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合同(通用3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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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合同 篇1

本協議書由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爲一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爲另一方共同訂立。鑑於業主已委託監理單位爲_____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並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項目建議書,爲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

工程監理合同(通用31篇)

一、本協議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用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爲協議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託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

6.雙方籤認的補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_________

其它附件:_________

三、業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四、監理單位基於業主的上述保證,在此向業主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

五、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後自然失效。

六、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書副本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監理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築安裝工程承包條例》及《建築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共同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制定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_

一。施工內容:

給甲方______________園區內的兩棟廠房以清包的方式上彩鋼瓦,包括焊砣,下預埋件,上彩鋼瓦等相關彩鋼的項目。

二。甲方管理規定:

1、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按工地的各項施工管理制度執行。

2、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以報價單的施工項目、施工工藝、施工材料爲準。

3、乙方在每天的下班前必須把施工工地的衛生搞好,做到每天清掃乾淨。

4、現場的施工材料必須堆放整齊,擺放有序。

5、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以公司簽訂的施工工期爲準並在施工工期內完工。

三。合同籤生效後,甲方按如下表中約定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付款方式如下:

本工程的工程總價爲:________________

第一次:_______________工程款爲_______________﹪

第二次:_______________工程款爲_______________﹪

第三次:_______________工程款爲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責任:

1、甲方負責與乙方的各項協調工作。

2、負責協調乙方辦理入場的各項管理手續。

3、負責工程進展的監督檢查,竣工驗收。

五。乙方責任

1、乙方作爲工程合同的具體執行人,要對甲方負責。

2、負責工程的施工管理、施工質量、施工工藝、施工材料、施工質量驗收工作。

3、必須保證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出現各種安全事故乙方全權負責。

4、勞動保護用品及施工工具由乙方自行解決。

5、由於乙方對各種事故負全責,乙方應承擔各種事故給甲方造成的各種損失並賠償損失。

六、附則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籤後生效。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3、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商議。

甲方籤〔簽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籤〔簽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住所: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本着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項目工程監理事宜,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項目名稱: ;

工程施工地點: ;

工程規模: ;

總 投 資: 。

(二)監理的範圍和內容

1、監理範圍: ;

2、監理內容: 。

(三)監理的期限和地點

1、監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監理地點: 。

(四) 監理工作要求

1、監理人應組建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名監理工程師組成的監理機構,其中 爲總監理工程師;監理人更換監理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徵得委託人同意;

2、 監理工作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有關規定及相關行業標準,符合委託人規定的各項安全、環保、生產指標;

3、監理人應在 前編制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在內的項目監理規劃,按進度分專業編制工程建設監理實施細則,並報送委託人;

4、監理人應按委託人書面同意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進行監理,並及時向委託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監理工作總結以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5、監理人應按委託人的通知及時參加工程竣工預驗收,簽署建設監理意見,並於監理業務完成後 日內,向委託人提交工程建設監理檔案資料;

6、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應在監理工作完成後 日內移交給委託人;

7、委託人應向監理人提供監理工作所必要的資料和工作條件;

8、委託人應當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人、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賦予的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9、委託人應於 日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監理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10、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爲 ;委託人更換常駐代表,要在 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

11、其他約定: 。

(五)監理費的計取與支付

1、監理費的計取

監理費用總價:

(大寫人民幣): 元;

(小寫人民幣): 元。

計取標準: 。

2、支付方式: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

一次性支付:監理任務完成,委託人收到並認可監理人提交的工程建設監理檔案資料後 日內支付全部監理費用。

分期支付:合同生效後 日內,支付監理費用總價的 %;

甲方在最終結算時扣除監理費用總價5%的費用作爲服務質量保證金。質保期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 天。質保期滿後30天內,甲方視乙方服務質量情況支付服務質量保證金。

3、其他約定: 。

監理人應對其指定的下列賬戶信息真實性、安全性、準確性負責。

收款人:

開戶行:

賬 號:

(六)委託人權利和義務

1、審查監理人及其監理工程師的監理資質;

2、監督、檢查監理人履行監理職責情況,有權要求更換不稱職的監理工程師;

3、認定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審批工程設計變更;

4、組織有關單位對設計文件、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項目預算、施工圖預算、監理規劃及細則等技術資料進行審定;

5、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他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解除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其他約定: 。

(七)監理人權利和義務

1、審查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安全、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被監理單位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檢驗工程材料和施工質量。對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被監理單位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被監理單位停工整改、返工;

3、檢查、監督工程施工進度,籤認工程提前竣工日期或工程延期竣工日期;

4、監理過程中如發現被監理單位人員工作不稱職,監理人可要求被監理單位調換有關人員;

5、對監理過程中發現的可能影響到安全生產、工程質量、工程造價以及工期的問題,應立即要求被監理單位採取措施,並及時向委託人報告;

6、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經營建築材料、構配件和建築機械、設備;

在簽訂工程監理合同的時候一定要仔細閱讀其中的各項條款和規定以及在後續工程中需要承擔的一系列的法律責任。在工程監理的過程中也必須要時刻遵守監理合同的條款,以此更好的保障雙方的權益。

工程監理合同 篇3

這篇是小編特地爲大家整理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要了解更多精彩的朋友可以持續關注,我們將會爲你奉上最全鮮的內容哦! ,因你而精彩。 爲保證工程順利實施,保障項目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企業管理制度的規定,甲方所承接的工程項目均由甲方工程部審覈落實項目工程管理內部承包責任人(以下簡稱乙方),乙方自願簽訂本施工管理內部承包責任合同,保證嚴格遵守並執行所有內容,承擔各項責任。

一、進場前,乙方應對施工圖紙及預算書進行審覈,弄清所有施工環節點,做好現場技術交底記錄,編制施工組織計劃和工程進度表。若發現圖紙與現場情況不符或圖紙標識有誤而無法施工時,應事先報告給項目部,重新確定設計方案後再進行施工。如乙方不按照圖紙施工或私自與業主商定改變施工內容和方法,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二、乙方進場前必須保證和項目部及其它質監人員到現場檢驗工序施工情況,檢驗合格後,由項目部爲乙方辦理上道工序和下道工序移交手續後由乙方按規定時間組織施工人員進場施工。若發現上道工序存在質量問題,必須等待上道工序整改完畢或確定整改方案以後再辦理移交手續,並重新調整乙方某階段的進場時間和完工時間後乙方再組織施工人員進場施工。否則影響施工質量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乙方用材管理責任:乙方在施工中,應提前_____________天以上安排好各項材料用料計劃並仔細審覈材料數量和規格尺寸等,並以詳細清單形式上報給項目部,如不及時上報或尺寸差錯影響工期和造成材料損失的責任由乙方負責。若乙方及時上報但甲方未及時提供材料導致乙方停工待料的,甲方補償給乙方停工期間誤工補貼,標準爲每人每天_____________ 元。甲方保證材料按預定的時間及時送到工地,乙方當即進行材料驗收並覈對數量,無誤後簽字認可,如發現材料質量問題或規格、尺寸有誤時,應當即要求調換,否則導致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小五金、配件、輔材等小宗材料乙方必須聽從甲方材料員要求有義務將材料搬運上樓到工地上。如發生材料質量問題影響到工程質量或造成甲方公司經濟損失的,乙方除承擔全部損失以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 _____________ 元。 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所有設備材料由乙方負責保管,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丟失或損毀的,由乙方賠償。 材料控制單由甲、乙雙方共同製作或由甲方製作後由乙方簽字認可。

四、乙方施工質量責任:本項目施工質量要求達到優良等級,在保修期內必須保證保修,施工保修期爲_____________,如需維修而乙方不能在規定時間內保修時,甲方有權在保脩金內扣除實際發生的工資款支付給保修者。爲確保工程質量達標,施工過程中乙方應嚴格按國家有關施工規範和公司《施工管理標準手冊》等規定進行規範施工操作。若因違反其中任何條款導致甲方被有關部門處罰,在內部覈算上由乙方承擔,且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_____________元以上_____________元以下的違約金(具體金額甲方視情況而定)。乙方承擔工程保修責任並負責保修工作。乙方若離開甲方公司,甲方仍有權對乙方追償。 乙方施工過程中若未按質量標準施工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返工期間的產生的材料費、人工費等各項損失由乙方承擔,因乙方返工引起逾期完工,按本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五、乙方現場管理責任:乙方必須按照甲方公司各項文明施工標準嚴格現場管理,讓業主滿意。乙方保證每天到現場時間不少於_____________小時,每日填寫施工日記,負責辦理各項驗收及變更等手續,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和損失均由乙方自己承擔。施工過程中所有書面材料及時交甲方工程部審覈和存檔。

六、乙方施工安全管理責任:乙方必須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範的規定,落實有效措施,杜絕事故發生。如有人身安全、傷亡、消防、偷盜等事故發生,在內部覈算上,乙方承擔全部責任。施工中一切實用工具(含鑽頭、鉛筆、漆刷、刀片、批刀、毛巾等)由乙方自理。

七、乙方資金目標管理責任:乙方應在此指標內合理控制使用,工程經費以此指標爲最高額度,無特殊情況超標由乙方自行承擔。指標內資金結餘部分按公司分配政策進行分配。資金由公司財務根據資金髮放有關規定和工程進度及時予以發放支付(詳見附合費用支付單)。因乙方管理、施工質量或進度等原因造成業主不支付工程款等情況發生,乙方承擔全部責任,自行支付所有費用。

八、裝飾工程竣工後,乙方必須將規範填寫的施工日記及各種現場填寫的表格等資料上交甲方公司,並配合做好與業主的結算工作。凡不交者或不真實填寫者,甲方有權不予結算。

九、獲得業主、監理方及甲方優良工程評定的項目或因丙方優良表現獲得客戶好評並使甲方承接到客戶介紹新的工程業務等情況,甲方根據丙方表現給予不同程度獎勵。

十、乙方在按圖施工正確的情況下,如甲方或業主要求整改,必須由甲方出具工程聯繫單給乙方,註明整改方案,因工程整改而導致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甲方給予乙方相應的補償,補償標準爲每個工時 元,但增加的工作量應由甲方負責人簽字審覈予以認可。 十

一、不論因何種原因導致甲、乙雙方終止內部承包,乙方應配合作好項目的人、財、物、料、圖紙等的交接工作。乙方不配合交接或拒絕交接,甲方有權對乙方不予結算給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十

二、違約條款:乙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乙方除要補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外,甲方有權根據乙方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罰:

1.以甲方名義在外私自承接裝修工程者支付違約金 _____________ 元。

2.沒有簽署工程變更聯繫單,私自給業主增添工程分項或工程量或改變施工內容的,支付違約金 _____________元。

3.乙方無故剋扣施工人員工資,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元

4.不經甲方公司工程部同意,擅自停工者,每天支付違約金 _____________元;

5.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並拒絕執行質檢人員整改意見或整改通知單內容的,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 元;

6.拒絕執行工程部質檢人員對施工過程中提出的各項及總體驗收質檢意見的,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 元;

7.乙方收取業主好處或擅自接受業主宴請吃飯等情況的,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元。 十

三、乙方已仔細閱讀本承包責任合同及合同附件(開工通知書、綜合人工費用計算方法、費用支付方法、施工管理標準等),無任何異議並簽字認可。 十

四、本責任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訂後生效,工程保修期滿後自行失效。 甲方: ______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項目施工管理內部承包責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責任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責任人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監理合同 篇4

這篇是小編特地爲大家整理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要了解更多精彩的朋友可以持續關注,我們將會爲你奉上最全鮮的內容哦! ,因你而精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規定,經雙方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 監理項目範圍 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____施工監理,監理範圍:_______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

第二條 期限費用 服務期限爲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月。總費用爲:________萬元。

第三條 條款定義

1.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建設監理試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徵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係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託,作爲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賦予的權力和責任,對甲方負責。

3.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範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範圍與內容中詳細說明。

4.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說明。

5.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繫均以書面通知爲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於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聯繫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四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後,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2.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爲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6.合同簽約後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後可做調整,並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五條 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1.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程進行督促和檢查。

2.甲方若認爲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終止合同。

3.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後確定並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辦理。

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設備、設施和材料。

5.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資料、圖紙和數據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6.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係。

7.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作出決定。

8.甲方依據附錄d按時支付乙方監理費用。

第六條 乙方權力與責任。

1.乙方擁有合同中規定的權力,並承擔相應全部責任。

2.乙方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書所需的技能、謹慎與勤奮,必須按照監理的職業準則完成其全部職責。

3.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如需另聘專家諮詢或協助,在監理服務責任以內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超出監理服務責任併發生費用,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由甲方承擔費用。

4.乙方按附錄c按時自帶規定的設備、材料和設施。具體使用協議在附錄c中規定。

5.乙方必須按附錄e規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及項目監理機構。其主要人員資格和服務條件須經甲方審查同意,甲方不得無理由地拒絕。甲方同意乙方根據監理目標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並確認總監理工程師。

6.監理應按本合同規定的人員在各規定期限內進行。爲保證監理的有效實施,乙方可在該期限內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員,其中主要監理人員的更換需經甲方同意,乙方派駐現場監理人員應連續穩定,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7.乙方有本監理項目的質量否決權、簽發付款憑證權和開工、停工、返工和復工命令權。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報酬,是其關於本合同書的唯一報酬。乙方及其人員不得接受與本合同書有關的或與其承擔義務有關的其他津貼、回扣等報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監理的過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X的祕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提供並申X的祕密。

第八條 調解與仲裁。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端,雙方應首先本着相互諒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則充分協商,解決爭端;若協商失敗,任何一方均可向監理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爭端;若調解無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雙方同意由__仲裁委員會仲裁。在調解和仲裁過程中,雙方應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由甲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甲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乙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乙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後,15天內沒有答覆,可視爲本合同終止。 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甲乙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條 甲方可視乙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一條 特殊條款 鑑於本工程的特點與實際需要,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爲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甲方委託乙方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甲方應另行補籤委託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乙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甲方,甲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繫方式:重要問題爲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爲據。

3.監理服務期限:

4.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協議。

5.合同簽發後,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6.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甲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後歸還甲方。

7.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8.乙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9.違約金:由於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終止合同,按一般條款

第九條的期限辦理。由於甲方原因終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____元。由於乙方原因終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違約金____元。因甲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甲方負經濟責任。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10.獎罰:甲方可視乙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資金在____ 元範圍內,罰金在____ 元限度之內。 爲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乙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使用時受甲方監督。且立賬備查。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監理合同 篇5

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業主委託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監理範圍。

