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電合同書(精選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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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電合同書 篇1

供電單位(簡稱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電合同書(精選16篇)

地址: 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用電單位(簡稱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爲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

2.受電電壓:____千伏____線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爲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爲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爲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爲±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爲±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變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臺,____千伏____安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並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爲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爲____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爲____個月,逾期註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爲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後,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____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可認定爲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由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三條 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國家電力部門或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佈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佈置;

(6)過高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二份,供電方審覈提出書面意見後,退還用電方一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覈。用電方安裝竣工後,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並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規定的電網高峯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爲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爲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數爲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並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衝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採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第四條 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三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的發生;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並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應向供電方備案,並應採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並在____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並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迴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督促檢查,並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覈。

第五條 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

第六條 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採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採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准。

第七條 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範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後支持物爲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爲分界點;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杆爲分界點;

(4)產權屬於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杆爲分界點。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後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於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牆、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徵得供電方同意,並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後,均應及時修復。

第八條 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啓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並檢驗合格後,可用作計費電度表,並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後,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迴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迴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進。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於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表時,供電方應儘速辦理,經檢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範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並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託銀行、農村信用社託收或代收電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並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抵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並徵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計算。

2.供電方由於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電價爲四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範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經濟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並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爲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爲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並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爲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於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帶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燬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帶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並處以一至二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始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並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啓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並再次封存擅自啓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_ — 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第十條 合同的修改和變更

本合同生效後,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做出補充協議,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供電方: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需電方: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供用電合同書 篇2

供電單位(簡稱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用電單位(簡稱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爲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

3.受電容量:三相變流____千,其中____千____臺,____千伏____安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爲,自____月____日起至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 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並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爲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爲,低壓的有效期限爲____個月,逾期註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爲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後,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可認定爲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由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三條 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國家電力部門或____省(或自治區、____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佈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佈置;

(6)過高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二份,供電方審覈提出書面意見後,退還用電方一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覈。用電方安裝竣工後,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並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規定的電網高峯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爲0.90以上;

(2)其他100千(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爲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數爲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並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衝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採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第四條 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三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的發生;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並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應向供電方備案,並應採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並在____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並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迴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督促檢查,並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覈。

第五條 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

第六條 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採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採用,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准。

第七條 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範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後支持物爲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

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爲分界點;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

第一基電杆爲分界點;

(4)產權屬於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

第一基電杆爲分界點。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後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於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牆、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徵得供電方同意,並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後,均應及時修復。

第八條 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啓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並檢驗合格後,可用作計費電度表,並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後,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迴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迴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進。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於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表時,供電方應儘速辦理,經檢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範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並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託銀行、農村信用社託收或代

收電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並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抵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並徵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計算。

2.供電方由於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電價爲四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範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經濟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並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爲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爲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並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爲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於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帶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燬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帶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並處以一至二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20元的違約金,並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啓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並再次封存擅自啓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____-____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第十條 合同的修改和變更

本合同生效後,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月____日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月____日

供用電合同書 篇3

合同編號:

供電方:

用電方:

爲規範供電方和用電方行爲,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電力監管條例》、《供電監管辦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供電用電辦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供電方式、供電質量

1.供電方以交流50赫茲、電壓 伏(單相/三相)電源向用電方供電。

2.在電力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供電方應當保證提供的電能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第二條 用電地址、用電容量和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 。

2.用電容量: 千瓦。

3.用電性質: 、 、 。

用電方不得擅自改變用電性質用電、向用電地址外轉供電力,並不得超過上述容量用電。

第三條 用電計量

1.供電方應當在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方使用的電力電量以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爲準。

2.雙方都有保護用電計量裝置完好的義務。如發生用電計量裝置損壞、封印脫落或過負荷燒壞等現象的,用電方應及時告知供電方。因用電方責任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或滅失的,用電方應負責維修或更換;因供電方供電運行原因造成計量裝置故障的,由供電方承擔。

3.用電方同意無償爲供電方的電能計量裝置(包括 ) 提供符合供電方要求的放置地點及位置,且用電方負責處理與該地點位置有關的權利糾紛並承擔相關責任。若用電方收回使用的,應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供電方,並負責無償爲供電方提供另外的、合適的放置地點及位置。裝置遷移費用由用電方負責。

4.供電方必須按規定的週期校驗、輪換計費電能表,並對計費電能表進行不定期檢查。如發現用電計量裝置記錄失常,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法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超出允許範圍時,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按有關規定,退補或追繳相應電量的電費。

第四條 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一)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二)供電方按照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計收電費,並採用簡便有效及便於查詢的方式,將用電量、電費發生額、預存電費金額等信息及時通知用電方。

(三)用電方應當按照國家覈准的電價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結算電費:1.按供電方公佈的時間交費 2.預付電費或先購電。

經用電方與供電方同意採用銀行代扣方式的,另外簽訂補充協議。

(四)用電方應在供電方公佈的交費日期內全額交清電費。具體的交費辦法爲:

第五條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

(一)雙方確認按下列情況界定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和維護管理責任,並承擔法律責任:

1.供電方公用變或用電方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產權、場地、線路通道已移交供電方的,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計費電能表出線端子處。計費電能表和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受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維護管理。

2.用電方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產權、場地、線路通道未移交供電方的,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住宅小區10千伏 線路接入電網的接電點處;產權分界點負荷側受電設施從住宅小區10千伏 線路接電點處至用電方計費電能表(計費電能表除外)處的供配電設施由產權人(企事業單位或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或住宅小區業主共有)維護管理;計費電能表和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維護管理,供電方只實行抄表到戶、計費到戶。

