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開招標採購合同書(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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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開招標採購合同書 篇1

合同編號:

政府公開招標採購合同書(通用3篇)

買方:

賣方:

項目名稱:

貨物名稱:

簽署日期:

買方項目(項目名稱)中所需(貨物名稱)經(招標人)以號招標文件在國內(公開/邀請)招標。

經評標委員會評定,(賣方)爲中標人。

買、賣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條款和條件,簽署本合同。

合同書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應該認爲是一個整體,彼此相互解釋,相互補充。

組成合同的多個文件的優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1.1本合同書

1.2中標通知書

1.3協議

1.4投標文件(含澄清文件)

1.5招標文件(含招標文件補充通知)

2.貨物和數量

本合同貨物:

數量:

3.合同總價

本合同總價爲元人民幣。

分項價格:

4.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爲:

5.本合同貨物的交貨時間及交貨地點

交貨時間:

交貨地點:

6.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全權代表簽署、加蓋單位印章並由賣方遞交履約保證金後生效。

買方:賣方:

名稱:(印章)名稱:(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授權代表(簽字):授權代表(簽字):

地址:地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話:電話:

組織機構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合同一般條款

1.定義本合同中的下列術語應解釋爲:

1.1“合同”係指買賣雙方簽署的、合同格式中載明的買賣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構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2“合同價”係指根據合同約定,賣方在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後買方應付給賣方的價格。

1.3“貨物”係指賣方根據合同約定須向買方提供的一切設備、機械、儀表、備件,包括工具、手冊等其他相關資料。

“服務”係指根據合同約定賣方承擔與供貨有關的輔助服務,如運輸、保險及安裝、調試、提供技術援助、培訓和其他類似的服務。

1.4“買方”係指與中標人簽署供貨合同的單位(含最終用戶)。

1.5“賣方”係指根據合同約定提供貨物及相關服務的中標人。

1.6“現場”係指合同約定貨物將要運至和安裝的地點。

1.7“驗收”係指合同雙方依據強制性的國家技術質量規範和合同約定,確認合同項下的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活動。

2.技術規範

提交貨物的技術規範應與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技術規範附件(如果有的話)及其投標文件的技術規範偏差表(如果被買方接受的話)相一致。

若技術規範中無相應說明,則以國家有關部門最新頒佈的相應標準及規範爲準。

3.知識產權

賣方應保證買方在使用該貨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時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和工業設計權等的起訴。

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權指控,賣方須與第三方交涉並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責任、費用和經濟賠償。

4.包裝要求

4.1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賣方提供的全部貨物,均應採用本行業通用的方式進行包裝,且該包裝應符合國家有關包裝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包裝應適應於遠距離運輸、防潮、防震、防鏽和防粗暴裝卸,確保貨物安全無損,運抵現場。

由於包裝不善所引起的貨物鏽蝕、損壞和損失均由賣方承擔。

4.2每件包裝箱內應附一份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

5.裝運標誌

5.1.賣方應在每一包裝箱的四側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樣做出下列標記:

收貨人:

合同號:

裝運標誌:

收貨人代號:

目的地:

貨物名稱、品目號和箱號:

毛重/淨重:

尺寸(長×寬×高以釐米計):

5.2如果貨物單件重量在2噸或2噸以上,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兩側用中文和適當的運輸標記,標明“重心”和“吊裝點”,以便裝卸和搬運。

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運輸的不同要求,賣方應在包裝箱上清楚地標有“小心輕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樣和其他適當的標誌。

6.交貨方式

6.1交貨方式一般爲下列其中一種,具體在合同特殊條款中規定。

6.1.1現場交貨:賣方負責辦理運輸和保險,將貨物運抵現場。

有關運輸和保險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

所有貨物運抵現場的日期爲交貨日期。

6.1.2工廠交貨:由賣方負責代辦運輸和保險事宜

運輸費和保險費由買方承擔。

運輸相關部門出具收據的日期爲交貨日期。

6.1.3買方自提貨物:由買方在合同規定地點自行辦理提貨。

提單日期爲交貨日期。

6.2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天以前以電報或傳真形式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包裝箱件數、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和備妥交貨日期通知買方。

同時賣方應用掛號信將詳細交貨清單一式份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規格、數量、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包裝箱件數和每個包裝箱的尺寸(長×寬×高)、貨物總價和備妥待交日期以及對貨物在運輸和倉儲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通知買方。