2.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語及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3.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2)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3)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以及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郵子郵件等。

4.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5.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見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專用條件。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監理合同 篇6

這篇是小編特地爲大家整理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要了解更多精彩的朋友可以持續關注,我們將會爲你奉上最全最新鮮的內容哦! ,因你而精彩。

爲保證工程順利實施,保障項目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企業管理制度的規定,甲方所承接的工程項目均由甲方工程部審覈落實項目工程管理內部承包責任人(以下簡稱乙方),乙方自願簽訂本施工管理內部承包責任合同,保證嚴格遵守並執行所有內容,承擔各項責任。

一、進場前,乙方應對施工圖紙及預算書進行審覈,弄清所有施工環節點,做好現場技術交底記錄,編制施工組織計劃和工程進度表。若發現圖紙與現場情況不符或圖紙標識有誤而無法施工時,應事先報告給項目部,重新確定設計方案後再進行施工。如乙方不按照圖紙施工或私自與業主商定改變施工內容和方法,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二、乙方進場前必須保證和項目部及其它質監人員到現場檢驗工序施工情況,檢驗合格後,由項目部爲乙方辦理上道工序和下道工序移交手續後由乙方按規定時間組織施工人員進場施工。若發現上道工序存在質量問題,必須等待上道工序整改完畢或確定整改方案以後再辦理移交手續,並重新調整乙方某階段的進場時間和完工時間後乙方再組織施工人員進場施工。否則影響施工質量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乙方用材管理責任:乙方在施工中,應提前_____________天以上安排好各項材料用料計劃並仔細審覈材料數量和規格尺寸等,並以詳細清單形式上報給項目部,如不及時上報或尺寸差錯影響工期和造成材料損失的責任由乙方負責。若乙方及時上報但甲方未及時提供材料導致乙方停工待料的,甲方補償給乙方停工期間誤工補貼,標準爲每人每天_____________ 元。甲方保證材料按預定的時間及時送到工地,乙方當即進行材料驗收並覈對數量,無誤後簽字認可,如發現材料質量問題或規格、尺寸有誤時,應當即要求調換,否則導致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小五金、配件、輔材等小宗材料乙方必須聽從甲方材料員要求有義務將材料搬運上樓到工地上。如發生材料質量問題影響到工程質量或造成甲方公司經濟損失的,乙方除承擔全部損失以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 _____________ 元。

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所有設備材料由乙方負責保管,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丟失或損毀的,由乙方賠償。

材料控制單由甲、乙雙方共同製作或由甲方製作後由乙方簽字認可。

四、乙方施工質量責任:本項目施工質量要求達到優良等級,在保修期內必須保證保修,施工保修期爲_____________,如需維修而乙方不能在規定時間內保修時,甲方有權在保脩金內扣除實際發生的工資款支付給保修者。爲確保工程質量達標,施工過程中乙方應嚴格按國家有關施工規範和公司《施工管理標準手冊》等規定進行規範施工操作。若因違反其中任何條款導致甲方被有關部門處罰,在內部覈算上由乙方承擔,且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_____________元以上_____________元以下的違約金(具體金額甲方視情況而定)。乙方承擔工程保修責任並負責保修工作。乙方若離開甲方公司,甲方仍有權對乙方追償。

乙方施工過程中若未按質量標準施工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返工期間的產生的材料費、人工費等各項損失由乙方承擔,因乙方返工引起逾期完工,按本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五、乙方現場管理責任:乙方必須按照甲方公司各項文明施工標準嚴格現場管理,讓業主滿意。乙方保證每天到現場時間不少於_____________小時,每日填寫施工日記,負責辦理各項驗收及變更等手續,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和損失均由乙方自己承擔。施工過程中所有書面材料及時交甲方工程部審覈和存檔。

六、乙方施工安全管理責任:乙方必須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範的規定,落實有效措施,杜絕事故發生。如有人身安全、傷亡、消防、偷盜等事故發生,在內部覈算上,乙方承擔全部責任。施工中一切實用工具(含鑽頭、鉛筆、漆刷、刀片、批刀、毛巾等)由乙方自理。

七、乙方資金目標管理責任:乙方應在此指標內合理控制使用,工程經費以此指標爲最高額度,無特殊情況超標由乙方自行承擔。指標內資金結餘部分按公司分配政策進行分配。資金由公司財務根據資金髮放有關規定和工程進度及時予以發放支付(詳見附合費用支付單)。因乙方管理、施工質量或進度等原因造成業主不支付工程款等情況發生,乙方承擔全部責任,自行支付所有費用。

八、裝飾工程竣工後,乙方必須將規範填寫的施工日記及各種現場填寫的表格等資料上交甲方公司,並配合做好與業主的結算工作。凡不交者或不真實填寫者,甲方有權不予結算。

九、獲得業主、監理方及甲方優良工程評定的項目或因丙方優良表現獲得客戶好評並使甲方承接到客戶介紹新的工程業務等情況,甲方根據丙方表現給予不同程度獎勵。

十、乙方在按圖施工正確的情況下,如甲方或業主要求整改,必須由甲方出具工程聯繫單給乙方,註明整改方案,因工程整改而導致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甲方給予乙方相應的補償,補償標準爲每個工時 元,但增加的工作量應由甲方負責人簽字審覈予以認可。

十一、不論因何種原因導致甲、乙雙方終止內部承包,乙方應配合作好項目的人、財、物、料、圖紙等的交接工作。乙方不配合交接或拒絕交接,甲方有權對乙方不予結算給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十二、違約條款:乙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乙方除要補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外,甲方有權根據乙方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罰:

1.以甲方名義在外私自承接裝修工程者支付違約金 _____________ 元。

2.沒有簽署工程變更聯繫單,私自給業主增添工程分項或工程量或改變施工內容的,支付違約金 _____________元。

3.乙方無故剋扣施工人員工資,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元

4.不經甲方公司工程部同意,擅自停工者,每天支付違約金 _____________元;

5.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並拒絕執行質檢人員整改意見或整改通知單內容的,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 元;

6.拒絕執行工程部質檢人員對施工過程中提出的各項及總體驗收質檢意見的,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 元;

7.乙方收取業主好處或擅自接受業主宴請吃飯等情況的,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元。

十三、乙方已仔細閱讀本承包責任合同及合同附件(開工通知書、綜合人工費用計算方法、費用支付方法、施工管理標準等),無任何異議並簽字認可。

十四、本責任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訂後生效,工程保修期滿後自行失效。

甲方: ______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項目施工管理內部承包責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責任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責任人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監理合同 篇7

勞動合同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_經濟類型: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因公司發展需要,甲方需聘用,經過真誠協商,雙方達成如下聘用條款:_________________

一、聘用期: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爲 _______ 年。即從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到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止。

二、雙方簽定合同後,乙方應於15日向甲方提供其註冊監理工程師原聘用單位的解聘證明、執業資格證等相關的證明材料、大學文憑(原件)、身份證(原件)、職稱證書(原件)、乙方一、二寸彩色相片各6張,以及其它甲方註冊過程中需要的一切材料;

三、註冊監理工程師成功註冊後(以建設部網上公示爲準),甲方每年支付聘用工資¥(大寫:_________________);

四、聘用期間,乙方每年的繼續教育、註冊地業務培訓、協會會議費用均由甲方負擔,乙方憑相關票據向甲方報銷。

五、乙方完成註冊到甲方名下後,乙方同意將《註冊監理工程師》交由甲方保管。甲方有責任妥善保管其爲乙方代爲保管的註冊證書。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章及其它證書原件應及時交還乙方本人保管,但涉及公司年審須提供有關證書原件時,乙方有義務及時向甲方提供相關證件。

六、乙方提供證書使用的範圍僅限於甲方公司企業資質申報及年檢方面。除此之外,甲方在未取得乙方許可的情況下,不得擅自使用乙方的《註冊監理工程師》;否則,由此出現的任何責任均由甲方全部承擔。

七、甲方保證乙方資格的年檢及時、有效,保證乙方繼續教育等

工作的及時進行。

八、在甲方辦理資質年檢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時,乙方需配合甲方及時提供有關身份證、職稱證明文件、學歷文憑等。甲方應爲乙方在《執業手冊》上登記聘用期間的執業情況,併爲乙方辦理該證的年檢工作,年檢費用由甲方支付。

九、本協議條款貨幣形式均爲人民幣。

十、續聘:_________________聘用期滿,雙方有意簽訂續聘合同,具體條件由雙方另行商議。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滿解聘,聘用工資付清後失效。

十三、本合同所指金額均爲稅後金額,如本合同發生繳稅情況,均由甲方承擔。

十四、未盡事宜,雙方再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監理合同 篇8

委託人:

監理人:

項目名稱:

合同編號: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委託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工程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____________。

二、詞語定義

合同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合同通用條款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合同的文件

1. 合同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3. 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 投標文件中的擬投入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設備計劃、監理大綱及相關服務方案(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5. 合同專用條款;

6. 合同通用條款;

7. 本工程適用的與監理相關的服務規範、規程,及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簽訂後,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註冊號:____________。

五、簽約酬金與補償費用

(一) 簽約酬金(大寫):____________元(¥______)。

包括:

1. 監理酬金:__________________。

2. 相關服務酬金: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

(1)保修期服務酬金:____________。

(2)其他相關服務酬金:____________。

(二) 委託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應的人員、房屋、資料、設備、設施時的補償費用(大寫):____________元(¥______)。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計______天。

2. 相關服務期限:

(1)保修期服務期限自實際竣工日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人員、房屋、資料、設備、設施,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份。

委託人:   (蓋章)      監理人:   (蓋章)

營業執照號:           營業執照號:

資質證書編號:

住所:              住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

代理人:(簽字)         代理人: (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除根據上下文另有意義或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當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工程”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實施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建設工程。

1.1.2 “合同”是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擬投入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設備及監理大綱及相關服務方案(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合同專用條款、合同通用條款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3 “委託人”是指合同協議書中指明,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

1.1.4 “監理人”是指合同協議書中指明,具備相應資質的,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5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範圍內與委託人簽訂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當相關服務包括勘察、設計等相關服務時,承包人包括與委託人簽訂勘察、設計等有關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6 “監理”是指監理人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係進行協調,並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及合同約定的職責。

1.1.7 “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的施工階段監理以外的其他服務,包括保修期提供的服務等。

1.1.8 “正常工作”是指合同訂立時約定的監理人在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和範圍內的工作。

1.1.9 “附加工作”是指合同約定正常工作以外的監理人工作。

1.1.10 “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負責履行合同的組織機構。

1.1.11“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合同、主持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工作的註冊監理工程師。

1.1.12 “委託人代表” 是指由委託人任命的,在委託授權範圍內代表委託人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並履行約定義務的委託代理人。

1.1.13 “酬金”是指監理人履行合同義務,委託人按照合同約定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4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託人應當給付監理人並在合同協議書中載明的簽約酬金額。

1.1.15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託人應當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6 “補償費用”是指委託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應的人員、房屋、資料、設備、設施時應當補償的費用。

1.1.17 “一方”是指委託人或監理人;“雙方”是指委託人和監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託人和監理人以外的有關方。

1.1.18 “書面形式”是指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19 “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是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監理人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期限。

1.1.20 “天”是指第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

1.1.21 “不可抗力”是指委託人和監理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並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釋

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合同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當以中文爲準。

1.3 合同文件組成與解釋順序

組成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應當相互解釋、互爲說明。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投標文件中的擬投入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設備計劃、監理大綱及相關服務方案(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5)合同專用條款;

(6)合同通用條款;

(7)本工程適用的與監理相關的服務規範、規程,及其他合同文件。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文件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以簽署的爲準,但招標工程的補充協議不得背離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1.4 通知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均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在送達對方時生效,收件人應當簽收或回覆。

1.5 保密

雙方不得泄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泄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及保密期限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6 著作權

監理人對其編制的文件擁有著作權。

監理人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如果監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間及合同終止後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應當徵得委託人的同意。

2. 監理人的義務

2.1 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工程範圍和服務內容

2.1.1 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工程範圍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1.2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內容指監理人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係進行協調,並履行法定及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2.1.3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委託人委託的下列內容,應當作爲監理相關服務內容:

保修期內定期回訪,調查和確認缺陷原因及責任,檢查缺陷修復質量;

委託人要求監理人外出考察;

委託人要求監理人進行的材料和設備檢測;

委託人要求監理人組織相關諮詢論證會以及聘請相關專家;

其他相關服務的內容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1)適用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

(2)與工程有關的標準;

(3)工程設計及有關文件;

(4)合同及委託人與第三方簽訂的與實施工程有關的其他合同;

(5)國家及本市監理與相關服務規範、規程。

雙方可根據工程的行業特點,在合同專用條款中補充約定具體監理依據。

2.2.2 相關服務依據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3 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和人員

2.3.1 監理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組建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的主要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

2.3.2 合同履行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2.3.3 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人員。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當提前7天向委託人書面報告,經委託人同意後方可更換;監理人更換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其他監理人員,應當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並通知委託人。

2.3.4 監理人應當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人員:

(1)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2)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3)嚴重過失行爲的;

(4)有違法行爲不能履行職責的;

(5)涉嫌犯罪的;

(6)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人員。

2.4 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當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爲規範,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合同履行職責。

2.4.1 在合同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範圍內,委託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當及時處置並回復。當委託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監理人應當協調委託人、承包人協商解決。

2.4.2 當委託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審理時,監理人應當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

2.4.3 監理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授權範圍內,處理委託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如果變更超過授權範圍,應當以書面形式報委託人批准。

在緊急情況下,爲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監理人所發出的指令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應當在發出指令後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託人。

2.4.4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的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換。

2.4.5 監理人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承包人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承包人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委託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人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2.5 守法誠信

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處獲得任何經濟利益。

2.6保險

監理人應當按法律、法規規定,爲派駐現場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人員辦理相關保險,保證現場監理人員的安全。

2.7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當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種類、時間和份數向委託人提交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報告。

2.8 文件資料

在合同履行期內,監理人應當在現場保留工作所用的圖紙、報告及記錄監理工作的相關文件。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監理有關文件歸檔。

2.9 使用委託人的財產

監理人使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由委託人提供的人員、房屋、設備、設施。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委託人提供的設備、設施屬於委託人的財產,監理人應當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合同終止時將這些設備、設施的清單提交委託人,並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3.委託人的義務

3.1 告知

委託人應當在委託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授予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的權限。如有變更,應當及時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資料

委託人應當按照合同專用條款約定,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資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委託人應當及時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資料。

