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特許經營合同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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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區域特許經營合同示例

第一條 宗旨

簽署本合同,旨在使分部獲得總部開發的經營(製造/銷售)_________的特許經營權的使用權,以及總部給予的的支持,共同努力,在特許區域內發展特許經營系統,共同拓展_________市場,實現特許經營的經營效益。

第二條 特許經營項目

總部許可分部實施的特許經營系統:_________。

總部根據經營(製造/銷售)_________的成功經驗,建立起以商標(品牌)爲代表的特許經營系統,並將該系統許可分部在特許區域內實施。

第三條 特許經營關係

總部與分部基於本合同產生的法律關係是一種合作關係,分部作爲獨立的民事主體對外開展經營活動,執行本合同。分部應當遵守法律的要求,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規定之外,分部不是總部的代理人或業務代表。分部不得以總部的名義締結合同,或約定其他義務,或作出任何承諾與保證,使總部對第三人承擔責任。

第四條 基本原則

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是訂立和執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則。

在簽訂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總部和分部應當自覺遵守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分歧與矛盾,通過協商解決爭議,是實現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徑。

第二章 特許經營權

第五條 許可的權利

總部許可分部在特許區域內,使用總部經營(製造/銷售)_________的特許經營權,按照市場開發計劃,發展特許經營系統。

本合同所稱特許經營權是總部經營(製造/銷售)_________的全部商業要素,包括總部所擁有的商標、商號、專利、著作權、商業祕密、經營訣竅等,其中:

(一)商標是指總部註冊的_________產品(服務)商標,註冊號_________;

(二)商號是指總部企業名稱中的字號_________,登記號爲_________,登記機關爲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專利是指總部擁有的_________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_________,專利有效期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四)著作權是指總部創作的_________作品,著作權有效期限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五)商業祕密是指總部擁有的經營特許經營系統的經營訣竅和專有技術,包括但不限於《經營手冊》、製造_________的技術,以及_________;

(六)經營訣竅是指經營(製造/銷售)_________的全部程序和方法,包括產品配方、加工工藝、營銷方式、_________等等;

(七)_________。

第六條 使用方式

總部許可分部以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使用特許經營權:

(一)設立直接投資(全資或控股)的直營店;

(二)許可加盟商設立加盟店;

(三)以_________形式分銷特許經營的產品。

第七條 許可形式

總部許可分部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形式爲獨佔許可(或排他許可或普通許可)。總部承諾並保證:

(一)不許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特許區域內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全部或部分權利;

(二)不以任何方式(或與特許經營相同或相似的方式)在特許區域內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全部或部分權利;

(三)不向特許區域內的任何第三人銷售特許經營範圍內的任何產品(服務)。

第八條 權利的保留

在特許區域範圍內,總部對許可分部使用的特許經營權作出以下保留:

(一)在本區域內_________地區設立直營店;未經總部同意,分部不得在該地區設立直營店或加盟店;

(二)在分部不能按照市場開發計劃開發特許區域的市場時,總部以自己名義或許可其他分部設立直營店或加盟店;

(三)以特許店之外的其他商業形式(批發、郵購、直銷……)分銷特許經營範圍內的產品(服務);

(四)_________。

第九條 權利的限制

總部對分部使用特許經營權作出下列限制:

(一)在本合同履行期限滿_________年後,未經總部同意,分部不得再設立直營店或加盟店;

(二)分部設立直營店的數量不得超過本區域內全部特許店數量的_________%。

第十條 特許區域

總部許可分部開發的區域爲_________,在特許區域內,分部享有本合同規定的獨佔許可權。

分部開發特許經營的初始區域爲_________,如果分部未能按照開發計劃完成初始區域的市場開發,或發生本合同規定的重大違約行爲,總部將保留對特許區域進行調整的權利,有權取消分部開發初始區域之外其他區域的權利。

第三章 合同期限與續約

第十一條 合同期間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年,截止日期爲最後一個年度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如果分部滿足續約條件的要求,則本合同可以延長年,依此類推。

第十二條 續約條件

在本合同期限屆滿時,分部應當滿足下列續約條件:

(一)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義務,沒有發生過重大違約行爲;

(二)已經向總部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項;

(三)簽署放棄可針對總部提起訴訟和仲裁的文件;

(四)同意向總部支付_________元的續約費;

(五)_________。

第十三條 續約文本

續約時簽署的合同文本,使用續約時總部制定的適用於區域特許經營的標準合同文本,但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以本合同文本爲藍本,不得對本合同文本的基本內容進行重大修改;

(二)不得對有關特許費用和廣告基金的收取比例、續約條件、特許區域等事項作出修改;

(三)對違約行爲的處罰標準不得高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或水平;

(四)_________。

第四章 特許經營手冊

第十四條 經營手冊

總部向分部出借詳細記明特許經營系統操作規則的《區域特許經營手冊》及《特許店經營手冊》,經營手冊系特許經營系統所通用。

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分部已經充分地審閱了經營手冊,同意將經營手冊內容作爲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經營手冊的更新

總部有權利也有義務對經營手冊進行更新,使分部擁有最新的經營手冊,費用由總部承擔。

經營手冊更新的內容,限於手冊所規定的範圍內,總部不得通過更新經營手冊而使分部承擔與本合同相牴觸的或不合理的義務。

第十六條 經營手冊的變通

根據本區域的實際情況,經總部書面批准,可對經營手冊在本區域的執行作出適當變通。分部可以提出進行變通的要求和理由,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本區域具體情況差異性的客觀要求,如社會背景、人文風俗、傳統習慣、消費需求等;

(二)實施變通中所包含的知識產權及其他權利,均歸屬於總部所有。

第十七條 經營手冊的執行

分部應嚴格遵照經營手冊的規定執行,不得違反經營手冊的規定或以不作爲的方式消極執行經營手冊。

分部有義務監督、檢查特許店執行《特許店經營手冊》,對違反《特許店經營手冊》與《特許經營合同》的行爲,有義務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並進行處罰。分部怠於行使監督、檢查及處罰權,總部有權對分部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經營手冊的歸屬

經營手冊的所有權屬於總部所有,在本合同終止時及經營手冊更新時,分部應當交回全部經營手冊,並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複製、留存經營手冊的文本。

經營手冊由分部統一保管,並限於在分部營業場所內查閱使用;《區域特許經營手冊》僅限於分部經理及

人員查閱使用,《特許店經營手冊》僅限於分部經理及

人員查閱使用,分部不得向其他人員公開。

第五章 培訓

第十九條 初始培訓

總部應當對分部人員進行爲期_________天的培訓,參加培訓的人員及培訓課程見附件。培訓的地點、時間由總部具體安排。

分部應當按照總部規定選派參加培訓的人員,並將參加培訓人員的情況報總部審覈批准,總部有權否決分部提出的培訓人選。

初始培訓的內容包括:

(一)區域特許經營系統的建立、運行、管理及專業技術知識;

(二)特許店的選址、開業、運行、管理、經營及促銷;

(三)如何建立區域性的培訓機構;

(四)_________。

第二十條 後續培訓

·餐飲業加盟合同書 ·連鎖店加盟合同 ·瑜伽加盟合同 ·傢俱加盟合同

·特許加盟合同 ·商場超市加盟合同 ·加油站加盟合同書 ·酒類專賣店加盟合同

在特許經營合同履行期間,總部應當對分部進行下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訓,不斷提高特許經營系統的經營管理水平:

(一)每年_________月前,在年度總結基礎上組織一次培訓研討會;

(二)在更新經營手冊、計算機軟件系統升級、調整經營策略及其他涉及特許經營系統的變革措施實施前進行培訓;

(三)應分部的要求組織相關培訓,具體事宜由總部與分部商定;

(四)每月(季/年)_________次向分部提供由總部編輯的有關特許經營系統的信息簡報(內部資料),以保證對相關問題的解釋準確無誤,並介紹總部和網絡成員的經驗;

(五)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加盟店的培訓

對區域內加盟店經理的初始培訓由總部負責,後續培訓及對其他人員的培訓由分部負責。

分部應當按照總部規定的培訓要求及考覈標準對加盟店進行培訓與考覈。

第二十二條 培訓的考覈

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當通過規定的考覈。所有人員必須參加培訓並經考覈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加盟店經理不能通過初始培訓,應當終止與其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其交納的加盟費不予返還(或在扣除培訓費後予以返還)。