(二)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費電能表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應負責妥爲保護,不得在表前堆放影響抄表、計量準確、安全的物品。計費電能表丟失、損壞或過負荷燒壞的,用電方應及時告知供電方,以便供電方採取措施。

(三)由於供電方原因致使計費電能表發生故障的,由供電方免費換表。不可抗力致使計費電能表發生故障的,由計費電能表產權方出資換表或承擔修理費用。

(四)計費電能表丟失、損壞或過負荷燒壞的,由用電方出資換表或承擔修理費用。

第六條 合同變更和解除

1.供、用電雙方任何一方改變法定地址、聯繫方式、電費開戶銀行、帳號時,應在一週內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任何一方按本合同載明的地址、聯繫方式發出的通知均視爲對方已經收到且瞭解通知的具體內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用電方需變更用電(如:暫停、遷移、改類等)或要求解除合同時,應事先提出申請,並攜帶有關證明文件,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手續。

第七條 違約條款及違約責任

(一)用電方

1.用電方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方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1‰加收電費違約金。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方可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當用電方補交清電費(含電費違約金)後應及時恢復供電。用電方累計3次以上(含3次)發生欠費行爲的,供電方有權要求用電方按預付費方式進行電費結算。

2.用電方發生違約用電行爲和竊電行爲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供電方

1.因故需要中止供電時,供電方應按規定要求事先通知用戶或進行公告。

2.供電方因電力運行事故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電方中斷供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裁決;或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附則

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 附件

1.

2.

上述附件作爲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電方: 用電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身份證住所:

現在住址:

聯繫電話:

郵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用電合同書 篇4

合同編號:________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傳:                電傳:   

郵編:                郵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稅務登記號:             稅務登記號:   

爲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性質

(1)行業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生產班次:________,週休日_____________。   

3.用電容量   供電方認定用電方用電設備總容量爲____千瓦(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表)。

二、供電方式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HZ電源、220/380伏電壓的電_____源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方式採用   

(1)供電方從____線路____公用變____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爲____ 千瓦。   

(2)用電方對供電可靠性有較高要求時,備用電源採用:   

a.供電方從____線路____公用變____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爲____千瓦。   

b.由用電方自備電源。自備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UPS)容量爲千瓦。   

3.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如用電方用電功率因數達不到0.85以上,或用電方諧波注入量、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超過國家標準時,供電方無義務保證其電能質量。用電方應負責採取措施治理,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用電計量  

1.電方根據用電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產權屬供電方。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爲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1)用電計量安置安裝在_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爲安培,無功電能表爲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爲____。用於計量 ____用 電量。   

(2)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爲____安培,無功電能表爲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爲____。用於計量____用電量。   

2.用電方未按電價分類裝表計量時,供電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____用電量,約定按每月____千瓦時計算,或按每月總用電量的____%計算。隨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電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按照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用電容量在100KW及以上時,按國家規定加裝無功電能計量裝置,實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考覈標準爲____。   

(3)按國家規定,供電方對用電方應執行____(分時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爲:   

a.用電方每月____日定期交付。   

b.供電方委託________銀行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c.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額________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________元。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六、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____處。____屬於____。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爲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約定事項   

1.爲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並配合檢查。   

2.用電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3.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由用電方負責保護其完好和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處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4.用電方的自備發電機組要保證與電網閉鎖。經供電方檢查認定的接線方式不得自行變動。用電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電源。否則,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6項處理。

八、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1)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2)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雙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個性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

供用電合同書 篇5

爲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民法典》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 ________ 市 ________ 化工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 市 ________ 供電局。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於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於 ________ 市 ________ 區簽訂供電合同如下:

1.雙方因 ________ 市 ________ 區現只有 ________ 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運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甲方 ________ 千伏變電所現輕負荷運行。爲了解決 ________ 區用戶生產用電,雙方協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 ________ 千伏變電所 ________ 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運行檢修,更換爲 ________ 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運行。乙方同意保留 ________ 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 ________ 千瓦 ________ 安培,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用戶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總電度表減去其它用戶的其餘部分電度數,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用戶和其他用戶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 ________ 區變電所建成後,乙方計劃的10千伏電網供 ________ 區負荷。

6.本合同於 ________ 區變電所建成後失效。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供用電合同書 篇6

單位名稱(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明確供電企業(以不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 。

2.用電性質

(1)行業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 。

(2)用電分類:______________ 。

(3)負荷性質: (重要負荷/一般負荷)。

(4)生產班次:_______________ ,週休日 。

3.用電容量

根據用電方的申請,供電方認定用電方共有___ 個受電點。受電設備的總容量爲:____________ 千伏安。保安容量__________ 千伏安,自備發電容量 _______________千瓦。其中:

受電點受電變壓器__ 臺,共計_________ 千伏安,(多臺變壓器時)運行方式爲_____________ 。

受電點受電高壓電機 ___臺,共計___ 千瓦(視同千伏安),運行方式爲__________ 。

受電點受電變壓器 ___臺,共計___ 千伏安,(多臺變壓器時)運行方式爲______________ 。

受電點受電高壓電機 ___臺,共計 ___千瓦(視同千伏安),運行方式爲____________ 。

二、供電方式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 50赫茲電源,採用 (單/雙/多)電源, (單/雙/多)迴路向用電方供電。