3.3 提供工作條件

委託人應當爲監理人完成監理與相關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3.3.1 委託人應當按照合同專用條款約定,提供相應的人員、房屋、設備、設施,供監理人使用。如委託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應的人員、房屋、資料、設備、設施時應當進行補償。

3.3.2 委託人應當負責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係,爲監理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3.4 委託人代表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繫。委託人應將委託人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當委託人更換委託人代表時,應當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

委託人代表的姓名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

3.5 委託人意見或要求

在合同約定的監理和相關服務工作範圍內,委託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意見或要求應當通知監理人,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相應指令。

3.6 答覆

委託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的,視爲委託人認可。

3.7 支付

委託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酬金。

3.8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

監理人在服務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獲得經濟效益的,委託人應當予以獎勵。獎勵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3.9 保障監理人的權利

委託人應當保證監理人爲履行合同而正常行使合同授予的對工程的監督、管理相應權利。

4. 違約

4.1 監理人的違約

4.1.1 監理人的違約情形

 監理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

 監理人違反合同的約定,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任何部分轉讓或分包;

 違反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4.1.2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監理人違反合同約定,在第6.3款約定的時間內,拒絕改正的,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

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託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4.2 委託人的違約

4.2.1 委託人的違約情形

 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

 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違反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4.2.2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

 委託人違反合同的約定並造成監理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監理人賠償,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委託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28天,應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監理人可依據第6.3.2項解除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按下述方法確定:

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酬金總額×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

4.3 除外責任

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

5.2 首付款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簽訂合同後14天內向監理人支付首付款,額度爲簽約監理酬金的20%。

5.3 中期支付

5.3.1監理酬金

委託人採用總價平均、分期支付的方式按月向監理人支付監理酬金。具體支付方式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3.2相關服務酬金

相關服務酬金按合同約定的人工日費用,根據實際工作時間支付。具體支付方式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3.3附加工作酬金

附加工作酬金經雙方確定後按月支付。具體支付方式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3.4補償費用

補償費用的支付方法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3.5合理化建議獎勵

監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的支付方法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3.6竣工支付

工程竣工驗收時,委託人累計支付的酬金比例應當不少於合同約定酬金總和的90%。

如委託人未按約定支付,監理人可不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5.3.7支付申請

監理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每個支付週期結束後的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委託人提交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應當說明當期應付酬金和費用總額及細目、金額。

支付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截至本次付款週期應當支付的酬金;

(2)根據第4.1、4.2款確定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3)根據第5.3.4款約定的補償費用;

(4)根據第5.3.5款約定應當支付的合理化建議獎勵;

(5)根據第6.2款應當增加或扣減的變更金額;

(6)根據合同應當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5.3.8支付時限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委託人應當在收到監理支付申請後7天內予以審批,在批覆後14天內向監理人支付酬金。

5.4 有爭議部分的付款

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後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無異議部分的款項應當按期支付,有異議部分的款項按第7條約定辦理。

5.5 結算

工程竣工後,監理與相關服務結算價款依據本合同文件約定的結算方法進行調整,並於工程竣工結算後28天內一次性支付剩餘監理與相關服務酬金。

6.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委託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並蓋單位章後合同生效。

6.2變更

6.2.1 附加工作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視爲附加工作,委託人應向監理人支付附加工作酬金。除下列第目的情形外,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爲:

a. 因非監理人原因工程工期延長,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增加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b. 實際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履行中的合同全部或部分中止,監理人完成善後工作以及恢復服務前準備工作的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後或準備工作的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工程工期延長;

因非監理人原因監理與相關服務受到延誤或阻礙或暫停;

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進行善後工作以及恢復服務準備工作,監理人用於恢復服務的時間不得超過28天;

監理與相關服務內容增加,附加工作酬金應該按照增加的內容佔正常工作範圍內監理與相關服務內容的比例計算,具體比例由雙方根據增加的內容通過協商確定。

6.2.2 合同簽訂後,遇有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頒佈或修訂的,雙方應當遵照執行。由此引起監理與相關服務的範圍、時間、酬金變化的,雙方應當通過協商進行相應調整。

6.2.3因非監理人原因,工程投資額(建築安裝工程費)增加,正常工作酬金應當按以下方法調整: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工程投資(建築安裝工程費)增加額×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建築安裝工程費)

6.2.4因非監理人原因工程投資額(建築安裝工程費)減少,正常工作酬金應當按以下方法調整:正常工作酬金減少額=工程投資(建築安裝工程費)減少額×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建築安裝工程費)。因非監理人原因監理與相關服務內容減少,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減少金額按照減少的內容佔正常工作範圍內監理與相關服務內容的比例計算,具體比例由雙方根據減少的內容通過協商確定。

工程投資額(建築安裝工程費)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內容未發生變化,工程提前竣工,不減少監理人酬金。

6.2.5 任何一方提出變更請求時,雙方經協商一致後可進行變更。

6.3 暫停履行與解除

6.3.1 委託人發出通知

當監理人發生第4.1.1項情況時,委託人應當通知監理人限期改正。若委託人在發出通知後7天內沒有收到監理人書面形式的合理解釋,則可在7天內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監理人時合同解除。

6.3.2 監理人發出通知

當委託人發生下列情況時,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委託人時合同解除,委託人應當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合同解除日。

 監理人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託人按合同約定應付的酬金,可向委託人發出催付通知。委託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監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並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暫停工作後14天內監理人仍未獲得委託人應付酬金或委託人的合理答覆,監理人可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在合同有效期內,因非監理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暫停,委託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要求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工作,並將開支減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應當由委託人予以補償。

暫停部分監理與相關服務且暫停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合同約定的該部分義務的通知;暫停全部工作且暫停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6.3.3 雙方協商一致

在合同有效期內,由於雙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原因導致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意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在解除之前,監理人應當作出合理安排,使開支減至最小。

因解除合同或解除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當由委託人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6.3.4 不可抗力導致合同暫停或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時,一方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暫停或解除合同。

6.4 終止

6.4.1 下列條件之一成就時,合同權利義務即告終止:

(1)按第6.3款約定雙方解除合同;

(2)監理人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

6.4.2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爭議解決方式的條款仍然有效。

7. 爭議解決

7.1協商

雙方應當本着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彼此間的爭議。

7.2調解

如果雙方不能在14天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給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或事後達成協議選定的調解人進行調解。

7.3仲裁或訴訟

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合同專用條款

1. 定義與解釋

1.3 合同文件組成與解釋順序

1.3 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______。

1.5 保密

委託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______。

監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______。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______。

2. 監理人義務

2.1 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工程範圍和服務內容

2.1.1 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工程範圍包括:______。

 其他相關服務的內容:______。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______。

2.2.2 相關服務依據:______。

2.3 項目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和人員

2.3.4 更換監理人員的其他情形:______。

2.4 履行職責

2.4.3 對監理人的授權範圍:______。

在涉及工程延期______天內和(或)金額______萬元內的變更,監理人不需請示委託人即可向承包人發佈變更通知。

2.7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當提交報告的種類(包括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及約定的專項報告)、時間和份數:______。

2.9 使用委託人的財產

委託人提供的人員、房屋、設備、設施:______。

由委託人提供的房屋、設備、設施的所有權屬於:______。

在合同終止後,監理人應當在______天內移交委託人提供的設備、設施,移交的方式和時間爲:______。

3. 委託人義務

3.2 提供資料

委託人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資料:______。

3.4 委託人代表

委託人代表爲:______。

3.6 答覆

委託人同意在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3.8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

監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議的獎勵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獎勵金額=工程投資節省額×獎勵金額的比率;

獎勵金額的比率爲______%。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

 監理人違約的其他情形:______。

監理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______。

4.2 委託人的違約

 委託人違約的其他情形:______。

 委託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______。

5. 支付

5.3 中期支付

5.3.1 監理酬金

監理酬金具體支付方式:______。

5.3.2 相關服務酬金

相關服務酬金具體支付方式:______。

5.3.3附加工作酬金

附加工作酬金具體支付方式:______。

5.3.4 補償費用

補償費用的支付方法:______。

5.3.5合理化建議獎勵

合理化建議獎勵的支付方法:______。

7. 爭議解決

7.2 調解

合同爭議進行調解時,可提交______(調解人)進行調解。

7.3 仲裁或訴訟

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爲下列第______種方式。

(1)提請______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2)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補充條款

____________

工程監理合同 篇9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與監理方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方委託監理方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1. 信息系統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信息系統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信息系統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本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於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 本合同標準條件(第二部分);

2. 本合同專用條件(第三部分);

3. 本合同附加合同條款(第四部分);

4. 實施監理方案和內容(第五部分);

5. 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方向委託方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的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方向監理方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方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方______份,監理方_____份。

委託方 單位名稱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委託代理人 (簽章)

年月日:

工程監理合同 篇10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簽定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簽定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人)與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人),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發包人委託監理人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靜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動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範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範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爲(大寫)______________元,由發包人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結算支付。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四)專用合同條款。

(五)通用合同條款。

(六)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

(七)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爲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籤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四、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份,各執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監理合同 篇11

業主:

監理單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以及行業相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銀行__分行開發區支行裝飾工程

2、工程內容:__銀行__分行開發區支行室內外改造裝修、土建、消防、空調、水電工程

3、工程造價:開發區支行裝飾工程合同價

4、合同起止時間:____

第二條:公司委託代表

__中南工程建設監理公司__分公司派駐畢立華監理工程師爲駐工地代表。

第三條:監理人員的資質要求

派駐現場監理人員必須有國家註冊工程師資質

第四條:監理費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約定範圍內按工程合同價的.76%計算工程監理費。

2、進場七日內支付30%監理費,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七日內支付監理費至95%,如有罰則約定範圍的相應扣除工程監理費用,工程決算完畢監理費餘款付清。

第五條:監理的義務權力

1、監理的義務:

1.、監理參與業主裝飾工程設計方案制定、施工設計圖審定、工程招標、工程施工、工程驗收、工程決算等工作的整個流程範圍,並明確賦予其職權和工作要求;

1.2、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1.3、協助業主辦理消防、質監等有關開工手續,並代表業主組織工程分部和竣工驗收整理存檔工作;

1.4、監理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注重信息、新工藝、新材料,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爲業主提供與其監理單位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證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1.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設計方或施工方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1.6、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業主對本工程的有關任何意見和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提出,由監理研究處臵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有關方發生爭執時,監理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等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1.7、出具工程監理評估報告。

2、監理的權力:

2.、裝飾工程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2.2、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實用、美觀、經濟的原則,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2.3、裝飾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2.4、報經業主同意後,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2.5、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廠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取得監理復工令後才能復工,發佈停工、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2.6、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竣工期限的確認權。

第六條:業主的義務及權力

1、業主的義務

1.、業主應向監理提供項目文件及資料,並負責裝飾工程的所有外部關係協調,爲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1.2、業主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1.3、業主應當授權熟悉本工程情況的領導、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聯繫。更換常駐代表和領導,要提前通知監理;

1.4、業主應當授予監理的監理範圍和權利,及時通知已選定的設計方、施工方,並在與設計、施工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監理。

2、業主的權利

2.、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2.2、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公司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公司業務範圍的專項報告,並加蓋公司合同章。

第七條:罰則約定

1、工程施工期內,監理方必須常駐工地,如有違反,甲方有權拒付監理費。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單位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造成的經濟損失。

3、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4、監理單位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有關的報酬,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設計方、施工方或配套方索取錢財,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與業主利益衝突的任何活動。

第八條: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及解釋權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後方能進行變更。

3、合同項下不發生任何業務或業主提出終止要求的情況下本協議終止。

4、本合同依據《民法典》、《__省室內裝飾工程監理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室內裝飾工程質量規範》、《__省室內裝飾施工監理規程》享有對本合同的解釋權。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申請仲裁。協商或調解不成立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陸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叄份。

業主:__銀行股份有限公司__分行

甲方代表:

監理單位:工程建設監理公司__分公司

乙方代表:

日期:

工程監理合同 篇12

甲方委託乙方對工程的施工進行約定範圍內的監理。爲明確雙方的職責、權利與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文件構成全部監理合同文件(以下稱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文件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爲準:

(1)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協議書;

(3)合同專用條款;

(4)合同通用條款;

(5)施工監理委託書或監理中標通知書;

(6)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文件。

3.甲乙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職責和義務。

4.雙方同意本合同約定監理範圍內和監理期內的監理酬金總額爲人民幣_________元。

5.本合同施工監理期爲_________個月(天),即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和加蓋公章後生效,至監理合同期滿並結清監理酬金終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雙方各執份。當正本與副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爲準。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監理合同 篇1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促進工程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發包方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單行法律、法規有關監理的規定,委託有監理資質的監理機構依據國家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對_________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託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並經發包方同意後,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並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並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爲。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15.“第三方”是指除發包方、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第二條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1.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

2.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這裏的技術標準是工程建設標準的一種。工程技術標準是指在工程建設中各類工程的勘查、規劃、設計、施工、安裝、驗收等需要協調統一的事項所需要制定的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可分爲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前者時必須執行的標準,後者是自願採用的標準,經過雙方簽訂合同予以確認,經合同確認的推薦性標準也必須嚴格執行。設計文件是施工的依據,同時也是監理依據。施工單位應該按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監理單位應該按照設計文件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爲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爲準。

第四條 工程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靜態:_________,動態: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天,其中:

(1)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從簽訂合同後第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爲計算基礎

(二)工程監理

1.監理範圍:本合同監理屬於下列第_________項:

(1)大、中型工程項目;

(2)市政、公用工程項目;

(3)政府投資興建和開發建設的辦公樓、社會發展事業項目和住宅工程項目;

工程監理合同 篇14

委託人(全稱):

監理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

2. 工程地點: ;

3. 工程規模: ;

4.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 。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3. 投標文件(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4. 專用條件;

5. 通用條件;

6. 附錄,即:

附錄A 相關服務的範圍和內容

附錄B 委託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本合同簽訂後,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身份證號碼: ,註冊號: 。

五、簽約酬金

簽約酬金(大寫): (¥ )。

包括:

1. 監理酬金: 。

2. 相關服務酬金: 。

其中:

(1)勘察階段服務酬金: 。

(2)設計階段服務酬金: 。

(3)保修階段服務酬金: 。

(4)其他相關服務酬金: 。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關服務期限:

(1)勘察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設計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並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2. 訂立地點: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委託人: (蓋章) 監理人: (蓋章)

住所: 住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的代理人:(簽字) 的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1 定義