第二十三條 培訓費用

根據本規定由總部組織的培訓,其費用由總部負擔,但參加培訓人員的差旅費自負。

分部要求總部舉行的培訓,全部費用由分部負擔。培訓費的標準,由總部制定,差旅費另行計算,按總部向分部統一收取。

第六章 支持

第二十四條 前期支持

在分部開始建立至試營店正常營運時,總部應當在下列幾個方面提供系統的輔導與支持:

(一)分部及配送中心的建立與營運;

(二)試營店的選址、開業與營運;

(三)特許經營系統在本區域內的改造與發展;

(四)_________。

總部應當向分部派出經驗豐富的管理、技術及_________人員負責前期輔導與支持,時間爲_________個月,並應根據需要不時派出有關專業人員提供輔導與支持。

第二十五條 持續支持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總部應當持續不斷地向分部提供與特許經營系統有關的經營、管理、技術及公共關係等方面的支持。

總部_________部門具體負責對分部的支持工作,其工作職責包括下列事項:

(一)指定專人負責,快速有效地爲分部提供輔導與支持;

(二)提供與特許系統及市場有關的信息;

(三)組織分部參加的定期工作會議及臨時工作會議;

(四)每月(季/年)指派代表檢查分部工作,並提出改進意見;

(五)及時提出應對突發性事件的應急方案;

(六)_________。

第二十六條 工作指令

總部有權不時向分部發出工作指令,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分部應當遵照總部工作指令行事。

總部關於_________的工作指令,分部及加盟店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具體實施方法。

總部工作指令限於與特許經營系統經營、管理、技術及公共關係方面的事項,不得與本合同相牴觸或變相增加分部及加盟店的義務。

總部的工作指令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和本區域的風俗習慣,分部有權暫停執行,但應當及時向總部提出不予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經總部審查不成立的,分部應當執行。

因總部的工作指令違反法律規定而導致分部及加盟店受到處罰的,總部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服務

除本合同規定的總部對分部的支持外,總部可以爲分部提供因其營銷、財務、法律等問題所需要的專業諮詢及其他服務。

第二十八條 費用

總部爲分部提供支持時,總部派出人員的差旅費由_________負擔。

總部爲分部提供服務時,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分部收取服務費用。

第七章 設備與物品

第二十九條 統一配置

分部應當按照總部對特許經營系統的要求,統一配置分部及特許店使用的設備與物品,以滿足特許經營系統統一形象的要求。配置設備、物品的種類及具體要求詳見經營手冊。

第三十條 專用設備與物品

特許經營系統使用的專用設備與物品(附清單),由分部向總部租用,其中,屬於特許店使用的,由分部以租賃方式向加盟店租賃。分部不能通過其他途徑租用或採購。

_________分部向總部支付租賃費用的付款方式爲_________租賃費用的價格不高於市場同類設備或物品的市場銷售價格,無參照價格的,不超過總部採購或製造專用設備與物品成本價的_________%,總部並應向分部說明租賃費用的構成情況。

在本合同終止時,分部應當將專用設備與物品返還總部。

第三十一條 使用與維修

租賃的專用設備與物品由使用人負責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專用設備與物品毀損、滅失的,由使用人承擔_________責任。

使用期間的維修責任由分部負責,總部負責向分部無償(有償)供應維修配件。

第三十二條 保險

分部(加盟店)應當按照總部規定的保險種類、時間、險別、保險金額爲上述租賃物投保,並指定_________爲受益人,保險費由_________承擔。

因分部(加盟店)不按總部規定履行投保義務,致使專用設備與物品受到損失而不能獲得保險賠償的,分部(加盟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通用設備與物品

通用設備與物品,由分部(加盟店)採購,並符合總部規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總部有權責令其更換。

由總部向分部供應的通用設備與物品,其價格按照_________價格執行。

第三十四條 採購

分部(加盟店)應當按照總部的規定,向總部推薦的供應商採購設備與物品,不得向未經總部審查認定的供應商採購。

分部(加盟店)向供應商購買設備與物品,總部不得從供應商處獲取經濟利益。

第三十五條 質量標準

總部或總部指定的供應商向分部及加盟店供應的設備與物品,均應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標準及經營手冊的規定。

總部向分部供應(出租)的設備與物品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總部應當承擔修理或更換的責任,因此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總部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總部指定的供應商向分部及加盟店供應的設備與物品的質量問題,由供應商承擔質量責任。總部在指定供應商時有過錯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八章 供應與銷售

第三十六條 產品目錄

特許經營系統銷售的產品的範圍,由總部統一規定,定期發佈產品銷售目錄。未經總部同意,分部及特許店均不得銷售產品目錄以外的產品。

第三十七條 配送中心

在本區域內將按照總部規定的標準建立配送中心。配送中心爲法人(非法人)單位,實行獨立覈算,由負責管理。

配送中心的投資額爲_________元,其中,總部投資一元,分部投資_________元,由_________負責籌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條 配送與採購

產品目錄範圍內的_________類產品,由配送中心統一配送,不得通過其他途徑採購。

產品目錄範圍內的_________類產品,由分部(加盟店)向總部審查合格的供應商採購,不得向其他供應商採購。

產品目錄範圍內的_________類產品,由分部(加盟店)按照總部規定的質量標準等要求自行採購。

第三十九條 供應商配送

由分部(加盟店)向總部批准的供應商進行交易時,應當使用總部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分部(加盟店)需向其他供應商採購產品的,應事先書面向總部提出申請,說明理由,在徵得總部書面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四十條 供應商資格審查制

總部對供應商實行“供應商資格審查制”,定期發佈批准的供應商及產品目錄。

總部對申請資格審查的供應商,按照總部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審查、檢驗費用。

第四十一條 銷售返利

供應商按照產品的銷售量(額)給予總部的銷售返利,應當按照分部(加盟店)的銷售量(額)予以分配。

總部在每年3月,將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總部推薦的供應商支付的銷售返利金額及分配情況通知分部及加盟店。分部(加盟店)在接到總部分配銷售返利的通知前終止特許經營合同的,將喪失銷售返利的分配權。

第四十二條 退貨、換貨

由總部(配送中心)向分部(加盟店)配送的產品,應當按照規定對產品的質量進行檢驗,因產品質量及包裝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或者產品的保質期已經超過規定標準的,由配送中心予以換貨或退貨。

第四十三條 產品質量標準

特許經營系統銷售的產品(服務),執行總部規定的質量標準。總部對產品質量沒有具體規定的,按照法律規定執行,

總部或總部指定的供應商向分部供應的限期使用的產品,其有效期不得超過產品標示有效期的_________分之一。

第四十四條 產品質量責任

根據本合同向分部供應的產品,總部、分部及供應商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及本合同的約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賠償等法律責任。

由供應商向分部供應產品時,如總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供應商的產品質量責任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一)供應商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規定而予以指定;

(二)產品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規定而予以指定。

第四十五條 產品配送價格

配送中心向分部(加盟店)統一配送產品的價格,按照成本價格加管理費的辦法確定,但管理費最多不得超過成本價格的_________%。成本價格由進項價格、進項稅、包裝費、運費及_________構成。

由供應商向分部(加盟店)配送的產品,按照總部與供應商確定的價格執行。總部除按照本合同規定向供應商收取資格審查費和銷售返利以外,不得向供應商收取其他費用或牟取任何利益。

第四十六條 銷售價格

分部(加盟店)應當按照總部建議(規定)的零售價格銷售產品(服務)。分部(加盟店)不得擅自調整總部規定的產品銷售價格或以收取_________費用等方式變相加價。

如果總部建議(規定)的零售價格不符合本地區市場情況,分部(加盟店)需調整銷售價格時,應當向總部報告。總部應當根據系統的統一性要求和分部(加盟店)所處地區的市場情況綜合考慮,作出調整價格的決定。

第四十七條 貨款的結算

由總部向分部(加盟店)配送的產品,其貨款結算方法爲_________。

由供應商向分部(加盟店)配送的產品,其貨款結算方法爲_________。

第四十八條 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

分部(特許店)應當按照總部統一設計安裝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對產品的供應、庫存、銷售、結算實行計算機信息管理。

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所包括的內容,視爲經營手冊的組成部分,分部及加盟均應嚴格遵照執行。

第四十九條 產品配送的規則

總部在向分部(加盟店)配送產品過程中,應當執行下列規則:

(一)分部(加盟店)根據產品銷售情況和有關產品配送的規定,通過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生成產品配送計劃,總部(配送中心)將根據該計劃實行配送;

