和其他財產的所有人(下稱“被救助方”)同________有限公司(救助方名稱)的代表________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救助方應以應有的謹慎救助________號船舶及/或船上貨物、運費、燃料、物料和其他財產,並將它們送到________或以後商定的其它地點,如果沒有上述約定或商定地點,可送往任一安全地點。當獲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財產已被送到前款規定的地點時,被救助方應及時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時接受,被救助方應對非屬救助方過失造成的後果負責。

第二條 被救助方應與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獲得准許進入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地點;免費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機器、裝置、設備、錨、錨鏈、物料和其他屬具,但救助方不應無故損壞、拋棄或犧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財產。

第三條 救助方有義務在合理需要的情況下,尋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被救助方或船長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參與救助作業時,救助方應接受此種要求,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報酬金額不受影響。

第四條 在救助作業過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長均有義務以應有的謹慎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損害。

第五條 除本合同第九條規定外,救助方對本合同規定的救助標的進行救助,取得效果(包括取得部分效果)的,有權獲得救助報酬;未取得效果的,無權獲得救助報酬。

第六條 在救助作業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對獲救人員不得請求酬金,但是有權從救助船舶或其他財產、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損害的救助方獲得的救助款項中,獲得合理的份額。

第七條 確定救助報酬,應體現對救助作業的鼓勵,並綜合考慮下列各項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財產的獲救價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損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險的性質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財產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時間、支出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設備所冒的責任風險和其他風險;

(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務的及時性;

(九)用於救助作業的船舶和其他設各的可用性和使用情況;

(十)救助設備的備用狀況、效能和設備的價值。救助報酬金額不得超過船舶和其他財產的獲救價值。

第八條 由於救助方的過失致使救助作業成爲必需或更加困難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詐或其他不誠實行爲的,應當取消或減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項。

第九條 對構成環境污染損害危險的船舶或船上貨物進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所獲得的救助報酬,少於依照本條規定可以得到的特別補償的,救助方有權依照本條規定,從船舶所有人處獲得相當於救助費用的特別補償。

救助方進行前款規定的救助,取得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損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規定應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別補償,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數額可以達到救助費用的百分三十。如果根據本合同第十五條組成的仲裁庭認爲適當,並且考慮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各項因素,可以裁決進一步增加特別補償,但在任何情況下,增加部分的總數額不得超過救助費用的百分之一百。

本條所稱救助費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業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費用和實際使用的救助設備、投入救助人員的合理費用。確定救助費用應當考慮本合同第七條第(八)、(九)、(十)項規定的各項因素。

在任何情況下,本條規定的全部特別補償,只有超過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能夠獲得的救助報酬時,方可支付,支付金額爲特別補償超過救助報酬的差額部分。

由於救助方的過失未能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損害的,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剝奪救助方獲得特別補償的權利。

第十條 爲了保全救助方應得的救助報酬,在救助作業結束後,被救助方應根據救助方的要求,在十四個銀行工作日內(法定節假日除外)提供滿意的擔保。

船舶所有人及其僱傭人、代理人應在獲救的貨物交還前,盡力使貨物所有人對其應承擔的救助報酬提供滿意的擔保。

在按本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擔保以前,未經救助方書面同意,不得將獲救船舶和其他財產從救助作業完成後最初抵達的港口或地點移走。如果救助方有理由認爲被救助方將要違反或企圖違反本款規定,有權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上述擔保金額應包括利息和進行仲裁可能發生的合理費用在內。

第十一條 在本合同第九條的規定可能適用的情況下,船舶所有人應根據救助方的合理要求提供滿意的擔保。

第十二條 如果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被救助方或船長沒有明確和合理制止,救助方對遇險的船舶及/或船上貨物、運費、燃料、物料和其他財產已提供了本合同所指的全部或部分救助服務,本合同的規定應適用於這種服務。

第十三條 本合同是由船長或船舶所有人代表船舶、船上貨物、運費、燃料、物料和其他財產的所有人簽訂的,各所有人應各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救助報酬金額應由獲救船舶和其他獲救財產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財產各自的獲救價值佔全部獲救價值的比例承擔。