6.3在現場交貨和工廠交貨條件下,賣方裝運的貨物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數量或重量。

否則,賣方應對超運部分引起的一切後果負責。

7.裝運通知

7.1在現場交貨和工廠交貨條件下的貨物,賣方通知買方貨物已備妥待運輸後24小時之內,應將合同號、貨名、數量、毛重、總體積(立方米)、發票金額、運輸工具名稱及裝運日期,以電報或傳真通知買方。

7.2如因賣方延誤將上述內容用電報或傳真通知買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損失應由賣方負責。

8.保險

8.1如果貨物是按現場交貨方式或工廠交貨方式報價的,由賣方按照發票金額的%辦理“一切險”;如果貨物是按買方自提貨物方式報價的,其保險由買方辦理。

9.付款條件

9.1付款條件見。

10.技術資料

10.1合同項下技術資料(除合同特殊條款規定外)將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後天之內,賣方應將每臺設備和儀器的中文技術資料一套,如目錄索引、圖紙、操作手冊、使用指南、維修指南或服務手冊和示意圖寄給買方。

10.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資料應包裝好隨同每批貨物一起發運。

10.3如果買方確認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不完整或在運輸過程中丟失,賣方將在收到買方通知後天內將這些資料免費寄給買方。

11.質量保證

11.1賣方須保證貨物是全新、未使用過的,並完全符合強制性的國家技術質量規範和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性能和技術規範等的要求。

11.2賣方須保證所提供的貨物經正確安裝、正常運轉和保養,在其使用壽命期內須具有符合質量要求和產品說明書的性能。

在貨物質量保證期之內,賣方須對由於設計、工藝或材料的缺陷而發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負責。

11.3根據買方按檢驗標準自己檢驗結果或委託有資質的相關質檢機構的檢驗結果,發現貨物的數量、質量、規格與合同不符;或者在質量保證期內,證實貨物存在缺陷,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買方應儘快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

賣方在收到通知後天內應免費維修或更換有缺陷的貨物或部件。

11.4如果賣方在收到通知後天內沒有彌補缺陷,買方可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由此引發的風險和費用將由賣方承擔。

11.5除“合同特殊條款”規定外,合同項下貨物的質量保證期爲自貨物通過最終驗收起個月。

12.檢驗和驗收

12.1在交貨前,賣方應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性能、數量和重量等進行詳細而全面的檢驗,並出具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文件。

該文件將作爲申請付款單據的一部分,但有關質量、規格、性能、數量或重量的檢驗不應視爲最終檢驗。

12.2貨物運抵現場後,買方應在日內組織驗收,並製作驗收備忘錄,簽署驗收意見並報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12.3買方有在貨物製造過程中派員監造的權利,賣方有義務爲買方監造人員行使該權利提供方便。

12.4製造廠對所供貨物進行機械運轉試驗和性能試驗時,賣方必須提前通知買方。

13.索賠

13.1如果貨物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等與合同不符,或在第11.5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內證實貨物存有缺陷,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買方有權根據有資質的權威質檢機構的檢驗結果向賣方提出索賠(但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或運輸相關部門承擔的除外)。

13.2在根據合同第11條和第12條規定的檢驗期和質量保證期內,如果賣方對買方提出的索賠負有責任,賣方應按照買方同意的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解決索賠事宜:

13.2.1在法定的退貨期內,賣方應按合同規定將貨款退還給買方,並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手續費、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費、裝卸費以及爲保護退回貨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費用。

如已超過退貨期,但賣方同意退貨,可比照上述辦法辦理,或由雙方協商處理。

13.2.2根據貨物低劣程度、損壞程度以及買方所遭受損失的數額,經買賣雙方商定降低貨物的價格,或由有權的部門評估,以降低後的價格或評估價格爲準。

13.2.3用符合規格、質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貨物來更換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補缺陷部分,賣方應承擔一切費用和風險並負擔買方所發生的一切直接費用。

同時,賣方應按合同第11條規定,相應延長修補或更換件的質量保證期。

13.3如果在買方發出索賠通知後天內,賣方未做答覆,上述索賠應視爲已被賣方接受。

如賣方未能在買方提出索賠通知後天內或買方同意的更長時間內,按照本合同第13.2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方法解決索賠事宜,買方將從合同款或從賣方開具的履約保證金保函中扣回索賠金額。