2.主供電源

(1)供電方由 變(配)電站(所)以_____千伏電壓,經出口 開關送出的 (架空線/電纜)專線向用電方 受電點供電。供電容量爲__________ 千伏安(千瓦)。

(2)供電方以 ____千伏電壓,從 線路經 杆。向用電方 受電點供電。供電容量爲____ 千伏安(千瓦)。

(3)供電方由 發電廠以____ 千伏電壓母線,經出口 開關向用電方 受電點直配供電。供電容量爲 ___-千伏安(千瓦)。

3.備用電源

(1)供電方由 變(配)電站(所)以___________ 千伏電壓,經出口 開關進出的 (架空線/電纜)專線向用電方 受電點供電,作爲用電方生產備用電源。供電容量爲________ 千伏安(千瓦)。

(2)供電方以 ________千伏電壓,從 線路經 杆,向用電方 受電點供電,作爲生產備用電源。供電容量爲 ___________千伏安(千瓦)。

4.保安電源

(1)供電方以_____ 千伏 (專用/公用)線路作爲用電方保安電源。保安容量爲 ______千伏安,最小保安電力爲______ 千瓦。

(2)用電方採取下列電或非電的保安措施,防止電網意外斷電對安全產生的影響:

a.自備發電機 ___千瓦。安裝 地點__________,或採用不間斷電源(UPS) 伏安,安裝地點______________ 。

b.非電保安措施是 。

5.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供電力。經供電方委託,用電方同意由其 變電站(線路)向 單位轉供電。轉供用電容量 千伏安,轉供用電電力 千瓦。有關轉供電事宜,由供電方、轉供電方及被轉供電方另行簽訂轉供電協議。

6.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囹《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自)。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剛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應符合國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證規定的電能質或

3.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爲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在用電方每個受電點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爲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採用: (高壓倒計量/低壓倒計量)。

3.用電計量裝置分別裝設在:

a.

b.

C.

4.用電計量裝置主要參數如表:

計量設備名稱型號規格精度計算倍率

5.用電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處不對應時,線路與變壓器損耗由產權所有者負擔。每月 (增加/減少)線報電量應分攤到各類用電量中再分別計算電費。

6.用電方未按電價分類分別配電時,供電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 用電量,約定按每月 千瓦時計算,或按每月總用電量的 %計算,其中,居民生活用電佔照明用電量的 %。隨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電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團數

1.用電方裝設無功補償裝置總容量_____千乏。

其中:電容器_________ 千乏,調相機_________ 千乏。

2.用電方功率因數在用電高峯時應達到 。

3.供電方在用電方處裝設反向無功電能表(或雙向無功表)。用電 方應按天功補償就地平衡原則,合理裝設和投切無功補償裝置。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爲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按照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的電費結算執行 制電價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

基本電費按 (變壓器容量/最大需量)計算。變壓器容量爲:_________ 千伏安。

功率團數調整電費考覈標準爲 。

按國家規定,供電方對用電方應執行 (分時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爲:

a.用電方直接向供電企業交付電費,每月分 次交付。即每月___ 日,預付___ % 日,預付__ %; 日,預付__ %; 日,預付__- %; 日,預付____ %;並於____ 日多退少補結清全部電費。

b.供電方委託 銀行向用電方 (劃撥/收取)電費。每月分 次、(劃撥/收取)。即每月__ 日,劃撥__ %; 日,劃撥 ___%; 日,劃撥___ %; 日,劃撥___ %; 日,劃撥 __%;並於 __日多退少補結清全部電費。

c.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4.根據需要,供電方、用電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

七、調度通訊

1.供電方、用電方均應執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雙方約定,用電方 設備由供電方調度,具體調度事宜由供電方、用電方另行簽訂電力調度協議。

2.雙方約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間通訊聯繫:

供電方採用:________________ 。

用電方採用:________________ 。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 處。 屬於 。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周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用電方受電總開關繼電保護裝置應由供電方整定動日封,用電方不得擅自更動。

3.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4.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並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5.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爲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九、約定事項

1.按國家規定,供電方應在用電方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2.爲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值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並配合檢查。

3.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方應參與事故的分析並協助用電方制訂防範措施。

4.用電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可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5.用電方對受電裝置一次設備和保護控制裝置進行改造或擴建時,應到供電方辦理手續,並經供電方審覈同意後方可實施_

6.用電方的自備發電機組應報供電方備案,需要併網運行的,必須經供電方、用電方簽訂協議後,方可併網運行。

7.______________________ 。

8.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間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多電源供電只停其中一路電源,而其他電源仍可滿足保安需要的。

(2)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項承擔賠償責任。

(3)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日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3.其他違約責任接(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 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 一種方式解決。

十二、供電時間

本合同簽約,且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後,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規定修改符b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3.供電方、用電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合同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4.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 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 。

b. 。

c. 。

d. 。

上述附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簽約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名蓋章) 簽約人:____________________(簽名蓋章)

簽約時間:___ 年___ 月___ 日 簽約時間:___ 年___ 月___ 日

供用電合同書 篇7

供電方:

用電方: 用戶編號:

爲明確雙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義務,依據《供電營業規則》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供電用電辦法》等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用電地址: ,用電性質:居民生活用電

第二條 用電容量: 千瓦;供電方由 線路 變壓器低壓側經低壓供電線路,向用電方供電。

第三條 用電計量: 配 2.0 級 電能表一塊。

第四條 電價、預付費支付及結算方式、電費查詢方式:

(一)電價:供電方按物價部門批准的電價收取電費,如遇電價或其他收費標準調整,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二)用電方同意採用“先支付電費後用電”電費結算支付方式。

1、首次辦理預售電業務用戶,爲防止發生接電後立即停電的情況,用電方應結清已使用電費,並按不低於約定的預存金額預存電費。2、供電方定期按合同約定的電價標準測算乙方剩餘電費餘額,用電方有義務根據供電方提供的各類服務渠道查詢用電信息,瞭解測算電費餘額,在餘額不足時及時續交電費,確保測算電費餘額充足。由於用電方未及時續交電費引起停電,造成的一切後果和損失由用電方承擔。3、當用電方測算電費餘額低於約定的停電閥值時,供電方可對用電方實施停電。用電方續交電費後,當測算電費餘額大於停電閥值,通知供電方恢復供電。4、用電方可根據日常用電情況,填寫以下內容(以下幣種均爲人民幣):(1)用電方首次預存金額:________元(不低於50元)。(2)用電方預警閥值:○30元 ○50元 ○100元○200元。5、用電方停電閥值:_零_元。6、如用電方已簽訂《銀行代扣協議》,當測算電費餘額低於預警閥值時,每次自動代扣的預收金額爲:○50元○100元 ○150元 ○200元,○400元,其他:________元。

(三)結算週期及抄表例日:供電方原則上實行固定結算週期和抄表例日,但如遇特殊情況,供電方可適當調整結算週期及抄表例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結算週期及抄表例日如有變化,以供電方通知爲準。

(四)電費結清期限:若抄表時間爲當月20日前,用電方應於當月抄表之日起10日內結清當月電費;若抄表時間爲當月20日及以後,用電方應於月末前結清當月電費。

(五)對於預存電費,供電方可根據用電方需要,按充值金額開具收款憑證,待抄表週期結算電費後,可開具電費發票。

(六)電費查詢方式:用電方可選擇開通短信提醒服務、關注“南方電網95598”南方電網公司官方微信公衆號、登陸95598網上營業廳( )、撥打95598熱線電話或營業廳櫃檯服務等方式查詢電費。

(七)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的,應當先結清電費後再協商解決。

第五條 通知:雙方約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間通訊聯繫:

(一)供電方通訊方式:市話通訊、號碼:95598

(二)用電方通訊方式:市話通訊、號碼:手機1: ,聯繫人:

(三)依據本合同或有關法律規定,供電方向用電方發出的相關通知(包括催交提醒、停電通知等),供電方可選擇用電方提供的上述任何一種通訊方式向用電方進行通知,包括但不限於短信、通話、電視或報紙公告、用電地址所在社區公告等。用電方應保證上述提供的通訊方式暢通、有效。如上述通訊方式任何一項變更的,用電方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到供電營業廳辦理變更手續。否則,供電方仍按以上方式通知的,視爲已履行通知義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後果由用電方自行承擔。

通知或者法律文書被視爲有效送達的日期應按如下方法確定:1.電話或手機短信通知的,應於電話或手機短信發送成功之日視爲已有效送達;2.以公告方式通知的,應於公告刊登或發出之日視爲有效送達。

第六條 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及維護管理責任:

(一)雙方確認按下列情況之一界定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和維護管理責任:

用電方用電地址所在地供配電設施產權屬於供電方的,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計費電能表出線端子處。計費電能表(包括電能表箱)和分界點電源側供配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更新改造、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受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更新改造、維護管理。

(二)提請用電方注意事項:

1.供配電設施(包括一戶一表設施)由產權方維護管理。產權移交供電方手續辦理完畢前,由產權所有方維護管理;產權移交供電方手續辦理完畢後,由供電方維護管理。

2.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費電能表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應負責妥爲保護,不得在表箱前堆放影響抄表、計量準確、安全的物品。計費電能表丟失、損壞或過負荷燒壞的,用電方應及時告知供電方,以便供電方採取措施。

3.如因供電方責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計費電能表出現或發生故障的,由供電方負責換表,不收費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電方負責賠償。

第七條 約定事項:

(一)在用電方遠程自動化系統正式投入運行後,以遠程自動化系統計量電量爲準;遠程自動化系統未投運或出現故障影響計量準確的,以現場抄表讀數爲準。

(二)用電方應對供電方用電檢查和計費電能表輪換、試驗、故障處理、抄表提供方便。

(三)若用電方未能及時充值導致自動斷電後,用電方須確認用電設備處於關閉狀態,做好安全措施,不要隨意觸摸電路及電器可能帶電部分。

(四) 由於用電方原因未能如期抄錄電錶讀數的,供電方通知用電方待期補抄或暫按上一次用電量計收電費,待下次抄表時一併結清。

(五)若居民用戶房屋變更業主或用電方因買賣、出租、分立、合併、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而在同一用電地址變更用電人的,應當向供電方辦理變更用電手續、清償拖欠的電費。

(六)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實施竊電,用電方竊電的,供電方有權當場中止供電,並要求用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向供電方承擔竊電責任。構成犯罪的,供電方依法提請司法機關處理。

(七)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私自轉供電、私自改變用電性質、私自引入其他電源,以及私自遷址、更動用電計量裝置等均屬違約用電,供電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規定予以處理。

(八)用電方需變更用電性質、增減容量、暫停用電、移表、遷址、更名、分戶、並戶、銷戶、改壓的,應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部門辦理手續,其中變更用電性質、增加容量、遷址、更名、並戶、改壓應另行簽訂合同。