(二)總部(配送中心)不得違反配送計劃強行配送或以搭售等方式進行配送。

(三)分部(加盟店)對總部配送的產品,可以在收貨之日起_________天之內要求退貨;

(四)因產品超過保質期發生的損失由_________承擔;

(五)_________。

第九章 商標與品牌

第五十條 使用許可

總部將其擁有的_________商標、_________商號和_________標誌許可分部使用,分部在特許區域內享有獨佔許可(排他許可或普通許可)的權利。

第五十一條 限制與保留

總部對許可分部使用的商標與品牌的權利作出下列限制和保留:

(一)限於特許經營系統及爲特許經營的目的;

(二)未經總部同意,分部不得將商標與品牌作爲其商號或商號的一部分使用;

(三)由總部或總部許可的第三人,在特許區域內以方式製造(銷售)_________產品;

(四)由總部或總部許可的第三人,在特許區域內舉辦的展會、比賽或公益活動使用商標與品牌;

(五)《商標許可使用協議》或_________作出的其他限制與保留。

第五十二條 合同備案

總部與分部將同時簽署本合同附件——《商標許可使用協議》。在本合同簽訂後3個月內,由總部將《商標使用許可協議》報商標局備案,由分部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門存查。如因總部延遲備案或分部延遲報送而導致的全部責任,由總部或分部分別承擔。

第五十三條 宣傳

總部和分部均有義務持續不斷地宣傳商標和品牌。

總部應事先制定每年度的宣傳計劃,並徵求分部的建議或意見。總部應向分部提供宣傳所需的手冊、招貼畫、紀念品等資料,並由總部(廣告基金)負擔其費用。

分部應當在特許區域內執行總部的宣傳計劃,實施總部要求的宣傳工作,在本區域內宣傳商標和品牌,維護商標和品牌的形象。

第五十四條 商標與品牌的變更

因總部違反商標法的規定取得許可使用商標的註冊而被商標局裁定撤銷註冊的,無論總部以任何商標取代許可使用的商標,除分部明確表示同意之外,有權解除本合同,總部應當向分部返還_________費用,並賠償_________損失。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總部不得(或可以)啓用新的商標以代替許可使用的商標,但總部在原許可使用商標的基礎上對商標進行的合理改動且不致引起公衆對商標識別性造成重大影響的不在此限。

總部許可分部使用的商號、標誌的變更,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無論因任何原因而導致商標與品牌的變更,因此產生的更改招牌及_________的費用由_________負擔。

第五十五條 商標的分許可

分部無權將總部許可使用的商標許可加盟店使用,但總部授權分部對加盟店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履行監督職責。分部在特許區域內發展的加盟店,應當由總部直接與其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協議》,並報商標局備案。

第五十六條 招牌及有關物品

分部及加盟店使用的招牌及內部標牌等,由總部統一製作,出借給分部及加盟店使用,費用由_________負擔。_________包含總部商標與品牌形象的包裝袋(紙、盒、箱)及_________,由總部統一製作,轉售給分部及加盟店使用,價格按本合同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_________由分部(或加盟店)按照總部規定的設計要求製作,費用自負。

第十章 商業祕密

第五十七條 使用許可

總部許可分部(加盟店)在特許區域內以獨佔許可(排他許可或普通許可)的形式使用總部商業祕密的權利。

商業祕密的許可使用,除雙方簽署的合同附件——《商業祕密使用許可協議》另有規定之外,按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商業祕密的範圍

本合同所稱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總部許可分部使用的_________信息,均視爲總部的商業祕密,除非分部能證明有關信息不符合商業祕密的構成條件。

第五十九條 限制與保留

總部對許可分部使用的商業祕密作出下列限制與保留:

(一)限於特許經營系統及爲特許經營的目的;

(二)限於總部規定的人員範圍知悉商業祕密;

(三)總部或總部許可的第三人在特許區域內以_________方式使用商業祕密;

(四)《商業祕密使用許可協議》作出的其他限制與保留。

第六十條 保密義務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終止後,分部及知悉總部商業祕密的有關人員,均負有保守總部商業祕密的義務。

分部應當按照總部的規定,對總部許可使用的商業祕密採取保密措施,並與知悉總部商業祕密的人員,按照總部的規定與其簽訂保密協議或讓其簽署保密承諾書,使該等人員承擔保密義務。保密協議或承諾書使用總部統一制定的文本,並報總部存檔備案。

除非商業祕密非因分部及知悉商業祕密人員的過錯而爲公衆所知悉,否則不得免除其保密義務。

分部違反保密義務,泄露總部商業祕密,給總部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一條 權利回授

分部在從事特許經營業務過程中開發的商業祕密或對總部商業祕密的改進,均應五條件地許可總部並由總部許可其他分部(加盟店)使用,從而保持特許經營系統的一致性。該項許可是排他的、長期的,不因本合同的終止而失效,且未經總部同意,分部不得許可第三人使用或公開該商業祕密。

第六十二條 競業禁止

分部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終止後3年內,承擔競業禁止義務;分部的有關人員,應當按照總部的規定簽署《競業禁止協議》,在分部工作期間及勞動關係結束後3年內,承擔競業禁止義務。

競業禁止是指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參與與總部特許經營業務相競爭的行爲:

(一)以投資、參股、合作、承包、租賃、委託經營或其他任何方式參與有關業務;

(二)直接或間接受聘於其他公司或組織參與有關業務;

(三)直接或間接地從與總部相競爭的企業獲取經濟利益。

分部應當按照總部的規定與有關人員簽訂《競業禁止協議》,使其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競業禁止協議》使用總部統一制定的文本。

第六十三條 補償

總部對分部在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承擔競業禁止義務不給予直接的經濟補償,但因分部承擔競業禁止義務而導致對特許經營系統投入的資產被閒置,則總部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滿_________個月,按照評估價格收購其閒置資產,或者按照其實際閒置時間每月給予分部_________的補償。總部不予收購或補償的,解除分部的競業禁止義務。

閒置資產限於_________範圍。在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3個月內,分部應當將實際閒置的資產情況書面報告總部,並由總部與分部共同對閒置資產進行封存,定期查驗。

因分部的違約行爲而終止本合同的,分部在承擔競業禁止義務時,不得要求總部承擔收購或補償的責任。

對分部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有關人員的補償,由_________承擔。

第六十四條 承諾與保證

分部承諾並保證:分部在簽訂本合同前,未與第三人簽署過與本合同相沖突的保密協議或競業禁止協議;分部不對第三人負有與本合同相沖突的保密義務或競業禁止義務;分部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不會非法使用第三人的商業祕密。

第六十五條 替代責任

因分部未按照總部的規定與知悉總部商業祕密的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或《競業禁止協議》而導致總部喪失本應享有的索賠權,分部對總部承擔相應的替代責任。

第十一章 專利

第六十六條 實施許可

總部許可分部在特許區域內享有獨佔許可(排他許可或普通許可)實施總部專利的權利。

專利實施許可,除雙方簽署的合同附件——《專利實施許可協議》另有規定之外,按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限制與保留

總部對許可分部實施的專利權作出下列限制與保留:

(一)限於特許經營系統及特許經營的目的;

(二)總部或總部許可的第三人在特許經營系統以外的其他行業實施專利權;

(三)《專利實施許可協議》作出的其他限制與保留。

第六十八條 專利權的無效

在簽訂本合同時總部許可分部使用的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分部有(無)權解除本合同。因專利權被宣告無效而解除合同的,總部已經收取的費用_________返還,分部無權要求總部賠償。

在本合同簽訂後,總部許可分部實施的專利被宣告無效的,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九條 專利權的終止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內,總部許可分部使用的專利權因期限屆滿而終止的,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因總部的原因致使_________項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分部有權解除合同的,總部已經收取的費用_________返還,總部應當賠償分部的損失,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爲_________。其他專利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技術革新

分部及加盟店在實施總部專利或技術祕密的基礎上做出的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權利歸總部所有,並視爲本合同所規定的商業祕密。總部有權決定將該技術成果作爲商業祕密保護或申請專利。

無論是作爲商業祕密或專利持有,總部應當將該技術成果無償許可網絡成員使用。

總部應當對開發上述技術成果的投入給予補償,並參照國家專利局《關於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獎酬提取辦法的規定》給予發明人、設計人獎勵。