如果這些金額不足以補償索賠金額,買方有權向賣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補償。

14.遲延交貨

14.1賣方應按照“貨物需求一覽表及技術規格”中買方規定的時間表交貨和提供服務。

14.2如果賣方無正當理由遲延交貨,買方有權提出違約損失賠償或解除合同。

14.3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賣方遇到不能按時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不能按時交貨的理由、預期延誤時間通知買方。

買方收到賣方通知後,認爲其理由正當的,可酌情延長交貨時間。

15.違約賠償

15.1除合同第16條規定外,如果賣方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買方可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按每週遲交貨物或未提供服務交貨價的%計收。

但違約金的最高限額爲遲交貨物或沒有提供服務的合同價的%,一週按7天計算,不足7天按一週計算。

如果達到最高限額,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16.不可抗力

16.1如果雙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時,履行合同的期限應予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相當於不可抗力所影響的時間。

16.2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的事故發生後儘快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事故發生後天內,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送達另一方。

16.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內容有變更必要的,雙方應通過協商在日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終止。

17.稅費

17.1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18.合同爭議的解決

18.1因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可通過合同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如自協商開始之起日內得不到解決,雙方應將爭議提交同級政府採購辦公室調解。

調解不成的(只能選擇一種):

18.1可以申請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18.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8.3仲裁裁決爲最終裁決,當事人一方在規定時間內不履行仲裁機構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8.4仲裁費用和訴訟費用除仲裁機構或法院另有裁決外,應由敗訴方負擔。

19.違約解除合同

19.1在賣方違約的情況下,買方經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機關審批後,可向賣方發出書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終止合同。

同時保留向賣方追訴的權利。

19.1.1賣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限期或買方同意延長的限期內,提供全部或部分貨物的;

19.1.2賣方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其他主要義務的;

19.1.3買方認爲賣方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欺詐行爲的。

“欺詐行爲”定義如下:

“受賄行爲”是指提供/給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來影響買方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的行爲。

“欺詐行爲”是指爲了影響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以謊報事實的方法,損害買方利益的行爲。

19.2在買方根據上述第19.1條規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同意的方式,購買與未交付的貨物類似的貨物或服務,賣方應承擔買方購買類似貨物或服務而產生的額外支出。

部分解除合同的,賣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0.破產終止合同

20.1如果賣方破產或無清償能力時,買方經報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後,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通知賣方,提出終止合同而不給賣方補償。

該合同的終止將不損害或不影響買方已經採取或將要採取任何行動或補救措施的權利。

21.轉讓和分包

21.1政府採購合同不能轉讓。

21.2經買方和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事先書面同意賣方可以將合同項下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分包後不能解除賣方履行本合同的責任和義務,接受分包的人與賣方共同對買方連帶承擔合同的責任和義務。

22.合同修改

22.1買方和賣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本合同,但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如必須對合同條款進行改動時,當事人雙方須共同簽署書面文件,作爲合同的補充,並報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23.通知

23.1本合同任何一方給另一方的通知,都應以書面形式發送,而另一方也應以書面形式確認併發送到對方明確的地址。

24.計量單位

24.1除技術規範中另有規定外,計量單位均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25.適用法律

25.1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進行解釋。

26.履約保證金

26.1賣方應在合同簽訂後天內,按約定的方式向買方提交合同總價(不超過5%)的履約保證金。

26.2履約保證金用於補償買方因賣方不能履行其合同義務而蒙受的損失。

26.3履約保證金應使用本合同貨幣,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26.3.1買方可接受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和營業的銀行,按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買方可接受的格式。

26.3.2支票、匯票或現金。

26.4如果賣方未能按合同規定履行其義務,買方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取得補償。

質量保證期結束後三十(30)天內,買方將把履約保證金退還賣方。

27.合同生效和其它

27.1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合同內容的確定應以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爲基礎,不得違背其實質性內容。

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買方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合同將在雙方簽字蓋章並由賣方遞交履約保證金後開始生效。

27.2本合同壹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和各執份。

市政府採購辦公室備案份,市政府採購中心存檔份。

政府公開招標採購合同書 篇2

政府公開招標採購合同書

甲方(買方):

乙方(賣方):

根據 年 月 日南寧市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結果,甲方接受乙方對本項目的投標,甲、乙雙方同意簽署本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1. 採購內容