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建設工程。

1.1.2 “委託人”是指本合同中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

1.1.3 “監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範圍內與委託人簽訂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5 “監理”是指監理人受委託人的委託 ,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係進行協調,並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1.1.6 “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受委託人的委託 ,按照本合同約定,在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訂立時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監理人的工作。

1.1.9 “項目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工程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組織機構。

1.1.10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註冊監理工程師。

1.1.11 “酬金”是指監理人履行本合同義務,委託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託人應給付監理人並在協議書中載明的簽約酬金額。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託人應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4 “一方”是指委託人或監理人;“雙方”是指委託人和監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託人和監理人以外的有關方。

1.1.15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

1.1.17“月”是指按公曆從一個月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公曆月時間。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託人和監理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並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釋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爲準。

1.2.2 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爲說明。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3)專用條件及附錄A、附錄B;

(4)通用條件;

(5)投標文件(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文件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爲準。

2. 監理人的義務

2.1 監理的範圍和工作內容

2.1.1 監理範圍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1.2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工作內容包括:

(1)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後編制監理規劃,並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託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並參加由委託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3)參加由委託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並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7)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覈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

(9)審覈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

(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並按規定對用於工程的材料採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13)審覈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並報委託人審覈、批准;

(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並報委託人;

(15)經委託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17)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18)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

(19)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20)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21)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並報委託人;

(22)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並報委託人。

2.1.3 相關服務的範圍和內容在附錄A中約定。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1)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

(2)與工程有關的標準;

(3)工程設計及有關文件;

(4)本合同及委託人與第三方簽訂的與實施工程有關的其他合同。

雙方根據工程的行業和地域特點,在專用條件中具體約定監理依據。

2.2.2 相關服務依據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3 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2.3.1 監理人應組建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監理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項目監理機構的主要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

2.3.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2.3.3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提前7天向委託人書面報告,經委託人同意後方可更換;監理人更換項目監理機構其他監理人員,應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並通知委託人。

2.3.4 監理人應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人員:

(1)嚴重過失行爲的;

(2)有違法行爲不能履行職責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6)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託人可要求監理人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

2.4 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爲規範,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本合同履行職責。

2.4.1 在監理與相關服務範圍內,委託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及時提出處置意見。當委託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監理人應協助委託人、承包人協商解決。

2.4.2 當委託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審理時,監理人應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

2.4.3 監理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授權範圍內,處理委託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如果變更超過授權範圍,應以書面形式報委託人批准。

在緊急情況下,爲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監理人所發出的指令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應在發出指令後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託人。

2.4.4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的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調換。

2.5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按專用條件約定的種類、時間和份數向委託人提交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報告。

2.6 文件資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監理人應在現場保留工作所用的圖紙、報告及記錄監理工作的相關文件。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監理有關文件歸檔。

2.7 使用委託人的財產

監理人無償使用附錄B中由委託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託人提供的房屋、設備屬於委託人的財產,監理人應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終止時將這些房屋、設備的清單提交委託人,並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3.委託人的義務

3.1 告知

委託人應在委託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授予項目監理機構的權限。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資料

委託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無償向監理人提供工程有關的資料。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託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供最新的與工程有關的資料。

3.3 提供工作條件

委託人應爲監理人完成監理與相關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3.3.1 委託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設備,供監理人無償使用。

3.3.2 委託人應負責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係,爲監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3.4 委託人代表

委託人應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繫。委託人應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後7天內,將委託人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當委託人更換委託人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

3.5 委託人意見或要求

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範圍內,委託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意見或要求應通知監理人,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相應指令。

3.6 答覆

委託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的,視爲委託人認可。

3.7 支付

委託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酬金。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監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1.1 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託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4.1.2 監理人向委託人的索賠不成立時,監理人應賠償委託人由此發生的費用。

4.2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

委託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2.1 委託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監理人損失的,委託人應予以賠償。

4.2.2 委託人向監理人的索賠不成立時,應賠償監理人由此引起的費用。

4.2.3 委託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28天,應按專用條件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責任

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涉及外幣支付的,所採用的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5.2 支付申請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每次應付款時間的7天前,向委託人提交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應當說明當期應付款總額,並列出當期應支付的款項及其金額。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及費用。

5.4 有爭議部分的付款

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後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無異議部分的款項應按期支付,有異議部分的款項按第7條約定辦理。

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託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並蓋單位章後本合同生效。

6.2變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變更請求時,雙方經協商一致後可進行變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監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長、內容增加時,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增加的監理工作時間、工作內容應視爲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3合同生效後,如果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時,監理人應立即通知委託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應爲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用於恢復服務的準備時間不應超過28天。

6.2.4合同簽訂後,遇有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頒佈或修訂的,雙方應遵照執行。由此引起監理與相關服務的範圍、時間、酬金變化的,雙方應通過協商進行相應調整。

6.2.5 因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增加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6 因工程規模、監理範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3 暫停與解除

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當一方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根據本合同約定暫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於雙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原因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意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在解除之前,監理人應作出合理安排,使開支減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委託人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解除本合同的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因非監理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暫停,委託人可通知監理人要求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應立即安排停止工作,並將開支減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應由委託人予以補償。

暫停部分監理與相關服務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約定的該部分義務的通知;暫停全部工作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達委託人時解除。委託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應承擔第4.2款約定的責任。

6.3.3 當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委託人應通知監理人限期改正。若委託人在監理人接到通知後的7天內未收到監理人書面形式的合理解釋,則可在7天內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監理人時本合同解除。委託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達監理人之日,但監理人應承擔第4.1款約定的責任。

6.3.4 監理人在專用條件5.3中約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託人按本合同約定應付的款項,可向委託人發出催付通知。委託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監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並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暫停工作後14天內監理人仍未獲得委託人應付酬金或委託人的合理答覆,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委託人時本合同解除。委託人應承擔第4.2.3款約定的責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時,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暫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後,本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爭議解決方式的條件仍然有效。

6.4 終止

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本合同即告終止:

(1)監理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

(2)委託人與監理人結清並支付全部酬金。

7. 爭議解決

7.1協商

雙方應本着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彼此間的爭議。

7.2調解

如果雙方不能在14天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本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給專用條件約定的或事後達成協議的調解人進行調解。

7.3仲裁或訴訟

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專用條件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費用

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員外出考察發生的費用由委託人審覈後支付。

8.2 檢測費用

委託人要求監理人進行的材料和設備檢測所發生的費用,由委託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3 諮詢費用

經委託人同意,根據工程需要由監理人組織的相關諮詢論證會以及聘請相關專家等發生的費用由委託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4 獎勵

監理人在服務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獲得經濟效益的,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獎勵金額的確定方法。獎勵金額在合理化建議被採納後,與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誠信

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處獲得任何經濟利益。

8.6 保密

雙方不得泄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泄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在送達對方時生效,收件人應書面簽收。

8.8 著作權

監理人對其編制的文件擁有著作權。

監理人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如果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後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應當徵得委託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2 解釋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還可用 。

1.2.2 約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爲: 。

2. 監理人義務

2.1 監理的範圍和內容

2.1.1 監理範圍包括:

2.1.2 監理工作內容還包括: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2.2.2 相關服務依據包括: 。

2.3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2.3.4 更換監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

2.4 履行職責

2.4.3 對監理人的授權範圍: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內和(或)金額 萬元內的變更,監理人不需請示委託人即可向承包人發佈變更通知。

2.4.4 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調換其人員的限制條件: 。

2.5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提交報告的種類(包括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及約定的專項報告)、時間和份數:

2.7 使用委託人的財產

附錄B中由委託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的所有權屬於: 。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後 天內移交委託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移交的時間和方式爲: 。

3. 委託人義務

3.4 委託人代表

委託人代表爲: 。

3.6 答覆

委託人同意在 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4.1.1監理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

4.2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

4.2.3 委託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確定:

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幣種爲: ,比例爲: ,匯率爲: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數支付時間支付比例支付金額(萬元)

首付款本合同簽訂後7天內

第二次付款

第三次付款

……

最後付款監理與相關服務期屆滿14天內

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條件: 。

6.2 變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後工作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工程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增加額×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

6.2.6 因工程規模、監理範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按減少工作量的比例從協議書約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減相同比例的酬金。

7. 爭議解決

7.2 調解

本合同爭議進行調解時,可提交 進行調解。

7.3 仲裁或訴訟

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爲下列第 種方式:

(1)提請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其他

8.2 檢測費用

委託人應在檢測工作完成後 天內支付檢測費用。

8.3 諮詢費用

委託人應在諮詢工作完成後 天內支付諮詢費用。

8.4 獎勵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爲:

獎勵金額=工程投資節省額×獎勵金額的比率;

獎勵金額的比率爲 %。

8.6 保密

委託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監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8.8著作權

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後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的限制條件:

9. 補充條款

附錄A 相關服務的範圍和內容

A-1 勘察階段:

A-2 設計階段:

A-3 保修階段:

A-4 其他(專業技術諮詢、外部協調工作等):

附錄B 委託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B-1 委託人派遣的人員

名稱數量工作要求提供時間

1. 工程技術人員

2. 輔助工作人員

3. 其他人員

B-2 委託人提供的房屋

名稱數量面積提供時間

1. 辦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試驗用房

4. 樣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條件

B-3 委託人提供的資料

名稱份數提供時間備註

1. 工程立項文件

2. 工程勘察文件

3. 工程設計及施工圖紙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

5. 施工許可文件

6. 其他文件

B-4 委託人提供的設備

名稱數量型號與規格提供時間

1. 通訊設備

2. 辦公設備

3. 交通工具

4. 檢測和試驗設備

委託人: (蓋單位章) 監理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託代理人: 或其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工程監理合同 篇15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方)與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方),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託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並經發包方同意後,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並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並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爲。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爲漢語文字

第三條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第四條 發包方委託監理方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_,靜態:_____________,動態:___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範圍: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範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爲(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由發包方按本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方結算支付。

第五條 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四、合同條款

五、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

六、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爲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籤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第六條 通知與聯繫

發包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方聯繫並通知監理方。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方。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繫均以書面形式爲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

第七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後,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2.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爲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6.合同簽約後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後可做調整,並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八條 監理方的義務和責任

1.監理方應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方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方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方人員的名單、簡歷。

2.監理方應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範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方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方,編制監理細則,並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理任務,並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3.在監理期限內,監理方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方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方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方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方備案。

4.監理方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5.在監理期間,監理方人員必須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爲規範,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髮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權益。監理方人員不得受僱於承包方或接受其利益。

6.現場監理方人員應按照施工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

7.監理方人員必須採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並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8.監理方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發包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題報告。

9.監理方所使用的發包方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於發包方。在本合同終止後,應按照合同條款的規定移交給發包方。

10.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發包方同意,監理方和所有監理方人員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資料;並應妥善作好發包方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11.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本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監理方應就延長監理期限與發包方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

12.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因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發包方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13.監理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理方不承擔責任。

14.監理方對承包方因違反有關工程建設合同規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 發包方的義務和責任

1.發包方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爲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2.發包方應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向監理方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

3.發包方應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並及時送達監理方。超過約定的時間,監理方未收到發包方的書面決定,監理方可認爲發包方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4.發包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以及賦予監理方的權限等內容,在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的承包方。

5.發包方應向監理方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須的工作、生活條件,提供上述條件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方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條件的應給予補償。補償的費用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

6.如雙方約定,發包方免費向監理方提供工作人員,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所有這類人員均應被視爲監理方的成員並接受監理方的統一安排和使用。

7.發包方應當維護監理方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方監理業務的開展。

8.如因非監理原因使工程建設的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發包方應接受監理方相應增加監理報酬的要求,並就服務期的延長和增加的監理報酬儘快簽訂補充協議。

9.發包方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監理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 監理方的權利

1.選擇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

2.對承包方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

3.協助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4.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文件的審覈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方審覈確認並加蓋公章的工程師圖紙和設計文件,才能成爲有效的施工依據。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施工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6.按照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範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7.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實施中的重大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意見,並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

8.組織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係的主持權。

9.按工程建設合同規定發佈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發佈停工令、復工令應事先徵得發包方同意。

10.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構件和工程設備的檢查、檢驗權。但上述的一切檢查、檢驗不免除承包方按有關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11.對全部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權。

12.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建設合同工期的籤認權。

13.對承包方設計和施工的臨時工程的審查和監督權。

14.工程款支付的審覈和籤認權,工程結算的複覈確認和否認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發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15.有權要求承包方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和管理人員。

16.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擔。

第十一條 發包方的權利

1.有權依據本合同對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的監理工作進行檢查。

2.有權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

3.有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投資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最終決定權。

4.有對工程款支付、結算的最終決定權。

5.監理方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前經發包方同意,並有權要求監理方更換不稱職的監理方人員,直至合同終止。

6.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月報和監理工作範圍內的專題報告。

第十二條 監理費用計算與支付

正常的監理業務報酬,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發包方應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監理方根據發包方要求,完成額外監理工作應得到的額外報酬,或因工期延長增加的報酬,應按監理補充協議或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應按正常監理報酬的規定進行。

發包方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約定支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還應支付滯納金或利息。

發包方對監理方提交的監理報酬支付通知書中報酬項目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方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方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無異議,按約定支付。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由發包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發包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監理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2.由監理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監理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3.發包方或監理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後,15天內沒有答覆,可視爲本合同終止。

4.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四條 合理化建議

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方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發包方應按監理合同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方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條件約定執行。

第十五條 發包方可視監理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六條 特殊條款

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爲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發包方委託監理方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發包方應另行補籤委託合同。如果發包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監理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繫方式:重要問題爲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爲據。

3.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監理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協議。

4.合同簽發後,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5.發包方向監理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發包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監理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後歸還發包方。

6.發包方接受監理方提交的需發包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監理方。

7.監理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8.違約金

(1)由於發包方原因終止合同,發包方支付監理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2)由於監理方原因終止合同,監理方支付發包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3)因發包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發包方負經濟責任。

9.獎罰

(1)發包方可視監理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獎金在_________元範圍內,罰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內;

(2)爲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監理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監理方使用時受發包方監督並且立賬備查。

第十七條 聲明及保證

一、發包方:

1.發包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發包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發包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4.發包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發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監理方:

1.監理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監理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4.監理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監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八條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祕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祕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爲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爲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並應在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後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爲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___  監理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監理合同 篇16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與監理方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方委託監理方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1.    信息系統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信息系統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信息系統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本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於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    本合同標準條件(第二部分);

2.    本合同專用條件(第三部分);

3.    本合同附加合同條款(第四部分);

