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運輸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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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工程運輸合同 篇1

甲 方:______________

高速公路工程運輸合同(精選3篇)

乙 方: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 年 _______月 ______日

甲方因工程需要,租賃乙方的工程運輸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的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資共同遵守。

一、 施工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工作內容:運輸瀝青混合料、施工廢料等。

三、 租賃時間:從 _________ 年 _______月 ______日起,到工程完工爲止。

四、 計量辦法:按甲方過磅數量淨重爲準,運距以雙方確認爲依據。

五、 結算單價:

1、瀝青混合料起步價 _______元/T。每增加1公里每噸增加 _______元。

2、其它情況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而定。(如回頭料、拉土等零工)

3、起步運距是1公里。

六、支付辦法:

1、工程進行一半時,支付已完成運輸量工程款的50%。

2、工程完工結算時,支付全部運輸量工程款的70%。

3、年底全部支付完畢。

4、最終結算時乙方必須開具正規稅務發票。繳納的稅金已包含在上述單價中。

七、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足夠數量的、技術狀況良好的運輸車輛,如乙方不能保證甲方所需的運輸車輛,甲方有權解除與乙方的合同。

2、如乙方的車輛不服從甲方的指揮時,甲方有權對不服從指揮的車輛進行處罰。

3、甲方的安全措施必須到位,並指揮得當,否則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負責。

4、在施工現場,甲方須安排專門人員指揮車輛的進出。

5、甲方可爲乙方提供燃油,但燃油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結算時從工程款中一併扣除)。

八、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當甲方違規指揮作業,或安全得不到保證時,乙方有權拒絕甲方。

2、在運輸過程中與交警、交通等部門及周邊環境的協調工作由乙方自己負責,並承擔相應的費用,同時乙方不能因爲協調不利等方面的原因而影響甲方的工作,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3、乙方車輛在施工現場必須聽從甲方的指揮。

4、乙方提供的運輸車輛必須性能良好,證照齊全有效,駕駛員水平較好,證件齊全有效。

5、由乙方的原因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照價賠償。

6、乙方在運輸瀝青混合料過程中,因自身原因出現的任何安全、交通等事故,乙方自己負責,甲方一概不負責。

7、乙方在運輸成品料過程中,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時把成品料運至施工現場而造成的損失,乙方應照價賠償。

8、若發現乙方有私自倒運、買賣成品料現象,雙倍罰款,將當事人清除出場,相關的車輛及駕駛員離開本工地。

7、乙方車輛應自己配備大小合適的篷布,所運輸材料必須進行覆

蓋,不得撒漏、揚塵,由此而引起被有關部門查扣及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由於乙方不按相關交通規定而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負完全責任,與甲方無任何關係。

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如一方違約,由違約方承擔責任,並參照合同法及雙方商定的有關條款賠償經濟損失。

2、因乙方在運輸過程中造成瀝青混合料質量不符合約定(如由於乙方原因造成瀝青混合料溫度不符合攤鋪、碾壓等規範要求時),乙方應照價賠償。

十、甲乙雙方如需修改合同條款或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協商不成時,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年 _______月 ______日_________ 年 _______月 ______日

高速公路工程運輸合同 篇2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雙方經友好、平等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下列產品,達成如下合同:

一、產品名稱、數量、規格、單價及總價

二、產品的質量要求,按雙方確認之原廠配置說明爲依據。

三、交貨方法:賣方送貨或賣方代辦託運;交貨日期:年月日。

四、交貨地點:甲方倉庫。

五、結算方式:

1、合同簽訂%作爲預付款;

2、乙方收取貨物並驗收合格後乙方向甲方支付總貨款的%(即人民幣:元);

3、貨到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總貨款的%(即人民幣:元)。

4、其它約定。

5、付款方式:全部合同價款,由乙方以電匯或匯票方式匯至甲方賬戶內。

六、數量、質量異議

1、乙方對產品數量、質量有異議的應在收到貨物後24小時之內及時回覆,否則視乙方已確認收貨數量無誤及產品質量合格;

2、甲方銷售給乙方的產品如遇質量問題,應由甲、乙雙方技術人員共同檢測確認,如確 系甲方責任,則甲方負責包換。

七、質量保證

1、甲方承諾對出售的LED路燈自交貨之日起免費保修五年。

2、下列情況不屬保修範圍:

(1)、不可抗力引起的損害;

(2)、乙方電力系統故障(如接地不良,電壓超過規定範圍等)引起的損壞;

(3)、乙方私自維修引起的損壞;

(4)、乙方自行造成的產品損壞(乙方正常使用除外);

(5)、其它不屬於甲方負擔的保修事宜。

八、 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本合同的,應向守約方支付佔本合同總金額 %的違約金,若守約方實際損失大於此違約金數額的,超過部分違約方亦應全額賠償。

2、乙方不按本合同約定支付貨款的,每遲延一日按乙方應付當期貨款總額的千分之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至實際支付日止。

九、不可抗力

由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等不可抗力,雙方可以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對本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決定是否終止本合同,或者全部或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十、其它

1、本合同簽訂後,如需對本合同內容進行變更、補充,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補充合同,作爲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及合同終止後兩年內,甲乙雙方有義務就得到的信息保密,保密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價格、銷售計劃、客戶清單、財務信息、技術祕密等,未經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密。

3、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及本合同的整體效力。雙方可重新商定新的條款,以取代該無效條款。

4、本合同各條之標題僅爲方便而設立,其存在不影響該條款的具體含義。

5、本合同未盡事宜及發生糾紛,雙方本着互謙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蓋章後即行生效,雙方以往簽訂的其它合同自動失效。

7、本合同正本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十一、 補充條款: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高速公路工程運輸合同 篇3

對公路工程分包問題的法律態度,我們可以從全國人大通過的民事法律《民法典》和行政法律《招標投標法》、《建築法》、《公路法》獲知一二。

從《民法典》看公路工程分包

《民法典》沒有對公路工程的合同進行專門的界定,一般是把公路工程的合同適用於《民法典》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

《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對分包劃分爲合法分包和違法分包。

合法分包包括:一是發包人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後,總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二是發包人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後,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同樣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這裏合法的標準都是要經發包人同意,且第三人與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違法分包包括:一是發包人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二是未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三是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這種情況無論發包人是否同意,均不合法;四是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這種情況無論何種理由都是禁止的;五是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這種情況無論分包單位是否是合法獲得分包都是禁止的;六是承包人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第三人。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法分包被確認是有效合同,但違法分包被確認爲無效合同。

從《招標投標法》看公路工程分包

《招標投標法》也沒有對公路工程的合同進行專門的界定,但其適用範圍是包括公路工程的。

《招標投標法》對分包也是劃分爲合法分包和違法分包。

《招標投標法》要求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如果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規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這被認爲是違法分包。對違法分包,招標執法機關將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招標投標法》允許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這被認爲是合法分包。

從《建築法》看公路工程分包

《建築法》適用於建築活動,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就這一定義看,建築活動不包括公路工程,但《建築法》第八十一條“本法關於施工許可、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築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專業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特別規定,將建築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的制度適用於公路工程。

《建築法》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但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即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建築法》允許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建築法》規定了四個禁止:一是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二是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三是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四是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從《公路法》看公路工程分包

《公路法》是專門調整公路法律關係的,但遺憾的是這一法律在公路工程分包問題上沒有規定相應的制度。

綜合上述制度,公路工程分包並非完全禁止,而是在一定條件下是合法的。因此公路工程的當事人在分包問題上,應當將其置於合法狀態下。當然從立法的角度看,《公路法》應當完善分包的相關制度。

(作者單位:交通部管理幹部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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