第十二章 著作權

第七十一條 使用許可

總部許可分部在特許區域內使用總部作品(計算機軟件),分部在特許區域內享有作品的(非)專有使用權。

作品(計算機軟件)的許可使用,除雙方簽署的合同附件——《著作權使用許可協議》和《計算機軟件使用許可協議》另有規定之外,按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七十二條 許可的權利

總部許可分部(加盟店)使用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其使用許可的權利種類,除雙方簽署的《著作權使用許可協議》和《計算機軟件使用許可協議》規定,及總部通過其他書面形式同意分部使用的權利之外,未經總部許可,分部不得行使。

第七十三條 限制與保留

總部許可分部使用的著作權,除另有規定之外,總部不得在特許區域內行使。

總部對許可分部使用的著作權作出下列限制與保留:

(一)限於特許店開展特許經營業務使用;

(二)總部或總部許可的第三人在特許區域內以方式使用著作權;

(三)《著作權使用許可協議》和《計算機軟件使用許可協議》具體規定的限制與保留;

(四)總部作出的其他限制與保留。

第七十四條 著作權的歸屬

總部委託(指定)分部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歸總部所有。

分部及加盟店爲實施特許經營所創作的有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其著作權歸總部和_________享有,總部有權許可_________網絡成員使用該作品(計算機軟件)。未經總部書面同意,合作作者不得將著作權轉讓或許可第三人使用。分部及加盟店在總部作品的基礎上進行修改而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歸總部所有。

第十三章 知識產權的保護

第七十五條 義務

分部及其加盟店均有義務保護總部許可使用的知識產權在本區域內不受侵犯,並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對侵權行爲採取行動。

分部對制止本區域內發生的侵權總部知識產權的行爲,負有主要職責,應當按照總部的規定履行有關義務,行使有關訴權。

第七十六條 訴訟權利

對第三人侵權總部知識產權的行爲,分部及其加盟店應當按照規定行使訴權。本章所稱訴權包括下列訴訟權利及與訴訟有關的權利:

(一)對侵權行爲自行進行調查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調查,蒐集證據;

(二)向侵權人直接發出或通過媒體發出停止侵權的通告或聲明;

(三)制止侵權行爲及要求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

(四)與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

(五)請求行政主管部門查處侵權行爲並對民事賠償予以調解;

(六)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提起訴訟;

(七)總部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七條 訴權的行使

對第三入侵犯總部知識產權的行爲,由總部根據侵權的範圍、結果、影響等情況確定行使訴權的主體。

分部(加盟店)行使訴權,應當經總部書面同意。分部(加盟店)應當按照總部的指示,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爲採取措施。除因情況緊急而需要採取訴前保全措施的情形之外,針對第三人侵權行爲採取的任何措施均應按總部的指示行事。

第七十八條 報告

分部及加盟店發現本區域內第三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侵犯總部知識產權的行爲,應當立即將侵權人、侵權事實、危害後果等情況報告總部。

因情況緊急而採取訴前保全措施的,分部應當在24小時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總部。

第七十九條 訴前保全

分部(加盟店)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總部知識產權的行爲,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特許經營系統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未經總部同意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爲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爲制止侵權行爲,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分部(加盟店)可以在未經總部同意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第八十條 費用負擔

對第三入侵犯總部知識產權的行爲採取措施所支出的調查費、訴訟費、律師費及相關費用,按下列規定先行支付:

(一)由總部行使訴權的訴訟費、律師費由總部支付;

(二)其他費用由分部支付;

(三)總部與分部根據個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第八十一條 賠償金的分配

針對第三人侵權行爲所獲得的賠償金原則上按照下列方法分配:

(一)根據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失”計算獲得賠償金的,由受到損害的網絡成員按比例分配;

(二)根據法律規定的“侵權利益”或者其他方法計算獲得賠償金的,由總部參照網絡成員受到的損失及案件訴訟情況等合理分配;

(三)總部、分部及加盟店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開支,從獲得的賠償金中優先支付。

第八十二條 第三人起訴

因第三人主張總部知識產權侵權而對分部及加盟店採取的法律程序,分部應當在48小時之內報告總部。

分部及加盟店均應按照總部的指示行事。必要時,總部有權指定專業人員作爲案件的代理人蔘與有關的法律程序。

因總部知識產權構成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爲而裁決分部及加盟店承擔責任的,其賠償責任及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由總部負擔,否則按第八十條的規定執行。但是,因分部或加盟店的越權行爲所導致的任何訴訟或結果不在此限。

第八十三條 其他訴訟

分部及其加盟店與第三人之間產生的下列糾紛,應當按照本章規定執行:

(一)有關產品(服務)質量的糾紛;

(二)有關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糾紛;

(三)涉及特許經營系統形象與聲譽的其他糾紛。

因分部或加盟店的行爲,導致總部對外承擔責任的,該責任由過錯方承擔。

第十四章 廣告與費用

第八十四條 廣告義務

總部、分部及其加盟店均有義務通過廣告活動,宣傳特許經營系統的品牌、商標及產品(服務),並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負擔廣告與宣傳費用。

總部負責系統的廣告計劃、廣告策略、廣告設計及全國性廣告的發佈,分部負實施本區域的廣告計劃和地區性廣告的發佈。

第八十五條 廣告控制

總部對特許經營系統的廣告享有控制權利,分部及加盟店應當充分尊重總部對廣告的控制,按照總部的規定開展廣告活動。

分部應當執行總部制定的廣告計劃與廣告策略,不得違反總部的規定在本區域內發佈廣告。分部在本區域內發佈的廣告,其廣告內容和方案均應事先報告總部,經總部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八十六條 廣告基金

總部和分部分別建立一項全國性和地區性的廣告基金,用於開展廣告活動的費用。全國性廣告基金由總部負責管理,地區性廣告基金由分部負責管理。

總部廣告基金的費用來源及繳付時間如下表:

┌────────────────┬───────┐

基金來源與繳付金額(或比例) │

繳付時間 │

├────────────────┼───────┤

│總部每年度繳付不少於

 │按月繳付

 │

├────────────────┼───────┤

│總部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的

% │按月繳付

 │

├────────────────┼───────┤

│分部廣告基金的

│按月繳付

 │

├────────────────┼───────┤

│全國性供應商支付的廣告與促銷費用│按合同約定繳付│

└────────────────┴───────┘

分部廣告基金的費用來源及繳付時間如下表:

┌────────────────┬───────┐

基金來源與繳付金額(或比例) │

繳付時間 │

├────────────────┼───────┤

│分部每年度繳付不少於

 │按月繳付

 │

├────────────────┼───────┤

│分部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的

% │按月繳付

 │

├────────────────┼───────┤

│特許店營業收入的

 │按月繳付

 │

├────────────────┼───────┤

│地區性供應商支付的廣告與促銷費用│按合同約定繳付│

└────────────────┴───────┘

第八十七條 廣告基金的用途

廣告基金限於支付宣傳特許經營的品牌、商標、產品(服務)的廣告支出及促銷與公關費用。總部廣告基金用於支付全國性的廣告的費用,分部廣告基金用於支付本區域廣告的費用。

廣告基金不得用於支付總部或分部推銷加盟的廣告費用,如果在由廣告基金支付費用的廣告中包含了推銷加盟方面的內容,則應當按照其所佔比例,由總部或分部支付相應的費用。

第八十八條 廣告基金的管理

廣告基金實行獨立覈算,設立單獨的銀行賬戶,由總部(分部)或其委託的機構進行管理。廣告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保留全部資料,存檔備查。

總部、分部或其委託的機構可以根據合理的財務手續從廣告基金中獲取補償,補償項目包括:因賬目管理、審計、提交報告及法律費用等開支。

供應商支付給總部或分部廣告基金的廣告費,作爲總部或分部廣告基金的收入,在使用時應當遵照供應商的要求。

第八十九條 廣告基金的審計

總部和分部應於當每年的第一個季度提交一份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上一年度廣告基金收支情況的財務報告,並將正式副本提交對方審查。

第九十條 基金的歸屬

本年度節餘的廣告基金,應當按照廣告基金的交納金額予以返還或抵扣下一年度應當交納的廣告基金。

第十五章 特許經營費用

第九十一條 加盟費

分部應在本合同簽訂後_________日內,向總部支付金額爲_________元的加盟費用,其中_________元作爲總部對分部進行培訓的費用,_________元作爲總部指導分部建立與運營的費用,_________元作爲分部接受總部特許經營權的費用,_________元作爲總部指導分部建立第一家直營店的費用。