4.    實施監理方案和內容(第五部分);

5.    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方向委託方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的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方向監理方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方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方______份,監理方_____份。

委託方    單位名稱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委託代理人    (簽章)

聯繫人    (簽章)

住所(通信地址)   

電   話        傳   真   

開戶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監理方    單位名稱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委託代理人    (簽章)

聯繫人    (簽章)

住所(通信地址)   

電   話        傳   真   

開戶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付款方    單位名稱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委託代理人    (簽章)

聯繫人    (簽章)

住所(通信地址)   

電   話        電   掛   

開戶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 信息系統工程標準條件

(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    “工程”是指委託方委託實施監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委託方”是指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本項目委託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在本頂目中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監理機構”是指監理方爲本工程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一般由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單位其他人員組成。

(5)    “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方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6)    “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方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範圍和內容;②由於委託方、第三方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7)    “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服務內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監理方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8)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9)    “工作日”是指除國家法定假日以外的日曆日。

(10)    “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信息系統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

工程監理合同 篇17

委 託 方(甲方):

被委託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築工程勘察監理合同條例》,以及裝飾行業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並共同履行。

一、 工程項目

甲方委託乙方承擔以下工程監理任務:

工程名稱: 室內外裝修

工程地址:

施工期限:開工 年 月 日至竣工 年 月 日

二、 監理收費及支付方法

1、 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甲乙雙方商定監理收費爲 元,大寫人民幣 。

2、 本合同簽定時甲方向乙方預付監理費總額的20%作爲首付款。

3、 裝飾合同中竣工日期驗收合格,甲方向乙方結清全部工程監理費。

三、 雙方責任

1、 甲方責任

(1) 按約定的日期和數量付給乙方定金和工程監理費。

(2) 本工程建築材料、設備的加工定貨如需乙方監理人員配合時,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3) 如提前完成工程驗收合格後,甲方支付監理費 元/天作爲獎勵。

2、 乙方責任

(1) 對開工前期的監理工作

1) 對施工圖設計方案進行會審,提出合理化建議。

2) 對施工單位的施工人員進行資格審覈和施工組織方案作出評價。

(2) 原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的質量認可,以及工程投資成本控制。

(3) 協助甲方完成個別建築材料、設備的加工定貨。

(4) 分項、分部工程的質量按照國家相關質量標準進行檢查和竣工驗收,對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進行監督翻工。

1) 施工階段:

A. 協助甲方進行原房屋狀況交接;

B. 各種材料進場驗收;

C. 拆除工程;

D. 間隔工程;

E. 牆面工程;

F. 門窗工程;

G. 吊頂工程;

H. 鋼結構工程

I. 地面工程;

J. 細部工程;

K. 防水工程;

L. 給排水工程;

M. 電氣工程;

2) 竣工驗收階段:工程完工後負責對總體質量進行評定。

3) 保修階段:乙方在甲方要求時有義務就保修的相關事宜進行協調,並協助簽訂保修合同。

4) 乙方爲甲方提供裝修方面的技術諮詢。

5) 乙方協調甲方與裝飾施工承包方的關係。

3、 工程進度進行控制,審覈設計、和裝飾施工承包方商定施工計劃,並對工程進度進行檢查。

四、 違約責任

1、 甲方未在本合同所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工程監理費時,甲方從應付監理費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向乙方支付工程監理費的5%的違約金,並有權停止監理工作。

2、 由於乙方監理錯誤給甲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時,乙方有責任在監理上繼續採取補救措施,並酌情賠償甲方因此而實際發生的部分經濟損失。

3、 如乙方在監理過程中發現質量問題甲方不需要整改或在同情施工方的基礎上不需要整改的情況下,工程質量出現任何問題與乙方無關。

五、 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不受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約束。

六、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因工程質量雙方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儘量協商。或若協商不成時,可以按照本協約定向濟南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 未盡事宜與附加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並形成書面協議作爲本合同附件執行。

八、 合同文本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合同簽訂後工程不得轉包。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4、合同履行完後自動終止。

委託方(甲方):地址:聯繫電話:法人代表:身份證號碼:簽訂地點:

被委託方(簡稱乙方): 地址: 聯繫電話: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碼: 簽訂日期:

工程監理合同 篇18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築工程勘察監理合同條例》,以及裝飾行業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並共同履行。 

第一條 工程項目甲方委託乙方承擔以下工程監理任務: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監理收費及支付方法  

(一)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甲乙雙方商定監理總收費________元月,共____月,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生效時甲方向乙方預付合同監理費總額的_____%作爲合同定金,監理工作完成後,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監理工作進行到超過該監理階段的一半時,甲方應支付監理費總額的_____%(不包括定金);監理工作結束甲方工程驗收通過當日,應支付該工程的全部監理費。  

第三條 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如期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規定的有關建設文件和監理資料,並保證所提交資料質量達到工程監理要求。  

2.按約定的日期和數量付給乙方定金和工程監理費。  

3.本工程建築材料、設備的加工定貨如需乙方監理人員配合時,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乙方責任  

1.每週兩次檢查工地情況,並向業主彙報。對工程涉及的問題爲業主提供中立的專業意見。  

2.對開工前期的監理工作  

①對施工圖設計方案進行會審。  

②對施工單位的施工人員進行資格審覈和施工組織方案作出評價。  

3.原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的質量認可,以及工程投資成本控制。  

4.分項、分部工程的檢查和竣工驗收。  

5.工程進度進行控制,審覈設計、施工總計劃,審覈施工進度計劃和材料採購計劃,並對工程進度進行檢查。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在本合同

第三條所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工程監理費時,甲方從應付監理費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向乙方按應付工程監理費的_____償付違約金。  

(二)由於乙方監理錯誤給甲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時,乙方有責任在監理上繼續採取補救措施,並酌情賠償甲方因此而實際發生的部分經濟損失,全部賠償金額不超過該部分工程的全部監理費。  

(三)甲方不履行合同時,乙方不返回定金,且按乙方實際完成工作量另付監理費。乙方不履行合同時,應雙倍返還甲方定金,同時返還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監理費。 

第五條 合同生效、中止與結束  

(一)甲乙雙方因故需變更或終止本監理合同時,應提前兩週書面通知對方,對本合同中的遺留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形成書面協議作爲本合同附件執行。未達成協議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二)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監理工作的,當監理工作進行不到半個月時,甲方應支付半月監理費。當監理工作進行超過半個月時,甲方應支付一個月的監理費。  

(三)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規定的全部工程監理文件,甲方按本合同規定付清全部監理費之日起,結束本合同關係,本合同另有條款約定的除外。  

(四)由於施工方、材料供應或者業主的原因不能按規定施工期限完工,導致的施工時間延長,其監理費用另算。如果甲方要求乙方繼續完成本工程的監理直到工程完工,雙方需再簽訂監理延長合同。 

第六條 不可抗力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不受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約束。 

第七條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成時,採取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向消費者委員會申請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4.其它解決方式: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未盡事宜與附加條款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並形成書面協議作爲本合同附件執行。   

(二)本合同附加條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同文本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合同履行完後自動終止。甲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監理合同 篇19

第一章 詞語定義及解釋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項目”是指業主委託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項目。

(2)“項目法人(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4)“監理機構”是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直接承擔合同監理業務實施責任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

(5)“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單位提名經項目法人(業主)同意後委派,代表監理單位負責監理合同履行的總負責人,也是監理機構的全面負責人。監理單位委託總監理工程師行使監理合同中業主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也同時承擔其相應的合同責任。

(6)“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7)“日”:是指一個正常的日曆日。

(8)“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章 適用法規和監理依據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包括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及水電建設的部門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關法規。

第三條 開展建設監理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或國家授權部門與機構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工程建設合同文件。

第三章 通知與聯繫

第四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繫並通知監理機構。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機構。

第五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繫均以書面形式爲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

第六條 一般情況下,監理機構是受監項目代表業主唯一的現場施工管理者,業主對有關工程項目施工的主要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

第四章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七條 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和分項目監理細則。

第八條 按監理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設備和人員計劃,調集設備和派出專業配套、資質合格人員進駐工程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並開展工作,完成監理合同文件中約定的監理任務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九條 在監理服務期限內,監理單位可根據工程進展和監理業務需要對監理機構人員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以相當資質與技能人員。其中,由專用條件約定屬於主要監理人員的,其調整與更換應事先報經業主同意。監理機構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遵循監理職業準則和行爲規範,應用合理的技能爲業主提供與其監理單位資質水平相適應的服務,通過科學、認真、勤奮與高效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工程建設合同預定的目標。

第十一條 監理機構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公正地維護業主和被監理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監理機構應及時將其授予現場主要監理人員的職責與權限書面通知業主及被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監理機構可以通過書面文件發出或變更這種授權。現場監理人員在有效授權範圍內發出的指令、指示、簽證均被認爲是監理機構所發出的。

第十三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備、設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規定外,屬於業主的財產,在監理業務完成或合同終止後,應將其設備、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與監理合同規定相違背的任何活動。除業主同意外,監理機構及其人員也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及監理業務有關的報酬。

第十五條 在本合同期內和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註明保密的資料。

第五章 業主的義務

第十六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所在地的外部關係的協調,爲監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規定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十七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爲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術報告、圖紙等工程資料。上述工程資料的提供方式、份數、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應在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業主應當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期限內,就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書面提交併要求業主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監理方。若超過約定期限監理方未收到業主的決定意見,可理解爲業主對監理方的明確建議意見無異議,並將該建議意見視爲業主的決定。

第十九條 監理業務開展之前,業主應當將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以及委託監理單位的職責與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方及有關的第三方。其賦予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的職責與權限應在與被監理方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條 業主應爲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二十一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本合同附件約定的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有償或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這些人員應被視同爲監理機構的成員接受監理機構的統一指揮和安排,並對監理機構負責。

第六章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業主通過與被監理方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委託監理單位以下基本監理權限:

(1)選擇工程設計、施工和供貨單位的建議權;

(2)用於工程實施的設計文件(包括由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提供的設計)的核查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機構確認並加蓋公章的圖紙及文件才成爲有效的施工依據;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釋權;

(4)對設計和工程承建單位選擇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認權;

(5)就工程建設中有關事項向業主提出優化建議權;

(6)工程施工措施、計劃和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7)工程項目承建各方現場協調的主持權;

(8)按合同規定發佈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質量否決權、安全生產與施工環境保護監督權;

(10)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合同工期的籤認權;

(11)有獨立處理在專用條件中約定金額以下的工程變更的處置權;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關規定,行使工程量計量和工程款支付憑證的審覈和籤認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應支付工程款;

(13)有權要求承建單位撤換不稱職的現場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監理機構收到業主或被監理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應及時覈實並評價,再與雙方協商。當業主與被監理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提出書面處置意見。

第七章 業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業主有權依據監理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業務進行檢查和監督。業主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造價方面的重大問題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六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主要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第二十七條 業主對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有批准權和否決權。

第二十八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按合同附件的約定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第八章 監理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承擔履行本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違約,應向業主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例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第三十一條 如果因監理單位過錯而造成了業主直接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費用總數,具體條款在專用條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條 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不承擔責任。但應承擔監理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九章 業主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違約,應向監理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例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如果給監理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應向監理單位進行賠償。

第十章 合同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完成簽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務期滿終止。在監理過程中,如果業主要求延長監理服務期限,雙方應進一步商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服務期,並續簽合同服務期延長協議。

第三十六條 由於業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爲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條 如果因情況發生變化致使監理合同需進行變更時,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協商同意並簽署監理合同變更或補充協議後,合同變更成立。爲此,一方提出的變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將書面要求送達對方,以便對方有必要的考慮時間。

第三十八條 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作出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同時由業主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合同一方認爲合同另一方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義務時,可向合同另一方發出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送達通知後28天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此後14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第四十條 合同生效後出現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變化時,簽約雙方經協商後可對合同有關條款和文件作出調整和變更。

第四十一條 在監理合同服務期內,由於項目建設計劃的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項目全部或部分暫停,直至不得不終止合同時,經業主提出合同終止的書面通知後,監理合同終止。已履行的監理服務部分按合同收取監理費用,未履行部分,經雙方協商,對善後工作給監理單位一定的補償。

由於監理單位的責任致使合同終止,監理單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監理業務期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合同的協議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章 監理費用計算與支付

第四十三條 常規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四條 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到實付之日止,除應當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應補償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四十五條 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費用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單位發出異議通知,但業主不得拖欠其他無異議費用或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條 委託的工程建設監理業務所必須並經業主同意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十二章 合理化建議

第四十七條 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業主應按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單位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專用條件約定執行。

第十三章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八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所引起的損失、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本着互相諒解、平等互利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如未能協商達成一致形成合同爭議,根據合同專用條件的約定可提交國家水電主管部門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 在合同爭議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過程中,雙方仍應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工程監理合同 篇20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築安裝工程承包條例》及《建築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共同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制定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一、施工內容:給甲方______________園區內的兩棟廠房以清包的方式上彩鋼瓦,包括焊砣,下預埋件,上彩鋼瓦等相關彩鋼的項目。

二、甲方管理規定:

1、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按工地的各項施工管理制度執行。

2、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以報價單的施工項目、施工工藝、施工材料爲準。

3、乙方在每天的下班前必須把施工工地的衛生搞好,做到每天清掃乾淨。

4、現場的施工材料必須堆放整齊,擺放有序。

5、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以公司簽訂的施工工期爲準並在施工工期內完工。

三、合同籤生效後,甲方按如下表中約定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付款方式如下:

本工程的工程總價爲:________________

第一次:_______________工程款爲_______________﹪

第二次:_______________工程款爲_______________﹪

第三次:_______________工程款爲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責任:

1、甲方負責與乙方的各項協調工作。

2、負責協調乙方辦理入場的各項管理手續。

3、負責工程進展的監督檢查,竣工驗收。

五、乙方責任

1、乙方作爲工程合同的具體執行人,要對甲方負責。

2、負責工程的施工管理、施工質量、施工工藝、施工材料、施工質量驗收工作。

3、必須保證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出現各種安全事故乙方全權負責。

4、勞動保護用品及施工工具由乙方自行解決。

5、由於乙方對各種事故負全責,乙方應承擔各種事故給甲方造成的各種損失並賠償損失。

六、附則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籤後生效。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3、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商議。

甲方籤〔簽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籤〔簽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監理合同 篇21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與監理方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方委託監理方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1.    信息系統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信息系統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信息系統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本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於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    本合同標準條件(第二部分);

2.    本合同專用條件(第三部分);