1.1 貨物名稱:詳見合同附件中報價表

1.2 數量(單位):詳見合同附件中報價表

1.3 品牌、廠家、型號、規格、配置:詳見合同附件中投標產品技術資料表(投標產品技術資料表與澄清函不一致的以澄清函爲準)

1.4 技術參數:詳見合同附件中投標產品技術資料表

1.5 工程承包範圍(如有工程量清單則填寫):

2. 合同金額

2.1 本合同金額爲(大寫)人民幣       (¥      )。(詳見報價表)

3. 交貨要求

3.1 交貨期:

3.2 交貨地點:

3.3 交貨方式:

3.4 乙方必須按投標文件承諾的技術參數、性能要求、質量標準等向甲方提供全新、完整、未經使用的貨物。

4. 履約保證金

4.1 乙方交納(大寫)人民幣       (¥ 元)作爲本合同的履約保證金。

4.2 履約保證金作爲違約金的一部分用於補償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義務而蒙受的損失。

5. 質量保證及售後服務

5.1 質量保證期 年(自交貨驗收合格之日起計)。

5.2 質量保證金爲(大寫)人民幣       (¥ )。

5.3履約保證金自乙方按合同約定交貨驗收合格之日起轉爲質量保證金。在質保期內乙方提供的貨物質量和服務符合合同約定,經驗收合格,質保期滿後乙方向甲方辦理退付手續,甲方將在收到完整且合格的退付申請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以轉賬或電匯方式無息退還乙方。

5.4 如乙方提供的貨物在使用過程中發生質量問題,乙方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後應在 小時內到達甲方指定現場,按國家及行業標準對故障進行及時處理。

5.5 乙方提供的貨物在質量保證期內因貨物本身的質量問題發生故障,乙方應負責免費更換。對達不到技術要求者,根據實際情況,經雙方協商,可按以下辦法處理:

(1)更換:由乙方承擔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2)貶值處理:由甲乙雙方合議定價;

(3)退貨處理:乙方應退還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時應承擔與該貨物相關的直接費用(運輸、保險、檢驗、合同款利息及銀行手續費等)。

5.6 在質量保證期內,乙方負責處理解決貨物出現的質量及安全問題並承擔一切費用,所有非故意性損壞以及正常使用範圍內造成的損壞均要免費維修,因人爲因素出現的故障不在免費保修範圍內,但乙方也要積極幫助採購人修理,並提供優惠價格的配件和服務。

5.7 超過質量保證期的貨物,乙方提供終生維修、保養服務,維修時只收部件成本費。

5.8 乙方隨時優惠提供備品備件,優惠提供產品更新、改造服務。

5.9 其他售後服務要求: 按投標文件商務條款偏離表及澄清函(商務條款偏離表與澄清函不一致的以澄清函爲準)內容執行。

6. 合同款支付

6.1 付款方式:

6.2 支付合同款時,由甲方按照合同約定向南寧市財政局提交完整且合格的支付申請材料;南寧市財政局按財政國庫直接支付程序將款項直接支付給供應商。

6.3.1 當採購數量與實際使用數量不一致時,甲方可以在報經南寧市財政局審覈同意後,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供應商應根據實際使用數量供貨,合同的最終結算金額按實際使用數量乘以成交單價進行計算。結算經南寧市審計局或南寧市公共投資審計中心審定。

6.3.2工程量清單部分不管數量增減多少,均按中標單價執行,即按實際施工安裝數量乘以中標單價計算。

6.4因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項目、工程量變化的,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使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使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則有定額的套定額計算(土石方除外),其中材料價格有信息價的按施工期間的信息價進行計算,無信息的按市場價;無定額可套的,根據市場價格協商;新增項目的單價必須經財政部門審定。

6.4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採購人暫停採購活動,並延期支付合同款。

7. 產權

7.1 乙方保證所提供的貨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

7.2 乙方保證所交付貨物的所有權完全屬於乙方且無任何抵押、查封等產權瑕疵。如乙方所交付貨物有產權瑕疵的,視爲乙方違約,按照本合同第11.3項的約定處理。但在已經全部支付完合同款後才發現有產權瑕疵的,乙方除了支付違約金還應負擔甲方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

8. 技術資料

8.1 甲方向乙方提供採購貨物的有關技術要求。

8.2 乙方應在採購文件規定的時間向甲方提供使用貨物的有關技術資料。

8.3 沒有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甲方提供的有關合同或任何合同條文、規格、計劃、圖紙、樣品或資料提供給與履行本合同無關的其他任何人。即使向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人員提供,也應注意保密並限於履行合同的必需範圍。