第十四條 參加同一救助作業的各救助方的救助報酬及/或特別補償,根據第七、八、九條的規定由各方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之間以及簽訂本合同的各救助方及/或各被救助方相互間根據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應提交________海事仲裁委員會(下稱“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仲裁委員會依照該會仲裁規則規定的程序進行仲裁。依據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組成的仲裁庭,有權根據救助方的請求,在合理條件下,作出中間裁決或部分裁決,要求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適當的金額。被救助方根據仲裁庭上述裁決先行支付的金額,其提供的擔保金額應作相應扣減。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所有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第十六條 除另有明確約定外,本合同和根據本合同進行的仲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七條 本合同前言中所列名稱、地址、傳真號、電傳號和郵政編碼如有變更,應立即通知仲裁委員會和對方。否則,一切按該地址郵寄的信件、文件等及按該號碼傳送的傳真和電傳,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認爲已經過合理的時間即視爲已經送達。

被救助方(蓋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救助方(蓋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難船舶救助合同書 篇2

甲方:

乙方:

經公開轉讓,甲方同意將、船舶(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號分別爲、)轉讓給乙方,現就有關轉讓事項協議如下:

一、轉讓價格。經公開轉讓,乙方願意支付元人民幣購買甲方船舶。

二、支付時間。乙方必須在簽訂協議後三個工作日內將購船款繳到產權交易所公告上註明的銀行帳號上。逾期作毀約論處,乙方競價保證金歸甲方所有。

三、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甲方在收到《產權交割通知書》時,及時向乙方提供現有過戶資料,但不負責船舶過戶手續的辦理。如發證機關要求,可以派人協助辦理船舶過戶手續。

2、乙方責任。轉讓船舶的基本狀況乙方已熟知,相關證件資料情況均已知曉,成交後,乙方不得因船舶質量、證件資料問題向甲方提出任何異議,並限在合同簽訂後原則上兩週內(不包括船舶需要維修及補辦有關證照所需的合理時間)辦妥船舶過戶手續(具體過戶時間要求按國家海事部門的要求規定執行),過戶期間,雙方不得藉故拖延過戶期限,須延期過戶由雙方協商解決。

3、船舶過戶過程中,因年檢、補辦證書所發生的費用及繳納的滯納金、罰款均由乙方承擔。

4、船舶按現狀予以出售,船舶過戶費用、產權交易費、公證費、手續辦理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國家稅收按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

5、甲、乙雙方過戶過程中產生糾紛的,須自行協調解決或向射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射陽縣信誠產權交易所不承擔任何協助調解、解決瑕疵爭議等義務和責任。

四、本協議一式伍份。甲方、乙方、國資辦、交易所、港口管理局各執一份。

五、本協議自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船舶過戶手續辦妥後自然失效。

甲方(蓋章):法人代表(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見證方(港口管理局蓋章):法人代表(簽名或蓋章):

見證方(產權交易所蓋章):法人代表(簽名或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難船舶救助合同書 篇3

甲方:海運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

經公開轉讓,甲方同意將“輪”、“輪”船舶(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號分別爲、)轉讓給乙方,現就有關轉讓事項協議如下:

一、轉讓價格。經公開轉讓,乙方願意支付元人民幣購買甲方船舶。

二、支付時間。乙方必須在簽訂協議後三個工作日內將購船款繳到XX縣信誠產權交易所公告上註明的銀行帳號上。逾期作毀約論處,乙方競價保證金歸甲方所有。

三、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甲方在收到《產權交割通知書》時,及時向乙方提供現有過戶資料,但不負責船舶過戶手續的辦理。如發證機關要求,可以派人協助辦理船舶過戶手續。

2、乙方責任。轉讓船舶的基本狀況乙方已熟知,相關證件資料情況均已知曉,成交後,乙方不得因船舶質量、證件資料問題向甲方提出任何異議,並限在合同簽訂後原則上兩週內(不包括船舶需要維修及補辦有關證照所需的合理時間)辦妥船舶過戶手續(具體過戶時間要求按國家海事部門的要求規定執行),過戶期間,雙方不得藉故拖延過戶期限,須延期過戶由雙方協商解決。

3、船舶過戶過程中,因年檢、補辦證書所發生的費用及繳納的滯納金、罰款均由乙方承擔。

4、船舶按現狀予以出售,船舶過戶費用、產權交易費、公證費、手續辦理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國家稅收按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

5、甲、乙雙方過戶過程中產生糾紛的,須自行協調解決或向XX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XX縣信誠產權交易所不承擔任何協助調解、解決瑕疵爭議等義務和責任。

四、本協議一式伍份。甲方、乙方、國資辦、交易所、港口管理局各執一份。

五、本協議自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船舶過戶手續辦妥後自然失效。

甲方(蓋章):法人代表(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見證方(港口管理局蓋章):法人代表(簽名或蓋章):

見證方(產權交易所蓋章):法人代表(簽名或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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