分部向本區域內加盟店收取的加盟費的_________%歸總部所有,由分部於加盟店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後10日內支付。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之外,無論是本合同期滿、中途解約或因其他原因而終止,分部及加盟店均無權要求總部返還加盟費。

第九十二條 特許權使用費

分部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內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總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一)每月(季或年)支付_________元的定額使用費;

(二)分部按照規定向加盟店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的_________%。

按照上述規定計算的當月特許權使用費應當於次月15日前交納。加盟店未按照規定向分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分部仍應按照規定向總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因分部未按時向總部提交財務報表,按照上月財務報表覈算當月應向總部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

第九十三條 分特許費用

分部向加盟店收取加盟費的標準爲_________,特許權使用費的標準爲銷售額的_________%。總部有權對收費標準進行調整,分部應當遵照執行。

銷售額是指加盟店的全部經營收入(包括進貨回扣、銷售返利等),扣除給予客戶的現金折扣、價格折扣、實物折扣的合計金額,無論是否已經收訖。

分部直營店亦應按照上述規定計算特許權使用費並按照規定的比例向總部交納。

第九十四條 特許權使用費的審覈

總部根據分部每月報送的財務報表覈算特許權使用費。按照分部月報表計算的特許權使用費與年度審計報告確定的特許權使用費之間出現的差額,以年度審計報告爲準。

對分部所申報的區域內各特許店的銷售收入,如果與總部統一供應或配送的產品、包裝物的數量,以及總部查明的其他情況明顯不符,而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總部有權對銷售額予以合理調整,並視爲違約行爲予以處罰。

第九十五條 保證金

爲保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分部應當在本合同簽訂時向總部交納_________元的保證金。保證金不計算利息。

如分部拖欠總部的債務(特許權使用費、服務費、貨款、罰款、違約金等),總部有權以保證金的全部或部分充抵債務。分部在接到總部充抵債務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向總部支付與充抵債務數額相同的現金,補足保證金。

無論因任何原因終止本合同,在分部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滿_________個月,總部應歸還分部保證金。

第九十六條 結算與支付

總部與分部於每月_________日前,對分部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進行結算,如有爭議,以總部確認的結果爲準,但應符合本合同的規定,並向分部說明理由和依據。因故需要推遲結算時間的,由總部決定。

分部向總部支付的所有款項,一律匯入總部指定的銀行賬戶,匯款手續費由分部負擔。總部最遲在收到款項後10日內向分部開具發票。

第十六章 財務管理

第九十七條 財務會計制度

分部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並按照總部的有關要求,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九十八條 財務報表

分部應當於次月_________日前向總部報送分部和本區域各特許店當月的財務會計報表,包括:

(一)分部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二)各特許店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其合併報表。

分部應當於每年_________月前向總部提交上一會計年度分部和本區域各特許店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六)本區域各特許店的合併報表;

(七)_________。

第九十九條 財務監督

總部每年(季)對分部的財務進行一次檢查,於每年(季)結束後_________日內進行,或根據需要在提前_________天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於選定的工作時間對分部及任何一家加盟店進行財務檢查。

分部應當予以充分地合作,向總部或總部委託的機構或個人提供所有相關的資料和文件,並如實回答總部提出的問題。

第一百條 財務審計

分部提交給總部的年度財務報表中,其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利潤分配表以及_________報表,應當經註冊會計師依法審計。

總部與分部就財務會計報表有分歧時,總部有權指定註冊會計師對有關問題進行審計,審計結論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並作爲解決爭議的依據。審計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由於分部對審計不予配合或不能提供審計所需的資料,致使審計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作出審計結論的,視爲分部未履行如實申報財務會計報表的義務。

第十七章 分特許

第一百零一條 分特許權

分部在本區域內尋求符合條件的加盟商,授權其設立加盟店,按照市場開發計劃建立區域內的特許經營系統。

分部行使分特許權,應當依照本合同以及總部的規定,不得超越總部授權範圍與權限。

第一百零二條 市場開發計劃

分部應當竭力拓展本區域市場,儘可能實現對市場的充分開發。經雙方對本區域市場的認真評估,確定了以下開發市場計劃:

(一)在本合同簽訂後_________個月內設立_________家直營特許店;

(二)在本合同簽訂後1年內至少設立_________家特許店,其中直營店的數量不得超過特許店總數的_________%;

(三)在本合同簽訂後2年內至少設立_________家特許店,其中直營店的數量不得超過特許店總數的_________%;

(四)在本合同簽訂後3年內至少設立_________家特許店,其中直營店的數量不得超過特許店總數的_________%;

(五)在本合同簽訂滿5年後,至少設立_________家特許店,其中直營店的數量不得超過特許店總數的_________%;

在本合同簽訂滿_________年後,未經總部同意,分部不得再發展新的加盟店。

第一百零三條 加盟商

申請加入特許經營系統的加盟商爲個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年齡在_________歲至_________歲之間;

(二)文化程度爲_________;

(三)有_________年以上_________行業的從業經驗;

(四)無刑事犯罪及_________記錄;

(五)無破產史及_________記錄;

(六)有_________萬元以上至_________萬元的個人(家庭)財產;

(七)有_________萬元以上至_________萬元的自有資金;

(八)認同本特許經營系統的經營理念和管理制度;

(九)_________。

申請加入特許經營系統的加盟商爲企業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爲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

(二)公司註冊資本爲_________萬元以上至_________萬元以下;

(三)公司淨資產爲_________萬元以上;

(四)公司擁有_________萬元的自有資金;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前款(一)至(五)項的要求;

(六)認同本特許經營系統的經營理念和管理制度;

(七)_________。

第一百零四條 加盟店

加盟店應當註冊爲_________,並以其名義與分部簽訂分特許合同。

分部應當根據總部的規定對特許店的選址進行商圈調查和評估,其營業面積應當在_________平方米至_________平方米之間,特許店之間的直線距離不得少於_________。不符合總部規定的門店不得開業。

特許店應當按照總部的規定進行裝修,經_________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特許店使用總部統一設計(製作)的招牌,費用_________承擔。

第一百零五條 分特許合同

分部與加盟商簽訂的分特許合同及合同附件,應當使用總部統一制定的《特許經營合同》文本,未經總部同意,分部不得擅自修改。

第一百零六條 合同審查

分部與加盟商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後,應當將合同副本、合同附件和有關資料,以及加盟商先行簽署的《商標使用許可協議》報總部審查。

總部收到後,應在_________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合格,總部將簽署《商標使用許可協議》並送達分部,分特許合同自總部簽署《商標許可使用協議》時生效。如有任何細節不符合總部規定,總部將不予簽署《商標許可使用協議》,分特許合同不生效。

總部除根據《商標許可使用協議》對加盟商承擔直接責任之外,總部對分部與加盟商之間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審查,並不表示總部與加盟商之間存在直接的特許經營合同關係,總部不對加盟商承擔任何直接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培訓與支持

對加盟商(特許店)提供的培訓與支持,除下列幾項由總部進行之外,均由分部承擔:

(一)對加盟店經理的初始培訓;

(二)向加盟店提供由總部編輯的有關特許經營系統的信息簡報;

(三)_________。

第一百零八條 銷售指標

分部所屬加盟店及直營店,在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均不得低於_________元。如果連續_________年不能完成銷售指標的,分部應當終止其營業。

第一百零九條 加盟店的申訴

加盟店對與分部之間的任何爭議,均有權向總部提出申訴。對分部終止加盟店合同及_________等嚴重影響加盟店正常營業的申訴,總部應在受理申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作出決定,對其他事項的申訴,總部保留作出決定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條 申訴的裁決

總部對加盟店的申訴,應當聽取雙方的意見,審查有關證據,並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有關規定作出裁決。

總部作出的裁決,分部和加盟店均應當予以充分地尊重,並按照總部裁決執行,但是,總部裁決對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服總部裁決的,均可將爭議按照分特許合同的規定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一百一十一條 直營店

分部設立的直營店,應當作爲企業的分支機構,辦理營業執照。分部應當按照管理加盟店的要求對直營店進行統一管理,獨立覈算,不得給予直營店特殊的優惠或方便。

第一百一十二條 安排

分部將本合同轉讓給第三人的,不影響分特許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無論因任何原因在合同有效期限內終止,本區域內的分特許合同亦相應終止。因一方違約而導致本合同終止的,違約方對加盟商(加盟店)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的計算方式爲_________。