9. 貨物包裝、發運及運輸

9.1 乙方應在貨物發運前對其進行滿足運輸距離、防潮、防震、防鏽和防破損裝卸等要求包裝,以保證貨物安全運達甲方指定地點。

9.2 使用說明書、質量檢驗證明書、保修單據、隨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單一併附於貨物內。

9.3 乙方在貨物發運手續辦理完畢後24小時內或貨到甲方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以準備接貨。

9.4 貨物在交付甲方前發生的風險均由乙方負責。

9.5 貨物在規定的交付期限內由乙方送達甲方指定的地點視爲交付,乙方同時需通知甲方貨物已送達。

10. 調試和驗收

10.1 乙方將貨物運達約定的交貨地點後,甲方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乙方提交的貨物依據招標文件的要求、投標文件的承諾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現場初步驗收。對外觀、說明書符合要求的,給予簽收;對不符合要求或有質量問題的貨物不予簽收,可立即要求退換,乙方不得拒絕和延誤。

10.2 乙方交貨前應對產品作出全面檢查和對驗收文件進行整理,並列出清單,作爲甲方收貨驗收和使用的技術條件依據,檢驗的結果應隨貨物交甲方。

10.3 甲方對乙方提供的貨物在使用前進行調試時,乙方需負責安裝並培訓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員,並協助甲方一起調試,直到符合技術要求,甲方纔做最終驗收。

10.4 驗收時乙方必須在現場,驗收完畢後作出驗收結果報告。

10.5 對技術複雜的貨物,甲方可請國家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參與驗收,並由其出具質量檢測報告,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11. 違約責任

11.1 甲方無正當理由拒收貨物的,甲方向乙方償付拒收合同款總值的百分之五違約金。

11.2 甲方無故逾期驗收或辦理合同款支付手續的,甲方應按逾期付款總額每日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1.3 乙方逾期交付貨物的,乙方應按逾期交貨總額每日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由甲方從待付合同款中扣除。乙方逾期超過本合同約定交貨日期10個工作日不能交貨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貨或因其他違約行爲導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值百分之五的違約金,如造成甲方損失超過違約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繼續承擔賠償責任。

11.4 乙方所交的貨物品種、型號、規格、技術參數、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及採購文件規定標準的,甲方有權拒收該貨物,乙方願意更換貨物但逾期交貨的,按乙方逾期交貨處理。乙方拒絕更換貨物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合同。

12. 不可抗力事件處理

12.1 在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不能履行合同,則合同履行期可延長,其延長期與不可抗力影響期相同。

12.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應立即通知對方,並寄送有關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明。

12.3 不可抗力事件延續120天以上,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確定是否繼續履行合同。

13. 訴訟

13.1 雙方在執行合同中所發生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合同簽訂地法院起訴,合同簽訂地在此約定爲廣西南寧市。

14. 合同生效及其它

14.1 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

14.2 合同執行中涉及採購資金和採購內容修改或補充的,須經市財政部門審批,並籤書面補充協議報南寧市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方可作爲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4.3 下述合同附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並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中標通知書;

(2)履約保證金交納證明;

(3)招標文件項目需求一覽表;

(4)招標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5)報價表;

(6)投標產品技術資料表、商務條款偏離表;

(7)中標供應商澄清函;

(8)其他與本合同相關的資料。

14.4 本合同未盡事宜,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條文執行。

14.5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開戶名稱:

銀行賬號: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政府公開招標採購合同書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需雙方根據 年 月 日 設備項目談判結果和談判文件的要求,並經雙方協調一致,訂立本採購合同。

一、合同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的所有內容是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合同金額: (以上價款以人民幣進行結算)

《採購貨物清單》

序號採購項目品牌產地 配置及說明 數量 投標單價(元)投標總價(元)

最終數量按實結算,結算按以上單價。

三、設備質量要求及供方對質量負責條件和期限:

供方提供的設備必須是現貨、全新,符合招標貨物要求的規格型號和技術指標。供方對設備提供 年的維修保養期,保養期內非因需方的人爲原因而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供方負責包修、包換或者包退,並承擔調換或退貨的實際費用。供方不能修理和不能調換,按不能交貨處理。

