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簡要(精選3篇)
離婚協議簡要 篇1
離婚協議書
男方: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女方: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男女雙方於 年 月 日於 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於 年 月 日生育一個女兒,名字 。因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雙方協商一致,自願達成如下離婚協議:
一、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1、女兒由男方撫養,隨同男方生活,女方應於每月的10日前支付撫養費5000元,支付到孩子滿18歲。
2、女方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女方每週休息日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遊玩2天,寒暑假雙方另行溝通探望時間。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房屋1:夫妻共同所有房產證號 的位於北京市 的房產所有權歸男方所有,房屋內的基礎設施一併所有,不予分割。
經雙方協商一致,男方應給女方房屋折價款 萬元整,於 年 月 日前支付。
(2)房屋2:夫妻共同所有房產證號 的位於北京市房產所有權歸男方所有,房屋內的基礎設施一併所有,不予分割。
(3)現有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計 萬元,雙方各一半,男方應於 年 月 日前支付女方 萬元
(4)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
四、債務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有對外負債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如因協議發生爭執,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 區人民法院起訴。
男方簽名: 女方簽名:
離婚協議簡要 篇2
男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曾合法辦理結婚登記,現自願離婚。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
一、子女撫養
說明:一般包括(1)子女姓名、性別、出生日期;(2)隨男方或女方生活;(3)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4)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用包括生活、教育和醫療等費用的數額、時間、方式、負擔期限,以及期限屆滿後若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繼續支付撫養費用等問題。
二、財產處理
共同財產的分割:
說明:(1)共同財產包括房產、交通工具、傢俱、現金和存款、有價證券、公司股份或企業財產份額、牲畜、林木等。(2)分割標的應具體明確,以利於辦理權屬轉移手續:如位於____市____街__號__單元__號,產權證書號爲______,面積爲____平方米的房屋;牌照號爲______、發動機號爲______的汽車;等。(3)財產所有權歸屬應明確:例如房屋歸______所有,或者房屋所有權歸______;約定房屋等按份共有的,應明確具體份額、分割方式;約定將房屋等贈與未成年子女的,應明確一方如果爲被監護人利益而處理財產是否需要徵得另一方同意;等。(4)約定一方對歸對方所有的房屋等享有使用權的,應明確使用期限、方式。
雙方可以確認屬於一方所有、不進行分割的財產。包括(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債權、債務分割
說明:應明確債的標的、數量。分割債權的,還應明確債務人,由誰享有債權;分割債務的,應明確債權人,由誰承受債務。
四、其它協商一致的事項: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存婚姻登記檔案一份。
說明:離婚後,存婚姻登記檔案的離婚協議書不能要求修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財產等產生爭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達成新協議的,可通過公證的方式確認協議真實性。
男方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男女雙方應在登記現場簽字、按指印。協議書已經簽署的,也應在登記現場簽字、按指印確認。
離婚協議簡要 篇3
男方姓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_______________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姓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_______________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曾合法辦理結婚登記,現自願離婚。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
一、子女撫養
說明:一般包括
(1)子女姓名、性別、出生日期;
(2)隨男方或女方生活;
(3)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
(4)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用包括生活、教育和醫療等費用的數額、時間、方式、負擔期限,以及期限屆滿後若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繼續支付撫養費用等問題。
二、財產處理
共同財產的分割:
雙方可以確認屬於一方所有、不進行分割的財產。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債權、債務分割
說明:應明確債的標的、數量。分割債權的,還應明確債務人,由誰享有債權;分割債務的,應明確債權人,由誰承受債務。
四、其它協商一致的事項: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存婚姻登記檔案一份。
說明:離婚後,存婚姻登記檔案的離婚協議書不能要求修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財產等產生爭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達成新協議的,可通過公證的方式確認協議真實性。
男方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男女雙方應在登記現場簽字、按指印。協議書已經簽署的,也應在登記現場簽字、按指印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