不論因任何原因終止本合同,加盟店在_________期限內可以繼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品牌及_________,以保證加盟店的營業不至突然中斷。

第十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條 信息披露的要求

總部和分部均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總部或分部向對方提供的有關信息披露的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一百一十四條 總部的披露

總部承諾並保證,總部在簽訂本合同之前爲了說明開展特許經營事業成功的可能性而向分部展示的《特許經營加盟說明書》和各種文件、資料、圖片、數據,以及在刊登的廣告中表達的內容,都是真實可靠的,並作爲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在該等信息中包含了不確定的內容或表述,分部予以理解,且得到總部作出的進一步闡明,並無因此產生的任何誤解。

總部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將總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系統的經營情況書面通報分部。

發生可能對總部產生較大影響、而分部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總部應當在合理時間內將該等重大事件的有關情況向分部通報,說明事件的實質。所謂重大事件是指:

(一)特許經營系統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調整;

(二)總部的重大投資行爲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總部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總部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總部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總部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超過淨資產10%以上的重大損失;

(六)特許經營系統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總部的董事、監事、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

(八)總部股東變動情況和持股比例;

(九)總部減少註冊資本、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總部的重大訴訟;

(十一)可能對特許經營系統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件。

第一百一十五條 分部的披露

分部在簽訂本合同前向通過《特許經營加盟申請書》及其他資料向總部披露的信息,作爲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分部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將分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書面報告總部。

發生可能對分部產生較大影響、而總部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分部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總部報告,說明事件的實質。所謂重大事件是指:

(一)分部的重大投資行爲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二)分部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分部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三)分部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四)分部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超過淨資產10%以上的重大損失;

(五)本區域特許經營系統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六)分部的董事、監事、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

(七)分部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八)涉及分部的重大訴訟;

(九)可能對分部及本區域特許經營系統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件。

第一百一十六條 質詢

總部或分部如果有證明或理由表明對方有應當披露的信息而未披露或者對方披露的信息不實,可以向對方提出書面質詢。

受質詢的一方應當在收到質詢函後7個工作日內及時就質詢的事項提交書面的報告或說明,並說明未披露或未如實披露的原因。

第一百一十七條 虛假披露

總部或分部在披露信息時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對方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九章 合同轉讓

第一百一十八條 合同轉讓的定義

本章所稱合同轉讓是指總部或分部將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第三人。

總部或分部不得將本合同權利或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第一百一十九條 總部轉讓合同

分部承諾,總部可以將本合同轉讓給第三人,而無需在轉讓時經分部同意。

總部轉讓本合同時,應當規定不少於_________天的合同生效期限。在轉讓合同簽訂後,總部應當立即將轉讓決定及由受許人按照本合同信息披露的規定製作的信息披露文件書面通知分部,總部與受讓人對披露的信息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受讓人明顯不具備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分部有權在轉讓行爲未生效前,按照本合同規定的仲裁條款申請撤銷轉讓,轉讓協議在未裁決前暫時中止執行。該項權利僅限於最先提起仲裁的分部行使,不得重複申請仲裁。

第一百二十條 分部轉讓合同

未經總部事先書面同意,分部不得轉讓本合同。

分部要求轉讓本合同時,應當將轉讓的理由及轉讓條件、受讓人按照本合同信息披露的規定製作的信息披露文件等報告總部,由總部作出是否同意轉讓的決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受讓人的條件

無論根據何種情形進行轉讓,受讓分部合同的一方至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系從事_________行業的有限公司,成立已滿_________年;

(二)註冊資本達到_________萬元;

(三)淨資產超過_________萬元;

(四)認同本特許經營系統的經營理念;

(五)其關聯企業沒有從事與特許經營系統相競爭的業務;

(六)同意簽署總部制定的《特許經營合同》及相關文件;

(七)_________。

第一百二十二條 優先權

分部轉讓本合同時,在同等條件下,總部或總部指定的第三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在總部向分部發出優先受讓的通知後,分部不得撤銷轉讓或變更轉讓價格與轉讓條件,否則,分部在_________年內不得進行轉讓。

第一百二十三條 合同文本

分部轉讓本合同,受讓人應當與總部重新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合同使用合同轉讓時總部制定的新版合同文本,但新合同應當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合同修訂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四條 轉讓補償費

分部轉讓本合同時,受讓人應當向總部支付一筆_________元的轉讓補償費,作爲總部對因轉讓而發生的費用的補償,包括對受讓人進行初始培訓和前期支持的費用。

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權變動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分部需合併、分立或股權變動時,應當將合併、分立或股權變動的方案及有關當事人的情況書面報告總部,經總部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一百二十六條 經營方式

分部應當獨立自主地經營特許經營業務,禁止以承包、租賃、合作、委託或其他任何方式將特許經營業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經營管理。

第二十章 系統變革與合同變更

第一百二十七條 系統變革的原則

總部和分部一致認識到,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適時地對特許經營系統進行富有成效的變革,以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是雙方共同的目標。

總部對系統的變革,應當在保持系統健康穩定發展的前提下,以提高系統的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系統的經營效益,提高系統的市場競爭力爲原則,更好地實現特許經營的目標。

第一百二十八條 定義與職責

系統變革是指對系統經營模式產生一定程度影響的改進,這種改進可以直接導致公衆對系統感受的差異,而不包括對系統進行的微小的改變。

總部應當在系統變革中發揮主導作用,領導系統變革;分部應當在系統變革中予以充分地理解與合作,按照總部的要求實施變革,積極推動系統變革。

第一百二十九條 合同變更

因系統變革的需要,總部有權對本合同進行適當變更,但變更必須是善意與合理的,且限於經營手冊規定的範圍,並不得與主合同及合同附件中的附屬協議的內容相牴觸。

第一百三十條 變革的試驗

總部對系統的變革,應當由總部直營店或同意進行試驗的加盟店進行試驗,經實踐證明符合系統變革的要求,方可推行。

總部在推行系統變革前,應當向分部披露進行的試驗情況及實施方案。

第一百三十一條 變革的實施

總部對系統進行變革時,應當將變革的方案和作出變革的原因、意圖、可行性、試營情況及有關事項,於總部規定的變革實施時間前_________天通知分部。

分部應當按照總部的規定在本區域內實施系統變革,並及時將實施的情況報告總部。

第一百三十二條 合同續約時的變更

在本合同期滿續訂合同時,總部有權以新的特許經營合同代替本合同。總部應基於合理和善意的準則修訂本合同,且新的特許經營合同文本應當適用於整個特許經營系統。這不應被理解爲是對分部續約權的限制或損害。

第二十一章 合同終止

第一百三十三條 合同終止的情形

本合同除因下列情形而終止之外,總部或分部均不得擅自終止合同的履行:

(一)不可抗力;

(二)合同期限屆滿;

(三)總部與分部協商終止;

(四)一方宣告破產或宣告解散;

(五)多數特許店連續兩年發生經營虧損;

(六)法院、政府行政決定要求分部終止營業;

(七)因一方違約行爲而被仲裁機構裁決解除本合同;

(八)用於特許經營的主要資產被法院強制執行而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

(九)_________。

合同終止的情形發生後,要求終止合同的一主應當與對方協商一致,方可終止合同。未能協商一致的,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申請仲裁,由仲裁機構作出裁決。

第一百三十四條 總部的解除權

分部有下列重大違約行爲之一的,總部可以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行使解除權:

(一)未能完成市場開發計劃的;

(二)違反競業禁止的規定參與競爭的;

(三)未經總部同意轉讓本合同或轉讓其股權的;

(四)未經總部同意進行分立、合併及股權變動的;

(五)未經總部同意以承包、租賃、合作等方式轉移經營權的;

(六)故意向第三人泄露總部的重大商業祕密的;

(七)未經總部同意出讓用於特許經營的主要財產的;

(八)逾期支付特許經營權使用費超過_________個月的;

(九)_________。

總部對分部的違約行爲進行處罰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部有權解除合同:

(一)超過總部規定的期限仍未作出令人滿意的改進的;

(二)在一年內受到總部_________次以上處罰的;

(三)_________。

第一百三十五條 保留解除權

在分部發生破產、無力償還債務及其他情形時,未經總部的預先書面同意,任何第三人都不能獲得本合同中總部許可分部使用的權利,不論債權人對分部享有何種權利或持有任何形式的法律文書,否則,總部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一百三十六條 分部的解除權

總部有違反本合同規定的下列違約行爲之一的,分部有權解除本合同:

(一)總部違反區域保護的規定使用特許經營權的;

(二)總部無故停止向分部配送產品或原料的;

(三)總部許可使用的商標因未續展而喪失商標專用權;

(四)總部許可使用的專利因未交納年費而失效的;

(五)總部將許可使用的特許經營權轉讓給第三人的;

(六)總部公開許可使用的商業祕密的;

(七)_________。

總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部亦可解除本合同:

(一)總部許可使用的商標被撤銷註冊的;

(二)總部許可使用的專利被宣告無效的;

(三)總部喪失許可使用的著作權的;

(四)總部許可分部使用的商業祕密非因第三人原因被公開的;

(五)_________。

第一百三十七條 分特許合同的終止與履行

總部與分部協商一致終止本合同的,按照雙方達成的協議解決分特許合同的繼續履行或終止事宜。

因一方違約行爲解除本合同而造成分特許合同終止的;或因分部違約而終止本合同,但由總部或總部指定的新的分部繼續履行分特許合同的,違約方均應當同時承擔對分特許合同的違約責任,按照分特許合同的規定給予加盟商賠償。

第一百三十八條 合同終止的執行

總部或分部要求終止本合同的,應當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說明終止合同的理由,並與對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方可終止本合同。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申請仲裁,經仲裁裁決終止本合同的,方可終止本合同,不得擅自終止本合同的履行。

無論對方是否發生足以解除合同的違約行爲,總部或分部違反上述規定終止本合同履行的,視爲其單方違約解除合同,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無論在任何情況終止本合同,分部應當按照總部的指示行事,在總部規定的期限內(不超過_________個工作日),繼續正常的營業或履行下列義務:

(一)停止行使因本合同享有的權利;

(二)撤除與總部商標(品牌)有關的內外裝修、招牌、廣告牌等標誌;

(三)將與特許經營系統有關的徽記、標誌、廣告等交還總部;

(四)將總部提供的經營手冊、訂貨簿、商品目錄、價格表,以及其他涉及總部商業祕密的的文件交還總部;

(五)返還總部指定的使用總部商標與品牌的商品;

(六)清算對總部、加盟店、供應商的債務;

(七)將租賃總部的設備與物品返還總部;

(八)_________。

當分部未履行前款第二項義務時,總部可自行執行,所需費用由分部負擔。

第一百三十九條 優先受讓權

在本合同終止時,總部對分部的下列財產或財產權享有優先受讓權:

(一)辦公場所的所有權(或承租權);

(二)配送中心房屋的所有權(或承租權)及_________的所有權;

(三)戶外廣告牌的發佈權;

(四)直營店的房屋所有權(或承租權)及_________的所有權;

(五)_________。

上述財產的轉讓價格按市場價格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應共同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價格執行。

第一百四十條 存貨處置

在本合同終止時,總部沒有義務回購分部的存貨,但應允許分部以特許經營系統的名義在合理的期限內(最長不超過_________個月)銷售存貨。

第一百四十一條 保證金的返還

在合同期滿或合同終止後,在分部按照本合同第一百三十六條全部履行合同的善後事宜完成後滿_________個月,總部將保證金返還分部。

總部或總部指定的第三人接管分部之加盟店,分部收取加盟商的保證金,應當移交給總部或總部指定的第三人。

第二十二章 違約責任

第一百四十二條 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

因總部或分部違反本合同規定而導致本合同解除的,應向對方償付違約賠償金。

違約賠償金按照違約行爲發生時上一年度特許權使用費乘以合同未履行年限數的倍數計算,但最少不低於_________倍。合同履行期限不足一年的,特許權使用費以_________爲標準計算。

第一百四十三條 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分部延期向總部支付本合同規定的款項(包括罰款),將追加每日1‰的滯納金,自該款項應付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罰款

對分部違反本合同的行爲,總部有權責令其改正,並根據違約行爲的情節在下列處罰標準的範圍內斟情予以處罰:

┌───┬────────────┬──────┐

│序號 │

違約行爲

│處罰標準(元)│

├───┼────────────┼──────┤

1 │違反規定使用總部知識產權│

├───┼────────────┼──────┤

2 │超出特許區域開展業務

├───┼────────────┼──────┤

3 │違反規定設立直營店

 │

├───┼────────────┼──────┤

4 │違反規定設立加盟店

 │

├───┼────────────┼──────┤

5 │未按規定簽訂保密協議

├───┼────────────┼──────┤

6 │未按規定簽訂競業禁止協議│

└───┴────────────┴──────┘

┌───┬────────────────────┬──────┐

│序號 │

違約行爲

│處罰標準(元)│

├───┼────────────────────┼──────┤

7 │違反規定行使訴權

├───┼────────────────────┼──────┤

8 │不按總部規定行使訴權

├───┼────────────────────┼──────┤

9 │侵犯消費者權益

 │

├───┼────────────────────┼──────┤

10│違反規定發佈廣告

├───┼────────────────────┼──────┤

│ 11 │違反規定使用廣告基金

├───┼────────────────────┼──────┤

12│違反規定採購商品

├───┼────────────────────┼──────┤

13│銷售不符合質量的產品

├───┼────────────────────┼──────┤

14│不執行總部規定的銷售價格

├───┼────────────────────┼──────┤

15│不履行售後服務的職責

├───┼────────────────────┼──────┤

16│公開發表不利於總部或系統形象與聲譽的言論│

├───┼────────────────────┼──────┤

17│不按規定報送財務報表

├───┼────────────────────┼──────┤

18│拒不接受總部的財務審計

 │

├───┼────────────────────┼──────┤

19│拒不接受總部的檢查

 │

├───┼────────────────────┼──────┤

20│不按規定披露信息

├───┼────────────────────┼──────┤

21│擅自中止分部及加盟店的營業

 │

├───┼────────────────────┼──────┤

22│不認真履行對加盟店的培訓義務

├───┼────────────────────┼──────┤

23│不認真履行對加盟店的支持義務

├───┼────────────────────┼──────┤

24│

不履行對加盟店的配送義務

├───┼────────────────────┼──────┤

25│

違反規定向加盟店收取費用

├───┼────────────────────┼──────┤

26│對加盟店的違規行爲不予以處罰

├───┼────────────────────┼──────┤

27│

└───┴────────────────────┴──────┘

對上表以及經營手冊未規定處罰標準的違約行爲,總部有權在修訂經營手冊時參照上述標準作出規定。

分部受到處罰後,應當及時予以改進,在總部規定的時間內未改進的,視爲新的違約行爲,總部有權再次予以加倍處罰。

第一百四十五條 類推適用

對分部違反本合同規定,或本合同雖然未明確規定但其行爲損害了總部及特許經營系統的形象或利益,以及損害加盟店的利益的行爲,總部可以比照最相類似的行爲對分部予以罰款。

第一百四十六條 減輕與免予處罰

對分部的違約行爲,總部可以根據分部的悔改態度、補救措施等情節,減輕或免予處罰。

第一百四十七條 直營店的違約

分部對直營店應予處罰的行爲,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處罰;同時,應當按照處罰標準的_________%,對直營店經理或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所得罰款作爲分部獎勵基金(或廣告基金)使用。

分部怠於履行對直營店的處罰職責,總部有權根據該直營店的違規行爲對分部處以_________倍以內的罰款。

直營店的行爲違反本合同的規定,視爲分部的違約行爲,由分部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加盟店的違約

對分部區域內加盟店的違約行爲,分部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規定追究加盟店的責任。所得罰款作爲分部獎勵基金(或廣告基金)使用。

加盟店對分特許合同的違約行爲,不視爲分部對總部的違約行爲。但分部明知加盟店的違規行爲而怠於履行處罰職責的,總部有權根據加盟店的違規行爲,對分部處以_________倍以內的罰款。

第一百四十九條 告知與申辯

總部在對分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分部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擬處罰的結果,並告知分部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分部應當在收到總部擬作出處罰的通知後_________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

總部應當充分聽取分部的陳述和申辯,對分部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分部提出的理由成立的,總部應當採納。總部不得因分部的申辯而加重對分部的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 處罰時效

總部對分部違約行爲的處罰,以及分部對加盟店違約行爲的處罰,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約行爲發生之日起_________個月內作出處罰決定,逾期不得予以處罰。

第一百五十一條 解除權的放棄

總部或分部因對方的違約行爲享有解除合同權而不解除合同時,不影響其要求對方承擔解除合同以外的違約責任,但權利人在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後不得再以此爲由解除合同。