(九)爲保障電網安全和制止違法用電行爲,供電方有權依法進行用電檢查工作,該用電檢查權的行使與否不影響、減輕或免除用電方對其用電設施和設備的安全維護之責。用電方應積極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拖延或拒絕。

(十)用電方連續6個月不用電,也不申請辦理暫停用電手續的,供電方有權銷戶,終止用電方用電。用電方需再用電時,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用電方未按約定的期限內交清電費時,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電費結清期限屆滿次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每日按欠費總額的1‰計算,違約金總額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及違約金的,供電方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中止供電並酌情將欠費情況反饋至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二)因供電方電力運行事故引起用電方家用電器損壞的,供電方應依照《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的規定向用電方賠償損失,供電設施產權不屬於供電方的除外。

(三)用電方擅自遷移、更動或操作計費電能表的,用電方應依照《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的規定向供電方支付每次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四)對僞造、套用他人主體資格申請用電、變更戶名或提供虛假的報裝資料,一經查出並覈實,供電方有權終止對用電方供電、解除合同,並追究用電方責任。

(五)用電方應與供電方結清債務後,才能解除供用電關係;不申請辦理過戶手續而私自過戶的,新用戶應承擔原用電方所負債務。經供電方檢查發現用電方私自過戶時,供電方應通知用電方補辦手續,必要時可中止供電。

(六)用電方應遵守《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用電方違反該條例或細則並危及或危害電力設施的,供電方有權制止並要求用電方改正、採取措施消除隱患或者賠償損失。確已危及電力設施或隨時可能發生危害電力設施,且用電方未改正或未消除隱患的,供電方可對用電方中止供電。

(七)其它違約責任依照《供電營業規則》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供電用電辦法》有關條款處理。

第九條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全部條款已經雙方詳盡閱讀和理解,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若任何一方有異議,須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重新簽訂供用電合同;雙方均無異議的,本合同自動延續同一期限。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由用電行業主管部門調解。協商、調解不成時,任何一方均應向供電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或標準執行。本合同的有關條款因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或標準調整而不適用時,按新的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或標準執行。

★用電方聲明:用電方已詳盡閱讀和理解本合同條款(包括合同中加粗體條款部分),供電方已應用電方要求對上述條款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做出相應的說明,用電方無異議。

供電方:(蓋章) 用電方:(簽字)

代理人:(蓋名) 身份證號碼: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供用電合同書 篇8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傳: 電傳:

郵編: 郵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稅務登記號: 稅務登記號:

爲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臨時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臨時供用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容量

1.臨時用電地址爲 .

2.臨時用電主要用途爲 .

3.用電容量

經供電方確認臨時用電容量爲:

(1)受電變壓器 臺,總容量爲 千伏安;

(2)用電設備 臺,總容量爲 千瓦。

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件。

4.供電貼費

根據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交付供電工程貼費 千伏安(千瓦)× 元/千伏安(千瓦),共計 元。臨時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辦理供電貼費清退手續。

二、供電方式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赫茲臨時電源,採用:

1.高壓供電:供電電壓爲 千伏,從 線路 杆接線供電。供電容量爲 千伏安。

2.低壓供電:供電電壓爲220/380伏,從 公用變供電。供電容量爲 千伏安。

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件《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用電計量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 安培,無功電能表 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 ,電壓互感器變比爲 .

2.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爲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3.用充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處不對應對,線路與變壓器損耗電量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4.供電方設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拆除動、加封、啓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根據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國家規定定期向用電方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遇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1)供電方按規定的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方式採用:

a.用電方以 方式交付電費;

b.供電方委託 根行向用戶收取電費。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山電費保證金額、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 完。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五、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 處。 屬於  .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抓管理。

2.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應負責保護。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如發生丟失或損壞,用電方應負責賠償或修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3.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規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通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爲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約定事項。

1.用電方不得將臨時電源向外轉供電,也不得將臨時電源轉讓給第三人。供電方不受理用電方變更用電事宜q用電方在本合同到期後仍需繼續用電的,應在用電終止前向供電方提出申請,並按規定辦理手續。

臨時供用電合同到期,用電方如不辦理繼續用電手續,供電方將終止對用電方供扒

2.爲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 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七、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 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經雙方約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的其他違約 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 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 一種方式解決。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章規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市調整時測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供用電合同書 篇9

供電方:___________供電局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供電局統一印製

爲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工業用電、非工業用電、普通工業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

3.行業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採用單電源,單迴路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電源

(1)?供電方由_____kV_____變電所[開關站],以_____kV_____線公用線向用電方__________?配電房供電。

(2)?用電容量爲_______________kVA。

(3)?雙方的資產分界點在:跌落熔斷器下樁頭。資產分界點的設備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方。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用電方裝置不併網自備發電機__________臺,容量_____kW,作爲__________備用。

(1)?發電機安裝地點在發電機房。採用低壓電纜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櫃聯接。自備發電機具有_____的接地系統。

(2)?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的切換方式採用手動先斷後通。爲防止用電方自備電源向供電方電網倒送電或誤並列,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採用低壓四極雙投閘刀加機械程序鎖作爲聯鎖,安裝在下列設備上:0.4kV計量櫃閘刀手柄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櫃的四極雙投閘刀手柄間。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3)?用電方內部的配電線路以電纜或絕緣導線敷設。用電方不採用架空裸導線。