3.    本合同附加合同條款(第四部分);

4.    實施監理方案和內容(第五部分);

5.    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方向委託方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的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方向監理方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方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方______份,監理方_____份。

委託方    單位名稱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委託代理人    (簽章)

聯繫人    (簽章)

住所(通信地址)   

電   話        傳   真   

開戶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監理方    單位名稱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委託代理人    (簽章)

聯繫人    (簽章)

住所(通信地址)   

電   話        傳   真   

開戶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付款方    單位名稱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委託代理人    (簽章)

聯繫人    (簽章)

住所(通信地址)   

電   話        電   掛   

開戶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 信息系統工程標準條件

(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    “工程”是指委託方委託實施監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委託方”是指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本項目委託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在本頂目中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監理機構”是指監理方爲本工程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一般由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單位其他人員組成。

(5)    “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方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6)    “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方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範圍和內容;②由於委託方、第三方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工程監理合同 篇22

一、什麼是監理

“監理”是一個外來組合詞。我們所說的監理:是一個執行機構或執行者,依據一項準則,對某一行爲的有關主體進行督察、監控和評價,守“理”者不問,違“理”者必究;同時,這個執行機構或執行人還要採取組織、協調、疏導等措施,協助有關人員更準確、更完整、更合理地達到預期目標。

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託,根據國家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是針對工程項目建設所實施的專業化社會化監督管理活動。工程監理具有服務性、科學性、獨立性和公正性的特性。

二、政府採購工程推行監理制度的目的

工程監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項目建設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合同和信息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係。它能使投資、進度、質量三大目標得到有效的控制、保證,提高項目建設水平,節約建設資金、提高投資效益。

我國《政府採購法》對政府採購工程是否需要實施項目監理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但國務院第27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第86號令《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分別對那些建設工程實行強制監理制度進行了明確規定。《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託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政府採購建設項目不管是建設工程還是網絡工程,其資金來源爲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是爲公共服務的,且大多數採購人並不擅長項目的組織管理和技術監督,所以政府採購建設項目必須推行監理制度,從而保證政府採購項目的質量,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的利益。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採購人在將監理任務委託給監理單位時,必須用書面的形式與監理單位簽訂委託合同。

三、政府採購工程監理合同的特點

政府採購工程監理合同是委託合同的一種,它是採購人與具有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簽訂的把一部分工程建設的管理權力授予監理單位行使,由監理單位根據採購人的授權展開工作,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協議。

政府採購工程監理合同的主要特點:一是監理合同的當事人都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取得法人資格的行政事業單位。作爲委託人都具有國家批准的建設項目,其資金來源爲財政性資金,作爲受託人都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單位,並且所承擔的工程監理業務應當與其單位資質相符合;二是監理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工程項目的建設程序,具有依附性;三是建設監理合同的標的是服務,它是監理工程師憑藉自己的知識、經驗、技能受發包人的委託爲其所簽訂的其他保同的履行實施監督和管理。

四、政府採購工程監理合同的基本結構和主要要素

由於監理合同是一個受委託代人監督和管理合同的合同,也是一個依附合同的合同。它締約的條款和內容必須與建設工程合同相一致,所以監理合同的基本結構和主要要素與建設工程合同大體相當,一般也分爲三大部分,即協議書、合同一般條款和特殊條款與附錄。工程監理合同的協議書較爲簡單,也由首部、主幹部分和尾部組成,其基本內容主要爲簽約雙方的確認、合同的一般性敘述。我主要介紹合同一般條款的必要條款。

1、監理單位的義務

2、要求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服務內容(在合同中必須以專門的條款對監理工程師準備提供的服務內容進行詳細的說明)

3、費用(支付的時間、次數和方式)

4、委託人(採購人)的義務

5、維護監理工程師利益的條款

6、維護委託人(採購人)利益的條款

7、一般規定

五、政府採購工程監理合同範文

合同編號:         

(項目名稱與招標文件一致)項目工程監理合同

監理合同協議書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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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合同 篇23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促進工程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發包方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單行法律、法規有關監理的規定,委託有監理資質的監理機構依據國家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對_________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託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並經發包方同意後,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 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並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並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爲。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15.“第三方”是指除發包方、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第二條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1.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

2.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這裏的技術標準是工程建設標準的一種。工程技術標準是指在工程建設中各類工程的勘查、規劃、設計、施工、安裝、驗收等需要協調統一的事項所需要制定的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可分爲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前者時必須執行的標準,後者是自願採用的標準,經過雙方簽訂合同予以確認,經合同確認的推薦性標準也必須嚴格執行。設計文件是施工的依據,同時也是監理依據。施工單位應該按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監理單位應該按照設計文件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爲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爲準。

第四條 工程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靜態:_________,動態: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天,其中:

(1)開 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從簽訂合同後第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爲計算基礎

(二)工程監理

1.監理範圍:本合同監理屬於下列第_________項:

(1)大、中型工程項目;

(2)市政、公用工程項目;

(3)政府投資興建和開發建設的辦公樓、社會發展事業項目和住宅工程項目;

(4)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

2.監理內容: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係。

3.建設監理: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雙方商定監理收費以工程預算額____________計算,估算總收費_________元,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待工程結束後進行結算。

工程監理合同 篇24

甲方(聘用單位):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爲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滿聘用關係自然終止。本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認爲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 乙方工作崗位及職責:

1、自合同約定之日起,乙方負責甲方郭店供電所宿辦樓建設工程質量監理。

2、熟悉工程條件、技術規範和設計圖紙,控制施工進度、保證質量要求。

3、嚴格執行現場監督旁站規定,按規範檢查和籤認承包人的每道工序,對不符合規定的部分要及時提出,要求承包人糾正,發現重大質量問題應及時報告甲方。

4、監督承包人的各項試驗工作,包括取樣、試件製備、各種標準試驗和檢驗試驗。對任何有懷疑的試驗結果,應進行證實試驗,督促承包人整理各項試驗記錄、報告並分類歸檔。

5、按期現場覈實和檢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計算表。

6、做好監理記錄和監理日記,定期和不定期向甲方報告工作。

7、必須嚴格履行監理職責,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害。

8、合同期間,對自己人身、財產安全負全部責任。

第三條、工作報酬: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資人民幣__________元。

第四條、乙方應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和調遣。

第五條、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

3、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4、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六條、其它事項:

1、本合同一式叄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3、雙方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蓋章):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監理合同 篇25

(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方義務

第四條監理方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方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監理方應在所監理項目的實施過程中根據工程具體情況採取傍站、巡視、平行檢驗等監理形式,並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方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爲委託方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方使用委託方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方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方。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八條 工程最終驗收結束後一個月內,整理與監理有關的資料並移交委託方。

委託方義務

第九條 委託方在與監理方簽定本合同後,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方免費提供工程相關

資料.

第十條 委託方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爲監理工作提供規定的工作環境

和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方承擔,則應在專用條

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一條 委託方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免費向監理方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二條 委託方應當在專有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三條 委託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項目聯絡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方聯繫。更換項目聯絡人,要提前三日通知監理方。本工程的項目聯絡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委託方應當將授予監理方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方主要成員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己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方,並在與承包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五條 委託方應在不影響監理方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    在本項工程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設備如通訊及計算機網絡設備、應用軟件等生產廠家名錄;

(2)    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及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3)    協助安排監理服務機構在監理服務過程中所需的自備的設備、物品的進場時間。

第十六條 委託方應免費向監理方提供臨時辦公用房、通訊設施。

第十七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方免費向監理方提供必要的配合人員,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方權利

第十八條 監理方在委託方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    對信息系統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工程實施方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方的建議權。

(2)    用於工程實施的設計文件(包括由集成承建單位提供的設計)的核查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服務機構確認並加蓋公章的設計文件才成爲有效的工程建設依據;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方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方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信息系統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方應當書面報告委託方並要求設計方更正。

(3)    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方提出建議,並向委託方提出《書面報告》。

(4)    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方發出書面通知,協調結果向委託方提交《書面報告》。

(5)    徵得委託方同意,監理方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方進行書面通知。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通知時,則應在24 小時內向委託方作出《書面報告》。

(6)    工作中使用的硬件、軟件及系統集成、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向承包方獲取上述相關內容的質量證明文件的權利。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方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方停工整改、返工。承包方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7)    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主持工程驗收及出具驗收報告的監理證明文件的權力。

(8)    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內,行使工程量計量和工程款支付的審覈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覈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委託方不得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監理方在委託方授權範圍內,行使工程變更審覈權,確認其必要性後,由總監理工程師發佈變更指令方能生效予以實施。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方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方批准時,監理方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方。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方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方調換有關人員。

第二十條在所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方或承包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方和承包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方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方有選定工程總承包方、工程設計單位和系統集成商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委託方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三條 當監理方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時,須經委託方同意。

第二十四條 委託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五條 當委託方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方串通給委託方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方責任

第二十六條 監理方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商議並簽署一份補充協議,作爲本合同的附件,補充協議中應明確工程超期部分附加工作的監理附加費。

第二十七條 監理方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方過失而造成了委託方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方賠償,按第三部分第六條計算,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該工程監理服務合同款的50%。

第二十八條 監理方有責任對承包方違反合同規定的施工質量及施工時限向委託方提交證明報告,但不因承包方的違規操作而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方不承擔責任,但有責任維護委託方的權益,保證工程按質按量完成。

第二十九條 監理方向委託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方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方責任

第三十條 委託方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

工程監理合同 篇26

本協議書由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爲一方,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爲另一方共同訂立。

鑑於業主已委託監理單位爲____________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並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項目建議書,爲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_________________

一、本協議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用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爲協議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託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

6.雙方籤認的補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_________________

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

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

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其它附件

三、業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四、監理單位基於業主的上述保證,在此向業主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

五、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後自然失效。

六、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書副本____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____份。

業主:_____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____監理單位:_____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1定義與解釋

1.1定義

下列詞句或用語,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一般應具有如下含義。

1.1.1項目業主建造工程和委託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對象,具體情況在專用條件中指明。

1.1.2工程爲完成項目所實施的一項或若干項永久工程(包括向業主提供的物資和設備),其概況在專用條件中說明。

1.1.3服務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所承擔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和額外的服務,亦稱監理服務。

1.1.4業主委託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單位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

1.1.5監理單位受業主委託提供監理服務並具有監理資質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亦指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派駐到項目所在履行監理服務的機構。

1.1.6一方業主或監理單位。

雙方業主和監理單位。

第三方一般是指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單位或個人。但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也可以是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其它當事人。

1.1.7監理合同一般應包括:_________________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託函;“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的協議書、通用條件、專用條件、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O77______9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雙方籤認的補充或修正文件以及雙方籤認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1.1.8項目建議書被業主認可並接受的監理單位的施工監理投標文件或監理規劃。

1.1.9日即曆法日。

1.1.10月根據公曆從某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日開始至下一個月份相應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時間段。

1.2解釋

1.2.l監理合同中的標題只是爲了查閱方便,不應作爲監理合同本身的內容予以理解,也不應用於對監理合同進行解釋。

l.2.2爲了文字簡練,監理合同中有些詞句成用語可能會有多種含義,閱讀時應視上下文的實際需要而定。

1.1.3如果監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間出現矛盾,應按時間順序以最後編寫或雙方最後確認的文件爲準。

2監理單位的義務

2.1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監理合同規定的形式、範圍與內容履行與項目有關的監理服務,其具體內容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規定。

2.2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務

2.2.1正常的服務是指監理合同附件A中規定的監理服務。

2.2.2附加的服務是指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在監理合同附件A規定的正常服務之外增加的監理服務。

2.3職責

2.3.1監理單位應本着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苟的原則,按照監理合同的要求,根據適合的專業技術規定和國際慣例公認的行業工作準則,謹慎而勤奮地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在履行監理服務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或所需的授權,應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詳細規定並加以說明。

2.3.2如果監理單位在履行監理服務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或所需的授權,來自於業主和第三方簽訂的工程合同文件,該合同文件必須成爲本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兩者之間如出現矛盾,則應編制補充說明文件一併列入監理合同。此時監理單位應:_________________

根據監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監理服務;

根據職責範圍,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獨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賦予的權力;

根據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權,可對相應的工程和合同事宜進行變更,但未經業主的書面批准,不得變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規定的工程標準和第三方的責任與義務。

2.4監理人員

2.4.1監理單位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監理人員,必須能夠適應監理合同規定的監理服務工作,其主要監理人員的資質應在項目建議書中詳細描述並得到業主的認可。

2.4.2爲了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應在項目建議書中指定一名授權代表與業主的授權代表建立工作聯繫。

2.4.3監理單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主要監理人員時,應事先得到業主的同意。

2.4.4業主有權以書面形式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能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監理服務的派駐人員。

2.4.5即使是業主要求或同意更換的監理人員,其代替人員的資質仍應得到業主的認可。

2.4.6監理單位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監理人員,必須常駐現場。

2.5業主財產

所有由業主提供給監理單位使用的設施、設備和物品,均屬於業主財產,監理單位在使用時應予以愛護。當監理服務完成或中止時,監理單位應將上述設施、設備尚未使用的物品的清單提交業主。如果在專用條件中規定由監理單位負責移交上述設施、設備和物品,此項工作可作爲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併入監理單位的服務費用報價中。

2.6保密

在監理合同有效期間或監理合同專用條件規定的期限內,未經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單位不得泄露業主與本項目、本工程、本監理合同有關的保密資料。

3業主的義務

3.1監理工作條件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向監理單位提供履行服務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其具體內容在監理合同附件B中明確。

3.2資料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規定,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與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有關的資料。

3.3決定

業主應在監理合同附件B規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答覆的重大問題做出書面決定。

3.4代表

業主應指定一名授權代表與監理單位的授權代表建立工作聯繫。更換該代表或變更其授權時,必須提前7日通知監理單位。

3.5授權通知

業主必須將履行監理服務的監理單位及業主授予監理單位的權力,及時用書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6設施和物品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規定,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與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有關的設施、設備、物品及其相應服務。如果要求監理單位自備全部或部分上述設施、設備和重要物品,必須在監理合同附件B中規定,此項工作應作爲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並放監理單位的監理服務費用報價中。

3.7輔助工作人員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要求,向監理單位免費派遣與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有關的輔助工作人員。上述人員應服從監理單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並對自身的行爲負責。如果要求監理單位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員,此項工作應作爲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併入監理單位的監理服務費用報價中。