四、安裝完畢時間:

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供方應隨設備向使用單位提供材質的質保書。

六、中標的投標方的保證金整轉爲履約保證金,在質保期滿一年無質量問題後七天內退還(不計息)。

七、付款方式

全部貨到工地驗收合格後七天內支付合同價款的7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七天內付清全部貨款。貨款憑發票、合同、政府採購資金結算單、政府採購驗收單由財政直接支付。

八、違約責任

1.需方(使用單位)無正當理由拒收設備,拒付貨款的,需方向供方償付設備款總值的百分之三十違約金。

2.需方逾期支付貨款的,需方向供方每日償付欠款總額千分之(二~五)的違約金。

3.供方所交付的品種、型號、規格、數量、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標準的,需方有權拒絕。供方向需方償付貨款總額的百分之三十的違約金。

4.供方逾期交貨的,供方向需方每日償付貨款總額千分之(二~五)的違約金。

5.供方逾期三十日不能交貨的,視爲不能履約,則供方向需方支付貨款總額百分之三十的違約金。

九、因設備的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由 政府有關部門或其指定的技術單位進行質量鑑定,該鑑定結論是終局的,供需雙方應當接受。

十、本合同發生爭議產生的訴訟,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 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六份,供需雙方各執二份, 採招辦和 政府採購中心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加蓋 政府採購和招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專用章印章後方爲有效。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增加條款或補充協議的形式加以補充,但增加或補充協議的條款不得對招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供方(蓋章): 需方(蓋章):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 談判邀請函

經研究決定,就 進行競爭性談判採購,歡迎國內有供貨能力的廠(商)家參加投標。

1.採購編號:

2.採購項目容:

3.供應商的資格要求:凡國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以上設備生產、銷售或代理能力的,並具有較強經濟實力、良好信譽和售後服務能力的廠(商)家。

4.購買談判文件時間和地點:於 年 月 日至 月 日工作時間(節假日除外)到 政府採購中心購買談判文件和投標書。本標書售價 元(如需郵寄另加 元),售後不退。

5.技術答疑:投標人需澄清的問題以傳真方式於 月 日 時前傳至採購人或採購中心。

6.購買標書時,必須攜帶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法人委託書、公司簡介、近二年的業績及其它資料。

7.談判時間:

8.談判地點:

9.投標方應於 年 月 日 時前向招標方提供投標保證金標一 元整、標二 元整、標三 元整。

附件二 談判項目要求

1.本次採購的項目是 ,具體內容和數量詳見《談判貨物一覽表》。

2.投標方要求爲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對所供貨物有維護能力,有相當的經濟實力和良好信譽,並且有較強的售後服務能力的廠(商)家。

3.投標方所提供的貨物須爲全新、原裝,符合國家質量檢測標準或具有中國商檢部門合格證明,並符合《談判貨物一覽表》中要求的規格型號和技術性能。

4.投標方須提供至少一年的質量保證期(設備另有超過一年質保規定的,按原規定執行)。

5.投標方須提供製造廠家、技術資料、合格證等書面資料。

6.合同的簽訂:成交單位憑《成交通知書》與 簽訂合同。

7.交貨時間:標一、標二爲 年 月 日前,標三爲 年 月 日前。

8.交貨地點: 。

9.驗收:由 組織人員驗收。

10.特殊條款(貨款結算方式):全部貨到工地驗收合格後七天內支付合同價款的7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七天內付清全部貨款。貨款憑發票、合同、政府採購資金結算單、政府採購驗收單由財政直接支付。

附件三 談判貨物一覽表

標一:

序號採購項目規格及技術參數數量(套)備註

標二:

序號採購項目規格及技術參數數量備註

標三:

序號採購項目規格及技術參數數量(副)備註

附件四 投標方須知

1.適用範圍

1.1 本談判文件僅適用於本次談判採購所敘述的貨物和服務。

2.定義

2.1 採購方係指組織本次談判的 政府採購中心。

2.2 投標方係指向採購方提交投標文件的供應商。

2.3 貨物係指按採購文件要求配置的一切設備﹑備品備件﹑工具﹑手冊及其它技術資料和材料。

3.合格的投標方

3.1 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3.2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3.4 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3.5 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3.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投標費用