4.用電方的正常運行方式:_______________?進線開關運行、發電機冷備用。

5.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私自增加自備電源。

6.供電方依據電網安全、經濟運行原則調整供電方式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在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控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證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爲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以受電點爲計費單元按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數據是供電方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點及安裝情況如下:

計量點_______________裝置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計量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3.設在用電方的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啓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裝、換表及現場校驗後,供電方應對該用電計量裝置加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籤章,並對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方應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校驗、更換。用電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用電方認爲供電方裝設的計量裝置不準時,可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並交付校驗費後,供電方在七天內進行校驗,並將校驗結果告知用電方。如計量裝置的誤差在允許範圍內,則校驗費不退;誤差超出允許範圍,供電方除退還校驗費外,還應按有關規定向用電方退還或補收電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接到供電方校驗結果後_____天內,向供電方的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逾期視同用電方對校驗結果無異議,供電方不再保留該計量裝置原狀。

5.因用電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按國家標準,由用電方負擔其變壓器損耗電量,並分攤到用電方各類用電量中計算電費。

6.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退補電量按《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有關計量法規規定,經雙方協商後處理。供電方設在用電方變電所的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並填寫《計量裝置非正常運行情況報告單》,供電方應儘快處理。

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用電方應根據無功就地平衡的原則,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和隨機補償電容。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爲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2.用電方的高峯、低谷功率因數應達到電網規定的要求。

3.在法定節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電方應根據電網安全運行要求,無條件做好無功補償裝置的投切工作。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及分攤的變壓器損耗電量,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附加價、費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的電費按兩部制電價(基本電費按變壓器容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考覈標準爲0.9)結算。

2.電費結算方式:用電方應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電方交納電費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處理。

4.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付清電費違約金。

七、?調度管理

用電方因線路檢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電方設備,應在七天前向供電方提出停役申請(事故情況除外)。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維護管理。

2.雙方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如遇緊急情況(如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後應於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並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九、?約定事項

1.用電方應按國家規定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

2.當電網負荷緊張時,供電方對用電方負荷實行計劃管理,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3.爲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4.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方應及時參與事故的分析,並協助用電方制訂防範措施。

5.用電方在受電裝置及自備電源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6.用電方需增加不併網自備發電機組時,必須向供電方提出申請。

7.用電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更名、過戶、分戶、並戶、銷戶、改壓和改類)時,應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8.一方改變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等,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十、?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電力法》第六十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由於用電方原因,致使備用電源無法投入的。

(2)?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款承擔賠償責任。

(3)?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以本合同第六節第2條確定的__________個期限日爲準,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公曆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__________天(從分次結算日起計算),供電方即可通過負荷管理系統或其他方式中止對用電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電,由此給用電方帶來的損失(包括限荷跳閘損失),由用電方自行負責,供電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__________天,用電方在欠費交清後(含違約金),恢復供電前,用電方須按《_____》有關規定,向供電方就電費繳納提供擔保。

3.用電方若私自啓封電力負荷管理裝置、解除工作電源、變更控制定值及迴路等,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規定,用電方應承擔每次__________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4.其他違約責任按電力法規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可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供電時間

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後,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法律、政策執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但是合同期滿前半個月一方應當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約終止,否則視爲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滿半個月都依次辦理。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原《供用電合同(協議)》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本頁無正文)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_________________供電局

簽約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略)

供用電合同書 篇10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

爲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性質

(1)行業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生產班次:________________,週休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電容量

供電方認定用電方用電設備總容量爲________千瓦(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表)。

二、供電方式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HZ電源、220/380伏電壓的電__________源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方式採用

(1)供電方從________線路________公用變________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爲________ 千瓦。

(2)用電方對供電可靠性有較高要求時,備用電源採用:

a.供電方從________線路________公用變________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爲________千瓦。

b.由用電方自備電源。自備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UPS)容量爲千瓦。

3.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如用電方用電功率因數達不到0.85以上,或用電方諧波注入量、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超過國家標準時,供電方無義務保證其電能質量。用電方應負責採取措施治理,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用電計量

1.電方根據用電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產權屬供電方。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爲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1)用電計量安置安裝在__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爲安培,無功電能表爲____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爲_______。用於計量 ________用

電量。

(2)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_____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爲________安培,無功電能表爲____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爲________。用於計量________用電量。

2.用電方未按電價分類裝表計量時,供電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________用電量,約定按每月________千瓦時計算,或按每月總用電量的________%計算。隨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電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按照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用電容量在100KW及以上時,按國家規定加裝無功電能計量裝置,實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考覈標準爲________。

(3)按國家規定,供電方對用電方應執行________(分時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爲:

a.用電方每月________日定期交付。

b.供電方委託________________銀行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c.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額________________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________________元。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六、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________處。________屬於________。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爲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約定事項

1.爲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並配合檢查。

2.用電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3.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由用電方負責保護其完好和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處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4.用電方的自備發電機組要保證與電網閉鎖。經供電方檢查認定的接線方式不得自行變動。用電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電源。否則,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6項處理。

八、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1)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2)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雙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個性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3.供電方、用電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合同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4.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____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用電合同書 篇11

合同編號:135328

供電合字第________號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爲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係,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_____》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供電方電力可供量,用電方計劃用電量,用電時間

二、設備安裝費用的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電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合同在執行中發行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_____,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有效期: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供、用方各執一份,副本送________銀行、________工商局(所)各一份備案。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電合同書 篇12

供電方:___________供電局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供電局統一印製

爲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 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工業用電、非工業用電、普通工業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