4責任和保障

4.1監理單位的賠償責任

監理單位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並造成業主經濟損失的,應向業主賠償,賠償辦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監理單位對第三方責任造成的任何經濟損失,不承擔責任。如果監理單位與業主或第三方對有關經濟損失共負責任時,應按責任比例計算賠償。監理單位的上述責任賠償,均應按照本合同條件第4.4條的規定辦理。

4.2業主的賠償責任

業主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並造成監理單位經濟損失的,應向監理單位賠償,賠償辦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4.3賠償責任的期限

業主或監理單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賠償,都應在賠償事件發生後的28日之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索賠。如果該事件具有持續性,則應在事件首次發生後7日之內提出索賠意向,並每隔7日提供一次該事件仍在持續發展的證明材料,直至該事件結束後28日之內提出正式的索賠文件。否則,無論是業主還是監理單位均有權對上述索賠不予受理。

4.4賠償的限額

鑑於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據本合同條件第4.1條和第4.2條支付賠償的最高限額,雙方在此一致同意放棄超過該限額的剩餘賠償要求。但本合同條件其它條款規定的補償和由於任何一方故意違約而引起的索賠,不受該限額的限制。

4.5保障

4.5.1在監理單位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的提下,業主應保障監理單位免受因履行本監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賠或干擾。

4.5.2雙方可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由監理單位按照業主認可的形式向業生遞交履約擔保書或履約保證金。如果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監理合同時,業主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沒收全部或部分履約擔保金。

4.6保險

4.6.1監理單位應在監理服務期內,自費辦理派駐到項目所在地人員人身和自備財產的有關保險,保險時間應隨服務時間的延長而順延,並在出險後自行辦理索賠。如果監理單位不辦理上述保險,則應對有關風險及後果自負其責。

4.6.2業主可在專用條件中規定,要求監理單位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按業主可接受的條件對監理單位的責任、第三方的責任以及業生爲監理服務提供的財產等進行保險。此項工作應作爲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

5監理會同的生效、終止、變更、暫停與中止

5.l監理合同的生效

監理合同生效的時間,以雙方簽署的協議書上註明的時間爲準。

5.2監理服務的時間和期限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專用條件中規定的時間和有關期限履行和完成監理服務。如果非監理單位的原因,致使監理服務時間需要延長,雙方應通過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5.3監理合同的終止

監理合同終止和失效的時間,按雙方簽署的協議書上註明的方式確定。監理合同失效後,雙方均不再受本監理合同的約束。

5.4監理合同的變更

5.4.1任何一方提出申請並經雙方書面同意後,可對本監理合同進行變更。

5.4.2業主可書面要求,改變本合同條件第給2.1條和監理合同附件A擬定的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但必須在雙方一致的基礎上,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進行變更。上述變更導致增加或減少的監理服務工作量,其有關的監理費用和服務時間亦應做相應的調整。

5.4.3因業主或第三方的責任,阻礙或延誤了監地單位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應及時將該情況與其可能產生的影響書面通知業主,如有必要,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合同進行相應的變更。上述情況導致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爲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監理單位完成相應服務的時間亦應予以延長。

5.4.4在簽訂本監理合同後,因物價變動等因素而引起監理服務費用的變化,其調整辦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5.4.5在簽訂本監理合同後,因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變動而引起監理服務費用的增加或服務時間的延長,業主應據實向監理事垃給予補償。

5.5監理合同的暫停與中止

5.5.1出現根據本監理合同的規定不應由監理單位負責的情況,且該情況已使監理單位不能繼續履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時,監理單位應立即書面通知業主。並且:_________________

不得不暫停或減緩某些監理服務時,則上述服務的完成期限應予以延長,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爲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

全部監理服務已無法繼續履行時,監理單位在書面通知業主28日之後,有權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爲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餘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監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時,雙方應對由此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或延誤各負其責。

5.6.2業主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監理服務或中止本監理會同時,必須在56日之前發出書面通知。監理單位在接到通知後應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該部分監理服務並將相關費用開支減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爲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餘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5.5.3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業主可書面要求監理單位予以解釋。若監理單位在28日內未能根據本監理合同給予合理的答覆,業主可在進一步發出書面通知14日後,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並視情況沒收監理單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約擔保金。

5.5.4業主拖延支付監理服務費用,並已超過專用條件規定期限的28日,或根據本合同條件和條或第5.5.2條的規定,暫停監理服務已超過6個月,監理單位可書面更求業主予以解釋。若業主在28日內未能根據本監理合同給予合理的答覆,監理單位可在進一步發出書面通知14日後,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或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爲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餘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5.5.5監理合同的中止,不得損害或影響雙方根據本監理合同應有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

5.6轉讓和分包

5.6.1沒有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責任和權力予以轉讓。

5.6.2沒有業主的同意,監理單位不得將監理服務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監理單位因監理服務的需要,聘用專業技術人員和輔助工作人員不屬於分包。

6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6.1監理服務費用

監理服務費用的計算方法和內容應在監理合同附件C中規定。

6.1.1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C的規定,向監理單位支付正常服務的費用。

6.1.2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C規定的費率和價格或基於此費率和價格,向監理單位支付附加服務的費用。如果該費率和價格明顯不適用,雙方可根據本合同條件第5.4.1條和第5.4.2條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並商定新的費率和價格。

6.2支付

監理服務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應在監理合同附件C中規定。

6.2.1業主在專用條件規定的期限內,未向監理單位支付到期應付的款項,則應按照專用條件規定的利率計算利息,給監理單位予以補償,補償時間自未付款項的應付之日起算。該補償不影響本合同條件第5.5.5條規定的監理單位的權力。

6.2.2業主對監理單位要求支付的款項中的任何部分有異議,應在7日內發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但不得藉此延誤對監理單位其它應得款項的支付。本合同條件第6.2.1條的規定適用於最終支付給監理單位的一切曾經有過爭議的款項。

6.3貨幣

業主支付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的費用,其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等事宜,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7其它

7.1合同雙方的關係

合同雙方互爲權利和義務主體,雙方應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履行本監理合同。業主和監理單垃均應按照監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權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職責。

7.2語言和法律

本監理合同使用的語言或主導語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7.3獎勵

業主欲就工程質量優良、工期提前、投資節約或監理單位提出的具有經濟效益的合理化建議等方面對監理單位予以獎勵,則應在專用條件中寫明獎勵的辦法。

7.4利益矛盾

未經業主書面同意,監理單位不得獲取本監理合同規定以外的與本項目有關的任何利益,不得參與與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業主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7.5版權

7.5.1對監理單位擁有版權並已用於本監理服務中的所有文件,業主有權在合同項目中使用或複製,但未經監理單位的同意,業主不得將上述文件直接或間接用於其它項目工程或服務之中。

7.5.2如果在專用條件中沒有另外規定,則監理單位有權出版與本項目或本工程監理服務有關的資料。但未經業主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業主的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經濟情報。

7.6通知

本監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爲方面形式,並在送達協議中註明的地址時生效。無論發送方採用何種方式遞送通知,收受方都應用書面回執確認。

8爭端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監理合同過程中發生爭端時,應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問題,或通過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若經過協商或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均可根據專用條件的規定,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A.參閱通用條件

1.1.1項目

例:_________________項目名稱、立項證明、項目情況

1.1.2工程

例: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點、工程造價、工程概況。

2.5業主財產

例:_________________當監理服務完成或中止時,業主提供給監理單位使用的設施、設備、尚未使用的物品的交接辦法。由監理單位負責上述移交工作時,相應費用的計算方法。

2.6保密

例:_________________業主要求監理單位關於本項目或本工程予以保密的資料內容和保密期限。

4.1監理單位的賠償責任

例:_________________監理單位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並因此造成業主的經濟損失,應根據其所承擔責任的比例向業主賠償。

賠償金=受損工程的相應監理費_____監理單位應承擔責任的比例

4.2業主的賠償責任

例:_________________業主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並因此造成監理單位的經濟損失,應據實向監理單位賠償。

賠償金=監理單位的直接經濟損失

4.4賠償的限額

例:_________________監理單位的累計賠償限額:_________________

監理單位的累計賠償限額爲監理合同金額的__________%(建議比例5%~10%),當達到此限額時,業主有權單方面中止監理合同,並沒收監理單位的履約擔保全。

業主的累計賠償限額:_________________

業主據實賠償監理單位的直接經濟損失。

4.5.2履約擔保

業主應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多種監理單位的履約擔保方式。

例:_________________擔保書格式或保證金形式、擔保時間、擔保金額(佔監理合同金額的比例,建議比例5%~10%)。

4.6.2業主要求的保險

例:_________________保險的種類、保險的期限、業主的條件。

5.2監理服務的時間和期限

例:_________________進場期限、完成監理服務時間、缺陷責任期、退場期限等。

5.4.4物價變動的補償辦法

例:_________________業主對監理合同有效期內因物價變動而導致監理服務費用的增減,予以或不予彌補(扣除)及其計算方法。

6.2.1監理服務費用的支付期限

例:_________________自監理合同附件C中二、4規定的業主支付日起算;

當地資幣________________日

外幣________________

對過期應付款項的補償利率:_________________

每日________________‰

6.3貨幣

例:_________________業主支付監理服務費用的貨幣種類、比例、匯率等。

7.2語言和法律

例:_________________監理合同的主導語言。

監理合同所遵循的法律。

7.3________________獎勵

例:_________________業主在提前工期、優質工程、節約投資和監理單位的合理化建議等方面,對監理單位的獎勵辦法:_________________

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提前工期獎勵辦法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優質工程獎勵辦法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節約投資獎勵辦法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7.5.2版權

例:_________________未經業主同意,監理單位不得出版的資料內容。

8爭端的解決

最終解決爭端的方式,可選擇仲裁或問法院起訴。

例:_________________雙方在此一致同意遵守本仲裁規則,並放棄任何形式的上訴權力。

仲裁規則

B.修正、補充或刪除通用條件的條款

雙方可根據各自不同的項目特點和環境,針對通用條件中不適用的條款,在此對其予以修正、補充或刪除,並在執行過程中以專用條件爲準。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附件

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

一、監理服務的形式

1.服務要求

例:_________________對監理單位的資質、監理服務的主要方式及監理工作的隸屬關係等方面的要求。

2.組織機構

例:_________________對監理服務機構的設置、工作計劃的安排、主要人員的資質等方面的要求。

二、監理服務的範圍

1.服務範圍

例:_________________監理服務所包括的工程範圍和工作範圍。

2.服務目標

例:_________________監理服務的性質、目的及主要工作目標。

三、監理服務的內容

例:_________________本條所列的監理服務各階段內的具體監理工作,應主要參照《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077-95)的內容予以歸納,並根據本工程的具體情況予以補充。

1.編制監理規劃或計劃;

2.熟悉合同文件,瞭解施工現場;

3.參與支柱和設計交底工作,審查承包人提交的複測成果和施工圖設計;

4.督促和檢查承包人建立質量保證體系;

5.主持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和常規工地會議;

6.已發佈開(復)工今批准單項工程開工報告;

7.審覈承包人授權的常駐現場代表的資質,以及其它派駐到現場的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的資質;

8.驗收承包人的工地試驗室,審覈其人員資質;

9.建立監理的試驗、檢測工作體系,按照規定的頻率獨立開展監理的試驗、檢測工作;

10.審批承包人擬用於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設備的品質以及工藝試驗和標準試驗;

11.審查承包人擬用於本工程的機械裝備的性能與數量;

12.審批承包人實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藝;

13.審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資質,控制重要外購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質量;

14.審批承包人提交的總體進度計劃,檢查和督促承包人實施進度計劃,覈批承包人的修正計劃;

15.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條件、技術規範和監理程序進行施工,通過旁站、巡視、檢測、試驗和整體驗收等手段全面監督、檢查和控制工程質量;

16.簽發中間交工證書;

17.調查、處理工程質量缺陷和事故,出現重大質量事故時,督促承包人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18.發佈停工令;

19.對已完工程進行準確的計量;

20.簽發中期支付憑證;

21.發佈變更令;

22.受理合同事宜,根據合同規定進行評估和處理;

23.根據合同規定處理違約事件,協調爭端,在仲裁過程中作證;

24.編制監理工作月報、季報和年報;

25.對承包人的交工申請進行評估,組織對擬交工工程的檢查和驗收;

26.簽發交工證書;

27.督促、檢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門和業主的要求編制竣工文件;

28.編制監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29.監督承包人認真執行缺陷責任期的工作計劃,檢查和驗收剩餘工程,對已交工工程中出現的缺陷、病害調查其原因並確定相應責任;

30.簽發工程缺陷責枉終止證書;

31.簽發最終支付證書;

32.配合業主的竣工驗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3.其它。

四、業主對監理單位的授權

例:_________________業主在此明確:_________________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隨行監理服務時的職責範圍和權限,以及根據本項目或本工程的特點授予監理單位的其它權力。

五、監理服務的依據

例:_________________1.監理合同;

2.業生與第三方簽訂的正式合同、協議及附件;

3.合同圖紙及說明;

4.合同工程量清單及說明;

5.合同指定使用的標準圖紙、技術規範、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試驗規程等;

6.國家、交通部、項目所在省、市頒佈的監理法規等;

7.其它。

六、其它

雙方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對本附件的內容予以變更。

業主:_____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____監理單位:_____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

一、文件和資料

例:_________________業主在監理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_____日內,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下述文件、資料:_________________

1.業主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協議與條件_______________份;

2.業主與承包人共同確認的已標價的工程數量清單及其說明_______________份;

3.合同圖紙和相關的標準圖紙及說明_______________套;

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術規範、檢驗評定標準、操作遠規程_______________套;

5.其它。

二、決策與決定

例:_________________業主同意:_________________根據監理單位針對有關項目或本工程的工期、質量、投資、合約和安全等重大問題的請示,及是時予以決策或決定。

雙方在此約定:_________________業主對上述問題給予書面答覆的期限。

三、協助

例:_________________業主在項目所在地對監理單位提供如下協助:_________________

1.建立監理工作人員及個人財產的出入通道;

2.建立監理服務費用財務通道;

3.建立監理服務所需的公關和信息通道;

4.避免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履行監理服務而導致的第三方的收費(不含稅金);

5.解決非監理單位原因而發生意外事件時,監理工作人員的遣返和相關事宜;

6.其它。

四、設施與物品

例:_________________業主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下列設施、設備及物品,並承擔相應的使用費和維修費。

雙方在此約定:_________________業主向監理單位提供下列設施、設備及物品的品種、數量、使用時間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

1.辦公設施(辦公用房、配套水電及附屬物品);