第一百五十二條 處罰的執行

總部根據本合同所作出的處罰,分部應當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總部交納罰款。所得罰款作爲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總部要求分部作出的改進,分部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實施,並將改進情況書面報告總部。總部在必要時,將對分部改進工作的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

第二十三章 爭議與解決

第一百五十三條 協商

總部和分部均充分地認識到,在長期的合作中產生爭議是不可避免的,協商是解決爭議的最佳方式,雙方均願意本着公平的原則與合作的態度解決發生的爭議,共求發展。

第一百五十四條 仲裁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果未能協商解決,除本合同另有規定之外,均應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雙方一致認識到,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是消除分歧,保障合同順利執行的有效途徑,不得因爲將爭議提交仲裁而影響雙方的合作。

第一百五十五條 仲裁前置

總部或分部如需解除本合同,應當協商一致並簽訂書面協議。如未能協商一致,只有經仲裁裁決解除合同的,方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經仲裁裁決前擅自終止合同的履行,否則,擅自終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將喪失勝訴權,並承擔解除合同的全部違約責任。

第一百五十六條 擱置爭議

分部同意,因總部按照本合同規定對分部進行處罰的爭議,分部應自處罰決定書送達分部之日起經過_________日,方可申請仲裁。

第一百五十七條 訴訟

對分部違反本合同規定的知識產權使用許可的範圍,製造、銷售侵犯總部知識產權產品(服務)的行爲,不屬仲裁協議管轄的範圍,由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五十八條 仲裁(訴訟)費用

總部或分部依據本合同規定提起的訴訟、仲裁,敗訴的一方應負擔勝訴方因此而發生的合理的開支,包括律師費、調查費、鑑定費、公證費、差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但不超過勝訴金額的_________%。

上述費用的負擔,可以在提起訴訟、仲裁時一併提出,也可以在案件裁決之後向對方提出付費要求。如未在提起訴訟或仲裁時一併申請裁決,因此而發生爭議,應按本合同規定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章 其他規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 送達

總部或分部向對方送達文件,應當將原件直接送達收件方,或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的方式送達。收件方收到文件後應當立即簽署送達回證並加蓋公章,將送達回證交送達方收存或傳真給送達方。

收件方拒絕提交送達回證的,送達方可以掛號信函、特快專遞或電報的方式送達,信件或電報發出即視爲送達。特殊文件需要公證送達的,公證送達。電報送達和公證送達的費用由收件方負擔。

第一百六十條 合同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總部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總部作出的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一百六十一條 可分割性

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無效或因任何理由、在任何範圍內無法執行,除另有約定之外,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或履行。

發生上述情形時,總部可以有效條款代替無效條款,或者將無效條款修改爲合法有效的條款。

第一百六十二條 標題

本合同中的所有章、條的標題是爲了便於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並非本合同條款的一部分,不作爲解釋合同條款的依據。

第一百六十三條 接替營業

如總部認爲分部已不能再繼續營業,或因明顯的困難而有可能發生營業中斷時,總部有權派出代表臨時接替分部的營業。經總部確認分部可以重新營業後,將營業權歸還分部。

總部接替分部營業期間產生的收益和損失,以及總部因此產生的費用,均由分部承擔。

第一百六十四條 僱傭限制

未經總部同意,分部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僱傭特許經營系統內的現職僱員(含兼職),以及被總部、分部及加盟店開除或除名的僱員。分部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僱傭的,在知悉情況後,應當立即解除僱傭關係。

第一百六十五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包括一系列附件,均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籤署的其他文件:

(一)《區域特許經營手冊》;

(二)《特許店經營手冊》;

(三)《商標許可使用協議》;

(四)《專利實施許可協議》;

(五)《商業祕密許可使用協議》;

(六)《著作權使用許可協議》;

(七)《計算機軟件使用許可協議》

(八)分部及其董事、經理、_________簽署的《保密協議》;

(九)分部及其董事、經理、_________簽署的《競業禁止協議》;

(十)《擔保協議》;

(十一)《特許經營加盟說明書》及附屬文件;

(十二)《特許經營加盟申請書》及附屬文件;

(十三)《分特許經營合同》及其附件;

(十四)_________。

第一百六十六條 替代責任

由於分部及加盟店銷售的產品(服務)及其他行爲損害了第三人權益時,由負有過錯的分部或加盟店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人因分部及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與品牌而向總部主張權利的,總部應當盡力維護系統的的合法權益。總部因此而被要求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過錯責任原則,具體確定系統內部承擔責任的當事人。如屬分部或加盟店過錯的,分部或加盟店應當承擔總部對外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總部因此而發生的費用。

第一百六十七條 擔保

保證人對分部在本合同中承擔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責任期間爲二年,自分部應當履行債務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六十八條 保險

分部應當按照總部規定的投保險別、投保金額和投保範圍辦理有關財產、人身保險。其中,_________保險應指定總部爲受益人。

第一百六十九條 非盈利保證

在簽訂本合同前,總部向分部詳細說明了開展區域特許經營事業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困難及合同內容。總部在說明中所展示的各種資料只是說明成功的可能性,並非對分部開展特許經營事業作出的盈利保證。

第一百七十條 商業風險

分部認識到投資特許經營的商業風險,特許經營並非簡單的複製,而是一項依賴於分部的獨立努力、商業判斷與技能、市場條件等因素的商業活動。分部將通過培訓等途徑使自己掌握特許經營系統的操作規範與方法。分部將與總部及其他分部同心協力以完成本協議的宗旨和目標。

第一百七十一條 不可抗力

總部或分部由於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不可抗力發生後24小時之內,總部或分部應當將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情況簡要通知對方。不可抗力結束後_________日內,應將不可抗力事件的詳細情況及影響程度書面通知對方,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除非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無法通知的情形之外,如未按時通知,則不得援引不可抗力條款作爲免除責任的理由。

第一百七十二條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二份,總部和分部各保存一份,副本_________份,總部保存_________份,分部保存_________份。分部確因工作需要增加合同副本,應當向總部申請,分部不得複製本合同。

分部應當對本合同文本採取保密措施,指定專人負責統一保管,分部有關人員需查閱本合同文本,應當按照總部規定的查閱制度,經分部負責人批准後,在指定地點查閱。

因訴訟所需,可以將本合同複印件提交仲裁委員會、代理案件的律師,但應與代理律師簽署保密協議。

第一百七十三條 聲明

分部聲明:分部在簽署本合同之前已經詳細閱讀並充分理解了本合同及附件所列條款的含義,同意簽署本合同,受本合同的約束。

第二十五章 附則——術語定義

本合同——指總部與分部簽訂的《區域特許經營合同》,以及合同附件。

主合同——指總部與分部簽訂的《區域特許經營合同》,不包括合同附件。

附屬協議——合同附件中標明“協議”字樣的附屬文件。

分特許合同——分部與加盟商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店——指特許經營系統設立的營業機構,包括直營店和加盟店。

直營店——指由分部按照本合同的規定直接投資(獨資或合資)設立的特許店。

加盟店——指分部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許可第三人(加盟商)設立的特許店。

加盟商——指向分部提出加盟申請,與分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第三人。如加盟商以自己名義設立特許店,則加盟商與加盟店指向同一個人。

網絡成員——特許經營系統內除特許人之外的所有獨立覈算的單位,包括分部、直營店、加盟店、配送中心等。

第三人——依照本合同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主體以外的個人或組織。

通知——是指以傳真、電報、電子郵件或書面形式發出給對方的文件。

書面通知——是指加蓋單位印章並由主管人員簽名的書面文件,其中有關財務方面的通知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其他通知一律加蓋公章。

設備與物品——特許經營系統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實際使用,但不向客戶銷售的產品。

專用設備與物品——由製造商按照特許人特定的要求(種類、規格、品牌等)製造,提供給網絡成員使用的設備與物品。

通用設備與物品——特許經營系統使用的除專用設備與物品以外的設備與物品。

產品——特許經營系統對外銷售商品,包括有形的商品與無形商品(服務)。

工作指令——總部向網絡成員發出的有關特許經營系統經營、管理、技術及公共關係方面的通知、指示、決定等書面文件。

分特許——總部授權分部在一定區域內行使特許經營權的分許可權,許可加盟商權使用總部的特許經營權設立加盟店。

處罰——特許經營系統內對輕微違約行爲的罰款,即要求違約方償付違約金。

總部(簽章):_________

分部(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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