3.行業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採用單電源,單迴路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電源

(1) 供電方由_____kV_____變電所[開關站],以_____kV_____線公用線向用電方__________ 配電房供電。

(2) 用電容量爲_______________kVA。

(3) 雙方的資產分界點在:跌落熔斷器下樁頭。資產分界點的設備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方。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用電方裝置不併網自備發電機__________臺,容量_____kW,作爲__________備用。

(1) 發電機安裝地點在發電機房。採用低壓電纜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櫃聯接。自備發電機具有獨立的接地系統。

(2) 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的切換方式採用手動先斷後通。爲防止用電方自備電源向供電方電網倒送電或誤並列,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採用低壓四極雙投閘刀加機械程序鎖作爲聯鎖,安裝在下列設備上:0.4kV計量櫃閘刀手柄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櫃的四極雙投閘刀手柄間。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3) 用電方內部的配電線路以電纜或絕緣導線敷設。用電方不採用架空裸導線。

4.用電方的正常運行方式:_______________ 進線開關運行、發電機冷備用。

5.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私自增加自備電源。

6.供電方依據電網安全、經濟運行原則調整供電方式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三、 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在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控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證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爲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四、 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以受電點爲計費單元按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數據是供電方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點及安裝情況如下:

計量點_______________裝置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 計量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3.設在用電方的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啓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裝、換表及現場校驗後,供電方應對該用電計量裝置加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籤章,並對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方應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校驗、更換。用電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用電方認爲供電方裝設的計量裝置不準時,可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並交付校驗費後,供電方在七天內進行校驗,並將校驗結果告知用電方。如計量裝置的誤差在允許範圍內,則校驗費不退;誤差超出允許範圍,供電方除退還校驗費外,還應按有關規定向用電方退還或補收電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接到供電方校驗結果後_____天內,向供電方的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逾期視同用電方對校驗結果無異議,供電方不再保留該計量裝置原狀。

5.因用電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按國家標準,由用電方負擔其變壓器損耗電量,並分攤到用電方各類用電量中計算電費。

6.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退補電量按《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有關計量法規規定,經雙方協商後處理。供電方設在用電方變電所的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並填寫《計量裝置非正常運行情況報告單》,供電方應儘快處理。

五、 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用電方應根據無功就地平衡的原則,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和隨機補償電容。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爲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2.用電方的高峯、低谷功率因數應達到電網規定的要求。

3.在法定節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電方應根據電網安全運行要求,無條件做好無功補償裝置的投切工作。

六、 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及分攤的變壓器損耗電量,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附加價、費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的電費按兩部制電價(基本電費按變壓器容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考覈標準爲0.9)結算。

2.電費結算方式:用電方應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電方交納電費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處理。

4.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付清電費違約金。

七、 調度管理

用電方因線路檢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電方設備,應在七天前向供電方提出停役申請(事故情況除外)。

八、 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維護管理。

2.雙方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如遇緊急情況(如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後應於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並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九、 約定事項

1.用電方應按國家規定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

2.當電網負荷緊張時,供電方對用電方負荷實行計劃管理,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3.爲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4.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方應及時參與事故的分析,並協助用電方制訂防範措施。

5.用電方在受電裝置及自備電源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6.用電方需增加不併網自備發電機組時,必須向供電方提出申請。

7.用電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更名、過戶、分戶、並戶、銷戶、改壓和改類)時,應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8.一方改變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等,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十、 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 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電力法》第六十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由於用電方原因,致使備用電源無法投入的。

(2) 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款承擔賠償責任。

(3) 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 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 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以本合同第六節第2條確定的__________個期限日爲準,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公曆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__________天(從分次結算日起計算),供電方即可通過負荷管理系統或其他方式中止對用電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電,由此給用電方帶來的損失(包括限荷跳閘損失),由用電方自行負責,供電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__________天,用電方在欠費交清後(含違約金),恢復供電前,用電方須按《民法典》有關規定,向供電方就電費繳納提供擔保。

3.用電方若私自啓封電力負荷管理裝置、解除工作電源、變更控制定值及迴路等,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規定,用電方應承擔每次__________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4.其他違約責任按電力法規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 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可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 供電時間

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後,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 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法律、政策執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但是合同期滿前半個月一方應當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約終止,否則視爲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滿半個月都依次辦理。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原《供用電合同(協議)》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上述附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本頁無正文)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_________________供電局

簽約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略)

供用電合同書 篇1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化工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供電局。

甲乙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於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簽訂供電合同如下:

爲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民法典》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雙方因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現只有_________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運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

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現輕負荷運行。

爲了解決_________區用戶生產用電,雙方協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運行檢修,更換爲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運行。

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培,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用戶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總電度表減去其它用戶的其餘部分電度數,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用戶和其他用戶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後,乙方計劃的_____千伏電網供_________區負荷。

6.本合同於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後失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供用電合同書 篇14

訂立合同雙方:

供電單位: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__,以下簡稱用電方。

爲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_

2.受電電壓:__千伏__線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運幅度爲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爲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爲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爲±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爲±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臺,__千伏安__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爲__年,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並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爲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爲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爲3個月,逾期註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爲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後,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算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佈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佈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方審覈提出書意見後,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覈。用電方安裝竣工後,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並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峯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爲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爲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爲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並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衝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採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並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供電方備案,並應採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並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並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迴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並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覈。

2.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設備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3)供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採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採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民爐,應經供電局批准。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範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後支持物爲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爲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杆爲分界點,第一基電杆屬供電方;