2.生活設施(生活用房、配套水電及附屬物品);

3.辦公設備;

4.生活設備;

5.通汛設備;

6.交通設備;

7.試驗、檢測設備;

8.辦公物品;

9.其它。

雙方在此約定:_________________下列設施、設備和物品由監理單位自備,業主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監理單位自備的設施、設備、物品清單及經濟補償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五、輔助工作人員

例:_________________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業主向監理單位免費派遣工作人員_____________名,服務人員_____________名,輔助監理單位的監理服務工作。

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下列輔助工作人員由監理單位自行聘用,業主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監理單位聘用輔助工作人員清單

及經濟補償辦法

六、其它

雙方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對本附件的內容予以變更。

業主:_____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____監理單位:_____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一、監理服務費用

1.正常服務的費用

例:_________________監理單位正常服務費用的計算方法、費率和價格或雙方約定的其它方法。

監理單位正常服務費用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_________________

(1)派駐監理人員費用

——基本工資

——加班費(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和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的延時工作,按《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各種補助

——各種津帖

——個人所得稅

——其它

(2)現場費用

——輔助、服務、勤雜等人員的聘用費

——辦公用品費

——文具紙張費

——資料費

——勞動保護費

——防暑降溫費或冬季取暖費

——伙食費

——差旅費

——煤、氣、水、電費

——交通、通訊費

——其它

(3)不可預見費

建議比例10%-15%

(4)公司取費

——法定提留基金(工會、教育、職工福利、住房、養老等)

——上級管理費

——法定利潤

——法定稅收(營業稅、所得稅等)

——其它

2.附加服務的費用

例:_________________監理附加服務費用的基本測算方法,由雙方協商確定,一般可採用如下辦法:_________________

(1)附加工程工作量_____基本費率;

(2)附加服務工作日數_____監理服務日平均費用;

(3)附加服務工作比例_____監理服務費用總額。

二、監理服務費用的支付

例:_________________l.動員預付費

爲使監理服務能夠及時開展,業主在簽訂監理合同和監理單位提供履約擔保之後_______________日之內向監理單位支付_______________元的動員預付費。

2.履約擔保金

業主根據監理合同通用條件第5.5.3條的規定,沒收監理單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約擔保金,不得影響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應當得到的其它支付。

3.賠償金

根據監理合同通用條件第4.1條確定的監理單位對業主的賠償,業主從對監理單位的日常支付中扣回。

4.支付時間與支付內容

業生根據監理合同確定的監理服務費用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時間,向監理單位支付正常服務的費用和附加服務的費用,以及根據監理合同通用條件第42條確定的對監理單位的賠償。

5.支付方式

業主在每期支付的同時,按動員預付費佔監理服務費用總額的比例分期扣回動員預付費;根據監理合同通用條件第4.1條確定了監理單位向業生的經濟賠償,該賠償的每次扣回額不超過當期應支付的監理服務費用的_______________%;某期監理服務費用支付額低於_______________元時,將當期應支付的監理服務費用合併到下期支付。

6.結算

在簽發工程交工證書後_______________日之內,結算相應工程的監理服務費用,扣減動員預付費和監理單位賠償金的餘額,業主向監理單位退還_______________%的履約擔保金;在簽發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後_______________日之內,結算工程缺陷責任期的監理服務費用和其它應向監理單位支付款項的餘額,扣減其它應從監理單位扣回的款項,業主向監理單位退還剩餘的履約擔保金。

三、其它

雙方可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對本附件的內容予以變更。

業主:_____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____監理單位:_____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工程監理合同 篇27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築安裝工程承包條例》及《建築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共同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制定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一、施工內容:給甲方園區內的兩棟廠房以清包的方式上彩鋼瓦,包括焊砣,下預埋件,上彩鋼瓦等相關彩鋼的項目。

二、甲方管理規定:

1、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按工地的各項施工管理制度執行。

2、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以報價單的施工項目、施工工藝、施工材料爲準。

3、乙方在每天的下班前必須把施工工地的衛生搞好,做到每天清掃乾淨。

4、現場的施工材料必須堆放整齊,擺放有序。

5、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以公司簽訂的施工工期爲準並在施工工期內完工。

三、合同籤生效後,甲方按如下表中約定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付款方式如下:本工程的工程總價爲:第一次:工程款爲﹪第二次:工程款爲﹪第三次:工程款爲﹪

四、甲方責任:

1、甲方負責與乙方的各項協調工作。

2、負責協調乙方辦理入場的各項管理手續。

3、負責工程進展的監督檢查,竣工驗收。

五、乙方責任

1、乙方作爲工程合同的具體執行人,要對甲方負責。

2、負責工程的施工管理、施工質量、施工工藝、施工材料、施工質量驗收工作。

3、必須保證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出現各種安全事故乙方全權負責。

4、勞動保護用品及施工工具由乙方自行解決。

5、由於乙方對各種事故負全責,乙方應承擔各種事故給甲方造成的各種損失並賠償損失。

六、附則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籤後生效。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3、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商議。

甲方籤:乙方籤: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所: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負責)人:

工程監理合同 篇28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處理人:____________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機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築工程勘察監理合同條例》,以及裝飾行業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並共同履行。

第一條工程項目

甲方委託乙方承擔以下工程監理任務: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監理收費及支付方法

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甲乙雙方商定監理收費以工程預算額________計算,估算總收費________元,金額大寫________待工程結束後進行結算。

本合同生效時甲方向乙方預付估算監理費總額的20%作爲合同定金,監理工作完成後,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

工程進度過半時,甲方向乙方撥款付應付監理費總額的50%。

工程驗收合格後,甲方向乙方按監理概算結清全部工程監理費。

第三條雙方責任

甲方責任

1、如期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規定的有關建設文件和監理資料,並保證所提交資料質量達到工程監理要求。

2、按約定的日期和數量付給乙方定金和工程監理費。

3、本工程建築材料、設備的加工定貨如需乙方監理人員配合時,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乙方責任

1、對開工前期的監理工作

①對施工圖設計方案進行會審。

②對施工單位的施工人員進行資格審覈和施工組織方案作出評價。

2、原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的質量認可,以及工程投資成本控制。

3、分項、分部工程的檢查和竣工驗收。

4、工程進度進行控制,審覈設計、施工總計劃,審覈施工進度計劃和材料採購計劃,並對工程進度進行檢查。

第四條違約責任

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條所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工程監理費時,甲方從應付監理費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向乙方按應付工程監理費的_____償付違約金。

由於乙方監理錯誤給甲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時,乙方有責任在監理上繼續採取補救措施,並酌情賠償甲方因此而實際發生的部分經濟損失,全部賠償金額不超過該部分工程的全部監理費。

甲方不履行合同時,乙方不返回定金,且按乙方實際完成工作量另付監理費。乙方不履行合同時,應雙倍返還甲方定金,同時返還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監理費。

第五條合同生效、中止與結束

本合同需經甲乙雙方加蓋單位法人公章,並且要有雙方單位法人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委託代理人的簽字方爲有效。本合同生效日期以甲乙雙方中最後一方簽字的日期爲準。

甲乙雙方因故需變更或終止本監理合同時,應提前兩週書面通知對方,對本合同中的遺留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形成書面協議作爲本合同附件執行。未達成協議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監理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還當監理工作進行相應監理階段不足一半時,甲方應支付該階段監理費的一半監理工作進行到超過該監理階段的一半時,甲方應支付該階段監理費的一半監理工作進行到超過該監理階段的一半時,甲方應支付該階段的全部監理費。同時,按本條第款辦理,結束本工程甲乙雙方合同關係。

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規定的全部工程監理文件,甲方按本合同規定付清全部監理費之日起,結束本合同關係,本合同另有條款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不受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約束。

第七條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成時,採取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向消費者委員會申請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4、其它解決方式: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未盡事宜與附加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並形成書面協議作爲本合同附件執行。

本合同附加條款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方:承包方:

日期:日期:

工程監理合同 篇29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方)與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方),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託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並經發包方同意後,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並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並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爲。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爲漢語文字

第三條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第四條發包方委託監理方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_,靜態:_____________,動態:___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範圍: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範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爲(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由發包方按本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方結算支付。

第五條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四、合同條款

五、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

六、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爲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籤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第六條通知與聯繫

發包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方聯繫並通知監理方。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方。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繫均以書面形式爲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

第七條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後,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2.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爲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6.合同簽約後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後可做調整,並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八條監理方的義務和責任

1.監理方應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方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方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方人員的名單、簡歷。

2.監理方應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範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方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方,編制監理細則,並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理任務,並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3.在監理期限內,監理方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方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方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方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方備案。

4.監理方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5.在監理期間,監理方人員必須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爲規範,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髮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權益。監理方人員不得受僱於承包方或接受其利益。

6.現場監理方人員應按照施工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

7.監理方人員必須採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並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8.監理方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發包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題報告。

9.監理方所使用的發包方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於發包方。在本合同終止後,應按照合同條款的規定移交給發包方。

10.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發包方同意,監理方和所有監理方人員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資料;並應妥善作好發包方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11.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本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監理方應就延長監理期限與發包方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

12.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因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發包方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13.監理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理方不承擔責任。

14.監理方對承包方因違反有關工程建設合同規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發包方的義務和責任

1.發包方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爲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2.發包方應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向監理方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

3.發包方應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並及時送達監理方。超過約定的時間,監理方未收到發包方的書面決定,監理方可認爲發包方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4.發包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以及賦予監理方的權限等內容,在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的承包方。

5.發包方應向監理方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須的工作、生活條件,提供上述條件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方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條件的應給予補償。補償的費用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

6.如雙方約定,發包方免費向監理方提供工作人員,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所有這類人員均應被視爲監理方的成員並接受監理方的統一安排和使用。

7.發包方應當維護監理方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方監理業務的開展。

8.如因非監理原因使工程建設的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發包方應接受監理方相應增加監理報酬的要求,並就服務期的延長和增加的監理報酬儘快簽訂補充協議。

9.發包方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監理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監理方的權利

1.選擇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

2.對承包方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

3.協助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4.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文件的審覈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方審覈確認並加蓋公章的工程師圖紙和設計文件,才能成爲有效的施工依據。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施工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6.按照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範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7.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實施中的重大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意見,並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

8.組織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係的主持權。

9.按工程建設合同規定發佈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發佈停工令、復工令應事先徵得發包方同意。

10.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構件和工程設備的檢查、檢驗權。但上述的一切檢查、檢驗不免除承包方按有關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11.對全部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權。

12.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建設合同工期的籤認權。

13.對承包方設計和施工的臨時工程的審查和監督權。

14.工程款支付的審覈和籤認權,工程結算的複覈確認和否認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發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15.有權要求承包方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和管理人員。

16.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擔。

第十一條發包方的權利

1.有權依據本合同對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的監理工作進行檢查。

2.有權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

3.有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投資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最終決定權。

4.有對工程款支付、結算的最終決定權。

5.監理方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前經發包方同意,並有權要求監理方更換不稱職的監理方人員,直至合同終止。

6.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月報和監理工作範圍內的專題報告。

第十二條監理費用計算與支付

正常的監理業務報酬,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發包方應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監理方根據發包方要求,完成額外監理工作應得到的額外報酬,或因工期延長增加的報酬,應按監理補充協議或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應按正常監理報酬的規定進行。

發包方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約定支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還應支付滯納金或利息。

發包方對監理方提交的監理報酬支付通知書中報酬項目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方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方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無異議,按約定支付。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由發包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發包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監理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2.由監理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監理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3.發包方或監理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後,15天內沒有答覆,可視爲本合同終止。

4.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四條合理化建議

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方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發包方應按監理合同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方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條件約定執行。

第十五條發包方可視監理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六條特殊條款

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爲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發包方委託監理方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發包方應另行補籤委託合同。如果發包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監理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繫方式:重要問題爲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爲據。

3.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監理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協議。

4.合同簽發後,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5.發包方向監理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發包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監理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後歸還發包方。

6.發包方接受監理方提交的需發包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監理方。

7.監理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8.違約金

(1)由於發包方原因終止合同,發包方支付監理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2)由於監理方原因終止合同,監理方支付發包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3)因發包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發包方負經濟責任。

9.獎罰

(1)發包方可視監理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獎金在_________元範圍內,罰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內;

(2)爲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監理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監理方使用時受發包方監督並且立賬備查。

第十七條聲明及保證

一、發包方:

1.發包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發包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發包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4.發包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發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監理方:

1.監理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監理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4.監理方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監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八條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祕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祕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爲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九條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爲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並應在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後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爲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___監理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監理合同 篇30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份。

委託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電話:

本合同簽訂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

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爲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爲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爲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十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覈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覈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爲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託人認爲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爲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在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託人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向監理機構提供__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提供_____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爲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_______支付報酬,按_____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工程監理合同 篇31

委託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委託的監理服務和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委託人委託監理人服務的工程概況如下: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萬元

二、詞語限定

本合同協議書的相關詞語含義與通用條件、專用條件中的定義相同。

三、合同文件組成

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協議書;

2.中標函或委託書;

3.監理投標函;

4.通用條件;

5.專用條件;

6.附錄,即:

附錄A——服務範圍和內容;

附錄B——委託人提供的人員、設備和設施;

附錄C——收費金額和支付。

7.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雙方承諾

1.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附錄A中約定範圍內的服務。

2.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附錄B中約定爲監理人開展正常的監理工作提供相應的設備、設施和人員,並按附錄C中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監理服務費用。

五、服務期限

本合同附錄A中約定的服務自 年 月 日開始,至 年 月 日完成。

六、合同的訂立及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簽訂 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爲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爲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爲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 =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X設施原值 + 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覈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覈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 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 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 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爲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託人認爲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 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 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爲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民法典”、“建築法”及國家省市的相關管理法規和河南省建設監理管理辦法。

第四條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樁基、主體、安裝、消防、裝飾。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關係協調。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辦理與項目建設有關的手續。

第十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已提交。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在 7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爲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值班用房、辦公桌椅。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無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 _1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免費提供_1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爲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 *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總監理費 萬元。每月30日支付 萬元,從 年 月 日開始支付,至 年 月 日止,餘款 萬元待工程竣工後15日內結清。如本工程施工工期延期,委託人同意支付延期期間的監理工資報酬 萬元,其他不再增加和調整。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額外)工作報酬:報酬 =附加(額外)工作日數×監理總報酬÷監理服務日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 人民幣支付報酬,按無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 =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施工圖紙以外的工作及室外管網、道路和本項目工程的二次裝修,監理費用雙方另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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