4.1 無論投標過程中的作法和結果如何,投標方自行承擔所有與參加投標有關的全部費用。

5.投標報價

5.1 投標報價應以人民幣爲結算貨幣,須包括貨物價款、途中運輸搬運費、(標一、標三另含安裝費、劃線費、土建施工費、材料費、配件費)稅費等費用。投標報價爲投標方所能承受的最低、最終報價。須由中標單位開具正式發票。

5.2 投標方必須按《招標貨物一覽表》一一報價,投標報價爲投標方所提供貨物和服務的報價,並可在談判中進行修正。

5.3 投標方應在投標書的《報價一覽表》上寫明投標貨物的單價和投標總價,作爲談判第一次報價的依據。如果單價與總價有出入,以單價爲準。在確認投標貨物技術指標等滿足採購人要求後,再由各投標人報出一次最終最低報價。

6.投標文件的組成

6.1 投標書

6.2 談判一覽表

6.3 貨物簡要說明一覽表

6.4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6.5 關於資格的聲明函(含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其他)

6.6 工程業績表

6.7 產品設備的的主要技術、結構、性能、特點和質量水平的詳細描述

6.8 產品製造、安裝、驗收標準

6.9 售後服務的內容、措施和承諾

6.10 其他投標方認爲有必要提供的資料。

7.投標方資格的證明文件

7.1 投標方必須提交證明其有資格進行投標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爲投標文件的一部份。

8.投標保證金

8.1 投標保證金爲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之一。

8.2 投標方應在 年 月 日 時前向招標方提供足額投標保證金。

8.3 投標保證金應以銀行保函或支票、匯票形式提交。

8.4 未按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將被視爲無效投標。

8.5 若發現有意串標者,將被視爲無效投標,並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8.6 未中標的投標方的保證金,在開標後7日內退還。

8.7 如果在規定的開標時間後,投標方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或放棄中標,將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8.8 中標的投標方的投標保證金轉爲履約保證金,在質保期滿一年無質量問題後七日內退還(不計息)。

9.投標有效期

9.1 投標文件從開標之日起,投標有效期爲30天。

10.投標文件的密封和標記

10.1 投標方應將投標文件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分別用信封密封,標明招標編號﹑投標貨物名稱及正本或副本字樣,並加蓋公章。

10.2 投標書填寫字跡必須清楚、工整,每一密封信封上註明於 時前不準啓封的字樣。

11.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11.1 談判地點即爲投標文件的遞交地點,採購方在談判儀式開始前,即 ,開始接收投標文件。

11.2 談判時間即爲投標截止時間,採購方將拒絕在投標截止時間後收到的投標文件。

1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投標無效

12.1 投標人不以自己真正身份參加競標,以掛戶或以他人名義參與競標的。

12.2 投標文件未密封;封面未加蓋單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12.3 逾期送達投標文件。

12.4 逾期提供投標保證金或不提供投標保證金。

12.5 談判中不同供應商的投標文件出現雷同或相似(包括部分雷同或相似),對所有雷同或相似投標人按廢標處理,採購方將保留進一步追究責任的權利。

13.開標儀式中,向投標方宣佈開標、評標辦法。

附件五 投標書

致: 政府採購中心

根據貴方爲 項目的投標邀請 (招標編號),簽字代表 (全名、職務)經正式授權並代表投標方 以 (提供形式)提供的投標保證金,金額爲 元。

據此函,簽字代表宣佈同意如下:

1.所附投標報價表中規定的應提供和支付的貨物投標總價爲 (註明幣種),即 (大寫)。

2.投標方已詳細審查全部談判文件,我們完全理解並同意放棄對這方面有不明及誤解的權利。

3.我方將按談判文件規定履行合同責任和義務。

4.其投標自開標日起有效期30個工作日。

5.如果在規定的開標時間後,我方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或放棄中標,投標保證金將被貴方沒收。

6.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貴方可能要求的與其投標有關的一切數據或資料,理解貴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價的投標或收到的任何投標。

7.與本投標有關的一切正式往來通訊請寄: 。

投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標方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標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六 關於資格的聲明函

政府採購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貴方 年 月 日第 (採購編號)投標邀請,本簽字人願意參加投標,提供談判貨物一覽表中規定的 (貨物名稱)和 服務,並證明提交的下列文件和說明是準確和真實的。

1.由 簽發的我方工商營業執照正本複印件(加蓋公章)一份。

2.產品的代理、專賣等資格證書。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簽字人確認資格文件中的說明是真實的、準確的。

簽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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