(4)產權屬於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杆爲分界點(第一基電杆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採用電纜供電的,本着便於維護管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後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於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牆、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徵得供電方同意,並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後,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_____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啓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並檢驗合格後,可用作計費電度表,並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後,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迴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迴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於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信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供電方應儘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範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_____。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並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託銀行、農村信用社託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並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並徵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計算。

2.供電方由於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爲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範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並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爲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爲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予以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並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爲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於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燬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並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並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啓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並再次封存擅自啓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20至50元的罰金。用電方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八、其它

本合同生效後,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____等單位各留存1份。

供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繫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用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繫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簽約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約地點:

供用電合同書 篇15

居民生活供用電合同

爲了明確電力客戶(以下簡稱用電方)與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用方)在電力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_____》、《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根據用電方自願申請,供電方同意向用電方提供用電類別爲居民生活用電、供電容量爲_______千瓦、______相______線、額定頻率爲50赫茲、額定電壓爲______伏的電力。

2、本合同所指電價系國家定價。用電方可選擇執行以下一種電價:

居民生活用電電價:

居民生活用電峯谷電價。用電方按規定交納電能計量裝置改造費_____元,供電方負責安裝峯谷分時計量電能表。自裝表接電之日起,用電方一年內不得變更峯谷用電。滿一年後,用電方如要求變更爲執行居民生活用電電價的,應到當地供電營業廳按規定辦理變更用電手續,但用電方交納的峯谷電價電能計量裝置改造費不再退回,供電方也不再向用電方收取其他費用。

3、供電方按國家規定裝設用電計量裝置,該裝置安裝在用電方,其記錄作爲結算電費的依據。用電方應對用電計量裝置負責保管,如發現封印損壞或脫落應及時通知供電方,供電方應及時維修和處理。用電方應在本合同約定的容量範圍內用電,因用電方原因造成用電計量裝置損壞的,由用電方按電力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賠償。

4、用電方認爲供電方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有權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在允許範圍內,則校驗費用由用電方負擔;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超出允許範圍時,則校驗費由供電方負擔。用電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15天內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用電方在申請驗表期間,其電費仍應按期交納,驗表結果確認後,再行退補電費。

5、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私自轉供電、私自改變用電性質、私自引入其他電源,以及私自遷址、更動用電計量裝置等均屬違約用電,應對由此造成的人身觸電傷亡和電(氣)器火災等事故承擔責任,供電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6、用電方私自開啓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繞表用電和其他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失準的行爲均屬竊電行爲,供電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7、供電方實行定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結算電費,用電方應在通知的期限內向供電方繳納電費。逾期不繳清電費的,用電方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計算。經供電方催繳,用電方仍未付清所欠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方依法中止供電。用電方一旦付清所欠電費和違約金,供電方應在24小時內恢復供電。

8、計費電能表的出線端處爲雙方產權分界點,依此點指向供電電源側的線路、電能表等配電設施均屬供電方所有,計費電能表的出線端處指向用電側的線路及防觸、漏電的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俗稱漏電保護器)等用電設施均屬用電方所有。雙方按其產權歸屬,各自承擔運行維護等責任。

9、供電方應保證供電質量。用電方應安全用電,並裝設漏電保護器。因供電方電力運行事故造成家用電器損壞的,按《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10、本合同在供電方裝表接電後生效,其他未及事宜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辦理。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供電方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年?月?日簽訂時間:年?月?日

供用電合同書 篇16

供電方:________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甲方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爲明確供、用雙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乙方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類別:____________ ,用電容量__________________KW(A)。

二、供電方式

甲方從____________線路____________配電變壓器以____________相____________伏電壓向乙方供電。

三、供配電設施產權劃分及維護管理

經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________ 處,____________屬於乙方。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甲方,由甲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乙方,由乙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四、用電計量

1. 根據乙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爲甲方向乙方計算電量的依據。

2. 乙方安裝的計量裝置爲______型______安培電能表______只和______型____安培電能表___只,電流互感器______/5______只,該電能表及互感器經法定計量單位檢定合格。

3. 按國家計量法規的規定,乙方計量裝置應一律強制性週期檢定,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並付檢定費用。

五、電費收取

1.甲方按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有管理權的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價,定期向乙方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執行。

2.甲方按每月7-10日抄表,次月1-5日向乙方收取電費。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憑電費發票到甲方查實,如確屬有誤,按多退少補的原則辦理。

六、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1.乙方若對甲方執行電價、收費標準有質疑時,可向價格管理部門投訴,若確屬甲方執行標準有誤,由甲方予以糾正。

2.甲方可不定期對乙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配合。

3.安裝在乙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管理權屬甲方,乙方不能私自遷移、拆裝、鎖封。乙方若對計量裝置的計量有質疑時,可到法定計量單位檢定校驗。

4.乙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如用電方不能按期完清電費,供電方在約定用電方交費期的最後一日的次日上午10時爲中止供電時間,無須另行通知。

5.乙方不能按期足額向甲方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電費違約金,電費違約金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八條相關規定計算。乙方若無正當理由拒交電費及電費違約金,甲方有權中止供電。

6.嚴禁竊電和違章用電。乙方若有竊電及違章用電行爲時,甲方有權按供用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中止供電。

7.乙方有自備電源時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保證與電網閉鎖,不得向甲方電網倒送電源,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安全後果全部由乙方自行負責。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辦理。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期滿後雙方若無爭議,可繼續有效。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代表簽字有效。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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